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城市燃气 初装费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并列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的多个突出问题,予以集中专项治理,使得有关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取消,再次成为行业发展中讨论的热点。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城市燃气初装费从历史沿革、作用等方面的介绍,并借鉴本地区上市公司重庆燃气集团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初装费收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参考其他省市的方法,给出合理的建议。

一、初装费的含义

城市燃气初装费(又称接驳费)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全国经济发展,重庆市作为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管道燃气迅速兴起。当时,市政府倡导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出资建设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因此,凡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单位和用户都需要交纳初装费。这种初装费开始由燃气企业代政府收取,专款专用。而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燃气企业的改制,初装费已由过去的行政性收费转变为企业经营性收费,其收取的方式和内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燃气初装费是城市燃气企业收取的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站、配气站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设施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

二、重庆市初装费标准及重庆燃气集团账务处理方法

(一)初装费标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包含“征收用气初装费”,“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物价局在《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重庆市居民用天然气安装的初装费为每户1150元,商业、集体用户初装费为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200元收取。该价格文件在2000年后未变动,重庆市主城区一直按照此初装费标准执行。

(二)账务处理方法变更。以重庆燃气为例,2009年以前,该公司对初装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按《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所收取的初装费计入“专项应付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对应项目竣工结算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将该部分转固资金由“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

然而,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初装费应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按合理期限(不低于10年)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重庆燃气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向主管部门请示对初装费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变更。获得批复后,该公司将初装费从“专项应付款”改为“递延收益”进行核算,并按合理期限进行分期摊销确认收入。实现了前文所述的行政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的转变。

三、初装费收取的意义

(一)弥补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的整体情况看,虽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相比全国其他城市乃至国外同行业,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前路漫漫。后续的城市安全保障、主干管网建设和应急调峰设施设备的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我市主城区的管道燃气管网建设及市场开发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但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具有持续投入的特点,保障管网设施的维修、维护,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均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外,随着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区域外延,城市燃气也将逐步向城市郊区、县城及乡村发展。在这些经济水平不高,管道燃气市场规模较小,发展速度偏低的地区,更需要通过初装费的方式促进市场开发和持续投资。初装费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补贴天然气配气成本。城市燃气行业在公用事业领域率先推进市场化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些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到位,不同用户类型间的交叉补贴普遍存在。从重庆市天然气发展历史来看,在民用气市场发展之初,为了迅速开拓天然气市场,政府在制定价格政策时,更多的倾向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采取低价政策吸引用户。时至今日,虽然经历了多次价格调整,但在燃气价格上依然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整体价格水平仍然偏低。初装费的收取部分弥补了居民低气价所带来的亏损和为用户自有管道提供维修、维护的部分成本,提高了用户的安全保障。

(三)吸引社会资本提升行业活力。城市管道燃气的建设特点决定了其初期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加之市场开发需要周期,前期用户少,用气规模小,现行的燃气价格水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让投资者达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对本行业的投资。只有活跃的竞争市场才能提升用户的满意度,才能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力,初装费的收取符合城镇燃气行业的特点,具有合理性。

四、周边城市的经验

自2001年,财政部便要求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后,各地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域城镇管道燃气发展的不同情况,形成了以下处理方法:

(一)纳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吉林地区将初装费更名为燃气外管网建设费。2011年1月1日起,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再向天然气用户收取,一律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天然气用户转嫁费用。

郑州地区将初装费更名为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郑州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杭州地区将初装费更名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商收取的,且预埋费由14元/平方米调整为21元/平方米。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收取。成都地区取消初装费,但安装费价格高于重庆地区的初装费与安装费合计。依照成都市物价局成价工〔2002〕130号的有关规定,天燃气安装包干费收取标准,按高层与非高层及二环内外区分,价格在3000-3750元之间,超长部分据实结算。

五、结论及建议

随着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燃气初装费收取方式以及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初装费已主要用于燃气工程建设及安全保障等。因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以避免影响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对用户的普遍服务。

基于城市燃气发展现状和初装费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周边省市的做法,先采取适当过渡政策,继而将初装费提供的服务内容纳入燃气价格体系,统筹兼顾,通过建立科学的价格体系实现全成本计价,公平负担用气成本,最终规范初装费的成本核定及费用收取。

参考文献: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2

一、LNG建设项目业主责任与义务

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由市(区、县)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业主单位承担所属地的LNG项目建设任务,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市(区、县)应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尽快确定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筹集资金,建设天然气中心气化站、市政燃气干管及小区庭院燃气设施。

(二)建设单位应依据所在地的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地产项目及商业、公用、工业用气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方案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负责气化站、市政燃气管线的安全维护;负责终端用户(居民、商业、公用、工业)的点火供气、用户服务、安全运营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每年不低于两次对终端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加强燃气用户的安全教育,燃气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工程建设

(一)民用住宅

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自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起:

(1)凡在市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项目,在申报立项时须包含管道燃气工程部分。

(2)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时,必须包括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3)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包含管道燃气专业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燃气专业列入监督范围。

(4)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总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房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核实该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纳入工程造价,不得再向住户另外收取此项费用。

(6)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的管道燃气设施。

2、在建住宅工程

在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均须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在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其合同约定履行。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居住建筑在年底前,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应与管道燃气建设单位密切配合。

(2)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建设单位应尽快制订计划和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开发、改造。

(二)公建、商业用户

1、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能源项目,应当选用管道燃气,不得新建燃煤燃油设施。凡已立项的,但尚未动工或基础尚未完工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管道燃气专项报批。

2、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以燃煤、油为燃料的公共、商业建筑,须在年底前改用管道燃气。市环保、质监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

3、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须以燃气为燃料的高层公共、商业建筑,应采用管道燃气形式,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应于年底前完成改造。市消防、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

(三)工业用户

1、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气项目应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2、对现已使用LPG、柴油和重油做燃料的工业窖炉(锅炉)应采取积极措施,限期于年底前整改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从而在年改用天然气,具体由市经贸委会同环保、质监部门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有关费用优惠措施

为了尽可能降低LNG的单位成本,使LNG的售价达到或接近城市居民和用气企业可承受的水平,在LNG工程建设期间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应给予优惠,以鼓励企业投资城市基础事业,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降低LNG售价。对下列有关费用予以优惠:

(一)城市管道燃气(LNG)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的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提供,收费从优。

(二)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工程中,压力管道监检费、竣工测量费等相关费用予以优惠。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3

近年来,随着燃气项目纷纷投产运营,燃气行业悄然兴起。燃气行业的开始对社会各个方面有着广泛影响,例如,它能够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200_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现将200_年燃气安全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燃气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阜阳市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滤布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太和县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来指导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的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局在年初与平安液化气站和团结液化气公司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企业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压滤机滤布 (三)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_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于6月13日参加全县“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大戏院广场设咨询台,设置彩虹门,利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进行广泛宣传。

(四)突出重点,严格管理,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我县燃气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突出重点,严格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燃气市场管理工作。

1、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燃气办负责。

对照燃气站点进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城镇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我局转发了有关文件,制定我局《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方案》,整治时间为半个月。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我局成立了组织,抽调5个人,一台车,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坚持每天二次上路巡查。经过治理,基本上遏制乱倒气、乱充气的势头,共收缴导枪15把,送检过期钢瓶100多只。

3、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

开展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将两个重大危险源,团结液化气公司和平安液化气站进行了登记,及时掌握情况,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我局将在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努力实践“_”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确保一方平安。

(二)加快办证,使燃气市场合法运营

与各业务单位积极配合,按照燃气经营企业办证程序,尽快完善手续、发放证件,使我县燃气市场合法运营健康发展,以利于我们的管理。

(三)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在明年,我局将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工商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职责。在规划布局、经营点管理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出一套新的管理模式,确保安全不出事故。

(四)继续加强宣传 正面引导

我局将做到双管齐下,一边加强管理,一边加强宣传教育,将利用各种机会积极、扎实、广泛、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条幅、传单、宣传车等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生产,强化企业及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正确引导,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监督液化气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转眼间,到万福燃气公司上班已经20天了,也学到了不少关于天然气的知识,现在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以前自己对天然气这个行业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所以很多东西都要从头学起,我觉得这也是一个-

锻练自己的机会,我通过看资料以及本部门不定期的培训让我学到了好多,同时我也通过网络浏览了相关的网页以及了解了相关的知识,一步一步积累行业知识,加强学习,以便自己能尽快地入行。

以下是这段时间所学到的一些知识:

1.掌握了天然气的基础知识:形成、分类、优点以及用途;

2.大概的了解了一下天然气的各个产地和大型接收站;

3.对整个园区各个厂的地点以及公司铺设的管网也差不多熟悉了;

4.了解了场站内天然气的工作原理;

5.熟悉了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的签约合同);

体会:

1.天然气作为国家的新兴能源,它是一种清洁坏保的优质能源,有效的改善了空气质量,西气东输为环保立下了一功.

2.武宁工业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我们公司打下了攻围的基础,铺好了战场,只等我们去占领。

3.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得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适应工作需要,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争取最短时间内转正式员工。

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经历,是我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得益于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同事的照顾关怀,工作能力得到了较大的进步,积累了更加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下将今年工作的主要情况向在座的领导和同事做以下汇报,请领导和同事们多多指正。

一、思想进步情况

在科学技术不断改革创新的今

天,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发展需要。因此,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之余抽出时间,关心时事政治,学习先进理论。通过学习,使自己的观念得以更新,业务知识不断丰富,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我始终以敬业不息为信念,把宽以待人、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做到自尊、自重、自律。时刻以公民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关心同事,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凡是要求遵守的规章制度,我自觉遵守;凡是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积极参与。

二、年度主要工作成绩

采气工程日常的工作,以解决现场采气工程方面的问题为主。针对套压高、油套内气体含硫化氢、油套环空保护液不合格等情况,深入分析并提出措施建议,使套管压力得到有效控制。对普光气田气井套管进行监测,共安排套管取样285次,实际完成套管取样247井次,实际完成取样计划的87%,为解决气井套管异常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避免套管腐蚀,加强环空保护液对套管的保护作用,共对10口井进行了环空保护液的加注施工,有效改善了套管异常情况,取得较为明显的治理效果。针对普光1井压力异常现象,对普光1井进行了泄压及压力恢复实验,证实技套压力来源于技套内部本身,油套压力来源于陆相层位渗漏,风险在可靠范围内。针对p102-3井筒堵塞造成不能正常生产的问题,参与对该井的注热水解堵施工和连续油管施工,使p102-3井恢复正常生产。参与对p303-3井采气树壁厚检测施工, 对前期确定的采气树腐蚀速度较快的部位进行检测,重点监控采气树各检测点腐蚀速率,是否出现坑蚀、冲击异常腐蚀、敷焊层是否出现脱落(气泡)等异常腐蚀情况,以了解采气树内腔腐蚀状况。对井下压力计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了井下压力计接入scada系统进行数据远程传输查看,并达到数据自动记录并保存在中控室的服务器上。对p104-1井下压力计出现两次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维护,保障了井下压力计正常使用。参与申报并获批专利一项,获得普光分公司qc成果三等奖一次。

三、存在的不足

在工作中,我也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工作经验仍很欠缺,工作上很多时候考虑不够周全,在工作计划的编排和工作的轻重缓急的把握上不够到位,导致工作开展困难,延误一些重要工作的开展时机,为此还需要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认真学习和借鉴经验。二是工作中吃苦和钻研精神不够,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时不能够及时跟进、解决,导致工作滞后。三是综合协调能力较差,在与领导和同事沟通中不能很好的把握交流、沟通的技巧,在协调各同事配合的时候没能做好沟通,很多时候把握不住沟通的重点,导致在与其他同事配合上存在漏洞。四是工作中存在心态浮躁、失衡的现象,工作中存在偏激的情况,不能做到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工作,还需要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个人修养。五是业务水平仍显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往后还需要加强工作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四、工作目标

普光气田开发进入新的篇章。在这一年里,作为采气工程技术员,切须加强井况问题分析研究及采气工程难题攻关,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及时解决井况问题,为气井安全、平稳生产作出努力。普光气田作为国内首个“三高”气田,是个出成果、创新技术的好地方,自我要求今年完成科技成果和qc成果各一项。针对自身不足,还需要努力学习和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加快自身成长,力求成为普光气田一名优秀的技术员。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4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未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珠江三角洲经济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尽管各城市发展状况各异,但城市能源结构无可争议地发生了巨大变化,燃煤。燃油—燃气无疑成了优化城市能源结构的主旋律。城市燃气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更是城市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城市燃气己成为各级政府造福市民,体现政绩的主要工作。

如今,随着深圳、广州等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的成功发展,各中、小城市也相继走上发展适合自己实际的探索之路,在此,谈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

1.1燃气专业规划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燃气规划是专业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要与城市能源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既体现以气化率为主要发展目标,又侧重于将城市燃气发展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充分结合。在发展居民用气的同时,其它类型用气的规划比重也应提高,以适应商饮业、工业用户及清洁燃料汽车发展的趋势。

1.2气源选择要因地制宜,近、远期规划相结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随着我国南海天然气开采、利用能力的提升,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天然气这种清洁燃料必将成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首选气源。据资料显示,我国天然气可采资源超过10.5万亿m3,加上从俄罗斯、中东及中亚各国引进低温、液态天然气的可能性增加,为今后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的气源打下坚实基础.近来广东省政府己将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项目提上议事日程,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确定中远期天然气气源提供了信心保障。

然而,从近期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发状况来看,天然气利用仍为不现实,从规划角度看,城市气源的选择应使现实与预见性相结合,选择以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纯LPG或LPG混空气)来完成天然气供气的过渡,已是普遍得到专家及业内认可的有效办法: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能适应市场经营,机动灵活,有利于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完成向天然气供应过渡,实现中、远期以天然气为主的目标,又不妨碍近期燃气用户的发展,最终走上可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

2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健全行业管理法规,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行业管理工作是我国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由于燃气行业的管理牵涉的行政主管部门较多,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法规及监督体系,逐步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

2.1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燃气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属国家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因而它脱离市场,排斥竞争,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在当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过程中,行业管理面临严重的不适应性。尽管国家有关燃气管理法规己明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城市燃气行业协会,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燃气公司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异,管理机构重叠,相互协调不易,行业管理难度大。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理顺燃气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属性关系,建立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便管好这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和社会影响面广的行业。

2.2健全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顺依法行政,城市燃气行业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关系到社会稳的定,居民的生活质素,以及社会物价指数等。国家已经出台了《城市燃气产业政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及文件,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每个城市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状况。各城市结合自己城市的实际,在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条例,城市燃气法规既要体现政府职能,又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如深圳、佛山、广州、惠州等市,在城市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行业管理、优惠政策、技术规范细则,从而做到行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行政。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市政建设档次高、速度快,而城市燃气企业普遍存在组建时间短,技术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城市高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城市燃气供气管道化的进程中,政府对城市燃气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对城市燃气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3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由于城市燃气发展中包含一定的政府行为,相关产业政策也明确规定城市管道气的发展在一定区域宜统一经营,这样的市场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局部性垄断经营。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监督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积极性,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应积极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难,建立监理工程师上岗制度及有关评审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普及燃气发展的基本常识,提高市民监督意识及能力,加强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3重视燃气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燃气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燃气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管理文件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记录等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它不仅是燃气工程竣工的最终反映,也是运行管理、扩建、改造的唯一依据。同时,它也是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对其规范化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许多城市如:南海、湛江、惠州等市由于建设初期工期紧、任务急、没经验,没有意识到工程档案的重要性。由于重建设、轻管理,至使许多工程档案或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随着城市建设及燃气工程的发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包括技术档案归档制度、技术资料借阅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做好管理的保障。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先进、高效、可靠的管理手段,建立起完整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应数据库,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档案资料的利用率,避免事故的发生,为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和城市总体建设服务。

特别强调的是城市市政干管的技术资料应及时上报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归档,使之真正成为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一个组成部份,提高技术资料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发展。

4重视电脑信息化管理在燃气行业中的应用

城市燃气管道供应是一个集用户发展、设计、安装、燃气供应、事故抢修和生产调度的复杂过程,其最终日标是安全、优质,高效地供气。这就要求燃气企业的管理必须规范化。而就企业来说,除了日常气站及管线巡查、维护保养、供气作业外,用户发展、来电咨询、工程设计安装以及用户户内设施的维修等工作任务也十分繁杂,各环节分工细,环环相扣。从用户报装,到工程安装、竣工点火及安全供气,抄表收费等,都要求企业有一套高效,准确的协调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一套集信息采集,信息传递、处理、反馈、决策参考及信息整理归档等功能的电脑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协调指挥公司运作,以提高效益及服务水平,是燃气企业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

建立适合各城市燃气发展现状的电脑信息管理系统是个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大量专业技术大员、管理人员参与研究;并在不断实践中完善,发展,只有投人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努力才可能做好。

5重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近年来,各种燃气事故是燃气行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30%的事故是由于设计缺陷、工程安装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因此,为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运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

首先,设计、选材方面,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要有预见性,能适应长期安全运营的要求以及中、远期规划发展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及总体设计方案的指引下,在具体的气站、市政管、庭院管、引人管及户内管部份应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的选择一些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c工艺方面:采取优化工艺管线、集中挂表、计算机抄表系统、设置管道井、气表及户内管暗装等;材料设备方面:采用进口设备、阀件、PE管、铝塑复合管、卡式气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插接式接头等,以解决传统设备材质安全性、耐腐蚀性差,安装施工不方便,使用寿命短、维修率高等缺点。为适应现代住宅标淮的要求,在户内管线的设计上也应打破一成不变的要求。综合协调,合理解决厨房与卫生间、起居室等空间的平面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合理,使用方便,环境清洁,使设计更具合理性、实用性、美观性。特别强调的是在深圳、珠海等城市行之有效的“以设备保安全”的思路值得提倡,在条件允许下,特别是关健设备,尽量选择进口设备,有利减少维修及安全事故,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保障生产。这样,燃气工程才能够得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发展,既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又减少事故隐患,为安全营运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把好材料质量关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一个难题。

其次,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要树立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结合城市地理及气候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的施工、验收标准,如:提高燃气管线严密性试验标准、强度试验及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重视现场技术交底,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按设计的走向、宽度、深度、坡度进行开挖,严格监管焊接、防 腐、下管、回填等夫键程序,提高城市管网的安全性 及使用寿命。所有一切,都是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 理体系及组建高素质施工队伍为保证的。

第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应有力地监 控。在依法行政的同时,燃气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都应有序,并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突出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消防、劳动、质检、物价等部门在燃气项 目中的管理、监督、引导作用。严格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或强化城监部门的执法队伍,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设备、生产和供气服务等方面各尽其职,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安 全管理,防火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大修、更新计划,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处理事 故隐患,真正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范文6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公安消防部门被动地大包大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难度将越来越大。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 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杨鲁豫20__.8.9

《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__.8.9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