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的职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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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的职责

安全监理的职责范文1

关键词:安全监理;建筑施工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发展快速,建筑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建设作出了贡献。

随着建筑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监理制度已得到全面推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识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仅是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保证施工工期、发挥投资效益的基本条件。而且随着建筑企业自加大,政府管理职能削弱以后,大量的施工安全工作应由安全中介组织来承担.而监理公司正是这种中介组织。因为我国的特殊情况,建设工程单位的作业条件比较严峻,我国建筑行业人员流动大,而且多为外出作业,施工条件差,安全隐患较多,纪律性差且包含太多不确定因素。建筑施工人员有一大部分是边区城市出外找工作,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巧及安全意识。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减少投资,提高收益,时常抱着侥幸心理,从各方面减少安全管理的投入。以上这些因素,都是目前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机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所在,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伴随有人员伤亡。

在施工监理中,虽然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来承担,但是,监理工程师也要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从思想上重视这个问题,在行动在政策上抓好安全管理。其主要原因有施工建设单位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施工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不重视等。因此,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筑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

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监理安全制度。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3、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4、编制安全监理旁站方案,明确需要旁站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控制措施。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就必须事先了解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监理人员应做好施工安全危险源的分析和预控。危险源既存在于施工活动场所,也存在于施工场所周围区域。能否及时发现危险源,并加以解除,是施工能否安全进行的前提。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该事先编制好危险源排查表,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排查,直到做到万无一失。同时,还应该进入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了解工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新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三、施工前的安全审查是加强安全监理的前提1、资质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2、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规章制度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情况,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6、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8、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10、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项目监理机构要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开关、标准配电箱、脚手架连接件等进行材料报审工作,确保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前要进行检查和检测,严禁使用劣质、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保证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

2、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3、对土方开挖与回填以及模板工程、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旁站监理。4、定期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作业情况。5、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7、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8、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记录。

安全监理的职责范文2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安全监理的职责范文3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statutory duties,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tatutory dutie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s well as how to better grasp the dutie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Key words】Safety supervision;Statutory duty construction

1. 前言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相关的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就难以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所以,做好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刻不容缓,明确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很有必要。

2. 建筑安全监理概述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筑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

3. 建筑安全监理的职责分析

3.1 《条例》对监理安全职责的要求(见表1)。

3.2 安全监理职责。

(1)从表1中监理人员的5项职责中可以看出:职责1着眼于源头控制,力求从工艺设计开始加强对安全的控制,从而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因此监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熟悉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对工艺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分析审核。职责2,3,4是对安全监理过程控制的要求,明确了现场安全控制的手段,即整改指令权、暂停工指令权和报告权,制定安全控制措施时应符合上述要求。职责5为进行监理的依据,是一项安全监理的综合性条款,涉及到了施工的整个过程。由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是监理人员不便于把握的一个难点。

(2)综上所述,安全监理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条款,对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工艺技术过程、设备设施、施工人员资格及安全行为等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4. 建筑安全监理的任务

建筑施工是指施工人员把施工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这个过程。其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范围广,考核指标繁多。但是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东西: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是对“实物”而言,建造“实物”的功能安全实现了设计的意图,这称为优良工程;主要功能实现了,但还有些不足,称为合格工程;如果建造“实物”的很多功能都不能实现设计的要求,即为不合格工程。这就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所谓安全主要是指建造“实物”的人在建造“实物”过程中,他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性。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安全是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往往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必要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目标的保护神。

4.1 安全监理的任务。

(1)安全监理是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他们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证完成授权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2)安全监理应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生产法规和标准施工,尽量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等缺点,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控制和减少甚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稳定生产作为主要任务。

(3)在起草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等一系列安全监理程序,并为之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再经项目法人批准监理细则,最后,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确定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的大小,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以及有关程序。

(4)现在的施工队伍虽然都是国家一级、二级施工企业,但是这些企业也雇佣不少民工,而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民工的各方面素质和技能。

4.2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2.1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2.2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2.3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这也是建筑监理的最主要的任务。这关系这整个项目的安全性是否合乎国家的标准、它是否能保证人住者的安全,保证人民的利益,监理一定得严格把关。

5. 建筑安全监理必须明确“三大目标控制”与安全工作的关系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贯穿于始终。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规定,监理人员要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工作和合同约定的造价、工期、质量二大目标的控制工作,但首要的工作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否则三大目标就不能实现,监理的三大控制就成为空话。施工安全是项目建设管理永恒的主题。

5.1 安全与投资、工期、质量的辩证关系。

工程工期是否能按计划如期完成,离不开安全的支持。施工中只有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工程按预定计划顺利进行,工程建设任务才能按计划完成,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否则发生了安全事故,施工必然中断,计划工期难以实现,施工工期势必延长。安全与质量,安全是施工质量的前提,质量是施工安全的基础,安全永远是项目建设永恒的主题。没有安全施工条件,谈不上保证施工安全,更谈不上保证施工质量。应该这样认为:质量是项目建设管理追求的最终目标,安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管理则是这一环境的保护神。由此可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落实“三大目标”重要控制手段之一。

5.2 依法行使安全监理权。

(1)施工阶段监理,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去宣传、检查、监督、实施。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法律责任,把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力求实现三大目标。建筑工程监理利用工地协调会、碰头会,及时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程施工内容和职工教育情况,提出防护标准和施工现场的实施意见,使安全监理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整顿及时,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群防群治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三方管理才能协调一致,才是把安全生产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

5.3 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约束着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也是监理人员执行建立任务的指导,所以,监理人员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必须要更加明确自己的监理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蕊.如何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理职责[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01).

安全监理的职责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要性;措施

前言

随着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日益成为建设工程的重要关注点。我们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建设工程施工风险,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并规避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我们需要将施工安全责任纳入到工程监理中来。目前来看,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又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此可见,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2)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这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正言顺。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处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它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组织者。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3)考虑到目前建设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在工程监理的基础上,应增加施工安全职责,使工程监理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提高整个工程监理的最终效果,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有效促进,保证安全监理效果。

(4)在目前的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着密切联系,属于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手段之一,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有效性有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形成对施工安全的合理管理和控制。从这一角度来看,将施工安全责任纳入到工程监理中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重视工程监理这种职能的转变。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和工作过程

虽然建设工程中的建立职责并没有将安全监理强行加入其中,但是从建设工程监理有效性和全面性来讲,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单位职责的一部分,对整体工程建设安全起到了良好的管控作用。考虑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重要性,我们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并清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整个工作流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达到预期效果。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预防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职权主要就是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防控,做到在施工过程中和其它监理工作一起,对安全问题进行排查。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规避施工安全风险

除了预防施工安全问题之外,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为了有效规避施工安全风险,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性。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提高整个工程的监理质量

由于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加入安全监理职能是必然趋势,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对整个工程监理质量的提高形成了有效的促进。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确定职权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实施,通常会在开展工作之前,确定好职权范围,明确具体职责和权限。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行使安全监理职权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会在监理行为中正确行使安全监理职权,保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有人管有人问,提高安全监理质量。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会对工作效果进行验证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取得实效,我们在安全监理工作结束之后,会对整个安全监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全面的验证和评估,提高实效性。

三、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措施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通常我们会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认真了解建设工程中的安全因素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要想在施工过程中中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操作者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2. 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分类,并按照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排查表和安全隐患防控表。通过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分类,我们能够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为后续的安全措施制定提供基础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隐患都能都得到消除,为提高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3. 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过上述对安全隐患的搜集和整理之后,我们要结合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消除措施,保证这些措施的实际作用符合安全监理要求。在目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实效性已经成为了衡量监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如何满足实效性要求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重要指标。因此,从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际实施来看,在针对安全隐患采取具体措施的时候,我们要重视措施的实效性。

4. 将安全监理工作和其它监理工作配合展开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时候,我们要注重发挥监理工作的优势,将安全监理工作和其它监理工作配合展开,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效果达到预期要求。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成为建设工程中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当前的建设工程中,我们要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积极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使安全成为工程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使安全监理工程成为保证工程建设整体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提高建设工程的有效性。

安全监理的职责范文5

关键字:建筑工程 监理人员 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探讨

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是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有效保证,是政府和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稳步运作发展的重要条件。

1. 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面

强化相关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增强施工项目监察力度,是企业推进现代化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推进现代化管理的根本目标是通过科学性管理方案和管理措施,使建筑过程面向高效,有序方向进行。

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一味盲目追求建筑行业带来的巨大利润;有的企业摒弃安全监理部门;有的企业一味招聘人员进行扩大生产规模。众所周知的黑龙江哈尔冰大桥坍塌事件,更加深刻牵动政府和民众的安全管理神经;必须建立起“面向市场,服务人民”的安全管理模式。

一个企业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应注重安全建设,确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全体员工安全责任义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项目建设建立在不重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发生建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换取项目工程巨大利润,就失去建筑施工的意义和根本目的。因此,提升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

2. 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四个现代化建设重要条件

实现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重要因素。“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充分说明在实际施工中发挥人的作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监管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在建筑中体现勇于拼搏,善于思考的奉献精神,另一方面应保障建筑项目安全,舒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坚强监管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并落实建筑施工中充分体现政府关怀,激发劳动热情和建设积极性。反之,如果安全责任意识不高,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懈怠现象,极易出现安全管理疏漏,施工过程中易造成工程事故,给政府和企业带来经济和不可预估的损失。

二:加强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的相关措施

1.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理责任体制和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及其相关各项规章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意识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中,应以2004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为依据,并以2006 年10 月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指南,将国家和政府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需求以及安全标准建立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各监理人员为成员的项目监督管理行动小组,并制定相应职责和权限,人人清楚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管理

责任,并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加强各人安全责任意识。为使项目建筑按时按量完成,各有关人员在安全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应保持万众一心、各施其责、同舟共济,切实履行四项基本职责,努力做好安全责任规章制度建设。

2. 开展安全责任宣讲会

针对项目建筑施工人员和建筑监理人员普遍人员素质不高情形,在提升监管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过程中,应注重安全宣讲会的重要作用。通过阶段性举行安全宣讲会,讲解安全工作在项目工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现阶段建筑工程由建设型转变为安全舒适型。

通过建筑结构,建筑类别,建筑安全职责,安全监管内容,安全监管任务等方面综合讲解,对新近员工进行专职讲座,努力提升项目监理人员自身安全责任意识,并为安全事故最小化提供理论宣讲。

3. 项目监理安全工作记录

在加强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将安全监督任务和成果以安全记录形式体现。

在实施目的上,通过实行监理安全工作记录,充分了解建筑结构安全系数,有助于建筑结构安全分析与进度保证,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思想意识建设。

在实施方式上,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筑强制性标

准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审核和监督检查各部门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并记录安全工作日志,落实责任制体制。通过监理安全工作记录和审核,在进行任务安排和安全职责时,可根据工作日志及时进行安全排查,有助于安全责任意识提升。

4. 树立项目风险意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要求项目管理者及其监理人员应树立建筑市场风险意识,学习、掌握风险特点与防范技术术,加强对施工风险,经营风险,建筑风险的合理预警、监视以及管控,加强风险意识管理。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须时刻树立高度风险意识和安全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把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方面风险,通过市场分析,现场调研,案例分析等形式作好风险预测并研制出合理有效解决方案,有效防范、化解和规避建筑风险。监理者要对潜在风险和潜在安全危机有充分意识,并

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根据安全案例,整理常见安全施工事故手册,在安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将安全损失降到最小化。

再者,树立依规,依法,依标安全监管的理念,有针对性,组织性地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审、查、停、报”四项安全监管基本职责。

参考文献:

[1] 杨建红.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初探[J]. 科技资讯,2009,(28).

[2] 周晓强,胡万里. 高层建筑工程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及对策[J]. 科 技成果纵横.2008 (11) .8).

安全监理的职责范文6

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即农机安全监理法律制度的属性。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在其属性中立法是基础,没有立法农机安全监理将处于混沌状态;有法不依,法将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来说是根本,自身不能守法,就不能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促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更好的规范农机作业的行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农机驾驶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又能反馈给立法机关,以促进和完善立法。因此立法、执法和守法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威性,它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二是规范性,它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任务、目的和要求,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则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法制的贯彻执行;四是阶级性,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这些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其具体表现在;

1.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就是根据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执行农机安全法规,依法行使对各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查处、制裁各种违反农机安全法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其行政管理的活动原则和范围、工作方式和方法、职责权限和义务等,都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和规定,而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它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有关农机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强迫纠正或处罚,对农机事故的肇事者,有权裁决或制裁,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农机安全监理应严格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有什么职权,职权应怎样行使,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能自行其事,也不能随意放任,否则就是越权或失职,从而构成违法或违章。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是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管理效果的必要条件。根据农机监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除对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牌证外,还要对管理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田间、场院、部分县、乡、村道路和集中作业区域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对违章者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吊扣、吊销驾驶员操作证等)等,这是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是实施农机化法规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只管发牌,只搞检审,而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根本无法保证管理效果。

3.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为必须受法律法规的制约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管理。这既是权力又是应尽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检验、审验、办理异动登记、注销登记和封存、报废;勘查、处理道路以外的农机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事故的统计;对农业机械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事故隐患的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故障的农业机械,应组织技术人员当场修复,当场不能修复的妥善处理及时修复;对驾驶操作无号牌或无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与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驾驶操作转借、涂改、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造成农机事故或有肇事重大嫌疑的,可以暂扣该农业机械或操作证;对违反农机法规造成农机事故的、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暂扣其全部驾驶操作证件。

4.农机行政执法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也是行政执法的过程,而农机监理行政执法是一项十分具体和复杂的活动,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要保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顺利进行,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责,必须遵循农机行政执法的原则。所谓农机行政执法原则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为准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任何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不得强加公民以义务,也不得赋予公民以权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管理相对方的处理,应该适用“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不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根据职能分工原则,不同层级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也不同,具有法定的分工和管辖权。超越权限或超越管辖范围就是越权,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履行法定义务。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是国家和人民依法赋予的权力,必须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要保证正确,实施过程必须符合与该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否则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4.2合理性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贯彻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其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合乎情理的规定性。它是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和补充。

5.对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在农机安全监理的行政执法中,应认识到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一般被明确地表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适用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理性原则深藏于立法精神中,适用于自由裁量。因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除前述在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外,还应满足行政执法的特殊要求.

5.1树立主体意识 要确立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地位,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主人翁责任感,主动积极地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范执行公务,清除推诿、拖拉的习气,思想作风上要过硬,业务上精益求精,成为人民信赖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者。

5.2履行职责要迅速、及时、准确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雷厉风行、不失时机,办理事情、处理问题要吃准精神,把握尺度,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同时坚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社会承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5.3跟踪检查 为了有效防止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出现偏差,就要坚持跟踪检查。检查执行职务过程中做出的决定、处理意见等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循工作程序,有无和不负责任的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

6.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服务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