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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范文1
(一)早期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争
18世纪中期,以斯密为主的古典经济流派提出了“守夜政府论”。“守夜政府论”崇尚市场自由竞争,所谓守夜政府,是一种形象比喻,是指政府不参与和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它有三层涵义:一是政府是履行国家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政府除了赋税外不存在其他经济职能,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干预市场,不应当介入经济活动过程。因为经济过程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它会自发地形成“自然秩序”。政府只要像一个“看门人”、“守夜者”一样。不让“外人”进来破坏这种“自然秩序”就可以了;二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只能充当“监护人”,其目的在于保证它的监护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不被他人无偿剥夺;三是政府如果人为地干预或参与经济活动,就会破坏“自然秩序”,剥夺公民的自由,导致经济的衰退。
19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认为,在各国、各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实行自由贸易只对先进国家有利。而关税保护是当时德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可采取的提高其自身力量的最有效的手段,他强调经济学的国别性和民族性,从时代和国别的需要出发,论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此后,20世纪以英国剑桥学派重要人物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派从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的角度研究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合理性,并对市场经济的优缺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国家干预的问题。
(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与发展
1936年凯恩斯(J・M・Keynes)《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对传统自由放任的学说提出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挑战,开始了一场旨在用国家干预思潮改变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第一次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他认为,传统经济理论以“萨伊定律”为前提,假设资本主义经济能自行调节、实现充分就业是完全错误的。他指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充分就业只是一种特例。而典型的情况是就业水平低于充分就业水平,其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这种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不均衡是自由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矛盾。他提出了全新的国家干预的主张,在凯恩斯看来,国家不再仅仅是“守夜人”,而是积极的干预者,并且是从维护宏观经济均衡与稳定的意义上,去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不足之处。
(三)后期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曲理论
西方各国从二战后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政策,结果出现凯恩斯主义难以解释的“滞胀”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凯恩斯面临新的挑战。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有了新的理论诠释。主要有斯蒂格利茨的“市场和政府折中论”,他认为,一方面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交易费用优势;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行为同样有一定弊端。另外,还有克鲁格曼的关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政府干预的需求理论,他用凯恩斯主义的方法分析现实的新问题,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市场和政府的混合互补理论则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了“小职能”、“中型职能”和“积极职能”三种。青木昌彦等从东亚经济发展出发提出了“市场增进论”,克鲁格的“经济政策动态理论”揭示了不同阶段政府干预程度动态变化的特点。
二、现有研究的缺陷分析
以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脱离具体的条件,单纯分析政府与市场两种机制的各自特点与功能,由此来确立它们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及相互关系的模式。这是一种静态研究。政府与市场当然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机制,但它们都是为适应生产力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存在的。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的生产方式,会形成不同的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离开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离开生产方式的变化,无法说清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回到马克思的理论框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来,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背景下研究,研究中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各种内外部条件的变化。研究由这些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市场关系、市场机制的变动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府角色,探索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探索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道路与特色。
苏南模式、温州模式以及珠三角“四小虎”发展的不同模式,说明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多样性。这些关系建立在各地不同的初始条件――原有的生产力状况(工业化程度),企业的规模、基础与结构,地理与资源条件等,和不同的外部发展条件(如与外部市场的联系)的基础上。尽管它们各有自己的特色,但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随着各地企业发展的成熟,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的趋同。它们所遇到的发展矛盾趋于一致,从而令各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模式亦呈现出走向相同的趋势。
三、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动态演化的视角
本文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共生的关系:政府应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又给市场和经济发展以影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对政府服务提出不同的需求,而政府提供的不同服务,又会对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市场结构产生不同的影响。能够恰当地表达这一思想的理论分析模式。是动态演化模式。
生态学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和还原者相互生成,共同构成生物群落;这些生物群落同它们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进行着永不止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只要这种循环和流动保持着动态平衡,生态系统便得以存在和发展下去。
人类社会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同自然界之间不断地交换物质和能量,维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遵循着自然生态系统演化的一般规律。在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中,每一个人都是活动着的生物体,他们在同自然界交换物质和能量的过程中,即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彼此相互交往,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关系。
政府同市场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同企业和居民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生产主体(企业)和消费主体(居民)都有确定自己行动的自,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何时生产,消费什么、怎样消费、何时消费等等,都是由它们自己决定的。它们通过互相交换商品、劳动和服务发生联系,从而相互形成了市场。市场交换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政府也是市场中的活动主体,不过是个不同于企业和居民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特殊主体而已。
政府的产生源自于社会共同活动的需要。市场交换起初完全出于自发的生产和分工的需要。分工需要交换,交换又促进了分工。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生产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的常态。分工和交换的深化形成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参与者之间相互承诺和自愿遵守的秩序;后来
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为了不至于让新加入者或机会主义者任意破坏这种秩序,于是逐渐产生了为维护这种公共秩序而建立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制度,并同时在分工中分离出一部分人来承担监督制度的执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这是政府最初产生的基本动因。分工的发展也引起了人群在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和阶级、阶层的对立。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同时也在政治上占有优势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借用国家机器来竭力保护原有的制度,从而使国家(政府)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机器,令政府带上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性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的首要职能还是维护社会交往的正常秩序。
由此可见,供给、培育制度与维护公共制度运行的政府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不过是人类社会这一生态系统在其发展演进过程中的一个结果,是人们为获得物质财富而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它们受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制约,同时要适应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四、经济转型期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定位
转型经济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质变状态,是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种带根本性的调整。我国的经济转型是特指经济结构和制度结构的转型。它包含着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等三大转型内容。三大转型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顺利进行直接推动着经济的现代化,同时也为向开放经济转型奠定了基础;反过来经济的国际化能促进市场化和现代化。
经济转型过程中,影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主要因素有:
1.企业发展成熟的程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二是企业的资产结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以及产业的聚集度等,处于何种状况。这一点,对确定政府采取何种市场竞争制度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涉及国际竞争领域时。
2.市场发育的程度。一是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二是价格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程度;三是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发展程度。市场发育程度高,需要政府作用的地方就少;反之就多。
3.政府改革的进程。一是政企关系分离的情况;二是政府自身决策、管理、调控体系和管理调控能力的建设。
4.与政府改革相关的政治改革进程,包括非政府组织发育的情况。假如社会公民所建立的各种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数量多、覆盖面宽、严密程度高与活动量大,能够自主地解决许多可由他们自己解决的问题,就不会向政府提出管理许多事情的要求。
5.经济运行和波动。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无论任何经济体制都会出现经济运行的上下波动。在某些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出现繁荣景象;在另一些时期,经济不景气,出现停滞或衰退。周而复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周期。改革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平稳进步。因此,经济周期波动的变化,也会影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国内市场结构的变化有几个趋势值得注意:(1)企业规模由小变大,竞争实力由弱到强;(2)企业组织结构由国有、集体企业变为股份公司或民营企业,民营、私营经济迅速成长;(3)农业和农村摆脱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各产业内和产业间联系逐步加强;(4)市场竞争性加强,大企业垄断联盟与中小企业集群同时发展;(5)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市场容量扩大,企业生产要素的可得性增强,而市场风险亦随之加大;(6)随着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扩大,居民收入出现两极分化,如何协调公平与效率、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和谐,也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些变化对市场制度和政府调节提出了新的需求,如:要求建立产权明晰的财产制度,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有助于分散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制度等等。
政府职能和制度供给也在发生变化:(1)政企分开。令政府以往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发生变化;但旧有的联系和过时的思想意识仍存留着,影响着官员的决策。例如对原有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的过多关照,造成了政府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向这些国企的倾斜。(2)具有经济实力的利益集团在政府制度供给决策中施加越来越强有力的影响,弱势群体的呼声却常常得不到回应。在转型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也是个突出问题――它将影响政府管理和公共制度的公正性。(3)对外开放,令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经济运行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大幅提升,也对政府的制度供给产生极大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范文2
关键词:保证;类型;共同保证
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发展飞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了起来。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交易层出不穷,随之而产生的交易纠纷也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这些纠纷妨碍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债权的实现得不到保障。在此背景下,担保法的制定和实施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制度是担保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保证的作用不能被其他担保方式所替代,故保证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担保法体系中也是有其生存空间的。基于此,我认为对保证的研究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一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此法定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他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与以担保人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物权根本不同。保证的广泛应用必然在个人信用制度非常发达的地区,因为保证人的信誉是保证关系的基石。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从而给予保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在一般情况下,债务由债务人自己偿还,而在设立保证的时候,这种偿还债务的责任已经扩张到了第三人(保证人)身上,让第三人承担此责任。与其他担保方式相同,保证是附属于主债的担保之债,保证合同是债权债务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具有补充性,它对债务人履行能力有一种补充和增强的作用,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 保证的分类
保证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划分,可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由于单独保证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还是与债务人的关系都较为清晰、简单,所以在这里重点论述一下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共同保证就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的保证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a.保证人的人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是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的划分标准。由于保证人的人数复数性,就会产生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复杂的关系;b.各个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所指向的对象须为同一债务。同一债务是共同保证的中心,如果存在不同债务,即使保证人很多也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保证;c.共同保证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时间先后、保证人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还是资金拥有的多少等因素,都不会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在这里,只是在同一债务上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即为共同保证。
2、共同保证的基本分类
共同保证中首要的问题当然是如何确定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因而担保法根据保证人是否约定相互之间的保证份额,将共同保证区分为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两种基本类型。
(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个共同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最重要的是保证人必须与债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仅是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分担,而债权人不知晓,那么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因为任何保证,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外,如果部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承保的份额,那么他只对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另一部分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则对整个债务负保证责任。在这里需要对一条司法解释进行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由此,我们可知,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是彼此分开和独立的,各保证人只需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也基于此,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没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而各自对全部债务均负完全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连带共同保证是法律对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意思的一种推定,即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对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是按份共同保证;反之则是连带共同保证。
每个保证人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的主要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条规定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首先是保证人的数量不同。共同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没有强调是共同保证的均为单独保证;其次在责任承担后,保证人的追偿问题。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他的追偿权指向的对象只有债务人;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没有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不圆满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既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保证人内部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交易大量出现。为了保障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保证还有它更大的用武之地。当然,在保证的立法及法律实务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只要交易当事人能够基于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保证,那么他的债权是一定能够得到保护的。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30-34.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管理,而国家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本文还从八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和方式。
一、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经济离不开行政管理
首先,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无论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经济模式,必然具有经济职能。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罢了。二战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全面、经常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随之加强,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绝对化。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经济虽然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活力、优化配置资源、奠定微观经济基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能自动地满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观性。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过紧急措施来弥补。国家经济调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计划性、长远性和宏观性正好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经济发展尽可能地依靠市场解决,国家干预尽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只有实现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合理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国家作为经济管理者,是通过各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来行使其权力的,而行政权是法定权力,是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并以法律来保障执行。根据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监察外,为国家一切目的,而为之作用也。”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必然要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于是将其意志制定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同时用法律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所谓法制,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也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法理型经济,它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内涵。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而人民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赋予,同时以法律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或课以义务。行政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及财产。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各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法律来确认其效力,并依法律来保证其实现。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横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广。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地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这样,既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又可以加强竞争领域内的执法活动。第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无国界经济”。随着国际分工与协作的日益加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各国经济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局面,纯粹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律规范相一致。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为纽带的经济交往。可以说,法律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为“活动的宪法”,调整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领域。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行,行政事务不断增多,经济行政迅速加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四)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认为:法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法,另一方面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作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如此。首先,市场经济决定了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和内容。产生在法制思想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同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工商业者迫切需要摆脱专制统治者和官吏的束缚,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行政法因而产生。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会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相互间的关系、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等发生相应变化,从而最终导致反映这些内容的法也发生相应变化。其次,行政法是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运行需要国家予以调节,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则要求这种调节是间接的、适度的,是宏观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径。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极地或被动地调整社会关系,就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体制和政府经济管理存在种种弊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部门林立、机关臃肿、层次众多、程度繁杂、官僚主义严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与商品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权威,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排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压制了企业、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经济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封锁,形成行政垄断,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现象,关键在于行政系统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约束,致使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因此,加强行政法制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经济模式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如果行政系统维持原状或跟不上步伐,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调控不力。”②这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了动力。首先,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着发生变化而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传统的行政法已经不符合现存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次,市场经济扩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领域,经济行政以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为目的,经济成为行政的附属物。经济体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这个范围,使行政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已经渐渐地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再次,市场经济推动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日益加深。传统观念比较重视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视行政法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强,国家和公民开始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树立起行政法律观念和经济法律观念。
(二)行政法是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任意地、过细地干预它。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必须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从纵向管理走向横向管理。实现这一转化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企业、个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微观经济活动受民法、经济法调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则必须受行政法调整。可以说,行政法是将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联系起来的结合点。即以行政法为中介,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定为行政法律规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样,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又能保证不损害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行政法是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手段来进行。首先,行政主体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经济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并受法律约束。其次,由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宏观的、高层次的,因此政府必须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据民法、经济法去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再次,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须依行政法进行各种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中许多便表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总之,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国家行政来说,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权的任意行使,以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对国家行政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进行救济以保障企业、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其二,对市场经济来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内部行政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与外部行政相辅相成。传统的国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规范,致使内部行政比较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内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克服行政部门层次不清、职权交叉不明、官僚主义严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统。
(二)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适度的经济管理职权
明确行政机关应负的经济管理职责。从而使各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保证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通过行政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真正做到行政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限制行政权力,使市场经济摆脱行政束缚
行政法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制约政府权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控制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杜绝行政乱加干预经济的现象发生,避免行政权力泛滥成灾。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在这里,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制现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服从法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四)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确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合理地行使职权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树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业、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疑虑;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场行政决策的混乱现象,减少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行政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制度。只有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才能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及时发现和检举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只有规定明确的行政责任,才能使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只有规定行政赔偿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获得最终救济。
(六)国家通过行政法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仲裁和复议,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司法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行政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场主体发生某些争议。同时,某些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用行政司法手段实行国家经济管理任务,是发挥市场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决各种争端,以便于市场主体尽快地恢复自己的权益,投人到激烈的竞争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成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击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办案质量,行政法赋予市场主体以行政诉讼权,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过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对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司法监督,对行政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追究,从而切实保障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安全、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顺利发展
第一,在市场主体管理方面,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经营,任何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准私自经营。第二,在市场客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市场客体的范围,整顿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场行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当竟争和垄断,保证产品质量,对违法者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在市场监督方面,加强行政对市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第五,在市场纠纷的处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决各种经济争议、行政争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行为;市场机制
1.政府行为的定义
研究政府行为所指的政府,不应只是行政意义上的政府,而是全部国家机构意义上的政府。政府行为则是上述定义的市场经济关系中,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由于政府是体现国家意志,行使国家职能的全部国家机构的总和,因此,它在特定市场经济关系中完全代表了国家,市场土体一一国家即政府。由以上关于市场经济关系的定义可推定,政府行为是在特定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乎既定制度规定的行为。
2.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从”的误区;规则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政出多门,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制度建设结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够、围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制度不够,没有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一些政策的出台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导致有令不行,政令不通,很难把党和国家的意志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3.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行为的建议
3.1引入民主竞争机制
引人民主竞争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目的就是要改变政府独自制定制度的背理现象,使制度真正根据市场交易的需求而制定。既要使对市场交易的调整有法可依,又要废除形式主义的条例文犊,从而实现制度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目的。民主竞争机制引入政府的制度制定行为中,具体操作上可有以下途经:(1)制度制定的发起以民主的自下而上的提议、提案为主要方式,以政府自上而下的建议为辅。(2)新制度的制定要体现民主、竞争、透明等原则。制度的制定绝不是专家研究的纯学术课题,在这里,专家只是收集民意再翻译成制度的捉刀人。(3)新制度的通过以民主的公开决议为形式,至少符合大多数一致原则才可施行。
3.2引入市场机制
政府的微观管理行为,是对微观领域存在的市场失效,包括市场失灵、市场低效和市场负效现象,通过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修补或矫正,使市场运行效率提高,社会福利增加。但由于政府本身的行为在执行市场失效矫正过程中也可能失效,故而要针对政府失效的两个根源,即政府偏差和政府行为机制缺陷来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政府矫正市场失效行为效率的提高。这些措施中,引入市场机制是一个带普遍指导性的原则措施。
总的来说,政府修补市场失灵行为有三大类:(l)政府通过制定某些制度并使之贯彻实施,从而使原来市场失灵的领域在政府力量下形成市场。这实际上是政府制度行为的创新,即根据市场交易要求制定新制度,规范并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比如,著名的“产权明晰法”就是这种制度创新典型。对于某些市场失灵领域,在有条件和有代价的前提下,征得社会公众的同意,由政府赋予某些交易者拥有某些公共品(市场调节失灵产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产权,从而创造出这种产权使用的有效供给与需求,形成市场,最终由市场机制调节这个领域的社会经济活动,而政府也从中获得产权使用者上交的税收。无疑,这个过程,政府行为非常得当地引入了市场机制。(2)政府直接生产或消费。从而创造有效供给或有效需求,使原来由于市场机制缺陷而没有市场的产品,因政府行为的介人而形成狭义定义的规范市场的行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政府管制。一般是采取数量管制或征税,以及二者结合的办法来管制公用品使用者、负效经济外部性副产品生产者。市场机制在这类政府行为中的引入,着眼点在于被管制者的利益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处理上,使被管制者逐渐在保证社会福利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
3.3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
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调节永远是基础性的第一调节手段,政府行为是补充性的第二调节手段。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政府宏观干预的效率,第一要旨是干预督导建立好市场化干预基础—统一、完善、开放的市场体系,保证政府干预能通过这一基础顺利传导;第二要旨是政府干预政策措施的市场化,使政府干预能被市场自觉、自愿地接受。
3.3.1完善的市场体系对于政府宏观干预效率提高意义重大
一是只有市场体系完善,才能给出市场失效的信号,使政府干预政策在市场基础上正确制定;二是干预政策措施只有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才能低耗地发挥作用,即先影响市场信号变化,使之显示政府干预政策的意图,进而引导市场及所有交易者的行为,最终引导整个经济向政府预定方向发展;三是只有完善的市场体系,才能对政策措施的作用效果发出真实的反馈信号,使政府可正确判断政策效果,利于检验和调整政策。
3.3.2完善的市场体系意味着
其一,市场体系的完备性,即市场体系内,各种商品、服务及内容的市场都具备。比如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其二,单个市场发育程度的充分性,即市场发育程度高、规模大、,范围广、产品的商品率或商品化程度高,信息流畅、资源进出自由、竞争程度高,在市场中非经济因素干扰影响小。其三,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即全国性的市场体系。这个体系可是全国统一中心市场向各区域市场辐射结成,也可是各区域市场平行结合形成,市场的触须延伸到全国各地。其四,市场体系的开放性,这个市场体系是横向开放式的,即各个市场平行协作,没有地区分割,直至对外国也是公平开放的。
3.3.3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引导具有催化、加速的作用,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卜,有些市场体系,如期货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与新兴市场的建立完善,更是缺少政府的督导则难以实现。因此,政府行为在完善市场体系的建设方面必须提供规划、引导、制度等服务,为政府宏观干预行为效率的提高创造基础。
4.结论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要作用为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必须以市场化的政策措施为主,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式的干预措施。这既是贯彻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原则,即行政式的干预是以直接损害市场机制为代价的,又是提高政府干预行为效率的明智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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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的政策可行吗? 提振实体经济 以实体经济提振经济增速 提振股票市场必须完善制度建设 提振实体经济的“双轮驱动” 实施“四大”工程 提振发展实体经济 大力提振实体经济发展水平 提振 基金经理情绪提振 市场期盼政策放松 惠农政策提振东北粳稻市场 4万亿投资提振市场信心 提振股权投资重在市场复位 降税能否提振焦炭市场? 用行动提振下级市场信心 发展通用航空提振低空经济 日本:用消费券提振经济 IMF:低油价不能提振经济 注资提振信心 奔驰提振术 消费提振在途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5年4月1日,《人民日报》再次发表题为“股市震荡不改慢牛趋势”的文章,指出:专家普遍认为,股市连续上涨本身有调整需求,短期风险释放后仍将随中国经济步入健康的“慢牛”通道。人民网:《股市震荡不改慢牛趋势》,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7日,新华社发表了“风口上的中国股市”一文,重复17天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所说的近期股市上涨是市场对经济增长“托底”的表述,表达了对股票市场价格上升的乐观情绪。新华网:《风口上的中国股市》,2015年4月7日,http://.
2015年4月10日,《人民日版(海外版)》发表了题为“经济降速股市为何任性上涨”的文章,文章借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徐洪才的话说,此轮牛市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促进企业低成本融资,产生财富效应以刺激消费。2015年4月22日,《人民日版(海外版)》再次发表了题为“股市有望演绎空中加油行情”的文章,文中指出尽管当前股市仍然面临持续调整的风险,但是从长期来看,在资本和政策双轮驱动下的此轮牛市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新华网,《股市有望演绎空中加油行情》,2015年4月22日,http:///2015-04/22/c_1115047523.htm.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央实施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重大发展战略,蕴含着很大的改革红利、很多的政策红利,将继续为股市提供持久动力。
2015年4月15日,新华社又发表了题为“高层频繁关注资本市场,给了股民乐观预期”的报道,该报道指出:人们觉得A股市场几乎从不反映经济,而是资金、信心、政策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去年由中央铁腕反腐和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信心,到今年货币政策微调释放的大量资金,再加上高层对资本市场的频繁关注,这一切给了股民足够的乐观预期。新华网:《高层频繁关注资本市场,给了股民乐观预期》,2015年4月15日,http://.在这段时间,新华社还发表了下述讨论股票市场的报道和文章:3月26日,“创业板遭遇当头棒喝警醒了谁”;4月2日,“创业板三月涨千点 估值超纳斯达克巅峰引争议”;4月6日,“新股发行提速不影响牛市势头”;4月7日,“经济面临较大压力,尤需股市提供有力支持”;4月8日,“政策红利释放催生改革牛,期待成为健康牛”;4月9日,“阔别七年又见4000点,估值是否只在半山腰”;4月10日,“对市场应保存敬畏之心,股民且行且珍惜”;4月13日,“市场的蓬勃向上将进一步助推经济发展”;4月14日,“A股告别破净时代,市场关注资金流向”。新华网:http:///.而在新华社的这些文章或报道中,除了个别文章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基本上都是表达了乐观的情绪。
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如此密集地力挺股票市场,并暗示高层领导对资本市场的关注,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正是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的推波助澜,造就了我国股票市场的亢奋情绪,有的非中央媒体出现了“国家牛市”的提法,不少投资者喊着“跟着政府走”的口号跑步进场,新开设的股票投资账户不断创造历史记录,股票市场日交易量不断创造历史记录,创业板股票平均动态市盈率也在不断创造历史的记录。
在这个过程中,证监会也在不断提醒投资者注意股票投资风险。2015年4月16日,证监会主席肖钢说:“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要保持理性、冷静,决不可受‘宁可买错,不可错过’等观点误导,要充分估计股市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量力而行,不跟风,不盲从”。和迅网:《证监会主席提醒新投资者》,2015年4月16日,http://.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4月28日,证监会共发出过9次股票投资风险提示。证监会:《投资者风险提示与防范》,http://.但是,进入到5月份以后,我国股票市场的泡沫变得更加严重,这本来应该是更加强烈地提出风险警示的时候,但是证监会却失声了。
所有这些迹象表明,2015年,我国政府在实行一项政策: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
二、政策的依据
1.政策的初衷
如果从逻辑上推导,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的政策是有道理的:
第一,我国政府一直在为一种现象感到苦恼:在我国中央银行投放货币以后,货币往往是在金融市场内打圈圈,难以进入到实体经济。一方面,我国中央银行不断投放货币;但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又感到资金短缺。因此,如何盘活货币存量,就成为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很自然就得到下述逻辑:如果能够提振我国的股票市场,使股票市场火热起来,然后扩大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以及股票初次上市(IPO)规模,不就可以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不就可以解决盘活货币存量的问题?
从政府部门的实际操作来看也是如此。以IPO为例,从表1可以看到,在2015年4月以前,证监会每月核发一次IPO批文,IPO的公司数约为20余家。由于1月份第二批核发的IPO是在月底,2月份没有核发IPO批文,因而可以将它视为2月份核发的IPO批文。但是从表1可以看到,在2015年4月以后,也就是在政府媒体不断地宣传“政策牛市”以后,IPO出现了明显的加速现象。证监会每月核发两次IPO批文,IPO的公司数是以前的两倍以上。
第二,2015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一方面,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我国出口几乎是零增长;另一方面,由于部分传统产业生产过剩,部分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被淘汰或被转移,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出现下降。如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就成为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也很自然得到下述逻辑:如果能够提振我国的股票市场,使股票市场火热起来,股票价格趋向上升,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获得收益以后将增加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从而会产生财富效应,不就可以提振实体经济吗?在这里,所谓财富效应是指在股票价格趋向上升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股票收益增加会增加消费支出,企业投资股票收益增加会增加投资支出,从而将导致产值的增加。在《人民日版》(海外版)发表的文章中,也曾经借用学者的话提到了这种财富效应。罗兰:《经济降速股市为何任性上涨》,《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4月10第2版。如果政府媒体反映了政府部门的意愿,这说明政府部门也在关注股票价格上涨对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的影响。
2.政府的禁忌
在分析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政策是否可行以前,有必要先来讨论政府是否应该管理股票市场的价格。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国,政府对于股票市场的职责都是对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规则,保证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转。另外,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不应也不会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动向发表议论。很显然,股票市场价格变化莫测,股票市场从来不存在“股神”,政府官员对股票市场价格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投资者起到误导的作用。如果股票市场的变化与政府官员的预测不同,还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如在美国政府官员谈论股票价格是禁忌,在克林顿总统执政的时期,美国财政部长鲁宾(Robert Rubin)曾警告克林顿总统不要谈论股票价格,否则一方面会对股票市场造成引导性影响,另一方面若股票价格走向相反会影响总统的信誉。2009年3月3日,奥巴马总统曾提到: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市盈率已经到了一个怎么买都是好买卖的程度。结果,奥巴马总统的话马上在美国引起普遍的争议。大公网:《奥巴马打破禁忌谈股市惹争议》,2009年3月5日,http://.
在我国,政府官员谈论股票价格也是禁忌。在以前,几乎没有听到政府部门讨论股票市场的牛市。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2015年3月以后,政府官员和政府媒体不断地发出所谓“改革牛市”的议论。更加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媒体发表这些议论是在股票市场泡沫已经开始形成的时候。即使在2014年8月我国股票市场价格被低估的时候政府官员也不应该议论股票价格,何况到了2015年3月股票市场已经开始出现泡沫,此时政府官员就更不应该议论股票价格了。
政府官员谈论股票所以是禁忌,是因为股票市场的变化并不是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股票价格并不是按照政府官员所说的方向变化,将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如果股票价格在相反方向上发生大幅度变化,政府将无法面对广大的投资者。如果政府不珍惜公信力,那么政府日后的言论和政策的作用就会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实际上,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自2015年3月以来发表的言论并不是错误的,问题在于这些言论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来说。党和政府应该像保护眼睛那样维护自己的公信力。股市市场价格的变化不是政府所能掌控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应该尽量不要发表对股票价格未来变化的看法,这样会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3.政策的可行性
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分析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政策的理论根据是否成立:
第一,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提振股票市场然后加速IPO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对经济的复苏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这里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正向效应有多大?即使在我国股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由于新发行股票的市盈率偏低,投资者购买新发行股票的热情仍然高涨。这意味着即使不去提振股票市场,尽管不能大量地扩大再融资和IPO的规模,适度加速再融资和IPO也是可行的,因而提振股票市场的正向效应仅是可以净增加的那部分再融资和IPO。
其次,负向效应有多大?如果提振股票市场,将会产生一种负向效应。在股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将把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以获取短期收益,这样资金不但没有进入实体经济,反而会离开实体经济。在2015年2月到5月我国股票市场火热的时候,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民营企业家就将大量的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
再次,提振股票市场前景如何?股票价格不是只涨不跌的。如果提振股票市场导致股票市场泡沫形成再到破裂,那将不是简单地影响再融资和IPO的问题,有可能对我国的金融体系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有可能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没有精确的数据可以证明提振股票市场的正向效应大还是负向效应大,但从我国股票市场2015年4月以后加速再融资和IPO的规模来看,提振股票市场的正向效应大于负向效应。但是,如果考虑提振股票市场有可能导致泡沫产生的因素,这样做的风险就变得显而易见了。如果股票价格大幅度上升并出现泡沫,那么泡沫或迟或早都要破裂的。一旦股票市场泡沫破裂,将会导致再融资和IPO的暂停,从而削弱了股票市场对实体经济所具有的融通资金的功能。人们可能争辩说,如果股票市场处在“缓慢的牛市”,提振股票市场的政策不就可行吗?当然,如果股票市场的变化一切都在政府的掌控之中,提振股票市场的政策在一定的时期是可行的。但是,问题是政府能够完全控制住股票市场吗?显然这是一个脱离股票市场现实的虚幻前提。
第二,如果不考虑结构因素,提振股票市场将导致投资者的金融财富增加。个人金融财富增加将导致消费支出增加,企业金融财富增加将导致投资支出增加,这样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这就是所谓的财富效应。但是有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首先,投资者投资结构如何?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5年5月,我国股票的市场价值是627465亿元;2015年6月,我国的居民存款是537500亿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数据、2015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http://.居民存款与股票市值相当。由于我国股票主要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持有,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比例很小。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表明,我国家庭的金融资产占全部资产的8.1%。在金融资产中,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62.1%,股票债券等风险资产占金融资产24.3%,外借款占金融资产的13.6%。在风险资产中,股票占50.2%。这意味着股票在金融资产中占12.6%,在总资产占1%。③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2014年12月12日,http://.因此,股票价格上涨不会带来明显的消费效应。
其次,投资者阶层结构如何?如果将人群分为低、中、高收入人群,那么我国股票投资者主要是中、高收入人群。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的统计资料,资产居全国前1%和5%家庭持有股票的价值与他们持有金融资产价值的比例分别为24.8%和20.0%,远高于全国家庭12.6%的平均水平。另外在我国,不仅人们消费倾向偏低,而且收入越高的人群消费倾向越低。同样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的统计资料,资产居全国前1%和5%的家庭的平均消费倾向分别为47%和51%,远低于全国家庭73%的水平。③可见,即使股票价格上升导致中、高收入人群的金融财富增加,短期的消费支出也难以增加;即使他们消费支出增加,也主要是对进口奢侈品的支出增加。
再次,企业投资融资结构如何?从融资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包括折旧和存留收益,外源性融资分为股权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在我国,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比例是很低的。由于寻找不到最新的数据,如果以2000年为例,我国企业内源性融资约占总体融资额的19.19%。国信证券课题组:《上市公司为何偏好股权融资》,《上海证券报》2002年5月14日。另外,由于股票投资属于风险较大的投资,企业一般不会将较大比例的存留收益用于投资股票。由此可见,股票收益对企业的内源性融资贡献很小,而内源性融资对企业投资的贡献又很小,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投资效应就更小了。况且,企业投资不仅存在能否融通到资金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是否存在投资机会问题,即投资的预期收益问题。在我国目前经济不太景气的条件下,股票价格上涨不会带来明显的投资效应。另外,企业一般是在预测股票价格趋向上升的情况下才进行短期股票投资,这就是为什么在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资金反而离开实体经济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表明,股票价格上升导致正向财富效应不大。另外,股票价格不是只涨不跌的,一旦股票价格下跌,将产生负向的财富效应。尽管我国负向的财富效应也不大,但是在股票价格上涨的后期,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将进入股票市场,而这部分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是最高的。一旦股票价格爆跌,他们的消费需求将出现下降,负向效应将会增大。同时实际情况也证明我国的财富效应不大。表2反映了我国2015年各个月份社会零售总额同比增长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在2015年1-6月我国股票价格爆涨的时期,我国的消费支出不但没增加,反而下降了。
三、政策的检验
1.股票价格泡沫的破裂
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我国股票市场的亢奋情绪一直在延续。由于我国宏观经济不景气,我国股票价格上升缺乏经济面的支持。另外,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对各种有关改革政策的消息作出了充分的甚至过度的反应,我国股票价格上升所得到的政策面支持也在消失。当时唯独支持我国股票价格上升的就是资金面,我国2015年5-6月股票价格的上升基本上是由资金支撑的。除了大量资金蜂涌而至以外,场外配资和证券公司融资的规模也在迅速膨胀。据申万宏源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在2015年6月前后,场外配资规模达到17000~20000亿元。网易网:《申万宏源:场外配资市场规模约为1.7万亿-2万亿》,http://.另外,2015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融资余额为14536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数据》,http://.cn.深圳交易所的融资余额是7671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http://.两市的融资余额达到22207亿元。这种纯粹资金推进的股票价格上升本身就是股票市场泡沫的特征。
到2015年6月12日,沪深300种股票平均动态市盈率是19.31倍,估值尚属正常。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的平均动态市盈率为82.44倍,已经出现严重的泡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平均动态市盈率达到162.96倍,泡沫已经十分严重。
股票市场泡沫的世界纪录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创造的。2000年3月10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达到5048点,平均动态市盈率达到170倍。关于纳斯达克市场在泡沫最严重的时候的平均动态市盈率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本论文采用的是笔者认为比较可信的平均动态市盈率。但接着,纳斯达克市场泡沫破裂,从2000年3月10日到2001年4月4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68%。这意味着2015年6月,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泡沫几乎要打破世界纪录了。
然而,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终于发生了作用。2015年6月12日,我国股票市场泡沫终于破裂。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从6月12日的5166点跌到7月8日的3507点,下跌了32.1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数从6月12日的3900点跌到7月8日的2364点,下跌了39.38%。
之后,政府不得不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阻止股票价格的下跌,我国的股票市场才暂时地稳定下来。但是,在我国政府暂时停止对股票市场的“托市”以后,从8月19日开始,我国股票价格又剧烈下跌。到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下跌到2927点,这意味着与6月12日阶段性高位相比已经跌了43.3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数下跌到1890点,与6月12日阶段性高位相比已经跌了51.53%。我国股票市场疮痍满目,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在8月27日以后,政府再次托市,我国股票市场才稳定下来。接着,我国的股票市场处于低位震荡的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从9月初到11月底一直在3200点到3650点之间震荡。
2.股票价格暴跌的原因
在我国股票市场下跌如此惨烈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寻找其中的原因。
有人说,境外机构投资者狙击了我国股票市场。笔者认为,这个原因是难以成立的。我国人民币在资本与金融项目下不可兑换,我国股票市场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外国机构投资者只能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身份,在证监会的监督下使用一定的额度参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因此,从制度上不存在境外机构投资者大规模狙击我国股票市场的可能性。
当然,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价格下跌肯定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他们不是采用公开狙击的方式而是采用散户隐蔽的方式实现的。2003年以来,国际投机资金即所谓“热钱”开始以灰色的或黑色的途径如“地下钱庄”流入我国,然后借助于我国居民的投资账户,参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李:《我国境内的“热钱”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热钱”分属于许多的投资主体,他们都是以散户的形式投资我国股票。
即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热钱”操作者在抛售我国股票,仍然存在一个简单的问题:他们为什么在201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处于2000~2200点的时候不抛售我国股票,在2014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处于2600~3100点的时候不抛售我国股票,而是在2015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上升到5166点的时候才开始抛售我国股票呢?很显然,正是我国股票市场产生如此严重泡沫,才给他们创造了抛售我国股票的机会。
这就是说,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暴跌肯定起了助长的作用,但不是我国股票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进入我国股票市场以及在不违反《证券法》的前提下卖出我国股票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对于“热钱”来说,他们进入我国境内以及借助别人的投资账户投资我国股票市场是非法的,应该依法严肃阻止和取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门最近加大了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就是要制止“热钱”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扰乱性影响。
也有人说,对现政权的仇视者攻击了我国股票市场。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这样的仇视者有多少呢?他们持有股票的数量又有多大呢?显然,在党和政府整治腐败现象受到全国人民群众普遍拥护的情况下,这个仇视现政权并且活跃在股票市场上的群体不可能人数众多。因此,部分现政权的仇视者通过制造我国股票市场的动荡来发泄私愤肯定是存在的,但大批现政权的仇视者勾结在一起,试图通过大规模抛售股票的方法打击我国股票市场几乎是天方夜谭。况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采用大数据进行管理,如果如此勾结起来明目张胆地做空我国股票市场,是很容易被发现的。这也是说,现政权的仇视者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暴跌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然不是我国股票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
还有一种说法是,我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我国股票市场暴跌的“元凶”。确实,在股票市场出现暴跌的前夕,投资者们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纷纷卖出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贴水。但是,要分析这个原因是否成立,有必要先来探讨股票现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的关系。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在到期的时候是根据股票指数结算的。因此,在接近到期的时候,如果期货合约的指数与股票现货的指数存在差距,人们就会进行套利,最终使期货合约的指数与股票现货的指数趋向相等。因此,股票现货的指数决定了期货合约指数的最终走向。当然,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期货合约升水或贴水,表达了投资者对股票现货价格未来走向的判断,从而反过来对股票现货市场投资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期货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但股票现货对股票指数期货的决定作用是第一性的。
在理解了股票现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的关系以后,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股票现货市场基础稳固,投资者会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合约吗?即使投资者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合约,股票现货市场会出现暴跌吗?真实的情况是:正因为股票现货市场上出现严重的泡沫,投资者成为惊弓之鸟,期货合约大幅度贴水才引发人们大量卖出股票现货,导致股票现货市场大跌。
如果投机者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卖出合约的同时在股票现货市场上卖出股票,在规模足够大的情况下有可能对股票现货价格造成很大影响。但是,这种做法在我国是触犯法规的。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以及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均属于违反法规行为,将予以处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http://.cn.这意味着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同时在股票现货市场和股票指数期货进行跨市场做空属于恶意做空。但从事后证监会查处的情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也没有存在大量的恶意做空的情况。
应该指出,股票指数期货还具有投机和套期保值的功能。如果投资者持有大量的股票,在他预期股票价格将下降而又不能大量减持股票的情况下,他可以利用股票指数期货来套期保值。即使投资者没有持有股票,在他预期股票价格将要下降的情况下,他也可以利用股票指数期货进行投机,这都是合法合理的。做空和恶意做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犯法的。这意味着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大幅度贴水可能是诱导股票价格下跌的因素,但是根源在于股票现货市场价格本身已经严重高估了。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我国股票市场2015年暴跌的基本原因是股票市场形成泡沫并最终破裂。股票市场泡沫的破裂使投资者产生恐慌心理,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抛售股票,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赎回份额,通过融资买进股票以及利用场外配资买进股票的投资者被强行平仓,从而导致股票市场暴跌。在这个过程中,“热钱”操作者从中渔利,对现政权的仇视者发泄私愤,市场操纵者试图利用股票价格下跌获得暴利,都起了加剧股票市场暴跌的作用。
实践是检验理论和政策的标准。应该指出,2015年我国股票市场的泡沫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如高杆杠率的大规模场外配资等等,但是提振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对股票市场泡沫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提振股票市场在初期对提振实体经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财富效应不大,提振股票市场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加速再融资和IPO向实体经济增加资金的输送,这种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资金流向股票市场所抵消。但是,股票市场泡沫破裂以后,再融资和IPO不得不停止,投资者遭受损失,对实体经济反而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3.简短的结论
我国2015年股票市场的急剧变化给投资者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股票市场泡沫破裂的代价是惨痛的:除了在2015年6月以前撤离或大量减仓的投资者以外,其余大多数投资者损失惨重;我国政府不得不暂时停止IPO,股票市场融通资金的功能受到不利影响;我国政府不得不采用持股超过5%的股东不得减持股票这样的非市场手段来阻止股票价格下降,股票市场机制受到一定的破坏;我国政府不得不投入巨额资金买进股票以避免股票价格恐慌性下跌,有可能造成政府的损失;如果真的存在“热钱”操作者或者对现政权的敌视者,他们却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对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的政策进行反思,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政府的职责是管理股票市场的行为而不是股票市场的价格。政府严格执行《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就是对实体经济最大的支持,也能够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除了在股票市场估值过高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以外,政府应该避免对股票市场价格的走向,特别是应该避免对所谓“股票牛市”发表意见。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范文6
【关键词】新兴市场经济体 流动性新规 货币政策
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前十年中,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重塑了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货币政策框架和传导机制。全球经济和金融联动性增强使得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经济周期日益趋同。因此,经济冲击的传播,尤其是通过金融途径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金融全球化拓展了经济危机传播的渠道,加剧了风险的相互融合。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全球化使得外部因素直接作用于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并增大了央行预测国内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以及制定货币政策的复杂程度。
一、流动性新规与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政策
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新流动性监管标准,会对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经营以及货币政策框架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新规旨在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在经济金融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增强银行部门抵御市场冲击的能力。
在流动性新规出台之前,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持有了较高份额的流动性资产,这部分源于较高的准备金要求,部分则由于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的特殊规定。此前由于国际流动性监管规则缺位,一些跨国银行或者跨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更倾向于保持宽松的流动性,由此会诱发新兴市场经济体资金的跨境融出,并增加银行体系期限错配的风险。流动性新规出台有望促使新兴市场经济体建立更具弹性的银行体系。
净稳定融资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标受到重视,因为净稳定融资率更加关注因期限不同所引起的流动性缺口。过去由于筹资的短期属性使得银行大多发放短期贷款,加之资金流入充足,银行对筹集长期存款缺乏动力,流动性缺口并未引起重视。
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会使得那些在国际市场融资活跃的银行减少其投资组合收益,并影响到这部分收益的再分配。特别是流动性新规的乘数效应,会减少银行的部分国内信贷和跨国借贷。在金融危机期间,相较于发达经济体,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债券价格下降得更多。如部分拉美国家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蒙受了持有大量债券的惨重损失。
当更加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要求跨国银行或国内银行减少贷款期限转换时,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体系将会面临一个问题,即银行是否应该发行长期债券为其信贷投放筹集资金。
总体来说,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均将存款作为其投放贷款的主要来源。因此,较之于诸多发达经济体,旨在减少批发融资的流动性监管新规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并未受到同样关注。近年来由于私人部门存款增长滞后于银行贷款业务,新兴市场经济体逐步将融资渠道转向外部。此外,银行大量扩张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但同时负债期限没有相应延长,因而一些国家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现象持续存在。
近年来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银行逐步开始重视国内长期融资。与外部借贷、国内银行发行国际债券相比,发展资产抵押证券市场的收益更大。尽管如此,短期内,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银行不会替代资本市场成为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由于金融市场对货币政策的执行也可能形成不可小觑的阻力,因此面对资金持续大量流入时,一个深化的金融市场也并非万能药。
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
(一)汇率政策
浮动汇率制在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受到广泛支持。如哥伦比亚,自1999年哥伦比亚放弃了汇率目标区间制以后,比索汇率的灵活性增强,灵活变动的汇率降低了国内物价水平。以控制通胀为目标的央行通常认为,只有当汇率剧烈、迅速波动时,央行才需要出面干预,而当全球利率恢复至正常水平时,应停止外汇干预。金融危机爆发后,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央行加大了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力度。最通常做法是建立外汇储备缓冲,以减少持续的本币升值预期所引发的投机行为。但如果本国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缺乏弹性,或者金融制度设计不完善,仅靠汇率浮动也不能完全抵御外部冲击,同时也可能由于汇率的自由浮动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当然,也有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央行明确应该稳定汇率。如沙特阿拉伯货币管理局认为,对于沙特阿拉伯这样的能源型经济体而言,逆周期的财政政策以及相对稳定的货币购买力平价更能保持产出免受冲击。
(二)将汇率作为中期货币政策目标
一些新兴经济体央行将汇率作为中期货币政策目标,以强化央行管理汇率的主动性。一些央行认为可以通过允许实际汇率按照均衡汇率潜在升值,设定汇率正常波动区间以及允许本币升值空间,以维持中期实际有效汇率。比如,以色列银行估算了以色列谢克尔的实际均衡汇率,并分析了如何通过实际均衡汇率干预外汇市场。捷克国家银行研究了通过长期均衡汇率测算捷克共和国加入欧元区的时机。
从实践来看,实际均衡汇率一般通过模型估算得出,货币政策制定者想籍此精确指导,并做出抉择是很困难的。此外,考虑到汇率波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汇率超调所引起的出口损失,货币政策制定者往往使用利率和汇率政策组合来对抗本币汇率升值。
(三)将汇率政策内化于货币政策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