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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不断拓展残疾人依法维权途径,建立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使全区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组织设置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属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络机构,业务上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主要负责区困难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残疾人法律维权岗由区司法局与区残联联合建立,指定专人担任法律维权岗联络员,负责维权岗与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联络工作。残疾人法律维权岗采取固定值班与机动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每周四(可调整)由律师定期坐班,其他时间按照实际需求随时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维权岗制定律师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律师电话,保证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主要职责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接待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反馈信息;四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五是参与基层残联的调解指导工作。
残疾人法律维权岗的主要职责:
1、为残疾人提供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依法引导化解涉法矛盾纠纷;
3、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4、指导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5、畅通信息动态渠道;
6、上报分类服务统计数据;
7、重大、敏感事项请示报告。
四、服务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2、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争议和经济补偿金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4、除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范围外,其他确实需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维权岗提供帮助的事项。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2
一、重点项目进展顺利
始终把项目建设放在一切工作首位,对分包的各项重点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查问题、重协调,有力的保障了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二、社会稳定形势良好
始终坚持“稳定是第一责任”和“维稳底线”思维,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打好维稳工作主动战,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一)加强社会管控。全面加强危爆物品、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网格化巡逻,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春季亮剑”、“扫黄打赌”、“缉枪治爆”摸排管控等专项行动。
(二)加强科技应用。启动平安扩容、治安卡口建设等多项工程,实现城乡视频全覆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扎实开展综合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进一步完善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覆盖率达100%。完善“虚拟社会”管理,力促全县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三)加强交通管理。坚持以“打基础、树形象、防事故、保畅通”专项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中心,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了全县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四)加强消防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开展错时宣传场,发放各类宣传单、挂图1万余份,培训人员近人次,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上半年,全县火灾形势平稳,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加强管理。一是落实领导接访下访。二是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三是全力推动事要解决。
三、司法行政管理到位
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以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为重点,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使群众的自律意识得到明显提高。
(一)深化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深化法治某城创建。三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二)提升人民调解能力。
(三)全面实施法律援助。
(四)扩大法律服务范围。充分发挥“服务工作律师咨询团”和“服务民生工程法律服务团”作用,扩大法律服务范围,积极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土地管理措施得力
紧密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土部门先后荣获“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先进单位”、“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等项荣誉。
(一)注重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乡、村,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同时,通过划定巡查区域等级、健全三级动态巡查网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台账、完善“12336”举报电话监督机制,确保违法破坏耕地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及时制止。
(二)全力保障发展。一是抓好手续报批。二是抓好项目供地。三是抓好登记发证。四是抓好用地管理。
(三)狠抓北山治理。一是创新巡查模式。二是严厉打击违法。三是创新监管方法。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土地政法口将以“保持社会形势持续稳定,逐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保障全县经济快速发展”三方面为重点,持续抓好七项工作。
一、深化维稳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完善维稳情报信息研判机制,强化特殊群体、各类重点人员的日常管控措施,不断提高维护稳定的预知、预警和化解处置水平。二是加强重点人员管控,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三是坚持开门接访、回告回访、领导接访等制度,不断畅通渠道,提高案件结案率、息诉率、满意率,降低初访率和重访率,切实提高化解问题能力。
二、持续提高综合打击效能。一是严打,促稳定。建立健全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二是严防,保稳定。以平安建设为载体,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和群防群治为突破口,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三是严管,维稳定。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严格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强化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交通、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
三、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化“法律八进”主题活动,积极开展以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型政府”、“法治型机关”、“法治示范学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开办法治论坛,举办法制文艺汇演,进一步建立完善一批法制文化游园、法制教育基地。
四、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水平。全面巩固完善县、乡、村(居)三级调解组织,着重推进和完善医患、交通、物业、劳资争议等调解组织建设;组建调解人才库,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和交通事故专业调委会作用,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健全联调工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调解效率,实现“应调尽调”的目标。
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成效。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推动法律援助由解困型向惠民型、由业务型向社会型转变,更好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取消城乡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差别,落实应援尽援,做到尽援尽优。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3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目录
中文摘要………………………………………………………………………1
引言……………………………………………………………………………4
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6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7
四、结语…………………………………………………………………………8
注释……………………………………………………………………………8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转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4
为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一、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务中心把各项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都予以公开。在中心的办公室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公示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服务范围,让来办事的群众对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__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2、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3、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4、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6、回访制度。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7、信息反馈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8、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脱产专业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六、服务透明制度。是指对来我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作出的各项承诺。如对到我中心办理各项法律业务的服务对象时,经办人员必须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的所需全部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给予极时办理;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对其做出明确的答复。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5
1法律服务团的主要功能
组建法律服务团队,可以快速主动介入消释各种社会矛盾;可以为企业投资兴业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和谐环境。其功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功能方面:一是公职律师常态参与突发性、紧急性社会事件和典型、重大群体性案件纠纷的调处。如地铁六号线文化公园站上的“钉子户”的强制拆迁案,荔湾区某村委会经济联社的土地租赁纠纷,桥中地区鸿达鞋厂工人死亡赔偿案等。由于律师参与调处的专业作用,助推了争议各方取得多赢的局面。二是积极为民生问题和企业投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及时提供可行性强的法律咨询服务,如先后为辖内的外嫁女问题、国家赔偿问题、公民继承权问题、中小企业租赁合同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居民群众社会保险问题以及为区残联就精神病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升级。另一方面,通过零距离的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的投资兴业营造规范、和谐的法治环境。三是引导在法律途径中化解。指派公职律师参与荔湾区领导接待,积极地引导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办理环卫工人刘某交通事故案中,由于刘某伤势严重在医院抢救,当事人家属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到区上访,并扬言如不马上支付抢救费用,就要采取过激行为,为此案荔湾区领导多次过问和督办。法律服务团通过指派律师调查取证、与各方充分协商等举措,终使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四是积极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一方面,通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诉讼案件,认真分析这些部门在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法律意见。如在居民谢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侵权案和另一街道的环卫工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及加班费等的劳动诉讼案中,公职律师不仅指出街道办事处存在的违法之处,而且主动为其提出调解结案的方案,从而较妥善地解决了纠纷。另一方面,通过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关系,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街道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为经济建设、环境改造等工作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这样的举措,较好地维护了政府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推动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五是以“应援尽援”为目标,法律援助困难群众。根据每年荔湾区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情况,简化手续,及时受理,指派律师全程跟踪案件,最大程度地拓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为弱势群体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经济建设功能方面:一是专业智力支撑法律服务。利用律师、公证员重点参与区河涌整治与污水治理工程、恩宁路改造项目,与区政务办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借助区政务管理中心平台,探索出了一条延伸法律服务到企业的新途径。二是主动与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建立了法律服务的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了《关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招商、企业服务工作、环保执法工作、污水治理和河涌整治工作的联合通知》,使部门工作合作协调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法律服务团的创新体现
一是法律服务主动介入性强。“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的原则,以及法律服务靠前的常态机制,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上赢得处置矛盾纠纷和服务经济建设的主动,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预防和回避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二是法律服务对象针对性强。着力为涉法群众、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求。加强为企业法律服务,为企业构建通畅的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打造良好投资环境。同时搭建律师与政府的沟通平台,助推政府部门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化解矛盾应急导向性强。服务团队中组建的突发性重大敏感案件应急小组,负责协调重大敏感案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等工作,督促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精神,推动问题合情、合理、合法解决。四是协调合作性强。服务团队一方面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建立的联系制度,及时反馈在敏感案件、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合法、合理的法律意见,助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利用律师公证管理科及法律援助处强化辖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沟通,引导利用社会律师、公证员的法律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另外,同相关部门及主体协调沟通,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及时调整服务的着力点,提出专业意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从而使法律服务工作有了更实际的内容和操作的空间。五是法律服务空间拓展性强。荔湾区正处于坚定不移地围绕“打造广佛之心,建设文化荔湾、低碳荔湾、智慧荔湾、幸福荔湾”的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无论是城市建设、环境整治、招商引资,还是企业服务等领域都有着比较大的法律服务空间。另外,服务团具有法律服务“先行先试”的良好基础,服务方式的优化完善有较大的余地,服务范围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作者:颜海琳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6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预防观念,建立全区0—14周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减少残疾发生。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所(站)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档案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免费为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保证残疾人社区(村)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低保残疾人康复实施扶助。区残联对小腿截肢者免费安装小腿假肢,下肢残疾且行动不便者免费赠送轮椅车,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实施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4000元);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单眼)补助800元;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补助600元;对经区残联批准同意建立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的减免50%的出诊费。
(四)对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特困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五保、低保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负责解决;未参加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智力残疾一、二级)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残联负责解决;精神病人的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上述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除医院优惠费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其自负医疗费用仍较大的,可按《*区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给予救助。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经监护人向*市精防办申请,可再享受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康复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个人和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区财政应逐年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
二、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
(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使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区残联按残疾等级及户口性质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对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本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及区民政部门核准公示,给予特殊社会救助。
(七)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各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八)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危房标准,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由各级政府、残联和所在村共同出资进行新建或维修。
(九)区慈善总会和各慈善超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帮扶资助。
三、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扶持工作
(十)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
段教育,在区属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教育券。
(十一)对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或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后,入校就读的由区残联按中专每人每学期*元、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非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后,由区残联给予中专每人*元、大专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被评为省、市、区级“三好学生”的,由区残联按省级每人每次1000元、市级每人每次800元、区级每人每次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接受学龄前全日制教育的,由区残联给予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元的补助。
(十二)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十三)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免收培训费用。
四、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十四)强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就业应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中介机构收据、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区残联报销。
(十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社区公益事业岗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政府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或适当补助。
(十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凡受政府、残联扶助奖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应直接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职工就业,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从事加工劳动和种养业生产。双方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帮扶联合体,在“基地”从事种养业的,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和销售服务。
(十七)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共卫生费、检验检疫费、年检年审费。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从事文化、艺术、修理和服务业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十八)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实现城乡残疾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全覆盖。
(十九)各乡镇政府要在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
积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并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区残联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内贷款金额的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由区残联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十)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等公共设施,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区残联参与规划审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未建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规划改造。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加强管理维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毁坏无障碍设施。
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残助残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免费服务。达不到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区残联批准,聘请律师费用由区残联给予适当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与仲裁机
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缓交。
(二十三)继续做好在岗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单位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工资,并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应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福利企业应与残疾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在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时,须报区残联备案。
七、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