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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1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2
关键词 新疆南疆地区 法律意识 差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 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 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 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 ,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阿依帕瑞?艾力.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之培养.陕西师范大学.2014.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3
【关键词】法治 现代法律意识 培育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
要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需要让公民从宏观上、整体上去把握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本质,而且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来看,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就是要构建现代的法律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价值取向: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应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从法律形成的历史来看,现代的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经济因素、社会结构因素、观念因素等主要因素,马克思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民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具有普遍性,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我国的发展轨迹与西方发展有明显的区别,在内忧外患的复杂背景下,决定了那一时期的国民都应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集体的利益大于一切,集体意识的发展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国民个人意识不强,从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来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由此可见要想培养我国国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是重要途径之一。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应努力实现公民意识由“权力本位”意识向“权利本位”意识的转变。从我国的法律文明史来看,从最初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都是以刑罚为主的法律典籍,虽然其中也有少量关于债务、婚姻、侵权等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归根到底还是强调以刑事处罚来规范社会关系,还有我国古代,以农耕为基础导致的一些权利观念的先天缺乏,无不显示着传统的法律意识中,公民的权利意识都是比较缺乏的,所以在构建现代社会,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应由传统的“权力本位”转到如今的“权利本位”。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还要强调利益多元化与维护社会利益的统一。对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人们对权利的观念表现为,人们能够意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和精神的生存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们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在遇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后,应积极地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斗争。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公民对自己的正当权利的追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也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的过程中,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各种利益之间能够互相的制衡,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下去。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应该追求自由与理性自律的统一。从法律条文上的自由的涵义来说,是指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即公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某件事情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中,自由也是目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权要素。但是自由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哲学家们也说过“不影响他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由还是需要理性的自律来约束,所以说自由是指公民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需要建立平等意识,坦然面对合理差别。平等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价值基础,也是人与人进行沟通的基础,平等需要利己心的主体把他人也作为利己心的主体,所以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求主体确立与其他主体在人格上平等的观念,形成主体自主、自尊、自信、自爱的独立人格,以确立主体的现代平等意识来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马克思也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并不是平等的天国,每个人的天赋、能力的不同会导致竞争结果的不平等,这样就产生了一定的贫富差距,而这贫富差距也恰巧是市场竞争得以展开的驱动力,所以能否以正确态度来对待现代平等与差别的辩证统一关系,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否成熟的重要判断标志。
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
要培育现代的法律意识,还应该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笔者认为有: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等。
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树立“法律规则至上”意识。法制建设的观念基础和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必然要求就是法律信念,树立“规则之上”的意识,就是指只有社会中有各种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并且破除我国封建社会中遗留下来的“权谋”意识。相反,如果社会中没有共同遵守的制约各种不合理行为的规则,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个人的各种行为都是如履薄冰,这就很不利于社会发展。法律的出现及法律的正义和目的性无疑使得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有规可循”,也使社会变得更加的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
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育正义理念。目前社会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如何能使这种状态有所改善是国家、法律应该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古代的集权制和小农思想的特点导致公民的整体意识强,而个人权利意识薄弱,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比较麻木且漠不关心。所以在现代的法律建设中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个人都应该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积极地与侵犯人进行斗争,而不是得过且过逃避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意识,政府应带头尊重个体的权利,鼓励社会个体行使自由权利,倡导人人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自由等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正义理念中的权利意识和相互性才能在公众中得到真正认同,也能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公共理性精神。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使得“先国后家”、“先集体后个人”的思想在我国公民心中根深蒂固。传统思想中认为个人是整体的一个部件,个人是附属于国家的,而没有西方人心中的公民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在现代的法律意识中,我国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等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个人自由应该建立在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之上。所以在培育现代法律意识中,应该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具备公共理性的精神。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方法介绍
首先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特点来看,法律具有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及高效率等诸多优势。从目前我国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表现来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就强,也较能符合现代经济和政治的要求;而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地区,如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就较为淡薄和传统。由此可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在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应该加强经济建设。
其次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自“依法治国”政策的提出,法律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不仅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感觉。所以在“依法治国”工作展开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让社会生活有法可循,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下建立和谐的社会。
再次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及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要人们对自身权利有正确的认识,在自身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之时,可以用积极的斗争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对法律执行人员及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即应该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及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从根源上整体提高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4
关键词:农村 法律意识 劳动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58-02
在2016年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 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岁之间。
2.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并详细访访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40―70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包括初中)97%,高中以上的占3%。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男女比例:男40%,女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工作年限:10年以下占20%, 10-20年占20%,20-40年占50%,40年以上占10%。
(5)民族比例:汉族占50%,朝鲜族占50%。
(6)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95%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过“五险一金”,65%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90%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如果发生劳动纠纷:100%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
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起到积极意义。
政府应加大社区和村委会的法制工作建设,在硬件设施、软件配备、人员配置等方面投资建设,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战略。
(三)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5
关键词 偏远地区 执业律师 执业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10.070
On the Pligh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s
Practice in the Remote Areas of China
WANG Jianhua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the status of lawyers in the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aw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s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but compared to the prosperous c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any remote rural areas and the poor status of lawyers lack of resources has become a big problem. To take seriously and study the plight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mote areas and to solve the balance of resource allocation of the grassroots lawyers is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s remote areas; legal practitioner; practice dilemma
1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现状
1.1 律师执业地域分布不平衡
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半数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城市,一线大城市的律师比例占了全国的百分之50以上,其中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和四川10个省市的律师人数均已超过万人,并且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也比较向往到大城市来工作,逐步向一线城市进军。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甚至在我国很多西部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无执业律师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还存在174个县无律师情况。
1.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环境不佳
1.2.1 偏远地区律师外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外部原因来看,基层地区大多位于我国的西部地区或者偏远山区,环境恶劣,交通不便,公民收入较低,甚至没有规范的律师行业市场。究其原因,偏远地区一般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给律师的执业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在处理完案件之后,由于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所获取的报酬与其他的大城市相比更是比较偏低的,付出的精力与获得的回报尚不能成一定的正比,于是很多偏远地区的律师在基层服务一段时间之后纷纷去往大城市寻找更多的机遇,留下来的律师寥寥无几。
1.2.2 偏远地区律师内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内部原因分析,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甚至没有法律意识,在律师与当事人以及与相关人员的之间的交流沟通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很多偏远地区,小城镇,不仅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而且公众存在一种厌诉的思想,认为惹上官司十分麻烦,宁可自己私下去解决也不想通过咨询律师和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被不断地扩大化,最后难以收场。不仅如此,人情官司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基层地区尚欠发展,小城市人口数量有限,法制教育尚未普及,人们遇到问题往往第一时间是想看自己有没有所谓的关系,想通过走所谓的捷径来解决问题,通过各自的社会关系,人情关系来解决法律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已经将基层地区的法律市场弄得十分混乱了。
1.3 偏远地区律师资源配置不足
小城市收入低,公民缺乏法律意识,人情网复杂;大城市收入高,公民法律素养较好,公检法的司法程序更加有力。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向往大城市的发展,而偏远地区律师也逐渐减少。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扶持基层律师的发展,以及“律师走基层,送法进社区”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如果偏远地区司法内外部环境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那么我国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将会一直存在。
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存在的原因
2.1 人情关系导致司法不公
偏远地区之所以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其根本问题在于,偏远地区大多是小城镇,人口数额有限,人们之间相互都比较熟悉,或者都是熟人。在司法机关办案,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认识的人或者是朋友,而此时,法律不是衡量案件的唯一准则,人情关系往往影响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力,如果不愿意同流合污,那么他们的案源将会面临危机,如果也去追寻人情关系,那么律师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更何况在偏远地区中存在着一种官官相护的情形,在他们看来反正天高皇帝远,只要不出现什么大疏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都会保护共同的利益,形成了极其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方面的进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阻碍。
2.2 公民法律意识偏低
(1)偏远地区教育水平偏低。我国偏远地区的公民相对于一二线城市所在公民而言所受的教育水平是偏低的,所以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也偏低。而公民的法律素养也会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产生影响。
(2)偏远地区公民自身素质偏低。由于案件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座沟通的桥梁。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公民来说,“法律”二字对他而言似乎就是天方夜谭,从来就没有接触过,更有甚者认为,惹上官司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事情,他们宁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到最后关头不会咨询律师提讼。可见,偏远地区的公民法律素养应该要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教育部门的普法懂法活动中不断提升不断进取。不要形成“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的两难场景。
2.3 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
(1)律师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律师这个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换言而之经济发展决定律师行业的发展。我国基层地区都是一些偏远地区、贫困山区,相对于大城市来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该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公民平均收入较低,相对而言律师收入也会偏低。而在一些的沿海城市,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公民法律意识较强,故律师收入也会较高。
(2)偏远地区律师收入偏低。在偏远地区,许多群众的思想就是与其花几百块几千块去打个官司,最后还不一定胜诉,不如把这个钱花在走人情上,说不定反而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案源少是导致收入偏低的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就是人情关系。为什么要说到人情关系呢?因为在基层地区,一般都是小县城,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律师和当事人相互根本不认识,但是总会有共同认识的熟人,或者是通过所谓的熟人介绍而来进行法律咨询的。相互之间有了那么一点点关系又抹不开情面,按照标准收费,别人会觉得这个律师真不懂人情世故;不按照标准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那律师的收入肯定是比原定较低的标准还要低一个级别,更何况有时候熟人找你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帮助,也不好意思开口询问费用。长此以往,基层律师收入只会越来越低。
经济发展较慢,案源少,人情关系等导致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很多律师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就转战到大城市去打拼,相对而言存在更大的机遇和工作机会,以及更多的薪水和更加公平的待遇。
3 如何改善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
3.1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法律素养
虽然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法学教育方面也是遍地开花,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却是良莠不齐。也许在大城市的公民因为文化程度,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在基层地区的公民文化程度较低,甚至大字不认识一个,法律意识缺乏,没有基础的法律素养。很多基层公民一听到要打官司就觉得是惹了大麻烦,甚至基层地区很多法盲的存在使得基层律师举步维艰。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普法懂法工作,政府方面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一定执业经验的基层律师进行下乡进社区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群众学习基层的法律知识。各大高校也可以组织法律专业的学生就近的基层地区进行三下乡活动,或者对小初高学生的普法活动,向大家传授基本的法律意识。
3.2 加大偏远地区法律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力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我国对于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加大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例如:2016年的“1+1”法援,志愿者计划、送法律到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尽管更多的法律志愿者下到基层宣传,进行普法活动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但问题也随之浮现――偏远地区有志愿者但留不住志愿者。对此,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首先,要保障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的人才输送,号召应届毕业生及其从业律师去往基层地区进行志愿活动。其次,国家和基层地区政府应当给予法律服务志愿者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或者相应的补助。
3.3 改善偏远地位律师执业环境
改善偏远地区的律师执业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律师来到偏远执业并留住人才。包括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社会经济,提高偏远地区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对偏远地区司法环境进一步进行优化,减弱人情关系等案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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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6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病人及家属对医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护理工作中法律意识却十分薄弱,特别在病人病情危重、变化快,抢救任务繁重,潜在的法律纠纷就极易发生。因此,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需要迫切提高,应学会应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约束自己,强化护理安全意识,确保病人生命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病历书写上,要将自己书写、制作的医疗执业依据病案,视为法律上的证据,将来既要为自己维权用,也可以为患者、其他法律部门作为诉讼证据用。床护理记单是记录护士治疗、护理及病人病情变化等各项工作,要反映病人的真实情况,但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且缺乏对法律意识的认知,易造成护理记录错记、漏记,使护理记录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病人的病情变化,出现护理记录与医生病程记录不一致,这种记录上的不一致造成病人及家属对病案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一旦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就极易产生纠纷。
慎对自己的处方权、出具医学证明权。无论是开具处方,还是给病人开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都要以自己执业诊查中了解到的医学信息和相关理论知识为根据。要坚持法制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