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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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应急预案

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文1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程序

(一)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在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所需资料

(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4.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需提供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试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在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网格化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

我国公路建设过程中,虽然近些年重大事故有所减少,但实际上落实一岗双责仍停留在纸面上,因此本文提出了“网格化”管理方法,即通过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将“网格化”管理办法和本工程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密切结合,形成安全防护屏障,能够切实提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成效,降低安全风险,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努力实现“零死亡”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专职安全人员管理方法。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至施工现场,用活用好安全管理团队,明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职责,及时纠正现场安全隐患,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为轴线,健全并完善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制度,落实“班组标准化”活动和“单元预警”的开展,重点发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隐患统计办法,以实现“大安全”为目标,调动来自上级主管单位、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和各类安全专职人员的力量,依托统一的管理模式,借助数字化的平台,按时间、类型、部位、环节分类,通过采集大量的安全隐患数据,最终达到熟悉安全隐患发生的规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1. 基于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网格划分及职责

业主单位为一级网格,监理单位为二级网格,施工单位为三级网格,现场施工区域按照路、桥、隧分部分项工程分类,3个级别管理人员分别对应现场施工点进行管理。为明确一岗双责要求,将项目部领导班子划入三级网格,监理办路桥隧专监划入二级网格。

1.1 一级网格

一级网格人员由业主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组成,落实业主单位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区域网格化的组织,编制网格管理方案;监督二、三级网格人员部署情况;组织所在区域的定期、不定期隐患排查和隐患分类、登记、销号;根据预警级别参加班前会;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等。

1.2 二级网格

二级网格人员由监理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监组成,落实监理安全管理职责和网格管理方案;监督三级网格人员部署情况;对业主下发的文件、组织的活动进行贯彻落实;对所在区域进行定期、不定期地隐患排查和隐患分类、登记、销号,监督隐患整改情况,发现所在区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该网格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根据预警级别参加班前会;落实其他工程管理人员一岗双责,由安全专监和其他专监对关键节点共同验收;督促并参与三级网格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演练;监督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监督区域内的三防工作等。

1.3 三级网格

三级网络人员由施工单位领导班子和专职安全人员组成,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网格管理方案;对业主下发的文件、组织的活动进行贯彻落实;领导班子按照领导带班制度对所在区域进行巡视,专职安全员须在所在区域进行值班,及时消除所在区域的隐患,对业主和监理检查的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区域内的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演练;保证区域内施工人员防护用品的发放,监督施工人员对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各类设备和支架等进行验收;根据预警级别组织班前会,推行班组标准化,创建优秀班组;确保有效做好区域内的三防工作;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坚决制止,并有权在安全紧急情况下,要求停止作业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安排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定期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器材、机械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伤员抢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策划部署所辖工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现场危险源分布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每日向项目安全部长汇报所辖工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2.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网格化管理应用

2.1 领导定点、全员定责

领导班子严格按照所属网格进行值班,强化对责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要赋予专职安全员相应管理权力;各级各类人员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晰责任主体,分解责任目标。

2.2 配置定量、监管定位

施工现场按照网格区域设立专职安全员值班点,要求采用简易防护棚等视界良好、便于回收的设施,值班点内须放置桌椅、防暑药品、饮用水、施工方案及简单图纸、扩音喇叭等物品,值班点设置“网格管理信息牌”,明确当日预警等级、值班领导、工区负责人及安全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促进施工现场基层沟通交流;专职安全员至少每隔15分钟对网格区域进行一次巡视,要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台设施设备、每个工艺流程逐一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并根据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风险辨识标准,确认等级,确定治理方案。安全专监每日对所属网格区域的安全专职人员部署情况进行巡查并登记,熟悉网格区域内的施工进度,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监督隐患整改情况,对安全隐患频发和隐患集中爆发时要组织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办法。

2.3 培训定岗、信息定时

网格区域内每日召开班前会,“班前会”以网格区域为单位召开,蓝色和黄色预警由网格区域内的专职安全员每日召集并主持;橙色预警由网格区域内的专职安全员每日召集并主持,监理组安全工程师每周参加一次;红色预警由项目部安全部长每日召集并主持,网格区域内的专职安全员每日参加,网格区域内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每周参加一次,总监每月参加一次,并以网格区域为单位做好每天班前会交底记录。

对每日排查出的隐患,由网格区域内的专职安全员和安全专监上传至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模块,通过大量和长期的数据统计,发现隐患发生的规律,为今后的隐患排查提供可靠数据。

2.4 应急定制、奖惩定格

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体制、机制和编制,落实队伍、装备、物资器材,强化演练,及时处置事故,事故发生时,网格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一时间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安排事故处置;通过督查、检查、考核等形式,奖优罚劣,每季度根据立功竞赛情况设立优秀值班点称号,对发生安全事故和突破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结语

实施网格化安全管理,是一项创新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基层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框架,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需要。网格化管理对于落实责任,一岗双责方面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真正的本质安全还需要各方的努力。

参考文献

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文3

为提高全县应对暴风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除雪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我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风雪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应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暴风雪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坚持军地联动,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完成暴风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对暴风雪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成立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城建、公安、民政、交通、农业、工业方面的领导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城建局(县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县交通局(县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农电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经济局、县农村经济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县旅游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总站、中国网通公司*分公司等通讯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自来水公司、县房产管理处。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暴风雪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市政府支援等。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县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暴风雪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暴风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对暴风雪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暴风雪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完成县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全县抢险救灾资源,及时传达县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县除雪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区除运雪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及除雪抗灾情况,适时提出抗雪救灾建议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清除城市主要桥梁和交通干道积雪,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协调保障城市供水、供热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对临时建筑物、工地塔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县交通局:负责县除雪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公路除运雪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调配好足够的客、货车辆,并根据需要确定运营时间;安排调度好客运公交车辆,确保不因车辆滞留造成除雪阻碍;负责向被困在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

各地区除雪指挥部:要及时贯彻落实县除雪指挥部命令;负责发动本地区力量,调集足够的人力、车辆战胜雪灾;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对各类事件和事故组织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除雪指挥部上报;按照县除雪指挥部的要求,定时反馈所辖区域内的除运雪进展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人武部:负责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管委会)需要,协调驻军参加除雪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消除灾区和除运雪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参加除雪联合执法队伍的检查处罚工作;负责交通疏导和调流工作;按照县除雪指挥部要求,对必要的桥梁、街路实施封道除雪。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济局:负责救援物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组织县农电局制定电力系统暴风雪应急预案。负责保证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和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负责统计中小企业的受灾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下拨、管理、监督;负责除运雪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的筹措,追加除运雪资金投入,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对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掺杂使假、缺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县气象局:负责暴风雪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启动和终止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及时预警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负责协调中、小学校内除雪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参与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农村经济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村雪灾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分析雪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统筹安排农业救灾资金;负责核实农业灾情,及时报县政府。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物价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医疗救援和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总站: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暴风雪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向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物资保障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雪灾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雪灾应急预案;组织因雪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向重点场户运送饲草、饲料;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患病畜禽及时救治,对因灾死亡的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网通*分公司等通讯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的抢险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及时恢复雪灾损毁的通信设施。

县农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系统雪灾应急预案;负责电网供电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社会化除雪工作中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除雪和除雪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自来水系统雪灾应急预案;负责自来水管网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防止跑、漏水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

县房产管理处:配合城建部门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除雪工作,对危房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生暴风雪,要及时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物资储备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购置和储备一定数量的除雪机械设备,为所在地除雪和道路除雪配备必要的专用车辆、专业除雪物资和设备,保证除雪工作需要。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购置和储备一定数量的除雪专用工具,为全民参加除雪行动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要储备棉帐篷、棉被等必要的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调用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能源电力部门要做好正常供热、供电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确保在雪灾中供热、供电正常运行。

通信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通信畅通。

3.3应急联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通信方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畅通。

3.4预警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系统,按相关规定及时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网通等公共事业运营企业及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

3.5应急队伍

公安、交通、城建、城管、电力、通信、卫生、农业、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4预警级别

根据中国气象局2007年6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暴风雪灾害分为四个等级,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次分为暴雪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4.1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4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暴风雪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出现的暴风雪灾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军地联合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5.2响应条件

暴风雪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充分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雪情发生后,对雪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3应急行动

雪灾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预警信息,下发紧急通知,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除雪救灾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开展除雪救灾工作。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和调度各类应急资源,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和起草灾害报告,编辑灾情专报,做好灾情评估总结工作。

各地区除雪指挥部要及时所在地除运雪预警,全力以赴做好除运雪的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及预警规定的各项工作。

城建部门要认真落实除雪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快速调集一切除运雪力量和资源,在48小时内打通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迅速组织协调自来水、供热等部门及时抢修受损公共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热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除雪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迅速调集人员和除雪机械设备,清除公路积雪,72小时之内打通辖区内国道、省道,保证主要交通干线畅通,对被困公路上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救援。

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广泛宣传抢险救灾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和动员群众参加除雪救灾行动。

公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警力,加强灾区的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干道、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避免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会商和研判工作,及时提出气象决策建议,按规定预警和防范信息。

财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灾害损失情况,根据县政府决定及时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根据灾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和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除雪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开展社会化除雪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除雪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要及时安排救灾项目,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经济局要制定实施物资保障计划,协调有关单位按时完成所需保障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拨。

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校园的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对危房进行除雪加固,确保在校人员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组织学校师生参加除雪工作。

民政部门要迅速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及时向重灾地区下拨棉帐篷、棉衣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解决因灾困难群众吃饭、取暖等问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对口申请专项救助物资和资金支持。

旅游部门要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妥善安置被困游客;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力量对遇险游客实施紧急救助。

电力部门要适时监测电网运行动态,组织专业力量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全力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保证居民和企业正常用电。

通信部门要组织调动通信专业抢修队伍和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恢复雪灾损毁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指导畜牧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开通饲草、饲料绿色运输通道,保障畜禽安全度灾。组织力量预防和控制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及时消除动物疫情隐患。

经济局和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肉、蛋、菜和粮油等市场监测机制,密切跟踪上述商品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做好货源组织和调运,保证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防止出现断档、脱销。

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设施农业受灾和损失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农村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救护力量,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救治受伤和冻伤人员。

需驻军部队支援的,由人武部协调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开发区)、村屯(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参加抗击暴风雪行动。

5.4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

6灾情报告和评估

6.1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县发改、公安、经济、教育、民政、财政、城建、城管、房产、交通、物价、工商、农村经济、卫生、广播电视、粮食、旅游、动物卫生监管、气象、通信、电力、自来水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对房屋倒塌和受损居民、重点受灾企业、受灾农户、养殖户等实施有效救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全面启动灾情核查机制,统筹安排救灾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对损毁校舍进行修复,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发改、城建、房产、自来水、交通、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供电、供水、供暖以及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

(五)县经济局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抗灾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六)经济、粮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粮油及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供应和调控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农村经济、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要组织畜牧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饲草、饲料及时供应。要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灾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八)卫生部门要做好因雪灾冻伤、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受损医疗场所的恢复工作。

8附则

8.1奖励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一)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暴风雪灾害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乡镇(开发区)、村屯(社区)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四)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文4

一、统一思想,成立组织,明确责任,构建多方合力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

2014年,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省、市土地确权文件精神,要求充分认识和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又一重大部署,是一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确权登记档案将是中国未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凭证和依据作用。管好确权登记档案是一项庞大的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按照全市确权工作部署,我县分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委农工委负责日常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部门等多方配合的工作体系,制定了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和任务。县委农工委协调县国土资源局收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以及大地控制点、地形图、地貌图、正摄影图等基础测绘资料。各乡镇村负责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指导工作,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做细、做实。

二、摸底调研,加大宣传,加强培训,增强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软实力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全县站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新农村的高度认识确权档案工作,管理确权档案。针对地形复杂、地块零散、二轮延包时以地定产、以产分地等客观因素给确权工作带来的实际困难,确权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下乡调研、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二轮土地承包现状,以及二轮延包时的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台账等档案保管情况。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及发放明白纸、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乡镇、村骨干人员培训班,培训确权颁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登记程序、工作流程、系统操作方法和文件材料收集归档业务知识,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依法办事、规范行事,保障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以点带面,协调联动,及时跟进,解决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单位多,涉及层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我县切实加强部门之间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尽其职。2014年,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隔河头镇、龙王庙乡试点村完成确权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随着新一轮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推开,二轮土地承包签证档案的利用率大幅度提高。由于乡镇、村二轮土地承包签证档案大量遗失、损毁,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提供利用,“一个行政村至少上百户,一户至少复印四页”的工作量无疑落在了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的肩上。为切实解决难题,2015年,县档案馆专门增加了查档人员,配备了专用打印复印一体机,同时,优先对二轮土地承包签证档案进行数字化,一路开绿灯,对试点乡镇、村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热情、主动、方便、快捷的服务,为新一轮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了重要佐证,避免了“无证可依”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了档案在整个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使档案工作与确权工作同步、有序、协调发展。

2015年,县委办、政府办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县政府办转发了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原则、任务及业务规范,增强了档案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多种形式,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促进确权登记工作与村级建档工作有机结合

自2011年以来,我县进一步加强了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加大了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全县41%的行政村完成了规范化建档工作。其中15个村实现了“档案数字化”,达到了“五有一能”省级示范村标准。我县的新农村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而确权登记工作的前沿在乡镇行政村,“确权登记档案”也将成为村级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县、乡、村三级协同创建的民生档案资源。因此,“确权登记档案”能否达到齐全、完整、规范化,直接影响着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进程。

2015年,县档案局(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下发了《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试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明确土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和整理归档细则,要求各部门各村严格落实,从制度上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确权登记档案共分为四大类: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解类、特殊载体类。土地确权登记类档案采取一户一件、一村(组)一卷或多卷的形式整理、编目。后续形成的确权、流转、银行抵押贷款等应归档文件不断补充到对应的农户档案中,实现动态化管理,充分实现档案资政惠民的价值。

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文5

第一条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加强养护和管理,协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维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维护。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公园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达到国家规定。

第九条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暂时不能迁出的应当遵守本制度。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平安,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公园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经市公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应当予以改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政管线和市政设施。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市公园主管等部门共同制定。

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必需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进行整改或拆除。公园周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按国家有关规定料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躲避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单位意见后。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㈡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㈢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㈣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㈤负责游园管理;

㈥加强平安管理;

㈦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市公园主管部门;需要变卦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市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收费公园和免费公园由市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

收费公园门票收费规范由市公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部门确定。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收费公园应定时向市民开放晨练。

第十八条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扮演、游乐等活动。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各类活动应当依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撤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依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坚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㈡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维护、繁育和研究。搞好动物谱系管理,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㈢保持建筑、道路、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

㈣公园的各类标志标牌整洁完备、文字图形规范、内容中的文字有中英文对照;对损坏、丢失的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㈤在公园入口处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设置指示标牌。

第二十二条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坚持环境整洁。

㈡坚持水体清洁。

㈢保持安静的游览环境。

㈣不得在公园内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公园的平安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公园管理单位应健全平安管理网络和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平安操作规程,保证游客平安;

㈡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

㈢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园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

㈠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㈡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㈢技术、平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㈣游乐设施应按规定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料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按期申报检验,进行日常维护颐养,接受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㈡随意堆放物料。

㈢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

㈣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㈤随地吐痰、便溺。

㈥携带犬类等宠物;

㈦在禁火区吸烟或者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㈧在非游泳区游泳;

㈨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

㈩采挖植物。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捕捞、捕捉动物。

(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三)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排放不达标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四)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责任

城市管理应急预案范文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