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学思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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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学思想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1

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在数学教学中应该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培养学生数学思维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更是提高学生思维素质的必要条件。下面就数学思想的教学,择要分类列举,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结合课程标准,就初中数学教材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研究

首先,要通过对教材完整的分析和研究,理清和把握教材的体系和脉络,统揽教材全局,高屋建瓴。然后,建立各类概念、知识点或知识单元之间的界面关系,归纳和揭示其特殊性质及内在的一般规律。例如,在“因式分解”这一章中,我们接触到许多数学方法――提公因式法、运用公式法、分组分解法、十字相乘法等。只要我们学会了这些方法,按知识―方法―思想的顺序提炼数学思想方法,就能运用它们去解决成千上万个多项式因式分解的问题。

二、以数学知识为载体,将数学思想方法有机地渗透入教学计划和教案内容之中

教学计划的制订应体现数学思想方法教学的综合考虑,要明确每一阶段的载体内容、教学目标、展开步骤、教学程序和操作要点。数学教案则要就每一节课的概念、命题、公式、法则以及单元结构等教学过程进行渗透思想方法的具体设计,要求通过目标设计、创设情境、程序演化、归纳总结等关键环节,在知识的发生和运用过程中贯彻数学思想方法,形成数学知识、方法和思想的一体化,应充分利用数学的现实原型作为反映数学思想方法的基础。数学思想方法是对数学问题解决或构建所做的整体性考虑,它源于现实原型又高于现实原型,往往借助现实原型使数学思想方法得以生动地表现。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所讨论的对象进行合理分类(分类时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标准统一、分层不越级),然后逐类讨论(即对各类问题详细讨论、逐步解决),最后归纳总结。

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应根据教学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在知识的概念形成阶段导入概念型数学思想,如方程思想、相似思想、已知与未知互相转化的思想、特殊与一般互相转化的思想等;在知识的结论、公式、法则等规律的推导阶段,要强调和灌输思维方法,如解方程的如何消元降次、函数的数与形的转化、判定两个三角形相似有哪些常用思路等;在知识的总结阶段或新旧知识结合部分,要选配结构型的数学思想,如函数与方程思想体现了函数、方程、不等式之间的相互转化,分类讨论思想体现了局部与整体的相互转化。在所有数学建构及问题的处理方面,注意体现其根本思想,如运用同解原理解一元一次方程,应注意为简便而采取的移项法则。

三、重视课堂教学实践,在知识的引进、消化和应用过程中促使学生领悟和提炼数学思想方法

数学知识发生的过程也是其思想方法产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向学生提供丰富的、典型的以及正确的直观背景材料,创设使认知主体与客体之间激发作用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对知识发生过程的展示,使学生的思维和经验全部投入到接受问题、分析问题和感悟思想方法的挑战之中,从而主动构建科学的认知结构,将数学思想方法与数学知识融成一体,最终形成独立探索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概念既是思维的基础,又是思维的结果。恰当地展示其形成的过程,拉长被压缩了的“知识链”,是对数学抽象与数学模型方法进行点悟的极好素材和契机。在概念的引进过程中,应注意:①解释概念产生的背景,让学生了解定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②揭示概念的形成过程,让学生综合概念定义的本质属性;③巩固和加深概念理解,让学生在变式和比较中活化思维。

在规律(定理、公式、法则等)的揭示过程中,教师应注意灌输数学思想方法,培养学生的探索性思维能力,并引导学生通过感性的直观背景材料或已有的知识发现规律,不过早地给出结论,讲清抽象、概括或证明的过程,充分地向学生展现自己是如何思考的,使学生领悟蕴含其中的思想方法。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2

实际上,所谓“教学相长”,其本意并非指教师、学生两个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是指教师作为单一主体,通过“教”和“学”两种行为的相互作用,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回归“教学相长”这一思想的本源,理清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曾有过如下论述:“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论语・学而》),充分肯定了“学(自学)”与“诲(教人)”二者的重要价值,这种“学”和“教”并提、“学”与“诲”并重的思想,受到儒家思想继承者们的大力推崇,并反映于多种儒家经典当中,如《孟子・公孙丑上》所记:“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教不倦也。”儒家先贤时时将“学”和“教”并举,充分肯定了“学”、“教”二者的对等价值,为“教学相长”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记》正是追随儒家先贤的经典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教学相长”思想:“虽有佳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日:教学相长也。”由此可见,“教学相长”中的“教”、“学”并不是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主体之间的互动,而是同一主体“教人”和“自学”两种行为;“相”说明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长”表示二者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正面效果。归结起来,“教学相长”是指教师“教人”和“自学”两种行为相互作用,共同促进自身发展。

此后的历代儒家思想继承者对“教学相长”的内涵多有阐释,但其本义均是指教师自身“教”与“学”两种行为间的相互促进。如东汉郑玄曾指出“学则睹己行之所短,教则见己道之所未达”。唐代孔颖达也认为:“若不学之时,诸事荡然,不知己身何长何短;若学则知己之所短,有不足之处也。不教之时,谓己诸事皆通,若其教人,则知己有不通而事有困弊,困弊则甚于不足矣。故日教学相长者也”。明代王夫之提出“明人者先自明”,“学日益所不足,则教不困;教以困当自强,则学益充”。上述论述均表达了类似的思想:通过学习,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通过教人,可以找到自己的弊端,教能促进学,学能促进教。这是对教师或个人自身发展两种途径及其相互关系的充分阐释。

到了现代,一些教育家虽未明确提到“教学相长”,但从其对“教”和“学”二者关系的论述中可见,其基本思想与“教学相长”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如陶行知所说:“做先生的,应该一面教一面学,并不是贩卖些知识来,就可以终身卖不尽的”,“先生既没有进步,学生也就难有进步了……好的先生就不是这样,他必是一方面指导学生,一方面研究学问。”由此可见,教师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教得更好,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教学相长”思想的合理性。

基于对“教学相长”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的考察,我们认为,“教学相长”原本并不属于师生关系范畴之内,并不指教学双方、两个主体之间的相互促进,而是专指教师,指教师在“教”中学,在“学”中教。在“教”的^程中感到不足,再去深入学习;在“学”的过程中有所收获,从而提高教的质量,更好地教导他人,而教师在边教边学、边学边教的过程中不断地进步。这是对教师自我专业发展规律的解读。正如东汉郑玄所说,《学记》“名曰学记者,以其记学教之义。”可见,《学记》写作的基本立意即为阐发“自学”与“教人”的基本思想,或者说,是为培养和指导教师所用,是教人学会如何做好教师的指南。

从尊重历史和正确传承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不该望文生义,借用“教学相长”来表达师生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这一思想。“教学相长”中的“教”和“学”,其主体应具有同一性,并非在师生关系范畴内描述教师、学生两个主体。强调教师单一主体的“教”、“学”两种行为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立足于教师的专业发展,才是这一思想的本义。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3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干部群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一个丰富的人才资源库。2006年底,全州健在离休干部984人,退休干部21256人,是一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老同志参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积极,密切离退休干部与各级党委、政府的联系,引导老干部积极支持在职领导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凝聚人心,团结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科学发展观是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科学理论。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全面深入地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全面准确地把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更加自觉、更加深入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老干部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探索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途径。

三、落实生活待遇,是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

全面落实好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要求,继续推进"三个机制"有效运转,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不留死角,使老干部生活待遇落到实处。要继续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和干休所老干部的直接管理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好他们的各项待遇。要重视有特殊困难老干部的帮扶工作,针对部分参加革命时间早、家庭收入较低、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特殊困难的帮扶制度。同时,对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收入较低、有残疾子女、孤寡、高龄离退休干部,以及生活比较固难的离休干部遗属,要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生活待遇落实好了,把党的温暖体现在具体的人文关怀之中,思想工作才有说服力。

四、坚持"八项制度",是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政治上关心、思想上尊重老干部,是中央和省州党委的一贯要求,也是广大老干部的强烈愿望。要继续坚持老干部政治待遇"八项制度",突出加强学习、沟通联系、党支部建设、思想工作实效性几个重点。一是要切实加强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用十七大精神统一广大老干部的思想。要依托老年大学和老干部活动中心,办好各种形式的老干部读书班、培训班、专题讲座,让老干部及时知晓中央、省州党委的重大战略部署,跟上时代步伐。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老干部的联系和沟通。要针对老干部年高体弱、行动不便、接受信息有难度等实际,积极探索新的措施和方法,为落实他们的政治待遇提供有效服务。要重视和关注改制破产企业、基层农村、边远地区、易地安直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二是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加强正面教育和正面引导,激发老干部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使他们的思想认识跟上形势的发展,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4

 

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是著名的宪法行政法学家和法学理论教育改革家,他把汕头大学法学院建设成在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法学院。汕头大学法学院1983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学的领导和支持下,在香港李嘉诚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探索从2003年香港著名律师胡红玉担任顾问以后加快了速度。在杜钢建院长的领导下,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于2005年成功申报广东省法学学科教学改革重点项目。2006年11月教育部组织的汕头大学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期间,评估组专家对于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探索给予了高度评价。汕头大学法学院在全国是第一家实现国际化模式的ISO认证的学院。汕头大学法学院在多年国际化改革过程中,杜钢建院长提出了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PLEASE模式。该模式包含六大过程建设:师资队伍、双语教学、教材图书、学生活动、专业方向、毕业去向的国际化建设,即Professor、Language、Edited-textbook、Activities、Streams、Employment六大领域。该模式的中文简称是“师语书生向业”。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PLEASE模式是基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根据国际教育标准体系建立的,特别是充分采纳了《ISO/IWA2:教育品质管理系统标准解析》的有关标准。对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PLEASE模式进行ISO管理体系认证,是将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ISO管理思想相结合的最佳选择。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模式在2007年7月通过ISO9000认证。杜钢建院长提出的“师语书生向业(PLEASE)”改革模式通过各种ISO程序控制将师资队伍、双语教学、教材图书、学生活动、专业方向、毕业去向的国际化指标分解在各种程序文件中确保落实。

 

杜钢建院长负责推行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获2007年汕头大学教学成果奖特等奖。2007年12月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上,大会对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给与了充分肯定。

 

在杜钢建院长的领导下,汕头大学法学院在全国600多家法学院中以国际化程度最高而闻名。2007年底法学专业的师资60%能够用双语教学;专业课程60%为双语教学;司法考试通过率为50%;2008年毕业生被海外大学录取为研究生的占毕业班学生的比例约25%;每年占毕业班10%左右的学生去香港法律机构实习;在全国法学院中是首家被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认证ADR课程的法学院,学生每年成批取得香港调解员执业资格;作为唯一的中国队参加巴黎国际商业调解大赛连年取得好成绩,2008年比赛中战胜了哈佛大学法学院代表队;2008年国内60多所名牌高校的法律院系参加的全国法律英语大赛中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获奖最多,囊括一等奖的20%,二等奖的25%;法学院成批推出联合国会议模拟、WTO上诉机构与争端解决模拟等模拟实践课程,不断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ADR方向、英美法方向和日本法方向的学科影响在国内外不断扩大;与国家法官学院合作培训西部法官的项目在顺利推出;法学院的深圳知识产权产学研基地让学生直接参与国际性企业的知识产权申报和建设项目,为参与学生的国际性企业就业开拓道路。法学院张月姣教授当选WTO 大法官对法学院的国际化事业和WTO法研究起到进一步大力推进的作用。法学院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合作在全国首开未成年人犯罪背景的司法调查员制度先例,每年成批学生由法院颁发调查员证书(证件)进行调查,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大段引用学生司法调查员的调查报告。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在杜钢建院长的领导下还在逐步深化和巩固。

 

在创办国际化法学院的同时,杜钢建院长还组织创立了潮汕新儒家学派。新儒家是指具有儒家以民为本敢为天下先精神的改革者。潮汕新儒家学派提倡继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和潮汕儒家先贤精神,倡导广大师生提高人文教育素养;主张大力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潮汕地区与台湾建立特别合作区;在特区内进行经济、政治、司法、教育、社会等综合改革试验;主张加强与台湾人士特别是潮汕籍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通过推进两岸儒学文化活动的深度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5

关键词:春秋决狱;背景;评价;影响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汉武帝时一种流行的司法审判模式,即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的依据。本文拟对"春秋决狱"在汉朝中期兴起及利弊做一些评析。

一"春秋决狱"兴起背景

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汉初,历经战乱,局势不稳,法律与文化典籍缺乏,加上统治者多是军功阶层,因此在法律方面只能沿袭秦朝法律,因而秦律的痕迹非常明显。至汉代中期后已明显不适应于汉代中后期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的社会形势,这是"春秋决狱"出现的重要的契机。

从儒家学者自身的立场上看, "春秋决狱"的兴起还与西汉前期的经学思潮有密切关系。先秦时,儒家理论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就是说教理论,儒家道义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难以受到重用。在汉初,法家思想逐渐淡出政治舞台,儒家思想从压抑中释放。儒家学者为了复兴儒学,使儒学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而掀起了儒家经学思潮,经义决狱由此在汉代兴起。

真正把《春秋》作为断案依据的是董仲舒。 董仲舒作为一名儒学大师自是对《春秋》极度推崇,奉为经典。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取得了正统地位,儒学开始独霸中国社会思想舞台。届时,对儒家经义推崇的董仲舒于是提倡以《春秋》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以"春秋大义"应答皇帝咨询或廷尉问疑。自此以后, "春秋决狱"盛行西汉几百年,承其余风,魏晋南北朝仍有颇大影响,至隋唐才终止"春秋决狱"之风。[1]

二 "春秋决狱"之评价

在我国历史上对春秋决狱"的评价历来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有学者大加称颂,清人马国翰说:董仲舒引经决狱"衡情推理,颇持其平"。有些人则无情的抨击,如在近现代涉及董仲舒《春秋》决狱的论著,大多对其持否定态度。[2]"春秋决狱"是特定政治、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应从当时的政治背景下正确看待,"引经入狱"存在积极意义。

首先,春秋决狱缓和了司法冲突。汉武帝时期,经济强盛,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而当时的法律仍沿袭前朝,数量繁多,自相矛盾。条文虽多,但立法技术落后,这就使得不少案件成为疑难案件,况且由于前朝的法律多是严刑峻法,致使一些案件的处置尤为严苛。董仲舒"引经决狱"后,情况即有所改善,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打破政府与民众的僵局。

第一,"引经决狱"在量刑上实行了"轻刑化"。"春秋决狱"的大多数案例定罪较轻,包括父为子隐、亲亲之道等。"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据当时的国家法规定, "重首匿之科",对隐匿犯罪的首谋科以严刑,父子、夫妻也不例外。但这与儒家的伦理观点是相违背的。如果按照沿袭秦律规定的汉律来判决此案,则会对儒家伦理构成极大的伤害,因而董仲舒根据《诗经》诗句的精神与《春秋》"父为子隐"的原则来决断此案,判决甲无罪。

第二,"引经决狱"对封建法律中违背常理之处做了纠正。"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3]对此案,按照当时的国家法,甲犯了"殴父"之罪 ,应处以枭首。对此,董仲舒认为不能只从客观上看甲殴伤其父的结果,而应当看其主观动机,结合客观情形加以综合考虑,并引用《春秋》中具体的事例加以论证,其轻于依法办案,减缓了法律中的严酷性。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言:"今观《决狱》之论断极为平恕,迥非张汤、赵禹之残酷可比,使五帝时治狱者皆能若此,《酷吏》何必作哉。"

其次,春秋决狱一改前朝法律之客观归罪,引入原心定罪,给予司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古籍记载汉初即使是官吏也只是"守法"者,所谓"守法"即完全按照法律行事,其自由裁量权权受到了绝对控制,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此外,法家思想本身也倾向于客观归罪,强调法的客观性,极其反对司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这些弊端,董仲舒倡导原心定罪多是矫正汉武帝时刑罚严苛的现实,司法官能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董仲舒将传统的法律思想高度抽象化和理论化,认识到过失、弗知、遗忘、惟终、非终等实质在于"原心"、"原其志"。"春秋决狱"解决了立法和社会现实需要的冲突,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

"春秋决狱"对汉代法律也存在着负面影响,主要是"春秋决狱"的主观随意性太大,多断章取义,没有固定边界,往往造成同罪异罚,为统治者特别是酷吏任意解释法律、滥杀无辜提供了方便。虽然董仲舒判决的案例没有"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情况,据史料,当时确实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汉代上洛有盗墓者,虽救活墓主,但仍以其"意恶",诏"论笞三百,不齿终身"。[4]同时儒家经典简约而深奥,缺乏法律条文的确定性与明确性,一般司法官吏不大可能通晓儒家经典,难免会出现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牵强附会的情况,个别司法官吏甚至营私断案,司法腐败屡见不鲜。

三"春秋决狱"对后世的影响

"春秋决狱"对后世影响深远。韩愈在《复仇状》中说到,"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并主张今后"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这里所说的"经术之士引经而议"和"(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就是经义决狱在后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5]可见当时的儒家经义已成为与封建律令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渊源。 "《春秋》,夫子之刑也",[6]被广泛的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

春秋决狱发展到后来,其影响的范围已不限于刑事案件,也包括各种民事案件。 如《明公书判清明集》所收宋代关于"异姓为嗣"的案件中,地方官常常援引《春秋》中"莒人灭鄫"的典故,阐发其"存亡继绝"之精神,给诸如此类的案件抹上一层浓厚的伦理色彩。[7] 总之,"各代仍有以经义决狱的故事,在刑事案件中往往用经义来讨论适用哪一条法条。在缺乏明确法律条文的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关于婚姻、继承等等的案件,一般还是要靠经义来解决。诉讼的双方也会以经义为据百般辩论,在公堂上大打''语录仗''"。[8]

"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一项司法传统可谓是源远流长,从汉代开始,余风流韵延及整个近代。综观整个古代社会,经学氛围浓厚,经义决狱成为潮流,如果单纯的仅仅依靠法律断案无疑会遭到人们之诟病,相反,能够在案件审理中斟酌损益,达至经律合一的境界乃是最高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224.

[2]马国翰.王函山房辑佚书·经部春秋类,广陵书社,,2005:45.

[3]李昉.太平御览(四).中华书局,2011:374.

[4]李昉.太平御览(四).中华书局,2011:263.

[5]李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二),2011:149.

[6]《五代会要》卷十六《大理寺》

[7]钱谦益.初学集: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35.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6

关键词:《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编纂原则和规则;谨守与变通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1

盛世修典。《中华大典》堪称一代匡世名典。 《中华大典》是一项国家重大文化出版工程,该工程于1989年开始试典,1992年正式启动编撰。作为一部中国历代汉文字古籍的新型类书,《中华大典》分为24个典,包含100多个分典,收入两万多种古籍,共约8亿多字,是《永乐大典》的两倍多,是《古今图书集成》的4倍多,将超过中国所有古代类书字数的总和。《中华大典?法律典》有《法律理论分典》、《刑法分典》、《诉讼法分典》、《民法分典》、《经济法分典》、《行政法分典》6个分典组成,总字数6-7000万左右。它续600年前《永乐大典》 《永乐大典》编纂于明朝永乐年间,保存了14世纪以前中国历史地理、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和其他百科文献,与法国狄德罗编纂的百科全书和英国的《大英百科全书》相比,都要早300多年,堪称世界文化遗产的珍品,也是中国最著名的一部大型古代类书。《永乐大典》共计有22,877卷、目录60卷,分装成10,095册,全书字数约3亿7千万字。据粗略统计,《永乐大典》采择和保存的古代典籍有七、八千种之多,数量是前代《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册府元龟》等书的五、六倍,就是清代编纂的规模最大的类书《古今图书集成》也只有1万卷、1亿6千万字,不到《永乐大典》的一半。清代编纂的大型丛书《四库全书》,收书也不过3,000多种。《永乐大典》的规模更是西方同时代的典籍所望尘莫及的。《永乐大典》屡遭浩劫,大多亡于战火,今存不到800卷。雄伟博大之类书气魄,贡献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之伟业。编纂《中华大典》是国家的一项文化发展战略性决策。作为出版工程,有关部门给《中华大典》戴了四顶帽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文化出版工程”、“国家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出版工程项目”、“新闻出版总署列为‘十一五’国家重大工程出版规划之首”、“国家出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

见《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扉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巴蜀书社2011年11月第一版。

这样的定位在当今出版界已经高得无法再高了。《中华大典》当然应成为传世之作!成为中华文化传承之作!成为国家文化宝库的镇馆之作!成为国礼之作!

感谢时代,让我们际会修典伟业。一介书生,机缘巧合,能参与《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贡献所学,亦足以不负平生,能不殚精竭虑?!

历经两个多年头夙兴夜寐的努力,《法律理论分典》终于在2011年11月正式出版,2012年1月印装完毕。当厚厚的四大卷分典送到案头,望着那大气、典雅、精美的装帧,闻着那熟悉的、淡淡的墨香,欣慰之余,不禁百感交集。在现代法理学理论和分类的指导下编纂《法律理论分典》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大胆尝试。如何既尊重古籍文献、避免削足适履又服从《中华大典》经目纬目体例格式,如何既保留中华古代礼法范畴体系和理论特色又适应现代法学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如何既谨守《中华大典》编纂原则和技术规范又能根据中华古代法实际有所权宜和融通,如何才能寻求到一种通今达古、充满古香古色又能让现代人看得懂的《法律理论分典》编纂体例和标题用语体系……面对一系列的如何,真是令人费尽心思、绞尽脑汁。重读着几乎能背得出的《法律理论分典?说明》

见本文附件1。,回忆的闸门轰然洞开,一发难收。就势把《法律理论分典》编纂过程中一些思考整理成几个片断公诸于世,一来与读者分享,二来求方家指教。

一、关于《法律理论分典》资料收集的范围

《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编纂委员会给各个分典在资料收集方面定的原则是“竭泽而渔,应收尽收”。问题是,涉及到中国古代法律理论这个领域,“泽”有多大,鱼有多少,让人颇费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