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基本思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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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基本思想

哲学基本思想范文1

【关键词】哲学基本观点思想品德课渗透教学方法论

哲学是一门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教育的课程,同其他政治课一样不是单纯的理论教育课,更主要的是思想教育课。讲清哲学原理是提高学生思想觉悟的基础。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是讲清理论的归宿,是哲学教学的目的。怎样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透哲学原理,让学生感觉到这门课的趣味性、实用性是我们的责任。因此,在教学中单凭空洞的理论说教、不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不结合学生实际是不可能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的。必须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合理地、适当地贯彻思想教育,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初中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人才。

根据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初中思想品德课应以学生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人文素质。WwW.133229.CoM而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它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让初中生了解一些哲学思想和方法,有利于他们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和成长中遇到的各种烦恼和困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实践能力。

笔者认为,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有意识地渗入哲学思想,会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在对初一学生进行“锻炼坚强意志,积极对待挫折”的教学时,可向学生提出“挫折是好事还是坏事”的思考题。多数同学会不假思索地回答:“坏事。”首先应肯定学生的回答,指出挫折本身并不是好事,也可以说是坏事;然而,也有人能战胜挫折,成就一番事业。如我国明代医学家李时珍曾三次参加科举考试,都失败了,但李时珍并没有因此消沉,他立志学医,终于写成了流芳百世的医学著作《本草纲目》。又如瑞典化学家诺贝尔研制炸药屡遭失败,甚至因此失去了亲人,但他坚定不移,继续努力,终于获得了成功。之后,请学生思考:我们应怎样正确看待挫折?通过讨论、分析,学生体会到挫折是有负面效应的,但只要我们正确对待,挫折能对人产生促进作用、增力作用、清醒作用,能对人产生重要的影响。许多有作为的人,都是在挫折中成长起来的。这时,适时地进行点拨小结,其实世界上许多事物和挫折一样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我们要学会“一分为二”地、全面地看问题,既要看到消极不利的一面,又要看到积极有利的一面。努力克服不利的因素,充分利用有利的一面,使事物向好的一面转化。这样,运用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观点,使学生懂得了培养坚强意志和顽强毅力的重要性,对学生起到了强烈的激励作用。

违法和犯罪是初二法律知识教育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违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违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两者在本质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一个人如果经常做违纪违法的事,不思悔改,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从小经常打架、破坏公物,还逃学到网吧或游戏厅上网玩游戏,没有零花钱就偷拿同学的钱物或敲诈小同学,经老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因为他认为自己没犯罪,犯点小错误没事。后来,因偷窃邻居的财物被公安机关送去劳教所劳动教养。但劳教回来后,仍恶习不改,一次因参加一团伙抢劫被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引导学生分析王某“违纪——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渗入哲学上的“量变与质变”原理。指出大量的违纪是违法的前提和准备(量变),违法则是违纪的必然结果(质变),违法之后不思悔改,继续行窃,就是在做量的积累(新的量变),久而久之必然导致走向犯罪的深渊(再次发生质变)。

在仔细的分析中,使学生认识和理解了违法和犯罪的联系,懂得没有“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只有“小错不断,大错必犯”的道理。因此,我们平时要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又如,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在九年级教材中有多处体现。“改革开放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即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对外开放的必然。教学中,可一方面介绍党的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及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学生获得直观感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将事物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等观点穿插其中。指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和外因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我们在观察事物、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要既看到内因,又看到外因,坚持内因和外因相结合的观点。使学生知道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内部动力(内因),而对外开放则是外部条件(外因),引导学生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开放的必要性进行理性的思维,懂得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搞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但是,独立自主并不是盲目排外。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综上所述,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入哲学思想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我们在实际教学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基础、年龄特征、认识特点和理解能力,用简明通俗的语言、生动有趣的事例,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学实践中表明,在教学中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第一,寻找机会,适时渗入。在进行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时,我们要认真研究教材,挖掘教材所蕴涵的哲学思想。在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揭示出相关的哲学思想,使学生的认识和理解更进一步,由特殊具体的知识上升到一般普遍的原理,体会到哲学基本观点和原理对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际指导意义,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提高学习的积极性。

第二,把握尺度,适当渗入。初中思想品德课毕竟不是哲学原理课,我们只是想让学生对哲学知识有个初步的了解。因此,只要抓住与教材内容紧密相关的哲学基本原理,用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方式予以介绍即可。让学生在对比的基础上有所感悟,从而训练学生的思维,增长学生的智慧,使学生更灵活、更聪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避免脱离学生的实际将哲学原理讲深讲透的做法,以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达不到预定的目的。

第三,循序渐进,逐步渗入。初中思想品德课教材,特别是九年级教学内容蕴涵着许多哲学思想,如普遍联系的观点、矛盾分析的方法、量变质变原理、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实事求是的思想等。我们一方面渗入哲学思想,另一方面要启发引导学生经常运用已了解的哲学原理学习新的内容,达到温故知新。在经常运用中,加深哲学思想的理解,使学生懂得哲学并不是抽象空洞的理论。

哲学基本思想范文2

关键词 学生事务 海外交流 全球化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Role of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ers in Promoting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Undergraduate

――Based on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dergraduate

Exchange Program abroad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U Shixian, ZHENG Qiang

(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In the case of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continues to deepen,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student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expand horizons of students training to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is also an important task of the student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ers.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globalization,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of students, working in the office of Computer Scienc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ents relying on professional advantage, a lot of work,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agencies, extensive contacts with experts and professor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professional, targeted publicity among students, selection of students, and more than twenty universities overseas to establish initial contacts, organized a number of overseas exchange programs to promote a large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students. From 2011 onwards,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of successful exchange programs orga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topic, organized some excellent Wayne State University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arry out academic exchange programs, and participated in organized Seattle Super Computing Conference. In this project, the work of the Office of Computer Science student discipline by means of its own professional advantag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 students' affairs; exchange abroad; globalization; talent training

1 面向全球化的高等教育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状况

高等教育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通过相互借鉴、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和相互对接从而成为一个整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的高等教育市场日益开放,各国充分利用全球教育市场,在教育管理、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上逐步适应全球往和发展的需要,把培养有全球意识、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高素质人才作为目标,加强高等教育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①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树立育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工作理念,全力构建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全员育人体系。其具体负责的工作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科技创新、学生心理健康、学生奖励资助以及学生活动指导等方面。

教育全球化给中国的传统高等教育制度带来了挑战和影响。面对高等教育全球化的挑战,学生工作应及时转变职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应对高等教育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2 在全球化的发展下,学生思政工作者在推动学生的国际交流中的优势

对日益全球化发展的高等教育而言,推动学生国际交流、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学生跨文化能力成为学生培养的重要途径。丰富多彩的国际交流可以让学生深入了解异国文化,促进学术交流与学生能力的培养,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②因此,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学生的国际交流,开展了各种海外交流项目,这种项目大多是由学校外事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来组织的。但这种项目往往覆盖面较小,在学生中影响力不足。其项目策划和负责人员也不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在国际交流项目中,应加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参与度,因为学生思政工作者不仅具有专业背景,他们了解国际上相关大学相关学科的状况,而且他们了解学生的发展状况,并且在学生中影响力、号召力大,因此,学生工作者在为推动学生国际交流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2.1 学生思政工作者具有学科背景

学生思政工作者多数来自毕业于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其专业经历和所带的学生的专业一致或相近。正是因为具有专业背景,他们不仅关注和了解学术发展前沿,同时还了解国际上有关大学相关学科的状况。正是借助着这一专业优势,他们在推动学生国际交流中针对性强,可以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强的指导。

2.2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国际一流学校有合作交流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间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广泛,院系与海外相关学校相关专业有着各种合作项目,包括科研项目、学生培养等方面交流合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院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积极参与这些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中,与海外的专家、教授以及院系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这样有助于在促进海外交流中发挥桥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2.3 学生思政工作者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状况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深入到了每一名学生中,涉及到学生的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不仅了解每一名学生的学习成绩,也了解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兴趣。在高校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对学生的了解程度可以比得上从事学生思政工作的辅导员。通过课堂教学、通过学生的学习成绩、通过各类科技竞赛、通过各类奖学金项目、通过生涯规划指导,学生思政工作者掌握了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专业发展状况。基于对学生的了解,在推动学生国际交流中,从事学生思政工作的辅导员可以帮助学生选择适应其个性发展、专业特点的海外高校和项目,提高国际交流的成功率。

3 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在推动学生国际交流方面的具体工作

为了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把推动学生国际交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促进学生海外交流做了大量的工作。

计算机学院的学生辅导员具有一定专业背景,了解计算机学科发展。正是借助着这一专业优势,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学院的专业教师、科研团队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专业教师,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到了数个海外高校以及有关大学计算机专业的专家教授,并为合作项目做好了基本的规划。

为了让更多的学生了解这些交流项目,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学生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召开宣讲会,并邀请国外高校的领导、专家来校为我院学生介绍人才培养和招生情况。由于辅导员了解学生学习和专业发展情况,学生工作办公室还在部分兴趣浓厚、专业能力强的学生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选拔;对于学生的诸多疑问和困惑,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咨询与帮助,帮助学生打消顾虑,树立信心。

近年来,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海外二十余所大学建立了初步联系,组织了若干个海外交流项目,推动了一大批学生进行国际交流。

4 计算机学院组织赴美专题交流项目简介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本科生国际学术交流,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组积极开展海外交流项目,并于2011年起连续3年组织了赴美专题交流项目。

在该交流项目中,我们组织部分优秀本科生赴美国维恩州立大学开展课程学术交流,研听了数据结构和操作系统课程的讲授,并深入该校计算机系各实验室、就计算机领域的图形学,3D模拟与建模,人工智能,云计算,并行计算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此外,在该项目中,为了让学生接触到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我们还组织学生们参加了Super Computing大会,聆听了部分学术报告,并参观科技成果展示。该大会由ACM和IEEE计算机协会举办,是全世界计算机界最具影响力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展览。

作为该交流项目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还组织学生访问了微软总部,听取微软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介绍了云计算、虚拟化以及物联网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

通过这次海外交流项目,计算机学院的学生有机会来到国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并实地深入世界最先进的研究机构和企业,看到了计算机技术在高度发达和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实际应用和广阔前景,极大开拓了视野,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在计算机领域学习、创新的热情。

在该项目中,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学生的选拔,并借助了自身的学科专业优势,积极联系维恩州立大学、Super Computing大会和微软总部,为促进该项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2014年高校学生工作研究一般课题“中美学生事务工作差异与面向全球化的学生工作研究(LX2014Y161)”研究成果

注释

哲学基本思想范文3

一种教学方式。原始物理问题作为一种创新的物理教育理论,引领了物理教育研究的方向,体现了物理教育的本原回归,代表了高考物理命题改革的方向,促进了学生物理认知状态的改变。这为物理教育改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启示。

原始物理问题的教育思想与现象学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作为20世纪西方的一种哲学思潮,现象学的基本理念包括“回到事情本身”和“生活世界”。

回到事情本身这一观点表达了现象学研究最根本的准则。现象学认为人们不应该在事物之外寻找事物的本源,当事物向我们显现时,不仅仅只是现象,现象就是事物本身,它意味着人可以在一种直觉的方式当中去把握物体。现象和本质之间没有距离,本质不仅是可以认识的,而且现象和本质是不可分割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哲学基本思想范文4

1.变易是顺应自然的变动。

2.一切动态均周而复始,不因自然变化而有所改变。

3.万物都在变,但六亲的地位和关系是变易中的不变部分。

4.变易的常规是人性被信任的基本准则。

5.变动是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

6.变易有其一定的轨道或常规。

7.变易要顺乎天理,即顺水行舟,切切不可逆天理而行事。

日本是运用《易》理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成功的国家。美国的管理专家巴斯克和文索思合著的《日本的管理艺术》一书,对美日两国的企业管理作了全面的比较,指出在管理的七大要素方面,即战略、结构、制度、人员、作风、技巧、最高目标,前面三个要素,美日差别不大,而后面四个要素却相差很大,这四个要素全是关于人的方面,日本比美国更善于调动人的作用。这是日本企业超过美国的重要因素之一。重视人的作用,将人与天地合称三才的思想,是《周易》的基本思想。我国历代学者以人及人与天地的关系为研究中心。提出天人合一论,以此形成古代哲学、科学思想。《周易》中这种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已被日本所接受,并加以发展,广泛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在日本的企业管理中,无论做任何重大的生产、销售的决策,必须广泛取得一致意见,不仅在高层领导中如此,而且要征求工人们的看法,使全厂上下尽可能达到认识上的统一,这样执行起来,自然有一种齐心合力的效果。日本的企业管理以人为中心,正是与欧美等国的重大区别。

《周易》太极思想也被日本企业界广泛运用。美国出版的《日本工业秘密》中说:“日本工厂是一个家庭,是一个娱乐场所。这一观念,美国人做梦也不会想到的。”像家庭这种方式把员工组织起来,以和为贵,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力,是符合《周易》太极学说的。《周易》认为,只有太极完整,才能生生不息,繁荣昌盛。日本企业界大都采用阴(被管理者)阳(管理者)共同参与的中道管理(或“中庸管理”)的方式,称为:拿中间而照顾两端,上下一团和气,老板放心,经理称心,劳动者热心。这种管理方式也是采用《周易》“致中和”原理, 符合《周易・乾卦》的“安人”概念。 在日本被誉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他的成功,是他的管理思想的成功,他的管理哲学乃渊源于儒家经典之首的《周易》。他的企业经营理念是把握宇宙的道理和社会的法则, 从管理哲学中发挥了无形资本的作用,他的成功给全世界提供了完整的中国儒家管理哲学思想。

哲学基本思想范文5

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是统一的,即都是客观世界,只不过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唯物论说明世界的本质“是什么”,辩证法则进一步回答客观世界“怎么样”,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哲学在解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时贯穿着辩证法思想。它把物质世界看作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充满着矛盾的统一整体和无限(文秘站:)发展的过程;它在承认物质决定意识的同时,又充分肯定了意识的能动作用。因此,哲学的唯物论是辩证的唯物论。

哲学的辩证法在解释客观世界“怎么样”的问题时,是从唯物论原则出发的,是建立在“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基础上的。它把辩证法的规律首先看作是客观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把思维规律看作是外部世界的规律在人脑中的反映;它认为辩证法不外是人们从客观物质世界中高度抽象出来的、能从根本上反映事物固有的内在和本质联系的方法,而不是人的头脑臆想的产物。因此,哲学的辩证法是唯物的辩证法。

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来源、本质、内容、作用和发展规律的学说,是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坚持“从物到感觉到思想”的路线,是建立在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坚持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也就是坚持了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又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它坚持并贯穿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科学正确地解决了主体与客体、实践与认识的关系,揭示了认识发展的过程、本质与规律,为人们提供了探索真理的正确途径。

哲学基本思想范文6

法律解释的历史与法的发展历史几乎是同步的。原因很简单,适用法律和法律解释这两种活动或过程是关系密切,不可分割的,甚至可理解为同一件事情。然而,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法律解释学还是一门幼嫩的学科,有关法律解释基本思想及原则的讨论还没有真正展开,对法律解释主体的限定仍囿于传统的观点。在部门法的理论研究中,上述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在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上,通论观点是以主观说为主,兼采客观说;在解释主体上,将其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及其他法学理论工作者[1]。但笔者认为,对上述两个问题都很有商榷的必要。

一、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为客观说辩护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它是刑法解释理论的逻辑起点,所有与刑法解释有关的问题的解决无不以此为前提,正因此,西方法学界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几种各有特色的学说。

(一)刑法解释基本思想概览

1.主观说,又称立法者意思说。该观点风行于十九世纪的西欧大陆,即使在成文法相对落后的英伦国家,十九世纪以来该观点也在法院判案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2]其基本主张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这种解释方法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即法律是至上的,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的职责是忠实地执行立法机关所订立的法律,在具体案件中实现立法机关的意愿,如果法律条文的应用在个别案件中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法院毋须承担责任,这是立法机关的责任,解决方法是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避免以后出现同样问题。但在法律修改之前,法院仍有义务予以贯彻执行。法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去填补法律中的漏洞。在哲学理论上,主观说以传统解释学为基础。它一直假定并相信作品中有立于解释者之外的“原意”,而解释的目标即是发现作品的原意,如施莱依马赫认为:“解释学的任务”是把解释对象自身具有的意蕴再现出来。[3]

2.客观说,又称法律客观意思说。该说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即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解释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主观上所赋予刑法条文的意思。该说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耶林为代表的自由法学派首倡以来,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创立哲学解释学而达到鼎盛时期。耶林认为,法律解释应受目的律的支配,解释者必须首先了解法律的目的何在,并以此为出发点解释法律,法律的目的应是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法律解释者应允许从法律之外去发现活生生的法律,当然,这种探求并非不尊重法律自身的客观性,解释者应遵循科学的思维方法,诸如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等,用科学的方法求得法律的客观性。[4]伽达默尔更是指出,独立于解释者理解之外的作品的意义是不存在的,作品的意义只出现在作品与解释者的对话之中。他反对文本含有绝对客观意义之说,对于固执于追求文本原意的诠释者不以为然,因为诠释者不可能抽离其身处的传统和实际处境而对文本进行理解和诠释,理解和诠释必须在每一个处境重新进行。[5]

3.折衷说,又称综合解释论。该说认为:“刑法之解释宜采主观与客观之综合理论,即原则上采主观理论,对于刑法条款之解释仍应忠实地停留在立法者立法时之标准原意,惟如有足够之理由证实立法当时之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之公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不相符合时,则应例外地采客观理论”,该说还指出,“采主观与客观之综合理论,则时间之因素在刑法之解释上亦扮演一重要角色,对于新近公布施行之刑法条款,则以主观理论为主,就法律条文之实体内容,以事解释。反之,对于公布施行已久之刑法条款,则因法律诞生至法律适用,已经过一段长时间,故应着重客观意思,以为解释”。[6]

(二)刑法解释基本思想评析

上述三种学说,在我们看来,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同时又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观说与客观说因各执一词而陷入极端,而极端正所谓“片面而深刻”。主观说主张在刑法解释时再现立法者原意,否定司法权的咨意与专横,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这与严格罪刑法定是完全一致的,但解释者能否真实地再现立法者的原意?他在解释法律的时候能够抛弃自己的经验知识(或曰偏见),完全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阐释文本的含义呢?即使是能够做到这一点,他通过什么途径去验证他所做的解释就是立法者的意图?这是主观说的显而易见的理论漏洞。另一方面,假若我们的解释者的解释令人惊奇地达到了前述要求,将立法者原意通过法律适用完全再现出来,但这种立法意图在适用时却因时过境迁而招致极大的不公平时,是否还与真正的法治原则相一致?

相对于主观说,客观说遭受的攻击和诘难就更多了。它被攻击的焦点为:客观说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这与三权分立的理论和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尖锐对立的。它将导致刑法解释的咨意性,从而使法律的安全价值丧失殆尽。但同时责难者也承认,客观说对于实现刑法的公平价值和保护机能则是很有益处的。但在主观说论者看来,相对于刑法的公平价值和保护机能,它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显得更为重要。针对上述诘难,笔者认为,尽管客观说从表面上看确实有违背罪刑法定之嫌,而且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也具有一定的威胁,但是,相对于主观说而言,客观说则更具合理性,原因有二:其一,主观说是不符合人类思维一般规律的。作为立法者意思表示的客观现象形态,法条之于解释者而言是客观的,对这一客观事物的理解,每个人由于其固有的经验知识的差别而必然导致对其理解的不同。在这一认识过程中,解释者不可能不带有其主观的价值判断。他不可能完全站在立法者的立场对之作出解释。正如麦耶所言:“人是被决定向着非决定论的。”。[7]解释者受文本制约,但同时又有意思自由或曰主体选择性。其二,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将一般的抽象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特殊的个案当中,因而刑法解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刑法适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两个思维阶段:将一般具体化和将具体抽象化。前者是将法律条文的抽象化向具体化方向的推理,后者指对具体的个案进行抽象性的归纳。二者的接合点即为个案适用的法律和实事根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认识对象是客观的法律条文和事实,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是依据法官对法观念的确信而做出来的。这种确信一般说来是与立法意图相一致的,但却不绝对如此,当法律条文所体现出的立法者观念与行为当时被普遍接受的法观念不一致时,法律解释就会与立法者意思相冲突。但这种冲突在实质上不是由解释者的任意解释造成的,而是时展观念变化的必然结果。

折衷说试图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间选择一条中间道路,并希望以此来缓和二者之间的冲突;它既肯定立法原意的存在,也不认为立法原意是不可超越的;既强调刑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又兼顾刑法的公平价值和保护机能。但笔者认为,折衷说的这一立场,决定了其理论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问题。问题之一,折衷说试图将主观说和客观说融为一体,并以此来缓和二者的冲突,但是,由于二者的冲突在实质上是不可调和的,这就决定了二者不可能共存于同一理论体系之内。折衷说的观点不仅未能达到其初衷,相反却有些继承了二者各自所固有的弊端的意味。问题之二,依折衷说,“原则上采主观理论,只有在依主观说将导致不正义时,或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超越立法原意,将刑法规定的含义解释为条文文字客观上体现出的意思。”[8]但对于“正义”“绝对必要”作何解释?对其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折衷说主张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明。而且,依上述观点,“将刑法规定的含义解释为条文文字客观上体现出的意思”,这不与罪刑法定相冲突吗?对此,笔者深表怀疑。

(三)刑法解释基本思想的确立

在前述三种学说中,折衷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论。但其存在的问题已如前述,因而为本文所不取。对于主观说和客观说,笔者认为,其对立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立法原意是否存在,其二,客观说与罪刑法定是否相冲突;其三,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孰重孰轻。为了对二者的优劣进行比较,就必须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立法原意与文本

立法活动是一个目的性的创造过程,将立法时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通过法律表达出来,赋予这种价值观念以普遍约束力,是立法的实质。如此看来,法律文本不过是立法者主观意思的客观表现形式。易言之,立法内容与法律文本之间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是主观的,形式是客观的,在将主观内容通过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时,文字担负着媒介的功能。文字处理的技术水平越高,形式与内容就越趋向一致。但无论如何,二者不可能达到完全一致,因为一旦取得了某种形式,由文字组成的法律文本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对于立法者来说,法律文本是认识的结果,但对于一般人而言,它又成为被认识的对象。作为认识的结果,法律文本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作为被认识的对象,法律文本的内容又带有不确定性,二者的对立,即为立法价值与司法价值冲突的根源。由上,我们认为,立法原意与文本既有同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不可否认,文本体现着立法者的意思,但文本又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立法原意。另一方面,对一些带有很强历史性的概念,高明的立法者往往有意对之采取模糊的态度,运用高度抽象的词汇来表达当时主流的价值观念,其这样做的目的固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同时又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自由裁量的真正含义是以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为依据的,因为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就没有法律的适用。这样看来,法律文本所体现的立法原意并不是完全确定的,为了特定的目的立法者故意赋予法律文本以可解释余地,而“特定目的”并不是立法者的妄想,归根结蒂,它来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法的特点的决定。这样,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一定程度的分离实属必然。

上述对立法原意和法律文本的关系做了简单探讨,而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又将得出何种结论呢?

依照传统解释学,解释的唯一目的在于再现被解释对象自身的意蕴。作品原意既是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标准,也是判定解释与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尺[9]。作品的意义是而且仅仅是作品原意的物质载体。就法律解释而言,法律文本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传达立法者的意思。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也仅限于揭示立法者原意,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之间是一种简单的表达与被表达关系,前者是立法原意的躯体,后者是前者的灵魂。而依哲学解释学,立法原意与法律文本是分离的,立法原意是一种先在的东西,法律文本之于它的适用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法律文本的意蕴是通过解释者与文本的交流而获得的。在解释者面前,法律文本的含义具有开放性,它需要解释者以科学的经验的推理释放它的意蕴,“法律的意蕴既非法律文本的原意(客观性),也非法律文本释放出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蕴是解释者在理解法律文本的过程中出现的第三者,法律文本有它自身的意义范围,解释者也有自己的精神世界。这两者结合后,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可能的世界。”[10]但同时“任何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曲解,都要受到法律文本本身含义的确定性和解释法律的共同体对它的发难,对法律文本的任意理解或曲解,是没有参与交流的一方的意志的表达,它会使理解丧失生活”。[11]可见,在以哲学解释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那里,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并不是严格对应的,甚至可以说毫无牵连。笔者认为,在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的关系上,传统解释学与哲学解释学都陷入了极端。实际上,作为对立法者认识结果的法律文本进行再认识的法律解释,由于其对象是客观的(法律文本)因而它离不开法律文本自身所释放的意义。而这种意义一般情况下就是立法原意。同时,受解释者主体选择性的影响,这种再认识的结果又与立法原意必然会产生冲突。因而从解释学的角度而言,我们不能否认立法原意的存在,但又必须承认人类认识的特性对认识结果所产生的影响。

第二,客观说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客观说所受到的最大诘难就是它与罪刑法定的冲突。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罪刑法定略作说明。

早期的罪刑法定采绝对主义。这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得到体现。[12]但事实证明,这只是启蒙思想家们的一种天才的设想。1810年《法国刑法典》即对之进行了修正,从而开始转向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并很快风靡世界至今。由相对罪刑法定派生出的诉讼程序上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以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欧洲大陆也很快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认同。根据上述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含糊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而笔者认为,从罪刑法定产生的历史背景看,其核心内容即是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价值与其说是为追究犯罪提供了依据,倒不如说是为防止滥用司法权而设的屏障。另一方面,对罪刑法定中的“法定”应如何理解?依照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的规定必须是非常明确的。“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13],“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它们不是立法者”。[14]。依照这样的理念,刑法条文的每个词汇的意义及由这些词汇构成的句子的含义都必须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它就将因其无法操作而失去意义。但我们能做到这一点吗?我们暂不说立法者在立法技术上有时故意对某些原则性的问题持模糊的态度,即使立法者意欲对某一判断做明确表述,但他们能保证法官和公民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保持完全一致吗?而法官和公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法律产生实际效力的源泉,我们不能指望一部不被人们理解的法律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由于立法者意欲法定的东西对法官和公民而言并非完全确定,因而所谓的罪刑法定也只能是相对法定。既然罪刑法定并不是绝对的法定,那么,由法律文本所释放出的意义就包括两部分:意义确定的部分和意义不确定的部分,前者指一般不会产生歧义的法律规定,后者则相反。如果可以从量上对二者进行比较的话,立法技术越高,立法者、司法者及公民的法观念越趋向一致,前者在法典中所占比例就越大,反之就愈小。原因在于,全体公民在法观念上的一致是立法者与公民进行意思沟通的前提,如若双方在很多方面都不能达成共识,呈现在公民面前的法律就可能被视为“异物”。因为公民的观念与立法者的观念是不一致的,他们无法理解立法者的意图,而现代法治的理念要求罪刑法定不能是立法者单方面的意思表达,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理念,还必须能使公民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

如果从上述思路出发,客观说与罪刑法定并不是当然对立的,毕竟“人是被决定向着非决定论的”,法官也是人,在解释法律时,一方面他要受法律文本的决定,另一方面他又有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只要其理解没有明显地与法律文本自身所释放的意义相背,我们就不能认为他违背了罪刑法定。

第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哪一个更重要?

刑法的安全价值与保障机能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它重视法的稳定性,强调要不折不扣地依立法者意思适用法律,认为如果允许超越立法原意来适用法律,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在法律被滥用的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就难免受到侵犯,法律的保障机能就无以可言。可见,强调法的上述机能,在逻辑上就必然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法的公平价值和保护机能则注重法的公正的结果,即使该适用超越了立法原意而有损于法律的安全性,那也是适当的。同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社会实际需要的满足和对社会正常发展的保护,如果法律不能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不能保护社会的正常发展,这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因而强调法的公平价值与保护机能与“恶法非法”的观念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刑法价值的选择具有历史性的特点。针对欧洲中世纪的罪刑擅断,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他们重视的是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那时,公民对法的认识是肤浅的,他们不能理解法的真正含义,而只是消极地服从。为了避免使他们遭受“莫须有”的惩罚,就只能从限制刑罚权的发动上寻找出路。罪刑法定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选择。而当人们对法的认识不断深化时,他们已不满足于被动地服从法律,而开始追问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这种追问源自于人的与生俱来的观念——正义。正是在对法律的不断追问中,我们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法治社会。我们对法的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位,确立了“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的内容”[15]这一命题。但刑法的安全价值应处于什么地位?笔者认为,相对于刑法的公平价值和保护机能,前者处于“手段”地位,易言之,二者之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法的所有价值中,它的正义价值应居于首要地位,因为正义乃是法的“合理内核”。

以上笔者从观念上简单探讨了法的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的关系。而且在笔者看来刑法的上述两种价值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协调,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就是刑法解释当然的任务。诚然,法律解释发生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当中,但法律解释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在立法价值中,正义公平是立法内在的崇高道德准则,虽然立法价值主要是隐含在法律文本当中,但同时它也通过法律的结构和实效体现出来,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一道德准则,而需达到这一点,仅凭对法律文本机械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它需要法官对刑法精神的深刻领会,并在法官与法律文本的交流中寻求这一价值。

从前述分析出发,结合客观说的基本主张,笔者认为,客观说与罪刑法定之间并不是当然的对立关系,易言之,传统观点对客观说的攻击在笔者看来理由并不充分。相对于另外两种观点(主观说和折衷说),认为客观说更可取。因而,在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上,本文基本赞成客观说,但同时对其作如下限定:

其一,应当承认立法原意的存在,解释者应立足于法律文本并受其制约。承认立法原意存在与绝对忠实于立法原意并非完全一致,道理已如前述。法律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体现立法意图。但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立法意图,既受立法技术的制约,又受解释者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的限制,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主观与客观的结合,构成了法律文本的实际意义。

其二,刑法解释中主观的因素应受刑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限制。针对法律文本在意义上的相对不确定性,解释者应从公正、谦抑、人道的立场出发,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即是说,当法律文本因其自身的模糊性而可能有两种相反的意义时,解释者应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进行解释,尽管有时可能与所谓的立法原意相冲突。这一点是刑法解释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的显著特点。强调该点是基于以下考虑:在私法领域,因诉讼双方地位平等,法院是作为“主持公道”的身份并借助国家权威对纠纷双方作出裁判。法官就象家长给自己的孩子评理一样,尽可能找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因而在适用法律上,法官更多的是强调技术因素,并积极地从法律文本中发现规则,甚至创造规则。但在刑法领域,由于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地位上并不平等,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突。法官虽然也是在主持公道,但它是替国家讨回公道。因为法官并不是消极的仲裁人,他仍是站在国家立场之上的。这样,法官与被告人之间就类似于家长追究孩子责任一样。国家在刑罚权的发动上,应体现出自己的某种“仁慈”。因为,一旦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就会对受刑人带来极沉重的负担,而且适用刑罚的后果又往往具有不可挽回性,因而,刑法只应作为国家的一种不得已的被动反应,即只有在非用刑罚不可时才动用刑罚权。刑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进行刑法解释时,法官不能创造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相反,他却可以依据事实及对法律的理解作出无罪和轻罪推定。这是实现刑法公平价值的当然要求。虽然这样的结果可能使法官具有了某种“造法”的权利,但实际上,从刑法规范的意义上来说,法官又恰恰不是在造法,因为刑法规范中一般是以义务为立足点的,违背了法定的刑法上的义务,才可能适用刑法,而无罪和轻罪推定的出发点则是立足于被告人的权利的。

其三,法官应规避“恶法”,趋向“良法”。此处所指“恶法”包含两种情况:其一为内容相对确定的对被告人带来不公正处罚可能的法律规范,其二为内容相对不确定的,即由法律法规的模糊性而可能导致作出不利于被告人解释的法律规范。“恶法”来源于立法技术的粗糙与法律观念的变化。由于它带有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不当剥夺的可能性,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就应规避这种恶法,趋向良法,规避不是积极的对抗,而是消极的服从。具体说,如果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法官应根据刑法典中其它条文的规定来对抗这种恶法,那怕这种根据并不是完全充分。由于前文所述所谓具有相对确定含义的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只是相对的,这时,援引其它的与这种规定相左的规定,就应当被认为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如若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即在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时,法官应当然地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因为这种推定是当然的不违背罪刑法定的。总之,面对“恶法”由于受罪刑法定的限制,法官不应也不能公然对抗法律,但他却可根据他对刑法精神的深刻领会规避它并从其他法律规定中寻找支持他作出的有利于被告推定的选择的根据,并以此求得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协调,这既是现代刑法理念的要求,也是我们实现法治的必然选择,并且,只有这样,才能在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

二、刑法解释的主体——树立法官的绝对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