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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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文1

关键词:儒家;女性;人格

理想人格,简单来说,就是人们的榜样,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文化最为推崇的人格范型,它总是体现了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该阶级塑造人格的基本方向和人格标准。“圣人、君子、贞女、节妇”等词,这些都是儒家理想的范型人格,即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轴心,辐射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圣贤和人们崇拜的内容对象,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女性的理想人格,作了以依附男性,顺从男性为基调的设计。

一.教育

把教育的功能看成是道德教化的功能,这是整个封建教育的基本观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教育一开始便和道德教化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对女性的教育培养亦是如此。《女四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女子教材总称,包括东汉史学家班彪之女班昭所撰写的《女戒》、唐代女儒学才女宋若莘所撰写的《女论语》、明成祖徐皇后为教育宫中妇女所写的《内训》、明末儒者王相之母刘氏所写的《女范捷录》,《女四书》是关于儒家女子教育的专书,是贯彻儒家礼教思想的一套女教材,阐发着一系列的女教思想理论、内容与方法,形成为一部“女学”或“女子教育学”旨在阐发儒家所宣扬的“三从四德”的妇道,培养具有封建思想品格的贤妻良母。

早在先秦时期,儒家的典籍中就有关于女性教育的思想,如《周礼》中就提出了女性应具有的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仪礼》中也说明了女性应有“三从”之义,即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统治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就日益注重和大力提倡儒家礼教和女子教育,要求女性坚守礼教而能齐家,从而有助于封建王朝的治理。在这种形势和要求下,开始出现了女子教育著作。迄明朝晚年,从历代的女子教材中选取出上述的四本书,汇编成为成套的《女四书》。

《女四书》的基本思想就是贯彻儒家所提倡的封建“三纲”,“五常”之道,主张男尊女卑,实施“三从四德”教育,以培养封建的贤妻良母。其理论基础则是儒家所讲的天地、乾坤、阴阳之说。《女四书》所讲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的神权、君权、父权、夫权四条精神枷锁,极端歧视和压迫妇女,无视其人格,使其思想与生活不得自由与自主,一切只能听从天命、父命和夫命的摆布。只能被困于家中,不能进入社会参与活动,这样的女子教育,蹂躏了女性的身心,摧残了女性的人格。

二.形象

缠足,是女性肉体被物化的一种方式,物化,是指有生命的女性被当作非生命的存在,按照男性社会的需求和审美理想去改变和塑造。在中国封建社会,社会的主要分工模式是男耕女织,儒学以及奉儒学为官方哲学的统治者,千方百计的限制女性享有正当的参政权利和其他的社会权利,以三寸金莲为女性人格美的象征,可起到相当大的限制作用。从肉体上来说,三寸金莲是为了限制女性参与社会活动而设置的肉体障碍;从人格上来说,是为了加强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和顺从。三寸金莲便从一种个性的畸形审美,变成了控制女性活动的肉体障碍。是否具有“三寸金莲”,成为女性人格美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三.婚姻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方面,人类生命的延续,就是通过正式承认的两性结合形式,即婚姻关系进行的,家庭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单位。中国封建社会里,女性在家庭中从未有过独立的人格。“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是在封建社会女性命运的普遍体现。未出嫁是隶属于父亲,女子没有选择自己婚姻的自由,只能听从父母的安排,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又隶属于丈夫,即使在丈夫死后,女性的人格仍然得不到自由,因为在儒家文化中,必须奉行“从一而终”的贞洁观,使女性从肉体到灵魂都处于人格的蹂躏之中。

儒家所提倡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婚姻贞节观,是封建社会压抑女性的自然性需求和正当的婚姻生活的强制手段,是要女性为履行儒家的道德原则,实行儒家所设计的依附人格而死,让女性为已失去效力的婚姻关系,为已经死去的男性恪守终身义务。

在儒家大背景下的中国是一个重视家庭、有高度秩序并具有等级观念的社会。儒家上承父系氏族社会文化和周代所构建起的父权制社会性别制度,强调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女有别的纲常伦理思想和观念,这种绝对统治和服从的秩序就像天地阴阳一样出于天意不可改变。男女双方存在着生理上的差异,这是毋容置疑的事实,但这种差异在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却得到了强化,将女性卑弱论上升到了哲学理论高度,根深蒂固地深植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成为一种天经地义、永远如此的意识。在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制约下,女性早已经失去了作为人应有的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1]《儒家伦理哲学》陈谷嘉 人民出版社(1996-06出版)

[2]《中国儒学史研究》张秋升、王洪军 齐鲁书社(2004-12出版)

[3]《中国古代的女子教育课本》张鸣岐 中华书局(1990-03出版)

[4]《儒家理想人格与中国文化》朱义禄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0出版)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文2

【关键词】封建社会;女性;犯罪

女性在封建社会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的存在,地位如同婢妾,活动范围也局限在家庭内部。对于封建社会犯罪的问题,由于女性的不受重视,一直很少有把女性作为犯罪主题的研究。本文将从封建社会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古代女性犯罪做一些有益的补充。

一、封建社会女性地位

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儒家三从四德思想,封建社会妇女的生活主要是家庭生活。然而,在不同的朝代,女性的权利大小是不一样的。总的来看,是以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由于儒家思想的发展,逐渐限制了妇女作为独立的人存在,很多权利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特别到了宋明以后,朱熹发展天理说,把“三纲五常”与“天理”联结在一起,妇女的权利基本趋于消无。

在封建社会中,妇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独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礼教思想使妇女被拘束在家庭内部,她们基本没有接触和了解外部社会的可能,女性要想生存,就必须忍受,就必须安分守己。因此,她们需要有极强的自控力和忍耐力,这也是封建社会对她们所希望的结果。那么,当这种自控与忍耐消失时,犯罪行为也就随之而来了。

二、封建社会女性犯罪原因

(一)社会原因

儒家思想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远远多于男性。中国古代女性实施犯罪的案发率与儒学的地位成反比。即儒学的地位越不巩固,女性犯罪的发案率越高。秦代的法律思想是法家思想,讲究的是刑无等级,所以秦代针对妇女的要求并不像后面的朝代那么多。但由于是法家思想,秦代体现出来的是法律整体都较为严苛。汉代的治国思想是儒家思想,道家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参杂,交替。虽说最终儒家学说占据上风,但是儒家学说的优势并不明显。在道德思想方面,女性还没有受到儒家思想较多的束缚。儒学在民间还没有大规模的传播开来,在民间的认可仍旧薄弱。女性抛头露面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例较多。与其相反,在宋代,重文轻武,宋代“士大夫治国”,广开科举,扩大录取名额等手段促进了儒学的发展。使得儒学从朝堂走向了民间,在民间开始发挥它的影响力。宋代大儒通过教育等手段,主动向女童灌输三从四德女戒,女训“闭敬必戒,无违夫子”等观念。女性的犯罪发案率大幅降低。

(二)个人原因

古代女性被限制在家庭婚姻,受到一定束缚。现实生活中因“男尊女卑”,一夫多偶的婚姻制度,使女性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终年在家无聊,本着寻找精神寄托或者铲除其余妻妾的目的,转为相信巫蛊。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巫蛊之术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很难实施暴力犯罪。但不甘心放过别人,于是将报仇的希望寄托在蛊毒上面,希望得到鬼神的帮助从而达到复仇目的。虽有蛊毒为武器,但家庭暴力杀伤案件也时常发生。

而中国古代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的意志起了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可以事宗庙,下可以继后世。对个体权益的漠视和对整体权益的过分看重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婚姻中男女婚姻操纵在父母手中,很难嫁到意中人。再加上男子可以多妻妾,造成女性长期心理空虚,出于对其他男子的好感弥补婚姻不能自主的遗憾,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故通奸犯罪,这是汉代女性犯罪很重要的社会原因。女子在家庭中拥有的一切都仰仗男子,缺乏安全感。北宋司马光认为:妇人之美,无如不妒。在七出中,妒又是之一,男子自然希望女子不妒。一旦感受到自己受了冷落或者在生活中常受气,怨念积蓄到一定程度骤然爆发,起意报复丈夫或者报复妾室,实施对丈夫及其亲子们杀伤毒害犯罪。从这一方面看,女子家庭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个人原因也不可或缺。

三、以女性为主的犯罪

女性的活动空间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犯罪行为当然也是指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为。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有些罪名是只能由女性的行为产生,比如“妻悍罪”。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由家庭内部扩展到社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

“悍”字的解释为勇敢,凶暴,强劲。然而,悍在男性身上为勇敢彪悍,用在女性身上则不符合礼教对女性温柔体贴的要求,这严重显示了男性女性地位的不平等。男性“悍”称为悍勇,被社会所提倡。女性“悍”称为悍妇,被法律所禁止。在现代社会倡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可是,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男性的尊严,为了杜绝悍妇现象出现,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罪。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赋律》中有这样记载:因为妻子凶悍招致丈夫殴打,只要丈夫没有使用利器,即使妻子受伤了,丈夫没有任何罪,这就明显纵容家庭暴力了。丈夫可以武力惩罚妻子,只要不使用武力即可。而妻子殴打丈夫就要受到一定惩罚。如“妻殴夫耐为隶妾”。所以“妻悍”已经从道德所谴责,变成法律所禁止。

参考文献: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文3

儒家文化始于春秋,至今已有将近两千五百年。秦始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文化在两千年封建时期占据着“大一统”的位置。可以说,儒家文化体现着中华民族最传统、最精髓的主流思想。即使是现在,儒家思想依然体现着中国社会一般民众的价值观,并作为中国文化的代表和民族传统标记被世界所知。越南是汉文化圈的一员,在长达一千多年时间里都隶属于中国,儒家文化对其影响之深刻不言而喻。在越南,儒家文化思想经过不断传播与发展,渐渐侵入越南社会生活之中,对越南的政治、文化、思想等都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相比西方文明更注重以个体为中心的文化,东方文明则认为家庭组织的功能更为重要。主要原因是中国文明中的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来源于儒家学说,儒家学说重视家庭在社会构建中的作用,认为家庭为人成长和发展的最初场所。儒学大作《礼记•大学》中提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庭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越南人民而言亦是如此。

二、儒家文化对越南社会主流家庭价值观的影响

家庭观,亦为家庭价值观,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个人对家庭事务所抱有的一种观点、态度或信念,也是评价家庭意义及理想家庭的一个标准,并影响着个人经营家庭生活的方式与家庭相关事务的决定。因此,家庭价值观则包括亲子关系、夫妻关系、手足关系及其他家庭或婚姻事务相关的观点、态度以及信念。儒家文化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重家庭、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孔子认为,家庭关系包括“三伦”,包括父子、夫妇和兄弟。在家庭中,儒家文化讲究在与不同的家人相处时都要遵守一定的礼节。在儒家文化中,传统的家庭观念作为如此重要的部分,自然对越南社会影响深远。对此,笔者从儒教对越南家庭亲子关系和手足关系、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家庭在越南社会中的地位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亲子关系,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其家庭单纯以夫妻关系为主轴,亲子关系依附其上。而在儒家文化中,主要以复式家庭为主。①因此,儒家文化背景下的亲子关系和手足关系也有其独特规律存在。

1.父与子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伦理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存在着父与子、父与女、母与子、母与女四种关系。而父与子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伦理关系。在儒家文化的教义中,男子地位远高于女性。董仲舒用阴阳理论来论证男尊女卑,其称:“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而根据阳贵阴贱的说法,男尊女卑就成了自然理论。在古代中国,“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子没有继承权。而越南也有这样的说法。虽然现在法律已经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但在很多地方,财产往往只能由儿子继承。但从另一方面来说,男子享受着相对的权利,但也需承担更多的责任。在这一点上越南和中国一样,绝大部分男子承担着赡养父母的义务。家族的血脉、姓氏必须由儿子传下去。在父亲过世后,儿子要担起养家重任,继承家族的遗志,光耀门楣。

2.重视“孝”文化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论语•学而》中有说:“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矣”。孔子认为,爱家人是“仁”根本,只有爱家人,才会爱别人,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儒家思想认为,一切美好品质都是从对家人的爱发散出去的,要求我们尊敬父母,从而扩展到尊敬他人,效忠自己的祖国。越南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其传统也以家庭为核心。自儒教传入越南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就不断传播“亲亲为仁”的思想,将家庭视为社会稳定的基石,把“孝”作为一切道德规范的根本。在李、陈时期,“孝悌”作为重要的道德准则成为封建朝廷选择管理的标准,每年都要求官吏在圣庙内誓词:“为子不孝,为臣不忠,神明延之”。②若是官员被发现有不孝行为,其将会直接被免职。黎、阮朝则是将“孝”列入法律范畴,视家庭为确定制度、稳定社会的最重要依据,把“孝”作为治国安民的良策。

3.重视家庭教育

在传统社会中,父母对子女最大的责任不是生养,而是教育子女成才。养儿不教,父母之过。在儒家文化家庭至上的观念中,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因此子女被赋予了继承家业、沿袭家风的重任,所以培养子女成长则成了家长们的重要任务。中国儒家文化奉行“家国同构”的理念,认为每个家庭都有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人们将一个人的礼仪修养、道德水平与其家庭联系起来,若一个人举止得体、谦逊让人,则会赞其“家教好”;反之,若是一个人不讲礼貌则会说其“没家教”。昔日“孟母三迁”、“曾子杀彘”的故事就证明了家长们对于教育子女的重视程度。越南也是一个非常重视家庭教育的国家。现在在越南很多地方仍设有私塾,给家族中的孩子进行专门礼仪及传统文化方面的教育。越南人认为,在家庭中,父母必须要时刻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父母的榜样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孩子的性格、思想修养和思维的广阔度。

(二)对手足关系的影响

手足之间的关系是有别于亲子关系的、不同性质的家庭内部关系。相比亲子关系,手足之间因为辈分相同,年龄相近,因此其规矩并没那么繁琐。对于如何处理手足之间的关系,儒家学说中有一些明确解释。

1.强调“兄友弟恭”

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家庭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关系之一,自古以来就被喻为“手足”、“同胞”。《尚书•君陈》说:“唯孝友于兄弟。”孔子要求他的学生“人则孝,出则梯”,他认为兄弟就一定要互敬互爱,兄弟和睦是家庭伦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荀子则明确规定:“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拙而不苟。”弟弟应敬爱兄长,恪守作为弟弟的本分,而兄长则要爱护、帮助弟弟。只有兄弟间互敬互爱,才能家庭和睦,父母舒心愉快,这也是尽孝道的一种方式。在越南,兄弟是否和睦是外界评价一个家庭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越南历史上有著名的李长仁和李束献兄弟,二人合力共御外敌,保卫国家,为越南民众乐道。此二人是兄弟和睦的典范,越南家长们常用他们来教育自己的孩子要互相团结。

2.强调长子的地位

不管是在越南还是中国,第一个生下来的儿子,即长子,总有着与其他兄弟姐妹不同的地位。在古代封建社会,皇位或者爵位由长子继承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时,在民间,家族同辈中的第一个男孩往往接受到的教育更为严厉和苛刻,因为他将会是家业的主要继承人。“长兄如父”的说法亦源自儒家思想对于兄长的要求,这不仅是说弟弟要尊敬兄长,也是说兄长必须要尽到教育、保护弟弟的责任。在整个家族之中,以长为尊,父亲年迈后常是长子理事。若是一家之中老一辈已经去世,那么若遇到亲戚家举行婚礼或者葬礼等需要办酒席的情况,则一般被邀请的是长子(若是关系较近的亲戚则会邀请家中所有的兄弟),由长子代表整个家庭递上贺礼或礼金。

(三)对夫妻家庭地位的影响

夫妻关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在儒家文化中,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角色、分工以及男女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我国封建时期是男性作为社会发展主导的父系家族,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从天命出发规定了三大不平等关系,也就是儒家所说的“三纲”:父为子纲,群为臣纲,夫为妻纲。除外,孟子指出,“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说明当时“顺从”二字是对妇女的最基本要求。不仅如此,到了汉代,董仲舒还提出了阴阳理论,认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③。而东汉时期更有儒士提出应将“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作为女子的基本要求。儒家文化下越南的封建社会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在越南家庭中,一般为男子决定家庭事务。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是男子养家糊口,妻子相夫教子。越南女子从小则开始学习做家务活,若是到了婚嫁年龄仍不会做家务则会被认为“缺乏教养”,并且,男子也会将“会做家务”这一项列入自己的择偶标准之中。越南女子的贤惠也是世界闻名的,几乎每个越南女子都做得一手好菜。

(四)对家庭在越南人心中地位的影响

对于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任何一个国家,例如越南、韩国、日本等,其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家庭,讲的是“家国同构”。孝道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根本。传统观念认为“爱有差等”,人最应该爱的是自己的父母,其次到手足同胞,然后才到其他人,“差等”的爱由血缘的亲疏决定。但社会在不断发展,思想也在不断进步,现在家庭内的关系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恪守礼节而逐渐显示出平等、民主的趋向。传统的复式家庭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重视和极度推崇。话虽如此,家庭对于汉文化圈内的所有人来说,依然有着极特殊的涵义。越南人对于家庭的重视,可以从很多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则是其从家庭这个基本概念衍生出的家族文化。与中国一样,越南也有很多地方是以姓氏群居。在许多村落都有家族祠堂,里面供奉着家族的祖先,逢每月农历初一以及重要的传统节日,如元旦(即越南的春节),族人都会带上祭品、香烛和鞭炮到祠堂祭祀祖先。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则是越南的清明节,也叫汤圆节。这一天,人们带上五色纸、蜡烛、灯、鲜花、猪肉、糯米饭等给祖先扫墓,祈求先灵庇佑,保佑族人平安富贵。越南人也非常重视“根”文化,认为所有的灵魂都要有归宿。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五:“叶落归根,来时无口。”“落叶归根”中的“根”其实指的就是自己的家乡,家族所在之地。不管人走得多远,越南人民都希望自己死后可以葬在家乡,凝望自己生前生活过的土地,找到归宿,得到灵魂上的安息。越南人对家的眷恋还体现在他们对土地的情节上。当你踏入越南的土地,就会发现越南较少有公寓楼,而较多是独门独户的小楼房,这种情况在越南首都河内表现得尤为明显。越南还保留着很多传统节日。过节时,家人都会尽量抽时间回家吃一顿饭。在所有的节日中最隆重的是元旦节,其时间与中国的春节一样,重要程度也相当于中国的春节。每年的元旦节国家法定放假三天,从正月初一到初三。家人团聚和和美美地吃一顿饭,一起守岁、拜年、赏花市等等。除了元旦节,家人团聚的节日还有清明节、端午节、中元节等等。在2001年,越南政府主席还颁行了一个决定,将6月28日为越南国家家庭日,在节日当天,全民一起举办活动如联欢晚会,庆祝节日,各大电视台也会举行一些讨论,交流各界群众对家庭之道的看法。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文4

关键词:佛教;儒家;道家;“斋姑娘”

一.引子

“斋姑娘”是生活在云南丽江永胜县北片农村的汉族女子,她们“终身不嫁,安于独身,吃斋信佛”。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独有的民俗文化。从生活起居、吃食禁忌、穿着打扮、吃斋形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习俗。

在生活方面,“斋姑娘”年轻时和父母一起生活,年纪大了,和哥哥、嫂嫂或弟弟、弟媳一起过日子,晚年生活主要依靠自己或者家族、侄儿、侄女赡养。关于吃斋则有两层意思:一是专门指饮食,只吃素。二是指对性的忌讳,终身不结婚。“斋姑娘”在穿着方面也有一定的讲究,颜色以黑蓝这样的素色为主。而最为关键的便是“收头”仪式,一旦女子要做“斋姑娘”,除了立誓,学习经书以外,还要举行“收头”仪式。“斋姑娘”选择一个黄道吉日,请佛家、道家、儒家和年纪稍长的“斋姑娘”到家里。佛家念经超度,道家吹拉弹唱,儒家释经,年长的“斋姑娘”帮忙梳发,整个过程庄重而严肃。可以说“收头”仪式是“斋姑娘”人生的一个里程碑!

二.佛儒道思想对“斋姑娘”习俗的影响

佛教产生于印度,弘大于中国。佛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中国化的进程,从思想上看,这一过程有两种趋向:一是心性化倾向,一种是重世间的倾向,分别以禅宗和近世“人间佛教”为其极致。佛教中国化过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中国以儒家为主流的背景,佛教要想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必须与儒家重世俗、重人伦的传统进行协调。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佛教徒对印度佛教的经典进行了选择性的翻译,还作了删改、比附、衍生、补益。

而道教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发展而来的,是一种发源于中国古代的传统宗教,它在中国古代的影响仅次于佛教。在中华传统文化中,道教被认为是和儒家、佛教一起的各种理论学说和实践方法。

儒家思想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它的思想核心主要包括: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其中孝:孔子认为孝悌是仁的基础,孝不仅限于对父母的赡养,而应着重对父母和长辈的尊重,认为如缺乏孝敬之心,赡养父母也就视同于饲养犬,乃大逆不孝。而悌:指对兄长的敬爱之情。这两点在“斋姑娘”的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她们留在家里确实尽到了孝养父母,扶持兄弟的责任。

就儒释道三者关系而言,宋代就有“儒家治世,道教治身,佛教治心”之说,明代则有“不知儒无以人世,不知道无以忘世,不知佛无以出世”之论,宋明以来在大众教化上还出现了三者合流的重大转向。

到了明代,这是中国历史上比较特殊的一个朝代。首先,从社会形态变迁上讲,它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如果不是满清外力的进入,它极有可能就成为封建社会的末代。其次,从思想史上看,自阳明心学产生后,传统儒学的各种形态已经充分展现,清代的儒学思想实已不能超出传统范围。同时,明代也是一个在政治、社会等方面充满了各种矛盾现象的朝代。但明代却是历史上佛教最为民间化的时代,明代儒佛交涉的特殊性无疑又是这一特定的时代产物。[1]永胜的汉族是明代以后迁移过来的,自然在文化方面要受到儒佛道三教合一的影响。“斋姑娘”的“收头”仪式便是儒道佛三教合一的最佳体现。

“斋姑娘”在收头时佛家为其念经超度,道家吹拉弹唱,儒家释经,在“收头”的过程中最常讲的便是观音经。据当地“斋姑娘”介绍:观音原本是普通人家的女儿。她长大后便不愿嫁人,立誓一辈子要吃斋修佛,期间遭到家人的极力反对,但不管家人怎么反对,都无法动摇观音吃斋修佛的决心,观音的诚心感动了上天,后被仙人接走。[2]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留“斋姑娘”这一习俗是受佛儒道思想影响的。首先,佛教成了“斋姑娘”信仰的一个根基。明代是历史上佛教最为民间化的时代。老百姓认为家里有个修佛的人,家业便能兴旺,而对于“斋姑娘”来说,信佛成了她内心的归宿。当看到其他女子有着自己的丈夫、女儿的时候,信仰变成了她内心唯一的精神支柱。她需要用佛教的思想来调和内心的矛盾,以求达到内心的平和。其次,儒家细想教育女性必须要孝悌。对于“斋姑娘”来说,当家庭需要你,父母需要你的时候,她们便不得不舍去女子本该有的婚姻、家庭、儿女,去完成自己的孝道,父母的心愿。虽然,留下来做“斋姑娘”是要征得她们的同意的,但在儒家孝道观念的影响下,这种选择变成了一种被动的选择。最后,道家的道和德是信仰的基本核心,一旦立誓成为“斋姑娘”,她们就必须得遵守“斋姑娘”应该遵守的一切准则。她们和尼姑、修女有很大的区别。尼姑首先要出家,到寺庙、道庵里去修行,她们有特定的场所和法门法规,一般不为异性所骚扰。而“斋姑娘”却是生活在自己家里,平时下地干活,在家里做家务,还要和常人打交道。她们在红尘中修行,必然会比出世之人的修行来得艰难得多,身上的精神负担也要重得多,这要是没有“道”和“德”作为信仰的根基,那一生的誓言要被打破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佛成了“斋姑娘”寻求内心平和的精神支柱;儒为“斋姑娘”的一切行为给予了最为崇高合理的解释;道则是约束“斋姑娘”行为的准则。“斋姑娘”这一习俗在佛儒道思想的影响下,生根发芽,在三川这片土地上形成了一种永胜汉族独特的风俗!

参考文献:

[1] 程曦,明代儒佛融通思想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29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文5

论文摘要:与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中心地位相适应,儒家对于人的基本要求从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开始。儒家家庭伦理关注的对象主要是父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其基本要求分别是“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儒家家庭伦理在历史上有局限性,在当前也遇到了强大的挑战,但若经过创造性转化,仍然有其巨大的价值。

自古以来,在中国人眼中,家都显得至为重要。中国古代“家国天下”并举,而家居于首位,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与天下只是家的放大,社会关系也不过是家庭关系的延伸。因此,家庭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占有中心地位,与这一现实相适应,儒家对于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从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开始的。《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这句话是说,仁就是爱人,但首先是爱自己的亲人,也就是首先要处理好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主要包括父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相应的儒家家庭伦理也就包括“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内容。

父子关系是古代中国家庭中最重要的伦理关系,“父慈子孝”是儒家处理父子关系的基本要求。“父慈”与“子孝”是相对的,一方面,父亲要爱护自己的子女;另一方面,子女要孝敬自己的父母。孔子说“父父,子子”,就是要求父亲要有父亲的样子,儿子要有儿子的样子,就是要求“父慈子孝”,反映了父子间相互的道德责任与义务。父母亲应当养育子女,子女则应孝敬父母。

父母无不爱自己的子女,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亲情体现,是人之天性使然,所以儒家在这一方面论述不多。但是父母如何爱护自己的子女,却是大有学问。儒家认为,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养而不教,就没有尽到父母的职责。在传统社会中,父母爱护子女,不仅在于生养,更重要的在于教育子女成才。儒家充分注意到了家庭教育在人的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孟子之能成为继承孔子之志、光大儒学的“亚圣”,与其母亲的家教是截然不可分的,“孟母三迁”的故事为后来的父母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儒家更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道。在儒家看来,对父母尽孝是天经地义的。父母不辞艰辛养育了儿女,对儿女那份浓浓的亲爱之情,使得儿女自然而然地依恋父母、敬爱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克尽孝道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儒家专门有一本讲述孝道、孝治思想的经典—《孝经》,汉代列人“七经”。从汉代开始,历代统治者都提倡“以孝治天下”,汉代举孝廉的官吏选拔制度甚至把孝作为选拔官吏的最基本标准,足见孝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地位。

所谓孝,是指赡养和敬爱父母。儒家认为,作为子女,应当竭尽全力使父母在生活上有良好的照顾,“事父母,能竭其力”;子女应尽可能地承担一切事务,有酒肉美食要让给父母享用,“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撰”。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职责。儒家还认为,对父母的孝不仅在于养,还在于以合适的礼节、礼仪侍奉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父母在世的时候,应当按照礼节侍奉他们;父母去世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礼节埋葬,死后还应按时以礼祭祀。儒家认为丧礼应当丰厚,对父母应当实行厚葬,还应当为父母守丧三年。儒家对于丧葬之礼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这一点在先秦曾遭到墨家的批评。

儒家强调,对父母的孝不仅是礼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父母的真实情感的体现。对父母的亲爱之情是人天生具有的。孟子说:“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正是由于对父母的这种依恋之情,为了不使父母为自己担心,孔子要求“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对父母的爱,使得子女时时把父母的身体状况记挂在心上,“父母唯其疾之优”。父母辞世,子女因对父母的爱和思念而“食脂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痛失亲人的子女怎能咽得下肥甘美肉?怎么心情快乐?孔子主张对父母厚葬和守三年之丧,都是出于子女对父母的爱恋之情。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也有三年之爱于父母乎?‑”子女出生以后,要经过三年才可以完全脱离父母的怀抱,难道作为子女,对父母的三年之爱也没有吗?在孔子看来,三年也不足以寄托子女的哀思。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孝主要在于那份真挚的感情。

正是由于对父母发自内心的真挚感情,因而在侍奉父母的日常生活中,要始终保持虔诚愉悦的态度。要做到这一点却不容易,孔子称为“色难”。但作为子女,应该努力做到这一点,让父母顺心。在父母有什么不对的时候,固然应当婉转劝阻,“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但在父母不接受劝谏之时,仍然要恭敬地侍奉父母,任劳任怨,而绝不应怨恨父母。因此,儒家特别强调对父母要有尊敬的态度。孔子严厉批评那种对父母只养不敬的态度,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对父母只养不敬,那和养犬马有什么不同呢?孟子也表达了同样的态度:“食而弗爱,泵交之也;爱而不敬,兽畜之也。”对父母养而不爱,和养猪差不多;爱而不敬,和养犬马差不多。

子女对父母的孝敬还体现在继承父母的遗志、继续先辈的事业。《中庸》说:“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子女孝敬父母就应了却父母未了的心愿,完成父母未竟的事业,以告慰父母的心灵。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可谓是克尽孝道。他的父亲司马炎立志要完成一部史学著作,以填补《春秋》以后史书的空白,但未能遂愿就撒手而去。司马迁继承父亲遗志,不辞艰辛,笔耕不缀,甚至在身遭奇祸、蒙受奇耻大辱之际,仍然忍辱苟活,继续写作,终于完成了被后人奉为史书典范的《史记》。在儒家看来,这样的行为是对父辈真正的孝。孔子要求“三年无改于父之道”,虽显得有些保守,但从继承父亲遗志和事业而言,又是可以理解的。

夫妇的共同生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条件,夫妻关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所以郑玄注《周礼·小司徒》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是家庭和睦的核心内容,对此儒家的基本要求是“夫义妇顺”。在中国古代,由于男女分工的差异,男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总的情形是男尊女卑。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指出:“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说明当时对妇女的最基本要求就是顺从。到了汉代,董仲舒用阴阳理论来论证男尊女卑。他在《春秋繁露》中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根据“阳贵而阴贱”的理论,男尊女卑就成为自然的结论。东汉《白虎通义》更是把“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作为对女子的基本要求。这种畸形的道德,经过封建统治者的有意提倡和培植,成为禁锢妇女的封建纲常,剥夺了妇女的合法权利。于是,在中国古代,男女婚姻就没有爱情基础、自由选择可言,而取决于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在家庭生活中,妇女以柔顺为美德,以被丈夫休弃为耻辱。丈夫尽管对妻子具有支配地位,但寡恩少情、嫌贫爱富的行为也要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传统戏曲中对陈世美的批判就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反之,夫妻间恩爱相亲、富贵不移、相互激励的行为则受到人们的赞扬,夫妻间长期耳鬓厮磨、甘苦与共产生的爱恋之情成为人们共同的向往。汉代文学家梁鸿,博学多才,性情高洁。他拒绝了多家高门大户的女儿,与又肥又丑又黑的孟光洁结婚。夫妻二人隐居霸陵山中,男耕女织,夫妻相敬如宾、举案齐眉,传为千古佳话,成为夫妻恩爱的典范。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纵向的,而兄弟的关系则是横向的,在处理这一关系时,儒家的基本要求是“兄友弟恭”。在古代,姐妹的称呼产生较晚,姐妹之间在早期也以兄弟相称。((孟子·万章上》云:“弥子之妻与子路之妻,兄弟也。”“兄友弟恭”的原则也是适用于姐妹之间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以外,兄弟之间血缘最近,自古以来就被喻为“手足”、“同胞”。儒家十分注重二者之间的关系,常把“孝友”、“孝梯”并重。《尚书·君陈》说:“唯孝友于兄弟。”孔子要求他的学生“人则孝,出则梯”,有子把梯与孝一起作为做人的根本准则,足见处理好兄弟关系在家庭伦理中的重要地位。

处理兄弟之间关系的基本要求就是友爱。孔子要求做到“兄弟怡怡”,即兄弟之间和睦相处。荀子则明确地规定:“请问为人兄?日: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日:敬拙而不苟。”作为兄长,应当爱护弟弟;作为弟弟,应当敬爱兄长。兄弟之间和睦相处,既是血缘亲情的自然结果,又是孝敬父母的必然要求。只有兄弟之间情同手足、互敬互爱,才能家庭和睦,才能使父母舒心愉快,才算是尽了孝道。中国人历来有“长兄如父”的说法,这是指兄长应尽到爱护、关照弟弟的责任,尤其在父母不幸辞世时,作为兄长应当接替父亲的职责,抚育、照料弟弟,而弟弟也多能尊敬兄长。兄弟之间的友爱,又可以推展到家庭之外,朋友之间也应该互敬互爱。当司马牛因没有兄弟而犯愁时,子夏安慰他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无兄弟也?”

自儒家产生以来的两千多年中,儒家家庭伦理起到了维护家庭团结、维持社会秩序的良好作用,形成了历史悠久的传统美德和淳朴风俗,在现代社会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点无须赘述。但是回过头来,我们也必须看到儒家家庭伦理在历史上的局限性以及在当前所遇到的挑战。

从历史上看,儒家的家庭伦理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它在要求父子、夫妻、兄弟之间应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的同时,更重视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甚至把血缘亲情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视为处理一切社会事务的中心,结果就会走向极端。比如对于父子双方有一方偷羊、另一方应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孔子认为应该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被问到舜的父亲杀人、舜应该怎么办时,孟子为舜设计的方案是“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这都是把情放到高于法律的地位,甚至于不惜为情而违反法律,这种过分重情、以情压法的思想,给中国传统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当前社会中仍然存在大量法制观念淡薄、循私枉法等不良现象,与儒家这种过分强调亲情的态度是分不开的。

另外,本来在孔孟等人那里,夫妇、父子、兄弟之间的伦理关系应该是相互的,但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有意歪曲,造成这三对关系都走向一个极端,结果“夫义妇顺”变成了“夫为妻纲”,“父慈子孝”变成了“父为子纲”,“兄友弟恭”也只是强调弟弟敬爱兄长。这种变化背离了儒家以亲情调节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成为禁锢人思想的精神枷锁,今天必须加以鉴别。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范文6

论文摘要:孝道被先秦儒家视为“诸德之首”,是先秦儒家人文伦理的基石。本文首先阐述了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又对孝道思想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指出孝是一个优弊共存的“杂糅体”,即有其适应时展的合理性因素,又有其阻碍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最后指出弘扬先秦儒家孝道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重要意义。

先秦儒家开创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构建的孝道观,则是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儒家人文理论的基石。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道德传统,是中国人个人道德的根源。它不但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民众产生了广泛的思想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

一、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人际的政治伦理关系都是以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因此,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便是具有浓厚的血缘宗法成分。一般说来,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为了本氏族的安定和繁荣,需要相互关心、帮助。父母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该尊敬、赡养父母。这样,就有了同一血缘关系的孝。

“孝”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到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一夫一妻制使得父子关系确实可靠,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要求子女奉养、尊敬和服从。到西周时期,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孝”和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最终确立并完善起来。由于周代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分封制,建立了以“立子立嫡”的君位传统世袭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孝”的观念及其作用进一步升华,并与政治相结合成为调整和维护政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孝有德”就成为了西周的“道德纲领”。周代的“孝”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奉养、恭敬父母;第二,祭祀先祖。春秋战国时代诸子之学勃兴,学者们对“孝”有了更深的见解。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孝”观念,并把它系统化,确定为普遍的伦理模式。

在《论语·学而》中,“孝”被作为“仁”之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认为“孝”不仅体现在父母生前,最难的是保持到最终。“父母既没,敬行其身,无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孟子对孝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发挥,认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懒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亦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战国后期的墨家认为:以爱亲利亲为己任,就是孝,孝不必图回报。此外,《韩非子》《吕氏春秋》都有专篇论“孝”,战国时还产生了《孝经》,这些文献表明孝道的框架在先秦已经完成。《孝经》把孝与治理国家的政治手段相结合,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孝的道德观念也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有影响、最富特色的规范之一。

二、对先秦儒家“孝道”的辩证分析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几千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人民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先秦儒家孝道有其合理性因素也有其不合理性因素,对此我们应作辩证分析。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赡养父母。赡养父母的规定表明在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状况下,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是人类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人生自然规律发展的要求。当子女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而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则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传统孝道中赡养双亲的这一规定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人生从小到老的自然规律性,是积极合理的内容,应该继承弘扬。

2.爱亲、敬亲。每个人生下来都离不开父母亲人的养育,在这种养育的亲密关系中,必会自然地形成子辈对养育自己的父母亲人的爱戴尊敬之情,但这种感情害怕时间一长,由于受到多种干扰而被丢弃,因而儒家提倡孝这一文化道德规范,以维护人类的这种美好感情。父母是自己生命所由,也是一切人际关系中最自然、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因此很难想像一个人连给予自己的生命的父母或者养育自己的人都不爱不敬,他怎么能生发对他人、社会、国家、民族的爱呢?怎么会有健全的人格结构和良好品质呢?因此,爱敬父母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永恒价值。

3.尊老敬老。儒家把孝不仅仅限于父子关系,而且要求尊重家族中的一切老者尊者。根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思想,他们由尊养家庭老者再扩大到尊养社会上所有长者和老人,要求人们不但孝敬自己的父母,而且也要用同样的感情去敬爱别人的父母。尊老的确是中华民族的独特传统,它已经以言语、警句的形式,积淀于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潜意识之中,这也是我们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

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孝道又有其不合理因素,先秦儒家把“孝”作为仁之本,把“孝”看成“诸德之首”,使“孝”这一伦理范畴,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强化,其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

1.“无违”之孝道。使家庭伦理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父子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产生了权威人格倾向传统孝道讲究“父慈子孝”,但一向讲“子孝”的场合多,讲“父慈”地方少。“子孝”要求儿子对父母尽义务,做到“事父母,能竭其力”,无条件地绝对顺从父母,父亲死后还要尽三年之丧,三年之内“无改于父之道”,这一思想,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社会家长制的意识,父子之间人格上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这“无违”之孝道,是建立在无条件的服从的基础上,这样的孝道,对维护家庭制度是有功的,却不容易培养出独立的人格。

2.“忠孝合一”的观念,使孝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基本道德力量。“孝亲”本是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最初与忠君并无直接关系。到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以宗法式家庭形式组织社会,建立了以皇帝绝对权威为基础的封建家天下。在这种封建等级制社会里,父亲是一家之长,皇帝是一国之尊。对封建家长的绝对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君主的绝对尽忠。这样,孝亲与忠君便密切联系起来。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也大力宣扬“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的思想,还提出: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为了忠,必须讲孝,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则要求人们“舍孝尽忠”。在当代民主社会,封建皇权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对孝具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特性与历史应保持清晰的理智,防止其流毒影响。还有一些观点,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这些封建性糟粕,不管当时还是其后,都应予批判与否定。

三、先秦儒家孝道的现代意义

孝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有维持家庭稳定的功能和作用。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之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古代,中华民族有着敬老孝亲的良好风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弘扬养老敬老的孝道德传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孝道思想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IZl总数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年人绝对数最大和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安排和解决好亿万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是我国21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其实,家庭养老是迄今为止最古老、最基本和最富有生命力的养老方式,而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是传统的孝文化。传统孝文化中养老敬老的规范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即传统伦理的“孝”成为处理亲子关系的规范和最高准则,成为支撑家庭养老功能的文化价值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出现了日益弱化的趋势,突出的表现就是小辈不养老不敬老。有些子女只顾自己和小家庭的利益,拒不赡养甚至虐待自己的父母,迫使一些老人和子女对簿公堂,家庭赡养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积极寻求社会采取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呼唤人们的真情良知。因此,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弘扬孝道思想有助于解决当前家庭代际矛盾

孝,其基本含义就是家庭亲子关系间的道德规范。孝观念最初是基于对人们家庭生活的维护,以一种家庭伦常的形态而出现的。从现代家庭来看,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较之古代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家庭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中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调节,所以说孝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天然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在淡化,个人利益观念逐渐增强,许多青年人的伦理道德意识丧失,不孝敬父母、不赡养父母、无视老年人权益,不少老年人不仅得不到子女必要的尊重和理解,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子女的侵犯。一些与儿女同住的老人更是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生活上得不到照顾,情感上缺乏关爱,不少的老人倍感孤独与绝望。以上种种不孝的现象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说明许多家庭尚未真正树立起尊老养老的观念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感。因此,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孝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它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建设和谐平等的现代亲子关系所必需的。

(三)弘扬孝道思想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起点

“孝”是亲情之爱,是生生不息的爱心,是形成个人品德之根源,“道由孝生”,孝乃“德之本”,是“立人之本”、“人伦之本”。先秦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认为孝是实现一切善行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奉行孝道是追求各种美德的起点。人世间诸多美德,都是以“孝行”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孝行源于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人生之初,最初感知的必是父母之爱,面对的是家庭内成员之间关系,对人的爱心也就首先应该施加于家庭成员的身上,这便是孑L子所倡导的“孝悌”之道,“弟子,人则孝,出则悌”。子女最先从父母那里感受到人间的爱,这种爱必然培养出子女对父母的爱。因此,施爱施敬当从亲始,这是有一定的天然的合理性的。那些提出以家庭道德为起点强化孝道教育,使子女爱父母、爱家庭而逐步发展为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的观点,是合乎道德教育规律的,它是培养个人道德素质的起点,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切人点,它也是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对少年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时,注重培养他们的孝道,以使他们从小具有爱心,形成社会责任感,这对培养“四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oo3,(9)

[2]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