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类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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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类型

法律援助的类型范文1

惠民中心成立后,对鹿泉市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缓解了“六个难题”,起到了“六种效果”。

(一)有效缓解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较为分散、难以统筹调配的难题,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将热心法律援助事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起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调度,重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为一支社会化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整合。

(二)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的难题,充实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办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协调,也就节省了人力资源;惠民中心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询、宣传等日常办公业务,帮助减轻了工作负担;在遇到群体性案件、疑难案件时,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参与,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的难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帮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从而强化了资金保障能力。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续2年提前一半时间完成任务,为争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资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请获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9万元,2012年为11万元,2013年达到13万元,连续三年上升。同时,由于办案量的快速提升,该局2010和2011年各获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9万元,2012年达到11万元。

(四)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办案监管“两张皮”的难题,提高了办案质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状态,法律援助中心很难监管到案件质量办理的全过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律师的自觉性,办案和监管成了“两张皮”,办案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惠民中心在社会律师中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建立了一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同时推行“点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访、四评、三挂钩”的监管机制,将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案件办理的质量。

(五)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服务党委政府力度不够的问题,提升了服务党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规划”,列入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为党委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项。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书记接访,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六)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活动能力不足的难题,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约束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为新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受到的约束较小、灵活度较高,有机会参与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的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各种活动,能够以法律援助的专业身份帮助培训社会人员,在社会宣传、业务培训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于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做法和经验在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具有典型性。现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试作一分析。

(一)内涵分析。职能上互为补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门,代表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是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从本质上反映了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期望和推动。法律援助中心与民办非企业反映出政府工作与社会力量在推动法律援助发展中对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职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补充。业务上资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信息,帮助提供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维权部门交流互动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等业务资金的支持。民办非企业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业务咨询等业务工作中有了更多、更优的选择。发展上互相促进。法律援助中心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派民办非企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民办非企业律师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办非企业除了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还提供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并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等事务。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顺应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党委政府,而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加速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化进程,从而弥补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大社会、小政府”的转变,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来。因此,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提供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适应了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顺应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构建完善以办案服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发展格局,法律援助办案量从2007年的9318件增长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达到36.2%。在办案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办案转移到管理上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设立民办非企业,从源头上强化了对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管理,对加入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了培训力度,对办案过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减轻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负担、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动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由办案向管理的转型升级,顺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发展的趋势。顺应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制约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最大的瓶颈。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编制缺乏、经费不足的问题尤为凸显。成立民办非企业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办非企业一同办公、一同管理,使民办非企业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补充,实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的高度统一,有效缓解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不足带来的难题。同时,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年提前完成任务,帮助争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由于鹿泉市整体办案数量的提升,省厅下拨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逐年递增。因此,民办非企业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能力,对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列出了民办非企业的行业类型,其中第9款为法律服务业,但是该款没有像前八款那样对每一种行业进一步列举了相关的类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为法律服务业进行登记未进行明确。

(二)政策上缺少引导。对于法律援助类如何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方式方法还不成熟,如何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社会上相对陌生。社会层面对于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比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还无法离开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其发展壮大。

四、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登记与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方式、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争取在经费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推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培育。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经费支持,保障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理论素养。

(三)强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民办非企业的管理,监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应标准为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的类型范文2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确保服务职能到位,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在全系统营造狠抓服务质量和提升办案能力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渝西领先、全市一流,决定开展评选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办案能手评选范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所有人员。

精品案例评选范围:**年度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评选标准

(一)“办案能手”标准: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2、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

3、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援助的法规和规章,业务素质优秀,办案件质量高。

4、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纪律、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所办案件群众反映好,无投诉的案件。

5、本年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5件,典型案件的数量不少于2件。

6、案卷符合《**县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要求。

(二)“精品案例”标准:

1、案件类型有典型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案件。

2、受援人十分满意。

3、在报刊、杂志上有正面报道。

4、案件质量符合《**县法律援助案件立档归卷办法》的要求;

三、评选办法和程序

1、此次评选活动采取推荐选拔的办法。各单位先自行组织,推选出本单位的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按要求向局里申报。

2、推荐申报表、材料及案卷于11月15日前,报送法援科进行审查,逾期视为放弃。

3、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局领导和援助科、法制科等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择时评出“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

4、对评选出的办案能手和精品案例将增加办案补贴。

四、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评选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从严把关,突出最优。

法律援助的类型范文3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人类精神生产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中国古代,“文化”是文治、教化的总称。《易·贲卦》中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是中国历鸣上文化概念的最早起源。在西方,“文化”的本义是指人对自然界的有目的的影响以及人类自身的教育、训练和培养。那么什么是法律援助文化呢?法律援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是人们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创造的事与物,以及基于这些事与物而形成的习惯,其核心是这些事与物的汇集。简言之,法律援助文化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在十几前形成了一个,后又逐渐式微,目前又有升温趋势。而法律援助文化的研究尚游离于人们的视野之外。今年以来,我们在此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的尝试,不揣卑陋,在此求教于同道。

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文化具有四大功能:凝聚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法律援助文化有四个层次: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

一、物质文化是基础

法律援助物质文化是指以物质形态体现出来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文化,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外在容貌、内在布局、技术与装备特色及由此折射出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的特点、风格和作风等。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选址在如城镇福寿路南侧,处于城区交通要道边。临街是接待大厅,门面上方是中心匾牌,匾牌由三部分组成:最左侧是法律援助图标,中间主体部分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黑体中文字,中文下方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英文”,右下侧是“服务热线:87288148”,整体格调为红底白字。通过无障碍通道进入候谈和接待合二为一、面积40余平方米的大厅,整个大厅通透明亮。西侧和南侧放有三张三人沙发,配有立式空调、饮水机和报架、宣传资料架,为候谈区。南面白墙上配有蓝色的“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黑体中文字,上方是法律援助图标,下方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英文”。靠墙居中安放有一张1.2m(宽)1m(高)4m(长)的接待台,台上配置2台电脑,可同时容纳3人接待。西侧墙上安有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公示栏和“如皋市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东侧墙上是一面1.2m2m的电子显示屏,用于需公示的各项内容。大厅东侧有一间面积20平方米左右的“受理室”,系通过接待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即进入受理室,由中心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表格,由受援人在此填写。“受理室”配有电脑、桌、椅、资料橱和饮水机。由大厅往南即是两间咨询室即4名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室,再往南是中心会议室,往南右侧是卫生间,左侧是调解室。从调解室往东即是微机房,微机房往南是中心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室和档案室。中心办公用房10间、面积240平方米左右,布局体现了“功能齐全、划分科学”,环境布置上凸显了温馨、和谐,具有文化品位。

二、制度文化是支撑

法律援助制度文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制定的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规范以及渗透到工作人员思想所共同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等。“一个好的制度可以约束坏人;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制度文化建设是法律援助文化的骨架部分,起到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任何一个组织离开了制度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文化的“柔”必须要由制度化管理的“刚”来支撑。为此,我们从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出发,以“大家认可”为基点,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共同制定了《如皋市法律援助业务办理程序规则》、《如皋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如皋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如皋市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编印了《如皋市法律援助工作手册》,人手一册,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手册》要求检查、考核,确保制度的“刚”性。

三、行为文化是关键

法律援助行为文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工作、学习、娱乐中所产生的文化。行为文化是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结果,是精神文化在行为方式上的外在表现。我们如皋法律援助中心着力构建“严谨规范、文明友善、学习互助、乐观向上”的行为文化。

严谨规范。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规范、标准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工作中严谨务实,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把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细、做实。

文明友善。在言行举止、工作交往、人际交往中合乎道德、法律、纪律制度规范,坚持文明接待,平等待人、诚信待人、友善待人。

学习互助。构建学习型组织,营造终身学习、团队学习的氛围,做到业务精湛,工作高效,敬业奉献。

乐观向上。保持坚定的信念,健康的心态,阳光的心理,热情、主动、愉快地工作,坦然面对、积极应对各种困难、挑战和压力,始终保持乐观自信,心胸开阔,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四、精神文化是核心

法律援助精神文化即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运行哲学、战略、价值取向,以及由此体现的工作人员的共同追求、共同意志、共同情感等。我们积极引导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确立“心怀仁爱,以人为本,担当责任,守护公平”的理念,急困难群众所急,想困难群众所想,用“爱心”使困难群众“暖心”、用“耐心”

与困难群众“交心”、用“真心”换来困难群众“开心”。心怀仁爱。仁爱,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中华文化的精华,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理念。孔子认为,仁爱是做人的根本。“仁”即爱人,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善意,去对人好。法律援助是公平与善良的事业,须怀仁爱之心,方能从事此项公益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仁爱”既是感性的“爱”,更是理性的“爱”。首先是体现在“无差别性”,即不分亲疏、不分人我,无差别地关爱别人。即无论面对是什么类型的人,喜欢还是不喜欢,只要他们以来访者或求助者的身份出现,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爱。这种“博爱”,类似于墨家哲学“兼相爱”的思想。其次是体现在“无条件性”,即来访者或求助者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和情绪反应时,都要无选择接纳它们,而不是只接纳那些积极的情绪排斥另外一些消极的情绪。第三是体现在“无利己性”,即这种仁爱“不以满足自身心理需要为目的”,是职业使然,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需要。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作为发展的第一要义和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执政为民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为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把“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表述为政治学话语,就是要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述为社会学话语,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表述为法学话语,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体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有两层涵义: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以受援人为中心,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在受援人“最急”上抓落实、在受援人“最怨”上促整改、在受援人“最盼”上动脑筋,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其次,以法律援助工作者为重,关心、爱护、培养他们,为他们工作、执业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场所和环境,并在全省第一家组建了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团,为他们的发展提高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担当责任。什么是责任?责任就是份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责任所系,人人有份;履责担责,人所必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这项神圣事业具体的实施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义不容辞地担起责任。责任是一种客观需要,也是一种主观追求;是自律,也是他律。无论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定责任,都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履行道德责任,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不履行法定责任,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惩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理应有担当责任的勇气,更要有敢于负责的决心和能力。

守护公平。法律援助制度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法律援助对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柱作用。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通过自身的履职的责任担当,为弱势群体守护他们应得到的“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施并见成效的,应始终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些方面如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等都应自上而下进行统一规范,以提升整体水平和形象。

一是要导入ci战略理念,努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形象。ci战略与企业文化建设密切相关。cis是corporateidentitysystem的缩写,意思是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俗称ci。ci由mi(理念识别)、bi(行为识别)、vi(视觉识别)组成。对内,可通过ci设计办公系统、生产系统、管理系统以及营销、包装、广告等宣传形象形成规范设计和统一管理,由此调动每个职员的积极性和归属感、认同感,使各职能部门能各行其职、有效合作。对外,通过一体化的符号形式来形成企业的独特形象,便于公众辨别、认同企业形象,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应借鉴银行系统的做法,导入ci战略,自上而下出台一整套建设标准,规范全国或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二是要引入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iso(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其制定的系列标准,总结了世界各国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是一种结构完整、操作性强的体系标准。该标准不受具体行业和部门的限制,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经济和政府的管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一项更新管理理念、规范办事程序、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工作绩效的全新探索。

法律援助的类型范文4

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最初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起步,发展至今成为一个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规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为鄂尔多斯市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资源不足、法律援助经费紧张、法律援助覆盖面窄等。

(一)缺乏高质量法律援助人员

近几年,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尔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动农民工、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残疾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与之相较,专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从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主体机构中的常驻工作人员并不多,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兼职,而设立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几乎没有专职的律师和司法工作者,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维持日常工作。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援助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经费紧张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因此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但现实情况是鄂尔多斯市的地方政府虽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但相对于整个司法财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还是非常小的,导致现阶段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十分紧张,大部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只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业务和办案经费没有解决,严重挫伤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加之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基数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碍,这使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③

(三)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了六项,但是每年还是有大量的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申请被拒绝。而且在法院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公诉人出庭”“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三类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部分赡养案件;现阶段鄂尔多斯市主要对低保群众实施法律援助,其标准是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收入在480元以下的,这距离法律援助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就显示出法律援助在规定对象范围时存在受援主体不适应法律援助现状,且经济困难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这自然就造成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的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作出补充规定,但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范围方面扩展力度有限,并无实质性突破,同时导致地方的立法不尽相同,不利于不同地域的人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援助权利法律援助。④

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法律援助是鄂尔多斯市响应国家号召,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创立的服务机构,由于现阶段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有待改进,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时间不长,使得近几年中心的发展速度较慢。本着服务于百姓的宗旨,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应采取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措施,用以更好地谋求长远稳定的发展路线。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首先,为了保障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对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人员的资格作硬性规定,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完善审查机制,在招考方面也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切勿因为人员的缺乏,就盲目地招收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这样反而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提高队伍知识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服务态度,法律援助工作者常年面对的是社会上的各类弱势群体,这个工作性质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要有热情、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其次,对已经在职的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按照其经验与能力的高低,分批次地做定期培训;组织资历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司法人员对那些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案例讲解,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缩小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差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技能技巧,确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能够以热情、依法、规范服务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和准备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使法官不断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全面而长期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

(二)多措并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鄂尔多斯市政府应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尽量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供应。但是如果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完全依赖于财政拨款,在工作开展中必然会受到许多约束,所以需要以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鄂尔多斯市的单位、企业合作,筹措资金,也可以求助于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合法地运作资金。融汇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本身就短缺的情况下,加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从经费的预算阶段就做好监管工作,层层监控,多元化监管,坚持专款专用,严防各个部门的截留和挪用。同时,本着效用最大化原则,平衡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之间的经费分配,避免一方挤占另一方的援助经费。给予重要案件、特困当事人必要的优先权。

(三)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律援助的类型范文5

早在1994年,曾仲达就已经是一名执业律师,自1996年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后,她便一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指通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为经济困难而有法律咨询需求或处于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年的工作中,曾仲达一直对法律抱有信仰和热情,在她看来,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作为成都市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仲达和中心的几位同事在每个工作日都会热情接待来访者,帮他们解决困难。曾仲达介绍道,早些年,我国的法律援助几乎只针对刑事案件。直到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民事诉讼案件才在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中逐渐增多。目前中心受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赡养、抚养、工伤赔偿、农民工工资拖欠等。

多年的职业习惯让曾仲达在谈及法律相关事宜时,思路清晰、措辞严谨,且语速较快,这是职业赋予她的专业素养。但在面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每一位当事人时,曾仲达又展现出了她的另外一面。

前不久,一位周姓中年女性愁容满面地来到援助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原来,周某于数年前离婚之后便独自抚养儿子至今,前夫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如今,儿子日渐长大进入青春期,生活开销也日益增多,每每捉襟见肘,周某不禁黯然神伤,于是她在朋友的提醒下想到了寻求法律援助。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可想而知,曾仲达十分同情周某的遭遇,她当天就受理了周某的援助申请,并明确告诉周某:“孩子的父亲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其拒绝协商,你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与周某的交谈中,曾仲达得知其儿子今年已经15岁了却还在上初一,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了心灵上的影响,叛逆期的男孩在学校表现不好,跟不上学习进度,留了几次级。

在曾仲达看来,抚养纠纷的法律关系明确,并不难解决,但孩子在成长和教育中遇到的障碍或许才是周某生活中真正的大难题。“让我跟孩子谈谈”,面对周某疑惑的目光,曾仲达坚定地点点头,“你明天把孩子带过来”。面对一个陌生的孩子,曾仲达用耐心和关爱教会他正确地认识父母离异这件事,积极地面对生活。同时,曾仲达真诚地向周某指出了她的教育失当之处,并给予建议。这些原本不是曾仲达分内的工作,面对同事的好奇,曾仲达淡淡一笑说:“同为母亲,我理解一个母亲一心为了孩子的迫切心情。”

除了法律援助,对来访者进行心理疏导和生活关爱也是曾仲达常常要做的事,在与中心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交流沟通中,她也提倡他们这样做。在曾仲达看来,这是“援助”的真正意义。“如果因为我们的一句话、一个举动,而使一颗痛苦的心感受到了一些温暖,使一个绝望的人对明天又有了希望。那么,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来说,这无疑是最高奖赏”。

让帮助发生在伤害之前

在曾仲达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不少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自我保护而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多是在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处于弱势的群体,容易受到侵害,难以及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自我保护。这不禁让曾仲达开始思考,如何才能降低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让法律援助更主动地去实施帮助,而不是在伤害发生之后再采取措施。

为此,曾仲达和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一道建立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区254个村(社区)的法律援助联络点所组成的覆盖全区的三级援助网络。曾仲达和同事们一个点一个点地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向群众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中心牵头组织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逐户开展法律咨询需求调查,及时化解发现的矛盾。通过调查,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法律援助“潜在受援对象数据库”,为全区范围内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权益易受侵害的群体建立档案。录入数据库中的人员一旦需要法律援助,即可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减少审批环节。

前不久,一位来自农村的女性李某握着一张从村里得来的《法律援助指南》找到了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从数据库中找到了李某的对应信息,当即受理了她的申请,她的困难最终得到了解决。李某就是法治宣传工作和“潜在受援对象数据库”建立后所惠及的对象之一。

曾仲达和同事们所做的所有工作都是希望能够让辖区内居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其实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终的目的。曾仲达在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许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他们对法制和公正缺乏信心。“这难免让人沮丧,但法律意识、公民素养的形成不在一朝一夕。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身边的每一个人都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建立对法制的信心。我愿意做一块铺路石,从一个个体开始,到他的家庭、亲人、朋友、同事等,一点一点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星星之火,也可以积聚很大的力量,我愿意为此努力下去。”

记者手记

法律援助的类型范文6

(一)法律援助的涵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挥和统一协调下,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

(二)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一般性的组织没有经过国家和政府的授权即使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得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一机制的设立表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维护。

2.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定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民群众或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3.提供法律援助人的特殊性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必须是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必须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他们的利益出发,遵守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保障机制

它是独立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机制,是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特殊的人群提供的一项保障机制。

(三)法律援助的类型

1.公法律援助

公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当事人指派的律师援助,公法律援助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当事人在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无偿的派相关的法律服务者为当事人提供援助,维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法律援助的规定也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为人民利益出发设立的,体现了党、司法、行政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重视。

2.私法律援助

私法律援助,是指社会律师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在遇到一些比较重大或特殊的,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主动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和强制性的规定,律师可能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也可能想通过一些特殊的案子或者群众特别关注的案子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二、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农村中,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他们看来,人越多、声势越大、行为越极端,他们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维护,所以在他们的利益遭到侵害时,他们都会采取静坐、游行、围攻党政机关等一些非正常的手段,给政府、人大、法院等上访接待部门施加压力,这样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和政府设立的一项保障机制,是政府解决利益冲突的渠道之一,法律服务者可以通过引导、教化等各种形式使群体性上访规范化、法律化,使他们认清问题的根源,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采取合法的方法维护他们的利益,也是得全体人民的利益趋于一致,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们国家最需要的就是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最优的方案就是控制社会,使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有序的进行,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容易解决的社会。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前者可以通过仲裁、司法、调节等途径加以解决,经过法定的途径和程序之后,一般都会很好地解决。相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而言,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他们的利益遭到侵犯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只能通过自己认为最好的手段—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了导航,通过法律援助者的指引,他们懂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各种冲突和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巩固政权

农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多发性,从侧面反应出我国基层政府对村社干部管理不严,工作方式简单;基层组织失信于民,引发农民对抗情绪;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等相关的问题,群众通过上访,能够使基层政府和组织认识到自己本身存在的问题,让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或者通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等途径使政府、法院等机构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够更好地促使各项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工作者引导上访事件有序的进行节约了社会资源,减少了暴力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广大的人民群众才能够相信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有能力领导他们,才能够坚定不移和领导者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有利于政权的巩固。

三、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途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