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1
>> 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 略论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之SA8000思路 简论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与法律规制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需求及对策研究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综述 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城镇化进程中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浅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探讨 法治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劳务派遣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 农民工就业中劳动权益问题研究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解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赵国鸿.论中国新型工业化道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30.
[3]霍科.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维护[J].法制与经济,2009(219):14.
[4]杨福忠,兰建勇,窦竹君.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4):35.
[5]陶正丹.浅析劳动力市场制度对农民工的影响[J].青年科学,2009(11):284.
[6]李晓春.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建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2):136-139.
[7][8]曹向利.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8(185):138.
[9]王本维.推进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权益[J].人力资源管理,2006(6):48-49.
[10]裴小梅.论如何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兼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服务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82-85.
[11]丁胜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和健全――健谈工会组织的维权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3):9-14.
[12]戴相如.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及对策探讨[J].职教与经济研究,2008(6):35-36.
[13]刘海蓉,周维珩.农民工在诉讼中的困境及对策[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46):36.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2
摘 要:一直以来,除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请求。2007年,北
>> 浅析律师费转付制度 论律师费用转付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构建 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 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制度研究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问题研究 浅析律师诚信制度 论英国出庭律师制度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中购买律师服务的研究 国外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实践研究 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特许律师制度研究 律师的风险研究 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现状与完善 律师制度的引进与得失 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 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思考 外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启发 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律师转付制度研究 律师转付制度研究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李 宁")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一直以来,除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请求。2007年,北京市政协委员刘子华律师在北京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的一份提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他提议,应在立法中将胜诉方的律师费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四年过去了,律师费承担问题的现状如何,本文将专门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关键词:律师费;转体制度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202如今,遇到各种法律纠纷,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情形越来越多,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内容的庞杂性,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实难驾驭,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做到驾轻就熟。然而聘请律师需要支付律师费,即使对方败诉,律师费也需要自己承担。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如何合理分担律师费有利于社会公平,实现法律公正。一、 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虽然对于这种制度并无系统性规定,但各部法律中的一些相关条文,给了胜诉方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一)《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五)《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二、实践中法院处理律师费承担问题的基本原则(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在不违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会判决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了违约金,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考虑。(三)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其参与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四)支持律师费的标准:一般法院会参考各地公布的收费参照标准,超出参照标准的律师费用不列入损失赔偿的范围。(五)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所花费的律师费如何承担并没有规定。民商法中涉及名誉侵权这一类案件时,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往往会支持律师费。三、律师费转付制度个案可适用但不宜确立为一般规则目前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各国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以德国式,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一是美国式,由双方各付各的律师费。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美国规则。作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高速发展期,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比如物业、房地产权区分等领域,某些秩序正在形成过程中,人们对权利义务问题的孰是孰非还难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会加大诉讼风险,不利于促使人们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和积极地参与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四、过渡阶段的建议由于我国还没有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这一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发生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判律师费由败诉方出。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3
在考察了流动人口的需求现状后,选取两大代表性社工机构“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进行深度访谈,以剖析目前佛山社工机构对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的概况和成效,评估社工机构服务与流动人口需求的差距。表2是对上述两大社工机构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的总体情况介绍。从表2可看出,目前佛山市社工机构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主要局限在社区融入这一领域,两大社工机构的服务都有特色、亮点,如南飞雁在工伤维权的服务已较为纯熟并有一定影响力,鹏星则首创了企业社工服务拓展了服务领域,但服务力度、专业性还有待加强;对于其他方面的权益保障服务,社工机构还涉足较少,前述论及流动人口需求迫切的服务领域大部分还处于空白地带。
2社工组织服务提供与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需求的差距研究与服务方向探析
2.1当前服务提供与权益保障需求差距分析对比流动人口需求现状与社工组织的服务供给现状(见表3),不难看出佛山地区的社工组织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供给与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社工组织的服务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1)需求范围广,而服务提供多集中。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需求在七大维度均有涉及,特别是在职业、收入与维权、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居住情况和社区融入几大领域表现出较高的需求水平,但是佛山市社工组织针现时的服务供给未能指向流动人口需求的各个方面,而是集中于职业规划、工伤、子女教育和社区融入等个别项目,尤其社区融入是大多数社工服务介入的重点。对已涉足的项目,也存在服务边缘化等问题,未能满足流动人口多样化、核心化的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流动人口在劳动维权、工作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需要有进一步的支持。有些专注于服务外来工工伤咨询的社工组织在这一层面能够提供较完善和系统的服务,例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其服务提供包括工伤探访和维权指导,但是这样的组织规模较小且数量不足。二是子女就学和子女课后辅导一般是困扰流动人口的主要问题,需要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有些社工组织评估到流动人口在这一方面的需要后,开展或探索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如托管服务(含课后辅导,主要是发挥大学生义工的作用),并且透过活动促进了亲子关系,但对子女就学政策等方面社工服务尚未涉及。三是流动人口明显对于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重病、工伤事故救济表示出极高的需求水平。一些社工组织尝试从政策倡导方向作出努力,但涉及面并不广,且服务效果也不明显。四是流动人口存在出租屋治安与卫生治理、公共服务供给的需要,社工组织的服务并未涉及这些领域,当前存在服务的空白。五是社区融入。流动人口对于参加集体活动表现出了较强的愿望,但是由于时间和渠道等方面原因而未能满足其参与的意向。与此同时,流动人口也表现出了很强烈的与本地人进行交往的需要。社工组织在这一层面的服务提供较多,包括普法宣传、社区共融活动、外来工义工队伍等,对促进流动人口的社区融入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需求程度高,但服务内容难深入。流动人口对服务需求的程度高,但社工组织的服务力度尚欠深入。以上述两大社工机构为例,长期专注于工伤维权服务的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工伤事故法律援助这一版块已形成较为系统的服务网络,但法律援助的专业度和服务深度还有待提高,服务仅限于简单的工伤认定程序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需依赖外部资源。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联结社区社工和企业社工服务外来工,服务形式有创新,但其服务关注点却单一集中在社区融入、子女教育与职业规划等方面,并且多以社区大型活动的形式进行,活动形式和服务专业度有很大局限性。就目前各大社工机构运作较为成熟的社区融入服务而言,普遍存在活动方式单一和活动内容欠深入等问题,最常用的服务方式多是举办社区性活动,如表演、宣传等,未能深入了解并满足流动人口的真正需求,缺乏系统运用社工专业手法开展社区工作服务的成功案例,社区工作手法的专业性还有待加强。3)供给未平衡,缺口补足需求大。整体来讲,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的需求与社工服务供给未能达到平衡,流动人口作为一个城市极具特色的人群,对其需求的关注是与对其重要性的增加和社会建设的推进相伴生的,社工服务的提供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所以这便自然地导致了需求在前,供给在后,且供给不足的问题产生。面向范围广和水平高的需求,社工组织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目前仍着重于某些方面,例如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和社区融入,而针对大范围的维权支援、流动人口的公共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多数社工机构的服务仍处于空白地带。可见,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的需求满足仍存在较大缺口,社会针对流动人口提供的服务还需加大力度,特别是要推进社工组织专业性的发挥和大范围地拓展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项目,并解决因时因地产生的问题。
2.2社工组织服务提供的方向探析要满足流动人口广泛而深层次的需求,社工组织的服务供给还需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和延伸。为对社工组织下一步服务流动人口的重点领域有一个清晰认知,本研究对流动人口在上述维度中的各项显性需求进行排序,通过横向比较,列出当前流动人口需求最迫切的八项服务;同时让社工组织结合服务偏好、实施难易度等因素对上述服务的优先次序作出排序(见表4)。通过两者对比,指出社工组织下阶段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的方向。综合流动人口的问题关注点,社工组织现有服务的开展情况、服务意愿,服务在现时政策背景下推行的难易程度,社会发展的长远需求等多种因素,本研究提出社工组织下一阶段的发展方向,如图2所示。从近期来看,在流动人口的服务上,社工组织应主要将工作集中于不断深化社区服务、近一步拓展外来工子女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续介入外来工维权保障、弥补社区环境治理空白这几个面;而从长远的服务发展来看,社工组织应该考虑在政策法规的普及与解读、民意收集与表达、政策倡导以及承担政府下放的相应职能等方面进行规划与准备。
3社工组织介入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服务的发展路径
根据服务的性质、流动人口需求的特点以及佛山地区社工组织的发展状况,社工组织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的基本方向又可以分为近期与长期两个部分。
3.1社工组织服务流动人口的近期目标近期目标设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口需求较为迫切、社工组织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相关服务经验以及有较强的服务偏好。1)推动社区融入服务向深度发展。社区融入服务是社工组织介入流动人口服务的切入点,目前有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的社工机构皆以该项服务为主体或仅限于该项服务,主要工作手法是以举办社区活动、宣传外展、成立社区义工分队等形式增加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交往机会,加深相互了解以消除隔阂偏见,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区。目前该项服务已在我市有较大的普及面,个别机构的服务范围已覆盖镇(街)的所有村居(如鹏星),成效较显著,这也是为什么受访者对该项服务需求不是特别迫切的原因。对该项服务,社工组织下阶段的发展目标应是深化提升,从就业与收入、参与社区治理、当地文化风俗认同、归属感等方面扩展服务内容,运用家庭、小组、社区活动等专业手法丰富社区融入的服务方式。2)拓展外来工子女服务领域。流动人口和社工组织双方均对外来工子女服务这一领域显示出较大的需求偏好,社工组织应尽快拓展这一领域服务,实现双方的供求匹配。目前社工组织主要是在开展个案服务调节亲子关系过程中对外来工子女教育这一问题有所涉猎,或是在假期举办托管班惠及部分外来工子女,但服务内容呈现边缘化,没有涉及外来工子女就学、课后辅导等核心关键内容。社工组织可先以提供课后辅导为切入点,通过举办假期夏令营、培训班等形式拓宽社工组织对外来工子女的服务内容;同时因为与本地居民子女生长环境存在差异,外来工子女心理健康发展以及社区融入也应是关注的焦点,社工组织可采用小组工作的手法促进外来工子女教育引导及与当地居民子女的交流;在义务教育就学方面,因受政策、制度环境所限,社工组织可在这方面尝试发挥资源联系、政策宣讲的作用。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介绍等服务目前还处于空白地带,考察社工组织的服务方式和开展意愿,这一服务领域是下阶段可以试点推行的。目前政府每年都有开展对未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但仅限于户籍人口。社工组织可通过相关调研,掌握流动人口需求人数、培训需求的内容,提议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工组织施行。在工作介绍方面,社工组织也可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与政府部门、企业密切配合,搭建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为流动人口提供更便捷的就业服务。4)尝试介入社会保险、劳动维权等领域。流动人口对权益保障服务需求强烈,而社工组织在此领域的介入还非常有限,虽个别社工机构已涉足工伤维权等领域(如南飞雁),但服务内容和辐射区域还有待扩展。因此,权益保障服务应是社工组织日后发展的重点方向。工伤维权是目前该领域服务的有益探索,社工组织还可将服务内容进一步扩及薪资福利、就业平等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范围。就社会保险参保、异地权益转接、待遇申领等社会保障的技术性问题,社工组织也可起到资源整合,提供政策咨询等作用。在维权保障这一方面,社工组织可梳理流动人口生活、就业、教育、居住、社会保障、参与决策管理、法律保护等各方面常见问题和享有权利,将流动人口权利主张、权益申请、权益受损的申诉等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并与人社局、社保局、人卫药监局、教育局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链接,形成一套固定化的流动人口权益维护的协调保障机制,使流动人口求助时“有章可循”。5)弥补居住环境治理服务的空白。在出租屋治安、环境治理这一领域流动人口需求与社工组织服务意愿相去甚远,是因为这一服务领域与社工组织的能力范围有一定差距。但社工组织在该服务领域并不是无可作为,在现阶段,社工组织可发挥外来工义工分队的作用,在出租屋管理、治安维护、卫生保洁方面出谋出力,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自我服务。此外,社工组织可与当地社区居委密切联动,掌握出租屋租住情况,倾听流动人口需求,向居委提出社区治理的改进建议。社工组织可在义工队伍的基础上推动流动人口自治组织(或外来工组织)的成立,引导其通过自身组织建设和自我增能,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3.2社工组织服务流动人口的中远期发展规划从远期发展来看,社工组织不应只局限于提供服务的层面,还应对自身发展目标合理定位,从更高层次扩展自身的发展空间,本研究认为社工组织可在社会宏观治理格局中发挥作用。1)政策法规的普及与解读。流动人口或文化素质较低或消息来源闭塞,对政府出台的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往往不能及时获取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实效性。社工组织可成为政府普法的助手,以社区为阵地对流动人口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培训,引导流动人口学法、知法、守法、用法。2)成为民意收集与表达机构。社工组织在长期接触流动人口的过程中,必然对流动人口的群体特点、需求现状、发展问题等非常熟悉和了解,因此社工组织可考虑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数据库,同时结合自身的职业敏感性,将工作中发现的与弱势群体相关的民生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根据工作经验总结,对相关有价值性的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应决策部门。这将对政府决策有重要的参考指导意义。3)政策倡导。在开展服务或进行专项调研的过程中,社工组织对发现现行制度或政策法规不合理的地方,可向人大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如“南飞雁”建议省人大将老年工伤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就是一个成功实践;或就目标群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当地公办学校的问题,建议敦促相关部门尽早制定政策措施妥善解决。4)承接政府下放职能。目前大部分社工组织都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分担了部分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工作,但内容多限于纯粹的服务,且购买范围有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职能工作。随着简政放权的社会体制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相关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政府职能将更多地还于社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大幅扩大,社工组织应加强这方面的探索实践,为承接政府职能做好准备。(本文来自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