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执法;危害;原因
近几年,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但同时管理中的暴力执法事件呈上升趋势;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增多,城市管理责任愈加重大,在这个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与摊贩之间的冲突愈加严重,对暴力执法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已刻不容缓。
一.暴力执法相关研究综述
暴力执法狭义上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是对相对人实施的违法的强力袭击或强制行为,广义上是指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切强制行为,包括合法和非法的强制行为。本文中所说的暴力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执行法律,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辱骂、殴打、围攻、强行扣押没收物品等伤害行为。案件主要发生在摊贩治理以及拆除违章建筑与处罚违章停车行为两个领域。
近几年学术界对暴力执法进行了一定的关注,针对的研究,在国内主要集中在暴力执法的案例研究、原因、危害以及对策分析等方面。但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不管是从理论或实践上都仍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如何解决还缺少全面、权威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系统;而国外的城市治理模式与我国的不同,是由警察来当任行政执法的任务;在研究方面,主要体现在城市管理机制科学、高效、公开方面。因为体制和发展过程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管理制度,要结合国情,根据实际探索我们自己的解决方式。
二、的危害
在城市管理的暴力执法中,不仅危及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双方的生命安全,同时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一)引发执法相对人的暴力抗法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很难调和,被粗暴对待、执法人员待人不公、生计物资被没收等因素,使得执法相对人与执法者之间的矛盾易被激化,双方极易爆发冲突,引发暴力事件,近几年中,摊贩围殴或伤害执法人员的案件屡见不鲜,执法人员的行为往往带来的是相对人的暴力反抗,而处于弱势群体的摊贩易引起周围群众的同情而引发较大的群体暴力事件;暴力执法以及暴力抗法威胁着双方人员的生命安全,威胁着城市的稳定发展。
(二)导致执法经济成本的提高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防止管理相对人额反抗、提高执法效率,逐渐在硬件设施上进行投入,针对一般的执法并不需要配备大量的武器装备,但是在城管执法中,为了压制管理相对人的反抗,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量占用资源,使得经济成本不断提高。
(三)破坏执法者形象
执法者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但是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的粗暴的执法方式使得公众对城管有了偏见,而城管执法人员对于这部分偏见由于其对自身地位的不正确认识而引发更严重的暴力执法,如此的恶性循环使得公众对执法者的偏见愈加深刻。执法者代表的是法律的执行,而暴力执法本身就是对依法执法、对法律的践踏,暴力执法就是对自身形象的贬损,更让自己走到公众的对立面。
三.的原因
(一)暴力执法是我国社会转型和现有城市管理理念的必然结果
暴力执法大多表现在城市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执法方面。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不断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弱势群体生存问题成为城市治理的难题。而一些政府部门盲目追求“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些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被看作影响城市的现代化,成为重点“整治”、“整顿”和“打击”的对象,暴力执法的对象多数就是这类弱势群体。
(二)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忽视了执法过程的正当性
现阶段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尤其是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同时,大量的编外人员的存在,其素质普遍不高,甚至还不具有高中学历,或是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充当“临时工”,很难保证执法的质量;其次,暴力执法是以暂时的效果换来执法的不公,而引发的纠纷恰恰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得不偿失。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今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虽然一些法律法规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所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和完善,导致执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执法缺乏合理的法律标准;同时,自主裁量权过大,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管理相对人不满处理结果而引发的双发的冲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住房、就业等压力,无业人员、下岗人员等转换为摊贩谋生,带来了更多的城市问题,为了改变城市面貌,在城市管理中双方的利益角度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在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作为政府主要职能之一的城市管理,其行政执法在创建服务型政府中扮演着重要地位。我们应该加强服务型城管的建设,同时不断加强对暴力执法的对策研究,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促进摊贩的规范建设,减少暴力执法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莫于川.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2]孙为新,张德宝.浅析城管执法中公务化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绥化学院学报,2007(4).
[3]刘卓芳.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J].社会科学家,2009(8).
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盲道;视残者权利;管理;法治化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and),是指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宜为中黄色,也可采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颜色。盲道作为城市无障碍设施之一,是国家政府关爱视残者的体现,是国际化大都市、现代城市的标志之一。城市的无障碍化,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有效的盲道设置能促进视残者获得更多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由于失明所带来的各种限制,对视残者心理、生活和就业等许多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一、盲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盲道建设和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如《规范》规定盲道应连续,但不少盲道被障碍物占用,造成盲道的断裂,不仅商用设施、普通市民随意占用,而且公益设施如市政设施中地下井盖的铺设、绿化植物等也在占用盲道;还有不少盲道遭到磨损、破坏后,没有得到及时的维修与完善。再如《规范》规定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盲道至少要设在相距0.25~0.5m处,但城市常有盲道紧挨这些障碍物的情况存在。更深一步讲,客观环境也会影响人的心情和健康,因而社会现实中的盲道问题会在家庭中衍生。出行不便,盲人经常被迫呆在家中,缺乏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身体素质易下降,易产生孤独、自卑、狭隘以及失落之感,不利于身心的健康发展。
二、原因分析
首先,从社会普通市民的角度看,在于他们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意识淡泊。现代社会对保障盲人对盲道的使用权利还处于道德机制的约束阶段,有一种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缺乏自己独立的思考、判断与自治意识。
其次,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政府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维护与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其二,规划不合理,缺乏长远、系统性考虑。比如先有道路和其他设施,后有盲道。其三,部门间职责不明、推诿管理,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作出规定;其四,对视残者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度不够,没有充分考虑他们的出行权等正当权利。
三、解决对策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内涵是人权在城市生活中的充分实现和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控制,明确市民、社会、国家各自在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分工。其中人权不仅包括政治上的权利,人身权、社会权、尊严也在范畴之中。
因此,解决盲道问题,首先要坚持在城市盲道的规划管理中以人为本,真正关注关心视残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国家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基本常识,改变市民原先淡泊的主观认识,让他们有合理使用甚至主动维护盲道的社会管理的自治意识,进而影响行为方式,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推行。
其次,进行法治化、系统性管理。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包括要素和结构,并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产生功效。盲道好比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要素,是构成社会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它要素与它要有合理的结构即合理的联系和组成方式,才能让这个系统发挥良好的功能。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好比结构,有完善的法制与优良的管理,才能建设和维护好盲道,为盲人出行创造便利,实现他们的出行权等权利。因此需及时制定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授予政府权力,对盲道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有制约,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确定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权归属,避免相互推诿。同时外部环境对系统也有重要作用,因此要营造让市民正确使用于主动维护盲道的社会氛围,“内外”兼顾,才能达到功效,解决目前存在的盲道问题。
最后,国家要鼓励和发展社会组织参与类似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多维角度关怀视残者,保障出行权等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中小城市 城市管理 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大型城市的发展日益完善。伴随着国家城镇化发展规划要求,中小城镇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发展规模也不断壮大,在提高国家城镇化率,缩小城乡差距,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下,中小城市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为突出。相对于大城市建设的清晰来讲,中小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引起了国内政界及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而这其中中小城市管理问题最为引人注目,因此中小城市管理中的问题成为了当前国内理论界讨论的较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一、我国中小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城市不合理基础设施严重滞后
我国中小城市在其发展过程当中更多地关注于城市形象的塑造,而对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显得较为“冷淡”。在国家推出加快城镇化水平的要求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速度逐步加速,特别是中小城市的日益兴起和中小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发展中的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同城市的整体发展出现了不协调的问题。城市规划及城市发展过程中更多地是关注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特别是中小城市在发展过程当中更多地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很难与城市建设的合理规划、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配套。中小城市发展中的不合理之处,例如城市道路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相关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中小城市的管理,同时也影响中小城市建设的质量。
(二)中小城市人口密集经济运行质量不高
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特别是近年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人员流动,出现人口大量流向东南沿海的局面。人口大量向城市的拥挤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特别是在资源配置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带来很大的压力。同时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在中小城市发展过程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方面的差异导致大量外来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与中小城市的发展及对人员的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环保意识、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较弱,因为大部分外来人口均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中小城市管理同个人利益之间出现的矛盾会较大城市激烈。同样是追求经济利益,为此城市发展过程中受到体制、经费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不良习惯和旧观念会自然的带入到城市发展过程当中,中小城市的整体规划、管理和建设同个人的利益出现博弈。管理与被管理的就一定存在矛盾,就必须处理好这对矛盾,行使有效的管理。
(三)环境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相悖
随着中小城市规模的壮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工业的发展,生活垃圾及城市工业“三废”排放量迅速增加,另外在中小城市发展中对于垃圾的综合处理及无公害处理率极低,这就会造成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噪声污染日益严重,这些都同中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健康发展目标相悖。中小城市的环境发展状况同中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出现相悖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小城市发展过程当中主管上更偏向于经济的增长,重建轻管的观念还没有真正的扭转过来,管理意识滞后,在城市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的问题,这就会造成城市发展过程中资源的浪费和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再加上城市管理上的整治不力,中小城市环境就会迅速恶化。
(四)中小城市末端治理障碍重重
中小城市末端治理障碍重重主要是指在中小城市的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的管理对象同大城市差别较大。主要的管理对象和管理难点是城市的低收入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二者作为城管日常执法中主要对象,从主客观因素来讲要较城市市民的管理难度大,因为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条件下,并非是城市管理机构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处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末端”,经常会出现城管人员在一线执法时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中小城市管理的职能宽泛,就更增加了城市治理末端的障碍。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职能日益扩大。当前,中小城市管理中一些不属于其管理职能的,其他管理部门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中小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经常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产生冲突。
二、我国中小城市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一)城镇化在近年的扭曲发展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进程务农的农民和城市发展过程中已有的无业人员对城市管理特别是中小城市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他们当中大部分人从事的是城市生活当中较低档次的行业,靠体力活的收入或是小本经营,在城市生活当中很难拥有一个好的就业机会,收入较少,大部分处于无照经营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状态下,这对于中小城市的管理来说是其存在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城镇化扭曲发展的现状还表现在对其发展投入的不足,随着中小城市发展过程当中规模的扩大,就需要更多的发展经费的投入和补充,但是目前从大多数中小城市发展的投入现状来看,对其发展投入严重不足,例如:中小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公共产品的投入不足,造成中小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标准不达标,严重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
(二)中小城市管理对象具有特殊性
对于中小城市的管理来讲,其管理的群体和管理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在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出现问题的群体是弱势群体,例如进城务工但是没有找到何时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是城市生活当中没有固定收入和没有工作岗位的城市低收入者,对于他们来讲生存的基础主要是依靠小生意的经营来维持,而他们大多数处于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的状况当中,一但执法部门将其商品和工具没收,他们的收入来源随即没有了保障,生活就会陷入到窘迫的状态当中。由于生活所迫、生活压力和周围人的冷漠态度,他们就可能走向歧途,他们中的一些人会铤而走险、暴力抗法,这样矛盾就极端激化了,这是因为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行为出现失常的概率大大上升,一旦控制不住,就容易爆发。中小城市管理对象具有特殊性,同样是中小城市管理中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中小城市管理者队伍建设滞后
中小城市管理者队伍建设的滞后问题是我国目前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中小城市的基础设施和人才引进条件同大城市相比之间的差距较大,一些具有高水品和高学历的城市管理人员大多数会选择进入大城市获得更多的发展机
会,为此中小城市管理者成为了一个受冷落的岗位。目前工作在中小城市当中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的人员。因为中小城市的管理管理的对象是基层的普通百姓,执法的内容和执法的方式等等,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此对于中小城市管理者的要求是要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执法人员,但是中小城市管理实践中的人员情况却相差较大,在基层的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城市管理人员运用野蛮手段、粗暴方式进行执法的现象,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
三、提升我国中小城市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城市管理体制
在中小城市管理过程当中应该将完善中小城市管理体制放在首位。主要可通过建立施工现场规范管理联动机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工程开工前中小城市管理的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由政府统筹在城市发展的宏观层面做出合理发展规划,禁止私自开工和不合理开工建设;完善中小城市管理体制,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养事不养人”的管理模式,加速中小城市当中公共配套设施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进程;完善中小城市管理体制,需建立中小城市管理投入长效机制,将中小城市投入纳入到财政城市管理维护费经费当中,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
(二)健全中小城市管理部门联动机制
健全城市管理部门联动机制首先需要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建立拓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在争取政府政策大力扶持下不断吸纳社会资金的投入,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以商业设施带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拓宽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其次建立中小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联动机制,城管、公安交警、水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的初步设计会审,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设计后将工程设计方案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公用基础设施验收。健全中小城市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提升我国中小城市管理水平。
(三)以人为本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
在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以人为本”就要求政府关注民生,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目标。在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是各种利益的一个重组过程,中小城市的管理是对公共政策的一个实施过程,在管理过程中要照顾到不同群体的有效利益。但是在中小城市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的群体,以人为要保障不同群体利益的实现,要充分尊重群众自食其力的选择。在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各个不同的群体均会有自己的立场,为此作为管理者就要尽自己的只能对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进行协调和配置,不能以牺牲民生需求来规避管理上的难题,对百姓生活进行粗放管理。
(四)加强中小城市管理队伍建设
中小城市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其管理队伍建设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这就要求中小城市管理中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提升中小城镇的管理水平。同时在人才引进、录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通过择优录用方式及人才储备方式,将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中,逐步淘汰不合格人员,在中小城市管理队伍当中要形成竞争机制,使其内部人员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加强中小城市管理队伍建设作为不断提升我国中小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势在必行。
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城市社区;城市管理体制;问题;思考
城市管理体制,是由城市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队伍及管理约束机制诸多要素组合构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是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通过城市政府行为进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整体联动,建立起集指挥、协调、管理于一体的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本文将以社区居委会为切入点来分析时下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一、我市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市(唐山市)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社区管理的现状和客观需要来看,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角色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社区居委会本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却成了政府的下属机构,承担了大量行政职能工作,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经常性的、临时性的工作难以计算,可以说是“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条线”。目前,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
2、社区群众参与意识不强。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可见社区居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居民比居委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社区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
3、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不顺畅。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社区管理体制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
2、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3、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三、加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新形势下,各地对社区管理体制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如上海、北京、沈阳、大连等地自1996年以来,就着手进行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实践表明,加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要发展,需要改革和创新,同时要坚持立足实际,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改革和实践,现结合唐山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建议:
1、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落实“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检查)、社区挂牌及设点服务等项目进驻区的,均实行社区工作申报准入审批。对准入的项目及匹配工作经费等内容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需要社区协管的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关部门下派其自身职能工作时,要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实行“有偿服务”。同时,严格规范准入程序,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对进驻情况进行检查,对情况变化需要撤出的,履行撤销手续。
2、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引导社会力量依靠社区成员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社区的良性格局。拓宽社区居委会参与社区自治的渠道,规范和引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完善社区工作者考核、奖惩制度工,加强社区居委会队伍建设。优化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年龄、文化、素质结构。
3、增强对居委会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帮助
多渠道解决居委会工作经费问题,把政府资助居委会的措施制度化,同时居委会的经费来源也应该多样化,培育居委会的“造血”功能,兴办一些经营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适当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还应该进一步强化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
4、改进居委会的工作方式
要进一步完善居委会的服务功能,扩大居委会工作对象的覆盖范围,科学制定居委会的工作的方法,充分发挥居委会境内企事单位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居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居委会的工作纷繁复杂,任务繁重,单纯运用传统的工作方式难以完成上级的要求和居民的需要,通过工作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一定会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提高满意度。
5、突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
居委会的发展动力来自于居民,应充分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发挥居民自身的潜力,并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关注居委会的建设,调整自治与完成政府交办工作的关系,才能把居委会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参考文献】
[1]赵勤.社区管理[M].中国劳动保障社会出版社,2007.
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1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城市建设观念陈旧
城市建设观念与当今城市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划意识淡薄。出现诸如“规划是纸上工程,建设是形象工程,管理是虚无工程”这类规划跟着建设走的怪象。二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导致在行为上把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忽略了城市辐射功能的发挥,忽视了城市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领导干部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经营城市的理念,短视城市管理的作用和价值。
1.2城市管理体制不顺
部分领导受部门利益的驱动,本位主义思想较为严重,加上部分职能交叉,使部门间有利益时争着管,造成大量宝贵资源浪费在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上。主要表现在:一是职能交叉,责任不明。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众多,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及各指挥机构、开发区和街道(乡镇)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管理城市的职能,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复现象;二是“头重脚轻”,权力过于集中,出现了一些违章行为有权的看不见,看见的无权管的现象。三是执法主体散乱,各自为政,分头执法,形不成合力。1.3城市功能不健全
城市功能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基础功能和价值功能。基础功能主要体现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这是城市价值功能发挥作用的必然条件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我国有些内部交通不畅,城市供水能力不足,园林绿化水平低,城市环境质量不如人意,城市形象不佳,城市参与国际竞争。价值功能是指城市在经济系统中的经济地位和价值体现价值功能直接影响城市资源的配置效率,影响资源在城市的聚集。如果城市的价值创造能力不强,一方面会使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浪费,同时也就缺乏对资源进一步聚集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使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成为空中楼阁,缺乏必要的物质支撑。2中小城市建设发展的新思路2.1更新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认识首先,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投入的政策导向,不失时机地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其次要进一步强化规划意识,在具体行动中努力增强“规划三性”:一是科学性。严格按照“规划一支笔、建设一张图、管理一盘棋”和“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二是严肃性。规划一旦确定,就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即便是由于形势发展确需变动,也只能允许按法定程序作局部的变动和修改。三是延续性。规划的实施必须一以贯之,“一张蓝图画到底”。2.2理顺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
一是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变多头执法为城市综合执法;二是加强分级分层管理,充分发挥部门、街道和社区管理城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属地管理,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下放事权;四是加强社会监管,鼓励和组织各界群众参与城市管理。2.3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供水排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等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规划及时建立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库,以规划建设的时序来安排指导基础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切实改变项目建设的随意性。
2.4集中精力,切实落实城市规划
落实规划的关键是严格按照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分布进行,拆一片、成一片。对城市关键中心地段,政府要严加控制,把它建成较高档次的城市综合体,以增添片区的功能特色。在居民区建设上,政府必须切实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尽快使水、电、灯、话、路形成网络化,充分利用居民区现存的有限空间,及时有效地做好县城建设红线控制工作。
落实规划,最大的难题是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综合运用经营城市的观念和市场经济的办法筹集城市建设和管理资金。首先,要以经营的眼光规划城市,强化城市的特色,塑造城市品牌,形成土地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其次,以经营的手段建设城市,善于利用市场机制,利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资金发展城市。再次,要以经营的方式去管理城市,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人力作用资本及相关衍生资本进行集聚和重组经营,并把营运收益重新投入到城市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的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增值。2.5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管理跟不上,最好的建设也是枉然。首先要加强市政、园林等基础设施的管理。抓好绿化、净化、亮化工程,持久有效地开展城区绿化活动,做到设施完备,绿化完好,街头整洁有序,夜色多姿多彩。其次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努力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要在加快特色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工业“三废”的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整治,进一步强化对新污染源的控制,决不允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认真对待城区的大气、水质、噪音污染问题。
3总结
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让我们意识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市建设管理系统应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为立足点,加快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 毛博. 城市建设发展模式探究[J]. 中国建筑,2012.
[2] 孙勇. 国内外城市管理工作对比[J]. 现代建筑,2011.
城市管理的问题范文6
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今天,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化、企业化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物管市场和物管模式,在物业管理立法方面更是有所欠缺。文章基于我国目前城市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全面分析城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城市物业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国物业管理也迎来空前规模。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10.5万家、管理规模164.5亿平方米、从业人员711万、年营业收入3500亿元,百强企业虽仅占行业企业总量的0.2%,但年营业总收入850亿元,占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年总营收的24.3%;管理面积32.18亿平方米,占全国物业管理总面积的19.5%。①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物业管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范围界限模糊,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区稳定。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调整城市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则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中也有所提及。2003年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1]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1月26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3月16日上午通过的《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规范城市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对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效力。但其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的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了配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物业管理水平发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学者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地方物业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就出现了不一致。《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对物业管理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至少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我管理方式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和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2]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对物业管理定义时,直接认定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唯一模式。该条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只适用于调整业主委托物管企业这一单一管理模式,而无法调整《物权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主导下的物业管理模式更具专业性和效率,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业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立法缺陷导致其他模式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二)物业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边界不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产权进行了界定。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遇到实际操作时根本无法实施。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看,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边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区的水电供给设备是否为业主共有?水电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到底由谁承担?现实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模式下,城市物业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以建筑区划“红线”为借口,规避了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其使用寿命,确保物业增值保值。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心应放在物业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上,而不是过多的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供给,消防等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内容。现实是物业企业成了万金油式的管家,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三)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对于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问题,条例未做相应规定。业主大会不能以大会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权利机关。《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实际上界定了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业主委员会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操作实践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业委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业委会难以单独承担责任,对于业委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3]。由于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有业主承担。这就导致业委会享有民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民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权利被滥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1.依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条款说明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可以选择专门的物业企业管理,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管理。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物业发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较高的城镇中心区,物管企业管理更具专业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业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城乡结合地区,自主管理更具优势。这类地区大多数居民是农村转城镇户口,部分业主还没有适应“购买服务”的消费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明确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环卫、绿化允许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决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因此,重构我国物业管理模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2.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目前,我国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规范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相关规范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在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尤为必要。应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吸收今年来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4]。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等内容。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应当将是否由政府行政权垄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部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而且使物管活动有法可依,解决之前立法的相关冲突。
(二)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由于业主组织缺乏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提升。有关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各地方争论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5]。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缺乏明确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行使权利受阻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因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也难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另一方面,应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业委会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业委会财产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归属于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可以进一步理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实现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便于业委会过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支付。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物业纠纷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发生量较大、案件标的小、问题琐碎纠缠、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特征。物业纠纷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程序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倡导下,以调解为主的人性化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我国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物业纠纷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之时。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已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三个地州市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引入第三方调解物业纠纷,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解放了审判资源,促进了问题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一举多得,效果明显。
(四)建立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物业投诉的情况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在服务质量上。我国目前已在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多领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行业也亟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物业管理系统纳入诚信评价体系,针对投诉多、投诉之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将其拉入物业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不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文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城市问题,2013(9):78-81.
[2]张农科.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与再造[J].城市问题,2012(5):2-14.
[3]宋安成,段本和.完善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思考[J].上海房地,2008(2):54-56.
[4]董磊.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