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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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1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问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I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

3、社会因索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壬户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另。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事实上,由于审计时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因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5、技术因素

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索。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但事实上,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复杂得多,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而目前,国际会计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而主动控制风险。

6、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会计记录的质量较低等等诸多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7、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I前,我国的许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民事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8、监管因素

从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都不得力。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2000年年报中,有175家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证监会仅对卸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惩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体系与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家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专家对其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随着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参保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继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后又一种规避风险的举措。

3、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

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2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1328—1398)的第三个女儿安庆公主,嫁给了一个叫欧阳伦的人。婚后,朱元璋封欧阳伦为驸马都尉。当了驸马都尉的欧阳伦,依仗自己的特殊地位,头脑开始发涨起来。

    明代,茶叶是我国重要的出口物资,主要用来与西域人交换马匹、绫罗等重要物资。如有人贩运私茶出境,不治死罪,也得判重刑。一次,欧阳伦奉命出使四川、陕西等地,他沿途敲诈勒索,用低价强行买了50车茶叶,让管家周保带着车队,浩浩荡荡向西北进发,准备私运出境。车队行至兰县河桥,巡检官一看是茶叶,坚决不让过桥。欧阳他见河检官挡路,火冒三丈,令周保把巡检狠狠打了一顿。巡检不服,上书朱元璋,揭发了欧阳伦的所作所为。朱元璋为之大怒。他一面下令没收茶货,一面办理欧阳他案卷,准备斩首。

    女儿安庆公主听说要杀欧阳伦,顿时泪如雨下。她跑到父亲面前求饶说:“念女儿的情面,免他一死吧。”朱元璋怒道:“我平时对你说过多次,一个人要紧的是遵纪守法,修身养性,心正则万事皆全。平时,你不好好劝教欧阳伦,已经错了,今天还要帮他说情,岂不错上加错!我订的法律是为天下所有人的,对自己的女儿、亲戚也不例外!”

    安庆公主被父亲狠狠批评了一通,再也不敢求情了。随即,朱元璋下令将女婿欧阳伦杀了。

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3

一、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基本情况

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总体情况良好,基本适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传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精神,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三个重点”和“两种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广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业务有效开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组织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担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承办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强与老龄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座谈、介绍案情、模拟庭审等方式方法,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不必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担忧经费不足。

二、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问题

1、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际上法律援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体现了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的诚心诚意,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困难群众解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使得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不大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中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费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况且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突出,事情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逐渐增多,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3、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最为主要。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虽有一定的经费,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要靠其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但这很难做到长期坚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员去做。没有一定的人员,不可能全面实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有时还存在人员不到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使得该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去办,该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办理,造成社会上众多贫、弱、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5、法律援助办案效率不高。经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群众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并不很清楚,造成当事人办理申请时手续没有带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当事人只能让他回去补办申请法律援助所必须的手续,造成了当事人多跑路却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

三、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国家和政府有关开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学习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发扬光大扶危济困、奉献爱心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领导支持、群众拥护、社会认可。

2、优化服务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要优化服务功能,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务受援对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援尽援,无一疏漏;要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受援对象,尽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因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服务而敷衍塞责;要组织协调好公、检、法等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做到渠道畅通,无障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层,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以司法所为载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开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领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接待要热心、解答要耐心、询问要细心、记录要精心、回访要诚心、承办要尽心”。接待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的回答”,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4、落实人员编制,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是对法律援助服务指导、管理、承办的主要人员,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身上,人员不到位,将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纳入数据库名录,以便能够随时使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摸清法律援助对象,对农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困难农民工、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进行逐户核对、登记。经确认后,进行细化分类,把他们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以便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4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努力使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渝西领先,全市一流。现将活动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贫困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目标任务

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的目标任务是确保全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要求的公民都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全年力争办结法律援助案件600件;提升公众法律援助知晓率,力争城镇法律援助知晓率达90%、农村达60%。

三、主要内容

(一)集五支力量,实现应援尽援

对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要求的公民,都要提供法律援助。各单位要按照活动目标要求,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进一步分解任务,调配力量,全力以赴,狠抓落实。

(二)以活动为抓手,深化援助服务

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务院、**市《法律援助条例》,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全县所有的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要通过担任免费法律顾问为契机,主动走进全县292个村(居)委,走进全县14600户家庭,送上“法律援助联系卡”和法律援助知识手册。

(三)加强监督,实现法律援助“零投诉”

对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上报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参与庭审旁听制度;推行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制度,做到一案一卡;加大法律援助回访力度,听取法官、受援人的意见;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四、方法步骤

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阶段,**年3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二是实践阶段,**年4月至**年11月各单位按照局里的部署,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三是总结阶段,各单位在12月底前将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县局。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将学习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增强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高度重视,精心实施

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是贯穿法律援助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局里成立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管理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发挥五支服务队伍整体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努力做到百分之百耐心、百分之百细心、百分之百贴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注重建设,提高能力

一要进一步规范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全面巩固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二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重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完善质量监管机制、投诉查处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三要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审查、指派、会见被告人、阅卷、证据分析、法律意见、结案报告、立卷归档、结案审查、经费补贴、质量回访等各个环节,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切实为未成年人尤其是为新市民子女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市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要充分认识“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

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6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能够为经济困难群众或者特殊案件中的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法律援助工作站则是建立在社会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近几年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迅速开展,在保障基层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存在着明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发挥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便民优势,就能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  现状  完善

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凸显出其在维护司法公正、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是法律援助事业向社会基层的纵深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从无到有,基层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各乡镇司法所而建立,具有规范的名称、办公场所以及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同其所在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同一套人员,乡镇司法所所长兼任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以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其辖区共设立16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其所辖法律援助工作站均有规范名称、独立场所、工作人员以及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在法律援助工作德开展方面,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致力于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在农村基层的覆盖面。同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办理、结案后卷宗的装订实行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在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处理上,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侧重于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矛盾,这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工作站使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广大农村社会,增强了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而且保护了广大困难农民、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使县区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在维护基层社会贫困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方面。目前,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紧缺,制约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日常办公等工作的运转。工作人员办案补贴经费的偏少甚至缺乏同样导致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滞后。

第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方面。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基层工作人员紧缺,目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中的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负担着乡镇机关的行政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工作人员常常不堪重负,导致弱势群众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二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三,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力度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群众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以及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同时由于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对于这一部分人群的法律知识宣传,现有的宣传方式还不能全部覆盖,从而导致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不了解,甚至有的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种法律保障制度。

三、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对策

针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完善。

第一,提高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和保障。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市、区、乡镇等各级政府应当提高认识,加大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对于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应设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首先应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知识业务培训,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涉及到法律中的诸多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有较高要求,因此应在积累办案经验的同时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业务素质;其次,对基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案件办理、卷宗装订归档等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通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受援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加大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社会由于自然村庄分布零散、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等因素,导致法律援助宣传存在一定难度,法律援助知识普及率不高。为此,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多种方式下乡镇,进社区,利用农民群众赶大集的机会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同时要求各乡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粉写法律援助宣传标语,极大程度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第四,积极同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协作。由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较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纠纷、农民工维权以及邻里生活纠纷等方方面面,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同法院、妇联、工会、共青团能机构协调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工作;在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维权案件中,应积极同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沟通,确保各类受援群众法律援助维权之路畅通无阻不断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