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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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教育问题

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 基础教育 政府职能

1.政府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基础教育服务的表现

1.1政府采取的措施与成效

1.1.1采取的措施

(1)运用政治职能,通过法律与政策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的权利

2006年6月30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些法律和政策条款为农民工随迁子女享有国家义务教育权利和机会提供了依据。

(2)确立了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流动方向

2001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抓好农村儿童教育。”以上各项政策勾画出了政府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的总体方向.

1.1.2取得的成效

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政治保障;“两为主”政策的颁布使得更多的随迁子女能够入学。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工子弟学校与民办学校的资金投入,促进了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的改善;局部地区对于户籍的限制明显放松,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这些都表明了我国随迁子女的基础教育情况有所改善。

1.2政府职能出现的问题

1.2.1从政府的立法职能来看,制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不完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宏观力度不够。其次,《义务教育法》不能适应人口流动的需要。最后,“两为主”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冲突。

1.2.2政府的监督与管理职能缺乏

(1)对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与农民工子弟学校缺乏有效的管理

一方面,由于未对公办学校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得公办学校出现了“高门槛”“择优录取”的现象。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大量进入城市后自发建立的,他们中的大多数最初属于非法办学,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日常性的管理。

(2)对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缺乏相应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流出地政府的责任,也未将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解决状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因此在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流出地政府采取的是不作为的态度。

2.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管理方面职能难以贯彻实施到位的原因

2.1历史原因——户籍制度的存在

户籍制度对随迁子女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随迁子女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城市中学校数量不足,同时城市农民工子女转学时面临高额“择校”赞助费的问题也使很大一部分人不得不做出辍学的选择,从而失去了再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其次,目前的教育经费由市、县、乡财政管理,城市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没有户籍,无法享有到这部分教育经费,因此,城市农民工子女上学所需要的额外增加部分的教育费用,公办学校自然难以承受。再次,随迁子女教育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无法保证。现在城市相关部门都会让外来人员办理户口簿、务工证、暂住证等,不办理者就会被送回家乡,这导致了随迁子女流动性非常高。

2.2经济基础保障不足

2.2.1农民工经济基础薄弱

根据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课题所作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被调查的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元的占39.26%,在800元以上的占27.90%。这么低的工资,他们只能通过省吃俭用,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工资稍微高的,也只能有少量节余,所以他们无力为自己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提供所需的教育费用。

2.2.2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的投入主体不明确

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教育存在的种种问题的核心在于他们义务教育经费的缺乏,而这种经费的缺乏主要源于各级政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经费投入主体不明,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费投入主体选择不当

基础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应主要由政府提供, 但在一个多层级的政府结构中,各级政府对投入责任必须有恰当的分工,具体由哪一级政府或按何种比例来负担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需要仔细分析其支撑投入负担的可行性。

(2)经费投入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经费由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共同负责,但是没有从政策和法律上规定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应该投入的比例,使得政府投入责任模糊,无法可依。

2.3地方政府利益存在的冲突

在“两为主”的政策中,要求流入地政府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到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工作。然而。中央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并没有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援。相反,还要求流入地政府对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较多的经费支持。这明显的出现了相应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

(1)成本过高,流入地政府难以承受

政府虽然相对比较富裕,但面对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上亿的教育成本是个非常沉重的负担。

(2)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额外支出会大大降低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教育水准,影响当地政府的政绩和形象,必然得不到流入地政府的真正支持。

(3)解决的问题过于复杂

一旦要把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作为流入地政府必须要解决的日常工作,直接引发的问题就是流动人口家庭的整体进入,那么流入地政府要解决的就不仅仅是教育问题,还要涉及到他们的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及就业问题,甚至增加城市公共设施供给的压力。

3.完善政府职能,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教育问题的建议

3.1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3.1.1要加快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消除户口的社会附加功能

我们应该使得户籍与其他正当公民利益相脱离,使户籍制度回归其本来的作用与面貌。真正实现城乡的一体化,把以户管理转换为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形成开放、动态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3.1.2通过立法来推动体制的变迁

由于迁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将“公民牵引自由权”纳入宪法的修正方案,将户口审批制度改为户口登记制度,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体制的变迁。

3.2进一步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政府责任

3.2.1加强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政府间教育利益协调机制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应该相互协作,共同贯彻中央精神,一起承担起保障随迁子女基础教育权利的主要责任,出台与国家教育部文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将农民工随迁教育纳入教育工作全局中,纳入到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基础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当务之急是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系统,这是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管理与服务的基础环节,有利于准确把握农民工子女的实际数量,科学实施教育上的统筹规划。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管理工作。流出地政府不能以适龄儿童流出到外地为名推卸责任,应与流入地政府合作。

3.2.2完善政府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监督与管理职能

对流入地公办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纳入到学校考核体系中。对民工子弟学校,可以实行末尾淘汰制。教育效果较良好的学校,政府可以在物力、财力、人力上进行支持,从政策上扶植其健康成长,以此激励其更好的为农民工子女服务。对管理松散、教学质量差等问题严重的民工子弟学校,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切实维护农民工子女教育权利。

3.2.3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找到准确的定位

(1)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领导机构

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无法独立解决。所以,流入地政府应该成立以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组成的领导协调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2)明晰各部门责任,建立官员问责制

首先,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其次,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官员问责制。对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不作为的官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有关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2.4加强对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的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体制

一方面,应当完善“两为主”政策,增强考核。另一方面,目前对农民工子女教育各级政府都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3.3充分贯彻政府的政治职能,建立维护教育公平的长期保障机制

3.3.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必须为其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却没有规定流入地政府违反本条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建议,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不仅要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规定对违反其条款的相关政府、个人、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

3.3.2将学前教育纳人到义务教育的范畴

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此外还要建立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中的公共服务责任,实现“幼者有起园”保障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在教育经费方面,形成普遍的政府投入与家长缴费的经费分担机制。

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文2

【关键词】单亲家庭子女 心理健康教育

单亲家庭是指由于父母离异或其他变故形成的只有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观念日益改变,再加上每年不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疾病、未婚先孕等因素,使单亲家庭的数目不断增加。单亲家庭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1.单亲家庭对子女造成的消极影响及原因

1.1 智力方面。

研究表明:离异家庭子女的智力发展明显落后于完整家庭子女,学习成绩从整体上显著差于完整家庭子女,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1 家庭环境因素。

许多单亲家庭拮据的经济条件、冷漠的家庭氛围,以及情感方面的缺失使得孩子在智力发展的关键期(7-13岁)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关爱。使其智力发展严重受阻。

1.1.2 家庭教养方式和父母性别角色残缺。

父母的教养方式,尤其是早期教育直接关系儿童今后的发展。许多单亲家庭的父母由于受不幸婚姻的影响,对子女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甚至置之不理的教育方式,给子女心灵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对其他的诸如学校教育也采取了消极被动的接受方式,使智力发展受阻。

男女两性在智力发展上各具特色。女性有较强的形象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男性多善于抽象逻辑思维,有很强的运动组织能力。父母在共同培养子女的过程中,可以将这些影响儿童智力发展的因素在潜移默化中传达给自己的子女,使孩子的智力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而单亲家庭的子女通常缺乏完整的性别角色教育,这对完善和发展他们的智力非常不利。

1.1.3 动机因素。

单亲家庭子女由于家庭的巨变,心理负担加重。因此在学习上严重缺乏积极主动性,学习动机不明确,对学习本身提不起兴趣,懒于学习、讨厌学习。因此,学习成绩上不去,智力发展也受到阻碍。

1.2 情绪情感方面。

由于多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单亲家庭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常表现出自卑、抑郁、孤独、暴躁、焦虑、怯懦等消极的情绪情感。

1.3 行为方面。

由于家庭不完整,使单亲家庭孩子长期处于情感缺失、心理失衡的状态,再加上社会上的各种舆论、歧视,使得他们总是生活在一种压抑、紧张、焦虑的氛围中。由此引发各种问题行为,诸如打架斗殴、偷窃抢劫。

1.4 社会适应性方面。

单亲家庭子女孤僻、胆小退缩、冷漠、过分自尊等性格特征使得他们不能很好地协调周围的人际关系,朋友很少,甚至没有朋友。另外,由于家庭性别角色教育的缺失,单亲家庭子女的交友倾向往往走两个极端,一种是只与同性来往,另一种则是只与异性来往,而能够较好地协调两性朋友关系的占少数。再者,有些单亲家庭子女采取放任自由或过分溺爱的教养方式,使子女缺乏足够的自理能力,以及面对困难挫折的勇气和毅力,导致单亲家庭子女的社会适应能力较弱。

2.单亲家庭子女教育转化的主要途径

2.1 智力发展教育。

首先是要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使其树立正确的明确的学习目的。教师、家长对单亲家庭子女应有适当的期望值,关注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出现问题时,要协助他们共同解决,发现进步则适时加以鼓励。指导其确立恰当的、具体的、合理可行的奋斗目标。督促其坚持执行。另外,尤其是教师应该从小事入手,挖掘学生的闪光点,让单亲家庭学生体验成功,从而培养其成就动机,激发学习动力。

2.2 非智力因素。

非智力因素即动机、兴趣、态度、情感、意志等。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应针对单亲家庭子女具体情况,开展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同时,各科教师应该认真分析单亲家庭学生的学习特点,因材施教,着重培养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自立意识及自强精神,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他们学会正确地调控自身的情绪、言行等。另外,班主任还应该多给单亲家庭学生提供各种有利的锻炼机会,培养他们的意志、能力,促进其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

2.3 环境适应和人际关系和谐教育。

首先对他们畸形心理形成原因加以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选择课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或心理知识讲座,同时在其中加入心理训练、问题分析、情境设置、角色扮演、游戏辅导等内容,并尽量让单亲家庭学生加入进来,让他们在活动中领悟心理调节的意义、方法,在潜移默化中使心理品质得到提高和升华。

此外,我们应该从小事入手,鼓励他们多参加集体活动,上课主动回答问题等,培养他们的自信,使其性格变得开朗。在学习、生活上关心他们,以平等、尊重的态度与他们谈心、交朋友,并引导鼓励他们与不同性别同学间的正常交往,以弥补其家庭性别角色教育的缺失。

2.4 人格健全教育。

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文3

[关键词]北京;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教育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15

如今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相比几十年前是质的飙升,但事无绝对,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不久前有机会参加了一次打工子弟的课题,借此机会小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与留守儿童的问题。

1外来子女教育问题

改革开放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先富带后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城市支持农村,东部比西部先发展,大城市比小城市先发展。这个无疑是造成地区之间、社会贫富差距大的原因之一。根据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调查数据,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在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程度远大于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就如我们都知道的二八法则:百分之二十的人掌握了百分之八十的财富。2006年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升至0496,有的统计认为已达到05,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04。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大带来了人口的流动和务工人员的增多。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虽然务工人员的迁入促进了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城市面临的人口激增问题,务工人员面临的生存环境及子女的教育问题。我们的研究课题主要是围绕着打工子弟学校开展,了解一下打工子弟的教育问题。户籍的限制、不能在异地高考等都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而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无非也影响着他们的一生。北京作为首都,众多的流动人口迁入让它面临着极大的人口问题。接下来我们以它为例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情况。

跟着父母到大城市打工的孩子由于户籍和政策的限制不能进入正规的学校,为了让这些孩子接受到基本的教育。21世纪初,石景山区民间自发建立起了20多所打工子弟学校。但近年来政府集中清理不符合现代办学标准的学校,牺牲一部分利益来换取社会利益。至201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仅存4所打工子弟学校。一方面是因为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设施差,经费不足,安全保护设施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取缔之后不会影响城市的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政府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据调研结果,在打工子弟学校毕业的学生一部分回家参加高考,大部分直接上专科院校。且不说回到老家适应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有多么困难,那些留在北京上专科院校的人就失去了上正规大学的机会。务工人员的数量没有减少而学校减少,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无法接受到教育。还有就是辍学现象严重,学生心理状况问题,门槛过高等。我们应该小心呵护在城市的外来人员子女的心理情况。据之前的一次对打工子弟学校学生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的父母和孩子都希望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援助。虽然有很多人认为在什么学校并无差别,主要是靠自身的努力,所以我们应当用心保护他们一颗颗坚强包裹下脆弱的心。外来人口流动性强、所以有着户籍限制的公办学校的就学门槛,除了借读费,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通常需回老家乡镇政府开具家里没有监护人、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然后要凭务工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到流入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公办学校报名。先不说城市就读的费用,而且必须要五证齐全,这样一来,很多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务工人员就无法负担,需要在陌生的城市各处奔波会让他们望而却步。所以我们应该考虑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减步骤,尽可能为他们提供便利。

自从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大。而就我们所知,北京市政府也在尽力减少入学限制为更多孩子提供上学机会。另外还需进一步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消除“二元化”管理带来的弊端,逐步将户籍管理职能过渡为服务职能。并且应该更加完善行政监督,合理划分财政支出,切实地给民办教育以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层层监督监管,不缺位,每个问题都能找到相应的负责人,这样每个人才会负责地完成。

2留守儿童问题

在人口从农村大规模流向城镇的过程中,大多数流动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致使留守儿童规模快速扩张。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在市场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提高生活水平养家糊口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但由于各种限制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由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和教育即隔代教育,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隔代教育”问题在“留守儿童”群体中最为突出。而且祖辈的教育难免会传统,限制孩子的思想。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但留守儿童还应该包括那些即使在父母身边也由于父母忙碌几乎没有时间被陪伴的孩子。务工人员可能怀着让子女接受更好教育的心态,带他们在大城市生活,但当他们发现没有这样的机会和精力时,许多人会选择把孩子留在家里跟着爷爷奶奶或其他亲戚生活。但童年是一个孩子品行的形成期,没有了父母的教导和陪伴,会是多么大的缺失。而这样的亲情缺失会给孩子带来很多影响。留守儿童因为亲情缺失可能会内心封闭,对这个社会持有恐惧的态度,不愿意融入集体,融入社会,脾气暴躁等。而父母不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小问题会积聚变大而有一天会坍塌无法挽回。因此,应该防患于未然,提早采取措施。政府应该提高乡村的教育水平,缩小教育差距。社会也应该表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形成友善的氛围,社会会更加温暖。政府应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促进二、三线城市的发展,打造地区发展特色。让人们可以就近选择工作,不必再离家打工。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和留守儿童问题间的联系

当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务工地得不到良好的教育,他们往往成为留守儿童。这两个问题息息相关,互相影响,也是看似相互矛盾不能缓和的。政府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立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为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大环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不仅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更要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和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发挥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学校、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对于农村的留守儿童最重要的是心理建设,所以我们应该让他们的精神生活丰富,无暇陷于痛苦。一是提供心理咨询,时刻观察学生心理的变化。二是要提供丰富的课余活动,尤其是小学,应注重素质教育,避免让还是孩子的学生陷于无穷尽的作业中,积极引导他们形成开朗的性格,弥补没有父母陪伴的缺憾。三是提供优质书籍,让他们有书可读。总之,一切都会向好发展,这两个问题不是无解的哲学题,每个方面做好了,就会迎刃而解。

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文4

关键词:农村 留守儿童 教育

“留守儿童”是指农村流动人口(其中80%左右是农民工)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具体而言,是指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分离并“留守”在农村的少年儿童。

一、留守儿童在受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格发展不健全。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对人格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留守儿童的父母有的半个月或一个月给家中打一次电话,有的外出打工夫妇一年才回家一次,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许多孩子出现了内向、孤僻、自卑、不合群、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顽皮任性、冲动易怒、神经过敏、逆反心理强等问题。

2、学习较差。大多数"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心不在焉,应付了事。部分“留守儿童”陷入一种新的“读书无用论”,看到没上过什么学的父辈照样能在外打工挣钱,留在农村的孩子们觉得“这书读不读也没啥区别”。

3、思想品行问题较多。父母由于长期在外,大多采取“物质(金钱)+放任”的方式来补偿,对子女的伦理道德、法制教育关注较少,致使子女好逸恶劳、摆阔气,产生“拜金主义”等思想。又由于监护人的特殊性,只要孩子不犯大错,监护人对其行为一般不过问,因而缺失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导致部分留守儿童纪律散漫,不遵守规章制度,迟到、旷课、逃学、迷恋“网吧”等。

4、安全隐患较多。对于环境适应能力较差,自制力较弱的孩子来说,加强安全防护工作至关重要。但由于学校、家庭之间存在安全衔接上的“真空”,学校不可能面面俱到,监护人又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防护能力,导致留守儿童伤人或被伤害等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

1、城乡二元制结构造成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在打工地入学的高昂费用及各地不同教材影响教育衔接,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2、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认识到教育是最大的投资,而认为其是最大的负担。

3、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巨大落差。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4、农村学校课程设置与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

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方法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

2、农民工流入地的教育部门应加快解决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入学就读的问题。政府要制定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在父母打工的城市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免除不合理收费,使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待遇。

3、构建一个以“留守儿童”为中心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保护网络,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因人落实教育保护方案。

学校方面:开展法制安全讲座,促进“留守儿童”教育保护工作的开展。适当开设心理教育课程,充分利用学校阅览室、图书室、兴趣小组等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老师要加大家访力度,随时洞察学生心理,通过家访、座谈、结对帮扶等办法,给这些学生以更多关心。针对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在情感发展上缺少支持的现状,教师要及时进行角色置换,由单纯学习上的指导者转换为关注和疏导他们学习、生活、情感、心理等问题的临时父母;抓住节假期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使学校、家庭产生合力效应。

家庭方面:留守儿童父母应主动配合学校工作,在外出打工之前,一定要将自己在外打工的情况、联系方式等告知学校,并主动地与学校加强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孩子身心发展的状况;要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和沟通,最好每周联系一次,还要经常与临时监护人保持联系,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要利用打工的淡季,尽可能多回家与孩子团聚,做到挣钱与关心子女教育两不误。

社会方面:大力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留守”儿童的氛围。各媒体、单位、组织、个人都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留守”儿童成长做出努力,建立“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适当开展少年儿童活动,弥补儿童离开父母后的空虚感。有关部门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整治,加大社会闲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共同营造孩子积极向上的良好环境。

4、发展是硬道理。留守儿童不仅仅是教育问题和生活问题,更是经济体制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所有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让我们共同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消除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提高未来劳动者的素质,为建立起和谐、安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作者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殷世东,朱明山.中国教育学刊[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2006.88-90.

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文5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应对策略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叛逆时期,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因此,在这一时期,如果家庭教育缺失或不正确,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青少年由于思想道德滑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家庭环境对于个人的成长极其重要,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我们不应该忽略家庭因素,只有找到了影响青少年自身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才能够对症下药,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教育方法不正确,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

在青少年的成长历程中,家庭教育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方法是否得当,不仅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影响着青少年世界观、人身观的形成,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不良的个性,产生不安份的心理因素,如果在受到社会不良外界因素影响,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目前,家庭教育方法不正确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当下青少年的父母多为“70后”群体,这个群体是在“棍棒之下出孝子”传统观念成长并深受影响,一些家庭在子女教育问题上,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无视青少年独立的人格,藐视青少年强烈的自尊心,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强调子女无条件的服从,采用强硬手段对子女施压,这种偏执的教育方法,或者给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心理阴影,或者使孩子的心灵受到创伤,产生更大的逆反心理。这种教育方法,不仅增加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心理隔阂,还容易使青少年采用同样的暴力方式对待他人,久而久之,再受到社会不良人士的诱惑,容易将这种家庭暴力转嫁到他人,从被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2.采用过度溺爱的家庭教育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的子女由于是独生子女,而受到家长的溺爱。这些家庭的父母、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将孩子打扮成“小皇帝”、“小公主”,过分娇宠子女,尽量满足子女的需求,并且无原则的迁就、袒护、纵容子女的过错以及不良行为。长此以往,导致这些“小皇帝”、“小公主”长大以后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在与人交往中自私自利,追求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满足,走向社会以后,一旦遇到挫折,或者要求得不到满足,很容易采取违法手段,,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

3.采用“散养式”的家庭教育方法

采用“散养式”的家庭教育方法,主要是两类家庭,一类是留守儿听家庭,父母为生活所迫,或者外出做生意,或者出外打工,贴补家用,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孩子从小在爷爷、奶奶家或者在姥爷、姥姥家长大,或者是在自己家中由老人照料。一种是父母事业有成,由于生意或者工作因素,整天忙于交际应酬,大多数时间都不在家中,很少在家里陪孩子,只是满足孩子物质上的需求,沉醉于自己的事业,很少与孩子耐心交流沟通,导致孩子在社会上放任自流,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孩子缺乏辨别真善美的能力,物质上的满足又增加了孩子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如果再受到社会不良因素所诱惑,很容易沾染上不良习俗,久而久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教育内容的偏差,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

在青少年的成长道路上,不仅教育方法不正确,容易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教育内容的偏差,也容易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目前,受社会不良观念影响,一些家庭在家庭教育问题上,教育内容产生严重偏颇,一些教育思想与健康的教育理念背道而驰。教育内容的偏差,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

1.偏激的思想观念影响着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

青少年正处于懵懂时期,社会意识比较淡薄,对于社会的各种现象辨别能力比较差,作为一个社会人,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容易受自己生活周边环境以及父母长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最初价值观念的建立,家长的言传身教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受自身生存环境影响,或者自身素质比较低下,在言谈举止中,容易产生一些消极、落后的思想言论,更有甚者,有些家长还会在孩子面前流露出对周边环境以及社会的消极不满情绪,家长的不良情绪,不利于孩子科学意识的形成,同时,也会影响到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导致青少年对于周边的环境或者人群产生不信任感,甚者怀疑各种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的可行性,久而久之,这种情绪容易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干扰下,外化为的犯罪行为,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2.功利主义思想以及自身劣迹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家长功利主义思想较为严重,并且在家庭教育中,将这种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其中,家庭教育内容的“偏颇”,浓厚的功利主义,影响着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家庭教育的功利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过度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过度强调“前途”教育的重要性,二是偏重于“金钱”教育,使得孩子从小就对金钱有着很大的欲望。总之,家长功利主义思想,偏重式的教育内容,有损于孩子健康全面发展。另外,父母身上的劣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未存在成年人好奇心强,善于模仿,作为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如果不注重自身的言行,存在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恶习,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心灵上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父母自身劣迹的言传身教,不良行为行事,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巨大。

三、结语

总之,青少年的成长,家庭教育环境非常关键。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反之,如果家庭教育缺失,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自身的言行,就容易给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所以,作为父母应在家庭教育中尽职尽责,关爱和帮助孩子,培育优秀的性格品质,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以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开放.浅谈犯罪学视角下家庭教育缺陷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J].才智.2014(15).

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范文6

关键词:父母;儿童;教育义务;教育权利;学校教育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11A-0010-05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①不仅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也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责任人。父母教育权,即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父母教育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教育权而存在的自然权利。然而,随着国家教育权的扩张,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成为国家教育权的主要代言人,父母将越来越多的教育权直接委托给了学校。因此,学界认为,父母教育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二是,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1]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权利是父母教育权的主体部分,父母委托给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权利,衍生出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会与儿童和学校这两个主体发生法律关系。那么,对父母与儿童、父母与学校关系的探讨也就成为研究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的重要视角。

一、父母与儿童――父母的教育义务与教育权利

(一)父母教育的缺失与迷失

在教育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一些客观社会环境问题和错误的子女教育观念,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受到一些错误儿童观的影响,以及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的冲击,部分父母迷失于“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这一问题上。

1.父母教育的缺失

目前,父母对子女教育的缺失,主要发生在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②中。或者由于外出务工,或者由于工作繁忙,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处于缺损甚至是完全缺失的状态。2013年全国妇联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儿童有3581万,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这些孩子往往是在有人“看护”,而无人“陪伴”中成长。《报告》研究显示:由于长期和父母分离,留守儿童生活、学习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说,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父母教育的缺失主要受到客观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当下社会的一个硬伤,不易治愈,那么,社会上还有一部分儿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却是因为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当下,人们有一种共识,即:为追求效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部分父母将自己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完全委托给了学校。尤其在一些“高水平、高标准”的幼儿园,幼儿园老师成为了高级保姆。父母通过支付高昂的学费,获取“更专业的家庭教育”,认为“高水平”幼儿园老师比自己更有“育儿”经验,更有能力教育好孩子。当然,有些家长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陪孩子,他们尝试用金钱来弥补。他们确实为儿童考虑了,只是忽视了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对孩子最好的教育是陪伴”。名义上,这些父母为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剥夺了这些孩子接受父母教育的权利。

2.父母教育的迷失

首先,在错误儿童观影响下,父母行使教育权往往忽视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个体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或者把儿童视为自己生命的延伸,或者把儿童作为自己的绝对占有物:一是,父母往往倾向于在孩子的生活中寻找自己生命的大部分意义,使得父母的爱和关心可能过分亲密或者感情化,可能过于严苛,或者可能让孩子太有依赖性[2];二是,父母也会将儿童对其的物质依赖和精神依赖,作为其对孩子绝对占有的理由。甚至一些父母在孩子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供你吃穿,你就要好好听我的话,你没有权利质疑”。因此,父母也就不会把孩子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而是将父母的教育权威绝对化,完全凌驾于儿童的合法权利之上。其实,无论是父母将儿童仅仅看作自我生命的延伸,还是认为儿童是自己的绝对占有物,都是将儿童生硬地“捆绑”在“我”之上。也正是这种过度的依附性、占有性,导致父母不能正确对待儿童,进而不能正确行使教育儿童的权利。

其次,商业消费文化的渗透造就一代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的“集体狂热”。“我是学习教育学的,虽然明明知道让孩子赶着上各种辅导班、艺术班会让孩子很累,对孩子也不一定好,但是我能怎么办?如果别人的孩子都上各种班,而我的孩子没有上,我担心孩子长大以后会恨我。”一位教育学老师如是说。本来上辅导班和艺术班对儿童而言,是一个提升自我的途径:上辅导班,可以提高儿童的学业成绩;上艺术班,可以为儿童创造更多开发潜能的机会。然而,错就错在部分父母的急功近利,赶鸭子上架,以至于迷失了基本的方向。尤其是,当父母教育面对外界诸多选择,而陷入迷茫、惶恐、不安时,通常就会通过随波逐流来寻求暂时的庇护。当下,父母有太多的担忧,担心孩子被社会所抛弃,担心孩子没有好的将来等等。然而,为了追求更好,有时反而弄得更糟。孩子对父母的逆反心理愈加强烈,“父母皆祸害”不仅是孩子对父母的反抗,也是对父母追逐“好教育”的反讽。

(二)父母教育的理性回归――认真履行教育义务和行使教育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从以上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动词,如“关注”、“教育和影响”、“引导”、“预防和制止”、“正确履行”等,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负有全方位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不仅仅是教育理念的倡导,更是父母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

1.父母应当履行“陪伴”的义务

父母“陪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父母应当留在儿童身边,陪同儿童一起成长;二是内容上,父母应当与儿童保持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并对儿童成长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需要特殊的保护和关怀,而在这一方面,父母负有首要的责任。父母有照顾儿童的衣食住行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可以转移、委托的。但是,父母还有“陪伴”儿童成长的义务,这种义务原则上是不可以转移、委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见,只有在由于客观原因父母监护职责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监护职责才可以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管人的教育义务。因此,除客观原因外,父母必须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意味着父母不仅应当为儿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要“陪伴”他们的成长,并提供适时的教育指导。即使由于客观原因,父母不能亲自履行教育义务,仍要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③,积极鼓励父母亲自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如,《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特别规定了对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的教育指导。尤其针对留守儿童,指出留守儿童父母要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承担对留守儿童应尽的责任;父母中要有一方在家照顾儿童,有条件的父母尤其是婴幼儿母亲要把儿童带在身边,尽可能保证婴幼儿早期身心呵护、母乳喂养的正常进行等。

2.父母应当认真对待教育子女的权利

首先,父母行使教育权利必须基于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存在这一前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一个真正的人是拥有独立自主意识,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智,做出选择,承担责任,通过反思不断完善自我的人。作为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能意识到自身是其所经历和所做事情的一个单独的、统一的和持久的主体。”[3]这就要求父母要把儿童看作独立的个体、不同于自己的独立的人,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有意无意地压制、扼杀儿童的独立性、独特性。在法律上,儿童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儿童权利公约》主张儿童是独立的个人,是家庭和社会的成员,享有与其年龄以及发育阶段相适应的权利。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独立的权利主体存在,父母就应当把儿童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人来看待。

其次,权利即自由,父母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在父母教育自由的范围内,父母享有充分的话语权,父母也应当建立一种教育自信。这种教育自信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孩子的自信。父母对自己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当然这种“最大利益”不仅是父母认为的孩子的最大利益,也是基于儿童本身发展的“最大利益”;父母对儿童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对儿童的信任、尊重,把儿童看作一个不同于自己的独立的个体,拥有自我意识和独特的个性,以及自我成长的能力。同时,父母要积极主动地去形成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意识,适当“放手”让孩子自己去成长,为孩子留出发展的空间。尤其,随着儿童作为独立个体的不断成熟,父母应当为儿童留出足够的空间,给予儿童成长充分的理解与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可见,父母行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也是一种需要认真对待的艺术。

二、父母与学校――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

20世纪以来,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教育的中心已经从过去几百年的家庭里不可逆转地转到了学校里。学校成为儿童教育的主要场所:一方面,大部分儿童走进学校。并且,随着儿童的学习年限大幅度延长,儿童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另一方面,学校倾向于承担日益丰富的综合角色。随着学校在儿童的道德和个人发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学校教育和父母教育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模糊。[4]随之而来的是,父母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越来越重要,参与学校教育成为父母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也成为讨论父母教育权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领域。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即父母享有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在义务教育普及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的父母教育权被学校所取代。同时,有研究表明,“父母参与他们子女的教学活动,将有助于学生对学校的正面态度及良好行为的建立”[5]。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作为父母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儿童教育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日本学者结城忠认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主要有三种:第一,知情权,即父母有权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标准与方法、进课堂听教师上课的权利等。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义务为父母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二,提案发言权。父母有权利在学校采取某些决定、措施之前得到说明理由的机会,而且有权对该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共同决定权。父母有权处于与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同权的地位上,共同参与、决定某些教育上的措施和决定。[6]

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本应是父母教育和学校教育建立实质教育联系的主要桥梁,父母教育也应当与学校教育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在当下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父母直接放弃了学校教育参与权。认为学校教育是学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或权利干涉学校教育。因此,父母与学校就不会建立一种实质性教育联系,父母与学校偶尔的联系也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学校通过父母向学生施压,以实现学校管理的目的。二是父母滥用学校教育参与权。当下,部分父母出于过度的溺爱心理、维权意识等,滥用学校教育参与权,直接影响了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这也侵犯了教师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目前,学校与父母的沟通一般仅停留在学生管理上。对此,笔者有切身的体会:笔者上小学与初中都在本村。有一位同村同学小花(化名),她的父母是我们班同学家长中唯一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家长,平时也会对她进行家庭辅导。在小学和初中,小花的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后来,我们一起考入县城的高中,被分入了不同的班级,成为寄宿生(一个月回家一次)。然而,仅仅一年的时间,这个原来我们眼中的佼佼者就成为了典型“问题学生”,不仅学业一落千丈,而且沾染了很多不良嗜好。最后,小花放弃了高考,仅在毕业的时候来学校领取了毕业证书。小花的巨大转变,让笔者不禁对她感到惋惜,也更让笔者反思这样的“问题学生”是如何形成的。假如说,小花的父母和学校保持着一种经常的、稳定的联系,学校定期向小花的父母反映她在学校里的状况,小花的父母就可以及时了解到孩子的情况,在孩子出现问题时及时做出反应,后果肯定不会如此糟糕。然而,在现实中,往往是等到学生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学校才会通知父母到学校。此时,学校与父母的联系,基本上都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而并不是出于真正的教育学生的目的。

如果说,前述情况是父母缺乏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那么,接下来这一种情况就是父母滥用参与学校教育权了。近年来,随着父母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父母与教师在教育孩子上的交锋不断[7]:2016年4月27日上,一位班主任在衡阳船山实验中学教室被一个家长扇了三四个耳光。理由居然是正常的全班轮换座位,她的孩子被轮到后排去了。[8]一位在农村小学工作的女教师也曾向笔者讲述过类似的案例:在她的班上,学生小佳(化名)经常不交作业,她批评了小佳几次。后来,小佳的爸爸气势汹汹地来到她正在上课的班级,当场质问她为什么对小佳不好。最后,幸好校长出面调解,这件事情才得以解决。父母不当行使教育参与权直接挑战着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也会对儿童教育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父母应当认真对待学校教育参与权,不仅需要增强学校教育参与权的意识,也需要提高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学校教育参与权的能力。同时,从父母行使学校教育参与权的现状来看,加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不仅需要父母作为权利主体积极主动地去认真对待,也需要国家、社会的积极引导。然而,当下我国关于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还没有明确的教育法律规定。仅在一些教育政策文件中,指出要加强父母的学校教育参加权,并且也只是集中在学校管理层面。如教育部2003年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2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父母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为:父母主要通过家长委员会的方式行使在学校中的教育权。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等。但是,目前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④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构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实质性教育联系,理应成为我们未来关注的一个重要教育问题。

三、余论

基于当下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教育义务、滥用教育权利的现象,家庭教育立法是时展的迫切要求。父母教育义务和教育权利是家庭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正如有研究指出:家庭教育法要重视规范父母的教育行为,规定父母不正确行使、无能力履行监护权、教育权时,有关机构代为行使有关权利的办法等。[9]当下,随着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凸显和家庭教育问题的不断涌现,家庭教育立法已经进入立法日程。一般而言,家庭属于私域,是“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的领域。但是,家庭也需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婚姻法》就是法律介入家庭,为婚姻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更多的是要制订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保护。如,针对有些父母不能履行教育义务的现状,应从法律上规定父母具有“陪伴”义务,并且要求国家给予父母一定的物质条件支持。这显然并不会损害家庭作为私域的独特性和自主性,反而有助于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从而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可见,法律的规制为父母履行教育义务、行使教育权利划定基本的行为底线,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父母”与“家长”是一组使用频率较高的近义词,但是在已有法律法规中,“父母”一词使用频率较高,并且更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使用“父母”一词,指代法律用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②参考《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的研究,本文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分别指: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居住地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原居住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流动儿童是指随务工父母到居住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

③“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主要来源于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1款: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④据笔者对五所普通县城中学的调查,家长委员会代表的推选,是学校直接根据父母学历的高低、在县城工作等条件确定。这是因为:一来,该校的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居住的村庄一般都离学校较远,交通不方便。二来,近年来,大部分的学生家长都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可能参加家长委员会的会议,家长委员会的出席率一般也只有10%到20%。家长委员会只是行使一些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消极的权利”,一般不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基本人权篇[M].周宗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56.

[2][3][4][澳]布莱恩・克利腾登.父母、国家与教育权[M].秦惠民,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72.94.32.

[5][6]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31.132.

[7]樊未晨.家长VS老师:明争与暗斗[N].中国青年报,2016-05-09(09).

[8]张树波,黄科昕,池雅勤.一女家长校内掌掴怀孕女教师被行政拘留[N].潇湘晨报,2016-05-01.

[9]朱磊.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执法主体[N].法制日报,2015-03-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