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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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要求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法律援助作为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不断开拓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树立“稳中求进、质量优先、注重基础、创立品牌”的工作理念,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惠济、平安惠济、法治惠济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建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案件补贴标准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房屋拆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并根据新受案范围制作宣传材料,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处摆放宣传资料。(完成时限: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确保补贴标准达到应援尽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3.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6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4.建立区法律援助中心标准化接待室。标准化接待室应处于临街一楼,设立无障碍通道,总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公示内容、统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传资料。(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5.加大对区法律援助中心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解决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办案设备、服务设施紧缺等问题。确保区法律援助中心配备电话、传真、复印机、上网电脑及业务用车,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三)全区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站)10个,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6.在全区各镇办司法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在选点上,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申请,确保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围内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农村符合条件的居民在镇办即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受理点(站)要尽量选择在临街一楼。(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各镇办)

7.加强受理点(站)规范化建设。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受理点管理规定,对受理点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考核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工作规范、受到实效。新增受理点应统一标识、统一内容。根据上级要求,11月份,对全区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受理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每个受理点(站)全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8.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要强化对基层农村的宣传,注重对农民工、困难群众、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每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在工厂、劳务市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识,要突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宣传,使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在全区达到80%,在农村达到50%。(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五)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建设

9.在我区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完成时限:年6月;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提高案卷归档率

10.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办案数量要达到170件,与去年相比,增长35%。(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实现对案件的分级评价,提高办案质量。(完成时间:年10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七)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加强与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的联系,认真做好农民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八)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培训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14.积极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法律援助中心、各镇办)

三、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2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稳步增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2010年办案近7万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长24.9%。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近24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余件,惠及24万多名困难群众。办理案件范围涉及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办案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共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120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了法律援助视觉识别标志,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接待功能区域,设立了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服务平台等。各地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管理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多项工作全国首创。~是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化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服务人员等资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案、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案和两者结合的三种服务模式。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制发了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让受援人对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财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每年拨出500万元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2009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也由43个增加到61个。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2.6亿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苏州、南通、南京四个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建立基金会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年成立后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实施了法律援助宣传、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站服务等一大批法援活动和资助项目,直接资助办理案件就达53l件,资助金额超过400万元,惠及受援群众16500多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导”: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主导;二是倡导现代公益理念和大爱精神;三是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弱势群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们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创新思路方法,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

应援当援,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免费法律服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应援当援的“当”,是当然的“当”,是担当的“当”。要切实担当这份责任,关键在于深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温暖和凝聚民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又可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和谐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主动作为,充分作为,努力保障每位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帮助。

应援尽援,就是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是进一步扩大援助对象。将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残、幼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拓展援助事项。在落实条例规定的9类事项、省委省政府扩大的6类事项的基础上,将涉及民生、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其他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侦查、、审判各个环节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放宽援助条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使遭遇侵权的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3

一、法律援助案件完成情况

从2012年10月1日起截止到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咨询1000余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3件,其中刑事援助案件74件,民事援助案件169件;免费写作法律文书58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73.2万元。

二、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措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援助窗口进行改造,从硬件改造到软件更新,建成标准化的法律援助便民接待窗口,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中心自5月份以来就对法律援助窗口进行改造,从法律援助指示牌到法律援助便民设施无不体现便民这一援助理念,中心增设了接待区的茶几和沙发,并增设了饮水机等设施,让困难群众有种温暖的感觉。

(二)狠抓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质量,是群众满意度的核心,规范制度管理。为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我中心狠抓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以案件全程监督为抓手,不断的把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今年重点落实专人负责制、全程跟踪监督制、联系人回访制、重点案件旁听制等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从指派到案件归档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要求,保证各项监督程序到位,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三)改变援助观念,让受援群众选择律师。

一直以来,援助律师给人的印象是“免费的未必是好的”,

为了改变受援群众的这一观念,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字案质量,我中心将全市三个律师事务所45名律师都加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队伍中来,并制作了援助志愿者名单,对有需要指定明确的律师承办的,中心都可以满足受援群众的要求,这样既可以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四)、提高办案数量,增加办案补贴。

2012年,我中心的办案任务数为200件,今年我中心办案任务数增加到了221件,同时,根据2013年湖南省法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我市的办案补贴增加50%,即刑事援助案件的补贴增加到5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增加到800元。增加办案补贴调动了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也对办案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法律援助宣传是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径,也是广大弱势群体申请利用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1、我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宣传、现场发放宣传单、散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市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意识。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4

各位领导,同志们:

***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化建设贯穿工作始终,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支撑点,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抓服务,规范创新求发展”,为贫弱人群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现将几年来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工作中的一些思路和作法总结汇报如下:

一、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情况

***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名,志愿者8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四名,下设法律援助工作站22个,市、乡、村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初具规模;中心办公设施及装备齐全,有独立的办公室和接待室、调解室,并配有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配备有专门的办案车辆,法律援助经费已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且逐年递增,年均办案量200余件,办案补贴发放率为100%,各项工作已达省级规范化中心建设标准。

二、采取的方法、措施

我们原有的办公条件和人员都存在不足,经费也十分紧张,要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难度大、困难多。我们秉承“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的理念,一方面,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涵盖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内务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将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注重将制度的落实融入到具体工作之中,逐步地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的法律援助工作之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几年来,通过学习、参观考察等形式,我们充分认识到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为此,我们始终把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每年都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措施,每年都召开专题会研究人员、场所及经费问题,几年来,按照我市实际并结合省厅要求,制定出台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意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发放办法》等一系列创建省级规范化中心的指导性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细致的安排,使我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驶入了快车道。

我们在提高自身认识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局党组汇报各项工作进度,取得领导支持。经局党组研究确定,为确保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工作站点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地对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立足职能,健全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体现作风。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上实现了“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了内部管理。先后建立了学习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奖惩制度、办案补贴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员从规范管理到廉洁自律等都有章可循。二是注重了“窗口”管理。完善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文明用语制度等,并免费发放便民联络卡,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注重了程序管理。对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法院指定辩护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指派与承办、结案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明白。四是注重了质量管理。完善了包括庭审旁听制度、案件反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卷归档细则等在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了可靠保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更是实行了统一内容、同意样式,援助中心和各援助工作站都在醒目的位置将相关内容公示上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要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循章办事,着力以制度管人、管事,使制度落实形成一种习惯,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提高。

(三)健全组织网络,提升服务效能。我们本着高起点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推动法律援助规范化工作向基层拓展。我们在全市已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点2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覆盖全市16个乡镇、办事处,工、青、妇、残、老、军等专门工作站也相继建立,劳动、交警等新的工作站点也正在积极筹备中。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市、乡、村三级的网络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和各种特殊类别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伴随站点的建立,中心将的案件审核、受理、承办、归档、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也一并在基层推广开来,并通过定期培训和例会制度,将新的规范化要求贯彻落实下去,保证了基层群众不仅要能得到法律援助,更要能得到优质、规范化的法律服务。

随着援助网络的延伸,为保障网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到规范化指导要求,中心在配备4名专职律师的基础上,又在统一招考的16名司法助理中,择优挑选了8名法学专业的新毕业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充实到我市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中,现在我市法律援助在编工作人员已达13人。

(四)优化设施建设,加大物质保障***司法局仅有一幢办公楼,除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人员办公外,还包含公证处和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经过几次调剂,本着确保援助中心办公用房的指导思想,局里给中心安排了四间办公用房,总面积达到了80多平米,并且为了方便群众,房间全部安排在一楼。整个中心被设置成了一块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办公区域,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文印、档案等功能区化得到合理安排。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的办公设备也是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先后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先进办公设施,现在已做到人手一台电脑,中心日常办公已实现了自动化。另外,中心配备有专门的办案车辆,使中心的硬件水平上了一个大的台阶,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不仅如此,各乡镇援助工作站也全部配备了微机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在基层工作站已全面投入应用,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

在强化软硬件建设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解决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下发后,中心向局领导多次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积极沟通财政部门,争取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通过努力,现在我市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市财政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的基础上,确保了5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经费,并逐年递增,09年达到了7万元,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水平

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等等一切措施,落脚点就是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深刻感觉到,规范化建设的实效就具体体现在办案数量和质量上面,体现在为贫弱人群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上面。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以来,我中心案件办理数量逐年递增,09年已达到203件,案件办理工作受到了省中心、市中心领导的充分肯定。

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与我们采取的规范化措施密切相关,每年年初我们都要针对各法律服务机构下发一年工作要点,明确各项任务,这项工作已经制度化。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自觉加大了自办案件力度,要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案件,能自办的绝不指定,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其次我们明确规定,所有社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并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完成情况与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年检注册挂钩,对未完成任务的机构和个人不予年检注册。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的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结案率和满意率,实现了法律援助零投诉。通过这一系列规范化措施,我们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赞誉。

四、创新思路,促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持续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要不断规范化、现代化。面对着新形势、新挑战,我们立足于实际,不断创新发展的思路,促进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新局面。

一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政府财政困难,社会捐助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多种方法分散,缓解经费不足的压力。我们充分利用依托司法所设立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一些相对简单的援助事项,交由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就近初审,符合一定条件的就近办理,这样既方便了基层群众,又节约了办案成本,同时这种法律援助到家门的做法,宣传带动效应明显,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二是创新援助方式,节约援助资源。过去法律援助经常是采用以诉讼为主的方式,实际上有些案件走和解调解的路子,反而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调解不仅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极大地节约了我们有限的援助资源。为此,我们特别联合律师事务所,设立了调解中心,对一些能以非诉讼调解办结的案件,我们积极引导当事人坐下来协商解决,这不但降低了援助成本,提高了援助效率,为受援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援助服务,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简单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对照先进,我们仍有不小的差距,主要是在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加强。我们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还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向先进单位学习,克服困难,再接再厉,争取为更多的贫弱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为构建和谐秀美的新***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5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

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缓收鉴定费用,待案件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援人诉讼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其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费在法律

援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出具虚假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建议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6

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59-02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构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多重配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和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如何进行良好的职业规划,树立科学的执业理念,实现高效地法律服务,不但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演进,而且直接制约中国法治进程。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同时,律师作为当代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具有维护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职能。在针锋相对的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上职业使命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强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业的独立性,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2.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职业趋向的专业化。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视角,更多的是出于一种义务而非主动性的职业选择。在统计调查数据和案件分类上,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职业方向,还没有进入律师职业选择的主流视角。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选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从事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专业性的职业方向。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对欧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英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提供者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合约的律师事务所,这类主体承担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在《接近正义法》施行后,将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以便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证服务质量。只有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1]。通过这一做法,从政府层面到律所层面,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视和投入,就使很多律师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方向,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在成为专业性法律援助律师后,不但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得到保障,其职业价值也得到了肯定与尊重。第二类,是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委员会同样会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质量控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标准,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务委员会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制约,以帮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存在,也使得这一类律师会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趋向 [2]。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相对应的,是其同样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高薪酬,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是免费和低报酬的代名词,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来引导律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其职业专项。

参照英国经验可以发现,律师在将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趋向时,受到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判定与尊重,另一个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外部环境。只要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职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中,进而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化发展与路径优化

法制社会的深入发展,要求法律援助事业在广度与质量上的突破,随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路径优化:

1.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立法依据。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与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明确了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阐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来源,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