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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1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将对驱动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针对这样一种新兴产业,如何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带来福祉的关键就是其生态化发展。正如自然界各种生物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最终形成共生发展的多赢格局,金融产业生态化亦是通过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从而实现金融产业的共生发展。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必然呈现出集群化发展态势,进一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网络化发展形态,这一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集群化网络模式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因此,本文提出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的超网络模型,该超网络模型由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构成,两者互为驱动、相互融合、共生发展。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企业要以价值创造为核心,不仅要发现价值,更要创造价值,基于用户偏好和市场需求,不断创新和优化自身的价值创造组织结构,提高价值创造组织的生产能力,改善其竞争优势和增强其获利水平的能力,实现低成本高价值的需求价值创造过程。在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中,每个创新主体都处于相互协作的生态网络中,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可以通过构建协作关系,提高协作水平,如企业通过合作或联盟等协作组织形式,降低产品或服务生产成本并分散潜在风险,在相互协作中形成优势互补格局,利用协作者之间正向外部溢出效应提高价值水平和改善盈利空间。此外,企业也能够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政府等创新主体实施深入的协作创新,获得“1+1>2”的协作创新效应,有利于价值创造增值,实现生态化发展的预期效果。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构成的超网络模型如图1所示。
2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的超网络模型构建
2.1超网络均衡
超网络研究“网络的网络”,实质上是研究不同性质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已经成为近来研究网络关系的有力工具[7]。若S为超网络,Nk为超网络所包含的网络,k=1,2,…,m,则超网络S中每个网络Nk可用Gk=(V,Ek,Lk)表述,其中,V为网络中所有节点的点集,Ek=(ekij)为Nk中所有边的集合,Lk=(lkij)(i=1,2,…,n;j=1,2,…n)是Nk中所有边eij上的权重,即网络的流。若Lk满足所有主体最优化目标的约束条件,则Lk为洽合流,当超网络S中的所有流Lk全部达到洽合时,就认为该超网络达到均衡状态[8]。
2.2最优化与变分不等式
学者们在研究超网络时将多层、多维和多标准的超网络均衡模型转化为最优化问题,然后利用变分不等式来求均衡解。目前变分不等式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金融和物流等领域。
2.3超网络模型构建
假设超网络中存在n个创新主体,i,j分别代表这些创新主体,i=1,2,…,n;j=1,2,…n。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以Qij表示创新主体i在竞争与学习的过程中从创新主体j处获得的信息资源价值,是价值创造生态网络的流,则i拥有产品价值量为Qi=Qi(Qij);C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需要支付的成本,Cij=Cij(Qij);V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需要承担的风险,Vij=Vij(Qij);R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所得的收益价值,Rij=Rij(Qij)。在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中,以Hij表示主体i与j之间的协作水平,是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流,并满足0≤Hij≤1;以Wij表示协作水平带来一定的协作水平价值,Wij=Wij(Hij);以Fij表示建立协作水平Hij需要支付的成本,Fij=Fij(Hij)。
3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超网络模型结果分析
3.1超网络均衡的共生发展分析
3.1.1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均衡根据超网络模型的均衡结果,当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同时实现洽合流时,该超网络就达到均衡状态,即多个创新主体实现了多目标最优化进而处于共生发展。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价值创造可以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来考察,企业在深入挖掘和分析信息数据资源并相互学习和模仿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快捷和安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形成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价值创造可以大幅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带来更大的价值收益,但在价值创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成本与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数据资源和网络技术,及时调整和适应客户价值诉求变化,形成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的转变机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谋取各自的市场份额。3.1.2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均衡在大数据时代,要实现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必须要依托协作创新生态网络,重塑与目标客户及关联机构的关系,展现简洁、方便和安全的服务特点,更广泛地为民众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结和无缝对接,进而培育新的产业链和生态金融系统,这就要求必须建立紧密的协作网络关系,当主体间建立的协作水平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付出的边际成本时,则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洽合流出现。可见,在超网络的动态优化过程中,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依然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下,在各自的多元目标最优化条件下实现其最优状态,使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实现洽合流,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
3.2超网络非均衡的动态再优化分析
3.2.1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再优化当超网络中的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流不洽合时,表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依然存在改进和优化的空间。因此,各创新主体将在超网络理论指导下通过行为再优化纠正非均衡的偏差。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最大限度地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提供更为灵活、个性、高效和安全的金融服务,彻底打破时空界限的约束,全面拓展金融服务产业的深度和广度。企业通过大力整合并充分利用闲散资金、信息、时间等碎片化资源,进而实现规模化发展效应。创新是企业持久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价值创造中要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如支付方式创新、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机构创新等。3.2.2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再优化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告别“野蛮生长”步入生态化发展的轨道,关键是要创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化环境,使创新主体在此生态环境中进行动态优化。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引导和调解作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立法法规,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长期合作,促进企业能力提升与组织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很重要,这使互联网技术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倒逼银行业服务改革,启迪商业银行重塑放贷模式,研发并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共生发展[10]。
4结论与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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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3
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拥有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其在1990年初便开始率先普及民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模式在美国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当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能够在美国找到“样板”。探究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无疑将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一、P2P借贷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业态,并迅速在全球扩展开来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最早发源于美国,但由于其并未在美国形成独立的金融业态,因此在美国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 这一专有名词,而是有着与之相类似的“电子金融”、“电子银行”、“网络银行”(也译为“在线银行”)等多种称谓。这里不加区分,统一使用“互联网金融”这一术语。
民用互联网技术于1990年初在美国率先取得了突破并被迅速商用,由此引发了互联网投资的热潮并助推美国“新经济”的强劲增长。在互联网的带动下,大量风险投资和产业资本涌入这一新兴产业,互联网技术开始向传统产业扩散。在此背景下,向来对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有着高度依赖的金融部门自然成为应用和推广互联网技术的先驱,互联网金融也由此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
美国1990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90年的蓬勃发展时期、2000―2006年的平稳发展时期以及2007年以来的新发展时期。
具体来看,1990年初,在互联网投资热潮的带动下,美国率先出现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以及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模式。1992年,美国第一家互联网经纪商E-Trade成立,由此迅速推动了整个证券经纪行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1995年,美国及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成立,并在短短三年内一跃成为美国第六大银行。同年成立的INSWEB则成为第一家利用互联网销售传统保险产品的网络保险电子商务公司。1998年,美国出现了第一只与电子支付对接的货币市场基金,从而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先河。到1990年末,美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相对完整的产业链。
2000年美国高科技股票泡沫破灭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较为理性和平稳的时期。在2006年即次贷危机爆发前这一期间,美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了信息化和网络化升级的步伐。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加大对于网络设施的投资和布局。这一时期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化升级和改造。例如,以“对市场先知先觉”而著称的美国摩根银行集团在这一时期启动了一项名为E-Finance的战略。这项耗资高达10亿美元的投资计划迈出了传统金融机构探索网络金融的第一步。其率先建立了一个网络金融风险投资的小型孵化器―――“60实验室”,并就大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思路和产品进行探索,从而为其后来大举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7年次贷危机前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以p2p(peer to peer,个人对个人)借贷(国内也译为“人人贷”)和众筹融资模式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融资模式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p2p借贷和众筹融资表现出了与传统金融模式明显不同的特征,并迅速在全球扩展开来,由此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业态。
二、在其发源地美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终形成了共生、融合的基本格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打破了地理距离与区域对开展金融业务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美国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业的规模经济,进而使得商业银行通过并购的方式迅速扩大资产规模从而谋取规模经济在技术上变得可行;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传播成本,使得基于标准化信息(信用评分和分级)的资产证券化和各种衍生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史无前例地提高了美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显然,没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不会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银行部门的并购潮、飞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以及由过度创新最终引发的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
但是,尽管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便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种类各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确实对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未形成独立、完整的金融业态,而主要是作为传统金融模式的辅助和补充而存在。美国互联网金融模式最终与传统金融模式形成了共生、融合的基本格局。究其原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美国金融体系高度灵活。传统金融市场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演进,不仅市场规模庞大,而且分工细化、竞争充分。因此,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具有非常强的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视角来看,美国的传统商业银行先后经历了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大洗牌。一些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金融机构(例如储蓄贷款协会)在危机中倒下,而商业银行则通过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等方式有效应对了市场环境变化对自身的冲击。因此,90年代初,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发展所日益加剧的金融脱媒压力,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主动进行信息网络升级、有针对性地推出网络金融服务、开展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以及直接并购新兴的网络银行等多种途径,有效地化解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自身的冲击。此外,美国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繁多,服务多元化,运营管理和治理结构灵活,也是其能够在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竞争中占据优势的重要原因。
美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缺陷。从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来看,其存在的一些固有的缺陷使得其难以从根本上取代传统金融。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以及大量实证研究都表明,在诸如余额查询和转账支付等交易型银行业务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效率要明显高于依托物理网点和柜台交易的传统金融模式。但是在一些核心业务领域,特别是发放贷款等对私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求较高的关系型银行业务,纯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则难以发挥作用。此外,在私人客户的维护、复杂金融产品的设计与交易等业务领域,传统金融机构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因此,尽管网络银行能够凭借成本优势迅速扩大资产规模,但如何将其线上优势最终转化为盈利,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当传统金融机构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比较优势便不再突出。因此,其难以从根本上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
三、我们要打破之前的一些思维定式,调整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适应创新活跃、融合发展的“大金融时代”
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竞争与融合并存的关系,其中融合是主流。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固然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冲击,特别是加剧了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压力。但是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能够顺势而为,主动化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其经验表明,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模式,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如何应对与转型,传统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在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正确认识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差异,是中国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的前提。相比较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和情况较美国更加复杂和多变。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此前并未经历过金融脱媒的冲击,缺乏创新意识和市场应变能力。因此,现阶段不能低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中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传统金融业态的冲击。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当局对于这一过程的管控,从而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缓释其对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业态的冲击,最终起到规范竞争、加速融合进而因势利导地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目前我国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推动和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打破互联网金融的思维定式,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从目前国内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中能够看到一些明显的思维定式。例如,很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地讨论,很自然地将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借贷等创新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金融风险的累积乃至系统性风险相关联并认为,游离于现行监管框架之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还有一些研究则集中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应当走出这些思维定式。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促进中国传统金融业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传统金融的本质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阻碍和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由。我国金融业应当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开放、公平的环境,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突破口,继续推动中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适应大金融时代的、更加灵活的、高效的新型金融监管框架。
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能够清晰地看到,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深深地根植于特定的金融发展阶段,是一系列宏微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正是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跃和混业经营时代来临的一个缩影。在这样一个金融边界不断延展、金融内涵日益丰富的大金融时代,如何调整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中国金融当局面临的一个挑战。事实上,传统的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分业监管模式愈发难以适应创新浪潮日益高涨的金融发展趋势。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型金融业务以及新兴的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事实上,也只有赋予央行更多的监管权,才能够实现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匹配,进而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另一方面,应当夯实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对于创新性极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审慎监管,从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当然,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方兴未艾,仍然有众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有待国内学术界予以深入研究和探索。我们要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妥善解决中国问题。
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4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演进分析
从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来看白杰认为,目前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平台还是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均属于金融的互联网居间平台。也即,平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IT技术为依托,由平台负责对委托人进行相关审核,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而平台从中获取服务费用。在这一阶段基本上是简单的、标准的、专业性门槛较低的金融业务互联网化。而随着行业走过导入期,竞争有所加剧,互联网金融将发展到第二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渗透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互联网企业结合自身的优势向金融业务不断渗透,与此同时传统金融业也逐步进入互联网领域,如推出自己的电商平台、直销银行等。此时,随着互联网金融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将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以网点覆盖和劳动密集为主的生产经营方式变革,而传统金融机构风险定价和控制的经验及能力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相结合,也将有力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升级,如目前已经出现的围绕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大数据金融等业务。从传统金融到互联网金融的演进来看从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是不断的竞争与合作的过程。徐岚和徐青松研究认为,传统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虽然在通道方面势均力敌,但在资产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竞争,在负债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流。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程度的冲击,因此向互联网金融演进是传统金融企业的理性选择。在研究传统金融企业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制度变迁时,徐二明、谢广营发现相对价格和路径依赖是两大重要影响因素。其中相对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劳动力价格、信息成本和技术成本;报酬递增、转换成本、组织学习和政府监管是路径依赖的主要影响因素。而我们看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第二阶段,金融企业的转换成本必然会降低,而大数据的应用在降低信息成本、提高平台利润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是未来推动传统金融业向互联网金融业变迁的重要因素。
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演进中的应用
大数据无论是在互联网金融的自身发展中,还是在传统金融业向互联网金融变迁的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引发对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身份认证与信用评估的变革。除了需要对评估对象静态信息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对变化中的动态信息的分析、挖掘,建立用户的信用评分和征信模型。目前一些小微信贷的客户信用管理就是依靠大数据进行,其通过网络广泛采集客户的各类行为数据并根据已建立的模型进行分析挖掘,判断客户资质。如阿里信贷围绕点击量、订单流转量、用户评价情况建立了征信模型系统,用以评估企业信用资质。第二,在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金融融资主要分为电子商务平台融资和供应链融资。这种模式将传统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模式转化为以大数据挖掘分析客户行为所形成的信息为基础的信用贷款模式,降低了融资门槛和成本,提高了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提供了有力的工具。第三,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应用。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但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同时由于监管的滞后性,非常不利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界定和防范。因此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活动所产生的大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及时发现风险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重要的应用方向,如利用数据分析实时监控用户的交易行为,以防欺诈、防洗钱、防止流动性风险等。第四,在金融产品设计和精准营销中的应用。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庞大用户数据信息,对用户进行画像,根据用户行为特点和偏好,为用户设计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尤其是保险产品,并预测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情况,有的放矢,提升客户转化率,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由标准化向个性化的升级和精准营销。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绝非简单的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也是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大数据的原因。因此相关企业应积极搭建大数据平台,提升大数据分析水平,优化数据决策能力,这是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核心。
作者:李煜
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5
编者按>>央行副行长潘功胜11月18日在出席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普惠金融”论坛时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快,快速发展过程中有问题和风险,一些机构风险意识不强,甚至以弱势群体为目标,从事非法集资、经营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本刊摘编其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普惠金融在立足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展普惠,将小微企业、偏远地区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弱势群体纳入金融体系,不仅能够极大促进全球实现消除贫困的发展目标,还能增强经济增长的韧性。
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覆盖面较广、基础设施逐步健全的良好势头。弱势群体和薄弱环节的金融可获得性不断提升,账户普及率等部分指标也优于G20国家的平均值。
但是,普惠金融也是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根据世界银行的估算,2014年,全球仍有20亿人无法享受基础的金融服务。在传统的金融模式和技术条件下,普惠金融难以摆脱成本高、效率低、商业可持续难度大的制约,其发展面临明显的瓶颈。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通信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和金融快速融合,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撑,为其商业可持续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互联网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互联、互通性,可以有效地改变物理空间的阻隔,提供金融交易效率,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大幅提高金融的普惠性和覆盖面。
要发挥好“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潜力和优势,关键是要把握好金融的普惠性,商业可持续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平衡。要关注数字技术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核心仍然是金融,唯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等特征。而且互联网金融具有交叉性、跨市场、跨区域的主要特征,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益更强。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金融知识相对匮乏,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不同教育程度、年龄结构,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数字鸿沟问题更加凸出。
随着金融能力的进一步分化,一些弱势群体缺乏数字技术和知识,在金融数字化时代与主流社会的差距反而会扩大。要形成鼓励“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普惠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构建适应“互联网+普惠金融”的监管制度框架
运用新的信息科技手段,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鼓励金融服务与农村电商产业链、供应链的发展相互促进,增强金融服务平台的精准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快,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风险,一些机构风险意识不强,甚至以弱势群体为目标,从事非法集资、经营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
为此,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活动,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优化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通过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数字金融的行为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对业务性质相同的产品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而不受产品提供商的影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行业治理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6
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加紧筹建中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动成立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
工信部副部长陈肇雄在一个分论坛上透露,目前“正在支持相关单位加紧筹建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以汇聚产业链各方资源,依托联盟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成果应用推广,共同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
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或建立
陈肇雄指出,发展工业互联网需充分发挥互联网、电信、IT和制造业的协同优势,突破网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产品制约,形成统一或兼容的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
他表示,希望各方面共同研究建立“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的可行性,以吸纳各领域的创新主体,共同推动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创新被视为中国工业摆脱“大而不强”困境的关键一步。“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要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突破一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
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规则制定将提速
日前,成交额一度位列北京P2P借贷平台榜首的“E租宝”,因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这引发业界对如何管控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的关注。
中国央行副行长郭庆平表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不是颠覆与取代,而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要支持并且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同时也要有力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金融问题,加快制定相关业态具体的监管规则。
网络基础设施将“建到农民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