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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第三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xx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
nn40.com 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范文2
特需服务价放开,会稀释原本就稀薄的公共医疗资源吗?会激活公立医院的逐利倾向导致“看病更难”、“看病更贵”吗?
价格放开不是“洪水猛兽”
张燕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外科主治医生)
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尽合理,医疗服务价格无法充分体现市场变化、医院等级差异、医疗风险以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服务价值,公立医院不得不通过特需服务来弥补基本医疗收入的不足。
而特需医疗服务中的部分项目医院自主定价,更能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曾有学者对上海市三级公立医院特需服务发展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2013年,上海市三级医院特需服务药占比为30.3%,其中门诊药占比为37.1%,住院药占比25.8%,而同期全员的药占比则高达42.3%,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的药占比分别为54.4%和32.6%。
这说明特需医疗服务更多的体现了医疗技术服务的体格,体现了医生在医疗服务中的价值。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近年来推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向相一致。《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的思路也是积极的。
但更审慎地看,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是历史产物,而医疗体制改革是一个需系统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一直都有限制,即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一方面,这样的一个体量,难以承担体现全体医生劳动价值的重任,只有开放医生自由执业,才能有效平衡社会医疗资源,将公立医院的就诊人群分流。
另一方面,有这样一个“天花板”在,患者也无需过分担心价格放开后会进一步激活医院逐利的“洪水猛兽”,导致“看病更难”,“看病更贵”。
建立公立医院完善的财政补偿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办医,还原公立医院公益属性,以上三点应该齐头并进。此外,还应建立新的人才薪酬机制,丰富绩效考核量化因子,改变目前医生出诊费只能靠职称级别来体现的尴尬局面。
满足差异化需求,我愿意埋单
韩璐(大学教师,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儿童医院建档产检)
以一个曾在特需门诊建档、产检、生产的患者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比起对特需医疗喊“斩断”“切割”,让其活在“满足差异化社会需求”和“挤占公共资源”的舆论夹缝里无所适从,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交由市场决定并让患者理性选择是务实之举。
不然,非让稍高收入人群也加入到排队的队伍中去?事实上这样不是更加剧了排队人群挂号和就医的困难?
社会高速发展至今,如果不能正视社会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同需求,将“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囿于公立医院的围墙内“左右互搏”,抱持有违公益、违背公平、难保公立的态度和立场将特需服务“一棒打死”,是难以实事求是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的。任何时候,公平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我的感觉是,基本和特需的划分与医院等级无关,与医院的性质是公办还是民营也关系不大,两者的差异反映在经济关系上。如果我的支付能力不足以保障我可以在美中宜和、和睦家(二者皆为高端私立妇儿医院)围产,那公立医院普通门诊之外,可不可以容许公立医院特需门诊来满足我正常的医疗需求呢?
但有一点,我们对“特需”的理解需要更新。特需是什么?是高端服务+高端技术?还是高端服务+基本技术?北京的很多医院看下来,在设计特需病房或门诊时往往考虑的是VIP的身份,比如在手术室门外设茶座,把病房装修得像酒店而不像医院;而一些国外的特需或者高端病房更强调无菌,为预防交叉感染,所有装修都参照标准严格设计、运行。
一句话,如果我国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能更多体现医疗技术服务的价值,我愿意为其埋单。
提高质量才是特需医疗改革的诉求点
洪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医生)
北京市要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消息一出,有点赞:这符合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医疗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发挥作用。但更多是担心:放开特需服务价,会否导致特需服务范围扩张?会不会助长公立医院的功利追求,做大其“堤外损失堤外补”的畸形经营战略? 会不会令特需医疗变成“天价医疗”,增加患者负担?
围绕特需医疗,似曾相识的舆论交锋一直都在。
近几年,上海、北京都曾宣布“剥离”或逐步削减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诸多的研究和舆论直言“取消特需医疗符合公共利益”。
但一系列的提问如影随形:缺失了特需医疗这部分的收入,公立医院的巨大损失如何弥补?公立医院回归公益,社会资源有能力承接特需、高端服务吗?
无论是切掉特需医疗这颗“肿瘤”,还是放开特需服务价交由市场调节,所有动作或多或少,或强或弱,都会给医院、医生和患者带来“痛”,问题在于能否以这种“痛”换来不再看病贵、看病难的“爽”?
显然,只对特需“动刀”很难令医疗体系整个肌体焕活。
现如今,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更需要一个较好的就医环境和细致全面的诊断治疗;政府对医院补偿机制不足与医院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冲突;医务人员需要价值彰显,但现行体制机制无法充分满足。基于此,特需服务才会存在,才有合理性。
那么提高服务质量,才应成为特需医疗改革的真正诉求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放开特需服务价,让市场“标价”医生价值更透明、更科学,也给患者机会更理性选择,对于减少过度占用优质医疗资源、提高特需医疗服务质量不无裨益。
要实现特需服务改革短期、长期目标的有序衔接
何达(博士,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资源配置与规划)
对公立医院的特需服务可能存在的诱导需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明确区分基本医疗服务与特需服务,防止诱导医疗服务的发生;通过开展特需服务规模的研究和政策引导,结合各地、各医院的实际情况,逐步缩小特需服务的比例;通过严格管理特需医疗收入用途,对基本医疗收入亏损济宁弥补,短期内实现公立医院特需服务科学、规范、有序管理和运营。
但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
首先,特需医疗因为占用了医院的医务人员和技术,影响了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供给,而医院通过收取高额费用获得收益,不符合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定位。此外,通过不同的收费区分患者,会引发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影响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
同时,特需医疗因为服务水平、床护比等指标尚达不到高端医疗的标准,从而既不符合高端医疗的特征,也不属于基本医疗范畴,定位较为尴尬。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范文3
我市共设置1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个站,分布在秦都、渭城区,兴平市共14个街道办,覆盖人口78.27万。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卫生厅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先后完成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转岗培训,全面开展了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健康服务。现已建立了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连续3年我市被省卫生厅表彰为“城市社区卫生先进单位”。
实施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它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服务范围等更加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更趋科学,惠民便民,最终逐步实现“户户拥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真正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我市2012年6月出台了《咸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方案》,通过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突出重点,自愿签约,循序渐进的模式受到了广大居民的欢迎和社会各届的关注。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认真调研,制订方案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绝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先后完成了房屋标准化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转岗培训。为了进一步提升为居民服务水平,我们组织秦、渭两区和兴平市卫生局,立足现有良好条件,进行多次调研,力求在全科医生团队服务的基础上转变服务模式,开展家庭签约式服务,让医生进家庭,让居民得实惠。为此,我市制订出台了《咸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方案》(咸政卫发[2012]193号),方案从工作目标、工作原则、服务内容与要求、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规范。同时,印发了致居民一封信、协议书、家庭医生服务内容、工作制度、人员职责等。
二、借鉴经验,不断总结
尽管方案相同,但服务方式有异。经过两月试运行,发现同在一个区,不同机构采取不同服务方式,签约协议五花八门。为了少走弯路,加快工作步伐,我们针对目前现状,向局领导建议,将组织“两区一市”卫生局主管局长、科长及部分中心主任到安徽合肥参观学习。大家受益匪浅,信心倍增。考察回来后,我们再次召开主管局长、科长及中心主任座谈会,展示各区(市)资料,明确以区(市)为单位,在资料相对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各单位特色。随之,秦都、渭城、兴平卫生局及时着手,统一印制相关资料,全面推开工作。
三、广泛宣传,充分告知
要想让居民认可并积极配合工作,就必须让居民充分了解这项工作并从中获得实惠才行。我们始终坚持遵循居民意愿原则,通过充分告知,达到自愿签约。市(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板报、专刊宣传,向就诊患者或上街发放宣传资料。秦都区卫生局去年9月,在沈家小区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启动仪式,局长亲自动员,主管区长参加会议,《今日咸阳》、《咸阳日报》分别进行报道。各区(市)通过广泛宣传,使居民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地点、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家庭医生服务概念。在坚持居民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书》,开展家庭医生服务。随着工作不断深入,影响亦随之扩大,去年11月,市电视台先后对渭城区民生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都区人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卫生局进行了专题采访。今年,1月6日卫生厅组织一行4人对我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进行调研,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四、规范服务,取信于民
家庭医生服务主要有四类免费服务以及选择个性化服务、约定服务等内容,保障居民健康。免费服务项目包括:一是“健康状况早了解”。提供个人健康评估及规划,根据居民个人健康信息,每年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并据此制订个性化的健康规划,使居民不仅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同时知道如何自我预防。二是“健康信息早知道”。提供健康“点对点”管理服务,及时将健教材料发放到签约家庭,将健康大课堂和健康教育讲座等健康活动信息和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签约家庭,每年均不少于2份。三是“分类服务我主动”。提供主动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根据居民不同健康状况和需求,以慢性病患者为首要服务对象,每年不少于4次。四是“贴心服务我上门”。针对空巢或行动不便并有需求的老年人及时提供上门健康咨询和指导。选择个性化服务项目包括:按需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门诊预约服务,签约居民首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对残疾人制定康复计划,指导和督促康复训练;对空巢和行动不便的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家庭成员进行个性化中医体质辨识,开展个性化中医养生保健;提供家庭健康心理咨询和健康支持。约定服务项目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签约居民有特需服务可通过双方约定提供有偿服务,家庭医生与居民约定有偿服务项目、时间、内容和服务收费。
采取灵活多样的模式,服务更为便民。建立家庭医生分片包户制,实施上门服务巡诊制。建立与居民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电话诊疗等方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同时,要根据辖区居民实际户数,一个服务团队一般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卫人员组成,原则上每个团队负责300户最多不超过500户。居民自愿自由选择团队并签约,一个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期满后如需解约需告知服务团队并签字确认,不提出解约视为自动续签。要做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公示牌或宣传栏,标明团队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宣传海报张贴至楼门院门,家庭医生服务联系卡发放至每一户家庭。做到公示牌深入社区、联系卡深入家庭,家庭医生服务深入人心。要做到统一着装,家庭医生在开展入户服务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胸牌。携带相关物品,在指定服务区域内开展工作。要做到规范转诊,如遇有疑难,危重症或受社区诊疗条件限制,超出收治范围的病例,必须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并履行转诊手续。要做到文明服务,在家庭巡诊、出诊过程中,要发扬团队协作精神,至少两人开展上门服务,注意沟通技巧,文明礼貌用语,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医患沟通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能力,以辖区的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慢性病患者为工作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为了加快工作进度,我们不定期督查,实行月报,掌握工作进度。截至2013年2月底,全市已建立家庭医生团队192个,签约家庭8477个,人数22967人,签约家庭重点人群7774个,2013年我市将对重点人群实现全覆盖。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范文4
关键词:医院 内部控制 问题 对策
按照新医院会计制度要求,医院须建立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以保证其实施。同时依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确立各岗位分工职责,实施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和信息内部公开等控制方法。 新医改背景下,医院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成本控制。
一、新医改以及成本控制
新医改是指2009年下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基于这一方案的要求,医院需要从管理、运行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减轻公民医疗个人负担,使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医疗机构的经营要确保政事分离、管办分离,医院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政府、社会及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服务,将医院补偿渠道由医疗服务收入、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双渠道,取消医院现行的药品加成政策。新医改突显了医院的公益性,医院需要重新确立财务管理目标,以适应新医改,要拓宽资金渠道,减少运营成本,确保收益的合理化。其中成本的降低与资金渠道的拓宽都成为影响医院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于医院的长期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二、新医改背景下医院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够完善
一方面,医院管理层内控意识较为薄弱,对内控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不重视,导致医院内控体系不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各科室及科室内部各岗位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够清晰明确,无法很好地相互制衡与监督;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人员队伍不够强大,医院在长期的管理模式中,事实上仍缺少对于管理的科学认识,财务部门中缺少能够有效制定并开展成本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缺少对成本控制的认识和研究, 相关人员没有进行经常性的培训,缺乏内部控制工作方面的能力和意识,无法满足内部控制要求。
(二)成本控制过程环节薄弱
医院在成本控制工作中,容易将工作放在事后控制中,缺乏对于成本控制全过程及全方位的认识,不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全成本控制。局限于成本核算,仅将成本控制放在事后控制,而产生的费用已失去控制意义,这种滞后控制,医院仍然承担了成本的浪费后果。不能在事前和过程中进行调控,成本控制就不能真正有效开展。
(三)医院在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上缺少坚实的基础
成本控制需要一个有效的体系支撑,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全面的成本信息、高效的成本管理方法等都是成本控制的重要条件,但我国部分医院在成本核算上较为粗放,会计信息化程度较低,因此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利用的便利性都较低,无法为成本控制工作提供快速、有效的数据支持,成本控制也就成为无源之水。
三、提高医院成本控制的对策
(一)医院全体员工深化对于成本控制的意识和责任
医院领导层要转变观念,加强对成本控制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医院的经营理念。要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成本控制意识,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要从有效性、增值性等角度进行考虑,消减不必要的服务成本支出。要建立完整的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核算。成本信息作为医疗补偿尺度的基础以及医疗服务费用的制定依据,要实行科学的管理,建立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医院决策层要有充分的重视,引导全体员工在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中贯彻成本控制理念。每个员工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都会产生成本,因此成本的控制也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并且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自觉控制成本,将成本控制的理念贯彻在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中。要把医院的所有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成本核算系统中,认真分析成本核算,深化对医院医疗服务实际效能的认识,了解实际医疗服务中的收入以及消耗支出情况,从医院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中,不断提高成本控制的科学决策机制。
(二)建立一个有效的成本控制部门
要将成本控制放在医院经营战略性的角度来对待,建立一个有效的成本控制部门,对全院的成本控制工作进行合理的编制和指导。按照成本预算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针对每个科室具体情况,制定适宜且量化的控制目标,与科室绩效挂钩,对超过控制水平的科室按比例扣减绩效奖。成本控制部门要由专业人员来领导,财务部门必须有成本控制的专门岗位,并且进行成本控制的培训、学习和研究。医院各个部门、科室都要有相应的成本控制岗位,并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定每个科室的成本控制目标和管理任务,执行严格的落实措施。 另一方面,从医院整体层面上,应努力降低药品、物资的采购成本,合理控制药品、物资的库存来降低管理成本,缩减后勤科室的成本。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医疗服务成本控制涉及到的项目和专业分工都更为精细繁多,要获得全面的会计信息也需要更为精细的管理,信息化技术在医院的财务管理中有着更大的优势,利用信息化技g进行会计数据和成本核算的统计与分析,能够获得更为直观、全面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为医院开展成本控制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范文5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的原则。
2、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的原则。
4、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的原则。
5、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方便参合群众的原则。
6、科学简化流程,规范运行,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2)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指导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4)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安全管理。
(6)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1)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运作。
(2)监督县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
3、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3)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关系,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5)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4、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支付工作。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负责合作医疗各类财会、统计报表的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与。
(4)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5)负责病人到县外就诊、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6)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
(7)协助查处各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引导、扶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3)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4)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2)负责参合人员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及统计报表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3)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
(4)办理合作医疗其它日常工作。
7、村级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筹集工作。
8、定点医疗机构
(1)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办法》,严格履行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署的《协议》内容,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诚信便捷的医疗服务。
(3)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时办理参合人员的费用结算。
(4)接受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及监督。
(5)定期公示对农民的补偿费用,落实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
9、其他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合作医疗经办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2)有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方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5)有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的权利。
(6)有对合作医疗管理的知情权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2、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配套10元,参合个人缴纳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启动前交费,中途不入也不退,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缴费办法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并及时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12月20日,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涉农补贴的农户在签订协议后可从涉农资金中代扣,无法由涉农资金代扣的农户可另行交费。不断探索推行科学规范的筹资机制。
2、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比例配套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参合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其他各种扶持资金可直接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与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收入户与支出户分设。除07年度家庭账户滚存基金用于门诊支付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和持证生育人员的定额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行为管理制度、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等制度。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八、补偿模式与补偿办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及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及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补偿模式为大病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病补偿。*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结余滚存,超支不补,用完为止。从*年开始不再设立家庭帐户。争取到2010年实行门诊统筹。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分级、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转诊转院分别计算。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5000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
2、县外非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5个百分点。在县外非协议私立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3、保底补偿。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生育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票,正常分娩按200元标准补偿,剖宫产按300元标准补偿;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二)非住院补偿
1、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病种数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凭发票、病历和相应的诊断依据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健康体检。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安排对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3、二次补偿。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0%时,可以开展二次补偿。
(三)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89号)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九、不予补偿的范围
1、因公伤、违反计划生育、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酒精中毒、酒后闹事、封建迷信或活动,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美容矫形手术、按摩、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3、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自购药品、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等。
4、特殊检查和治疗,如器官移植和基因诊断等。
5、结扎、引产、人流、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6、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家庭病床等费用。
8、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11、县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不尽事项,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及补偿程序
1、门诊程序
参合人员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现金结帐,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从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用完为止。由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审核办理补偿。
2、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选择全县范围内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医生出具入院通知单,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住院手续。缴足押金,治疗终结后,本人或家属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结清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持有关材料到设在该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窗口,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
3、转诊、转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院的,应经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必须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到外地就诊。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携带合作医疗就诊证、正式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4、异地急诊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外出(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异地急诊住院书面审批。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凭《异地急诊住院审批表》、救治医院急诊病历、有效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等,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5、慢性病门诊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经本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诊断专家委员会鉴定,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
十一、费用结算
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实行现场补偿的方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医药费用。提倡与县外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垫付结算。治疗终结的医药费用,跨结算年度二个月,不予结算。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2、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续签协议,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3、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搞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切实提供质优价廉、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合作医疗处方、结算表、费用清单等医疗单据。
6、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就诊资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管理。
十三、违规责任
1、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构,对直接责任人除追回补偿的医药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服务待遇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将本人合作医疗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3)开虚假医疗收据,冒领医药补偿费的。
(4)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5)不严格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报销纠纷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责任单位按违规发生费用金额的3—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变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时,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有关说明
1、本方案追溯至*年1月1日起生效。*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范文6
大家下午好!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围绕落实公立医院改革任务,改进医药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决定于5月—12月在全国范围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保障安全,提升质量,改善服务,提高效率为主题”的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00所“国家级优质医院”、300所“区域优质医院”和500所“优质县医院”。为此,省卫生厅于7月6日召开了全省“创建优质医院”动员大会,对我省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并制定了实施方案。为响应部省号召,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内涵质量建设,全面提升我院的综合服务功能,扎实有效地开展我院的创建工作,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召开全院创建“国省优质医院”动员大会,具体讲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充分认识“创建优质医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校党政和市卫生局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院于去年正式被省卫生厅、省物价局批准为“三级甲等医院”,这是附院几代人努力的结果。现卫生部提出按新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创建优质医院,我院的目标是创建国家级优质医院,力争使我院的各项事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刚才刘院长组织大家学习了我院的创建优质医院活动实施方案,内容详细,工作具体,做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创建优质医院,事关我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在全国范围和区域医疗中心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大局,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与现阶段持续开展的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创先争优、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管理、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平安医院建设等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院职工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创建工作中去。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创建优质医院的各项工作。
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创建活动方案要求,创建优质医院活动的主要工作任务以新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评价内容为核心。卫生部最近印发了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新标准重点加入了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内容,如对口支援、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在评审理念方面,继续坚持了以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核心为重点的理念,但更加注重患者安全,同时突出了医改重点工作,突出了社会监督评价,进一步细化了临床医学技术指标,强调重点是要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医院公益性、医院服务,患者安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医院管理、日常统计学评价指标。
新标准在评审方式上,将改变原来按专业按科室评审的方法,而是采用综合评审,如行政管理、业务管理、总务后勤分为一组进行,医疗与护理不分家联合评审等,对评审队伍结构组成做了重大调整,现场评审的人员将进一步减少。同时在具体评审方法上做了重大调整,将采取以追踪检查法为主的评估办法,即集中评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在指标内容方面更细、更严、更全面。
对卫生部颁布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版)》,全院各科室和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这将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医院发展探索并指明方向,可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找到比较合适的答案,并在加强医院管理、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降低医疗费用及持续改进方面创新措施和办法,为医疗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医疗行业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标准是我院创建优质医院的依据,全院都要以贯彻落实新的评审标准为中心,紧紧围绕以下重点开展工作:一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更好的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二是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坚持依法办院、规范执业,继续完善优化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职责、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加大执行力,坚持院务公开、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保节能、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三是要不断转变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绝不是一个口号,一定要有具体内含,要在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不断改进,通过创建活动,使就医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四是要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扎实认真的开展了医务人员三基知识培训,继续加强医疗服务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使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明显加强,临床用药更加合理,诊疗服务行为更加规范,急救应急能力明显 提高;五是要更加注重医疗安全管理,把强化医疗安全管理并坚持持续改进作为核心内容,在创建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把患者的安全作为医疗工作的生命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医疗安全管理得到持续加强和改进;六是要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包括his系统、pcas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内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用新技术普及和推广,着力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通过以上几个方面重点活动的深入开展,真正使我院做到“安全上更有保障,质量上更加提升,成本上更为合理,效率上更加提高,服务上更为改善”,提高患者满意度,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三、精心组织,强化督导,确保创建优质医院活动取得实效。
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卫生部、省卫生厅的创建工作方案,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依据标准,对照科室实际情况,逐条逐项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做到任务落实到科,责任落实到人,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进行自我评估,提高整体水平。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督导检查,创优办对各个阶段的创建进度都要进行督导检查、反馈整改,综合比较,全面客观地评价医院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医院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方便患者就医,增强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优质医院除了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上要高标准、严要求外,更要强调对医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学科研等“软实力”方面要求。结合医院特点,把创建工作与下一个周期医院等级评审密切结合,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本、安全第一、持续改进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医院服务内涵,切实做好医疗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力求以高尚的医德、务实的作风、优良的服务赢得患者的尊重和信赖,推进医院整体工作和谐发展。
四、几点希望和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由刘院长牵头,创优办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总体安排、监督检查、总结评比等。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党支部书记、护士长为副组长的科创建优质医院小组,负责本科室、本专业各项指标一一分解落实到各班组及个人,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人人身上有分值,全员参与,共同努力。
2、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医院和各科室都要广泛动员,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院内《工作动态》及《新瞭望》等宣传工具,及时做好报道工作,形成关注患者、关注服务、关注管理、关注质量、关注“创优”进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医院的工作重心要转到一切为了“创优”,一切服从“创优”。希望全院职工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在工作中要树立人人尽心、天天尽力、事事尽责的气概。牢记“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古训,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众志成诚,全面开展创优工作。
3、创优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全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最大限度的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的发挥全院每个人的优势和特长,团结和带领全院职工一道为创优工作拼搏,这是我们工作的源动力,这是创优能否成功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
4、制定严格的创建优质医院工作的有关规定,全院各科室必须接受创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统一安排。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对态度消极、相互扯皮、工作不力者,将进行工作调整,直至待岗、下岗。因疏忽大意、,对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