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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办理过程范文1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援助的办理过程范文2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应由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法律援助最初由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等基于道义或者良心为穷人提供法律帮助,再到律师自发地根据职业道德要求加入其中,最后由国家责任取代了个人责任。因此,法律援助发展史其实就是国家责任回归史。通过法律援助,为公民提供诉诸法律、寻求救济并获得公正审判机会,被视为国家职能重要内容之一。由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这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一项标志性特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一项法定权利,这也被《世界人权宣言》等联合国有关文件所认可。因此,法律援质就是政府责任,这是包括民主制度确立、经济水平提高、社会思潮影响与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作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主要体现在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上。具体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在我国主要集中在两类群体上:一类是公职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具有公职身份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应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另一类是非公职人员,主要是不具公职身份的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应法律援助机构代表国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服务是专业人员利用专门知识为当事人等提供的一种技能。作为非公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其提供法律服务是以预期获得报酬为前提;而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就如同获得实物商品,也理应支付相应对价。这类法律服务应该遵循的是有偿原则。而作为公职人员,承担法律援助是职务行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不应该遵循有偿原则。因此,作为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报酬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其性质应根据提供人员的身份来决定,作为公职人员的办案补贴,是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费用支出补贴,只包括付出成本,不含智力服务费用;作为非公职人员的办案补贴,是政府付给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薪酬,包括办案费用支出和智力服务费用。认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应包含智力服务费用的理由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但是该规定并不排除智力服务费用。因此,对于非公职法律服务人员来说,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基于与政府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既然市场法律服务包含了智力服务费用,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也应包含智力服务费用。同时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是律师的义务。理由是:一是社会律师是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核心是等价有偿。社会律师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他们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取报酬,从而获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作为民事主体,其行为具有一个本质特征——对价性,即以自己的劳动或服务在市场中进行等价交换,以换取劳动报酬③。就此而言,国家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不适合的,超出了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的义务范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国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财力等稀缺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权宜之举,充分考虑到律师可以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对优势④。目前,我国财力、物力和人力已今非昔比,已经具备了对法律援助义务重新合理分配的条件。二是责任义务不可转移性。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任意转移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社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并非完全出自其自愿,因此出现律师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三是以职业特性或职业伦理作为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比较牵强。虽然律师的社会公共责任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不能放弃对社会公共责任的追求,但是不能以公共责任这一职业伦理而要求律师承担过多社会责任,就像医生没有为穷人免费提供医疗的义务,教师没有为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育的义务。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在制定标准、制定主体及发放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一)办案补贴标准整体偏低。从全国来看,2013年平均办案补贴为479元/案⑤。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有些地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认为,既然《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因此,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该是无偿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国家,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个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结果导致一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师事务所委派执业年限较短、资历较浅的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他们在经验、能力方面的欠缺决定了援助的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义务,费用的严重不足也制约了律师的办案质量。二是办案补贴仅仅是办案成本的补助。认为只须对案件承办人员因为办理案件所支付费用的补偿,不包含承办人员为之所付出的劳务和智力服务费用。即使是也仅仅考虑成本,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社会律师成为市场化竞争主体,不仅国家没有为其支付任何工资和补贴,而且在执业中要向国家缴纳税收,同时,还要自行承担各项费用。有些律师为了将自己“损失”最小化,只能尽量减少援助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其结果只能是牺牲了援助案件的质量与效果。另外,还要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对等的风险,导致一些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营利合法化的具体规范起源于天职的“职业”义务观⑥。社会律师从事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时间、精力、物质、专业等成本的大量付出,没有基本对价的回报,仅仅靠道德和责任的支撑,法律援助事业很难获得长足发展。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从全国来看,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才16亿⑦,人均不足1.3元。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二)办案补贴制定不规范。一是制定主体不规范。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由各省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办案补贴标准,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制定补贴标准。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经费紧张,就尽可能压低办案补贴标准。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法律援助条例》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成本确定补贴标准。但很多地方在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时,并没有认真核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仅仅是参考其他财力相当地区的补贴标准,或者在往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造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与办案成本严重背离。三是调整不及时。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就没有调整过,因为地方财政核拨的法律援助经费也从来没有调整过。
(三)办案补贴支付不规范。一是发放不及时。办案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公认的问题。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办案规程》的要求,承办人员在结案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办案补贴,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拖欠办案补贴的现象。有的是因为经费紧张,等到财政经费到位后统一发放;也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图方便,一定时间才统一发一次办案补贴。二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能领取补贴。工资改革以后,对发放津补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人事、审计部门认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也属于津补贴,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对公职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被认定为违规发放,轻则退款,重则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公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只能用票据报销,但有部分费用无法获取票据,如通讯费、餐费等,造成他们倒贴成本办理案件。以致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将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理。由于律师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县域律师较为匮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尽如人意。三是办案补贴政策简单僵化。目前采取低标准包干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且常常不能及时兑现,四是发放审核标准缺失。办案补贴的发放是基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但由于目前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审核人员要认定一项法律服务是否符合标准难度较大。结果只能是承办人员按规定提交了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就必须支付办案补贴。这也是造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
(一)确定法律援助国家责任。一是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进程。在《法律援助法》中明确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等价有偿、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吸引鼓励社会律师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以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状况,适当确定律师智力服务费用,科学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二是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中央要明文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机制,即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保障标准,并形成自然增长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要求专款专用,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同时,积极鼓励社会捐赠,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法律援助经费补充渠道。将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经费体系,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支配,将分散的法律援助经费统一起来。允许和鼓励设区市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鼓励企业为法律援助基金捐款,并对捐款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拓宽社会捐资来源。
(二)完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基础上,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战斗力强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一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应包括: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待遇,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素质,从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对于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一般律师相同。鉴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工职人员,其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三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应当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领取办案补贴,但由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办案补贴只能是办案支出成本的补偿。考虑到有些成本很难用票据报销,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办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机关按照当地办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三)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定程序。一是规范制定主体。《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也就是说地市和县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是无权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有助于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标准的执行。二是建立科学的成本调查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时,应该掌握不同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为了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调查制度,由办案补贴制定机关定期委托统计调查机构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同时制定不同区域标准。由于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往往同一省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应当科学划分区域标准。三是定期调整。《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应定期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行科学的调整,使其不断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以保持办案补贴标准的科学性。
(四)加强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成败的关键,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线。因此,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应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和开展集中质量检查。二要强化监督。设立法律援助监督员,邀请部分受援人、社会团体、社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作为志愿者,对法律援助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三要建立奖惩机制。建立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投诉进行认真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建立案件质量奖惩体系,让优秀案件承办人员得到褒奖,对于不称职的律师进行相应的惩处。四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辩护律师的不称职行为是一种失职行为。对于因这种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有权主张民事损害赔偿⑧。一方面是对受援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也是对律师的一个惩戒,有助于督促辩护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中尽职尽责。
法律援助的办理过程范文3
儿时梦里的侠义情
面对奉献社会多于善待自己的人,人们习惯问“为什么”。于是笔者向佟丽华抛出了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放弃待遇优厚的商务律师职业,登上了公益律师这条“稳赔不赚”的船?
佟丽华喜欢用“简单来说”开始自己的回答,但他的回答显然不是那么简单。
他说,那是因为向往古时的侠义之情。在中学期间,佟丽华读过很多的武侠小说,像许多青年人一样,他向往那种匡扶正义、除恶扬善的侠义精神,那种精神让他热血沸腾。
自小生活在农村,来北京上大学是他第一次走进大城市,佟丽华深刻地体会了人在弱势情况下“帮助”的可贵。大学的教育更让他明白,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法律替代刀剑实现着“匡扶正义”的作用,保护弱者,保障尊严。
从1998年初创办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佟律师法律热线”开始,到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公益法律援助做成自己的事业,佟丽华的公益法律援助逐渐囊括了未成年人、农民工、农村法律事务和刑事案件(主要是农民工刑事案件)这四个领域。农民工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佟丽华心中的牵挂。
对于未成年人,佟丽华谨守一个朴素的道理,“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他考虑的更加现实,“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受到伤害时,得有人站出来帮助他,法律就应该发挥这样的作用”,否则他怎么可能对社会充满信心和希望?
从除恶扬善的绿林英雄到理性思维的职业律师,佟丽华始终没有缺失的就是那股“侠义之气”。他说,“有时候想想,小时候看很多侠义的故事,历史上最大的侠客可能也没有我们今天帮助的人数多”。
“为什么”是一种开始,“坚持什么”才是人生的过程,“靠什么坚持”则是人们想挖掘的深度。笔者以采访者的口吻询问着,佟丽华则以律师惯常的逻辑思维回答着,“一方面……另一方面……”这样的关联词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在他的回答中,“我认为我是一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我从不回避这件事情,有时候夜里做梦都在想工作。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太多人需要帮助,另一方面我们也感受到自己的帮助给人们带来的改变”。
佟丽华说:“我们每天做那么多事情,几十万人从我们的帮助中受益,我们改变了很多孩子的成长轨迹,给很多家庭带去快乐,这就是我们的价值。”
为了公益法律援助事业,佟丽华不仅失掉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在创业初期更卖掉了自己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佟丽华看来,“不是特别富裕,但干着自己热爱的事业”就可以了。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没有执剑天涯,凭着法律的盾牌,佟丽华也如愿实现了自己的侠义豪情。
带着“镣铐”行走的十几年
公益是人类共同的事业,区别在于更多的人只能把公益放在自己的业余生活,而有人却把公益当成毕生的事业来做。圈子外的人能够想象做公益会遇到的困难,但永远无法理解这些困难的深度。
佟丽华说:“我想让社会各界了解办理一起复杂案件的历程,让法学院师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是如何被应用的。”他曾写过一本名为《为了正义——致诚公益十年》的书,从294页到324页,整整三十页,却只讲完了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除去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公益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更是棘手的问题。
佟丽华希望无论是在儿童领域还是农民工领域,都能培养更多专业、专职的律师,但人才的培养是复杂的工程,“我们给农民工、未成年人提供的帮助是免费的,但是律师也要生活,他们也有家。单位的运转同样需要经费”。作为这项事业的带头人,资金问题成为了佟丽华的最大压力之一。
他坦率地说:“在当前这样一个时代,发牢骚的人多,空谈的人多,我们要动员更多的人去干实事。”他希望有更多的律师用业余时间帮助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考虑的不是个案的问题,而是要推进中国公益法律事业发展的问题。即怎样从制度层面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在权利受到伤害时,得到他人的帮助”。
十几年的公益法律援助,在有据可查的公益法律服务当中,直接获益于佟丽华和他的团队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应该超过四十万”。他推动成立了被国内外公认的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比如说,县里发生案件,就近我们有志愿律师,如果希望我们帮助,我们就联系他们过去提供帮助,总的来说,我们是动员更多的律师来关注孩子的成长,发动县里的律师去关注农村的孩子”。所谓的“志愿律师”,就是让更多的律师愿意在业余时间去帮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孩子们。
笔者问到:在援助的这些人中,您印象最深刻的是哪一次?佟丽华说:“坦率地说,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他提到了断臂的童工,提到了带着很少钱来到城市的农民工。对于佟丽华来说,无论哪一次的法律援助,都是一种心灵的震撼。
做公益不是没有疲倦,佟丽华说:“我们总在面对案件,我们也经常心力交瘁。”但他依然说,“我是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不会去观望,也不会停下来彷徨”。
援助的不仅仅是一个人
公益从来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事业,公益法律援助也不仅仅是某个人的案件,而是关乎法律改革的问题。
佟丽华说:“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我们所做的公益与一般的公益还是有区别的。我们非常重视实证研究及推动法律改革。”
法律援助的办理过程范文4
1.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要以广泛开展“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助推平安九龙坡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施人民调解“四项工程”为抓手,促进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实施网络工程,切实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抓好村(居)调委会网络组织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村(居)调委会规范化达标率要达到60%以上。继续推进200人以上规模企业调委会建设,继续推进物业、医患调委会建设,巩固强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人才工程,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调解组织要广泛吸纳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成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力争在每个村(居)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努力打造一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兼职人民调解员为主体,人民调解志愿者为补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佳人民调解员”和“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的评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通、能打硬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实施协同工程,切实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攻坚工程,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的职能优势。下半年,要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人民调解百日攻坚战”。实现“应调尽调”目标。
2.进一步提升司法所规范化程度,力争打造一批标兵司法所。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努力使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缺额的,要公开招录补足。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组织司法助理员开展两次以上集中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确保司法助理员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对司法所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4.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设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指导。完善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即执行一个办法、建立三项机制、实施五个一管理措施、突出八个方面主题教育、实现九化工作目标)。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
二、规范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5.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利用机构改革契机,从法制科分离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建立规范、合理的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在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实现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6.加强律师工作。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发展实践活动,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对接服务的镇街(园区)的联系,努力实现“双赢”。指导律师参与区领导接待和法制宣传,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意见。巩固发展律师联谊机制,增进律师间的友谊,促进律师间的交流与学习,提升九龙坡律师队伍新形象,努力打造九龙坡品牌律师事务所。
7.拓展公证领域,提升公证质量。积极拓展公证业务覆盖面,增大公证服务量。强化公证质量监管与考核,坚持规范标准,完善错证责任追究制。
法律援助的办理过程范文5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服务改革发展的能力
1.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要以广泛开展“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助推平安九龙坡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施人民调解“四项工程”为抓手,促进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实施网络工程,切实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抓好村(居)调委会网络组织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村(居)调委会规范化达标率要达到60%以上。继续推进200人以上规模企业调委会建设,继续推进物业、医患调委会建设,巩固强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人才工程,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调解组织要广泛吸纳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成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力争在每个村(居)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努力打造一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兼职人民调解员为主体,人民调解志愿者为补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佳人民调解员”和“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的评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通、能打硬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实施协同工程,切实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攻坚工程,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的职能优势。下半年,要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人民调解百日攻坚战”。实现“应调尽调”目标。
2.进一步提升司法所规范化程度,力争打造一批标兵司法所。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努力使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缺额的,要公开招录补足。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组织司法助理员开展两次以上集中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确保司法助理员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对司法所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3.全面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管理创新。健全完善安置帮教工作联动机制,主动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安置帮教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重点探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中的“危安犯”、没有改造好的“危顽犯”、“三无人员”、涉黑涉毒涉邪等重点人员的“无缝对接”机制,确保重点对象100%及时衔接、有效管理。巩固和扩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在扶持若干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同时,再选择1-2个资源良好,接纳刑释解教人员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过硬的单位,作为安置帮教示范基地。要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98%以上,安置率达80%以上,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4.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设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指导。完善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即执行一个办法、建立三项机制、实施五个一管理措施、突出八个方面主题教育、实现九化工作目标)。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
二、规范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5.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利用机构改革契机,从法制科分离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建立规范、合理的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在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实现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6.加强律师工作。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发展实践活动,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对接服务的镇街(园区)的联系,努力实现“双赢”。指导律师参与区领导接待和法制宣传,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意见。巩固发展律师联谊机制,增进律师间的友谊,促进律师间的交流与学习,提升九龙坡律师队伍新形象,努力打造九龙坡品牌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的办理过程范文6
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石牌是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民族习惯法”的属性,是长期以来受到瑶族遵循的制度。目前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金秀瑶族自治县基层司法组织积极帮助协调管理约束当地居民的法制建设,同时因地制宜,通过了解瑶族的法制历史情况,结合石牌制特点以及各种石牌类型对当地居民的不同作用、影响,深入基层利用传统的石牌制度或由司法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在调解等司法程序中,善于总结石牌制度与正式法律文本的运用规律和方法,使得司法过程更好地借鉴融入传统石牌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司法工作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全面展开。
[关键词]
习惯法;石牌制度;司法调解
一、金秀县的司法基层组织的建立
近年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以加快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义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作用,为深化平安金秀,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首先,结合当地公序良俗展开司法工作。基层司法组织如县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题解过程中善于利用当地村民传统的调解方式,如瑶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掌握民族习惯和民族心理,运用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及其在民众当中的影响,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此外,基层司法组织也在当地群众中积极培养调解员,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知识,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为更好调解矛盾纠纷做出贡献。第二,加强县乡镇的横向联系。金秀在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建立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县级矛盾调处中心一个,乡镇矛盾调处分中心十个,村社区调委会八十一个,形成了县、乡镇、社区三级调解体系。同时与县法院、公安等部门联系,加强联合调解,调解执行率不断提高。第四,对调解员采取激励机制。为了提高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局采取以案定补政策,四年来,补贴到办案调解的经费超过五十万元。第三,在法制宣传方面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格局,开展法制工作教育,金秀县的法制宣传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抓活动,造声势,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利用不同主题的法制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通过法制讲座、送法下乡、图片展览、法律咨询,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推进法律的宣传工作。二是抓载体,搭平台,夯实法制宣传的基础。为加强指导,交流经验,推广典型,金秀县先后搭建起上工作平台,即开设了瑶都政法之窗的电视专栏,建立了普法联络员队伍,创办了普法简报。三是抓联动,求协同,行成法制宣传的合力。近两年,金秀县开展了覆盖机关、农村、企业、学校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为一个活动,法制和思想道德两个内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学校和社会三个层面为载体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向社会各领域各个行业各方延伸。四是抓媒体,建阵地,拓宽法制宣传的渠道。与媒体联合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公路沿线、县城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法制宣传栏和户外公益广告;各村委充分利用图书室完善法律图书角建设,拓展了法制教育平台。第四,金秀司法基层组织着力打造优质的三个法律平台,提供法律服务。一是构建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法律援助网络全覆盖。形成一个中心,十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八十一个村居法律援助工作室,两百五十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法律援助网络,聘请了三百余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实现了一县一中心,一乡一站,一村一室,一屯一点,一点一员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强横向联系,在县民政局、残联、共青团、妇联以及监狱等设立了十多个维权工作站,不断拓宽法律援助领域,四年来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04件,解答法律咨询八百多人次,涉及金额九千多万元,为受援人挽回或避免损失两千多万元。二是搭建法律顾问规章平台,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建设。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无偿为人口较为集中,矛盾纠纷较为频发的村居委担任法律顾问,四年来,法律工作者各类法律案件120件,法律文书522件,解答法律咨询三百多人次,为县乡村积极提供法律意见47条,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同时广大律师和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工作,单独或配合人民调解委调处纠纷三百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六百万元。三是强化公证服务平台,主动服务群众。公证部门主动为困难群众上门公证,全面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四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587件,涉及金额万余元,无私证、人情证、错假证出现。
此外,基层司法在矫正和帮教上有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矫正和帮教信息化水平。对矫正对象配备定位手机,由单纯的人对人监管转变为人对人以及手机定位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监管安全水平。二是强化规范化管理,依法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加强衔接配合,有效防止在交接环节发生脱管漏管现象,积极展开社区矫正执法检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2014年全县对可能被判缓刑、监外执行的对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共八起,全部被法院检察院采纳,截至2014年底,全县接受矫正人数407人,解除矫正204人,无脱管漏管人员。三是强化引导,帮教工作凸显人性化理念。从人文关怀出发,构建四支队伍,即政法、人事劳动、民政、扶贫,共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多渠道安置刑事解教人员,有效抑制刑事解教人员再次犯罪,四年来共接受刑事安置人员240人,帮教安置率达百分之百。
二、基层司法的主要工作方式之流动调解
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自基层司法工作展开以来,金秀县致力于司法调解工作,在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模式、激励机制四个方面实现突破。随着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断增加,调解成功率也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也有所提升。在调解方法上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建立了流动调解室。流动调解室是基于金秀广大民众居住在大瑶山之中,居住分散且山中交通不便,对于土地、山林纠纷也更加需要实际考察,村民有时也无法亲自到达司法所接受调解的实际情况考虑,司法局打破传统的调解模式,使用警车警力等深入村民家中、田间地头建立起流动调解室,主动帮助村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流动调解室中的调解干警既是流动调解员又是法制宣传员,调解员在调解成功的同时,以案示法,把调解案件作为普法范例讲解给其他村民,使得受众群体不断扩大。在调研活动中了解到关于由流动调解而解决的山林纠纷案件。胶厂村和稥桥村的对六鹿冲的林权纠纷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两村林木广阔,当时的村民对相邻的交界林地各持己见,九十年代后随着耕作管护区扩大,双方在相接的林地上多次发生争议和冲突,但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林地的归属,争议的林地面积已经逐渐扩大。2012年政府将这片林地划入公益林并按规定发放公益林补助款,两方村民就公益林补助款产生争议;后两村群众因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经济发生争执导致矛盾激化,两村群众积极要求乡政府解决纠纷。金秀县司法局联合调处办、六巷乡人民政府等组成调解组深入两村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调解组到现场勘验勾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到场人员进行单独谈话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解释,为了最大限度地平衡两村利益,并就插花地如何确权提出三个方案:一是由林地所有权一方给予插花地林主适当经济补偿,插花地归林地所有权一方;二是双方各自调整经济林、用材林进行交换;三是双方保持永久性插花。经过耐心疏导,双方村民代表对插花地的争议选择了第三套方案,村民代表也明确了各自林地权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是林地权属以正冲为界,双方各据一边;二是双方群众原在对方山界内种下的经济林、用材林保持永久性插花;三对于公益林补助款的分配,人工造林的谁种谁管谁受益,其余按协议划分确定的权属进行发放。流动调解室的设立扩大了调解的形式,流动调解室把调解过程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搬到争议现场,使当事人能够直观地感觉到纠纷的焦点。流动调解室对金秀瑶族地区有很大的作用。首先是以案释法。在调解案件的同时,宣传了法律法规,起到调解一案宣传一片的作用。二是现场调解与室内调解相结合,扩大了调解模式。三是全体相关村民都能参与到感受到案件的受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石牌制度与民族习惯法对司法基层工作的借鉴意义
基层司法组织如县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题解过程中利用当地村民传统的调解方式,如瑶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掌握民族习惯和民族心理,运用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及其在民众当中的影响,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此外,基层司法组织也在当地群众中积极培养调解员,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知识,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更好地调解矛盾纠纷。石牌制度对司法基层工作的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主要从石牌制度的历史、特点、在瑶族人民心中的信仰作用以及案件实际解决上面有所体现。石牌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外因促成的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二是本民族世代因袭下来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某些特征。石牌的权力很大,在参加石牌的居民中,一旦发生纠纷,石牌头人则以石牌条律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石牌能给违背法规者以严厉的惩罚,它在瑶族之中的影响极深,瑶族群众平时都小心翼翼地按石牌条规办事。因此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利用石牌制度长期在瑶族群众的约束性,依照石牌习惯进行,简化烦琐的司法程序。
此外,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借鉴意义。民族习惯法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立案前,法官邀请地方族老、寨老或瑶老对纠纷进行调解,或通过石牌头人调解,以达到和解的效果。调研中发现,在效果上一般对年龄大的人有较好的效果,对八十年代以后的族人无很强的约束力。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不适用习惯法,而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处理。这也是体现了石牌制度等其他民族习惯法的运用在现阶段主要是和解、调解的司法程序的第一阶段,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且石牌制度以及民族习惯法都是长期以来适应瑶族人民而制定,对和解调解过程的成功具有很大的推动效果。尽管地方族老、寨老或瑶老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方式方法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们在法院中无明文规定或体系化规定,一般只能参照地方的村规民约、石牌条文等民间习惯。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习惯法、石牌制等在司法调解的作用,金秀县人民法院形成了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如民族法官、双语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