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1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AI)是一门研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早在1956年就已被提及。随着近几十年来计算方法的革新、硬件水平的提高和云计算大数据的共同驱动,人工智能得到了各行业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尤其是在2016年Google的Alpha Go战胜李世石,随后Alpha Go升级版Master持续挑战人类顶尖围棋高手,保持了60场不败的纪录,使得人工智能名噪一时。

根据艾媒咨询的《2017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以43.3%的增长率达到100.6亿元,预计2017年将达到152.1亿元,并于2019年增至344.3亿元。

二、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变革情况

一直以来,金融行业差别化的服务都是基于“人”的服务。然而,近年来,机器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模拟了人的功能,批量而且更个性化的服务正尝试取代人的位置。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计算机视觉、自然语音处理、机器人、语音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第二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中,百度高级副总裁朱光指出金融是人工智能最好的落地场景,因为它的核心就在于数据和数据处理。

(一)人工智能在银行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第一,征信助手。从传统金融到“互联网+金融”,无论是传统的信贷审批还是互联网产品,如P2P、现金贷等征信的搜集,风险防控一直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要课题。在过去,对贷款人贷前识别、贷中监控、贷后反馈,一般会单纯地依靠大量的信贷工作人员的实地考察,这就极大地增加了信用风险评估的片面性和失误性。目前,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搜集和认证客户信息。通过多渠道、多维度地获取客户信息数据,实现智能化征信和审批,可极大地加快银行信贷速度和限制增量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传统银行信贷风控模型中,变量覆盖只有20~30个,而基于用户数据累计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的智能化风险控制体系模型可超过万级单位。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新加坡货币当局(MAS)、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家机构已将AI引入风险管理。

第二,客户服务。在银行客户服务中,用户的咨询问题具有重复性特征。人工智能利用深度学习系统,通过前端客户数据搜集,如用户信息、行为动态等方面进行捕捉,而后结合客户性别、年龄、爱好等进行多维度、标准化营销。首先,各大银行通过推出可互动的高科技机器人代替大堂经理,提升客户体验,降低成本。例如,交通银行的“娇娇”、民生银行的“ONE”、农业银行的“智慧小达人”。其次,近年来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先后建立“智慧银行”,颠覆了传统的银行模式。客户将在智能机器人的引导下办理各项业务,增强银行的科技感和服务的体验感。

(二)人工智能在投资顾问中的应用

相比传统的投资顾问,智能顾问通过机器学习与神经网络技术,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处理、构建和完善模型,利用采集的经济数据提供更加快速、可信、客观、可靠的投资方案。同时,人工智能还可以通过搜集资料,进行数据分析,自动撰写各类报告。比如,招股说明书、行业研究报告、尽调报告和投资意向书等。投资顾问先行者Ken-sho能够在两分钟内基于历史数据判断历年来美联储加息前,标准普尔和道琼斯指数的趋势,判断利好行业和潜力公司,而过去依靠人类分析师几天几夜都是很难达到的。花旗银行数据显示2012―2015年年底,智能顾问管理资产规模从0发展到290亿美元,未来将高达5万亿美元。北京资配易投资顾问公司人工智能系统(SIAI)可根据市场信号判断买卖时机和仓位规模。除此之外,国内外还有京东金融推出的智投、小金所的机器人投资顾问。2016年下半年,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莱德基金(Black Rock)花费1.5亿~2亿美元收购理财初创公司“未来顾问”(Future Advisor)、德意志银行推出的机器人投顾“Anlage Finder”等。

(三)人工智能在保险行业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更高效、更快捷的时代。首先,一直以来在传统保险行业中,如何存储大量的纸质或者影像的保单、证照、票据等数据是保险公司的一大难题。据统计,一个100人的数据录入团队一年的人力成本在200万元~600万元。然而,人工智能通过参与大数据和深度算法,数据构造后,存储空间可节约90%。其次,如何对存储数据进行传输、搜索和剖析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人工智能通过数据积累和算法迭代,就可以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提供精确数据。同时,通过机器识别参与保险理赔,可降低风险。目前,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布局人工智能。例如,泰康人寿保险智能机器人“TKer”、平安人寿“智能机器人”、合众人寿人工智能“小Ai”、太平洋保险智能运维机器人、弘康人寿引入“人脸识别技术”、日本富国生命保险人工智能平台“Watson Explorer”、台湾国泰人寿的“Pepper”等。

(四)人工智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通过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提供资金融通和支付结算等业务行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最初阶段,互联网金融仅仅只是为传统金融业务提供网络化服务,即把保险、理财、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搬到网络进行营销。现在,互联网金融则覆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多种模式。首先,人工智能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效率。通过自动问答机器人实现智能客服,在过去两年的“双十一”期间,蚂蚁金服95%的客服均由智能机器人通过语音识别完成了远程客户服务、业务咨询和办理。其次,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在理财顾问、征信助手、智能风控和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等方面被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例如,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安全、风险控制、资金调节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仅2016年12月,“跑路”的平台就有69家。人工智能的出现可有效地进行监管,规避风险。根据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的数据显示,网上银行在花呗和微贷业务中,将虚假信贷交易降低了10倍。利用OCR系统,支付宝证件审批由1天降低到1秒。百度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教育信贷秒批。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2

在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在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同时伴生着巨大风险,信息泄露、信息滥用等行为往往导致着各种各样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其自身的信息网络属性也隐含着巨大的信息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现有立法在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过程中是否已然充足?未来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律防控又该走向何处?尚需进一步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风险

根据CNNIC最新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2 132万人。在网民数字飞涨的背后,是互联网从根本上再构人们生活方式、再构整个社会结构的历史进程。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重塑了传统行业的发展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结合,催生了一大批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顺势而生。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正式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问题,并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1]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种类界定林林总总:第一,三分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认为,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第二,六分法:第三方支付、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等[2]。第三,八分法: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对等联网(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各种分类不一而足。

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入有规可循的时代,也明确了官方所认可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根据该意见,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形式,从法律上确定了若干互联网金融类型。该意见的出台确实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化、正常化,然而其也未能全面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风险问题。对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括规定显然十分有限。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规定的重点整治的工作有四?:第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第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第三方支付业务;第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但是该通知也未就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风险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数据在成为社会运转核心方式和关键资源的同时,也成为最大的危险来源。公私领域对于数据利用的需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加迫切。[3]民众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账号被盗、资金被窃、交易欺诈以及财产损失等诸多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4]。每年在全球范围内有大约十亿的信息数据泄露记录并且导致近六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5]对于处于社会资源配置顶端的金融业更是首当其冲,信息风险严重危及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系统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其信息系统的辐射网络也在日益膨胀,甚至于信息系统已经逐渐脱离于具体的计算机,而成为与社会成千上万人休戚相关的巨大系统。就互联网金融而言,信息系统也成为了互联网上资金周转的根本路径,也自然成为了网络攻击的重点对象。早在2013年1月9日,拍拍贷就遭到了黑客的恶意流量攻击。此后,人人贷、融信网、网贷之家、双乾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屡屡受到攻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也未能逃过一劫,比特币平台Gatecoin表示,发生在2016年5月9日到12日之间的攻击最终导致了185 000枚以太币和250枚比特币的损失,总价值200万美元,占平台总资产的15%。

第二,账户信息风险。在信息化、数据化的浪潮之中,用户的资金也愈发电子化。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流动着无数的用户资金,账户密码代替了存折、银行卡成为互联网资金的“钥匙”。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用户的账号也频频遭受信息风险。2014年,央视就曝光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以2元钱一个的价格向别人购买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注册了大量支付宝账户,在十天时间里转走了32万元。其他领域的所谓“盗号”时间也屡屡发生。

第三,用户信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用户的群体也逐渐壮大起来。在互联网环境下,无论与人身有关的个人信息,还是与行为有关的个人信息,都成为“商品”被随意买卖,互联网金融用户由于身份与金钱有关,更成为重点受害群体。早在2013年,央视“3.15”晚会就曝光,众多不法互联网广告商、网络搜索企业,均通过Cookies暗中跟踪用户的上网行为和用户隐私信息。在有的案件中个人信息倒卖十分猖獗,一个电话号码可能被卖五次,手机定位信息的买卖也司空见惯。

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一再蔓延相对照,现有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挑战。[6]法律由于其稳定性,往往自我调整周期较长。无论是信息时代还是网络金融,便捷性、变化性均是其显著特征,这就与传统的金融立法特别是信息金融立法出现了方向性差距。然而,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治经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归根到底需要在法律的规范、引导下有序进行,否则2015年由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诱发的股灾还会到来,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风险呼唤着立法的修正和更新。

二、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立法分析

(一)现有立法概况

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多与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联,一般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与传统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不同,其更多地规定在刑法、行政法之中:

第一,刑事立法现状。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一直以来采用单一的刑法典模式,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犯罪行为也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纳入刑法典的规定之中。经过《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目前主要包括以下罪名:其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该罪由《刑法修正案(五)》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制“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由《刑法修正案(七)》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行为,并且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其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现行刑法出台时即有规定,只不过当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将其扩大到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另两个罪名由《刑法修正案(七)》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予以全面规制。其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由《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规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删改等破坏性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现状。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行政违法行为之前主要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进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对此也有规定。其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且造成特定危害的,予以行政处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二,《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从网络信息安全的角度作出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对于个人信息搜集与保管利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五条还对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上述规定构建了相对完整的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规则体系。此外,《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规则的行为可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也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二)现有立法分析

总体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控体系,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分述如下:

第一,基本立法框架尚且不够细密。目前,经过《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的不断修正,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犯罪行为规定已经较为全面;同时,继《治安管理处罚法》后,《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特别是其中有关信息安全的条款适用,客观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国采取的是刑法典式的一元刑事立法模式,《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衔接规定也有利于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在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立法框架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现有立法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后,2005年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原有规定就显得十分不足。即对该类行为中较为轻微的行为,或者科以过重的刑事处罚,或者放任其一再蔓延,不利于有效地打击侵犯互联网金融用户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缺乏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直接相关的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的条款虽然可以间接适用,但是其针对性、有效性都会大打折扣。《电子商务法》虽然已经形成草案,但是尚未出台,而且一些规定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二,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有关双方的变化未能及时回应。一方面,现有立法对于可能遭受风险的主体扩张未能及时回应,互联网金融企业用户信息权的保护存在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用户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而是在事实上包括了企业用户。就企业而言,传统意义上其基本法人权利可以通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予以保护,而对于其商业秘密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保护,这样的保护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已然较为充足,但是在信息社会则难以面对其信息保护的问题。比如企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银行账户等信息在交易中很容易被获取,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前述的保护方法予以保护,但是一旦被泄露和非法利用,很容易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济利润、商业声誉施加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对于可能引起风险的主体扩张未能及时回??。不仅传统意义上恶意实施的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存在,“善意”的非法侵入行为也已经成为事实。比如,“白帽子”(也称“道德黑客”)的问题。“白帽子”通过向相关平台或者厂家反馈、漏洞,以敦促厂家在漏洞被黑客攻击利用之前将其修复完善,维护计算机和互联网安全。但是,这样一种行为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客观的风险。2015年12月,袁某通过安全测试软件(自带缓存功能,会自动将测试信息存储到本地隐藏文件夹)发现某社交网站存在安全漏洞。为验证漏洞确实存在,袁某通过其发现的漏洞浏览了该社交网站的部分数据。随后,袁某将上述漏洞提交至其所属的某互联网漏洞报告平台(以下简称“漏洞平台”),漏洞平台遂向社交网站通知了漏洞信息,使网站漏洞得以及时修复。但在漏洞修复过程中,社交平台发现有九百余条有效数据被网站攻击者获取。对于这样“善意”带来的风险如何防控则是需要研究的新命题。

第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显不足。虽然现有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一再加强,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足:一方面,缺乏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特别保护。无论《刑法》还是《网络安全法》,均是以“个人信息”为对象进行保护,但是金融领域的信息安全有其特殊性与重要性。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有认识,其规定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即构成犯罪,而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现有立法中却缺乏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特别保护规定。另一方面,缺乏对于非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行为的独立规制。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据挖掘利用技术的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也越来越大,非法利用行为已经在事实上重构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体系。这些行为活动不是出售、非法提供而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7]非法利用行为不但成为体系中的重要行为之一,而且成为该体系的核心行为,成为非法获取、非法提供行为的目的和前提。比如前文所述的对于支付宝账户的利用行为,如果说直接的支付行为尚可以?{入传统的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予以处罚,那么对于其账户本身信用、个人资料等信息的非法利用则存在入罪的障碍,不利于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因而需要重新考虑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体系,以有效地规制非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立法体系

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最为根本的途径就是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立法体系,使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防控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与状况下,应侧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出台专门立法与规定。信息风险防控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风险防控相比最为突出的新问题,传统金融相关立法在调整其信息风险过程中难以完全适用,而与信息网络有关的刑事法、行政法则多是从网络信息安全的一般层面规定,现有的诸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不但立法层级有限而且缺乏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应及时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防控立法或者规定。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其草案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值得玩味的是,草案第三条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但是草案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第二节“电子支付”从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却对于电子支付服务者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前后条文让人颇感费解。既作为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重要形式,又作为信息社会金融业务的延伸,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双重属性为如何对其恰当立法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应当就互联网金融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并且在其中以一章的篇幅规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且指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行为依照本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规范和指导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防控。

第二,协调现有立法与规定。目前刑事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协调之处,突出表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过于滞后。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处在修订过程中,公布的修订草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与《刑法》的协调,但是仍未能完全衔接。比如,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两款规定了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以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行为,但是未就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有关的违法犯罪信息与为实施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现实中,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往往与大量资金相联系,一旦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信息实际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修订草案的规定未对此有所体现。建议将“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修改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信息的”。此外,也应通过修订的形式将其他法律予以完善和协调,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

(二)重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入互联网的主体范围早已不仅仅是具体的网民和特定的IP地址,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介入互联网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信息安全的保护也应受到立法的重视:

第一,应在立法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权利必要的保护。纵观我国现有立法,均是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所展开的,《网络安全法》中所采纳的概念是“个人信息”,《刑法》中创设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保护的也主要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学者之前给出的相关规定也是诸如“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表述[8]。这样以个人信息为唯一保护对象的模式显然不利于企业用户信息的法律保护。应在立法中肯定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企业信息权利,比如,《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表述为:“本法所称用户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如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单位名称、名誉等。”

第二,应重视通过立法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袁某一案中,互联网企业报警信息数据被获取反而让立法机关逮捕了“白帽子”袁某,从而引起了“白帽子”群体的反对,《刑法》在这一过程中反而起了反作用,如果类似案件发生在互联网金融企业那无疑会使大量的资金陷入信息安全风险之中。应通过立法引导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安全保护:其一,应引导官方和民间网络安全力量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特别是积极引导“白帽子”等民间网络安全力量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联姻”。其二,应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注重信息安全的保护,在资质审核、定期检查中将信息安全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使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意识与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其三,应推动良性的社会信息安全平台建立并参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维护。在袁某一案发生后,“乌云”漏洞平台被?P闭,漏洞平台与互联网企业的紧张关系并未消弭,应以立法积极推动这一鸿沟的跨越。

(三)严厉打击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行为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3

去年初,受万科等大企业高调宣传影响,整个地产行业瞬间觉得转型已经迫在眉捷,而转型大的方向,就是从过去单一的土地开发模式,转向持有运营。这对于多年习惯了“买地――卖房”模式的大多数开发企业来说,向持有运营转型并非易事。意欲转型的房企,涵盖来说至少在意识上要有以下几项“互联网+”的观念需要确立。

弃开发模式 转持有运营

首先要明白所谓向着营运转型就是:向资产管理转型、向生产资料获取方向上转型、向既有客户资源挖掘服务转型。

这其中,除去原有管理营运团队和资源整合发生战略性转变之外,企业同时也需要增加储备IT团队,以使其带动原有团队接纳吸收互联网思维。唯此,发展的速度,或者明确地说就是业绩,才有可能保住增长,不至于转型之中大起大落。

以行业龙头万科来说,其物业销售营业额已突破2000亿元。在整个地产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大势之下,与所有房企一样面临着全国战线的回缩,这就使其面临着一线等核心城市只能保住利润,却不能支持业绩扩张这样的窘境。万科在三四年前才调整战略,明确逐步增多持有型物业占比方向,所以近几年来我们看到的是它在拼命向养老地产、产业地产、旅游地产方向寻求转向。但其增长速度和规模显然不足以支撑过往2000亿元大盘转型。所以,万科又做社区“五菜一汤”,做小区O2O,甚至找雷军去聊和地产可能根本不相干的事。

当今的世界,TMT领域的大佬已经无所不能。谷歌甚至百度都要进军汽车行业,研制出产智能汽车。那么地产商的跨界、混业也必将是大势所趋。尤其是那些上市的地产公司,面对“新常态”之市场,单纯靠卖楼销售已经走到尽头,业绩支撑很难维续。未来三两年内,我们一定会看到房企向持有转型,甚至向非地产行业领域转型。科技、农业、轻资产服务等领域或许都有可能看到开发商的身影。

弃借贷开发 转金融投资

中国持续二十年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看似繁复,简单概括则只有一个――向银行借钱融资,之后建房卖房,最终获利。这个模式在当今市场供求关系彻底转换、市场风险和银行管控日益趋紧的形势下已经不可维系。未来开发商应该从金融机构的借贷者,转向金融融资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房企的运营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事实上,自2009年政府加大房产调控力度,许多地产企业和相关金融界人士已经意识并着手采取新的地产融资形式和手段。也就是自那时起,各类地产信托、基金等层出不穷、名目繁多。但其本质上,多数还是以开发商购地和销售回笼资金为导向。

而现在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旧有的地产融资模式有了更大的扩展空间。刚刚披露年报的碧桂园去年业绩突破千亿元,据悉与其在金融方面的创新不无关联。其与上市金融公司汇联深度战略合作,金融公司为其设计了从投标拿地到众筹销售的所谓“地产全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不仅资金成本大幅度降低,而且支持力度效率远高于以往的单一形式。

由于房企是近乎类金融的企业,物业资产与生俱来的融资优势使其在金融领域可以游刃有余,包括其庞大的业主资产潜在空间,在互联网金融大行其道之当下时节,房企不但可以通过众筹等方式获取低成本资金,更可以通过资产投资方式实现跨界成功。

近几年,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去海外购置房产,“国人未来十年置业热点一定是在海外”的论点也催动许多国内有实力的房企去海外投资地产项目。如果以基金的模式带旧有客户去海外购置自己开发的房产,房企无疑又挖掘了一个巨大的金矿。

弃土地开发 转行业跨界

过去二十年,如果说土地招拍挂制度制造了世界经济独有的政府土地财政,进而一夜暴富的发展奇迹,那么资本市场向房企开放,允许大量房企上市,甚至开放所有行业上市企业从资本市场进入房地产领域,则是这一畸形经济实现的引擎发动机。当资本市场与土地拍卖联动,土地与股市互推上涨,进而将楼市推向极致甚至疯狂程度之时,新一届政府所说的“转型”和“新常态”,实际是在警示:这一模式已经走到尽头。

房企的核心生产资料只有两个――土地和资金。当市场供大于求形势显现,土地生产资料的价值必然大幅度滑落,不被认知。未来整个行业必然面临因产能过剩而导致大量企业退市,或者关张倒闭的行业倒退和萧条。转型,不仅是发展,对于多数房企来说,更有可能仅仅为了活命。

事实上,在一个良性的相对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之中,所谓房企的生产资料远远不止土地和资金两项。比如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商业管理、资产经营、酒店、城市公寓、工业厂房,甚至机场、码头、影视、旅游、体育产业等都可以使地产商投资并且获利。而这些领域的资源其实正是时下国内开发商所欠缺的生产资料。在此方面,万达无疑已是做出了很好的范例,其整合院线、足球、体育经纪、主题公园等,其规模不同于万科模式的快速扩张,生产资料的多元化注定是其基础。

近三五年来移动互联网带给各行各业巨大冲击,新技术、新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无处不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三大体系已经通过许多行业渗透进入房地产领域。当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物业空间已是所有行业承载体之时,每一个行业企业,其实都事实上成为了开发商的生产资料。

去年底,雷军的小米公寓亮相引来众多眼球。但其实国内城市公寓第一品牌的“未来寓”已然稍稍在做全国的布局扩张。这家由基金背景支持的管理公司已经在南京、上海等城市自持管理,或者与开发商合作有项目,今年计划将进军北京,与京城房地产商寻求合作。

我们看到,去年中国的中超俱乐部无一例外的全部由开发商出资所有。作为全世界第一大运动项目,足球固然对于塑造品牌甚至扩张拿地能带来直接的利益,但中超最大的获益者――广州恒大,则在最辉煌耀眼的时刻推出了它的矿泉水和粮油。而众多人的看法,由于地产企业业绩下滑,中超未来两年将会有一家俱乐部老板易手。危机也无处不在。

这些信息都说明房企的机会与市场还有很大的可为空间。跨界跨行业,整合更多的生产资料,实际在验测着开发商老板们的眼光与智慧。

弃短线挣钱 转孵化投资

总理今年两会上不仅提到了互联网+,更重要的是提到了要鼓励全民创业。可以说,中国正赶上史上绝无仅有的创业机会。

时下各类形式的创业孵化器涌现。从已知的数据看,全国孵化器数量可能多达上万个。除去政府主导的之外,大量的孵化器还是由天使或VC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所为。

所谓的孵化器,无非是给创业者提供创业的空间,并对项目加上引导,促其成功。所以,物业空间是所有孵化器的载体,是基础和必要硬件。而这方面无疑开发商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

无人不知乔布斯车库创业的传奇故事。世界上许多伟大的进入世界五百强的公司都由创始人初期在十分艰难的环境下创业成功,将企业做大成为市值百亿,甚至上千亿、上万亿的公司。而近年IT、互联网难得的发展机遇,也为中国创造了绝佳的创业空间和环境。当众多八零后、九零后创业风起云涌一般掀动起创业大潮之时,拥有物业空间资源的开发商如果错过搭载的机会,则只能证明这个企业终将走向没落。

商业地产现在全国大量过剩,除了招商和运营管理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之外,开发商的思维意识固化,也是其重要原因。面对电商对传统商业物业冲击,以及整体供应量过剩的双重压力,开发商现在甚至可以将购物中心和社区商业定位为“商业孵化器”,将市场潜力大、市场可延展空间大、团队管理强的品牌商业引入,或者协助其发展成为连锁商业。此类模式在万达广场也在升级换代之时,相信会有极大的可为空间。

此前不久,北京几家华堂商场相继关张停业,原有的开发商将其改造为商务办公使用。这种随市场而转向的做法是一种明智之举。在北京写字楼租金水平大大高于商场租金收益之时,在法规可以接受的前提下,资产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发挥。但是,如果能更彻底地向孵化器转型,也许会有更意想不到的收获。

本人去年开始入黑马营创业培训营学习,如果按照中国特色商学院主要是为了“混关系”去看,我倒认为,这里其实才是地产商们最应该来的地方!创新企业、各行各业的产品和创新商业模式会聚于此,对于想笼络各业资源甚至生产资料的开发商来说一定会不虚此行。

地产之大势未来,就是开发商极少再有靠海量房产销售获利发展的可能。对于那些高融资成本的房企来说,这可能难以接受,但“新常态”下也只有迎对,而不要继续压赌逆转。一方面手里的项目要盘活,另一方面长远的投资必须迎对。长线投资将是开发商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昨天和几位同学聚会,一位同学讲青岛万达广场经营状况如何如何惨淡。事实上大家都知道,作为中国最成功的商业地产开发商万达模式确实创造了天下奇迹,但全国多地万达广场商户生意不佳,铺面空置现象也十分普遍。

去年起万达推出了2.0版本万达广场,即以主体公园等体验式消费为主导的经营模式。就其自身创新来说,此方向不能说不对。但就全国已建成上百个1.0版万达广场来说,其改造升级也成为必然。假设可以把万达广场定义为“商业孵化器”,万达划出一定比例的空间用于商业品牌孵化,其连锁规模效益对于商家来说都将是火箭引擎一般的助力,轻轻松松就可以快速培育出数家IPO上市公司。其所获得的回报收益怎是卖点物业、收点租金可以匹敌!

弃销售主导,转技术营运

“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就地产行业来说,新常态下整个行业市场,房企面对转型需求与压力,则必须改变旧有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团队构成。必须从只管地和钱的简单、粗放营运模式,向增多经营管理专业人员、IT人员、金融专业人员方向转型。

当使用大数据进行市场定位已经可以颠覆过往任何大牌专家、机构所谓专业报告之时,房企的投资以及运营终将彻底改变。而在市场总体已经严重过量的现时市场之中,产品主义、经验主义的操盘都已过时。一个以销售为导向的金融产品的设计加上平台渠道化的引流,或许可以让所有的营销行为都弃之不用。而这些,无不仰赖于团队转型,人力资源储备战略转型。

总体来说,过去二十年中国房地产是高速发展的“圈地――卖房”一个模式,中国从住房短缺转瞬之间成为了绝大多数城市房屋过剩的国家。全国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计3万多家,境内外上市地产公司多达数百家。在市场预期向下的大环境背景之下,房企如何继续存活下去?这是摆在许多开发商面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4

区块链与比特币相伴而生,而后超越比特币备受关注。2009年比特币问世,2016年区块链大热,被认为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甚至整个金融行业关键底层基础设施,对未来金融和信息产业乃至社会将产生变革性影响,各方普遍对区块链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

业内专家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外,区块链正在经历从虚向实的快速转变。金融行业,已经成为区块链布局的前沿阵地。”

进击虽猛,说爆发尚早

实际上,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断言“区块链具有改变金融的潜力”,当有人畅想区块链技术将像复式记账法和股份制一样深刻改变人类社会,当美联储成立工作组将对区块链技术的使用进行“全方位分析”,这一场从金融行业开始的颠覆性的改变正逐渐成为现实。

如此来势汹汹进击金融行业的区块链到底是什么?对区块链,通俗的解释就是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以去中心化和去权威化的方式多方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通信标准所副所长、数据中心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何宝宏此前对区块链的概念给出定义:在典型的区块链系统中,数据以区块为单位产生和存储,并按照时间顺序连成链式数据结构。其中,所有节点共同参与区块链系统的数据验证、存储和维护。新区块的创建需得到全网超过半数节点的确认,并向各节点广播实现全网同步,之后就不能更改或删除。

为什么区块链吸引关注?何宝宏表示,区块链的价值在于三个方面:开放性,参与方只要接受标准协议就可以连接入网;去中心化,数据拥有方和数据使用方之间不再存在第三方中介机构;公共账薄,便于数据拥有方掌握了解下游使用方是谁。

正是“去中心化”、“防篡改”等特点,令区块链这一新事物的潜在价值被关注,让很多产业期盼它给金融、银行、保险、物流等行业带来便利,同时也有人担忧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一方在探讨价值所在,另一方在质疑区块链落地的案例并不具备规模应用的可能。

对此,何宝宏表示:“区块链能够代表未来趋势,因为区块链符合所有以前成功技术的所有特征。对区块链所存在的一些质疑是能够通过时间和技术来解决的。”

“区块链所说的很多事情过于理想化,目前仍处于炒作的前期阶段,高峰期大概要到2020年前后,这几年区块链企业应该受益不明显。”何宝宏表示,“所以,理想很丰满,现实仍非常骨感。”

政策、标准加速规范

但是必须看到,在多重力量和因素的催化下,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启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的建议》中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区块链技术是从比特币这一应用衍生出来的技术,还需要应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挑战,需要投入新的技术研发和实践促进其成熟应用,目前促进区块链的大发展是机遇与风险并存。

尽管已有的应用实践在不同方面证明了区块链的价值,但区块链技术仍然存在可扩展性、隐私和安全、开源项目不够成熟等问题。技术尚未成熟,区块链前进之中的问题仍需要大数据与区块链行业的专家共同探讨,技术、规则与管理都在考验业界应用这一新技术的智慧。

在国内,顶层设计上的引领已经开始。

2016年10月,在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指导下,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正式,区块链具备了第一个官方指导文件。

2016年12月,《“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能力跻身国际前列。其中区块链技术首次被列入其中,并且强调了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

与此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关应用的出现,其核心能力和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正逐渐提上日程。

2015年,国际金融创新公司R3发起成立了由巴克莱、瑞士信贷、摩根士丹利、高盛、汇丰、ING等40多家国际知名银行组成的联盟,致力于研究和发现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中国平安和招商银行S后也宣布加入该组织。

2016年初,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在京成立,万向控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包商银行等机构共同致力于研发区块链基础技术和协议。

在今年2月召开的ITU-T SG16会议上,ITU-T正式启动F.DLS(分布式账本服务需求)标准研究。该项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提出,以加快对区块链技术和服务需求的研究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后续将逐步拓展为相关的系列标准。

对于现阶段推动区块链发展规范化的要点,工信部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软件工程与评估中心主任、中国区块链技术标准制定组负责人周平表示,现阶段标准制定的首要目标是要统一大家对区块链的认识,包括区块链是什么、它可以做什么。业内普遍认为,区块链的技术水平目前还处在很初期的阶段,主要还是对整个体系进行优化。

以技术布局关键点

结合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廖仁斌也提出了有效推动我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培育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区块链产业的四项建议,包括:政府出台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完善适应区块链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区块链技术平台建设,健全区块链技术标准;组织区块链技术创新的推广应用;推动区块链产业和人才培养同步蓬勃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5

类似的担忧并不是个案,彭博社2月底的一份报道称,中国的影子银行业正在逐渐绕过政府的监管和打击,由此前日渐遭受严格监管的信托转移至券商和基金公司,推动影子银行业的非正式融资规模的扩大。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但长期以来,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定义并不清晰,不同的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分歧较大。银监会曾在2013年首次明确的影子银行范围中称,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外界认为,这显然不符合影子银行的实质性定义,甚至有央行相关负责人对陆媒表示,银监会把理财、信托、银行同业等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排除在外,一定程度上容忍银行表外业务快速扩张,无疑让稳定为上的央行被动。

目前来看,外界普遍认同的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而最后一部分民间借贷,包括了日前在中国风口浪尖上的P2P。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现在P2P规模不大,但从日前集中爆发的几起案件来看,风险不容小觑,只是目前把P2P部分作为影子银行的提法并不多见。

2012-2014年,警惕中国影子银行诱发系统性风险的言论弥漫,其担忧来自这部分游离在银行监管视线之外的体系,本身的风险跟投资者出现了错配,投资者把高风险的产品当做低风险的产品来投,最后一旦造成冲击,发生挤兑,不像商业银行会有央行流动性的覆盖,最终将引起系统性风险。

“随着理财产品数量的增加,影子银行部门持续时间不匹配的可能性飙涨,使得系统更容易被流动性冲击。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理财产品的买家决定赎回,影子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将一触即发。”美国银行称,“更值得担忧的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所谓的预期收益正普遍被投资者认识是承诺回报。”

影子银行步伐收缩明显?

目前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尚未取得完全一致,根据坊间流传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中的界定,大陆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即便如此,仍然相对模糊的界限和不断增加的外延,使得业内难以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达成相对统一的判断。

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在公开场合表示,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是GDP的100%,按照最新的2015年数据,这个规模大概在67万亿元左右。他表示,在中国影子银行发展最迅速的近几年,影子银行或者非银行融资的整体步伐收缩得非常明显。而这部分明显收缩的规模,尤其体现在信托和银行承兑汇票还有委托贷款这块。

这也是大多数机构和学者判定中国影子银行态势时的参考依据。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在今年年初最新一期《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中称,中国核心影子银行活动增长依然疲弱。穆迪所指的核心影子银行,正是指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这种判断和结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刻舟求剑的意味。”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他指出,中国的影子银行远不止这些。

这点朱海斌也认同。他曾指出,银监会对影子银行的统计并不完整,相关数据应更宽泛地考虑非银行融资的渠道。其中,来源占比最大的三部分应该是信托、理财产品和证券公司或基金的资管计划。此外,还包括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典当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民间借贷方面的数据。

而这些不在监管层统计范围内的数据,正在以何种规模上涨,目前没有相关统计数据。

可以肯定的是,在2012-2014年期间,影子银行的风险之所以被大规模报道,确实来源于增速惊人的信托数据。2014年初的数据显示,信托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约在2000亿元左右。2010年以后,以信托贷款为代表的类银行信贷业务促使信托业规模急剧增长,融资类信托占比一度高达近60%。但这样的情况在2014年戛然而止。

2014年4月,在多方担忧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这次整治可视为对信托融资类业务的集中清理,且效果立竿见影。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为3.96万亿元,占比下降为24.32%。而这一数据在2013年、2014年分别为47.76%、33.65%。有媒体评价称,信托业正在从“影子银行”的角色转身。

其他指标也在不同程度地回落。朱海斌从人民银行公布的规模的细项里对比了2015年前9个月和2014年前9个月的数据,结论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现负增长,信托贷款是零增长,委托贷款也比2014年要低。监管层对于银行的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力度逐步加大,从最初的渠道管制到直接指向银行的资金池的来源。

“银监会对信托和银行委托贷款等体系内业务的控制力比较强,因此显效很快,这块影子银行业务得到有效控制。但事实上,真正能够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业务,远不止于此。”上述业内人士称。

被隐藏的风险

小陆是一家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员,据他介绍,只要成为他们公司的客户,就可以帮忙消除除四大行以外的多家中小银行的不良记录。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银行跟我们是战略合作关系,每个月放在我们公司的资金有三、四个亿,让我们帮他们放款。”

按照小陆的说法,这样的公司在当地并不在少数,这意味着,银行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以各种形式流出资产负债表,流出监管部门的视线。

诸如此类的逃离在统计之外的影子银行,才是巨大的风险来源。

“风险是时刻存在的,金融本身就存在风险,这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引起系统性风险。”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凤凰周刊》表示。

鲁政委说,系统性风险原本的意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如果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影子银行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从影响区域性社会稳定事件的角度来看,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比如,民间借贷、P2P,就值得重点关注。”他说。

目前仅有的民间借贷数据统计来自一份《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大陆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已超过5万亿元。虽然没有最新统计,但从由民间借贷演变而成的P2P仍有踪迹可循。

刚刚由相关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P2P交易规模达9823.04亿元,比2014年增长288.57%。但同时,P2P行业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截至2015年底,3858家P2P平台中,“问题平台”高达1263家,跑路问题占“问题平台”的比例达到52.83%。

除此之外,银行理财产品也被忽视。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冲击下,近两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单边下滑和发行量增速放缓,告别2011年至2014年间,银行理财规模从3.7万亿元增长至15万亿元,年平均增速近60%的高峰,且总体规模超过20万亿元。

穆迪高级副总裁Stephen Schwartz公开表示,即便在近期存款利率上限取消之后,理财产品的发行仍是影子银行活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美国银行称,大量资金涌入影子银行的理财产品市场增加了系统的流动性冲击和风险。“2015年,来自于影子银行的理财产品被赎回率增加97%,达10.32万亿元,但其占总市场的比重还不到一半。随着理财产品数量的增加,影子银行部门持续时间不匹配的可能性飙涨,使得系统更容易被流动性冲击。”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理财产品的买家决定赎回,影子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将一触即发。”该报告称,“更值得担忧的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所谓的预期收益正普遍被投资者认识是承诺回报。事实上,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中只有13%能够达到预期收益。这意味着大多数的投资者正面临着长期亏损。”

除了民间借贷和理财产品,更多新的渠道出现,成为风险的继承者。

外媒称,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将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所发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放贷渠道。据行业组织提供的数据,去年,投入此类产品的资金规模劲增70%,至18.8万亿元人民币,远远超过了信托资产17%的增速。

该媒体描述了这类新兴影子银行的运作结构,一家银行将其从财富管理产品中获得的资金投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随后将资金贷款给银行选定的一个借款人。这就让银行能够在绕过特定借款人限制(例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一般贷款资本要求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放贷。

作用和副作用

“影子银行”的称谓,在中文中带有阴影、躲避阳光的意味,因此,一度被认为是带有轻蔑的语气,这也被媒体解释为银监会把信托及理财产品撇在“影子银行”之外的一个原因。

但事实上,影子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重要的作用。

2015年的博鳌论坛上,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曾提出一种观点,幸亏中国有影子银行,才使得中国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能够那么快发展。

他认为,2008年四万亿投资之后,太多正规银行存款投向国有企业和大的“铁公基”项目。而2010年、2011年左右的影子银行为民营经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把剩下的社会资源可以提供给更多的民营企业,使他们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2015年11月29日,上海,街头的理财产品广告。

中信建投银行业分析师张明向《凤凰周刊》称,在2008年四万亿投资后,2009年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信贷规模迅猛增长。2010年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限贷令,收缩表内信贷,但各方的资金需求仍在,因此才会促使影子银行的出现。最初,影子银行大部分以服务政府项目为主,这些项目在2009年启动后需要后续的资金推动,因此,接下来的任务由影子银行承担。应该说,影子银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客观来讲,影子银行的确帮助政府解决了问题。”鲁政委曾在公开场合称,“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更以客户为导向,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这些都是积极作用。”

但问题在于,伴随影子银行出生的是放大的风险。

这样的风险在于,游离于银行体系外的伪银行贷款,以各种理财产品的形式将银行贷款输出,放大利润的同时也放大风险,而一旦发生挤兑却没有央行的流动性覆盖,进而加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范文6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新“国十条”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消费模式日趋个性化、多样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企业升级换代、重组兼并趋势方兴未艾,经济增速的下调使传统的隐性风险显性化,要将其化解尚须时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保险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保险业迫切需要高层次的人才,率领行业应对新形势、开拓新领域、带来新突破,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已成为现代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人才瓶颈

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需求、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科技发展水平、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环境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保险从业者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人才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也是制约经济新常态下保险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总体来看,当前保险业的人力资源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需求。(一)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专业化程度不够。新形势下,无论是化解以高杠杆、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应对质量化、差异化为主的市场竞争,还是投资中的创新驱动,都需要保险行业推出具备精算、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等知识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人们的保险需求档次不断提高,并且日益个性化、多样化,需要进一步创新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这些工作由于其性质和类型的特殊性,对学历和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当前我国保险业人才队伍的情况如何呢?中保协的《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保险业人才队伍总量不大,质量不高。保险行业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占从业者的49%,硕士及以上学历者仅占3%,保险行业较高学历背景人才仍比较稀缺。同时,高校本科保险专业的培养定位缺乏鲜明的特色,多是作为金融学的分支,专业知识较为泛化。这种状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需要。(二)偏重于学术型人才培养偏重于学术型人才培养,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现代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从业者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拥有较强的研判、沟通和决策能力,以及比较丰富的保险行业实践经验,能够应对数字化时代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但是,现有的保险本科教育和学术硕士教育,都存在着重理论而轻实践的现象。一方面,教学方式仍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实践训练不足;另一方面,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往往比较陈旧,与当下保险市场需求发展脱节,学生缺乏对保险实际业务操作的了解,更不用说大数据、网络化的市场研判和风险管理了。高职、高专教育虽然侧重于实践能力培养,但是学制短、起点较低,难以培养出理论基础坚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三)知识结构单一知识结构单一,驾驭能力弱。目前的保险专业本专科教育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教学内容主要局限于保险专业传统知识领域,与当代金融业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管理、投资、统计、心理、保健等领域的知识涉猎不够;另一方面,对学生风险管理与精算专业知识的培养依旧薄弱。这种单一的知识结构,使保险从业者很难应对保险业转型的挑战,更不能引领数字化时代市场经济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的潮流。上述这些状况,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恰恰是打破保险行业人才瓶颈、满足保险业深入发展需求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部分高校开始招收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但人数较少,并且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其在人才定位和培养方向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总结。

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鲜明特色

保险专业学位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培养对象,是适应保险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而量身定制的,它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专业本专科教育,也不同于侧重于学术研究的保险学硕士培养。这不仅表现在培养的水平和方向上,更表现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上。(一)培养定位——高层次。。”[1]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目标是高档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不同于普通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保险专业学位硕士一方面在专业知识深度、广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在能力、视野和素质方面也有着更高的标准,这样才能胜任现代保险业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这样的人才面对复杂数据资料能研判,能预见保险市场的发展潮流,面对多重利益冲突能果断决策,遇到困难挫折能坚韧不拔,有开放胸襟、全球目光和创新能力。(二)培养重点——应用型。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直接面对保险市场。针对目前保险市场对业务经营、保险中介人才的大量需求,尤其是对风险管理、精算、核保、理赔等专业人员的需求,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不仅对专业基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以鲜明的应用型为特色。吸取近年来各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理论学习与实习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聚焦创新与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教改模式[2]。紧密结合保险实务,注重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产品项目研发,同时提倡学生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业务设计等形式完成课程论文。以保险实训基地为依托,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打破学习和见习的界限,学生学业完成即融入行业,“零过渡期”使其成为保险业的行家里手。(三)专业背景——复合型。当前的经济运行和保险业的运营实践都表明,传统的单一知识结构培养出的保险专业学生,已经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无论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经济秩序,还是从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望来看,保险行业都需要复合型人才。可见,必须提倡高校根据培养方向和院校特色,打造不同类型的复合型保险人才。如“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复合型理财核保人才、复合型保险金融工程师、复合型投资管理人才”等[3]。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在招生时,可以通过鼓励跨专业报考,吸纳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进入保险行业。例如,具有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医学等背景,到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阶段,都具有各自的独特优势和可塑性。可见,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定位具有复合型的特色。

三、新形势下保险专硕培养方向

围绕着“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业领军人才”这个培养目标,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在培养方向和途径上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笔者主要从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与品行操守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一)专业技能。保险专业知识、保险业务能力任何时候都是保险从业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了这些基本知识技能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经济新常态下新“国十条”的要求来审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专业技能培养。1.掌握风险管理与精算技能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风险聚散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业内积聚了不少局部性风险;同时,经济新常态和保险科技时代的来临,产业融合、互联网+、险资运用等因素的冲击,催生了行业新的风险点。上述种种来自多方面的风险挑战,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健全体制机制,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保险公司精算人才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范化解风险需要以精算为手段。诸如保险产品的设计、相关费率的计算、保费和保额调整等,没有精算寸步难行。新“国十条”将“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列入基本原则,《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将风险管理、精算人才列为紧缺人才。这些领域专业性强、难度大,需要高层次学历教育进行专门培养,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正是上述紧缺人才的重要培养渠道。2.“一专多能”的知识架构“一专”当然指的是保险领域的专业知识。但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保险公司产业融合是大势所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以及保险业跨界融合,使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在新形势下,高层次保险人才不仅应当精通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综合知识技能,这就是“多能”。保险专业本身就是综合性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使保险学学科融通进一步强化,学科边界更加模糊。必须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除了保险学概论等核心课程外,还应包括经济管理、统计学、法学、数理基础、财务会计等相关课程,商业银行经营、证券投资、金融理财等通识课,以及医疗健康、心理学、社会人口、气象灾害等方面的拓展课程[4]。有了“一专多能”的知识架构,才能抓住机遇,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潮流,创新保险产品,推进保险业发展,有效监管经济社会风险,服务于国计民生。(二)综合素质。这里的综合素质,指未来保险业高端人才信念操守、方法手段、情感态度以及视野胸襟等品格,它制约着专业技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市场的广袤空间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如鸟之双翼。因此,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还必须重视综合素质的养成。1.强化创新能力,培养能够推动行业发展的高端人才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UniversityEducation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保险市场主体的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这要求从业者具备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的能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各类更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随着人们的消费需求层次不断提高,从业者要创新服务理念,将市场需求进一步深化、细化,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创新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理念,其内核是思维方式的创新。创新教育对于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来说必不可少,可以通过案例领悟,哲学、心理学方法启迪等进行思维方式的优化。创新教育还可以通过创新空间和平台的设置,如建立保险产品创新虚拟实验室、选定保险服务创新试验基地等。根据近年来国内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经验,通过校企联合、产学研相结合组成人才孵化基地——“协同创新中心”,这也是一个好的选择。它“提供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外部条件支持,如学校制度、师资、创新平台、资源环境等”[5]。2.注重科技引领,培养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高端人才近年来,中国的保险科技快速发展,这给整个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保险行业逐步向数字化转型,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流程管理、保险服务提供、保险营销方式等各个环节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正在使行业面貌焕然一新。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保险业的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革,也为保险科技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培育的是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新型保险人才:一方面,这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市场的需要,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对保险科技的研究,形成产学研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可以推动行业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3.开拓国际视野,培养适应保险业改革开放的高端人才新“国十条”明确指出,要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大规模“引进来”。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5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374个,共吸纳6万余名从业者[6]。另一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正在逐渐“走出去”。在政策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行业竞争日益国际化。同时,区域性、国际性合作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也需要保险业作为重要支撑。在新形势下,需要大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国际保险业务的领军人才进入这些领域,带动保险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从而更好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规模与影响力。要培养国际胸襟和开放视野,学生需学习世界历史、文化和语言,学校应开设世界经济和政治等选修课,和国外名校进行培养交流。4.凸显实践能力,培养面对市场经济的高端应用人才应用性特色决定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不能以课堂教学作为单一渠道。学生入学后就要由学校和导师在相关实验基地安排见习岗位,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导师的遴选,资深保险业务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实践导师“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创新平台”“有利于培养创新型高素质人才”“是传统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创新”[7]。毕业考核方式,可以以保险产品创新报告、保险服务个性化创新报告的形式出现,并辅之以实绩考核。这样一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纸上谈兵,另一方面能缩短从学生到保险从业者的转化时间,及时有效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三)品行操守。职业道德是任何一个行业的行为底线,保险业也是如此。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逐渐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误导销售等问题仍存在,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不再追求数量上的扩张,更重要的是实现提质增效的内涵式发展。人人努力,诚信造福于民,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打造行业品牌,是保险业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的主要培养对象,是未来团队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业中处于核心位置,可以对其他的从业者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强保险专业学位硕士职业道德的培养,有利于为其他保险从业者做出表率,提高行业的社会亲和力和社会吸引力。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角色心理转换和增强使命担当。要让受教育者从“卖产品、卖人情、卖服务”的“跑街先生”角色意识,真正转化到发挥社会稳定支柱、服务社会民生的时代担当上来。在道德修养上,导师必须躬亲垂范,通过课程思政等渠道,教育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参考文献]

[1][3]许飞琼.中国保险人才战略:现状、目标与关键措施[J].保险研究,2011(12):108-112.

[2]尤嘉阳.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探索[J].大学教育,2019(12):157-159.

[4]崔惠贤.新“国十条”颁布后上海高校保险人才培养改革探析[J].上海保险,2014(11):52-57.

[5]盛守照,叶冯超.基于协同创新中心改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究[J].大学教育,2015(7):10-12.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