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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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Z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科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三)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四)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五)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文2

一、标的

1.1 认证服务项目(在内划√表示适用于该项)

序号

认证领域

认证依据标准

1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XX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8001-XX

3

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XX

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5

自愿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6

iqnet证书

7

饲料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8

防爆电气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9

有机食品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方案

10

证书转换

相关领域的认证要求

1.2 拟认证范围:

1.3 审核区域与范围

1.4 其它特殊要求

二、时间

双方初步约定正式认证审核时间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双方确定的审核计划为准);

需预审核,预审时间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

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据认证方案的规定,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监督,监督审核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三、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遵守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

3.1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管理手册及其它认证所需要的文件。

2.为现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审核期间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3.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4.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证书有效期内,管理体系变化及联系人、通讯方式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接受乙方的认证监督,出现认证方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通告乙方,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7.希望注销认证证书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包括副本)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8.证书被撤消后,停止使用并向乙方交还证书。

3.2 乙方义务:

1.根据认证方案在委托的认证范围内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认证活动。

2.派遣适宜的审核人员,并征得甲方同意。

3.通过审核、检验证明满足认证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

4.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书面通知甲方。

5.做出暂停、撤消认证证书的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

四、双方权利

4.1 甲方权利

1.有权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2.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3.甲方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有权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提出投诉。

4.2 乙方权利

1.通过审核、检验证明不满足认证要求的,有权不颁发认证证书/不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但收取已经发生的认证活动费用。

2.如甲方管理体系、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3.甲方获准方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消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状态。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乙方受理第三方对甲方有关投诉,通报甲方,与甲方协商解决,确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2.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3.甲方应按时支付年金、监督审核费,支付金额按规定计算。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又没有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双方同意按甲方自动注销认证处理。

六、风险

1.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认证方案的规定要求和条件,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不能保持证书的风险。

2.乙方承担因抽样而不能发现甲方管理体系运行的缺陷的风险。

3.乙方要承担因甲方获证后管理体系失效、发生责任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顾客投诉,以至被认可机构暂停、撤消认可/注册资格的风险。

七、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带*号的项目为选择项目,其它为必填项目)

序号

项目

费  用

1

申请费

2

审核费(初次 复评)

3

检验费(初次 复评)*

由检验机构收取,或   元

4

批准与注册费

5

第一年年金

初次认证费合计 (大写)

¥ 万 仟 佰元整

每年年度监督费(含年金、审核费)*

¥ 万 仟 佰元整

审核组成员差旅费

实报实销

7.2 付款方式

甲方于审核组进驻现场前 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甲方于现场审核结束后 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监督审核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督审核费用和年金,监督审核工作人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上述标准制订费用通知单,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变更或补充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附件的形式记录,且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销或撤消认证证书的同时,本合同书终止。

九、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认证,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争议处理

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方式壹:向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方式贰:向对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文3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食品安全因素;

(二)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或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辖区隐患排查、自办群体性宴席登记备案、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四员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六条(食安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粮食、盐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绝刊播违法食品广告,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件应当悬挂或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组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质量受权人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质量受权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四)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并支持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规范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标识) 食品经营者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识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上述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九条(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出租者义务) 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消毒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应当查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及独立包装上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投产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方可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逐批检验餐饮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编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食品级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单位或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规定)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负责。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报告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宴席前3日内将宴席时间、宴席地点、宴席人数、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交易会举办者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举办者等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告知管理措施、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

(二)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商品信息,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殊食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并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销售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用提示牌标明,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贮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条(鼓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准入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登记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义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进货查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证索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索取的有关凭证、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设立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产品;

(六)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中的其他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艺;

(七)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登记证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登记信息变更和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加工前十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检验和备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台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及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销售和包装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节 小餐饮

第四十一条(设立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操作间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七)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八)操作间面积应不小于6㎡。

第四十二条(禁止规定)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五条(登记证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登记变更) 小餐饮服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示规定)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服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八条(划定区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市或者乡镇规划要求,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摊位数量,明确经营时间,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规定)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的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原登记部门延续手续。

第五十条(设立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禁止规定)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现制乳制品;

(四)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确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公示登记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五十三条(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信息备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实行备案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以下信息: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五十五条(信息登记)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制度,建立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和更新销售者名称或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入场经营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入场查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安全协议)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文4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食品药品监管暨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6年工作,全面部署2017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州委州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2016年xx州政府正式印发了《xx州“十三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出台了《xx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责任机制》、《xx州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和《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州委州政府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心。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简要回顾

2016年,全州食药监管系统认真贯彻州委州政府和省局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推动落实“四有两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守住了不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底线,全州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可控、稳中向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筑牢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食药监管体系

当前,xx州食药监管系统承担“四品一械”监管职责,同时承担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目前全州共有17个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142个基层监管所。全州58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食安办,聘请了4329名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把监管触角延伸到乡镇(社区),同时将食品安全协管员补助及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严抓日常监管,进一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2016年度,xx州食药监管系统全面落实“四个强化”、“两个公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强化食品药品日常监管。食品方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普查建档工作。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换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贸市场规范工作,目前已初步完成流通环节猪肉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和换证工作。加强网络订餐监管,要求州内仅有的1家“美团外卖”依法审查入网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实名登记并在网上公示。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工作。药化械方面:强化对全州药化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强化特殊药品监管检查。推进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对西昌辖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督促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以《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点内容》涉及的产品为重点产品,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事需要冷藏、冷冻及植入材料经营企业为重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是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方面,开展了节日食品安全、食用植物油塑化剂、牛肉制品、月饼、收售病死猪肉、农村食品市场“扫雷”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整治。药品方面,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冷链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非法经营疫苗行为专项清查等药械安全专项整治。

三是狠抓大要案件侦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查办典型案件、强化办案能力为重点,查获了贩卖磷酸可待因案件(“8.10”案)、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2.24”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3.01”案)三个大案要案,涉案金额x万余元。2016年xx州共出动监管执法人员x人次,检查食品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计x家次,立案526件,结案717件(包括当场行政处罚210件),罚没合计x万元。移交司法机关17件,批准逮捕13人,全力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四是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食药化械抽检工作。以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日常监管中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药品为重点抽检对象,对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各业态类型进行覆盖性抽样。同时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抽检工作。2016年度,xx州完成食品抽检x批次(国抽x批次、省抽x批次、州抽x批次,评价性抽检253批次),不合格56批次;完成食用农产品x批次,不合格4批次;完成药品抽检756批次,不合格20批次;完成化妆品抽检9批次,医疗器械监督抽检32批次。

(三)强化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目前,xx州检验检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一是加快推进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搬迁新建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x万元,位于西昌市食品药品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6亩,已于2016年9月14日正式动工。二是加快推进四个分中心建设。昭觉、越西、会理、盐源四个县区域性检验检测分中心建设项目,已落实了建设用地,现处于施工图纸设计阶段。三是配备基层执法装备。2016年州局已对51个基层监管所配置了台式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等执法装备,为部分有车辆编制的基层监管所配置了执法车辆,投入资金共计490万元,同比增加x%。

(四)强化培训力度,进一步打造优质高效队伍

委托四川大学、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开展了4期集中业务培训,培训人数400余人次。组织召开“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等系列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县(市)局监管人员、乡镇分管领导召开了全州系统各类专题集中培训6期。对乡镇、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4000人进行了各类食品药品监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

2016年,全州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稽查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项监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希望继续保持稳中向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

取得的成绩固然可喜,但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不容回避。一是我州基层监管体系有待健全。基层监管所普遍存在经费不足,基础设施条件不足,缺乏执法车辆,装备配备数量偏少、质量偏差等情况,无法满足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执法需要。二是技术支撑能力有待加强。州内目前面临技术机构划转整合缓慢的问题,系统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还比较薄弱。三是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全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能新、机构新,系统人员来源广,新进人员剧增且大多业务基础薄弱,监管队伍业务素质与担负任务不相适应,不适应工作的情况突出。四是全州食品产业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数量大,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发生问题难以查源追踪。

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过去一年,州委州政府和省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有力有效保障了监管工作顺利推进;过去一年,各县(市)扎实开展工作,你追我赶,大胆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为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注入了新动力;过去一年,全系统干部职工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州局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6年全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考虑是: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和效能监管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以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保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底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足监督检查,强化风险应急

一是推动企业自查。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排查隐患,明确风险点源,落实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通过信息公开,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风险管理制度,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用,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加强风险应急。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研判会议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和风险监测。推进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高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全力做好会东县2017年度Ш级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置演练。三是强化日常检查。按照 “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 “四有两责”,完善农贸市场及农产品销售监管制度建设,继续开展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对全州药化生产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和经营备案。四是强化专项整治。以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淀粉制品、饮用水、畜禽水产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网络订餐、小餐饮、小作坊为重点业态,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学校及周边、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为重要节点,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五是规范依法监管。在监管全过程中,都要注重加强痕迹化管理。确保执法行为无过错。要进行文字记录、图片的系统留存和管理,把痕迹化管理自觉融入到每一次执法检查当中,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每一次现场检查,都要认真填写“四品一械”监督检查记录卡,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意见等详细记录,并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做到日常监管时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时留有痕迹、考核检查时资料完备、责任追究时有据可查。

(二)强化抽检监测,加大办案力度

科学安排抽检监测任务。配合国家总局和省上完成“国抽”和民生工程食品抽检任务。继续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突出日常消费量大、风险高、易受环境影响等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重点品种的抽检,突出开展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抽检,突出对大型超市等主要销售环节的抽检,突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抽检,强化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落实行刑衔接制度,集中督办一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通过行政告诫、曝光、限制产品销售、联合惩戒等措施,严查严惩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强化执法规范、程序规范、文书规范,提高办案质量,切实提高全州查办案件的能力。

(三)推进制度改革,助推食药企业发展

一是扎实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州县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现州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办理流程、运行模式基本统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依法行政、阳光用权。积极参与盐业体制改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顺利交接。深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二是推进实施中药材质量管理规范。督促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稳步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自建中药材GAP基地,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为原料,从源头上提升川产中药材质量,助力脱贫攻坚。

(四)健全监管执法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

一是健全抽检监测体系。深入推进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好《xx州“十三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建设规划》,推进州食药检验所搬迁新建工程、4个县区域性检验检测分中心建设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继续推动实施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对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配备基本装备(移动执法终端、现场取证设备配备)等工作,着力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力量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智慧监管”,推进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综合平台建设,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二是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落实人员和装备配备,力争全州大部分县(市)完成年度快检车投资计划。xx州共有基层监管所x个,目前已对x个基层监管所配置了台式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等执法装备,计划到2018年完成全州142个基层监管所的标准化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快检室规范化建设进程,在13县(市)设立快检站,配备快检人员和快检设备,并及时公布快检信息。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2017年,要继续加大对县(市)一线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计划培训监管人员x人左右。各县市要对乡镇(街道)食安委办人员、村和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五)扎实推进创建,提升质量安全

积极组织会东县申报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加强对已申报成功第一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西昌市进行动态管理,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督促各县(市)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计划从今年开始,各县市以每年推进全县20%的乡镇创建成功,力争5年内实现全州全部乡镇(街道)创建成功,为我州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州奠定坚实基础,构建具有xx特色的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体系。落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明厨亮灶”的覆盖面。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进货查验、成品检验、环境卫生、防止餐厨废弃物回流餐桌等各项制度规范。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开办者落实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违法经营。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宣贯《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以“三小”条例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农村集体聚餐、旅游景区、“三小”(小餐饮、小摊贩、小作坊)为监管重点,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快解决部分学校食堂无证经营问题,今年内,全州所有学校食堂必须持证经营,无证经营的将被依法予以取缔。全州所有已备案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悬挂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宣传报道。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制定和设计监管信息公开计划及相应制度,分行业、分类别、分品种的推进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政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全公开、全透明,重点抓好案件查处信息公考和检验检测信息公开。二是强化舆论监督。继续在xx日报、xx城市新报、xx电视台和各县市的有限电视等媒体开辟栏目,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动态的宣传,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提高公众识别假劣的能力和消费维权的意识。三是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今年将州局各科室队(所)和各县(市)局的信息工作等各项单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单项考核表扬先进,逗硬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信息报送等单项工作的督查考核。要求各县(市)局要加强领导,上下联络,确定一名信息宣传联络员,负责落实与州局办的衔接、稿件组织、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对州局各科室队(所)考核将根据信息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各类先进的主要依据。

三、真抓实干促落实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2017年的工作思路已经确定,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如今我们面临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风险更高。在这里我强调几点要求:

一是要强化学习,提高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对象多、环节多、业态复杂、链条很长,同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重大,政策性、专业性都非常强,不懂不会的问题还是存在。针对这些情况,州局非常重视和强调培训工作,在2017年也有针对性地安排了一些培训内容。希望我们每一个同志,在珍惜这些培训机会的同时,都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学习,努力掌握监管规律、钻研工作业务、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素质能力,特别是要认真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是要严明纪律、廉洁自律。我们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委相关廉政规定,做到廉洁从政、廉洁自律,要遵守严格的工作纪律,更要恪守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遵守纪律、以身作则,严格遵守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八要”“十不准”的行为准则。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心系群众、真抓实干,只有执法人员作风正、监管才公正、执法才严明,食品药品监管才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要把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审批程序、优化作业流程、公开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内容,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周期,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正确运用手中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文5

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我市开放型经济结构,提高开放型经济质量和效益,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增强外贸发展综合实力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3分;流通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

(二)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按出口商品海关分类统计,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出口农产品(限花生、茶叶、火腿、香榧、中药材、席草、瓜果、蔬菜和花卉),超基数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0.5万元。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化工、环保装备等新兴产业,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5%以上、并按出口额位居行业第一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奖项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三)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积极培育和扩大有效出口主体。加强重点潜力企业培育,对外贸重点潜力企业(年初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大力支持。该类企业年内参加的境内外展会(广交会除外)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全部给予支持。对出口实绩增长明显,出口额第一次进入出口百强企业(以市外经贸局2011年12月动态排序为准)、出口额第一次达到100-500万美元及第一次达到50-100万美元的,另行奖励5万、3万和2万元。

(五)推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体系、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溯源体系认证,出口企业完成以上各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不包括产品检测),每一认证奖励1万元,对于企业当年完成SA8000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注册马德里协定中的多国商标仍按一个计算)。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项目列入市出口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评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或市本级技改和研发项目资金的不重复奖励(每家企业享受一次)。

(六)支持开展公平交易。对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吸收)、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且有一定成效的外经贸企业,年终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商务部、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听证等活动的行业中介组织、企业,给予每个单位3万元的奖励。

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七)积极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项目。稳定外资增长,提升外资质量,引导外资投向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的重点领域。对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外资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引导外商多元化投资。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5万元。对外商投资的三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5万元。

(九)鼓励以并购、股权转让方式利用外资。鼓励开展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在外资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含转让股权,下同)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购股权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外商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在办理过户时免缴交易手续费、课税评估费和权证登记费。

(十)支持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租用我市闲置厂房创办外商独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外商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八)、(九)、(十)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奖。

(十一)推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加快服务外包基地建设。积极抓好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对来投资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展会,按外贸重点潜力企业政策执行。

三、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二)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经商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每设立一家生产加工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奖励5万元;每设立一家有出口实绩的贸易性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建筑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根据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中方投资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再奖励8万元,中方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再奖励10万元。

(十三)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在外设立营销机构(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当年,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

(十四)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或市级年度境外重点展览会给予适当的补助,每个摊位(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港澳地区补贴1万元);为鼓励企业抱团参展,对3家以上同行业企业,联合参加商务局指定境外展会的,每个摊位再补助0.5万元;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览会,每个摊位补助30%,最高不超过0.5万元(广交会分配摊位除外;支持"211"工程重点潜力企业和市出口百强企业参加广交会,对上述企业自行调剂广交会摊位联营参展的,给予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2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届最高补助4万元,以调剂凭证和商务局现场核实为准。

(十五)引导企业降低从业风险。对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保费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奖励,对派驻海外的中方工作人员,鼓励所在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奖励。

四、附则

(十六)市财政继续安排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镇乡、街道、市级部门开展引进外资工作和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引进外资活动,以及外经贸各类培训、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外贸服务中心的出口服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十七)本意见实行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政府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文6

一、科学创新,狠抓质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年来,生产科的全体人员通过开展质量分析会和到兄弟食品公司参观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寻求质量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通过建立建立客户档案,根据客户反馈信息提升产品质量,在质量管理方面,加强关键点控制,合理调整工艺参数,适时研发新产品,严格执行ISO9001标准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标准,顺利通过各级监督检验部门的产品抽检,没有出现大的质量问题和客户投诉退货现象。全年,生产科完成加工原粮吨,比去年同期减少吨,降低%;完成加工产量吨,占完成年计划的%,比去年同期超吨,比去年同期增长%;实现综合出粉率%,比去年同期增加%,比去年同期增长%;综合吨电耗实现千瓦小时/吨,比去年同期降低千瓦小时/吨,同期下降%;全厂总耗电量千瓦小时,比去年同期增加千瓦小时,同期增加%;平均电价元/千瓦时,比去年同期提高元/千瓦小时,同期提高%。

二、强化队伍,广扩销路,创造良好销售业绩

一是抢抓市场机遇。利用春节期间面粉销售的黄金季节,主动出击,先后与肥城市民政局、泰安市开发区等单位签订了销售合同,创造了较好效益。二是创新营销手段。利用节假日大力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及时回访,从而激发了业务人员和经销商的积极性。三是创新适销对路产品。公司为适应市场,开发了“鲁桃”系列面粉,并避开和“富世康”面粉的竞争。四是强化领导监督。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新修改规定及所定任务目标,月月进行考核,对内销实行领导监督制。坚持常开会,责任到人,每个例会上进行数据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带动中间,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有力地促进了销售工作的开展。五是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对销售人员进行制粉面食加工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加就业岗位,提高经济效益。一年来共完成总销量吨,比去年同期吨,%,其中内销科完成吨,比去年同期增加吨,增长%;外销科完成吨,比去年同期吨,%;兑换面粉吨,比去年同期吨,%;零售面粉吨,比去年同期吨,%。

三、大力宣传,推广普及,全力推动公司产业发展

我们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契机,根据我市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的实际情况,建立紧密的生产、加工、供应、销售体系,制定营销策略,完善销售网络,做好强化面粉的供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寻求支持,全面提升、改善和提高营养健康水平,抓好强化粉制品的宣传、推广和普及消费的同时,牢固树立营养健康理念,促进我们公司快速发展。

四、勤勤恳恳,代农存粮,确保原粮的充足供应

原粮的采购和储备是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的基础和前提,为保障充足的原粮供给,储运科与装卸队的同志兢兢业业、埋头实干,科学合理地安排装卸时间,千方百计收储小麦,紧紧抓住小麦入库的黄金时节,分成五个收粮小组,进村入户,代农存粮,重点收购农户小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和规避存粮过程中的资金风险,努力实现农户和企业的双赢,各收粮小组的同志昼夜盯靠在收粮第一线,既当采购员,又当装卸工,不怕苦不怕累,开展的品种麦的代存和收购,降低了原料的库存成本,也树立了良好的富世康人形象。全年,共完成入库总原粮吨,比去年同期增加吨,增长%;其中代存吨,比去年同期增加吨,比去年同期增长%,圆满完成了全年任务目标。

五、充实队伍,延伸产业链,打造制粉产业的优势

一是向上游延伸。在原粮采购上,选择适合我们面粉加工的小麦品种,发展订单农业,与乡镇政府及种粮大户合作,发展专用小麦订单,解决与贸易商争粮源的问题。利用周边储备库原粮储备的优势,加强与粮库原粮轮出方面的合作,掌握足够的粮源,保证生产。

二是向下游延伸。组织人员专题研究,扭转食品车间亏损的局面,学习民天、荣元在馒头经营方面的做法,通过增设网点,增加时令性花色品种,出特色,上规模,把小馒头做出大市场,做活节日食品文章,针对麦胚高蛋白、高营养的特性,研制生产麦胚馒头,并进行深加工,促进馒头销售。

三是稳定职工队伍。公司为解决馒头车间人员不稳定问题,特在生产车间调派五名员工充实到馒头车间中,稳定了员工队伍,为搞好生产加工提供保障。一年来,馒头车间共耗用面粉吨,比去年同期增加吨,增长%。生产馒头个,平均每公斤生产个,成品率达到近期最好水平。

六、强化管理,保障后勤,确保安全无事故

一是企业综合管理能力稳步提高。为能更好的使顾客对公司产品质量放心,在公司的大力支持和企管科精心组织安排下,公司申报了“国家免检”,我们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了工作失误。

二是财务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财务科坚持每月清仓查库和检查,对各车间、原粮仓库、业务方面进行指导,坚持严格核算和进行财务监督、审查和考核,并把工资发放改为让农信代为办理,用现金购买银行用承兑,共运作承兑汇票万元,取得贴现息万元,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三是后勤保障工作坚强有力。服务科室强化服务职能,财务科做好资金的筹集,储运科随装随卸,及时发货,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无事故。全年共缴纳五项保险金万元,其中养老金万元;生育金万元;失业金万元;工伤保险万元。

四是党建、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活动,开辟学习专拦,深挖思想根源,剖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还定期完成了为育龄妇女查体工作,为车间职工和关键岗位人进行了查体,并纳入了网络档案化管理。

五是安全生产与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安全就是效益,安全重于泰山。一年来,员工安全意识大大增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大为改善,公司内部没有发生任何盗窃事故与扰乱治安现象,人身设备事故为零。

七、提升文化,落实管理,加强企业团队建设

一是加大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让员工不断参加培训,增强自身能力,在公司内部组织由车间、装卸队、销售和其他岗位部分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干部员工特别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能力不断提高,思路更加宽阔,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更加增强,工作更主动、更扎实,积极向上的风气更浓厚。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实现文化与管理的融合,以文化提升管理的水平,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张纸”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标准,开展“落实八个到位,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活动,自觉并熟练地把“八个到位”运用到岗位工作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完成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国放心面、“C”标志认证的到期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