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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范文1
关键词:路桥灰雕;吉祥纹样;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1-0131-03
一、路桥灰雕艺术形成的历史渊源
路桥是浙江台州温黄平原水陆交通的重要枢纽,这里钟灵毓秀,地灵人杰。路桥早在5000多年前就已经有人类繁衍生息的迹象,河流交互,商品经济发达,以河流为凭借,形成了河街一体的城市形态。灰雕集聚的路桥十里长街贯穿着城南镇北,南官河逶迤穿越而过,旧市古街,使这座城镇呈现出一中安详宁静、清丽婉约的江南水乡格调。悠久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而独特的人文景观,路桥灰雕就是路桥历史文化中一个典型的代表。
灰雕,从传统来讲,就是用蛎灰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而成的雕塑。其开始也最不为人知的作用是避雷,然后是辟邪,具有象征祈祷的意义。灰雕造型大部分呈上小下大的尖字形,矗立在空中,以此起到避雷的作用。灰雕的原材料蛎灰,它是人们将各种从海里捞起的蛎壳经高温加热过后,粉碎细筛制作而成,大多用在建筑上起装饰作用。宋代时期砖石建筑水平不断发展,石灰石被充当石缝、墙体建筑等地方的黏合剂,得到广泛应用。但江南沿海一带并不盛产石灰石,而蛎灰,与石灰石具有相同的性质,颜色灰白,黏稠度和韧度都非常理想,且路桥近海,当地贝壳类为主的原材料资源丰富,因地制宜,蛎灰就是在这个时期进一步被应用,成为重要的建筑辅助材料。
二、路桥灰雕工艺的艺术特色
(一)路桥灰雕中的传统吉祥纹样
在中国悠久历史和深厚的文化沉淀中,传统吉祥图案因为与人们的生活最为密切,也就成为中国最大众化的艺术,它历经几千年,获得每个时代各个阶级的喜爱,其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充分体现了那个时代人们的审美情趣。吉祥纹样的象征反映了中国人的艺术观,在路桥灰雕中,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类别:
1.动物类纹样特色
(1)龙纹: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几乎所有的灰雕艺人都做过龙纹作品。龙是古代人民想象出来的具有神秘色彩的动物形象,它最早是作为图腾崇拜而出现的,后来图腾的含义逐渐消逝,而作为神物的象征意义得到了延伸,并一直影响至今。在路桥灰雕中,龙的纹样常以委婉多姿的行龙造型出现,然而除了正常形态的行龙纹,出现频率较高且广受喜爱的还有 “鱼化龙”的艺术造型,这是民间常见的纹饰。“鱼化龙”题材在路桥灰雕中大量出现并不奇怪,龙主水,人们心想若有龙王庇佑,必能风调雨顺,可在当时封建阶级统治下,龙的形象是不能随便乱用的,于是人们便弱化龙的形象,“鲤鱼化龙”的形象应运而生,这样既满足了人们防火的精神需求,又避免了与权贵冲撞。
(2)鱼纹:“鱼”与“余”谐音,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艺术纹样,在西安半坡村出土的6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的彩陶中便已出现了大量鱼纹,由于当时人们的生殖崇拜,鱼因为繁殖力强大成为人们信仰之物,最早是作为图腾纹样存在。然而现在,也同样因为寓意富贵有余的吉祥之意,成为人们的描摹对象。路桥灰雕中鱼的形象大多以鲤鱼造型出现,“鲤”通“利”,对从事商业经济的人们来说象征着生意受益或盈利。又因鱼跃龙门的美誉,有着中举、升官、飞黄腾达的兆头,也比喻逆流前进、奋发向前的精神。
(3)蛙纹:蛙纹也是出现极早的一种动物纹样,在新石器时代马家窑文化的彩陶中就出现了生动而质朴的蛙形纹样,这个彩陶纹饰的母题能够延续如此之久,本身就说明它并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与一个民族的传统观念和信仰有关系。在民间,这种纹样常被作为表达母爱及“避邪”的象征性纹样。路桥灰雕中的蛙纹作为半立体雕塑存在,它是依附在屋檐下墙角上的,形态有点夸张变形,宽大的嘴巴,健硕的前肢,后半部分进行了弱化,无明显的后肢,还带有一点尾部的形状,是没有变态完全的蛙形。
2.植物类纹样特色
(1)缠枝纹:路桥灰雕中的缠枝纹纹样常以浮雕的形式出现,有时以缠枝纹为主组成一幅吉祥图案,有时与莲纹、菊纹或蝙蝠纹等结合,组成不同的纹饰,变化多端,婉转多姿,展现出流动的线条美。
(2)宝相花纹:宝相花,并非真实的花,是人们臆想创造出来的花朵图案,是我国传统花卉图案中最丰富、运用最广的一种花卉图案。其特征为:一是对称,二是用牡丹、、荷花等两三种花组合构成,三是花瓣造型层次多样,外形均为圆形,花形方向有正面、侧面的。
3.人物类纹样特色
福禄寿三星,是我国广为人知的幸福神灵,代表了人们的向往,寄托着人们生活中最终的愿望。福星以木星或天官为要,禄星掌握人间荣辱贵贱,民间常用财神赵公明来描绘他,寿星指南极老人星,常以高额老翁,慈祥和蔼的面目出现,手拄挂着葫芦的拐杖,另一手捧着象征长寿的仙桃。三位的形象流传千年,早已深入人心了。
4.抽象类纹样特色
(1)逍挝疲阂辔火纹,作为光明和火焰的象征,它的形式是三个小勾子形出现于一个圆圈中,它们从圆圈的边缘乡中心展开,三个勾子又联和为另一组纹样,例如三朵花、三只凤等。
(2)云雷纹:是以连续的回旋形线条构成的几何图形,有点像蜗牛壳的纹样。有的作圆形的连续构图成为云纹,如行云流水,绘画性十分鲜明,有的作方形的连续构图为雷纹。
列举的只是路桥灰雕中一小部分纹样,诸多美好的动植、物形象都被艺人们融合在灰雕艺术中,绽放光彩。
(二)路桥灰雕传统吉祥纹样的象征内涵
吉祥纹样通过象征、谐音、寓意、表号和文字变形等手法,再经过对称、夸张、组合等画面组织方式,往往让灰雕发挥更好的建筑装饰功能。灰雕也同样具有很好的绘画性,平面造型感强,利用变化万千的线条,对点、线、面的进行合理搭配,组成装饰感极强的平面图形。这样的纹样更注重轮廓线与线条的节奏和韵律,不再是呆板、拘谨的具象形态。西方的建筑多直线,中国的建筑多曲线,古建筑中上翘的飞檐,再加上独特的吉祥纹样,如鸟的翅膀一样向天空飞翔,期盼与天空融合,典型的“天人合一”的美学观念使然,被誉为“伸向天空的祈祷”。
灰雕吉祥纹样象征中也体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万物是平等的、密切的关系。在传统吉祥纹样的象征表现中,不仅反映了人们“象天法地”和“师造化”的创作观,也凸显了了人们天地含情、万物化生的自然观,把原本属于人独有的思想、情感、意志等赋予没有生命的世间万物,从而使得一切都被纳入吉祥纹样的象征意象都有了与人相似的生命感,并且有了灵性,肯定了世间万物具有的价值。
三、路桥灰雕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
(一)路桥灰雕工艺的困境与现状
路桥灰雕已有八百多年历史,因为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破坏和年代久远自然损耗,有不少灰雕是后来为保证灰雕纹样完整性而重新加塑上去的,所以能保存下来的真正原汁原味的灰雕作品已经非常稀少。随着建筑材料和建筑风格的不断更新,灰雕这种造型艺术在市场上已得不到广泛应用,濒临消逝。建筑大家梁思成先生曾经说过:“一个东方老国的城市,在建筑上,如果完全失掉自己的艺术特性,在文化表现及观瞻方面都是大可痛心的。因为这事实明显的代表着我们文化的衰落以至于消失的现象。”如今,灰雕文化在新世纪传承和发展的不利因素日渐突出,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地道独特的老手艺也面临着传承困难的窘境。
庆幸的是,现在时展,人们对历史文化的觉醒,使得一些具有悠久历史、颇有价值的民间艺术在人们眼里得到了重视。路桥灰雕在政府的重视下,经过政府投资修复和翻新部分碉楼和民居上的灰雕,灰雕迎来了恢复性发展时期。在2007年,路桥灰雕被评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上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年过七旬的张崇生老人,为路桥灰雕拍摄的数百幅优秀作品在省图书馆及全省各地陆续展出,并且得到了有关学者专家的认可,使其在各地有了进一步的普及。路桥灰雕的存在既展示了路桥浓郁的地方特色,又体现了路桥独特的人文内涵,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民间传统艺术工艺。
然而,在有关部门进行的路桥灰雕相关调查显示,人们对灰雕的认识却并没有大的提升,路桥当地的人们对路桥灰雕也不是很了解。在接受调查的人中,了解的比例相对较低,听说过但不了解的比例与没有听说过的比例相近。只有少数老街居民和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人比较清楚灰雕艺术,不知道它是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比例很重。不同年龄的人由于生活环境和社会经历的不同对灰雕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根据对不同年龄段的路桥居民(在路桥居住较长的人们,包括外来的人员)对灰雕的认识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见下图:
由表看出,18岁以下没听过灰雕的人占大多数,在所有听过但不了解的人中,18-30岁、31-45岁、46-60岁所占比例较大,且大致相同。尽管如此,在人们知道灰雕文化及现状后,普遍对传统文化现存状况表示忧虑,也有部分人积极地提出可行的意见,表达他们的关注。在大家的声音中,普遍认为灰雕传承缺乏有效的传承方式和保护机制,政府重视不够和未能过早重视是导致灰雕艺术濒临消逝的重要原因。灰雕师傅呈老龄化状态,且现在灰雕应用的市场狭小,收入微薄,灰雕技艺又需要一定时间磨练,加上灰雕常在户外作业,比较辛苦,难以吸引年轻一辈,缺少继承人,出现无法传承下去困难局面。灰雕虽然精美,但毕竟很多方面不适应于时代的发展,在选择面上也非过去能比,原汁原味的传统民间艺术文化,在现实环境中大面积的发展具有一定难度,会受到较多因素的限制。
(二)路桥灰雕工艺的保护与传承对策
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决定》、《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引导和促进民间工艺美术的进一步发展。路桥区为了进一步拓展路桥灰雕技艺的传承与创新的空间,目前已采取了多项保护措施。传承与创新问题说明路桥灰雕的保护和发展,不仅要考虑现在的生存问题,更要考虑到将来的发展问题;既要积极地解决老艺人、老传统的流失问题,还要解决后继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灰雕的创新发展问题;既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又要培养好人文市场,还要通过宣传路桥灰雕文化,宣传路桥本土文化,增进新一代人对路桥灰雕的了解;路桥灰雕作为地方民间艺术存在,它的未来发展不仅仅是单方面影响,包括教育、文化、商业等多方面,综合整理出如下几点意见:
1. 加强政府的宣传作用,建立传承保护机制,开发多元旅游文化载体
灰雕纹样具有优美的造型和丰富的象征意义,在装饰的同时寄托着人们的信仰,通过有效的宣传途径增进大家对灰雕的了解。并合理规划存在灰雕的地区的保护,例如十里长街,做好古街商贸旅游的结合,整改临街店铺,引导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店铺入驻,围绕古街文化进行特色旅游推广等。整理和搜集灰雕的相关信息,制作精美的宣传海报、连环画等,以多样的方式呈现在民众眼中,也可以在学校或是社区开展艺术文化周,进行展览,对青少年和居民进行文化普及。不仅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同时拓宽了人们的知识面、了解自己当地的艺术文化,巩固自身的民族精神。
2.发展灰雕新模式,融入现代设计元素
一个优秀的传统民间艺术除了传承,能顺应时展不断更新才是长久之计,例如拓宽灰雕艺术的应用面,不仅仅应用在房屋屋檐上,亭台楼阁、现代园林建筑等都是很好的载体。也可以融入时代元素,增添当下新的题材,制作上进一步追求精致、美观,成为艺术品摆件,家居设计中的装饰品。或是将纹样图示设计制作成精美的灰雕明信片、节日卡片、纪念手札等,印刷在一些工作簿、写字本上做封面或插图,既可以做装饰又能为路桥灰雕做宣传,实现旅游文化发展的多元载体。这应是一种良性的设计思维和理念,而不是生搬硬套加进些新潮的设计元素却不经消化,反而会破坏原有的独特味道。传统建筑以其精美和各地域独特的风貌得以流传,然而现代的很多建筑却经不起时间的推敲而被人遗忘。
3.在人才培养方面
既然要传承和创新路桥灰雕,就需要培养新生力量,联合灰雕师傅开办正规的灰雕技艺培训班,有关部门可以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另外,可以联合教育部门,将有关路桥灰雕的内容编辑成文,在中小学美术书籍或民间艺术类型书籍中体现。亦可在学校开办灰雕工艺课程,成立灰雕艺术兴趣小组,组织灰雕师傅亲临不同学校演讲和实地展示。这样既能有效地普及路桥灰雕的传统工艺,使路桥工艺被更多年轻人熟悉并正确认识路桥灰雕的文化价值,自觉进行路桥灰雕的传承和保护。
4.在资金方面
资金短缺一直是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一大绊脚石,路桥灰雕艺术也不例外。现在灰雕市场狭隘,利润不高,在开发灰雕普及灰雕方面,灰雕师傅显然力不从心。所以政府在制定保护法规的同时,应该成立相应的文化机构,如艺术保护基金来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此外,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的研究中心或者组织,通过政府、企业、协会三方面合作,建立专项基金,保证路桥灰雕的基本设施和从事人员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保障,以鼓励路桥灰雕工艺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路桥灰雕文化,孕育着几千年来传统艺术的审美情趣,其独特的造型和吉祥的寓意沿用至今。传统吉祥纹样从孕育到产生和发展,与人们的神灵观念或图腾崇拜等观念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吉祥纹样的艺术观,一方面是历史的作用――原始宗教意识下泛灵的生命观和自然观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实生存的企盼――避凶趋吉心理作用的驱使。但作为对建筑艺术而言,它作为装饰的存在不但揭示了该时期建筑的风格和类型特征及对人们的文化环境,也传递着特定的历史文化信息,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作为我们地方特色的珍贵的传统艺术文化,我们更应该了解它、保护它。
指导老师:陶忠胜
参考文献:
[1]古月.中国传统纹样图鉴[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
[2]钟福民.中国吉祥图案的象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范文2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009年承德市又有7个项目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承德市已有丰宁满族剪纸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满族二贵摔跤、山庄老酒传统酿造技艺和板城烧锅酒传统五甑酿造技艺、宽城背杆等项目成功进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丰宁满族吵子会进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中国滕氏布糊画” 被称为“一枝奇葩”和“华夏一绝” 。契丹始祖传说、八沟石雕工艺、丰宁满族吵子会、承德清音会、竹板落子、宽城背杆、二贵摔跤、丰宁蝴蝶舞、燕山大板(三河市、平泉县)等项目先后入选河北省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文化,形成了各民族独特的文化体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存在的基础,既是其先民遗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也是少数民族生存、认同、发展的重要标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命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对传承光大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旅游事业,加强中外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认识历史的需要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应同样具有历史认识的价值。所不同的事它们分别以物化的固态方式和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展现各自的价值,任何一种传统文化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人以启迪。
文化创新的需要
人类社会要发展就要不断的创新。创新的源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外学习,从西方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冲同学习,从本土文化汇总汲取精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创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文化的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提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观,并成为各社区、个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保护她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
任何一个群体的发展都需要零距离,零距离最根本来自于对文化的认同。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保护千百年机电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外,嗨应考虑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胡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零距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是镌刻着人类智慧光芒的活化石,可在今天,言传至今的非文化已经历经沧桑,很多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忽视、甚至被毁灭的危机。目前,从我的老家承德丰宁县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工作催再有以下问题:
1、资源消亡速度快
言传身教的技艺由于老人的离世而失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因人而存、因人而亡的局面,也有很多民间技艺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多因素而无人继承,造成其的流失和失传。
2、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参差不齐
在利益的启示下,过度的开发破坏毁灭文化的资源的原貌,扭曲了原有的形式使其逐渐流失。
3、乡镇基层文化建设资金不足
由于地方财政投入有限,全烧经费,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得不到有效的记录保护工作很难展开,一些原有的记录和实物面临再次流失的危险。
4、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专门的管理和研究人员
在丰宁县文化建设队伍不专业,真正从事这方面鳄管理人员很研究人员人数极少,难以适应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
5、有关单位和干部管理不到位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从丰宁县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不我待、刻不容缓、迫在眉急、只争朝夕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手机、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政府、基层文化工作者要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文当地来人、传承人开展政策培训,让他们了解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打消疑虑,及时记录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所掌握的的丰富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战士等活动,帮助确实有困难的传承人、支持、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集体,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
丰宁县现阶段,乡镇基层文化工作者真正专职做文化工作的没有,所以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形成转制文化工作队伍,做到专职队伍专业化、科学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考核机制化。
3、提高领导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市政府、地方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国家和离世负责的高度出发,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与帮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
4、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范文3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实施。
4、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20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县委、县政府责成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命名县第三批一、二类保护性建筑
五、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是确保县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续利用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委、县政府成立县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定期研究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我县发展、建设、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将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保护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经费投入。
3、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对人为破坏、损坏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范围(包括吴兴、南浔两区)内的古桥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古桥,是指建于1840年以前的一切现存古桥,或建于1840年至1949年间、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桥梁。
建国前后建造,具有特殊的地域风格或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桥梁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古桥保护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古桥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古桥保护及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古桥保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古桥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与区、区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古桥保护责任书。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古桥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古桥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桥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桥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市古桥保护工作,对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的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古桥保护专项经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古桥保护。
古桥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古桥保护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市古桥按价值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桥、文物保护点古桥和一般古桥三类:
(一)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古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按照级别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列入市级文物保护点古桥的修缮,必须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其组织或监督实施。
(三)一般古桥的修缮,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指导、监督下实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古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中应做好古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经批准拆除的古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古桥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古桥普查,建立档案,并根据古桥价值分别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同时向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上报一般保护古桥的名单。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桥应设置标志碑或标志牌。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市古桥进行巡查,并根据古桥现存状况编制古桥保护规划或维修计划,提交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决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古桥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出现损毁危险时,古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市航道管理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在主要航道上设置古桥保护警示标志或防护栏,尽量避免和减少因往来船舶撞击致古桥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古桥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并可作为参观游览景点。
第十五条严禁下列损毁、破坏古桥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古桥构件及在桥身上刻划、涂污等;
(二)在桥身上凿孔、挂线、砌浆等;
(三)在桥面及桥侧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等;
(四)在古桥周围进行可能影响古桥安全的爆破;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古桥保护标志;
(六)其他损坏古桥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偷盗古桥构件。严禁非法买卖古桥或古桥构件。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违法、、,未尽到古桥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范文5
__县是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十分丰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实际的传承和弘扬,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文物保护单位有7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8处,市级11处,县级52处,可谓点多面广,遍布城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算得上是文物大镇,保护措施得力,分布地较为密集,保护级别也相对较高;文物市场大致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其根本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物历史价值。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文物保护执法职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设立法律知识专栏,扩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并采取电视媒体、手机报、宣传流动车、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文物保护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使《文物保护法》普及到千家万户,积极鼓励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有效增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文物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的社会宣传氛围,构建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控、良好的社会格局。 (三)强化普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执法监管部门的需要,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一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任务,实行台帐式管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对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律予以追究责任;其二是落实工作经费,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经费到位是工作抓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拖诿和搪塞,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展和顺利进行;其三是保证普查质量,做好普查宣传。对文物普查工作人员要开展相应的、系统的知识培训,规范普查程序,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并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文化执法部门要有“先知先觉”的服务理念和工作态度,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范文6
杭州御园项目并不是房地产开发破坏文物的孤例,在近年来与文物相关的新闻中,各类文物因为房地产开发、景观翻新和旧城改造等而被毁坏的新闻占了很大一部分。内容大都是开发商挖到文物之后继续开发,文物保护机构的指令基本失灵;少数新闻也有相关开发最终被停止的“结局”,但往往是更高层级的行政指令发挥效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关键原因是文物局势单力薄、《文物法》有法不依的尴尬现实以及缠绕地方政府的“GDP焦虑症”。
文物局的微薄权力
2009年10月,南京博物院和镇江博物馆在镇江发现宋元粮仓、元代石拱桥、明清驿站和衙署,这也是镇江作为运河漕运枢纽的实证,该项目因此入围2009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但是考古学者的兴奋还没有过,2009年12月的一个夜晚,南京博物院考古所所长林留根接到镇江大运河考古现场的同行打来的电话,房地产开发商进场了。
考古队员在电话里对林留根说:“我们顶不住了,压力太大了,工作没做完,他们直接就进场了,把考古挖掘的现场挖掉、填掉、毁掉。另外,把整个建筑上的区域全部拦起来,考古人进不去了,你想来考古,不行,没门。镇江市文管会的同志去执法的时候,他们就改用大型机械,当着文管会的面,用大型机械拆。”
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成员徐苹芳认为,虽然《文物法》有了,管理办法也有,但是最大的问题文物部门本身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更没有财政权。文物保护经费都在地方,都让地方政府来负担。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文物部门受制于人。“文物部门的弱势体现在机关里边各个部门开会,其根本没有发言权。如果文物部门对行政的诸多破坏文物的做法“顶撞”过多,就会有被“下岗”的危险。”
令人震惊的是,镇江市政府曾下令文物部门,不许往上报、反映,不许把消息给透露出去。如果把消息漏出去,其主要负责人马上就会被撤职。结果文物保护单位毫无办法,只能眼睁睁看着文物被破坏而无所动作。
与文物保护部门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开发商的强势。强拆一个具有上千年历史的对中国考古具有重大意义、重大价值的文物,只有“很强势”的开发商才能做到。比如,这个案例中的开发商就是镇江市城市投资公司,而该公司总经理就是镇江市建设局副局长。
复旦大学文物和博物馆学系教授陆建松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当前文物保护严重不到位的核心问题是体制漏洞与有法不依,这是整个体制的大背景,各种文物破坏现象都是基于体制而显现的。
陆建松特别强调,“目前中国各级文物保护机构不过是政府的下属机关,是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样的体制安排让各级文物保护机构无法发挥足够的效力。反观西方的文物保护,一般设有专门的文化活动部门、考古资源部门和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往往直属最高级别的政府管理,其人、财、物的支持也直接来源于中央,因此可以不受地方行政权力的侵蚀。”
与国内混乱的文物保护局面相对照,陆建松对本刊记者指出,国外有明晰的文物登记制度,登记之后,任何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都不能破坏文物,否则会受到轻重不同的惩处。“连装修都不能随便装修,一定要拿到相应的许可。在这样一种严格的文物保护机制下,文物遭受破坏的概率大为降低。”至于中国目前鲜有地方官员因为辖区内的文物破坏而被处以刑罚,也是地方政府热衷发展经济,而国家文物保护体制弱势的表现之一。
《文物法》的尴尬现实
《文物法》不能保护开发商利益,不能给予开发商合理的渠道去对冲损失,这是文物得不到保护的原因之一。
地处南京将军山沐氏墓葬群文物区的复地集团朗香项目原本计划早在2006年就可以完工,后来却因为发现沐家墓群一直拖延。除了失去价值不菲的开发土地外,复地也失去了更多开拓市场的机会。在南京将军山项目上,复地曾计划退出,比如让政府置换一块地,或者退赔买地款都可以。但政府按照《文物法》规定,无偿划走开发商手上的土地,没有任何补偿措施。按照现在的土地价格来衡量,开发商的损失达到数亿元。考古挖掘等20多项费用由公司承担,27610平方米的保护范围不能建设,面积相当于一个小型住宅区。建设项目调整后,至少少盖了10幢楼,换成一般小公司,早就破产倒闭了。复地南京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要完全放弃这幅土地的开发,开发商的损失则更大。因此,他们只能硬着头皮做开发,走一步看一步。
当然复地也有程序层面的漏洞,即文物部门在项目规划中拥有前置审批权,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该先勘探再开工。但将军山地块出让并未经过文物地下勘探,以致错失良机。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开发程序上需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方面的程序,以便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这样对于保护其权益有很大好处,可以避免重走类似复地的覆辙。
其实地产开发行业“谁碰上文物谁倒霉”成了普遍现象,这并不合理。开发商的进退两难,反映了文物保护的体制困局。按现行法规,发现地下文物,要立刻停工上报,建设方不仅承担停工损失,还要承担考古费用,如果出现重大考古发现,地块就要用作文物保护而不能再开发。因此工程建设方对文物保护普遍有抵触情绪,发现地下文物,隐匿不报、一推了之的现象很常见。
在城市开发中,工程建设方对文物保护的态度,决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与否。业内人士指出,当务之急是设立一个合理的退出补偿机制,中国《行政许可法》设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撤销原来的行政许可,具体到文物保护,如有重要的考古发现,通过退还土地款或置换地块的方法,让建设方退出开发又不会蒙受太大损失。2004年无锡市为保护战国时期的鸿山遗址,就退赔了一个投资5000万元的家具城项目,通过遗址保护改善社区民生,成为中国大遗址保护的典范。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岳雪飞女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条文,得到法律核实的重点文物保护区域,一定会得到应有保护。除非有更上一级别的批准,否则就是违法。“如果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不知道规划区域内有文物,而在开发过程中发现此地有文物,则应该立即停止开发并上报相关部门。后者可以出具停工遇见,确定不能进行商业开发。相关开发商可以拿回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申诉。”
在谈到开发商的文物保护困境时,岳雪飞认为,“如果纯粹是因为开发商拿地区域存在文物而无偿划走开发商土地,则属违法行为。因为土地出让合同确立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契约关系,现在因为文物因素导致合同执行困难,则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要求拿回土地出让金。”
经营城市需要祛除“GDP焦虑症”
有评论认为,在文物保护屡次败于开发商的图景下,地方政府将经营城市等价于经营房地产的思维危害巨大。经营城市必然要求保护历史文物,因为它是城市历史的见证。以牺牲历史文物换取暂时的土地升值,是典型的急功近利式思维,与房地产开发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如出一辙。GDP增长了,但城市的历史文化却随之消失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破坏历史文物、违规搞房地产开发,与争名人故里的发展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GDP焦虑”的产物。
在同质化的城市建筑文化的弥漫与“洗劫”下,许多城市的景观看起来大同小异,没有地方特色,而文物恰恰是凸显地方差异性的重要标志之一。短期看,大量卖地枉顾文物保护能够为地方财政贡献资金;但长期看,地方可能为了恢复特色而重新额外投入大量资金,最终得不偿失。
从行政激励的角度看,单届政府的政绩驱动也是一大因素。文物保护对于城市而言具有长期性,而巨额土地出让金的短期利益可能对部分官员意义更大。在时下各地出台地方官员考核标准中,建设一个新区一个新县尤为显眼,似乎成了评价官员政绩的新光环,而大建过程又是税收增长过程和GDP大增过程,还是面子工程实施的过程。既然一箭多雕,难免激发官员对大拆大建的热情,进而刺伤到文物保护。而能对冲这种热情的有官员内在的历史文化素养,以及在官员政绩考核层面加大文物保护系数,更需要有外在的保护势力制衡。目前更紧缺的是后者,祛除“GDP焦虑症”的文物破坏效应的关键也在这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地方政府官员,因为破坏文物而受到《刑法》制裁的还没有发生过,也就是说,《文物法》里面相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是流于空文。没有对于部分地方官员无视文物保护,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文物的行为真正进行制裁,这给官员产生了一种合理的心理预期,即这并非红线。既然如此,那“越线”就没有心理障碍。
荷兰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专家何培生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把发展单纯地理解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中国也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十二五”规划里,中国政府正着力走出“GDP崇拜”,转而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包容性增长上。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已经为经济增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其正在转变方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例如,通过实施空间规划、划定名胜古迹区域(如胡同等)进行保护。
1996年7月,在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百花商贸城项目范围内已经被测得是一个战国古墓群所在地的情况下,当地政府组织法院、公安等部门的人员来到现场,强制将文物保护人员赶离现场,用推土机将一个全国比较罕见的巨大战国古墓群野蛮摧毁。
2001年5月,在曾被列为“2001年度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跨湖桥遗址,大量地下文物因附近砖瓦厂取土被破坏,随后出土的“迄今世上最古老独木舟”,也仅剩残留的半条。
辽宁省旅顺市郭家村文化遗址下的文物数量之多、种类之丰富,极为罕见,被确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据2001年5月媒体报道,推土机过后,这里满地都是破碎的古老陶片。
2002年10月,将军山“明朝功臣墓葬区”被江苏省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到了2011年5月,这里成了“将军山――复地朗香别墅区”的建筑工地。沐英墓及其他沐氏王公墓群就在别墅的工地中央。周围机器轰鸣,工地塔吊的长臂从坡上俯视着沐英墓,而墓口开着,任人进出游荡。
内蒙古翔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上土城村北土城子古城遗址的墓葬区内开发房地产,强行动用大型机械对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的地块进行破土施工。2005年5月这个工地已破坏古墓葬百余座,其中有近50座古墓葬被推土机完全摧毁,还有50多座古墓葬被推土机平地时压在垫土之下。
2006年11月媒体报道,湖北省宜城市农业局质保站基建工地,只见地基挖掘工程并未停下,坑内一座古墓局部被破坏,三座古墓完全暴露,到处都是残砖碎瓦。墓内文物随时有被盗和流失的危险,急待抢救性发掘保护。但是,现场施工仍在进行。
玉溪大宗祠曾是广东省广州市保留最好的明代公祠之一。2009年4月底,开发商组织施工队伍,趁夜晚居民熟睡之时,强行拆除了该祠。当地村民上书市文物管理部门,要求制止拆建行为,得到的答复却是“该宗祠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2010年2月,媒体发现广东省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早已被改造成夜总会,正门右侧“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不知所终。事情曝光后,广州市文广新局称酒吧经营方在未获批准的前提下擅自改造,将立案调查。而后者则大呼冤枉,称“房屋改造是经过文物部门允许的”。
2010年3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原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一处建设工地上,一片汉至元时期的古代墓葬群被发现,但已被破坏得相当严重。在此之前,济南市闹市区建设工地曾多次出现古墓被毁事件。
江苏省镇江市发现的千年粮仓,国家文物局今年曾多次发函或下派专家组,提出保护意见。然而,一道道“保护令”下,作为开发商的镇江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反而加紧施工。2010年8月,据了解,这个叫“如意江南”的房地产项目计划建设700多套房子,还未开盘已有上千人登记购买。
安徽省泗县泗城东南角释迦寺建于北宋年间,距今有900余年,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释迦命名的寺庙,早在1981年就被列为该县首批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8月,古寺已不在,取而代之的是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现在就剩下这块刻有释迦寺文保单位的石碑,其他物件都已拆除。
2010年9月,在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杜山村7组的一个施工现场发现了地下古墓,鄂州市文体局遂下达了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抢救性发掘准备工作。但施工单位置若罔闻,继续施工,导致5座三国时期的古墓被破坏。
2010年11月媒体报道,北宋哲学家、学术界公认的理学派开山鼻祖周敦颐的祭祠“爱莲堂”被 “开发”,俨然成了政府GDP一个新的增长点,亦是众多房产商掘金的必争之地。
“爱莲堂”不远处的工地上,传来轰鸣的马达声,两根塑料水管口不断地喷射出污秽的泥浆水,汇集到池塘中。
2011年3月下,山东省济南市考古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在位于济南市闹市区的一处工地上发现了一个宋代柱础和一处大型建筑的基址。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他们随后给施工方下达了立即停工并配合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公函,但公函下达后,这处工地一直没有停止施工。正在施工的这片土地位于济南六大文物保护区内,元代状元、著名史学家张起岩撰书的“迎祥宫碑”就矗立在工地的北面。迎祥宫碑对研究济南的历史文化,尤其是舜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1年4月,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河南省舞阳县舞阳故城原址,距今已有近3000年历史,也是古代柏国属地的城邑。可是最近一处名为“盛世华府” 楼盘的地产开发商却擅自破土修建台阶、甬道、公厕等附属物,被当地文物部门叫停。可是停工通知下发后,开发商却继续开工建设。
2011年4月,在江苏省镇江市双井路,一处号称是镇江“最为高尚的现代商务居住社区”的楼盘正在紧张的建设中。就是这里,曾是古代大运河与长江交汇处,是历代漕运粮仓所在地。然而目前由于施工方的一意孤行,8座粮仓遭毁,明清时的京口驿、古运河的河道,也均已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