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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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院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代表学院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并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的工期要求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每月月末,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工程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当周工程进度情况周报及下周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检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监督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应编制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进度控制方案,对实施施工进度目标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责任分工,以及对进度控制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进行定期检查,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第十条

当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机具、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与计划不符,关键进度节点控制不严,交叉施工作业相互干扰,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由于设计及相关单位配合不力,导致实际进度滞后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单位提交原因分析、纠正进度偏差的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正确处理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的赶工措施应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具备相应的保障措施。严禁野蛮施工,应控制好相应工作的工序、工艺的技术间歇时间,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缺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内容、工程监理单位进度检查情况及分析意见,及时审核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预计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在每月进度款支付中应综合考虑工期延误导致的延误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关键线路因施工单位导致实际进度滞后,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未能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按合同相关条款申请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费用索赔同时需经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在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GBT50319-2013中表B.0.14)报送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7日内根据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工期顺延申请,并将监理审核意见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发《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如参建单位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临时延期审批情况计算工程最终工期,并按合同确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工程监理 面临问题 对策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2.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经济不独立,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员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1.2 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有些地区通过收取高额注册管理费来排斥外来监理企业进入市场;有些行业不允许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参与本行业的项目监理。这种行业管理和地方管理导致人为分割市场,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监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2.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建设单位订立阴阳合同或一个台面上合同和一个台面下补充协议,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3.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相关法律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建筑业相关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3.2 监理企业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真正使监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学以致用,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4.结束语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工程监理机构是依法执业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操守,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从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项目、现场监理等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各阶段都有监理人员参加,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制状态,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新贡献,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逐步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第五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

第十九条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颁发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四条信息工程承包不公开招标或信息工程承包合同不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委员会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泄露标底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城市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一些城市,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发,城市土地资源逐渐紧张起来。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筑市场也十分活跃,但是,对应的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很低,导致了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监控措施或控制手段,保证工程的建设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

(1)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市场经济为第一原则。坚持科学、公正,鼓励公平竞争。

(2)应当遵循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工程的质量为标准。

(3)坚持以用户至上的原则。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还应当尽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影响建筑质量的5大因素:建筑材料、人、机械、方法和环境。

(1)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的质量水平。材料是否合格会对建筑工程的承载强度和结构刚度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影响。

(2)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建筑施工的主体,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好坏。

(3)机械设备。现代城市建筑工程过程中,因为施工场地限制,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施工人员,因此用到施工机械的情况很多。施工机械一班不直接作用于工程主体,因此对工程质量产生不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施工机械因保养不够而不能正常运行,就会对建筑的安全和质量造成间接的影响。

(4)施工方法。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方案

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等都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因素。建筑工程的环境条件指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

一系列环境因素,而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很多企业和单位对质量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施工企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建筑质量与建筑成本产生矛盾时,很多企业会选择保护成本。二、监理单位管理问题。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及时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知识结构不足,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 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

(一)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方案的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与否对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对设计方案审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自身的资质审查,从而全面的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确保设计满足防火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设计质量负责制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制度,尽量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消除在工程的设计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的推行是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从而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因此政府机构应当完善监理制度相关措施,并通过法制形式确保对监理的制度考核。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要将监理项目记录的到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当中,作为其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对于有严重失职记录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处理,取消其监理资格。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施工单位的自身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资质审查制度,确保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严格执行上岗制度,推动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形成,从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合格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施工质量的保证。因此在对建筑施工进行质量监控时,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控制,最大限度的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在实际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质量监控。做好材料的检测工作,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保证材料符合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强化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因素很多,会直接影响到施工效果和工程的质量水平。因此对建筑的现场质量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现场责任制度,确到责任到人,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可变因素要积极的预防,通过多种措施强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六)加强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工程质量的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管理人员的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熟悉建筑工程知识,不但能够使企业走上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之路,而且能够使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尽心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三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只有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才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郭军;杨俊章,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年07期.

[2]丁鹏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11年04期.

[3]段巧艳;韦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研究[J].科技向导,2012年23期.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6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 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 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 (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 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 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 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 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应召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 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 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 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