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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旅游环境的措施范文1
1.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旅游主管部门与实业部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自1973年始先后频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以及1992年巴西联合国环发大会后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等等规定都不同程度地与旅游环境保护有关,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行政管制体系。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环保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精诚合作、联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尽令人满意之处。
对旅游环境有效保护的制约因素可作如下几方面的归纳:
①旅游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国家有关部门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旅游业尚没有自己专门的旅游环境保护法,我国政府1985年才将旅游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一项事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业在我国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关于环境保护虽然在立法上作了许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方面却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区大多数基础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手续,有的虽然办了,但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把关,流于形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指出:“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方案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质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然而事实上,这些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31条规定:“刻划涂污和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或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赔偿损失。”其中何谓“尚不严重”,罚款赔偿如何界定,都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加之一个时期以来,旅游区没有权威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往往一个旅游区分属几个部门主管,形成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互相扯皮,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旅游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开展。
②重产值、轻环境
虽然中央反复强调环境的重要性,但对基层企业领导者和经营决策部门来说,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一直是个两难选择。在许多地区的旅游开发和发展中,以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③环保经费紧张
各级财政拨给的保环专项经费和业务费用相当有限,加之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许多该收的环保费没有按规定如数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帐太多,导致许多环保治理项目没有资金保证,环保工作无法实施,形成恶性循环。许多旅游区的环保部门除了有一两台陈旧简陋的监测设施外,多数无钱添置其他基础性设施和配套设施。对于旅游区内排污情况难以进行常规分析,环境规划、环境趋势预测往往也因没有监测依据而无法进行。
④旅游开发、发展过程中生态意识不强
我国许多风景优美的旅游区座落在偏僻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如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他们仍处在半封闭、半开放的发展状态中,过着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种田的生活方式,因此,当其居住地被开发成旅游点时,居民们或破坏生态或猎杀动物以供纪念品交易,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旅游经济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也反过来影响了旅游者的生态意识,旅游区内随地乱扔纸屑、果皮、对文物乱涂写等不文明行为很是普遍。
⑤旅游区客容量超负荷问题远未从理论上和管理上得到解决。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和景区,旅游旺季时,长期“人满为患”。关于客容量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在第二部分作详细论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类问题加剧了旅游与环保的矛盾,使保护主义者和实业部门的冲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冲突以及居民之间的冲突更加恶化。
2.旅游对环境的破坏。
旅游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可供观赏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胜古迹、森林资源,动物资源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损害和污染。旅游对环境的破坏问题已得到旅游界的相当重视,在此本文不予赘述。旅游对环境的危害一方面来自游客的破坏,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对环境危害的另一来源则是外来投资商及当地旅游部门的大规模开发活动,这种破坏在第三世界旅游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更甚,消极影响更大。究其原因,旅游开发和发展对环境的损害可归纳为如下三点:
首先,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对旅游资源做过度性、掠夺性的开发;其次,是对景区环境的粗放式管理,对旺季游客过分集中的现象缺乏科学的、合理的疏导或价格调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发展过程中,景点开发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病态膨胀的趋势日益明显。
因此,如何一方面发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旅游赖以持续发展的环境成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决的课题。
二、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周期循环模式
旅游人数、旅游区客容量与环境质量之间有着一种直接的密切关系;旅游人数大于或等于景点饱和承载量时,旅游对环境的破坏则大些,反之,则小些。旅游环境质量变异涉及游客行为、心理、社会文化、居民参与程度等许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个微观的具体时间断面上,呈现出无规则的特征;但是从旅游景点的宏观历史发展看,游客到达人数与景点演变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周期循环规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点周期循环演变模式,通过分析游客人数与景点发展的关系,来提出相应的景区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的设想。
1.旅游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长期从事安大略省北部乡村旅游景点发展演变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发表题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点历史演变模式,按时间发展和游客到达人数,Butler把一个旅游区的发展演变划分为六个过程:即,开发、参与、发展、巩固、萧条、重现活力(或衰亡)等(如图1示)。
根据进入游客的数量,旅游者类型特征以及旅游设施的发展状况,这六个过程又可归纳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含开发与参与两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数先锋型旅游者为主,如探测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汉等;少数当地人参与旅游活动;该阶段旅游人数少,设施设备简陋,游客或搭帐野营或借宿当地人家中,此时的旅游发展仍处在自由无序状态;旅游对环境尚不构成威胁。第二阶段包括发展,巩固和萧条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点吸引各种类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众旅游者为多,中、高档宾馆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设施设备趋于齐全;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对环境的威胁日前明显。第三阶段是产品的更新开发阶段,此时的旅游者仍以大众旅游者为主,在数量上可能呈上升趋势、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趋势,但无论游客数量的多寡,齐备的旅游基础设施已饱受折腾,旅游环境质量和景点的吸引力已明显下降,旅游人该地区文化和环境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经过管理上的弥补措施,如关闭大修、开发新产品,恢复环境吸引力等,该景区的旅游发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则该景区就从此走向衰亡了。
2.景区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
从对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一个景区的历史发展演变、景点的质量和吸引力都与该景区的环境保护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一个景区的旅游环境保护,也应和该景区的发展演变相对应,呈周期循环保护状态(如图2)。
A.环保开端a.开发e.萧条
B.系统保护措施实施b.参与F.再现活力
C.持续保护c.发展g.衰亡
d.巩固
在景区的开发,参与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游客和当地居民卷入的人数少,远未达到旅游区的容量,旅游发展未有系统管理的存在,该阶段旅游对环境的破坏虽不明显,但已存在,因此应作为景区环境保护的开端(A),有关部门应对该阶段已存在的环境破坏现象做及时的观察和研究,以便科学地、合理地预测和估计该景区今后旅游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景区设施建设,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程度,范围和有效保护的重点难点,为该旅游区今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环保依据。强调环保开端阶段在一个景区发展中的意义尤其重要;因为该阶段的环境破坏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却给人带来“为时已晚”的遗憾。
当景点经历迅速发展,巩固到萧条阶段时,系统的旅游环境保护措施应及时跟上,这是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的第二阶段(B),该阶段游客对景点的需求呈急剧上升趋势、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区容量常常处于临界范围内,设施呈紧张状态,加上相关的开发和建设,旅游发展对景区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若不妥善保护和管理,环境质量和景区吸引力就会一落千丈;因此,该阶段及时系统的实施环保措施是景区旅游持续发展的关键保证。
景点的发展在历经了萧条阶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实业部门更新产品、加强营销手段、提高产品质量,而重现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种努力的失败而从此走向衰亡。但无论如何,对一个景区周期循环的环境保护,不会因景区衰亡阶段的到来而结束;因此,该阶段对景区环境的持续保护(C)是景区旅游得以持续发展的实现。
上述提到的旅游区环境保护完整周期的三个不同阶段,可能会因不同类型的旅游者需要差异、旅游心理和行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参与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观上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但从旅游景区发展演变的整体而言,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的三个阶段能从动态的角度、宏观地描述景点历史发展演变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从动态的角度、把旅游环境周期循环保护划分为环保开端、系统保护措施实施和持续保护三个阶段的提法,和从静态的角度,把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状态划成不足状态,饱和状态和过度状态之说,在管理方法论和具体措施实施上,可以相互弥补、相得益彰。
(附图{f90304})
图2景点演变、承载量与环保关系
3.旅游环境保护周期循环模式存在的理论问题
Butler的旅游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许多学者曾多次把它应用到旅游景点或旅游产品历史发展演变的实际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论上和经验数据上对原模式作了进一步的发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众多的文献中,1987年DouglasPearce对西班牙阳光海岸的考察研究发现,景点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个阶段之发展演变与游客数量、旅游环境、景点的城市化和产品资源的商业化不无密切关系;而在这诸多影响旅游景点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数的多寡和环境质量的好坏,对延长景点的寿命,起着最直接的使用。与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点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使西班牙阳光海岸迅速进入了衰老期,加上环境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致使该旅游地永远失去了回春的机会。类似的景点发展演变在我国也很普遍。邵学文在《旅游区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旅游学刊》1990)一文中,从Butler的旅游景点发展演变模式出发,针对江苏省淮阴市旅游区的特点和现状,分析了该市旅游区的发展过程。该文作者把旅游区的各个景点按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阐述了各个景点在开发、成长、成熟、停滞、衰退或回春等五个阶段所呈的状态,探讨了近十五年来作用于景点演变发展的外在和内在因素。
把旅游景点环境周期循环保护构想嵌入景点历史发展演变模式乃是对景区旅游环境宏观管理的尝试,是对景点旅游环境质量的一种全面管理和保护设想;但它仍然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即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的定量界定问题。景区容量临界范围没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对景区超容量接待现象在管理上进行宏观调控。例如,衡山绝顶祝融峰,总面积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览15分钟,每天开放12小时计算,日合理环境容量为2862人次,而实际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为4600人,人均占地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时候竟高达一天3.1万人次,人均占地仅0.73平方米。厦门的鼓浪屿日光岩,游人的平均占地经常不足2平方米。我国的许多旅游景区,这种超容量运转现象极为严重,致使景点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点的吸引力,缩短了寿命。
虽然不同旅游区游客超载情况因地而异,各地旅游景点控制超载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经验,如黄山对旅游旺季游客超载现象通过交通调控、外部调控、经济调控,景区调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笔者陋见,对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问题,旅游学界,旅游规划开发部门以及环保科学界还有必要从单位时间内进入景区人数、单位空间内游人占有游览面积及其与景区的实际游览总面积比例关系的角度,调查研究、获得经验数据、并对旅游区容量临界范围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为各地旅游区解决环境超载问题提供可循的依据,以宏观地实现对旅游景区环境质量的有效保护。据笔者涉猎,对旅游景区容量临界范围的统一标准定量界定问题,在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研究文献中尚不得见,笔者相信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在解决景点超载问题以及对旅游环境实现有效保护方面,将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故在此把问题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关于旅游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旅游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旅游发展得以永续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和恢复我国旅游环境的良好状态,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要通过综合治理。
1.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旅游环境保护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因素更复杂,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和颁布《旅游法》、《旅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
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应多谈“防”,少谈“治”,突出“防胜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环境保护工作宏观地贯穿旅游规划、开发,发展和巩固等各个阶段,规划时,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预测和估计,对环保的点、面可能造成破坏的程度和范围以及景区超载情况的有效调控等问题进行宏观管理,应切实避免旅游开发与发展中重产值、轻环境的短期行为,避免“亡羊补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环保意识、实现主客参与管理
旅游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体参与;因此,通过法制观念教育、全面观念教育以及长远观念教育,来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持续发展旅游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一些旅游开发和发展似乎没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对发展旅游的认识,缺乏对居民直接参与旅游开发和发展的鼓励。
4.增加环保经费
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国家财政吃紧、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各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资办法,以保证充足的旅游环境保护经费。比如,在旅游环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种排污费;对景区开征适当的旅游资源维护费;此外,地方政府要积极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不断增加经济后劲,以保证逐年增加旅游环境保护的投资。
5.加强科学研究
旅游科学是一门以应用型见长的交叉学科,旅游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学科面很广,因此,在景区的开发和发展工作中,应开展多学科、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以便更科学地对旅游环境进行综合保护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续发展。
6.抓住时机、大力开发生态旅游
随着生态意识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将成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由旅游者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乡村旅游,绿色旅游等等生态旅游形式是当今公认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旅游与环保矛盾不能共存的理想的旅游形式,是世界旅游发展的新趋势。我国有许多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适时适地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有利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高。
总之,旅游发展不应把自己同旅游环保敌对起来,环境有效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相信在全民环保意识日渐提高的今天,通过有关部门对旅游环境的宏观保护和综合治理,我们的旅游资源一定能够得以持续利用,旅游业一定会真正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朝阳产业”。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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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旅游环境的措施范文2
**直辖以来,我市旅游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发展旅游经济的进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旅游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旅游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推进旅游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一)树立“环境兴旅”的观念和目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宝贵的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备条件。当前,全市旅游产业正处于全面开发建设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旅游行业要牢固树立“环境兴旅”的观念和目标,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旅游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发展旅游业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规范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在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中,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作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途径,妥善处理好各类自然生态和人文社会景观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旅游、环保、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和规范旅游及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行为,将旅游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生态旅游是一种关爱自然、崇尚自然、体验自然的旅游产品,是一种深度体验型的旅游活动、保护自然的宣传活动和科学普及的教育活动,应该成为环境教育、科学普及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生态旅游,必须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生态旅游开发原则,从生态保护的角度系统考虑旅游产品的开发、经营和旅游线路的制定,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耗和破坏,实现旅游业的绿色生产与消费。
二、认真做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各类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各类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旅游项目规划设计应将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五)加强对旅游规划的评审、指导、督促。编制或修编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征求所在地环保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的,应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专章,对没有环境保护内容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规划,必须按要求进行补充修订和调整。
(六)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要设置生态环境影响专章或专题报告。对规划所涉及的自然生态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造成的生态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变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环保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指导、督促工作。
(七)督促、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的贯彻落实。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中对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后,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区的环境监管力度,要加强旅游项目建设施工的环境管理和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环境评估、监测机构,严格审查把关。
(九)环保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动植物资源的侵扰和生态破坏。
(十)严禁在旅游区及周边地区新批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项目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的,要限期关、停、迁、转。凡旅游区(点)新的开发建设活动,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与主体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噪声处理,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旅游区、旅游项目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建设规模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合理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用材、质感及色彩以及景区内宣传牌、标志牌的设置应同自然资源和景观特色、当地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节能、轻型、生态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建设威胁本地物种资源、降低景观相容性或破坏景观的项目。景区内宾馆饭店、机动观光车和观光游船等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禁止出售利用各种野生动植物制作的纪念品。
(十二)在旅游区、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毁林毁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倾倒弃土弃渣、围湖造田、改变自然水系(或岸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已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地段,要进行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封育。旅游区内交通道路建设应尽量不造成植被景观的破坏,必须破坏的应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补救,挖方边坡、填方边坡必须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有效保护。对景点和游步道较多的旅游区域,区内重点旅游景点和重点旅游线路应因地制宜实施轮休制度。景区绿化要以当地适生物种为主,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监测,防止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对旅游区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区域要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十三)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要编制生态旅游规划,就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和措施。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和线路。确需建设的服务设施,涉及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应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应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如发生严重退化的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濒危物种分布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缙云山、歌乐山、铜锣山、南山等绿色屏障和城市湿地,关键区域要划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影视拍摄、大型游乐活动的监管,严格防止影视拍摄及大型游乐活动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四)大力加强旅游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各旅游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分类、清理、处置设施,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回收利用的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十五)控制和治理旅游区环境污染。在旅游区内、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控制使用农药、化肥以及畜禽养殖规模,防止旅游区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建设宾馆、饭店等服务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搬迁或关闭;对在旅游区内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以及“绿色饭店”、“绿色餐馆”、“绿色景区”、“绿色经营”等创建工作,开展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景区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制订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景区环境管理,促进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动生态旅游
(十七)旅游、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建设、林业、文化、水利、园林、国土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所辖各类旅游区、旅游项目、旅游活动的环境监督,督促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有效防止旅游及其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八)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旅游环境保护及生态旅游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建立旅游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指导各类旅游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参与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的创建,加快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十九)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组织对山岳、森林、草原、湖泊、河流、洞穴等自然生态和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特定社区等人文社会生态的旅游开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度假休闲、学习考察、体验感受等旅游消费需求。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自然和人文生态旅游项目。
(二十)将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环境教育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生态旅游地生态和景观的完整性,自觉遵守旅游地的文化习俗。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知识,熟悉和掌握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导游讲解中,自觉向游客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开展生态旅游应鼓励当地社区参与,保护地方文化和当地居民利益,从而促进当地社区、居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十一)加强科学技术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在探索生态旅游以及在旅游生态厕所技术开发与生产等方面的成功做法,鼓励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鼓励相关装备、设施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和设备,不断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持续创新能力。
五、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
保护旅游环境的措施范文3
1旅游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
研究旅游开发与活动会对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文化、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影响。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遥感图像(RSI)技术对印度喜马拉雅山拉达克(Ladakh)的研究表明,山地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缺乏足够的设施、政策和规划引导,使山地旅游产生负面环境影响。高山生态系统尤其脆弱,徒步、攀岩、漂流、观鸟以及其他旅游活动对其干预非常严重。徒步旅游、废水排放、野营、圈地放牧、越野驾驶等旅游活动造成土壤、水、野生动植物遭受破坏,并产生噪声和空气污染等问题。旅游区生态用地受到严重侵占,城镇化现象严重,比如建筑用地大量侵占河岸、低谷等生态用地,而酒店等旅游服务设施则侵占了农业用地。长期跟踪研究表明,山地滑雪活动造成山地植物的多样性下降一半。此外,海滨旅游度假区的废水直排,导致海水遭受污染,并使水生疾病的发生率大大增加。
2旅游环境质量与未来竞争力
研究旅游发展实践和理论研究证明,旅游区接待人数与环境质量呈现一种倒U形的关系。在旅游发展初期,旅游目的地环境质量较高,旅游吸引力和旅游者人数逐步上升,并达到最高阀值。之后,随着环境质量逐步下降,旅游者人数开始递减,直至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选择越来越成熟,旅游环境质量成为影响旅游者选择偏好的重要因素。国际上环境友好型的旅游产品备受青睐。加勒比海地区政府和酒店经营者意识到运用清洁技术可以节约旅游经营成本,并创造新的市场效益。而且,加勒比海地区正在催生新的环保产业集群,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合适的政策、探索合理的保护措施、运用新的环境技术是未来重要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于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或经济发展严重依赖旅游业的地区而言,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技术来保护和改善旅游环境,非常紧迫。因此,从长远利益来看,忽视环境质量的旅游发展必将难以为继,忽视环境保护的旅游目的地会在旅游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
3旅游环境保护战略与措施
研究国际上提出政府要对非法倾倒及排污进行法律制裁,同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投资环境保护项目、控制和限制旅游人数及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区是促进旅游目的地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学者们认为资源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控和管理,是保护旅游目的地自然和文化环境的重要前提,而征收环境税是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社区环保团体和组织及利益相关者是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态度和价值观念,对于处理旅游与环境的关系将起到决定作用。约束性的环境制度和政策虽然对减轻旅游发展的负面环境影响具有一定作用,但要真正处理好旅游与环境的关系,最终还得依赖软性的环境伦理战略。提出的具体实施方式有:在酒店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中,加强环境伦理教育,使酒店员工认识到每一位员工都是环境利益相关者,员工和客人共同追求资源节约、再利用和回收利用。显然,国际上针对旅游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长足的努力。但对加拿大努纳武特(Nunavut)地区的研究表明,旅游环境保护策略还必须考虑当地居民的接受程度及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可见,旅游环境保护是一项永恒而艰巨的任务,单一的刚性规制和发展模式很难起到明显的效果。
4生态技术运用与推广制约
研究国际上运用的清洁技术包括:污水处理与灌溉回用,金属、玻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固体废物制作堆肥,可再生能源使用以及低照明和制冷能耗的建筑建造等技术。清洁技术是加勒比海等旅游业发达地区运用的关键生态技术,如圣卢西亚的酒店一律使用节能灯泡,废水处理后灌溉草坪和高尔夫球场,收集厨房和花园中的有机废物制作堆肥,把酒店的废旧床单回收后制作洗衣袋或为厨房员工制作领带和围裙,同时,酒店的剩饭菜被统一收集,运送到当地的大型养猪场,并将仍可食用的饭菜送给当地的慈善部门。巴巴布达岛的酒店使用荧光灯照明,采用耗电感应空调系统等环境友好型的产品,花园和走廊的灯具使用光电池和低钠灯减少能耗。对旅游污染较重的海岸,国际上采取栽种垂柳等具有净化功能的水生植物,来改善海水质量,并减少所引发的疾病。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强制性管制及政策性奖励因素是当地生态技术推广和使用的主要动力。德国、瑞典等政府直接对使用清洁技术的企业提供拨款补助。《巴巴多斯岛旅游开发法案》(BarbadosTourismDevelopmentAct)规定,对于使用环境友好技术或进行相关投资尝试的酒店,提供税率奖励。同时,对生产太阳能热水器原材料的厂商免征所得税和消费税,而对非太阳能热水器材征收高达60%的税。要求岛上使用政府贷款开办的酒店必须进行太阳能能源使用审计。此外,国际研究认为,吸引绿色消费者、降低能源使用成本、遵循国际和国家规章制度、履行保护环境责任等因素也促进了加勒比海及欧洲的旅游区和企业使用新型生态技术。然而,目前这些地区的生态技术人力资源水平、技术成熟度与使用成本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二主要结论与启示
1发展中国家的旅游环境问题非常严峻
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旅游被认为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手段。限于旅游季节性、旅游规划与政策的滞后、旅游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旅游环境保护不当及旅游活动的干预等因素,使印度等国家的旅游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峻。旅游环境破坏与恶化是发展中国家旅游业的重要短板。
2环境敏感型区域是国际研究的重点对象
已有国际旅游环境研究文献的高频主题词表明,以往国际研究主要关注国家公园、保护区、乡村旅游区等旅游环境脆弱和敏感区域。对于我国而言,我国拥有位居全球第二的世界遗产地和数量众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些区域旅游环境敏感性、典型性、价值性突出,在国际上有着重要的研究空间与潜力。
3新型生态技术
保护旅游环境的措施范文4
引言
旅游环境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中心,围绕在旅游资源周围的其他自然生态、人文社会各种因素的总和。旅游业被称为“无烟工业”,但并非“无污染工业”,随着荔波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可以说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当地良好的自然与文化环境密切相关。但必须认识到,旅游发展中人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起着破坏作用,主要包括当地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可能默许开发商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开发商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环境保护,外来旅游者不文明的旅游活动如随意丢弃垃圾对当地环境造成压力。因此如何规约人的行为保护好旅游发展中的环境显得尤为重要。荔波县,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旅游业是其支柱产业,该地区保存着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原始森林,它是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5A级风景名胜区,是贵州重要的生态旅游景区。其间分布着瀑布、地下暗河、地下湖泊等,充满着奇异的色彩,主要有四大景区: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孔景区,漳江风景区。荔波坚持“发展”、“生态”这两个战略,结合自身实际,把“生态立县”作为首要发展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形成了预防、整治、监管、宣传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以预防为主,严格把控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口,不断加强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以绿化为主,积极开展造林工作,重点流域内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废水综合治理,以及景点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紧紧围绕“绿色崛起”的发展理念,把环境做美、服务做优、产业做强、特点做亮,加速把荔波县打造成世界级的品牌。它因独一无二的大面积喀斯特自然生态系统而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两块国际大品牌,同时在国内还有“中国最美的地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最具潜力的十大景区”、“中国野生梅之乡”等多项荣誉称号,还被外媒评为外国人“最想去看的世界遗产”,是整个贵州省的三大重点旅游区之一。近十年来,荔波旅游业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带动群众增收、促进村民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缘于其独特的旅游资源,包括特有的自然景观(如喀斯特地貌、水上森林)及多彩的文化风情(布依族、水族、瑶族的文化习俗),可以说良好的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是荔波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保障,因此在发展旅游中要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反观现实,荔波的自然生态环境有其复杂性和脆弱性,其境内80%的面积均为喀斯特岩溶山地,再加上大量游客进入到景区,不文明的旅游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压力,在2006年荔波县申遗成功后,大批量的游客进入遗产地,客流量也大大超过了景区的容量极限,给遗产地带来巨大压力。在全域旅游背景下,如何处理好荔波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个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促进荔波旅游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树立更好的品牌形象。
一、荔波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政策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
在荔波旅游发展中有一系列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开发商与村民。政府与开发商是经济效益的直接获得者,而村民是旅游开发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政府可以通过发展旅游增加财政收入,解决当地村民就业。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获得综合效益(政治、经济、文化等效益)的同时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可以说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在旅游发展中要正确处理好短期经济发展与长期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制定一系列政策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并且对旅游开发商的行为进行适度规约。但现实出现的环境问题皆因为相关的文化政策缺失或政府监管不力所致。例如小七孔镇驾欧采石场位于景区外环路(206省道)旁,露天开采沙石,每天有大量粉尘,不仅影响游客车辆通行,而且污染环境,破坏植被,爆破石头震裂民房,大型运沙车一路撒落沙石在省道上长期无人清理,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如联通村寨之间的乡村道路破坏严重。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地执法部门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关行为主体进行约束,其后果不仅给遗产地环境造成严重的植被破坏和空气污染,而且给游客留下较差的印象,有损生态旅游品牌的整体形象。
(二)原生态民族文化环境遭到破坏
多彩贵州是对贵州多民族文化元素的总体概括,贵州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每个民族在生产生活中创造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中形成了一体多元的文化风格,而荔波的少数民族在当地所有人口中所占比例高达93%,主要有壮族、水族、布依族、苗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在荔波发展旅游业之前,因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的制约,少数民族与外界联系较少,可以说处于自我封闭状态,但相对“封闭”的空间让这些独特的民族风情和地方特色得到了较好的延续与传承。文化的变迁形式濡化和涵化,其中濡化是文化的代际传递,而涵化因人的传播导致文化的变化,随着荔波旅游业的发展,大批量外来游客前来旅游,对当地文化环境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旅游发展使荔波当地居民认识到本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存在的差异,其生活方式和习惯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借取他民族优秀的文化基因,对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对本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起着消极作用,在主客相互的凝视下,外来游客的文化与当地居民风俗习惯相互碰撞与冲击,再加上少数民族文化属于非主流文化,会导致原有的文化特色经历非正常的变迁,使得遗产地特有的文化价值丧失,传统文化缺乏有效的保护和继承,一些珍贵的文化资源面临退化和消失;一位在景区外做生意的当地居民说“他们大多数人为了谋生都统一说普通话,长期如此他们的后代已经不会自己民族的语言了”。
(三)人的行为对旅游环境的破坏
旅游环境有“硬”环境和“软”环境之分,除了在自然环境这种“硬”环境方面加强管理之外,“软”环境主要是减少人的行为对环境的破坏,因此如何提高景区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旅游者的环保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也是重要的研究课题。2016年国庆假期,荔波遗产地游客就高达16万人次,出现垃圾以吨位计算的情况,小七孔景点内的果皮纸屑、塑料罐、食品垃圾满地都是,在遗产地石壁上到此一游类似的乱涂乱画更是比比皆是。不文明行为的产生皆是因为旅游者环保意识淡薄,景区工作者代表着整个景区的形象,导游讲解人员缺乏专业化培训,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景区整体形象造成影响。2013年国庆期间各个订票网站在旅行中因等待浪费太多时间造成的各种投诉就有17条,很多游客都因投诉无门,在网站上愤怒的抨击景区以及工作人员,游客一般来旅游要花上半个多小时的时间等待观光游览车,坐上游览车到下一个景点又要被司机赶下去,已无心欣赏美景,却又苦于无处投诉,只好在网上发泄,景区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景区形象严重受损。
(四)客流量超过旅游景区承载容量
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不致退化的前提下所能承受的旅游强度。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再生能力,确定旅游生态承载力的目的就在于将旅游对环境的冲击控制在环境再生能力范围内,即旅游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冲击,如旅游活动对植被的不良影响不得突破自然环境本身的再生能力。因此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虽然游客猛增,门票效益好,但要合理控制游客总量,因为超负荷的人群本身对自然环境起到一定破坏作用,再加上人的不文明行为加大当地环境所承载的生态压力。在2006年荔波县申遗成功后,境内的旅游人数持续攀升,客流量大大超过了景区游客的容量极限,遗产地对旅游垃圾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随着旅游人数的不断增加,所产生的旅游垃圾也会不断增多。在2016年的“十•一”黄金周的第四天,大、小七孔景区仍持续爆满,据统计,荔波县共接待游客167900人次,同比增长36.21%;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6850.1万元,同比增长39.45%,全县宾馆酒店入住率高达98%以上。
二、荔波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保护政策,加强监管力度
如前文所述,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建立健全旅游开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并坚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才能确保荔波县原生存在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不被破坏。去年贵州省出台了两个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执行问责的情形、方式等等,加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基层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采取“风暴”专项行动方案以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漳江沿岸环境进行了一段时期内的大排查、大整治,持续开展环境执法监督,不断加大环境问题的整治督查力度,将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到底。总之,要实现旅游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在全域旅游的背景下,某一区域的旅游综合竞争力与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可以说荔波的绿色生态是其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荔波在发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这种破坏是因“人”的因素而引起的,在具体的开发过程采用开发与保护结合、事后修复两种方法。首先,在生态旅游的发展中把开发与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保护预警机制。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制定一系列优惠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大力发展保护型产业和生态修复型产业。二是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应当有选择性的加强生态项目的服务开发,把生态恢复与经济效益结合,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也实现了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引入旅游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生态资源入股的方式对当地村民进行补偿,这样就可以提高村民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四是加强生态旅游发展的区域合作,坚持开发和共享旅游资源,通过合理智慧的分散客流,从而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进而减轻荔波县旅游景区的承载压力,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完建立和完善事后修复机制。任何一个旅游景点的打造,不可避免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态改性,也就是说在发展旅游经济的过程中局部的生态破坏不可避免。这要求利益相关者在完成旅游开发后采取事后修复措施,例如在景区植树造林提高植被覆盖率等。
(三)建立网络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政府作为监管方,要创新对生态环境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系统,对旅游地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控,其监测的内容如下:一是利用遥感技术对当地生态环境进行监控。传统的监控手段具有滞后性,也就是开发商为了经济利益在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景区扩容,例如修建道路、打造新的景区,相关部门得知这一信息后只能作事后的经济处罚,但仍不能弥补破坏环境的代价,建立网络监管系统后就可以克服这一弊端;同时政府可以利用网络系统合理控制景区的人流量。荔波旅游具有显著的周期性,平时人流量较少,而黄金周就会出现旅游井喷现象,相当一部分游客连基本的住宿都非常困难,而景区基本不会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建立网络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后就可以掌握人流量的动态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商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确保人流量在景区的生态承载之内。正如崔哲浩,李英花指出,在巩固遗产地内通信设施的基础上,在行政中心、售票处、景区出入口连接在一个电脑局域网内,各种监测声音设备与各管理子系统,对游客从预定、进入、游览到离开进行全程监控;预见可能到来的高峰期并做好相关准备。实时监测旅游资源状况,在客流量超出资源环境负荷时,出现损害迹象时发出警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旅游生态保护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旅游参与主体的环境保护宣传是维系良好生态旅游环境的重要途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商、旅游从业工作者、旅游者及村民的生态保护宣传。开发商的行为具有短视效应,也就是只顾着眼前的经济效应而忽略了长期的生态保护,并未意识到生态保护是长期的利益基础,这就需要政府对开发商进行引导,使其树立正确色旅游生态观;游客是在旅游目的地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明的旅游行为有利于生态保护,但我国国民教育素质教育水平有待提高,不少游客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例如随意大小便,乱丢废弃物,这在客观上要求景区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三是旅游工作者在生态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景区的导游,不仅仅是带领游客旅游,而且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对其不利于生态文明的行为进行及时规约和制止;四是村民是生态保护的核心力量,对荔波景区的村民而言,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是其美好的家园,也是获得持续生计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村民自觉维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对开发商、政府的生态保护行为进行监督。总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依靠景区的治理,相关部门要发放环境保护宣传手册或者播放保护环境的公益视频,呼吁旅游者一起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从而实现遗产地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保护旅游环境的措施范文5
1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景观的保护与资源的原始状态关系密切,人文景观的保护不仅与资源的有形构成有关,更与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两种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的勘查所依照的标准应有所不同。
对于旅游资源保护中问题的发现是提升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对旅游资源保护状况的分析必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城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常出现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管理与目标的双重制约。
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资源所在地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瓶颈。许多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能分别划归建设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对其保护责任互相推脱,出现保护过程中相互扯皮,开发后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和保护后劲无力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部和短期利益的争夺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受计划经济影响,城区的旅游资源被文化、城建、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割,缺少适应大旅游发展需要的顺畅的体制,缺少对区域旅游资源统一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宣传促销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门分割,许多城区非常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老建筑不对普通游客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较大,资源挖掘、产品开发力度与发展要求产生了差距。
1.2旅游资源文献资料有待加强保护。
旅游景点,特别是未开发或有待开发的景点(物),经常出现缺少相应的文献资料的问题。文献资料没有得到科学的保护,以至造成许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的资料缺少或丢失。缺少全面的文献资料会给旅游资源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便出现了此问题,没有原始资料,而由考察人员单纯进行实地调查,无法使旅游资源单体的性状描述十分完善,同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也有所偏离。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费太多精力与时间,无法完全达到高效、少时、详查的状态。
1.3高层次的旅游开发和规划人才匮乏。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部分景点(区)在管理、运营技术环节和实践操作上缺乏专业性,究其根本,是缺乏专业性知识、缺乏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和开发产品的层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较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项目投资公司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旅游专业人才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专业水平有限,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忽视对资源的保护措施。
1.4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随区域偏僻度增大而递减。
旅游资源保存状况根据离城区中心的远近不同而表现出参差不齐。离城区中心越近的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的状况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区域(放在更大的地区内研究就是更偏远区域)的旅游资源受到人为的干扰或破坏较为严重,其观赏价值、使用价值都相对来说比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发展的一定阶段是经济——文化产业,到发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经济产业”(于光远),旅游需要文化底蕴作为支撑。从旅游企业在市场的运作角度而言,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进一步上升到质量竞争,达到最高层是文化的竞争。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内在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本质上也是在购买文化、消费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经济必须注重知识经济,旅游管理必须开拓知识化管理之路。
城区旅游业发展是一种高文化含量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和速度对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历史文化氛围有较大依赖。城区在旅游业发展中,一方面应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应凝练出区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区域旅游发展的“文脉”,从而使城市文化水平与旅游发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开发的许多旅游资源被挪为他用。
许多城区有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旅游资源,普遍存在被挪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与工程保护措施的问题。城区中大量传统老建筑精品经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为活动缺乏保护意识,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坏和损毁,大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亦逐渐破损或流失。
2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旅游资源,特别是风景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开发与利用全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保护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使保护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1总体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应在“精心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开发与养护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边建设边开发滚动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开发投资少、吸引人、见效快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域、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2.2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对旅游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资源的利用性质、功能及脆弱性,将城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2.2.1分类保护。
2.2.1.1人文类旅游资源。在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建筑周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提出的保护意见,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与史迹保护区。
对这类资源的保护,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保护单体的安全和完整,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其保护的因素进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类旅游资源,以及无历史意义而为开发旅游业或其它经济用途而建的现代建筑与设施,可将责任下放到个人或单位,政府进行监督,既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
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动植物景观。
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对资源与环境依法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任何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恣意伐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旅游区内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活动的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
在休闲度假旅游区的项目活动及可视范围内,根据景观风貌保护的需要,划出一定范围作为旅游环境保护区。在休闲度假旅游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各种适宜的休闲度假项目,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生产生活的进入。
2.2.1.3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对目前尚未进行旅游开发,但明显地具有可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潜力的旅游资源,或已初步开发,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应划出一定范围进行保护培育。对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重点要搞好资源的恢复、培育和保护,严禁对其不利的开发经营活动。
2.2.2分级保护。
2.2.2.1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指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绝对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小区)。
具体做法是在景点周围划出一定的小范围,防止旅游者损坏。这些景点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动、涂写、凿刻,管理部门应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对象与旅游者之间的距离,或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游人。
2.2.2.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核心)保护区外及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传统民居区、滨海路等的景观建设控制地带。
二级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区或是景点周围的环境不致被破坏以致与景区或景点不相协调。构景空间和审美度较好的空间也应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景物无关的建筑,杜绝污染源的进入。
2.2.2.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保护地带;有代表性的新兴旅游景点及景物。如市区的游乐、购物、休闲景点。一般是旅游环境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区,在景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造体量过大或过高或足以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注意环境绿化,保证大气、噪声不得超标,保证旅游者饮用水、食宿等环境的安全舒适。
分级保护的项目、相应的保护面积和范围及具体要求要按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各县区和全市另行专门编制的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实施。
2.3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其它支持途径。
2.3.1通过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来达到保护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这里包括管理者、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民众等群体的全方位旅游意识的增强。增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对管理者、经营者采用系统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旅游者采用建立环境解说系统的方式,对地方民众采用环境科普的方式等。
环境是旅游资源生成的条件,旅游资源的保护依赖于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为代价来发展旅游业,正确的方式应是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资源项目规划中应体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管理影响和引导游客;
③提高技术监测的水平;
④加强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提高居民素质,达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状态;
⑤加强宣传工作,倡导推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⑥推行绿色服务理念,减少旅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3.2加强法规建设。
景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旅游景观的保护和培育,要使各类景观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区。必要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权限与责任。还应制定一系列有关资源与环境的具体保护办法和监测、监督举报、奖励与惩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3.3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向公众传播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评价,使整个社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提高人们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及其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一致性,提高人们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及知识水平和技能。
2.3.4理顺管理体制。
要成立有权威性的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机构,由旅游、文化、环境、城建、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严加把关,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营运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对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培育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
应遵循“多一点传统,少一点创造,多一点复修,少一点重建”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就地或易地保护。如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名宅古建,要逐个检查落实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项以确保其风貌的完整无缺和结构的安全。
对某些资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征收资源税、排污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旅游环境和保护作用。设立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将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专项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征收旅游资源保护附加费;旅游饭店的城市共建费金额转入专项保护基金等。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基金的保管、审批和使用监督。
2.3.6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加强旅游机构职能建设和人才培养。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活动。以功能布局和产品企划为平台,统筹规划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着眼于发展“大旅游”,促进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组合。同时要协调好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合力。适时推动各种节庆活动,造就市场轰动效应。
同时,要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强化行业执法职能,依法治旅;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务、旅游商务网络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
加强旅游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识,及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增加城市居民对周边旅游景区的了解,激发热爱家乡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强市民对游客的亲和力。
聘请旅游专家成立旅游发展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大旅游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
3结语
旅游资源的保护不排斥对其合理的利用。许多旅游资源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些成功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共同经验就是: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
保护旅游环境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旅游;环境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1-0055-04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旅游业作为资源依附性很强的产业,比任何其他行业都更依赖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质量。旅游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以自然环境而言,在众多的人类经济活动中,旅游对自然环境的依存度是非常高的,旅游就是将美丽的自然“环境”卖给游客的一个过程。与传统产业相比,旅游业应该是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冲突最小的产业之一,二者本质上是唇亡齿寒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把旅游发展视为一种经济活动,偏重追求其经济效益,而相对忽略了普遍存在的旅游对环境的影响。
一、国外旅游环境保护的经验
(一)埃及:严格制订法规,注重环保教育
为避免埃及红海沿岸的旅游度假区自然环境面临被破坏的危险,埃及政府及时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提出了打造“大红海海洋公园”的宏伟目标,以保证该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1983年,埃及政府颁布了第102号法令,划定了亚喀巴湾国家旅游保护区的范围,并赋予埃及环境事务局按该法就旅游资源受到破坏时,与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协调的权力。法律还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可能导致保护区物种灭绝、受到破坏或生物及海洋和陆地的生物环境受到改变的情况发生。1994年,埃及政府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第4号法令,规定旅游开发项目实施之前,开发商必须获得当局环境影响评估的许可证。1999年,为了保护红海地区的旅游业,埃及旅游开发局制订了红海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计划。与此同时,埃及政府专门设立了一项亚喀巴湾国家旅游保护区基金,经费来自保护区的门票收入和对违反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的罚没收入以及来自外国的捐助。这些收入不仅足够亚喀巴湾保护区的环保费用的支出,而且还有节余,成为埃及第一个自给自足的环保项目。
对旅游景点的管理和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为此,埃及旅游部门特别重视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自1989年起,亚喀巴湾旅游保护区就开始对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环保培训,使他们具备专业环保知识,以便能够胜任工作。埃及旅游部门还十分注意对保护区当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并加强财政支持,使人们成为保护区的主要信息来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主力军。埃及旅游开发局鼓励开发和营运商在旅馆内部和通往旅馆的沿途设置有关环保标志的提示牌,提醒游客注意保护环境。
(二)法国:设立保护区,形成保护屏障
法国享誉世界的旅游景点为数众多,枫丹白露便是其中一个历久不衰的旅游品牌。近年来,总人口为6000万的法国每年接待的外国游客超过7000万人次。作为自然风景区的枫丹白露林区平均每年接待游客1300万人次,在春季的高峰期有时一天就接待游客50万人次。面对滚滚而来的游客潮,对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问题,法国旅游界专家人士在旅游业方面提出了“不伤害环境的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等新的理念。有关当局已经对枫丹白露风景区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枫丹白露风景区从1930年5月即已注册;对枫丹白露城堡和其他古迹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枫丹白露林区为生物圈保护区;1999年,枫丹白露树林被列入“被保护树林”。这些措施把对枫丹白露林区的保护和向旅游者开放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法国人将枫丹白露风景区长盛不衰地继续保持下去。
(三)澳大利亚: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生物公园,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澳大利亚对当地自然旅游资源的合作管理方法,被世界旅游业引为范例。大堡礁是澳东北海岸外一系列珊瑚岛礁的总称,同德国面积相当,拥有旅游、渔业、科研和土著文化等多种资源。每年游人达160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75年成立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管理局最主要的管理措施是把该地区按四个保护等级划分开,以便从松到严限制人类活动。例如法律禁止船只在当地胡乱停泊,以避免抛锚损害海底的珊瑚,很好地解决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矛盾。“合作管理”的思路在2000年1月还促成了大堡礁旅游休闲咨询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会员分别来自与大堡礁资源有联系的方方面面。会员通过这个平台共同评估大堡礁环保状况,提出各自对资源的使用要求,向管理局提出政策建议。大堡礁的“合作管理”不仅献计献策,还包括承担政策实施和监督的责任。各旅行社都反复叮嘱自己的游客:不可以乱丢垃圾,不得采集珊瑚,不能捉热带鱼作纪念等。另外,旅行社的导游同时也是当地的环境监测员,如果发现某处水域的水质变差,找到了新的海底生物,或看到某个景区的游人过多,他们都有责任及时向管理当局报告,管理局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1]
二、海南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差距
据统计,2007年海南全省接待国内外游客1845.51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71.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5%和21.2%。其中,外国游客达59.31万人次,同比增长27.36%;旅游外汇收入达3.02亿美元,同比增长31.63%。两位数的增长率也透射出海南开始迈入“大产业”、“大市场”、“大营销”的时代。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环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问题
1.垃圾公害。由于游客流量过多,旅游业发展迅速而又缺乏规划和管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可以说游人到哪里,环境污染也就到哪里。大量游人随身携带着各种塑料制的食品袋、一次性餐具等,这些极难分解的白色垃圾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目前,在三亚市内只有部分酒店对垃圾分类处理。
2.水污染。它主要是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缺乏环境意识,在大量的工程兴建中、在日常经营工作中所产生并排出的含化学物质的废水。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休闲区是海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有大小宾馆酒店50多家,洗床单、洗碗碟大量使用洗衣粉、洗涤剂,但污水处理工艺上竟未设计除磷这一环节,导致下游市区十多万人口的万宁市城市饮水源地总磷超出3类水质标准,市民的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此外还包括部分旅游者在参与旅游项目如乘船、划船、漂流时不经意间对水资源所造成的污染;部分游人的不文明行为,如往水里乱扔废弃物、随意排泄等造成的污染等。这些污染都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系统的平衡。[2]
3.噪音污染。导游手持扩音器召集游客的声音,不文明游客的高声喧哗,以及旅游风景区内商贩的大喊大叫,景区内保龄球的滚动声,某些娱乐场所的高分贝声响等都成为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
4.生态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遭到旅游活动和开发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景区内超容量的游人活动造成的破坏。调查显示,游人过量加剧了土壤的板结化,加快了古树名木的死亡速度,少数游客的蓄意破坏也不容忽视。另外,旅游房地产发展过猛,对海南自然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压力。如:海口市的滨海大道,从海口市区穿过海口湾直接横贯于黄金西海岸的沿线,长达38公里。由于旅游房地产发展过猛,按道路面积测算,滨海大道至少破坏了190万平方米的海岸原生态植被。专家人士分析认为,基本丧失了防风功能。三亚市为把三亚湾建成度假型房地产基地时也同样发生了生态破坏的问题,对原有的基岩、沙岸、珊瑚礁、红树林等海岸生态进行了大规模清除。此举却导致了三亚湾海岸侵蚀加剧,海岸线后退明显。自2002年以来,三亚湾海岸线以平均1-2米/年的速度向近岸推移。
(二)法律问题
1.立法缺位。法律缺位是指应该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缺乏。我国的旅游立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海南还没有一部生态旅游的专门法律、法规,生态旅游依据的是其他非专门性法规,执行的是传统旅游中的相关规定,而且一些领域存在法律真空,生态旅游活动中的不少行为依然无法可依。例如在旅游资源方面,虽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有所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越来越不适宜,对相关部门、行业的规范和约束逐渐失去法律效力。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盲目建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2.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目前为止已出台的全国性旅游法律文件大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并不多,大多是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制定的法规、规章缺乏与其他部门法律以及通用法律的协调,使得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难以得到落实。旅游立法的低规格使旅游法律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属于一些“内部规定”,只是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并未对公众公开,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为旅游执法活动增加了困难。目前我国旅游法律中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既然是暂行,那么就意味着随时可能发生变动。这种变动一方面说明法律显得不稳定,另一方面说明有些方面的规定适应性不强。这就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3]
3.执法不到位。旅游景区宏观管理和跨部门综合协调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出多门,法出多门,互不衔接,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旅游执法不到位。生态旅游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各层次学历教育以及普及性大众教育中,生态保护尤其是生态旅游教育几乎还是空白,从客观上造成海南省一部分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先天不足。《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就某一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做出规定。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至使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到位。[4]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
目前,海南省制定的建设“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已得到国务院的正式批复。国家同意海南省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那么,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步伐该如何走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
(一)开发与保护并重,才能确保环境美
要加快发展旅游业,必须一方面在修葺原有旅游景点的同时,开辟新的旅游景点;另一方面在合理地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时,应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忌对旅游环境进行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
1.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建设旅游风景区、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许多法规条例,以确保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免受污染的破坏。如利用“森林法”,既可制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又可直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又如利用“污水防治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对风景旅游区的环境管理,保护江、河、湖、海水体免受污染的危害。
2.建立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根据生态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应的评价和评估;对旅游业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关系的评估;对规划和管理有效性的评估等。选择评估时应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敏感性等特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找准思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使生态旅游资源和生态旅游管理保持在一种良好的状态,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3.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开发新的旅游区和在旅游区内兴建新的旅游景点及旅游接待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处置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旅游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搬迁;对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多种渠道增加环保经费
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国家财政吃紧、困难较大的情况下,海南各级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资办法,以保证充足的旅游环境保护经费。一是在旅游环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种排污费,对景区开征适当的旅游资源维护费;二是地方政府要积极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不断增加经济后劲,以保证逐年增加旅游环境保护的投资;三是要争取国债环保投资、利用外资、环境保护企业上市融资、“BOT(建设―运营―交付)”等多样化融资运作方式,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设立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基金;四是实施与环保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信贷优惠的金融政策,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行试点排污权交易等,铸造多渠道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格局。
(三)加大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也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的瓶颈,要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必须加大培养各类旅游专业人才的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旅游职业教育方面的作用,坚持院校培养与在岗培训相结合,本地培养与外地引进相结合,加快培养中高级旅游管理人才;二是鼓励海外著名旅游人才培训机构进入海南,设立独资或合资的旅游职业或管理培训中心;三是要引进高水平、熟悉国际规则的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规划策划、市场营销和涉外旅游等专门人才,引进掌握世界先进信息技术、环保技术、生物技术、仿真技术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四是积极实施借脑工程,聘请国内外旅游专家搞好决策咨询、规划设计、市场拓展、酒店管理和职业培训,全面提升海南旅游产业的发展层次和水平;五是旅行社要开展国际旅游业务对接,根据国际旅游市场需求做出调整,开展“全员素质提升工程”,加强语言、国学修养和个人环保意识,培养储备专业旅游人才。[5]
(四)严格立法,增强环境执法监管
1.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旅游环境实况,制定出台生态旅游等地方性法规,主要针对海南省现有海洋、海岸线和各种公园、森林、特别保护区、野生鸟兽、古建筑和文物以及在城市绿化、防治污染等方面,积极推动以生活型生态旅游为主体的生态旅游发展。
2.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严格执法。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景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职权,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将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建、交通、路政、林业、环保、质检等职能由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实施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既可以精简机构,又符合景区管理的特点,与发达国家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贯彻执行。
3.合理配备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在执法人员配备上,要选择那些懂法律、懂政策、懂旅游、懂管理、有高度责任感的人作为执法监管的专业人员。同时在林业、农业、环保、景区、景点等部门和地区聘任一批兼职旅游执法监管员。在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监管上,不单是旅游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过程前和过程后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文同爱,郑荷花.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时代法学,2005,(1).
[2]石长波,赵炎,吕洁华.论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和宏观规划[J].商业研究,2004,(3).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庞少静.我国生态旅游开发中的若干环境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4,(9).
[5]谭立.中国环保投融资机制的新格局[J].环境保护,2002,(8).
Experience of Foreign Tourism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Enlightenment for Establishing International Tourist Island
XU Dao-shun1;XU Xinyin2
(1.Haikou Central Sub-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Haikou 570105,China;
2.Nanning Central Sub-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Nanning 53002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