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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文1
【关键词】:监理 安全 职责 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担负着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帮助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搞好文明施工,不致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追究监理失职之责。
监理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责任感要明晰,万一因失职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监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失职发生了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或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后果。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三、实际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模糊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未真正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监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掌握和理解不到位。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灵活。原则性不强,迁就施工单位,害怕建设单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2、监理单位资质挂靠,人员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在岗。有的虽然在场,但责任心不强,形同虚设,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督促整改不力。
3、未将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安全控制要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没有纳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没有预先控制的措施,心中无数,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等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没有建立健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或者虽然有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5、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总、分包单位和平行分包的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协调好各参建主体的关系。
6、没有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管理控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监理。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8、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对整改内容要及时复查落实,联系单下发不闭合、未按要求整改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整改不力。
四、如何更好履行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它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4、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与其在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6、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项目监理部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施工中,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要心中有数。
7、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是态度。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才能集思广益,积极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从而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文2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监理单位;责任分配;管理流程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 2010 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已达到95,206 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140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9%.2012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135303亿元,同比增长16.2%.全国建筑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98.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5.2%.然而建筑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我国事故伤亡最高的行业之一。
1国内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死亡人数逐年上升,仅2005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就增长了6.2%. 尽管相关部门的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和细化,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而大多数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分配不合理,责任履行不落实造成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建设工程各方并未有效尽到现有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标准所要求的安全管理责任。在实际生产中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矩阵,将其应用到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对落实各方的安全责任将有所助益。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以横坐标表示建设工程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及政府部门;以纵坐标表示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该矩阵可以明确地表示出各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安全责任分配,可对项目建设各方进行安全责任的分配,明确各方的角色与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
3 监理单位的定位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从1988年起步,历经了20年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从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试点后,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在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主体之一,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角色之一,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委托关系,监理单位的属性是中介服务单位。其管理的范围是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时,由于自身人员和资源的不足,在制定部门规章、日常执法和事故处理中,政府部门对监理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和意图日益明显,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的行为起监督制约作用,期望监理单位能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提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成为政府执法功能的辅助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力帮手[2]。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身兼建设单位业务委托和政府部门监管辅助两种角色,要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4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几个阶段中,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参与到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来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在施工前准备阶段,可以按照进场材料与设备、教育与培训、委任、分包个阶段划分工作。
一、进场材料与设备阶段,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的检测检验、验收及备案手续等。
二、教育与培训阶段,监理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明确监理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熟悉项目概况,了解主要施工技术。
三、委任阶段,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委任,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四、分包阶段,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以后,监理单位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计划与审查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指导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三、警示与防护工作。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消防保卫管理。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工作。对现场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月度报告及其他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主动控制安全工作。
五、隐患及事故的处理。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奖惩(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对项目监理部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监理人员奖惩的依据。
5 结论
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不但可以建立起各个工程主体的安全工作流程,即各主体在建设工程各个阶段承担的安全责任,更重要的是可以对某一阶段进行横向梳理,得到在这一阶段安全责任如何在建设工程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明确各方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各方安全管理效率。监理单位作为建设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对工程安全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监理单位构建起安全生产责任矩阵,不但可以清晰地梳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责任关系,而且可以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绩效,提高监理综合水平。为监理单位提供了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管理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方东平,席慧,杨钇,陈大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J].土木工程学报,2012,45(9):167-174
[2] 周建亮,方东平,王天祥.工程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定位与制度改进[J]. 土木工程学报,2011,44(8):139-146
[3]方东平,黄新宇,黄志伟. 建筑安全管理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 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1( 2) : 25-32
[4]丁士昭. 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7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风险责任
我国自1988年开始试点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为了贯彻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6日当时的建设部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从那时开始,监理单位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至今已经快五个年头了,其中的辛苦和心酸更让人记忆犹新,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真切的感受到,在此谈一些个人的浅显看法。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环境复杂
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的快速期,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也是屡见不鲜,国家有关部门几度出重拳进行遏制,几经治理形势有所好转,但仍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时刻警惕,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自然、社会、人文因素共同作用,交叉影响。建设工程都要附着于一定的土地上进行,地质条件、气候条件不同,社会各方支持、反对意见不一,受影响人群有的受益、有的关系不大,各地风俗人情、生活习惯各异,交叉影响、共同作用,必须分清是非,科学决策,见机行事,择机而断。
2、受利益链条的驱使,很多人难以把持。在当代中国钱是一个很敏感的东西,受利益驱使,有的人就敢于铤而走险,迷失方向,有的人就忘却自我,做出很不理智的事情,当然多数人还是能做出比较聪明智慧的抉择的,从而无愧于时代的先锋。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心存侥幸心理。追求最大利润是企业无可厚非的最高目标,施工企业亦是如此,确保施工安全就需要投入,花钱少而再不发生事故,就可多获得利润,多么美妙的想法啊!少投入多回报有一个度的问题,超过一定限度就是一对矛盾,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事故的风险就加大,有些人心存侥幸,如果不发生问题,钱就多赚了,虽然安全生产投资已列为专项支付,但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
4、监理人员行使职责受到外界干扰。受利益驱使有些人就开始想法了,让有关领导打招呼,雇佣社会人员干扰、威胁甚至殴打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失踪的事情也有发生,以此来干扰监理人员正常行驶职责,监理工作环境受到挑战。
5、制度形同虚设,落实困难,事后处理,预控不力。近些年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地方规定等已经越来越健全了,但是执行起来或谁去执行仍存在很多问题,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事后处理很严厉,但是警示作用只起一段时间,侥幸思想依然存在,预控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够,安全隐患不能很好的消除。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首先,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其次,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中应明确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再次,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核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施工阶段:
⑴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⑵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⑶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⑷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包括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全面认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进行工作,避免没有依据的主观臆断和随意行为。
1、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
⑴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经审查签认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令并报告;
⑵监理单位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
⑶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⑷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为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
其次,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第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不断更新知识,总结经验,才能更好的做好监理工作。
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应对机制
风险是指造成损失后果的不确定性,安全生产事故必定会造成损失,应列入风险应对项目进行管理,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等。只有加强安全预控,制定应急预案,才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风险回避就是切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源,有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损失控制就是提前采取措施(往往要增加一定的投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由于先前有预案,损失也会很小;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合同(比如分包)、投保保险等进行部分转移;风险自留就是对风险不大,自身可以承受的风险,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应急措施、净利润支付等方式解决。
六、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不是某个人、某个单位的事情,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等单位应该各负其责,履行好本身的职能,积极沟通、巧妙协调,互帮互助,共同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文4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与业主和监理方行为集识别
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除施工单位之外,业主和监理单位也是直接与现场施工发生直接联系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其中施工方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者,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组织方,监理方则受业主委托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分析国内外有关施工安全与业主方关系的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并根据业界专家的访谈结果,业主和监理方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行为集可总结归纳。
1.2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关系模型构建
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为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及现场管理三个方面,为探讨这三类职责与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以及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调研问卷,包括三份量表:①施工安全影响因素的控制情况调查,其包括18个施工安全纠正因素;②业主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6种对施工生产安全产生影响的业主行为;③监理单位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7种对施工生产安全造成影响的监理单位行为。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支持下,共发放问卷212份,回收有效问卷139份,问卷地域分布涉及22个省市和自治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填报的有效问卷比例分别为61.0%、27.1%、11.9%。经因子分析法检验,各因素在相应类别因子上的荷载都较大,而在其他类别因子上的荷载较小,说明量表结构效度较好。经克朗巴哈α系数信度检验,各因子的α值均大于0.8,说明本研究的数据有高信度,可以用于后续的统计分析。
2模型计算结果
2.1模型的计算初步结果
通过对数据的初步处理,确信数据有较高的信度及效度之后,理论模型参数估计的初步运行结果如表3所示,从运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情况下,监理行为对资质要求及安全措施的荷载系数的p值都大于0.05,这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接受两条路径系数都是0的原假设,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删除或作其他修正。依据模型参数估计显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设H11,H12,H13,H21,拒绝其他原假设。根据此检验结果,业主行为对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审核和现场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都显著正向相关,而监理单位仅与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正面性,而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核不具有显著相关关系。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后,还需要对模型的适配度作检验,如果模型适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结果解释,如果模型不适配,要判断模型是否需要修正,但修正的过程应以理论及实践为基础,不能仅依据数据的统计指标。根据模型修正指标的参数估计发现,许多误差项之间存在共变关系,即将这些关系释放,则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好的适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22对误差项的共变关系,对模型的再计算结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与实际观察数据的适配有了较大的提升,更好地满足了统计要求的分析标准。
2.2模型的修正与计算结果
为更清楚的描述业主行为和监理单位行为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影响机理,可以借助统计学中的结构方程模型方法,以揭示潜变量与观测变量相互之间及各潜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并通过荷载系数和路径系数来体现这些结构关系。在完成模型假设修订和增加误差项之间的共变关系后。出业主行为对资质要求、安全措施、现场管理,监理行为对现场管理的路径系数均为负值,这是由于问卷中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的问题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的,因此在后续的讨论中,这4条路径系数都将取绝对值后进行探讨。
2.3模型计算结果的解释
(1)施工单位的安全相关资质要求受业主行为的影响较强,二者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对包括安全在内的各类资质要求多集中于招标环节,该环节受到业主方的主导,而监理单位较少参与;同时,施工单位资质的弄虚作假常发生于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标”情形,即使后期监理单位发现了此类问题,也难以对此进行处理。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资质要求中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响最大,接着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项目负责人执业资质影响、项目技术负责人执业资质、专职安全员资质的影响。
(2)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计划水平与业主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安全措施通常作为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质量的高低与业主的要求和重视程度紧密相关。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到位与否以及总分包之间的安全职责划分,同样受到业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安全目标水平要求的影响。监理单位行为在这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与其在资质要求因子中的作用类似,二者之间无显著的影响关系。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安全措施中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影响最大,然后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用、以及安全措施方案和专项方案等的影响。
(3)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受到业主方和监理单位的正面影响,且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业主越重视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就越好。业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种途径,且直接影响所占比重更大,充分表明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起到毋庸置疑的龙头地位,而监理单位作为业主雇佣和法律强制的监督角色,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话语权相当有限。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方对施工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的直接和间接行为对现场管理中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影响最大,其次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资质、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机械使用及管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方案管理、起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的要求的影响。
3进一步的讨论
3.1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的角色复杂性
业主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与甲方、建设单位等交互混用。原建设部有文件指出,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在理论上,业主是基于产权界定的角度,系指拥有物业产权的人或单位;甲方则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系指合同中支付报酬的一方;建设单位则是从项目法人的角度,是代表项目投资方完成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方。因此,业主和甲方是“提供资金,采购相应的标的物,并对其享有所有权”,是经济活动中的买方或者消费者,建设单位则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核心”,具有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权”,是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项目生产组织链条中的下游供应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均以建设单位而非业主或甲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无疑是准确的。但在法律关系内容上,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了其业主身份的消费者和买方角色,并未发挥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和组织者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积极影响能力。
监理单位的角色争议由来已久。从监理制度设立之初就有“独立第三方”和“业主方的咨询工程师”的讨论,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又出现了监理单位“代为受过”的争议。从工程实践的调研来看,监理单位发现了施工企业安全方面的问题后,只有通过口头、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专题会议、报告建设单位(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等柔性、间接手段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反映问题,但这些建议和报告在得不到建设单位(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时,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只能成为程序化和纸面化的避责手段,前文的模型也支持了这一现实情形,即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上远低于现行法规和预期,相反业主(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能力巨大。
施工单位的角色复杂性来自于工程建设项目单件性和离散性的特点,不同于制造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以承包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在承包方式上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和多级总分包的复杂形式,更有违法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笼统的以“施工单位”为法律关系主体,列出了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考虑实际存在的复杂承包关系带来的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交叉混乱问题,而监理单位由于是施工现场的常驻单位之一,成为了遏制和减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的连带责任主体,显然,这一混乱的根源并非是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力,而在于不同承发包方式下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组织混乱。
3.2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议
基于以上对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行为影响机理模型和角色复杂性的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源上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提升对业主安全责任的要求,发挥其生产者和项目组织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防止其盲目压缩工期、盲目压低造价和违章指挥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欧盟在1992年公布的《建筑业作业场所指南》(CEC,1992)首度明列业主安全责任,英国2007年颁布修订后的《ConstructionDesignandManagementregulations》(CDM2007),使业主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角色和作用得以具体化,美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在近年来的多个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将业主纳入控制性雇主的角色进行处罚。在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在将业主(建设单位)纳入安全责任追究体系时,尚需考虑到在不同承发包方式下业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参与程度的影响因素,如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下,建设单位同时是施工总包单位,又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业主,但在EPC(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下,项目总包商承担了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介入很少。因此,尽管难以“一刀切”的将业主视为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必须在后续的政策法规制定中明确业主(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且在业主干预工程建设程度较深时会成为控制性责任主体或主要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对施工单位在各种承发包方式下的安全职责要求。如上文所述,工程项目的复杂组织形式决定了项目现场存在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平行作业情形,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可能是受害工人的所属施工企业,可能是同时作业的其他施工企业,可能是之前作业单位完工后遗留的安全隐患,可能是现场有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多家施工单位所致等等,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现场,所涉及施工单位的责任轻重更有直接导致、间接造成、有责任纠正、有义务提醒等等,远非当前法规笼统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能涵盖。因此,根据项目的承发包方式和现场项目组织特点,细化总包、分包单位以及平行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在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前后作业等各类情形下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区分,不仅能从根源上消除组织混乱带来的安全水平提升障碍,也将有助于极大的提升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三是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而非市场主体角度重新区分现行法规条例中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无论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相关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时均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但是从上文3.1的分析可见,承发包方式的差异会对各市场主体在安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难以依据现行法规条例确定业主、监理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从事故致因的角度来看,与工程安全事故伤亡工人相关的企业责任主体涉及到四类,分别为造成现场产生危险源的隐患致因方、受委托负责清除现场危险源的隐患消除方、暴露在危险源附近的施工作业人员的雇佣方以及对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具有指令权和决策权的工地控制方。该四类责任主体的划分,一方面可以明确现场多家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定事故隐患相关的各施工方分别承担工人雇佣方、隐患致因方或隐患消除方的责任,较目前事故调查中常见的施工单位违章施工、违规操作等事故责任划分更为清晰准确;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在不同的承发包方式下业主(或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即仅当业主的指令或决策将诱发新的危险源或造成原危险源不能消除时,业主(或监理)将被定性为事故责任的工地控制方。
4结论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文5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是工程建设中及为频繁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监理工程师们经常碰到的安全监理责任。对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掌握、提高”上“重在落实”。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要“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对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认识,炼好“内功”,提高素质。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的法规及有关文件有: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5、《监理规划》;
6、《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御工程施工方案》;
7、《监理规范》。
为了执行好《安全生产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编写的监理文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中,要体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内容、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
其次,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工作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审查、核验”上“重在落实”
第三,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监督检查”上“重在落实”。
1.检查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规定,且基础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图并盖有出图章。
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确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的“十不吊”。
4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规定执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升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及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度角。
5.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并对塔机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夹轨钳、电源等一一加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6.塔机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停车;吊重物时不得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除专门设计的塔机外,起吊和变幅两套起升机构不应同时开动。
7.塔机的拆卸方案并经企业技术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同时要做好对全体拆卸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机使用中的顶升加节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塔机安装完后的验收和检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顶升加节后的验收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对塔机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装置等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9.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对起重吊装机械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1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2.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除检查上述项目以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旁站监理:
1、塔吊基础混凝土浇筑;
2、塔吊安装过程;
3、塔吊顶升过程;
4、塔吊拆卸过程;
5、临街起吊重物;
6、体积巨大或起吊重量较重的物体;
第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排除一切干扰,在“预防、纠偏”上“重在落实”。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整改、报告建设单位、甚至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快速上报通讯网络的作用。正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所讲,“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正是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坚持“预防”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又多了一层保障。这时,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做到,排除一切干扰,该整改的要整改,该停工的要停工,该上报的要上报,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重在落实”还要做到,将在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也是各种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如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指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的验收手续、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安全巡视记录等形成的过程,这些监理资料,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实际行动和过程。这些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辛勤劳动的结晶,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原始记录,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有力见证,是最重要的文字记载。因此,这些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在工程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起来,加以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文6
1.1组织保障
从事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任务后,首要工作就是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在工程实施区域建立项目监理部,配齐项目监理班子。任命素质高、监理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在行业内享有很高威望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于地下管线普查工程涉及物探、测量、计算机等多种学科,在监理人员组成上要充分考虑到各个专业的配比,合理配置各监理岗位的人员数量,且所投入的各级监理人员均应取得与其工作相对应的由国家认可的技术资格。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领导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履行监理的各项职责,为业主提供一流的监理技术服务。
1.2设备保障
配备先进、科学的检测设备是做好监理服务的技术基础。城市地下管线一般埋设于城市各级道路路面之下,有不可见的隐蔽性,受地理环境等工作条件和目前探查技术手段的局限,各环节存在的质量隐患都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工程事故,因此,为了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普查监理工作,除了配备高素质的监理班子外,投入先进、科学的检测设备,对管线普查工程监理极为必要。
2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
2.1质量保证体系
为确保给业主提供优秀的成果和优良的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是监理项目质量直接责任人;各专业监理负责本组质量把关,保证各级监理员严格按《监理导则》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理部监督探测单位的三检情况并督促其落到实处,工程施工的每一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保证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2安全保证体系
管线普查监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员,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各专业监理的安全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作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监理单位在做好工程质量、进度监控的同时,要加强对探测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保障人身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管线设施安全和周围群众的安全。监理人员巡视时,要严格监督探测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杜绝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过程控制与协调
3.1过程质量控制
在普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性地进行安全目标值、质量目标值、进度目标值、投资目标值与实际安全目标值、实际质量值、实际进度值、投资支出值进行比较,如发现偏离目标,则采取纠偏措施,以确保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地下管线普查工程项目过程控制。监理受业主的委托以合同为依据,对地下管线普查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控制是监理任务的核心,从根本上讲没有控制就没有监理,控制是项目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其目标实现的必要手段。在地下管线普查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使监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须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过程质量控制监理要贯穿始终。
3.2沟通与协调
做好沟通与协调,也是监理单位的职责所在。监理单位在开展协调工作时宜采用会议(例会)协调、现场协调和书面三种协调方式,具体方法的运用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管线普查工程中,监理单位要积极履行沟通与协调的职能,积极协调业主单位与探测单位、探测单位与权属单位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4服务化的监理模式
4.1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好项目监理工作。做好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费用的四大目标控制。监理人员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工作,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成为业主的忠诚顾问,积极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干一方工程,让业主放心,让施工单位安心。
4.2“防检帮”结合的监理模式
“预控为主,检验为辅,安全第一”是地下管线普查工程监理的基本方针,必须积极贯彻执行。同时,也应该树立“预防为主,检验为辅,积极帮助”的‘防检帮’监理服务理念。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