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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1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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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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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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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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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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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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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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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2
(一)外汇监管部门无法监测和统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情况
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境外承包企业可以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按季度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按年度向外汇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实际上境外工程使用的外汇账户一般不是以境内机构的名义开立,大部分是承包商在境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或外派机构后,以境外机构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上述情况在外汇管理框架内无任何明确规定。同时,大部分工程项目回款由资金调剂中心调剂,外汇局无法掌握收汇频率及境外项目资金总量,出于节省费用和便利的考虑,将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款循环利用,或在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或境外直接采购,或以收抵支等,外汇局无法延伸监管,同时境外资金若在一段时期内大量进出,还会形成对外汇收支的冲击。
(二)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
由于对外承包工程都在境外,无法实地考察,对真实性判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法规中没有明确所审核的单证类型,且因部分工程款由境外收入直接支付,承包合同中可对外支付金额明显虚增,企业可操作空间巨大。
二、相关建议
(一)协调统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政策口径
建议总局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政策口径,以增强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统一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境外承包工程按期限划分的标准进行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不变,即一年以下的承包工程,申报在贸易及服务项下,收付汇的管理纳入经常项目货物进出口核查、核销及服务贸易收支真实性审核管理范畴。一年以上的承包工程,无论是否在境外工程地成立企业,除申报为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101050)、利润汇回(302011)的收入纳入经常项目管理外,其他申报在资本项目的收付汇均纳入资本项目管理,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二是统一按照资本项目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划分标准进行管理。资本项目管理规定不变,即只有在工程地成立企业的承包工程业务才视同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才纳入资本项目监管范畴。在申报与管理相一致的原则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工程地设立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统一申报在经常项目下,并执行货物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而对于在工程地设立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则统一申报在资本项目下,执行资本项目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完善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监测统计制度
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收支情况纳入统计监管,建立与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商务局对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统计,通过将外汇部门与商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比对,结合企业上报的资金留存境外和境外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对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的监测指标,实现对境外承包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三)增强真实性审核的可信度和关联性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3
民营企业资本的国内流动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对异地企业的间接投资;二是异地直接投资。
对异地企业的间接投资,成为民营企业资本流动的主要投向之一
民营企业异地间接投资的方式有很多,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异地企业公司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以期获取一定收益。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变现能力强,可以减少政策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投资风险损失,成为了民营企业资本流动的主要投向之一。据2010 年中国企业家论坛对企业家投资意向的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家对间接投资很感兴趣,其中31%的民营企业家想投资股票市场,19.5% 想投资基金。
对异地企业的参股、控股、购买债券等间接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直接相关。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始于1984 年,经历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发展的过程。企业债券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按法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借款凭证,是债券发行企业向债权人做出某种承诺,保证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和非股份公司类企业发行债券。其中股份公司发行的为公司债券,非股份公司类企业发行的为非股份公司类企业债券。2005 年以前,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都比较小,除1992 年外,其他年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均小于400 亿元。2005 年以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债券市场进入了较快速发展的时期,新的可投资债券种类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国债券的发行仍然实行审批制,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远小于股票市场的规模。以2010 年为例,当年发行的企业债券总额仅占股票总市值的5.8%。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对异地企业债券的购买。
促进社会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是股票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在1999 年7 月1 日我国股票正式实施核准制以后,公开发行股票不再有计划的额度限制,只要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上市要求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这使得股票市场具有了更强的流动性。股票市场较高的收益率、较强的变现能力和较低的交易成本特性吸引了民营企业,使得民营企业资金投向生产。2010 年我国股票总市值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为55.4%,
由此可见,股票市场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这为民营企业参股、控股股份制企业提供了便利。但在制度设计上,我国股票市场仍具有一定行政色彩,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每年都确定年度或跨年度股票发行额,股票发行实行两级审批体制,制约了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地方性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都不十分发达,阻碍了民营企业对地企业的间接投资。
地方保护主义是民营企业异地投资的主要障碍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民众,可以更好地了解本地区的信息和民众偏好等信息,因此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治理本地区。地方政府既中央政府,又代表地方非政府主体,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作为地方非政府主体的代表,谋求地区利益是地方政府的目标之一。更为根本的是,地方政府官员还同时会、甚至首先会寻求实现自身的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制度安排,GDP 是考察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核心。受这些动力的驱使,地方政府官员有着正向激励去尽力提高本地区的生产总值,提高本地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使得各项指标超过其他地区。为此,各地区也会有动力阻止发展过程中本地区对其他地区的正溢出效应。很多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由此产生。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和行政许可法都对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政策规定的地区保护主义行为并不能全面地概括所有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依然在蔓延。这与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多样、隐蔽性强特点密不可分。中西部有些地区不时出现对外地企业“关门打狗”的行为。外来投资者往往被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所吸引,其投资项目往往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批给的廉价土地、银行低息贷款、免税或低税等优惠措施。地方政府还往往承诺提供各种其他便利,包括不符合中央政府土地法规和当地土地规划的“先试先行”的土地利用政策,比如承诺外来投资者廉价取得的非建设用地在未来变性为建设用地。但是,主管官员换人之后,外来投资者经营不善或者经营不合规,就有可能招致新任官员的挤压,甚至“关门打狗”,以各种名目废除前届政府的承诺,导致外来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甚至身陷严重侵犯外来投资者的权益。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和加剧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地区市场整合,阻碍民营企业在异地的直接投资。
民企资本国际流动:
面临外汇管制和海外投资、上市障碍
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在国际间的转移。民营企业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原因有很多。世界各国都会设立各种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与此同时,受利益的驱动,当民营企业家预期到国外的资本收益率比本国高时,民营企业家就会增加对该国的投资,以套取利润差额,从而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当本国汇率不稳定、下降或发生通货膨胀时,民营企业家可能预期到自己所持有的资本实际价值将下降,为减少资本的损失,企业家会将国内资本转化成国际资本,从而促进资本的国际流动。此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或战争风险的存在,也会让企业家产生危机感,将存在国的资产转往稳定的国家。
民营企业国际资本流动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障碍:放松外汇管制的障碍和海外投资、上市的障碍。
放松外汇管制的障碍
外汇管制又称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外流或流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和稳定本国货币汇率,授权有关货币金融当局(一般是中央银行或专门的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对黄金及现钞的管制、对汇率的管制几个方面。
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日益成为外汇管制的重要环节各国依据国内自己需求状况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鼓励或限制措施,以稳定境内外资金的流动,防止资本外逃。
外汇管制主要有直接外汇管制和间接外汇管制两个方式。直接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当局对外汇买卖和汇率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如数量管制和行政管制。间接外汇管制主要指外汇管理机构通过控制外汇的交易价格来调节外汇的成本和外汇供求关系,从而间接达到对外汇实行管制的目的,如进口外汇公开标售、差别汇率制等。
外汇管制是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对外经济平衡的同时,也阻碍了市场机制在外汇定价方面作用的发挥,易增加企业国际投资的外汇风险。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人民币的高估和低估对民营企业有利也有弊。我国汇率的稳定仍然依靠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行政指令和干预维护,带有很多人为的操作成分,与国际汇率制度趋势存在一定差距。
国际趋势是浮动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的“均衡汇率”或者趋近均衡的汇率是对外币供求平衡的结果,是自发产生的。“均衡汇率”或者趋近均衡的汇率本身就是内生的一种“货币价格”。而我国没有市场“均衡汇率”或者趋近均衡的汇率,汇率带有人为设计和控制的成分。这使得人民币汇率很容易被高估或低估。
当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被高估,且进出口按美元计价时,就会降低民营企业到美国的投资成本,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但不利于企业出口。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被低估,对民营企业的国外投资和进出口影响刚好相反。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总体上大幅上扬,沿海地区大量民企轻则利润大减,重则倒闭,歇业,退出其原有竞争性行业。人民币汇率不时上行使得大量中小微民企不得不放弃一些中长期、大订量的国外订单,而是更为青睐小单、短单。
结售汇制度也是外汇管制的核心制度之一。结售汇制度分为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我国自1994 年开始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强制结售汇制度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强制结售汇制度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效果比较明显。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强制结售汇制度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强制结售汇不仅造成外汇市场上外汇供大于求的局面,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还为民营企业的国际资本流动带来诸多不便。
2007 年8 月13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取消了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要求自主保留外汇。至此,实行了13 年的企业强制结汇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08 年8 月1 日,国务院第2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由此正式废除了强制结售汇制度。
2009 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开展法规清理,400多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被废止和失效。
为了落实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 新三十六条”规定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6月11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改进外汇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一是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是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是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上述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2009 年的《通知》仅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2012 年的新《通知》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有利于民营企业解决或者缓解其在境外的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但是,为防止国内资本大量外逃,我国对资本项目实现严格的管理,各种形式的外汇管制也依然大量存在。
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和上市的障碍
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可以分为海外直接投资和海外间接投资。我国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较大。据商务部统计,到2007 年底,经商务部核准的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境外合资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2000 家,2012 年1 月至5 月期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5 个国家和地区的1709 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85.2 亿美元,同比增长40.2%。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225.2亿美元,占79%,利润再投资60 亿美元,占2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民营企业海外间接投资的主要渠道。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指在人民币没有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的,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我国自2006 年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来,截至2012 年6 月15 日,获得QDII 资格的机构共98 个,获得批准的平均投资额度为7.9亿美元。在拥有QDII 资格的机构中,银行有26 家,占合格境内投资者的26.5% ;证券类机构有40 家,占总体的40.8% ;保险类机构共27 家,占总体的27.6%;信托类机构共5 家,占5.1%。银行类机构获得的平均投资额度为3.64 亿美元,证券类机构获得的平均额度为11.28 亿美元,保险类机构获得的平均额度为7.77 亿美元,信托类机构获得的平均投资额度为3.6 亿美元(见图10.33)。2011 年受欧债危机及国际主要经济体增长前景的影响,QDII 项下资金汇出入进一步放缓。2011 年,QDII 机构汇出资金115 亿美元,较上年减少12 亿美元,下降9% ;汇入资金108 亿美元,较上年减少32 亿美元,下降23% ;净汇出资金7 亿美元,上年为净汇入资金13 亿美元。
2012 年6 月29 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国商务部了《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简化规范了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
现实中,我国政府正在逐步放宽外汇管制,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但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仍然面临许多障碍,如企业信息不对称,国家审批制度不健全,外汇管理制度较为严格,企业融资难等。
在信息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会必然面临国际法和投资国家相关法律的重大挑战,因此政府的信息服务对企业投资的成功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审批制度方面,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到海外投资100 万元以下,可只在省一级审批,而民营企业跨国投资的审批均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前国家经贸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繁琐的手续增加了民营企业的时间成本。同时,我国允许企业法人单位到海外投资,但不允许自然人海外投资。这限制了自然人海外投资的自由,阻碍了民营企业家的海外投资。
在融资方面,很多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国家制订的很多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政策很难落实到位,“贷款难”问题长期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虽然一些民营企业的市场前景良好,但由于企业海外资产难以监管,国内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海外上市是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方式之一。考虑到海外上市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不少企业都希望能够在海外上市。但海外上市对企业的净资产、股票总市值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能够实现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数量有限。至2008 年4 月底,我国共有443家内地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其中H 股148 家,红筹股93 家,非H 股内地民营企业202 家。
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2 年2 月23 日的《2011 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我国2001 年到2011 年,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境外投资收益和境外上市融资数如下图所示。2011 年,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影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规模较2010 年明显下降,仅有75 家中国企业成功在海外上市,融资共计178.13 亿美元,数量与金额同比分别下降41.9% 和46.5%。截至2011 年底,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企业共171 家,筹资规模为113 亿美元,较上年减少241 亿美元,下降68%。受此影响,募集资金调回额和结汇额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63% 和72%。信心危机严重影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2012 年上半年,共有19 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退市,在纽交所成功上市的只有1 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数量为零,而2011 年同期,这两个数字分别是8 家和5 家。由此可见,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进入冰封期。
民营企业海外上市受很多限制性因素影响。首先,民营企业难以达到资本市场的准入条件。国外证券市场一般都比较成熟,在监管程度、上市条件、上市费用等方面都与国内有较大差异。特别在会计制度方面更是如此,虽然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与世界趋同,但仍有差别。民营企业很可能由于对其它国家会计政策的不熟悉,降低了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其次,国外上市费用和维持成本较高。纳斯达克融资成本一般约占融资额的10% 以上,香港高达20%,新加坡上市费用略低,为8% 到10% 之间。此外,民营企业自身还存在缺乏海外上市运作人才、海外认可度低、盲目扩张等问题。
我国一直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但2006 年8 月8 日,我国政府曾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实质上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海外上市。在实施该规定以前,境内企业的股东通常会按照境内企业同样的股权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私募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对离岸公司进行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离岸公司在境外上市。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出台要求主管部门对这一模式全程监控、审批,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的交易成本和难度突增。
我国对资本项目的严格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和上市。不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飞速增长要求我国政府放松外汇管制,真正地做到藏汇于民,分散我国面临的外汇风险。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不断升值可以有效地降低海外投资成本,为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较之于过去,上文涉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6月11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和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的《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总体上为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了便利。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4
1.影响了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削弱了外汇管理的效力通过违规渠道开展的境外投资资金流动一般比较隐蔽,很难对其流量和存量进行估计,特别是随着个人境外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这部分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对国际收支平衡可能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该部分数据又游离于统计监测之外,加大了外汇管理的难度。2.给投资者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方面,采用违规渠道汇出的投资资金在后续处理,如利润汇回、增资、减资等方面也都只能通过违规渠道进行,不利于资金安全和项目的长远发展。据抚州、新余和鹰潭等地的个案调查反映,一些个人境外投资者因为没有相关的收入、缴税等合法证明,其在境外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进入国内后很难按正常途径汇兑存取。另一方面,投资者由于缺乏合法身份,其境外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使其在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放松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性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一直未予政策认可,但实际上境内个人在境外从事各类投资的行为却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一方面通过外汇黑市、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或以经常项目交易的名义办理资金汇兑,非法外汇交易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绕开政策障碍迂回操作,通过多人分拆购汇聚集资金后带出境外投资,造成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从而直接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不仅可为个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资金流动渠道,提高外汇监管效率,而且可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保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2.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省内外近些年个人境外投资的成功经验表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加工制造产业和农、林、牧、渔等产业,能带动省内要素输出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像浙商海外种田,不仅带动五、六十万剩余劳力在全球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从事农、林、牧、渔等开发,而且其所涉及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种子等大都来自本省和国内。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浙商海外种田对江西有一定借鉴意义。江西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其个人在境外投资中所涉及的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业所需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及种子(种畜、种苗)等若绝大部分由省内购进,那必定会带动省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当然,在个人境外投资刚放开时,这种效果也许不大明显,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将会愈加明显。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进入全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根据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的阶段时,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时候,“对外直接投资占经济总量的规模和比重增大,成为经济总体实力的重要力量”。为印证其效果,我们特选取商务部网站登载的2008~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直接投资排名中有关江西与中部另外五省的资料进行整理作一比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国中部六省对外直接投资比较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处于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三阶段。2008~2009年,当江西人均GDP处于第三阶段初期时(2000~2500美元),江西对外直接投资在全国的排名处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处连续两年的末位;2010~2012年,当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区间时,江西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在总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国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则超过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见,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对江西省而言,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达到5176.96美元(按当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也就是说全省已进入“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江西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全面快速发展期,也是全省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最好时机。因此,在这一最佳节点上同时放开江西省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必然如虎添翼,对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有力的促进作用。2.江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孕育出的富裕群体是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近几年,江西经济取得了快速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体。一是亿万富豪。据《江南都市报》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创富榜》显示,江南都市报财富工作室以5亿元为起点,共筛选出亿万富豪100位,总财富为1750亿元,平均财富为17.5亿元。从其分布来看,房地产占28%,股权投资或主营业务为投资的占16%,主营业务超10%的还有矿产业及医药(医疗器械)等。此外,据胡润的2013年《中国财富报告》,江西共有亿万富豪84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1.3%,列全国各省市区排名第18位。二是千万富豪。据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的《中国财富报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万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拥有千万富豪980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0.93%,在全国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国财富报告》还指出,在中国千万富豪中,一般企业主所占比例为50%,职业股民占比为15%,炒房者占比为15%,金领(指在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领取年薪的高层人士)约占20%。三是注册资本为5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达4.04万户,其中,1000万以上至1亿元(不包括1亿)的有19969户,亿元以上的有717户。我们认为,上述富裕群体将是江西省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首先是制造业。在各类富裕群体中,制造业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经济增速逐年放缓,也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制造业中过剩产能的增多不无关系。因而,此时如果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制造业的富裕群体出于分散风险、寻找海外资源、促进出口、扩大市场或开辟销售网点等不同目的,直接进行个人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产业。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产与全国多数省市一样开始转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观调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积压过多以及房价已处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却因受困于经济增长的乏力,房地产市场相对而言更具有投资价值。因此,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后,不仅房地产行业中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会有不少投资境外的房地产业,甚至一些中产阶层人士出于种种目的也会考虑境外购房。第三,证券市场。近几年,我国股市长时间处于低迷状态,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场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风暴肆虐时还低30%。我国股市长时间萎靡不振,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大缩水,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江西创富榜上亿万富豪的人均财富也大为减少。2011年江西创富榜的63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为24.8亿元,但至2013年江西创富榜上的80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只有15.84亿元,人均财富缩水8.97亿元,缩水幅度达36.15%。而欧美和中国香港等股市较为成熟,投资环境相对稳定。因此,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不少长期涉足国内资本市场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职业股民,一方面仍然会继续涉猎国内资本市场寻找机会,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还会参与境外证券投资。3.国际金融危机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于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发生,近几年欧美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为刺激经济增长,不少国家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像英国、法国等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不少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的优惠政策。美国目前虽然只承诺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强调对外投资的高水平保护,但在一些偏远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税收和土地优惠等。上述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对策建议
(一)放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总体原则:循序渐进,风险可控。从总体上说,个人境外投资应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逐步开放。在顺序上应先放开与实物投资相关的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后放开证券投资、境外购房等业务;先放开个人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个人短期资本交易。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先放开对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及亚洲周边国家的投资,再放开对欧美等投资环境较为成熟国家的投资,最后再全部放开。对于先放开的项目,应加强政策评估,待时机条件成熟再放开下一项目。2.以登记制度为核心,实行限额管理。(1)实行事前登记制度。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格、行业性质等。由于不少投资者常年身处境外,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及年检等信息,可以考虑允许投资者通过网上应用平台进行申报。(2)实行限额管理。一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原有的个人结售汇限额,可以考虑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万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个人境外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设定一定的投资限额,在投资限额内的购付汇可以自行在银行办理,并且不包括在个人结售汇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可以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审批。3.对已经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实行“补登记”制度。从实践看,虽然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放开,但已有一部分人通过地下钱庄、分拆结售汇等违规方式进行了境外投资。这部分境外投资由于缺乏合法手续,在境外会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同时,这部分投资数据不明,也给国际收支统计平衡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考虑设计“补登记”手续。对于已通过违规途径汇出资金,但确有真实投资背景,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予以“补登记”,从而改变原来投资者的“灰色身份”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国内、国外相关法律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4.逐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方面,通过合理扩大投资范围,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适当降低QDII准入门槛等措施进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沪港通为契机,摸索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管理经验。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政策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性。通过“沪港通”的运行,监管层可以加强政策评估,摸索和总结相关监管经验,为将来推出“沪伦敦通”、“沪纽约通”等后序机制,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打下基础。
(二)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个人征信体系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有利于对投资主体实施分类管理,而且能为个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提供更多的保障。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公共信息,后者包括法院判决、行政奖励及处罚信息等,但没有外汇违规信息。而外汇局的一些违规信息,例如,外汇管理检查部门定期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将货物贸易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布的企业分类情况等信息都只能在小范围内使用,作用有限。因此可以考虑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一方面,由于外汇违规信息来自外汇局,其数据来源的可持续性和数据质量都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借此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强化本外币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5
关键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11-0090-03
一、境内个人参与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国内业务的发展。以及国内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增多,这些公司面向境内员工实施员工个人股权激励计划需求日益增长,在实践中产生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跨国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面向全球员工,但由于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尚未允许中国员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中国员工不能享有与其他国家员工一样的福利。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长期服务。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在改善劳资关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放开境内个人参与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对促进跨国公司规范经营,优化直接投资政策环境起到了良好效果。
目前我国对部分资本项目交易仍实施一定的管制,其中境内个人对外直接证券投资就尚未完全开放。目前境内个人外汇投资的渠道主要为境内B股市场、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内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等。但由于境内B股市场的规模有限。QBI[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大,境内个人要求拓宽其他外汇投资渠道的需求日益增长。由于个人持有的外汇投资渠道狭窄,在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政策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往往借助各种灰色渠道,使得资本管制的有效性大大削弱。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之下,拓宽境内个人外汇投资渠道日显重要。在实施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中,一般境外母公司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因此投资风险较小。另外跨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全球实施也日渐完善和规范。因此适时放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成为促进境内个人对外直接证券投资首先考虑开放的重要环节。
允许境内员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仅使境内员工在全球员工持股计划中享有与其他国家员工一样的福利。使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在QDII的基础上大为拓宽,更能有序拓宽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二、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的现状
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目前法规主要明确了跨境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 Option Plan)和认股期权计划(Srock OptionPlan)的外汇管理原则。
目前对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购付汇额度的核定。境内机构计划参与公司的员工按年度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额度获准后,境内机构代个人在批准的额度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是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实行专户管理。境内机构计划参与公司的员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资金的收付。
三是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外汇资金结汇的管理。员工出售持股项下、认股期权等项下股票及分红所得外汇资金汇回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后,结汇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是对资金流动的监测。境内机构每季度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或认股期权计划情况备案表》。
自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实施以来,上海市境内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业务平稳快速发展,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申请业务的公司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6月30日,上海市已有70多家公司作为境内机构,全国600多家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申报了境内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二)额度使用率低。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的2009年度境内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结汇和境内原币划转额度,企业实际使用额度仅为百分之二十几。
三、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的监管难点
尽管目前外汇管理有关法规规范了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但在实际的外汇业务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监管难点,影响了外汇管理的政策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购付汇申请额度合理性的判断存在困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时,委托境内一家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员工持股计划的额度计算主要根据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频率以及参与人数等要项:员工股票期权的额度主要根据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和本年度已进入过或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等要项来计算。由于年度购付汇额度的计算要项均由申请公司拟实施计划决定,外汇局只能被动审批公司申请的额度。如前所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的2009年度境内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实际使用率仅为20%,而这些公司申请的2010年度购付汇额度却仍然不减反增。
其次是难以防范汇出资金在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非母公司股票。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实行专户管理,要求境内专用账户和境外股票托管账户一一对应,资金通道封闭,但理论上存在境内员工在抛售股票后将资金再次投资其他公司股票的可能。因为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没有规定员工在抛售股票后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时间期限,因此如果员工抛售母公司的股票后,将闲置资金通过境外受托管理机构在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非母公司股票,之后将所得收益汇回境内外汇专户,仍然可以做到境内专用账户和境外股票托管账户一一对应。在外汇管理上缺乏事后监督的手段。另外如果员工在抛售母公司股票后,将外汇资金再次投资母公司的股票,也与
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要求个人不得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的规定相悖。
第三、对员工离职后所持股票和认股期权的外汇监管存在空白。由于境内个人不得直接投资于境外的二级市场,因此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境内个人,仅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员工。如果员工一旦离职就不得在二级市场做跨境交易。但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未明确员工离职后所持股票或股票期权应如何处理,如果离职员工(非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员工)也享受激励计划,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符。
第四、可能出现境内机构重复申请额度的问题。大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注册地不同。这些境内公司一般委托其中一家境内公司作为境内机构,向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统一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但由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系统,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计划通过不同的境内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多个分支局申报的情况,那么会造成年度购付汇额度重复核准,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逃避了额度监管的限制。
第五、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激励计划的丰富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提出了一定挑战。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重点规范了员工持股计划和员工认股期权两类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形势的发展。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的激励计划也不断丰富,目前已有公司申请实施与普通股价值相关的股份增值权利(SARS),即虚拟股票计划。股份增值权利是一种与股票价值挂钩的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股份增值权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股价上扬等因素可以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增值收益以现金支付。如何监管虚拟股票交易引起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增值收益真实性甄别,也成为监管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四、推进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的政策探讨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能够有效推行,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从而使境内员工跨境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推行起来有据可依。在我国对部分资本项目交易仍实施一定的管制的情况下,特别是境内个人对外直接证券投资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先行放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在外汇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是难免的。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应加强对跨境持股计划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创新计划的前瞻性研究。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风险管理存在不足,如境内机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乏科学的风险内控机制。为使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应加强计划的风险管理。同时随着境内公司激励计划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应加强前瞻性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各类计划的潜在风险,规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发展。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范文6
一、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取消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制度。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消企业贸易收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企业退税与出口核销挂钩机制。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政策,除特殊业务需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外,其他业务均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简化对A类企业付汇单证审核要求,企业可凭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二)取消企业贸易信贷审批手续。取消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比例调整、超期限核准及注销登记,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事后报告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三)加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开展。按照“积极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全县具有存放境外资金需求、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的政策支持,着重指导其稳步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运营成本,便利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
二、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积极促进投融资便利化
(四)简化直接投资业务流程。取消现行外商直接投资转股、
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对外购付汇核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应属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转增资及所得人民币再投资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业务除外),统一将其纳入变更登记。
(五)放宽部分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收付限制。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中资企业,允许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从境外直接借入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短期外债,用于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境外融资。
(七)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境内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币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八)建立重大外汇业务审批绿色通道。围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对重大外汇业务审批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支持投向高端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积极参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提供外汇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及资金调回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三、改善对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
(九)全面推进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积极引导银行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在减轻银行柜台压力的同时,便利个人通过银行多种电子渠道进行自助结售汇操作。
(十)简化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手续。完善推广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对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四、加快转变外汇管理方式,加大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稳步推进外汇主体监管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分局主体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主体监管试点工作,努力探索主体监管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深入开展“一企一策”式外汇服务。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个案处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量身定制外汇服务措施。
(十三)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坚持贴近企业需求、重在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等原则,继续开展外汇政策业务集中宣讲活动。积极采取政务公开、媒体宣传、网站等各种措施,加强外汇管理基础知识、重要政策以及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
(十四)大力改进外汇窗口服务。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理念和窗口意识,全面落实主办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要求,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外汇局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