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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
(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负责人推选条件、核准程序和上报结果;
(2)公证员、公证机构奖惩规定;
(3)公证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4)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3)基层法津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五)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条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法制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六条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范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为建设“法治”、“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司法厅(局)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坚持矛盾化解、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体现。年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并根据我市实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及时掌握分析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坚持正面宣传,疏导分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要通过加强必要的信息数据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对于各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关稳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时依法办理、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沟通联络,调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全市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免费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及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办案质量,按要求圆满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三是密切与职能部门的联系,突出专项法律援助。加强与妇联、残联、人社、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民的赡养抚养、追索医疗费、救济金、社会保障待遇、农资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其他涉农案件,也要降低门槛,积极受理,让更多农村群众得到法律援助。通过网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构建,带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是努力建设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骨干、以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力、以其他社会法律援助资源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综合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及非诉讼技能的学习,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务民生,坚持多办案、办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诉。
(二)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信息调研,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专栏等各种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下乡镇、走基层,进村入户,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咨询活动和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有志之士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二是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经济困难审查、法律援助社会资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径,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编报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动态信息,为上级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在人员、装备、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拓展服务领域,突出重点服务对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加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二是将农民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为农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辟绿色维权通道,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快速办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诉工作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对群体性案件、重大维稳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条件,及时受理、承办,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稳妥地得到解决。
(四)加强联系协调,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出庭、法律文书交接、司法救助、档案查询、资料复印等问题;二是加强与财政、民政、国土、劳动社保、工商、建设、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查询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三是加强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全面掌握全市困难群体人员情况,密切与他们的动态联系,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四是整合资源,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工作者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同时充分调动工、青、妇、残、老龄委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页标题#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为保证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所、处、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要目标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范文3
(三)坚持税收服务为工作宗旨,纳税服务得到优化
区局以创新税收管理服务为着力点,以纳税人满意和行风根本好转为落脚点,全员参与,全程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税收环境.以办税服务厅规范建设为载体,各部门协同配合,努力营造环境优良,服务优质,经济高效,公众认同的税务机关.
1,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真正做到了一切从纳税人利益出发,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针对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在完善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同时,制定实行了导税员咨询制度,办税服务厅值班主任巡查,领导值班解疑制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中的问题,形成了组织到位,制度落实,职责明晰的纳税服务机制.
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范文4
一、洛阳市投资法治环境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环境优化年”、“作风转变年”等一系列决策的施行,洛阳市的整体投资环境有所提升,各项法治调控机制的运作良好,市委、市政府围绕“富民强市”的总体目标,在诸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鼓励投资、金融安全、司法公正、创建服务型政府等方面进行了颇具成效的改革。立法调研、立法规划有序开展,立法质量和数量逐年提高,推行开门立法,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不断提升。洛阳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围绕“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坚持把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促和谐作为政府工作的主线,持续和提升“六加一”攻坚战,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公、检、法机关通力配合,为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洛阳市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2011年,共侦破经济犯罪案件2055起。检察机关2011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18人,提起公诉6067人。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574件,审执结案36395件,结案率96.9%;将法律服务作为福民强市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律服务行业集中教育整顿;成立专项律师服务团,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司法鉴定惠民范围,着力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实现了“城区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2011年,全年律师共案件9152起,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29186件,鉴定机构办理各类鉴定6159件,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49件,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36385起,调成34683起,调成率95.3%。在打造优良投资环境的各项措施的影响下,我市2011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723亿元,比上年增长12.8%。固定资产投资1855亿元,增长27%。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78.3亿元,增长25.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54亿元,增长18%。外贸出口14.5亿美元,增长38.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9756元和6532元,增长12%和15%左右。初步预计,今年洛阳市一季度GDP同比增长9%,高于全国0.9个百分点。但是,洛阳市在投资环境、投资法治环境建设中仍存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题。数据显示,洛阳市三产的比例不够协调,三次产业结构的比例为7.5∶61.6∶30.9,重工业与轻工业的比例为86.5∶13.5。经济活力指数指标方面略显不足,消费力指数和创新指数两项指标也排名一般。这表明,洛阳市民营经济的活力没有充分释放,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有待提升,社会消费能力增长的潜力仍然巨大。其二,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降低能耗的矛盾十分突出。2008年,我市煤炭、石化、化工、建材、冶金、有色、电力等七大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占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的95%,其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73%,在这种经济结构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和节能减排的目标之间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仍有待加强。城市地表水水质有待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成果需要进一步巩固,建筑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还十分突出。[2]其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问题亟待解决。2011年,洛阳市旅游收入仅占整体GDP的12.7%,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仍存在差距。游客在洛阳旅游停留时间短,难以形成消费优势。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资金投入不足,未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缺乏整体的规划和科学的运作。地方文物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盗掘古墓、盗窃文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速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地方性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民主性有待加强。政策性立法的数量不足,截至2012年,洛阳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仅为44部,废止地方性法规21部。许多鼓励、引导投资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投资法治环境的优化和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仍存在提升的空间。现有的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领办制度等提高行政效率手段的适用范围过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性收费和行证许可事项名目繁多;法院审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法院系统经费投入不足,案件审判压力剧增。困扰法院系统的诉讼迟延、滥用发回重审权、不按法律程序审理,量刑畸轻,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严重;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服务于人流、物流、商流和信息流的许多中介性质的不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息咨询和各种业务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规模较小,业务结构单一、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较低,难以承担和吸纳高端业务,行业整体竞争力不足;城市土地使用审批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全市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达到6.07%。[3]经济型犯罪、暴力型犯罪、职务犯罪数量较大,社会主体守法观念、法权意识有待加强。2011年,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055起。检察机关2011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18人,提起公诉6067人。其中,共批准逮捕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286人,提起公诉328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财犯罪1464人,提起公诉1866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92件28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36件186人,渎职侵权犯罪56件96人。[4]
二、推动投资法治环境优化和提升的建议
投资法治环境的优化和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依法行政、安全高效的执法环境,快捷便民的法律服务环境,诚信至上的法治文化环境等。第一,地方立法部门应切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推动政策性立法的开展,建立起公平、高效、公开、参与和既灵活又规范的政策性立法模式;给各种“非正式规范”如民间习惯、社团协议和私人合约等留出充分的空间,注意协调国家的“正式规范”与社会或民间的“非正式规范”的关系;肯定“政策立法”、“框架立法”等概念在应对快速变化和日趋复杂的社会状况方面的积极意义,以此增强法律体系的“弹性”;修正国内自足的立场,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为国际法留出空间,处理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明确国际法进入本国法律系统并加以有序整合的方式。有了这样一种开放性的思路,我们才有可能建构一个真正健全的法律体系。[5]第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要让权于社会,尊重公共自治,将一部分社会调控事务转让给各种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要还权于市场,将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任务,转交给市场机制;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取消名目繁多的城市管理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进行客观的衡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的行政资源投入促进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对有希望发展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清算破产没有发展希望的国有企业,提高大型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保证融资渠道的畅通,为贷款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法规保护;鼓励更广泛的信用报告制度;鼓励本地银行推广使用国际上向中小企业借贷的最佳做法;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形成政府、社会、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三,司法机构应围绕“三保”抓办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定和优良的投资环境。坚定不移地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力弘扬优良司法传统;全力破解执行难题,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审计执行、悬赏执行、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难题;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反思错案教训,积极推进程序公正进程;注重拓宽司法救助范围,高度关注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严格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第四,坚持做大规模与提升层次并重,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引进优质资源,促进服务业扩张总量、优化结构、拓展领域、提升水平。要为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和社会保障;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的理念、创新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的方法。要形成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的品牌,做强一批优质的服务企业。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重大投资融资、国际贸易、文化创意、旅游开发、服务外包、公司上市、现代物流、科技信息等服务领域建成一批专业服务企业,使其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第一梯队,并产生吸取市场资源、示范带动作用以及积极的辐射功能,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在管理上,应该注重行业自治和法治的双重作用,重视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针对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要把满足当下急需涉外高端人才与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国际化的长远战略结合起来。行业协会要积极与国外同类机构建立国际服务人才交流机制,拓宽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渠道,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与重大涉外或高端业务。要善于利用高校、现有培训机构的资源,积极探索培训机构设置、运行、经费保障、工作制度机制等问题。第五,着力营造公民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党委、政府、司法部门依法行政,恪守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围。培育守法意识除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之外,还需要政府大力推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常抓不懈,务求实效。要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重点问题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着眼于促进科学发展,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等问题,积极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着眼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宣传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各级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6]
本文作者:郭国坚张红工作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范文5
【关键词】司法救助和谐社会重构
引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素,司法救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党的执政理念实现了由追求社会稳定到追求社会和谐的重大转变,建设和谐社会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因此,在和谐社会目标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刻不容缓,通过对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缺陷的分析,探析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正辩:司法救助制度与和谐社会
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和法制进步的表现。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AssistanceJudiciaye,Armenrecht),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IntitutionofExemptionfromCosts),或用早先的术语来说叫“穷人规范”(PoorLaw,PoorPersonsRules)。(1)司法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最早产生于英国。据考证,一种相当原始的获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权利可追溯到15世纪的英格兰,苏格兰,还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人帮助。(2)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人民法院就是法治社会中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当今的这个社会还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变动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异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据统计,我国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和5000余万处于城镇农村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众。(3)对这些经济困难群众进行帮助,使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和认知能力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是我们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司法救助是一项人道的、正义的阳光事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4)司法求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确实需要救助的涉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了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条件。
(一)体现司法为民:和谐社会的民本基石
目前,司法救助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必要条件之一。“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5)现实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的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即使打赢了官司,因为同时面对被执行人也是弱势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例如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伤害等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困群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即使不打官司,也需要政府照顾,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同样是特困群体而得不到执行,权利无法实现,这不仅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损害了司法甚至党和政府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实行司法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而且要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亲民的良好形象,巩固和谐社会以民为本的坚强基石。
(二)实现平等原则: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实行司法救助,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要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还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机制的保障。因为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民的经济收入有差异,还存在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支付不起必要的法律费用、不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这部分公民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公民的条件是好还是差,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第二,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有何不同,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公民民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不受财产多少、社会地位高低的限制。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体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有效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
实行司法救助,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切实保护特困群体的利益,帮助实现他们的权益,就会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弱势群体的案件法院已无力执行又得不到救助而上访,有时当事人采取各种办法甚至极端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致使大量涉诉案件及不稳定因素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
司法救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对于司法救助的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保护人权观念的影响,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人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第二,保护公民诉讼权的需要;第三,对实有权利保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需要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通过法院的司法救助,从客观上使弱者能够抗衡强者,使劣势上升为均势,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司法救助还有助于加快人类社会迈向文明步伐,在胜诉的特困群众由于权利无法得“兑现”时,由法院发放救助金,这不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也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二、反思: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相关规定最先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措施中的相关规定: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求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4月5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并将司法救助定义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其中对缓、减、免诉讼费用分别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形。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国法院实施司法救助案件、人次和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金额依法为:228282件、10.57亿元,263860件、10.9亿元,266732人次、12.65亿元,282581人次、12.11亿元。(7)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缺陷。到目前为上止,最高法院的《规定》、国务院的《办法》构筑了我国司法救助制的原则和框架,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只散见在三大诉讼法与有关司法文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
(二)定义上的缺陷。最高法院《规定》将司法救助的概念定义不准确,仅仅将司法救助限定为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即司法活动中对弱势者给予的司法负担的豁免,没有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为困难者提供司法救济界定进来。
(三)范围上的缺陷。司法救助的范围应涵界诉前、诉中、诉后的各个阶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诉前,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不起官司;在诉中,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诉讼风险;在诉后,人民法院有义务对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而现阶段,我们重视了诉前司法救助却忽视了诉中、诉后司法救助。
(四)规则上的缺陷。《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五)资金困境。我国没有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我国现阶段对诉讼费用管理上是贯彻“收支两条线”,由于财政拨给法院的公有经费仍需诉讼费来弥补,司法救助与法院“自身的利益”之间常常存在直接冲突,两者此消彼长,因法院自身的利益关系救助被怠于实施的情况在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法院经常发生。同样,一些地方的法院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启动了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但政府大多也只是拨付了一部分启动资金,大部分需要法院自筹和社会捐助,司法救助常常面临资金难筹的困境。
三、对策:重构司法救助制度。
存在权益的损害,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存在权益上的弱势者,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Arightwithoutisnotaright)。(8)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应体现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公开、公正的原则,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针对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需要在立法上提升层次,在内涵上扩大范围,在成本上体现国家责任,在适用上界定具体案件类型,在程序上重新设计。
(一)从司法救助规则制定的主体:提升立法层次
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救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司法救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了有专门的司法求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韩国也有《法律援助法》,等等,司法救助(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8)在我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时代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司法救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由立法机关制定详细完备的《司法救助法》,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依法救助的高度,制定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救助法》,用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救助工作,使司法救助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从司法救助的内涵:扩大内容范围
如此所述,司法救助的内涵不仅仅是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代名词。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的释明制度及司法为民措施的开展,则是诉中救助。近年来,各地法院探索建立的执行救助制度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从诉前、诉中延伸到诉后。一些地区在执行救助制度的试行上还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例如,山东省三级法院在2006年开始设立执行救助制度,2006年共救助特困当事人1287人,救助金额达663.7万元。(9)200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求助基金制度。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是救济;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给司法救助下这么一个定义: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境或者需要法律或经济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一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求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展,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
(三)从司法救助的成本:体现国家责任
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乃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者亦能有机会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国家责任。基于此理,现阶段,司法救助所导致的成本耗费由法院自己承担显然是极为不妥的,毕竟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没有扶贫济困的专门义务。因此,在对法院的财政拨款中应有专门的司法救助经费,以体现国家责任,法院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从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界定类型标准
我国诉前救助案件范围,可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办法》;对诉中救助案件的范围,可涵盖所有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案件;对诉后司法救助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目前对诉后司法救助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应参照《规定》中“经济确有困难”这一标准。对于执行救助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宜过宽,应界定在如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2、交通肇事或其它人身伤害赔偿案件;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而且需具备两个案件:一是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尽了一些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五)从司法救助的途经:厘清程序之设计
1、启动审批程序。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由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或者执行组织进行审查合议,对于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刑事救助金及执行救助金等救助事项的,需报请院长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决定救助的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当制作《不予司法救助决定书》,书面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并口头决定即可。
2、撤销、复议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五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3、建立相关罚则。(1)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2)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3)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4)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结语
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短短的七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看到也应该重视司法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而且司法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中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所论述的观点存在局限性也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救助不仅要对弱者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救助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2)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
(3)马勇霞:《开展法律援助,共建和谐社会》,载《人民网》,2005年7月20日。
(4)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求是》,2007年第5期。
(5)同(4)。
(6)分别引自当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7)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8)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范文6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继续推进依法治市工作
(一)大力推进依法,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依法工作大格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促进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同时,建立起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依法的工作机制,自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调处一般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不同,多种性质的纠纷和矛盾,继续完善不同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构筑“大调解”格局。
(二)适应入世需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全面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修改和废止我市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步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地方立法框架。实行公开立法和开门立法,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加速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监督机制,防止决策失误,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审批权限,削减审批项目,减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强政法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继续深入开展“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坚持政治建警、业务强警和从严治警,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继续深化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集中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沈阳市的大发展、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区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以社区换届为契机,扩大民主选举的直选范围,积极推进条件成熟的社区实行直接选举社区委员会主任;不断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社区的民主管理;强化社区的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社务公开,建立社区内部的民主测评机制;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社区成员直接选举的民主选举新机制;加强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全面推进“两公开、一监督”,积极推进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治校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规范学校内部的工作机制,依法维护教学秩序;依法治企工作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各种行为依法运行。
(六)建设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深化公证、律师体制改革,完善管理机制。适应入世需要,公证业务要积极开拓高新科技、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房地产等新领域。律师服务业要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外向化、品牌化,并积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引进国外律师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有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规章,清理非法服务机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大力加强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市各项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紧紧围绕铁西区整体改造,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医药化工等四大支柱产业建设,先进材料产业园、先进技术产业园、软件产业园建设,农业庄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开发园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高效、优质和规范的法律服务。
(七)全面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沈阳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暂行规定》,编发《沈阳市处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目录》,明确普法重点。市级领导班子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开办局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轮训班;开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专业第二学历课程;完善市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适时建立非人大任命的市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制定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制度,统一颁发普法合格证。同时,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与公务员考核、评议等结合起来,作为公务员任职、晋级的必备条件;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研究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并贯彻实施,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各区、县(市)要在年内创建1-2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世贸规则、企业管理法律知识和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环保、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面的法制宣传,要适应入世的需求,大力宣传世贸规则等法律法规;要切实做好市、区县(市)、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确保换届工作的圆满完成;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
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院安全稳定
(一)建立实现安全防范的长效机制。以人为本,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安全稳定责任制;利用微机联网、磁卡管理、监控监视等现代化技防手段,不断增强防范打击能力;与驻地公安、驻军、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建立起联防网络,进一步完备应急处置体系;积极参与“严打”斗争,会同公、检、法等部门,确立起监院内外深挖犯罪案件,打击犯罪行为的各项程序;加强“”人员教育转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实现治本功能的教育机制。努力实现教育手段的科学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文化教育要向高等教育延伸,技术教育要向社会需求型和科技型转移;特别是在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矫治等方面要形成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完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罪犯、劳教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
(三)建立实现现代化标准的保障机制。监院生产作为重要的改造手段,要逐步由院外向院内转移,由从事劳务生产向从事固定生产转移,大力发展固定生产项目,为提高改造质量创造条件;要科学调整监院布局,形成规模,合理配置警戒设施;理顺投资体系,要在基础设施、信息网络、技术装备、现代化办公等方面加大投入,预计总投资额在8250万元。
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一)实施“五化”战略。1.实现规模化,实施“5510”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调控,建立5家有10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实力强、形象佳、有国际影响的律师事务所;5家有5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的大所;10家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的中型所。2.实现专业化,实施“520”规划:积极引导律师机构和律师向专业化发展,建立5个以上以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为主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建立20个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3.实现外向化,实施“322”规划:引进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3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引进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2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我市律师事务所到国外、省外设立2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4.实现名牌化,实施“753”规划:全力打造7个省内有名,5个国内有名,3个国际有名的品牌所,今年分别打造3家、2家和1家;培养出50名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20名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20名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5.实现规范化,实施“111”规划:建立起一个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一个严格的内部自律体制。
(二)实施创新战略。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建立起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新型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管理;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的联合重组,尝试构筑中介大平台。
(三)实施“法制”战略。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有沈阳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指导、规划、监督、管理等项职能,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出台政府规章,积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依法确定法律援助的地位、服务方式和作用,积极解决经费财政保障问题;强化法律服务网站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将该站建设成为设施完备、管理先进、信息量丰富、传递快捷的国际性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