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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价值;效益价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①其内容十分丰富,而且众说纷纭,普遍被认可的价值有正义、公平、自由、秩序、效益等等。法的这些价值内容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法律价值体现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不同的社会环境、时代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在制定、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时,应以这一法律价值作为其核心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在满足对人的需求方面所应具备的积极意义,其体现的是法律援助制度与人的需求的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的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内容。但是,作为一种由政府承担的,让弱势群体免费获得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有其特殊的研究意义。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法制观念的发展,法制文明不断受到重视而所产生的。其最早产生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政府同意穷人可以免付诉讼费进行诉讼。②其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平等的获得法律救济、享受法律权利。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是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其宗旨的。因此正义价值,一直以来都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最重要最受推崇的价值。相较而言,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与正义价值相冲突,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
二、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分析
(一)法律效益的定义
"效益"一词原本是运用在经济学领域,其本身的涵义是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斯科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分析了交易成本对法律的影响,将"效益"观念引入法学领域,掀起了研究法经济学的热潮,法律的效益价值逐渐受到重视。
法律的制定、实施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一样,所耗费包括资金、人力物力等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并不是像空气一样可以源源不断的无偿获得,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整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每一个环节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因此,在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中,都应该要考虑到其所是否能够产生收益,能够产生多少收益。法律运作产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的比率就是法律效益。 关于法律效益,目前我国学界对其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③换言之,法律效益的外延很广,不仅仅是狭义上所理解的资金收益、经济效益,更包括法律制定与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即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或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政治效益(产生统治阶级所希望达到的政治目的或是效果)等等。对于法律效益价值的实现程度的考量,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法律对各类主体的效益需求的满足情况。例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是否如其制定初衷,产生其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满足其所针对的群体的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该制度所对应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效益的平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实施不能够产生任何收益,例如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项制度可以说没有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如果考虑不周全,导致不同群体的利益失衡,例如实施成本过高,以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实现,这个法律也不可能长久。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制定财产权和确定法律责任的规则,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对执法者的限制……都可以看作是促进高效益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资源和收入的努力。"④据此观点,最佳的法律制度、运作模式应该根据其成本和收益,即法律效益确定。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可选择的方案和模式,应该以能够产生最佳效益的为准:或是在同等收益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最低的;或是在同等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尽量使法律的运行产生高收益。
(二)法律援助效益价值中的成本与收益
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是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及实施所产生的收益与投入的成本之间差值,其价值体现在通过构建设计法律援助制度,优化配置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确保法律援助程序的有效运作,从而使法律援助活动以尽量小的成本投入获得社会主体需求的尽量大的满足。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的实现,要求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而非流于形式。
除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立法成本外,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亦即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国家投入财力,同时也需法律援助活动的参与人投入精力,这些都是法律援助制度所需要的成本。法律援助的收益则主要是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后所取得的满足社会主体需求的效果。必须看到,此处的社会主体,即法律援助活动的主体,不仅指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包括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国家政府和实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由于各主体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即使几类主体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出发点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各自的需求仍是有差别的。
除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外,受援人最直接的需求是法律援助的结果能够使其获得预期的法律利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程序公开方便,能够获得专业、高效的服务、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的需求还包括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包括提高民众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制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节省经费。而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还包括了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公平的指派、给予合理的支持和补贴,受援人能够积极配合通情达理。⑤法律援助制度的收益的最大化要求综合平衡各方需求满足。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平衡对各方的需求的满足,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
三、法律援助效益价值对正义价值的促进
如前所述,正义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否定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分析法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只讲效益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确实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正义与效益相冲突,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要牺牲一定的效益。例如为了实现正义价值,对贫困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进行法律救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仅能获得象征性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正义与效益发生了冲突,律师得舍弃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基于此就认为正义价值与效益的矛盾不可协调,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误解。笔者认为,从宏观及本质上看,效益与正义是相统一。
首先,如前所述,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的考量,不是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角度出发,而是在综合分析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对效益需求的满足程度。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提供援助者具有一定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作为一项对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制度,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者适当的退让其利益。然而,尽管在法律援助援助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对被援助者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援助者及组织者可能需要舍弃一定经济利益,但之所以这样做,其根本上也是本质上也体现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的价值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绝不表示效益价值在此就毫无意义。如果一项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各方主体的利益失衡,那么这个制度将很难很好的维系下去,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将是一纸空谈。试想,如果为了满足对一部分人正义而忽视甚至牺牲了对另一部分人的正义,一昧地强调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救济,而忽略了提供援助者的利益:实施法律援助不仅要花费时间,而且要倒贴钱,甚至也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鼓励和表扬。就算是走个形式,应付了事,对自己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提供援助者的服务积极性受到影响,最终也易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其次,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中对效益价值与其实现正义的宗旨是相辅相成的。在效益被引入法律价值领域之初,对于其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有过争论。在经济法学派的观点中,法律的效益解释并没有忽略公平,相反,有时候对于公平的判断标准来源于是否符合效益的原则,效益的背后是公平。⑥由此延伸开来,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也并不冲突。如果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合理完善,从长远来看,效益与正义二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效益价值中的"产出"中的重要一项,正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效益的重要因素。一项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是无任何效益价值可言的,相对应的,实现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才能促进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效益价值意味着追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忽略效益价值片面强调正义价值不仅不是真正的正义,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发展。可以想象,缺乏效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难以得到社会主体的支持的,实施时必然阻力重重,最终也会导致其他的价值无法实现。如前所述,正义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最终就体现由该制度所调整的法律援助活动能够实现正义。
注释: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0页。
②张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科教新时代》,2011年第2期(总第200期)
③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05页;
④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249页
⑤蒋建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⑥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69、70页。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2]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3]李龙:《法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6]张正德、付子堂:《法理学(第二版)》,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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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伍浩鹏:有效援助论,《时代法学》,2009年6月
[10]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
法律援助的意义范文2
上面的事例反映了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法律援助,比2006年增长了35%。法律援助机构从2000年的1890个,发展到2008的4043个。在乡镇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基层团体都能看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身影”,也都能看到一个个活动的“身影”,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方面,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社团参与、机构网络建设、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禁止有偿服务等十几个方面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效地推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法律援助已日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但法律援助真正走进百姓日常生活尚有一定距离。一方面由于普法宣传还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还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援助还存有高成本现象,真正无偿的法律援助和免费诉讼费还没有完全走向社会,致使百姓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
法律援助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无源功率因数校正; 谐波电流; 荧光灯; 电磁兼容
中图分类号:TN70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3X(2011)01-0200-03
Method of Improving Power Factor in Passive Circuit by Current
YANG Qing-jiang, LIU Xiao-hong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rbin 150027, China)
Abstract: The circuit by the current of passive power factor correction is widely applied in china, because of its low cost and good performance, but the circuit has relatively high harmonic current so that the power factor can't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can'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higher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 modified circuit by current to improve the passive power factor correction is proposed. Taking 28 W fluorescent lamp as the load, the experimental analysis and study are carried out with contrast method. A result that further decreased harmonic current, improved power factor and met the requirement of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in the case of not increasing cost was obtained by the modified passive power factor correction circuit by current.
Keywords: passive power factor correction; harmonic current; fluorescent lamp;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在日光灯驱动电路中,传统的电感式镇流器有体积大、功率因数低、启动电流冲击较大和50 Hz工频有闪烁等缺点,现已被以高频电子技术为代表的电子镇流器取代。在电子镇流器电路中,有源PFC电路能使输入电流得到校正,可以输出与输入电压同相位且不失真的正弦波,使功率因数拉近于1,同时具有体积小,质量轻等优点,但由于采用专业芯片,成本较高,在中小功率电子镇流器应用不具有性能价格比优势。无源PFC电路比较简单,成本较低,应用较为广泛,但大多数电路功率因数不高,电流谐波总含量高达50%左右,不能达到H级水平。本文提出了一种改进的无源功率因数校正电路,可以将功率因数提高到0.9以上,电源电流谐波总含量可以降至30%以下,达到H级水平。
1 无源功率因数校正理论
1.1 功率因数(PF)的定义[1]
功率因数(PF)是指交流输入有功功率(P)与输入视在功率(S)的比值,表示为:
PF=PS=V1I1cos φV1Irms=I1Irmscos φ=rcos φ
(1)
式中: I1为输入基波有效值;r=I1/Irms为输入电流失真系数;cos φ为基波电压与基波电流之间的相移因数。
可见PF由r(电流失真系数)和cos φ(相移因数)决定。
1.2 功率因数与总电流谐波畸变的关系
根据总电流谐波畸变(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THD)的定义[1]:
THD=I22rms+I23rms+I24rms+…+I2nrmsI1rms×100%
=∑∞n-2I2nrmsI1rms×100%
(2)
式中:Inrms为n次谐波电流有效值。
因此PF的表达式可变换为:
PF=I1rmsIrms(total)cos φ
=I1rmsI21rms+I22rms+I23rms+…+I2nrmscos φ
=I1rmscos φ∑∞n-1Inrms
(3)
即:
PF=cos φ/1+(THD)2
(4)
由以上可以看出,要想提高功率因数:一是最大限度地抑制输入电流的波形畸变,使THD值达到最小;二是尽可能地使电流基波与电压基波之间的相位差趋于零,使cos φ=1,从而实现功率因数校正。如果cos φ值小,则表示用电电器设备的无功功率大,设备利用率低,电线、变压器线组损耗大;r值低,则表示输入电流谐波分量大,对电网造成污染,严重时,对三相四线制供电还会造成中线电位偏移,致使用电电器设备损坏。由于常规桥式整流装置,整流器件的导通角远小于180°,从而产生大量谐波电流成分,而谐波电流不做功,只有基波电流做功,功率因数很低。为了增大二极管的导通角和关断角,进行了如下对比实验。
2 无源功率因数校正电路设计
无源功率因数校正方法,具有原理简单、元器件少、工作稳定,电磁干扰小等优点,在电气设备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其功率因数偏低,为了进一步提高功率因数,达到国家标准,对两种逐波整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进行了实验研究,其中改进的逐波整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可以获得更高的功率因数,具有很好的实际应用价值。
2.1 桥式整流电容滤波电路
在电容滤波电路中,当电路达到稳态后,在交流输入电压的一个周期内二极管导通时间极短,输入电流波形畸变为幅度很大的窄脉冲电流,这种畸变的电流含有大量的谐波成分,严重影响电器设备的功率因数。二极管导通角非常小,它的功率因数约在0.55~0.6之间,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
2.2 典型无源逐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2]
图1所示为一无源型PFC电路的输入电路结构,是一种由电容、二极管组成的无源功率因数校正(PPFC)电路,图中包括共轭滤波电路、差模滤波电路、桥式整流电路、PPFC电路及半桥和输出电路。
图1 典型无源逐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
PFC滤波电路通常和EMI滤波电路结合起来设计。图中L1,L2,C1,C2构成电磁干扰共模抑制电路,L3和C3构成电磁干扰差模抑制电路。当电网中有谐波侵入时,适当地选择L,C的参数,可防止高频电路产生的大量高次谐波进入电网,将L,C置于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入端,б部勺柚沟缤谐波进入整流电路。D1,D2,D3,D4构成桥式整流电路。无源滤波电路由D5,D6,D7和C4,C5组成。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电源电压为U,桥式整流输出电压设为UZ,电压最大值为Um,在t0~t1期间,电源电流经过C4,D6,C5 给串联电容C4,C5 充电,同时给负载RL供电 ,当UZ上升到Um时,UC3=UC4≈Um/2,此刻UZ≈ Um。在t1~t2时间内,U按正弦规律下降,Um/2<UZ<UC3+UC4 ,D5,D7均反偏截止,C4,C5无放电回路,直到UZ<Um/2时,D1,D2截止,D5因正向偏置而导通,电容C4通过┒极管D5以指数规律对负载RL放电,电容C5通过二极管D7也以指数规律对负载RL同时放电,电源电流I出现死区。在t2~t3开始的一段时间内,由于U仍小于UZ ,D3,D4仍不能导通,电流I继续中断。只有U高于UZ输出电压最小值,D3,D4才开始导通,电源电流┰僖淮为对C4,D6,C5充电,UZ按正弦规律上升,于是出现与正半周类似的情况,如此周而复始。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二极管导通时间明显大于电容滤波电路。由于逐流电路二极管两端开通电压大于电容两端电压,因此导通角小于改进型逐流电路。具体数据如图2所示。
图2 无源逐流电路输入特性的波形及数据
电压总谐波为0.3%,电流总谐波为51.4%,功率因数为86.8% ,由测试仪观察到,二极管导通角为759°,关断角为151.9°,电解电容C4充电过程如图3所示,充电放电时间较短,波纹幅度大,谐波大。像这样的逐流滤波电路很难使大多数电器设备达到相应标准。
2.3 无源逐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改进方法
在无源逐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的基础上采用一辅助电路,即从负载取信号源。取信号源有电流限制,频率限制,电压限制等,控制效果差,如负载为容抗负载,控制效果也很差,所以输出负载为纯阻性负载,能使信号源更加稳定,进一步提高功率因数,减小电流谐波,它能使一般用电器都达到国家三类产品的相应要求。辅助电路是由二极管D6,D8和C6以及半桥电路来实现,电路结构如图4所示。
图3 电容C4电压波形
图4 改进的无源逐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
电路原理如下:У缭吹缪刮U,桥式整流输出电压设为UZ,最大电压值为Um,在t0~t1时间内,D1,D2因正向偏置而导通,D3,D4因反向偏置而截止,C4、D6,D8,C5 给C4,C5 充电,同时给负载RL供电。当UZ上升到Um时,UC3=UC4≈Um/2,此刻UZ≈ Um。在t1~t2时间内,U按正弦规律下降,Um/2<UZ<UC3+UC4 ,D5,D7均反偏截止,C4,C5无放电回路,直到UZ<Um/2时,D5因正向偏置而导通电容C4通过二极管D5以指数规律对负载RL放电,电容C5通过二极管D7也以指数规律对负载RL同时放电,D1,D2也不截止(比逐流电路开通时间长),在半桥中点的高频电流的正半波(Q1导通、Q2关断时),电流经过整流桥由负载、D8给C5充电,同时给负载RL供电。半桥中点的高频电流负半波(Q1关断时、Q2导通),电流经过整流桥由C4 ,D6,负载给C4充电,这样交替进行。在 t2~t3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因为U是负半波,D1,D2截止,D3,D4导通(比逐流电路开通时间长),在半桥中点的高频电流的正半波(Q1导通、Q2关断时),电流经过整流桥由负载、D8,给C5充电,同时给负载RL供电。半桥中点的高频电流负半波(Q1关断时、Q2导通),电流经过整流桥由C4 ,D6,C6,负载给C4充电,同时给负载RL供电,这样交替进行,直到UZ>UC3+UC4,电流经过整流桥由C4、D6、D8、C5 给C4,C5 充电,同时给负载RL供电,当UZ上升到Um时,UC3=UC4≈Um/2,此刻UZ≈ Um。在t3~t4内,同t1~t2,б院蠼循环上述过程。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样使输入端低谷的电流得到了很大的填充,大大改善整流桥开通时间。二极管导通时间明显大于逐流滤波电路。测试数据如图5所示。
图5 改进的无源逐流电路输入特性的波形及数据
电压总谐波为0.2%,电流总谐波为19.8%,功率因数为96.3% ,由测试仪观察到,二极管导通角为478°,关断角为1603°,电解电容C4充电过程如图6所示,充电放电时间较长,波纹幅度小,谐波小。像这样的逐流滤波电路能适应大多数电器设备达到相应标准。无源功率因数校正电路基于降低输出直流电压,在┟恳桓霆半周期内,将交流输入电压高于直流输出电压的时间拉长,使整个二极管的导通角就可以增大,而电流过零的死区时间则缩短。采用逐流和高频能量反馈能够增加二极管的导通角,减少电源电流的畸变程度,提高线路的功率因数。
图6 电容C4电压波形
3 结 论
通过实验验证了这种在负载及回路串入信号源的方法,能使信号源更加稳定,功率因数提高到96%以上,二极管导通角增大,电流波形接近正弦波形,电压奇次谐波和电流奇次谐波均有不同程序的改善。虽然改进的无源逐流功率因数校正电路,难以获得99%以上的功率因数,且有尺寸与质量大的缺点,但在电子镇流器设计中,尤其是在要达到严格的EMC标准时,能够以低成本实现设计目的,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需要提出的是,驱动电流的控制与对半桥工作状态的影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参 考 文 献
[1]周佩娟.有源功率因数校正APFC电路的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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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意义范文4
(南京晓庄学院生物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南京 211171)
摘要:采用正交设计对水浸提法、水浸提+微波辅助法、乙醇浸提法、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进行比较,以咖啡提取物中绿原酸的含量为评判指标,考察时间、温度、乙醇体积分数、微波功率等对提取物有效成分绿原酸含量的影响。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该成分的含量。结果表明,绿原酸最佳提取工艺为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最佳提取条件为微波时间5 min,功率300 W,乙醇体积分数60%,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的含量最高。影响提取的主次因素为:乙醇体积分数>功率>微波时间。
关键词 :咖啡;绿原酸;高效液相色谱法;正交设计
中图分类号:S5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146-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5.030
收稿日期:2014-07-10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13KJD180001)
作者简介:袁 俊(1972-),女,江苏南京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电话)13951979990
(电子信箱)1439039@qq.com。
绿原酸又名3-咖啡酰奎尼酸,是植物在有氧呼吸过程中经磷酸戊糖途径中间产物合成的一种苯丙素类物质[1]。绿原酸具有抗菌、消炎、解毒、利胆、降压等作用[2-4],其在食品、医药和日用化工等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5]。绿原酸作为一种具有多种生物活性的天然物质, 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其提取纯化及检测技术的研发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但国内有关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的报道较少,大多数是从金银花、杜仲等材料中提取[6-8]。咖啡是世界三大饮品之一,所含活性成分绿原酸在咖啡豆中的含量占2%~8%[9,10]。本试验主要采用正交分析的方法研究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该成分的含量,以期为从咖啡中有效提取绿原酸提供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与仪器
试验所用咖啡豆为市售咖啡豆。绿原酸标准品、甲醇、乙醇为色谱纯;冰醋酸为分析纯。
Agilent 1100型高效液相色谱仪(配有紫外检测器,美国安捷伦公司);超声波发生器(宁波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UY120型电子天平(日本岛津公司);5418R型冷冻离心机(德国艾本德公司);HH-4型数显恒温水浴锅(国华电器有限公司);旋转蒸发仪(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
1.2 试验方法
1.2.1 色谱条件 色谱柱为汉邦Hedera ODS-2(4.6 mm×250 mm,5 μm),流动相为甲醇∶0.1%冰醋酸=30∶70(V/V),流速为1.0 mL/min,柱温为30 ℃,检测波长为330 nm,进样量为5 μL。
1.2.2 标准溶液配制 精确称取对照品绿原酸4.00 mg,以甲醇溶解,并定容至5 mL棕色容量瓶中,得到0.80 mg/mL的绿原酸标准溶液,备用。
1.2.3 样品溶液配制 精确称取咖啡豆粉末0.50 g,采用水浸提法、水浸提+微波辅助法、乙醇浸提法、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4种方法进行绿原酸提取工艺的比较,并对其正交试验影响因素和水平进行设定(表1~表4),以绿原酸含量为考察指标,确定最佳提取工艺和条件。
绿原酸含量=C×V×N/W×100%
式中,C为测量液总绿原酸浓度(mg/mL);V为粗提液体积(mL);N为稀释倍数;W为原料重量(mg)。
2 结果与分析
2.1 方法学考察
2.1.1 线性关系考察 分别吸取绿原酸标准溶液,用甲醇稀释并在容量瓶中定容,使其浓度分别为0.04、0.08、0.20、0.40、0.60、0.80 mg/mL,按“1.2.1”的色谱条件测定绿原酸的峰面积,色谱图见图1a。以峰面积为纵坐标,绿原酸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得到绿原酸的标准曲线方程为Y=14 527X-3.377 6(r=0.998 7),表明在绿原酸浓度0.04~0.80 mg/mL的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以咖啡豆粉末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绿原酸的含量,色谱分析结果见图1b。
2.1.2 精密度考察 取绿原酸标准品溶液,连续进样6次,绿原酸保留时间的RSD=0.986%,绿原酸峰面积的RSD=1.054%,表明该液相色谱仪的精密度良好。
2.1.3 稳定性考察 按样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样,制得的样品溶液在室温下放置0、4、8、12、16、20 h进行检测。结果表明,绿原酸保留时间的RSD=0.921%,峰面积的RSD=1.236%,表明该样品的稳定性良好。
2.1.4 重复性考察 取咖啡样品,按供试样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得到6份溶液,精确吸取5 μL, 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检测。结果表明,绿原酸保留时间的RSD=0.753%,峰面积的RSD=1.589%,结果表明该方法的重复性良好。
2.1.5 加标回收率试验 准确称量5份咖啡样品,按照样品中绿原酸含量的0.8、1.0和1.2倍加入对照样品,在“1.2.1”的色谱条件下进样5 μL分析,每个样品重复3次进样,按样品溶液制备方法制样,结果样品的平均回收率为98.43%,RSD为2.32%,表明该样品提取方法可行。
2.2 正交试验结果
由表5可知,水浸提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2B1C3,即浸提时间为50 min,温度为40 ℃,料液比为1∶30,在此条件下提取咖啡中绿原酸,含量为0.492%。各因素对绿原酸含量的影响大小顺序为料液比、浸提时间、温度。
由表6可知,水浸提+微波辅助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1B2C1,即微波时间为5 min,功率为400 W,料液比为1∶10,在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含量为0.362%。各因素对绿原酸提取率的影响大小顺序为微波功率、时间、料液比。
由表7可知,乙醇浸提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2B1C2,即浸提时间为50 min,温度为40 ℃,乙醇体积分数为60%,在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含量为0.348%。各因素对绿原酸含量的影响大小顺序为温度、乙醇体积分数、浸提时间。
由表8可知,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提取咖啡中绿原酸的最佳条件为A1B1C2,即微波时间为5 min,功率为300 W,乙醇体积分数为60%,在此条件下提取绿原酸,含量为1.304%。各因素对绿原酸含量的影响大小顺序为乙醇体积分数、微波功率、时间。
3 讨论
微波提取技术具有快速简便、高效、不易破坏天然活性成分等优点。由于微波辐射对吸收介质有瞬时加热的特性,密封容器有与外界隔绝和增温增压的作用,故利用微波浸提技术,可使样品在很短时间内得以较完全的浸提[11]。本研究中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分析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的4种方法,结果表明最佳提取工艺为乙醇浸提+微波辅助法,最佳提取条件为微波时间5 min,功率300 W,乙醇体积分数60%,此条件下提取到的绿原酸含量最高。影响提取的主次因素为乙醇体积分数、功率、微波时间。本研究为从咖啡中提取绿原酸提供了一种高效、节能的新型提取工艺,为更加广泛及合理地利用丰富的资源,大力开展绿原酸的提取、纯化与绿原酸产品的开发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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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意义范文5
我院应用Braden评分并对住院患者进行分级护理,在压疮预防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详细情况进行如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5月~2015年5月在我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患者204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的卧床时间均在3d以上,且需要护理人员协助翻身。本组患者中不包含已经发生压疮的患者。应用随机分组的方法将本组患者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各1020例。对照组中女468例,男552例,患者的卧床时间在3~43d;研究组中女428例,男592例,患者的卧床时间在3~46d。研究组的患者与对照组的患者在临床一般资料方面不存在明显差异(P>0.05),存在可比性。
1.2方法
1.2.1评估方法 所有患者均应用Braden评估表对患者压疮危险因素进行评估,评价内容包含感觉、潮湿、活动力、移动力、营养与摩擦力和剪切力6项,除摩擦力和剪切力外(3个选项)各有4个选项,分别对应分数1分、2分、3分、4分,最多23分,最低6分,15~18分为轻度危险,13~14分为中度危险,10~12分为高度危险,9分及9分以下为极度危险[1,2],对于高度危险及极度危险患者列入重点管理患者,每天进行评分,轻、中危险患者每3d进行一次评估,当患者的病情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评估,研究组与对照组的患者采取不同的护理措施进行护理。
1.2.2护理方法 对照组的所有患者均应用传统护理方法进行护理,对患者的皮肤尽心保护,增强患者的皮肤抵抗力,减轻对组织的压力,定时进行翻身,并增加患者全身营养。研究组的患者根据患者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级护理,具体护理方法如下:
1.2.2.1轻度与中度危险患者 运用Braden评估表每3d进行一次复评,掌握患者压疮评分动态,督促翻身,防止皮肤局部长期受压,保持皮肤清洁干燥,除此之外还加强患者营养供给,根据患者实际情况,为患者提供高蛋白、高热量、高矿物质与高纤维素的食物。
1.2.2.2高度危险患者 减轻患者的局部受压,建立翻身卡,对患者的翻身时间、卧位进行记录,对于活动能力受限的患者,护士定时进行被动变换,每2h一次。对于受压皮肤在解除压力后30min压红仍然没有消退的患者,适当的缩短翻身的时间。防护用具的应用,应用气垫床或者试试局部减压措施,对患者骨突处皮肤应用减压贴或透明贴实施保护。用温水对患者的皮肤进行擦洗,确保患者皮肤清洁无汗液,在患者腋窝、?N窝以及褶皱处应用适量的爽身粉,确保皮肤干燥。患者肛周涂保护油膜,防止大便对皮肤的刺激。对于大小便失禁的患者,及时的进行清理,对于感觉障碍患者谨慎使用冰袋与热水袋,防止出现冻伤、烫伤。根据患者实际情况使用溃疡粉、无痛保护膜,并联系造口师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3,4],特别强调护理人员对患者皮肤的清理,缓解皮肤压力,消除红肿现象。适当的加强肠内营养。
1.2.2.3极度危险患者 除了实施高度危险组的护理方法以外,翻身时间改为1次/h,并应用溃疡粉与无痛保护膜,在足跟部、肘部应用透明贴膜进行保护,防止由于压力对患者皮肤造成损伤,对患者红肿及存在溃疡趋势的皮肤加强护理,必要情况可给予适当的药物干预。同时联系造口师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法,并加强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3统计学分析 将数据纳入SPSS19.0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比较,以率(%)表示,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并以(x±s)表示,若(P
2 结果
对照组中有轻度危险患者93例,中度危险患者173例,高度危险患者193例,极度危险患者561例;研究组中有轻度危险患者92例,中度危险患者202例,高度危险患者185例,极度危险患者541例。两组患者在危险程度分布方面不存在明显差异(P>0.05)。对照组轻度、中度危险患者无压疮发生,高度危险患者中有5例发生压疮,极度危险患者中有8例患者发生压疮;研究组轻度、中度危险患者中无压疮发生,高度危险患者中无一例患者发生压疮,极度危险患者中有1例患者发生压疮[5,6]。对两组患者的压疮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学分析,两组患者在轻度危险者、中度危险者中的压疮发生率没有明显差异(P>0.05),但是在高度危险者与极度危险者方面,研究组的压疮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
3 讨论
法律援助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66-02
改革开放使得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断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我国许多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加,农民工成了许多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近些年,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的住宿,工资水平,以及雇主拖欠费用等等。总的说来,农民工的自身文化水平不是很高,法律意识薄弱,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在社会上存在好多剥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工团体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援助指的就是我国为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或者个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或者是法律帮助等等。农民工为了更好的发展机会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土地,来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陌生的城市中,农民工需要和本地的劳动力竞争上岗机会,农民工经常会遇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状况。本文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重要意义,接下来介绍了现阶段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义
所谓农民工指的就是那些拥有农村户口,但是却选择在城市工作的人员。现阶段,农民工是许多城市的劳动力主要来源,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总的说来,农民工的工作大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但是农民工属于边缘全体,他们无法得到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全力认可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
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农民工来到城市的主要目的就是寻找工作机会,希望可以在城市中赚更多的钱。一般来讲,农民工的家境都不是很好,无法支撑法律诉讼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免费的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不用再担心费用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持,农民工是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非常有可能引起暴力事件。暴力事件的发生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减小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农民工及时解决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20世纪九十年代,21世纪初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表示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的完善。但是总的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
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宣传力度较小。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也应该是农民工,但是由于宣传力度的缺失使得我国大多数农民工都不太理解法律援助,不清楚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无法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说来,造成农民工不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农民工本文文化水平较低;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具体来讲造成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的主要原因也有两个:第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相关宣传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第二个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无法有效的解决大量的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但是可用的资金明显不足。
(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
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即使是选择法律援助,但是由于诉讼的时间很长,诉讼的费用也让农民工难以接受。此外,好多农民工不太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害时甚至毫无知觉。
三、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额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分别是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以及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一)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出现问题的很多一部分原因就是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农民工不清楚法律援助是什么,也就无法正确认识法律援助。为了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法律援助的宣传对象是农民工,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深入到农民工的聚居地来开展宣传工作。具体来讲法律援助的宣传地点应该包括贫困农村、建筑工地、火车站和汽车站等等;第二,法律援助宣传的内容必须是合理的,法律援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所以在宣传时应该主要向农民工介绍一些好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宣传方式必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传单、广播、电视、网站等等。合理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可以有效的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
现阶段法律援助机构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具体来讲包括程序非常复杂,工作效率比较低等等。为了更好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法律援助的规模必须是科学合理的,不同的城市农民工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中农民工的数量和具体分布。其次,对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统一化的管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管理效率。
(三)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但是可用的资金却是十分有限的。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问题是限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来解决资金问题。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经费,另一个是慈善捐款。
四、结语
就很多城市而言,农民工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同时农民工也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存在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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