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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业调研报告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公证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层面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得还不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工作很有必要。
一、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其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解决此方面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公证进行维权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人员中占52%,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的《200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该收入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十分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4月中旬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在务工方面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的比例达到60.37%,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和自己应聘的仅占14.2%和12.1%。由于相信熟人或亲戚介绍,往往使本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签合同,或只有口头约定,有的连口头约定都没有。调查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有15.6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合同上存在着“霸王条款”、无效条约,往往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告还显示,我国76.4%的农村劳动力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而在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由于缺乏就业培训、农民工伤亡事件屡屡发生。
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依照法律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通过公证可完善法律行为,纠正不法行为,平衡利益关系。公证书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公证纳入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必要。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有必要引入公证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随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山西省交通厅规定,今后建设单位要投标公路工程,必须先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北京市做出了民工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拟订《北京市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上海市推行所有民工工资发放将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用工单位为建筑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工资由银行直接转入工资卡,按月支付。哈尔滨市总工会规定,农民工如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向欠薪单位讨工资。这些规定及作法,无疑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权利的维护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仅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部分内容,没有从整体上给予考量和维护,在农民工有关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普遍欠缺的情况下,其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在执行这些规定时,难免出现“水分”,权利的实现极有可能落空。同时,这些规定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和落实。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其可行的制度是,在第三者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地设定农民工的权利,使权利不含瑕疵,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工资支付上,一旦欠薪,能借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具给予强制执行。这个制度可通过公证来实现,我们有必要将公证机制引入农民工维权的系统工程之中。
三、公证的效用对农民工维权的必要性
法律行业调研报告范文2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受理、审结情况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82件,其中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42件,受理量上升18.3。20__年至20__年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3件,结案率87.17。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69件,占受理量的57.5;著作权纠纷20件,占受理量的16.7;商标纠纷17件,占受理量的14.2;文秘站 植物新品种纠纷10件,占受理量的8.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5;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53件,占受理量的44.2;著作权纠纷37件,占受理量的30.8;商标纠纷13件,占受理量的10.8;植物新品种纠纷11件,占受理量的9.2;技术合同纠纷5件,占受理量的4.2;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49件,占受理量的34.5;著作权纠纷78件,占受理量的55;商标纠纷9件,占受理量的6.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1;商业秘密纠纷2件,占受理量的1.4,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7。
(二)案件受理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各类案件升降显著。我院20__年、20__年两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持平,20__年增长了18.3。其中专利纠纷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在下降,下降幅度明显;商标纠纷以每年2.6的速度缓慢下降;著作权纠纷则以平均每年19.15的速度快速增长;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案件基本保持平衡。值得注意的是20__年以前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纠纷占70以上,近几年呈明显下降趋势,而知识产权案件总体量在增加,主要是除专利纠纷以外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增长速度较快。
2、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及的领域广,法律关系复杂。专利纠纷案件除常见的侵权和权属纠纷外,还受理了专利署名权纠纷,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到生物制药,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到动物活体的对比。商标纠纷则涉及到商标核准注册时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利转移的执行,著名商标知名品牌在企业改制中的权利转让。著作权纠纷涉及更多的是邻接权的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
3、涉外案件受理量上升,涉及的案件类型及国家地区增多。20__年我院受理涉外案件4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3件,权利人为韩国人;商标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台湾公司。20__年受理涉外案件5件,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香港和台湾地区。20__年受理涉外案件8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德国人;商标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美国公司;著作权类纠纷6件,涉及香港和台湾地区。
4、系列案件多,数量增大。我们把同一权利人同时3起以上侵权案件或同一被告的案件称为系列案件。
20__年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八起侵权纠纷系列案,共计33件,占受理量的27.5。其中专利侵权纠纷六起,共计26件;商标侵权纠纷一起4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起3件。
20__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四起系列案,共计19件,占受理量的15.8。其中二起专利侵权纠纷,共计7件;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8件;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4件。
20__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八起系列案,共计52件,占受理量的36.6。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五起系列案,共计41件;专利侵权纠纷三起,共计11件。
二、各类案件审理中的特点
(一)专利纠纷。总体特点:总量下降,类型增多,侵权居重,判定不易,举证困难,周期较长,中止量大。1、受理总量下降的原因。受理量从69件降至53件至05年的49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院加大了对专利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典型案件,提高了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公民尊重知识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规范相对于商标、著作权纠纷要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及认知程度相对统一。公民能够通过公开的信息,了解相关的规定,更加清楚明析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2、侵权纠纷占相当比重,实用新型专利尤为突出。我院三年共受理专利纠纷171件,其中侵权纠纷146件,占85.3。侵权纠纷中,发明专利占13.7,实用新型专利占45.9,外观设计专利占40.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比重较高的原因是,实用新型的发明程度不高,投资成本少,利益大,仿制快,侵权判定有一定难度,被控侵权的行为就随之增多。发明专利往往涉及较复杂的技术,仿制困难,投入成本也较大,侵权发生的机率较少。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仿制简单,侵权判定比较明晰,一目了然,但往往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较小,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例小。3、侵权判定不易,当事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判定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务中是有一定的规则可循,由于公众可以通过
公开信息了解到相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使一些守法的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规避法律,使得侵权行为、手段、方法、方式更加隐密,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判定带来了困难。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现代司法理念支配下,权利人就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也在不断的加重。4、程序多,审理周期长,未审结案件的中止量占相当比例。我国的专利授权制度决定了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登记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专利诉讼纠纷中,存在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情形,复审委审理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诉讼案件原则上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不服审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经过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审理。可见一起专利诉讼案件,从权利人至各个程序的结束,最快需要二年时间。对于时间就是效益,时间就是最大生产力的经营者来说,也许两年过去后,专利产品己不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即使法院判令侵权也无济于事。(二)著作权纠纷。总体特点:总量飙升,权属无争,主体难认,形式复杂,范围广,领域新,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1、总量飙升,权属无争。从20件增至37件直至05年的78件。除著作权案件集中管辖后案件的自然增长因素外,主要是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著作权的权利人拥有17项权利,邻接权人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权利的多样性决定了因享有权利导致纠纷数量增多,同时著作权的类型较之专利和商标更加丰富,如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电视剧制作、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的转让等等。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得此类纠纷大幅上升。著作权是自动产生,不像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经授权产生,因此著作权权属很少发生争议。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中无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原创作者本人的案件,多以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为诉讼请求,除人身权之外的财产权多以复制权、发行权被侵犯为普遍诉请。2、主体难认,作品形式复杂。虽然著作权的权属纠纷案件没有,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权属问题是各案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不以发表、登记为标志,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中只有计算机软件强调登记保护),自愿登记的后果是不登记。诉讼中,对于权属问题权利人则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有八项十七类之多,各类作品的产生、转让、许可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加之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的播放等邻接权的保护,使权利主体更加难确认。3、范围广,领域新,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作品的形式多样性,决定了著作权涉及的范围广、邻域新;作品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社会影响最大,公众最关心的案件,也是与社会公众联系最密切的一类纠纷。因此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也就较专利、商标高。
(三)商标纠纷。总体特点:小幅下降,多与不正当竞争案由共同,请求弛名商标的认定量增加,认定弛名商标的数量有所增加,系列案件少。1、商标纠纷呈小幅下降。商标的使用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限,只有在同行业竞争、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权,不同类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对于商标而言,只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搭便车的可能性才大,才能给侵权者带来可观利益。而一旦商标具有了一定范围的知名度,仿冒、搭便车的人反而相对减少,因为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有很大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权。因此,虽然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权的保护,但商标权纠纷并未增多。另外,商标的行政处理程序较司法程序快捷,大多数权利人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纠纷。只有少部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2、多与不正当竞争案由共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商标往往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故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会同时作为诉讼请求。3、请求与认定驰名商标量增加。随着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有效的制止弛名商标被仿冒、搭便车、抢注等行为,请求法院对己有知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越来越多,近三年共申请6件,我院严格遵循被动保护,各案认定的原则,认定了3件驰名商标。
(四)植物新品种纠纷。总体特点:总量平稳,类型单一、侵权品种单一、被控侵权行为单一、权利人胜诉率95。我院20__年开始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纠纷,20__年受理10件,20__年受理11件,20__年未受理。某种新品种的诞生需要育种人付出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心血,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并深入人心后,越来越多的育种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我院受理的该类纠纷只有侵权和权属二种类型,被控侵权品种均为农业玉米品种,被控侵权行为均为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育材料。受理的21件案件中,只有一件通过鉴定认定不是同一品种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其余20件案件均以权利人胜诉结案。
三、主要做法
(一)认清形势,树立人才储备的意识。加强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树立人才储备意识,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着眼于专业审判队伍建设,挑选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历高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全庭11名审判人员,有7人获得硕士学位,1人为双学士,1人博士在读,1人硕士在读,是我市法院系统平均学历最高的业务庭,目前己逐步形成了一支懂法律、懂专业技术、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审判队伍。
(二)坚持“司法为民”,加强诉讼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正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案件因其专业性强,适用专门的法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诉讼参加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均不熟悉,有的权利人甚至不知道需要提供授权
公告文本,给日后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障碍,有的被告滥用抗辩理由,不能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法官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在审理中,我们针对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适时适度地指导双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时询问原告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当事人不了解的专业法律术语进行明白无误地解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些案件经过法院的诉讼指导在开庭前双方就达成和解,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审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避免权利人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扩大,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我们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准确地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事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技术要点,保全时针对不同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现场勘验、直接扣押等不同的方法,确保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审判人员还经常深入车间、田间,不畏艰险、灵活机智地采取各种措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对于故意隐瞒证据、回避证据保全,甚至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合理划分举证责任,构成妨碍举证的,依法判令其承担败诉后果。(三)注重选择“双赢”的结案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知识产权纠纷的难点在于虽认定侵权,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如果法院简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权利人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同时技术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和应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科技含量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既保护权利,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恢复和谐关系的新途径、新方法。诉讼调解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通过这种方式,在彻底解决纠纷的同时,保证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注重调解解决纠纷,设法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或许可协议。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并从中获得收益,同时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并获得经济效益。近二年来,我们注重积累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培养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的调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20__年至20__年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率达到52.2。
(四)注重抓好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文书,是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当事人服从法院判决,减少当事人上诉与申诉。我们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知识产权案件错综复杂,涉及科学、文化、技术领域问题较多,要写好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不仅需要裁判理由有理有据,还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归纳、概括、抽象能力和较强文字表达能力,使那些深邃难懂的知识产权法学原理,通过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简要的呈现在当事人面前。自20__年起,在主管院长的倡导下,我庭率先进行了裁判文书的改革,制定了裁判文书制作规则,对文书的文号、排版、对当事人的称谓等细节问题均作出统一规定,在文书中全面体现案件受理、举证、质证、认证,甚至管辖确定的过程等程序内容,着重强调文书论理的法理性、说理的针对性和逻辑性,对有争议的证据充分阐明分析认定过程,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不断提高分析、论理及文字表达能力,进而达到事实认定准确,法律分析透彻,案件处理得当的效果。
四、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与审判经验丰富的兄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业务学习,有效地利用好信息资源。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又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学科,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急需明确的指导,希望最高法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协调、培训、调研,组织审判经验交流,审判信息的沟通,如有可能安排各级法院的法官之间进行工作交流。建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建立全国公开网上查询机制。对同一权利人的案件,统一执法尺度。除了各级法院之间相互的沟通外,还应与专利、商标等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学习,了解授权及行政程序,更好地充实法官的专业知识。
(二)建立专利的强制制度。因专利纠纷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其不仅涉及民法、民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涉及十分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同时专利纠纷案件还有较为复杂的程序问题。这就使该类型案件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复杂得多。特别是一些专利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实行强制,让一些即通晓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人,就能够在当事人与法律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可以使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有更充分的认识,便于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实施强制制度,可以迅速普及专利制度的相关法律常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强制制度,也可以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各方当事人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
(三)设立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鉴定,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双方均不提出鉴定,而有关技术问题又无法解决的情况。建议设立专家咨询或邀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机制,专家可以阅卷、参加庭审、庭后就有关技术问题向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也可以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对咨询意见的审查判断等制定相应的规则,以保证咨询程序合法、咨询结果权威、客观、公正。
(四)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深切的感受到我国的相关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欠缺。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侵权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行为都缺乏足够的认识。就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来说,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限,而有的权利人则认为应以其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为准。权利人大都认为只要侵权人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或者主要技术特征与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而侵权人则
都认为只要自己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的技术存在差异就不构成侵权,其抗辩理由大多为材质的不同、尺寸的不同、质量的优劣。这都反映出我们对知识产权权利界限、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及侵权判定原则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不晓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认为自己对材质、尺寸、质量有所改进就不构成侵权。应多与媒体加强沟通,公布典型案例、跟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时通报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使公众及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有所了解,从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五)建立全国统一著作权登记体系,分为不同的行业进行专项管理。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首先要认定权利的归属。版权登记可以明析权属。作品创作过程复杂、创作原因多样,这些权利的归属均需要而且必需明确,从而减少纠纷,同时也为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有了明晰的权利归属,在发生纠纷时,权利人就可不承担出示原稿、原件,受让、许可合同等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权利内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