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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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省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顺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的范围。主要解决已确立的农村高、旱山村和缺水场镇人口的生活用水困难和饮用水水质严重超标问题。

第三条以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50-80升、干旱年份35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为建设标准。根据水源、人口、地理位置和投资情况建设不同形式的饮水工程。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主要依靠农(居)民自己的力量。坚持“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统一规划、群众参建、社会监督”的原则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区人饮办(设在区水利局)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整村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规划一处,建成一处,验收一处,补助一处,解决一处。

第二章设计批复

第六条设计批复根据典型设计和技术要求,按集中供水、联户供水、分散供水、机井、大口井、水窖、水柜等多种模式进行。在水源有保障且农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尽量规划建集中供水工程;在有地下水且蕴藏较深的地方,规划建机井;在有地下水但蕴藏较浅,且农户分散的地方,规划建大口井;对于既分散又无水源的个别农户,采用水窖供水;有水源条件,但水量较小的采用水柜供水。

第七条批复内容包括取水地点、构筑物、泵站、机电设备、输配电线路、输配水管网布置及附件项目。重点放在水源是否可靠、工程技术方案与概算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八条工程批复后,将列入规划解决的农户及人口情况在受益区域张榜公示,由受益农户、村主任、村支书、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签字认可。

第三章招投标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农民自建的供水工程不选择承包人的不实行招标。

第十条集中供水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预算价在20万人民币(含20万)以上200万人民币(不含200万)以下的,按《**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以比选方式选择承包人,或经区政府批准,参照市上有关应急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在公开媒体上资格审查公告,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超过200万人民币(含200万)的按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一条饮水安全工程土建、安装部分预算价在20万人民币以下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二条机电设备、管材等大宗物质采购按《政策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询价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实行集中采购。杜绝一味追求便宜价格而降低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再生塑管和有毒的管材(建议各地选用价格适中的PP-R管)。关键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要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省乡镇供水技术标准》、《**省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场镇饮水安全工程由区人饮办负责组织实施。区人饮办负责指导全区人饮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长对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场镇供水工程项目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费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工程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待验收合格后补给。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设计的,必须事先报请设计方同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施工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施工人员(或技术人员)要认真作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补助标准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方开挖、设备搬运、到户支管和室内设备等均由受益农户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及国家补助部分结算高于259元/人的,按人平259元补助。国家补助部分结算造价低于259元/人的,按实际造价补助(土建补助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项目区农户自建工程验收后,将验收内容和工程质量认定结果在工程所在的村社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受益农户或受益农户代表在所在乡镇领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款。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招投标承包的工程,先按工程进度支付7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开具税务发票并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审计意见书和区人饮办验收组出具的《顺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批复、验收单》及区人饮办审签的《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报帐结算单》,到区人饮办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按规定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饮水安全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由区人饮办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饮水安全资金拨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资金使用按既定程序由区人办主任“一支笔”审批;二是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资金;三是坚持资金随项目走,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强化过程监督。区监察局、区发改局、财政局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整个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督查,确保工程阳光操作。

第二十五条各地应严格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凡不按要求造成后果的,由当地政府和村社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明确安全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成后,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村社写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上报区人饮办,由区人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效益运行情况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后要以村或社为单位进行公示,并由受益农户、群众代表、村社干部、乡镇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群众不满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有关乡镇、村社限期整改,否则不予补助,并取消下一批项目计划。

第七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区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必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以库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标志和固定告示牌,水源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厕所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水建筑物应设置保护措施,并以井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地。

第三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供水质量,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区防疫部门应定期对饮水水质进行检测,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的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工程损坏、人畜饮水困难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坚持“以水养水”原则,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费标准由区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七条水费收入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撤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条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永久性标志(碑)。

第七章职能职责

第四十一条区人饮办抽调的水利技术干部要认真坚持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完善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村民组织及群众的监督,凡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严惩不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缺水人口的认定、工程受益范围、群众的组织发动、建设过程中的占地、苗木赔偿、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目标办、农工办、人饮办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九章附则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施工现场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cale continues to expand the trend, in promoting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ower incident also gradually increase, threatening the safety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safety management and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ite, become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important contents. Based on the survey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closely around the "building, safe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education,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ssessment" such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analysis of phenomenon of powe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study.

Keywords: power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ite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简析

当前,我国电力事业飞速发展,电力建设的范围与规模持续扩大,建设项目增多,加之各种先进工艺技术的投入,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难度提升,导致电力建设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抢工期、赶进度、压低造价竞标等安全隐患非常突出,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我国总共发生了24起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同比事故起数增加7起,死亡21人,增加14人,电力安全事件21起,电力设备事故4起,直接为我国造成了超过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见,我国当前的电力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到位、安全教育未充分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不够等,这一系列问题为我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降低了电力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安全管理强化办法,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二、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办法研究

(一)动员各部门,建立起电力安全管理监督协作机制

电力建设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力量的有效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提升电力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一方面,相关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大对电力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从电力建设项目的核准以及安监等各个环节中,加强对电力建设的安全监管。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还应积极加强协作,建立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协作监管机制,以及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以便尽早处理。另一方面,电力建设项目的各参建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具体管理中,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是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应积极加强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建设,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在电力施工过程中,要充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金的投入足够,并明确现场施工的职责分工,使各施工人员充分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任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电力安全事故的防范。同时,在电力建设现场施工之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结合工程实际,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针对电力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电力施工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防范。此外,派专人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重要施工点或者危险点进行积极展开安全隐患排查与危险分析,深入分析现场作业过程中存在着的危险源,详细列出风险清单或危险源列表,并强化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以及职业安全危害的识别,强化风险评价,明确主要危险源以及一般性风险,从而展开有针对性的控制工作。最后,在现场施工中,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小组,对现场施工实施跟踪调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找出现场施工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将其扼杀于萌芽阶段,为电力建设施工作业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其次,发包方安全管理。业主或者是发包方应以电力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产生。同时,在电力建设的施工现场,还应强化安全审查与监督,严格监管施工现场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到位,尤其是对施工现场中,未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应要求其及时改进,严防分包、转包现象产生。同时,要明确工期,杜绝赶进度、抢工期等行为威胁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此外,还应积极组织电力工程项目各参建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会议,针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严格整改与督查安全薄弱环节。

再次,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在电力建设现场施工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与法律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把关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落实旁站制度,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施工的行为,发挥监理作用,提高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重视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培养电力施工队伍安全意识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充分重视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电力建设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提升其发现危险、防范与处理危险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在电力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对现场安全管理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基于此,电力企业要充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升其危险源的预先辨识能力以及在现场施工中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状况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作出科学决策,积极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安全生产。

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是施工主体,其安全意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对于现场的施工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基于此,电力企业应针对现场施工人员,积极开展技能教育与安全教育活动,使其施工人员掌握较为稳定的施工安全技能,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规范自身的施工行为,避免习惯性违章行为产生。

(三)强化安全评价与文化建设

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部门、监理部门、业主等各个部门应积极组建安全评估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施工建设成果开展安全性评估,建设项目各施工方应积极开展安全自检、交叉检测,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此外,电力企业应充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安全第一”的氛围,创建安全至上的企业文化,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在安全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首先应综合分析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影响与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积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安全生产教育机制等,使电力建设的各个部门,如设计部门,现场施工的各职能部门等能够连成一线,加强协作管理,确保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四)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

结合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现场施工责任人身上,电力企业应寻找自身的安全管理漏洞,形成:安全标准执行安全检查安全问题整改安全水平提升的封闭式环形管理,实现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与规范化。同时,在现场施工中,还应积极制定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如用电安全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等,实现电力建设现场文明工地到电力建设现象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过渡,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综上可见,我国目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安全事故频发,针对这一安全管理现状,电力企业应从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出发,强化各部门各机构的协作管理,积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监管机制与现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参建方应各司其职,强化安全管理。同时,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强化安全评估与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先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23).

[2] 张爱荣,刘炳新.浅谈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1).

[3] 李佩鲜.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简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4).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土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进步,土建工程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模不断扩大,土建工程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是一个危险性很高的行业,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因此,提高土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土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土建工程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总称,是指使用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完成一切和水、土、文化有关的基础建设的计划、建造和维修的生产活动和工程技术。现在,一般的土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道路、水务、渠务、防洪工程及交通等。施工进度管理主要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计划,排除干扰,保证工期目标实现的全部活动。

土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活动,并且对生产要素过程控制,使生产要素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得以减少或消除,达到减少一般事故,杜绝伤亡故的目的,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土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及设备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内业四个组成部分。

2.我国土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由于土建工程施工具有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劳动多的特点,导致很多工作人员失误操作过多,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土建项目工程施工作业环境差而艰苦、立体交叉作业较多,其施工过程中的相互结构也较为复杂,碰到进度安排不合理的时候还会有工期紧而要求加班完成,所以以上的各种程序都需要多单位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沟通和协商及相互配合,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好,防护不严,衔接不当,容易导致互相伤害。最后,土建项目工程施工中临时员工较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其中,农民工约占总数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有的工地甚至高达百分之九十五,造成了工作主体的不稳定性。以上这些特点说明了土建项目工程施工其操作过程中危险性大,劳动力强,突发性强,发生伤亡的频率较高。因此,施工现场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3.土建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3.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在建筑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很多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缺乏合作精神,自我约束能力较低,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有擅自离岗的情况,加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采用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丛生。此外,施工单位缺乏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每一个细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

3.2施工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

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环境及地理位置复杂,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多,作业量较大,工期时间较长,露天作业多,建筑物与地质环境关系密切,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生命危险问题比较严重,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和损失,很容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所以,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全方位到位。

3.3施工安全管理力度不足

一些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部分的施工管理人员对于安全责任的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管理过程中,也会存在没有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于是,出现了安全管理力度不足,责任制度不健全的现象。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仅仅将安全施工制度写在纸上,不仅没有落实到施工当中,而且没有与员工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在部门设置上,甚至有些施工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员,安全施工监督十分薄弱。

4.加强土建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4.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土建工程施工中现场的财、物、人、工程质量、安全等都需要相应的管理,土建工程施工的复杂性要求在工程施工中有高水平的管理团队,所以在土建工程施工中要有严密的组织机构进行现场管理。就要求在施工中从负责人到工程项目经理再到各施工小组都需要加入到现场管理中,构建自上而下的现场管理网络,明确主要的管理机构,配置合适的人员,使所有管理者明确自己在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责任,形成各层级都有人负责,各层级都有人管理的体系,对土建工程的施现场形成全方位的管理。

4.2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

在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的监督检查能够即时发现并消除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能够很好的落实规章制度和即时纠正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行为,不断寻找改进施工安全环境的措施并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对现场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安全检查,还能够促进标准化施工作业,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只有实时监督管理才能即时的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并即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目前很多施工企业没有对新招进来的临时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教育工作应该包含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和相关劳动法的普及,教育之后还得进行一些考核才能到工地上工作,没有足够的安全教育工作容易导致施工工人缺乏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水平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高。 因此,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企业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让他们了解相应的安全知识,在施工中可以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提高安全操作水平,避免违规操作。对新招进来的要有严格的考核,对老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以及安全意识的强化,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将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区域每个部门以及每一位施工人员。以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4.4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

员工的施工技能掌握的情况, 直接影响着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所以,土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增强每位员工的施工技能知识,并且增强企业教育,把企业文化渗透到每位员工的内心里,不走过场、不搞形式,让员工在心里认可企业。 因此 ,土建企业应该进一步完成施工员工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就施工技术方面以及施工的安全自我防范方面进行重点的培训,通过进行培训,让施工人员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施工水平,还能够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施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施工的安全度,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

5.结语

我国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也存在很多问题,出现了很多安全责任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及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建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来加强土建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优化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孟锐,浅谈土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J],河南科技,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