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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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

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文1

【关键词】幼儿教育;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化;制度建设;制度分析技术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01-03

过去30年,我国幼儿教育受到体制改革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比,发展相对缓慢。但民众对优质幼儿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从示范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长长的家长队伍可以看出,优质幼儿教育的短缺已经开始引发诸多问题。〔1〕于是,幼儿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

如何有效推动幼儿教育发展?鉴于我国在短短20年内实现了在人口大国普及义务教育的伟大成就,许多人自然想到可以用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方法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于是,提议将义务教育年限向下延伸,将幼儿教育义务化,成为许多人推崇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那么,幼儿教育能否义务化?义务化会给幼儿教育带来哪些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义务教育制度特征的分析,并对照幼儿教育的特点,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特征与幼儿教育不相符

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是一场追求平等权利的伟大政治实践。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强迫性、免费性和平等性。其中,强迫性、免费性特征对幼儿教育并不适用。

1.义务教育的强迫性特征不适用于幼儿教育

强迫性是义务教育的核心特征。在英文中,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的本意就是“强迫教育”。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义务”既是指政府必须为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也指家长必须送学龄儿童接受教育。义务教育制度之所以以强迫性作为基本特征,是因为儿童是国家的公民,需要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继续学习能力和基本的理想信念。因此,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这一强迫性特点不受家长偏好、政治主张等影响。

各国政府均通过立法形式彰显义务教育的强迫性特征。家长如果拒不履行送学龄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虽然父母因未送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在我国还不多见,但在美国却经常发生。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门诺教徒违反义务教育法案(Wisconsin v. Jonas Yoder,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2)就描写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义务教育所蕴含的理念与阿米绪人的价值观念产生了种种冲突。〔2〕这些相关案例说明,随着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在惠及大众的同时,义务教育制度的强迫性、标准化特征与社会大众个性化、特殊性的教育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在幼儿教育阶段,社会大众育儿需要的个性化特征更加明显,因此即使是幼儿教育非常发达的国家,也很难将幼儿的教育和养育作为强迫教育来实施。相反,在幼儿教育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治家开始质疑政府在幼儿教育和养育中的过多参与是否有价值,他们认为家庭才应该是幼儿教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3〕因此,对幼儿教育的功能界定历来强调方便女性就业、促进儿童早期发展、为贫困家庭提供援助等,社会对在幼儿教育阶段实施强迫教育还远未达成共识。

2.义务教育的免费性特征不适用于幼儿教育

目前优质幼儿园大多收费较高,因此许多人希望借助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推动幼儿教育公平。然而,收费的水平与形式是和幼儿教育的供给方式及其质量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政府能提供统一、标准的幼儿教育服务,那么实施免费幼儿教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当前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多样的现状下,如果只是彰显幼儿教育的免费性,将会给非公立的幼儿教育服务提供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对家长和儿童来说,免费教育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在社会服务领域,节省家庭经费开支并不是政策追求的首要目标。对一项涉及民众的制度设计来说,首要的目的是它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更多人的需要。这里的民众不仅是指社会处境不利群体,也包括富裕阶层。幼儿教育制度应该也必须满足富裕阶层的个性化服务需要。为富裕阶层提供服务的幼儿教育供给者确实有存在的必要。但免费的义务教育会从根本上消除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的机制,会将幼儿教育变成用同一个菜单应对所有口味的供给体系,不利于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考虑政策时将对社会秩序的考虑和对社会补偿的考虑混淆在一起,这是社会政策分析中经常出现的错误。〔4〕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今天的中国社会事实上已经是分层的社会,尽管公共政策力图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利益冲突仍然是社会政策制定中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过分强调市场功能往往会导致弱势群体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然而对平等的过度强调也会妨碍社会效用的改善,〔5〕过犹不及。

二、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化的制度风险

主张按照义务教育的实施方式推动幼儿教育发展的人,大多并不是真正对义务教育制度本身情有独钟,而是希望借助义务教育法的威力,强制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拿出钱来发展幼儿教育,以解决当前政府在发展公立幼儿教育方面不作为的问题。从本质上说,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把义务教育实施方式看成了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功利主义工具。

然而,按照义务教育的实施方式发展幼儿教育,在短期内也许能够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从长远来看,却可能毁坏系统化制度建设的严肃性,引发诸多制度问题。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实施方式,它更意味着关于教育供给的整套制度安排。将它当作一个功利性的工具,既不利于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1.幼儿教育义务化会延迟相关公共服务制度的建设

公共服务不仅包括义务教育等义务服务,还包括种类繁多的普通公共服务,比如需要公立机构发挥基础作用的幼儿教育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幼儿教育制度建设对于丰富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体制建设基本上还是处于实践倒逼制度建设的阶段。民众和研究者对幼儿教育的呼吁和研究越多,越会推动政策制定者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的制度问题。

(1)市场和政府应该怎样分工和合作?

(2)在机会普及、负担得起、类型多样但不强迫的公共服务中,政府财政资金和私人投资应该怎样划分?

(3)身份就业、从属关系的人事政策和签约关系的人事政策如何在管理制度上实现对接?

(4)除行政命令手段外,政府如何学会使用管制、税收、许可、报告、民众参与等方式实现对公共服务事业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问题都是以普及、可负担、差异化需要满足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6〕民众对幼儿教育的强烈需求会倒逼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制定相关制度,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即使同在教育领域,幼儿教育与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在功能、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根本差异。如果按照管理小学、初中教育的义务教育方式来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就等于简化了制度建设的内容,延迟了相关公共服务制度建设的时间。从短期看,它也许会推动公立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使用了一个不太恰当的制度作为基础,将来有可能会付出相应的制度代价,即到时又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调整和体系调整了。

2.幼儿教育义务化会扩大已有的制度缺陷

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初期,我国采取了功利化的发展方式,用“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方式动员了大量社会资金用来发展教育。虽然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了,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公共财政管理理念,公共财政的投资方向一直没有得到及时调整,使得公共财政在客观上强化了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当前教育事业发展中一些根本矛盾的解决,如私立教育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择校矛盾难以调和等。

在我国,按照义务教育的方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还意味着把义务教育的发展看作考核官员的一项政绩指标,这使得地方政府官员不得不动用一切资源满足考核的需要。这一现象破坏了政府行为与财政预算、监测报告、基准化公共服务标准设计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与财政资源间的不对等。〔7〕这种通过官员政绩推动事业发展的方式不利于建设负责任的地方政府,也不利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基准化发展,客观上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差距。

倘若幼儿教育义务化,必然会扩大已有的制度缺陷,不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会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结论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问题―对策式的制度设计和调整方式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制造出了许多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中国教育向内涵式发展道路转型,已经到了从零散的制度借鉴向系统化制度建设迈进的阶段。政策之间、部门之间联系不畅、相互冲突,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瓶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不力,有政府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幼儿教育事业的功能和支持体系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需要。在这个时候讨论幼儿教育能否义务化问题,需要理清义务教育政策的价值体系基础和相应的制度性工具基础,看其是否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毕竟,制度分析技术是推动当前系统化制度建设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傅旭明.北京幼儿园收费为何居高不下〔N〕.中国经济时报,2005-04-13.

〔2〕林达.被洒落的树叶〔EB/OL〕.〔2008-03-29〕.省略.

〔3〕OECD.The OECD thematic review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ECEC in UK〔M〕.OECD Publishing,2002:10.

〔4〕〔5〕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2,174.

〔6〕OECD.Starting strong Ⅱ: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M〕.OECD Publishing,2006:211.

〔7〕袁方.完善干部考核制度迫在眉睫〔N〕.文汇报,2005-08-01(5).

Ca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Be Compulsory

Zeng Xiaodong, Zhou Hui

(College of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文2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性犯罪; ; 预防

中图分类号:DF24 文献标识码:A

本文中所论述的老年人性犯罪是指60岁以上的男性老年人实施的、猥亵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猥亵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普遍有所下降,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一种较突出的社会现象――老年人性犯罪。为了引起学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进而有效地进行防治,我们对四川省广安市及其所辖区县2000年以来的老年人性犯罪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老年人性犯罪情况

广安市位于四川省东部山区,下辖4县1区。2003年,全市共发生、猥亵妇女儿童案68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14起(占21%),在14起老年人性犯罪中,60―7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8起(占57%),70―8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5起(占36%),8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有1起(占7%)。2004年,全市共发生、猥亵妇女儿童案50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12起(占24%),在12起老年人性犯罪中,60―7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5起(占42%),70―8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7起(占58%)。数据显示,在2003年至2004年的两年时间里,全市共发生、猥亵妇女儿童案118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26起(占22%)。

(二)所辖区、县的老年人性犯罪情况

调查发现,全市老年人实施性犯罪占、猥亵妇女儿童罪总数的比例与所辖区县此种犯罪的比例趋于一致,具体情况可从下面该市岳池县、邻水县老年人性犯罪一览表中清楚看到。

(三)调查结果

从以上市、县两级老年人实施性犯罪的调查情况看,老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在市县两级所发生的、猥亵妇女儿童案件中所占比例比较接近。但由老年人实施的案件数与其所占案件比例却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且上升趋势十分明显,比如岳池县2000年为1件,占8%,到2004已达3件,占33%;邻水县2000年为1件,占9%,到2004年已达3件,占33%。这种趋势基本上反映了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此种犯罪行为的共性、发展规律与发展趋势。因此,通过调查,全面分析这种犯罪现象的特征及其发生的深层原因,可以为政府综合治理这种典型性的犯罪现象提供可行性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提醒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对这种犯罪现象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老年人性犯罪特征分析

(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农村具有普遍性。之所以说这种犯罪具有普遍性,是因为这种犯罪现象频频见于报端,而且在现有、猥亵妇女儿童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例如,我国某监狱六中队中56岁到79岁的老年犯共15名,、流氓罪竟占80%,其中者就有6名之多。”[1]

(二)性质恶劣,危害极大

这种犯罪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危害,主要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既侵犯了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侵犯了的身心健康权。同时,这也与其犯罪主体和受害对象的特殊性有关。在此种犯罪中,犯罪主体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而受害人一般不超过10岁,大多是七八岁左右的,甚至有的受害人小至仅仅2岁。从犯罪主体与受害对象的年龄差距来看,二者在年龄上至少相差两代。所以,在常人眼里,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国家提倡优生优教,孩子在父母心中就是个“小皇帝”。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我们可以想象当她们受到侵害时,父母及社会的感情会如何,更何况是对的犯呢?这种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种永远的伤害。因此,老年人性犯罪是一种性质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

(三)侵害人以60―80岁老年人为主,多为单身或独居者

此种犯罪现象中,侵害人年龄特点突出且相对稳定。比如,在广安市2003年至2004年两年间的26起老年人性犯罪案件中,60―7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13起,占50%;70―80岁老年人实施的有12起,占46%;8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1起,占4%。由此可见,老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60岁至80岁之间,一般在70岁左右。他们多为单身或丧偶多年、独居的农村老年人。老年人性犯罪案件中还有一些其他共同的特点,比如,这些老年人基本上没有子女,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经济条件相当差,文化程度低,生活环境封闭等。

(四)被害人主要是或有精神障碍的妇女

在此种犯罪中,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基本上为熟人关系。由于是熟人关系,这种犯罪的对象非常明确,一般是那些父母外出打工,随祖父、祖母生活的或者是有精神障碍的妇女。由于这种犯罪的侵害对象都是无行为能力人,认识不到这种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所以法律应对她们予以特殊保护。因为“在儿童处于未成年阶段,其对性权利的价值的认识并不完整,因此,其行使性权利的行为自然应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2]。

(五)作案时间多发生在农村农忙季节

调查发现,这种犯罪现象多发生在农村农忙季节的白天。在农忙季节,由于受害人的监护人或管理人早出晚归忙于收割或者种植农作物,对受害人缺乏看管,从而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导致幼儿受到侵害。实践中,这种犯罪现象上半年多发生在4、5、6月份,下半年多发生在9月份。

(六)犯罪地点隐蔽,且较为固定

由于受居住环境和老年人自身因素的制约,这种犯罪的发生地点比较固定。调查发现,这种犯罪基本上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山区农村的侵害人家里或其他不易被人察觉的地点,由于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是相对封闭的,很少与外界接触,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比如,老年人陈某在自己家的后院里对8岁的实施奸行为,如果不是因的亲戚偶然路过发现,罪犯就将会逃脱

处罚。

(七)作案方法简单,、骗奸突出

老年人性犯罪往往犯罪手段、方法简单,且多次对同一受害对象实施侵害。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犯罪的方法、手段基本一致,一般是犯罪主体采取给受害人一点糖果或零食,偶尔给受害人少量的零花钱,让她们自己去买物品等手段而实施侵害,仅此而已,尚未发现其他特殊手段。另外,老年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去实施暴力性的性犯罪。因此,在这种犯罪中,受害人基本上是被、骗奸、猥亵的,几乎不存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和方法。

(八)被害人受重复侵害的较多,案发后侵害人一般都供认不讳

调查发现,这种犯罪存在一个比较显著的事实特征,即有的受害人受侵害的时间相当长,受侵害的次数多。据司法实务部门反映,犯罪发生后,案件被及时发现的不多,基本上是在家人发现幼儿异常时才发现犯罪事实的,有的是在几天或更长时间后才发现,因此导致报案不及时。甚至有的受害人在幼年受到侵害,到了成年后,才知道她们受侵害的事实。而对其犯罪事实,出于良心的谴责,事发后这些老年人一般都能主动承认。

三、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司法部门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居住地的村民、村干部等多方面的调查,我们认为,这种犯罪现象的发生是由多种矛盾、多种因素造成的。

(一)侵害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因素

1.从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来看,实施性犯罪的老年人生活在山区农村,而在山区农村,基本上是独家独户,住得十分分散,集中住的很少,不象北方平原农村那样,住得比较集中,平时大家也容易交流。因此,这就会形成这样的局面:白天村民到田间耕作,晚上在家里独单寂寞,人们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而且他们多是丧偶多年的单身老年人,没有子女照顾,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和安慰。即使有子女的也是和老人分开居住,在这样一种自我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不难发现这些老年人的生理、心理会受到压抑,而且长期无法释放和发泄,长此以往导致他们的思想发生“畸形”,形成一种“孤僻变异”心理,老年人感觉受到了社会和周围群体的漠视。另外,老年人受历史因素、经济条件、生活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制约,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机会受教育,再加上他们深居偏远的农村,往往不能受到普法教育的重视,从而导致他们思想观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然而,在这样的环境里,他们却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如有人组织妇女到偏僻的山区农村低价等,从而导致老年人思想上发生很大变化,感到精神空虚,心理、生理需求得不到安慰,以致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 从犯罪人的家庭因素来看,对有家庭、子女的犯罪主体而言,侵害人的家庭、子女对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受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老年人即使长期处于“孤僻变异”的心理状态,一般也不会像年轻人那样随意去找个地方发泄自己的生理、心理需求。因为中国人素来爱面子,老年人更是如此,这充分说明他们需要的并不是单纯的生理满足,而是要寻求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在他们年纪大时,希望能够有人了解他们的内心所想,能够有倾诉的对象,比如找个老伴度过余生。但是,他们没有,之所以如此,一是由于他们没有这样的经济基础;二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有了这样的经济基础,他们的子女也多持反对态度,甚至侮辱、虐待老人。因为在子女眼里,有你吃有你住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增加我们的负担呢?实际上,他们根本不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甚至还百般为难老人,这样就产生了老年人生理、心理需求与社会、家庭缺乏关爱、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难怪调查中发现,有的老年人之所以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理由就是为了报复他们的子女不善待自己。从缺乏家庭关爱的角度来讲,这些老年人也是受害人,是家庭把他们推到了犯罪的边缘,因此,他们的子女应当为此而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二)受害人的因素

在此种案件中,受害人是最无辜、最不幸的,她们所受到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在受害人因素中,我们认为,应该思考的是她们家庭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家庭对幼儿缺乏必要的监护、照顾和管理在客观上给罪犯提供了犯罪机会。对此,我们分析一下我国农村的现状和受害人的家庭状况即可得知。

1.受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我国农村“从人口来看,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农村人口为870.17百万,在全国总人口1259.09百万中占69.11%”[3]。而在870.17百万农村人口中,由于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发展不平衡,所以西部农村的青年村民多外出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去打工。以四川省为例,“全省人口8600万,其中农业人口有6800万,农业人口中,乡村劳动力3780万”[4],而该省外出农村劳动力由80年代的“不到10万人发展到了2003年的1370万人”[4]7。由此可推算出四川省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占全省乡村劳动力的36%,所以,目前广安市农村留守的村民基本上是所谓的“三八、六一、九九”(即妇女、孩子、老人)。

2.受害人所处的家庭分析。受害人的家庭基本上处于这样一种状况:她们生活在山区农村,经济条件、生活环境落后,她们的父母为了家庭的生活而外出打工,幼儿跟着祖父、祖母生活。于是,她们的祖父、祖母身兼重任,一方面,这些老人要务农,另一方面,他们还要照顾孩子。而这些老人受传统习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一般都很节俭,对孩子的照顾不可能像孩子父母那样面面俱到,因此不能满足孩子们日常生活的需求。我们可以想一下,当孩子们连日常的生活用品以及零食都得不到满足时,他们的心里会是什么样的感觉?因此,当孩子面对来自家庭外的物质诱惑时,去接受这种诱惑应该是很自然的。另外,她们的监护人在农忙季节监护人只顾忙着抢收、抢种,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幼儿,只顾忙着抢收、抢种,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她们。正是由于受害人处于这样的家庭生活环境里,才使她们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对此,她们的父母、监护人难道不值得深思吗?而城镇的情况又是如何呢?我们对比一下即可发现为什么这种案件会发生在贫穷的山区农村,而不是城镇。在城镇,有国立或私立的幼儿园,幼儿平时都在幼儿园,幼儿放学时,一般也是父母下班时间,父母可直接将幼儿带回家或者由家庭其他人员专门接送。而在农村,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段时间里,幼儿处于无人监护的“真空状态”,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

(三)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政府对农村老年人关注不够,老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调查发现,社会、政府对老年人缺乏必要的关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村的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精神生活却没有得到满足,于是,就出现了精神生活匮乏的局面,导致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产生矛盾。年轻人可以到外面打工,而老年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只能留守在农村,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没有人与他们沟通、交流,而且他们也没有地方去和他人沟通、交流,因为他们是孤寡老人,得不到亲朋好友的安慰。而在城镇,这种情况却不一样,老年人可以和本单位的同事沟通、交流,可以到外面的茶楼、为老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等地方和同龄人沟通和交流。受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制约,农村不可能给老年人提供娱乐、交流的场所,事实上也根本没有,从而导致老年人应享有的社会权益保障与社会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而这些本来正常的老年人由于长期缺乏社会、政府与集体的关爱,得不到社会、家庭和他人的重视,生理、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致使其生理、心理压抑无处释放,从而导致老年人“畸形”心理的形成。

2.普法形同虚设,导致农村成为普法盲区。调查发现,在山区农村,普法几乎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落到实处。这里并非没有进行普法教育,事实上也有一定的普法教育,但是没有什么实际效果。因为有关部门在为他们普法时,只是提供了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发放到农村后,村里也发给了村民,而对文化程度不高、文盲比例大的农民而言,让他们来学习法律条文,其结果我们可想而知。对此,举一实例即可说明,调查中有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某铁路局一位61岁的退休职工,妻子外出将近两年了,自己独居,很寂寞,其退休工资又被妻子全部领走了,自己靠捡破烂为生。他遇到一个精神痴呆的妇女,为其煮了面条,然后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问他知不知道这是犯罪,老人回答说,我们俩你情我愿,和年轻人找小姐宿一样,怎么就是犯罪呢?问他是否在单位受到过法律教育,他说从来没有。可想而知,一个城市退休职工尚且没有受到普法教育,更何况那些偏僻的山区农村呢?所以,山区农村是普法的“盲区”。由于缺乏法制教育,导致村民认识不到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违法的,以致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还不认为是犯罪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尽管这些老年人也知道自己的奸行为是犯罪,但他们认为这种犯罪的后果并不严重,法律不会严惩他们。

3.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也在广泛地传播,农村也必然受到这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传播物品,如播放录像,传播书籍、相片、扑克等。这些不良因素的传播,

会刺激老年人的“孤僻变异”心理,诱发他们的生理、心理发生变化。老年人压抑多年的生理、心理需求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就可能去找发泄的对象,而在山区农村,他们没有倾诉的对象,也没有精神寄托,这种压抑的生理、心理的需求得不到转移和释放。但是,他们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对年轻妇女实施奸行为又是不现实的,于是,他们就将其目标盯在了那些缺乏监护与照顾,且日常零用品都得不到满足、缺乏防范意识的或者有精神障碍的妇女身上。

通过对以上各种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老年人之所以实施性犯罪行为,是由于他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社会权利保障与政府、社会供给不足之间,生理、心理需求与社会家庭供给不足之间存在矛盾。当然,上述一个方面的诱因尚不足以使农村老年人实施性犯罪,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是这些诱因综合作用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三、老年人性犯罪的防治对策

由于老年人性犯罪现象在我国农村比较突出,且呈上升的趋势,因此,如何控制老年人性犯罪问题也就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涉性犯罪的关键。对此,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对这种犯罪现象要严厉惩治(打击),且重在惩治;也有人认为,对这种犯罪重在预防即可。我们认为,对这种犯罪现象应是在打击的基础上,重在预防。其理由在于,“预防的目标虽然是遏制和减少犯罪,预防的内容也是围绕这一目标,但是预防措施和对策却是针对产生犯罪的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制、心理等而展开的,预防效果的产生是通过对人的主观世界改造和对人存在的客观环境的改造来实现的。所以,预防的效果必然是综合的,即在遏制、减少犯罪的同时,必然会提高人们的素质、增强管理能力、整治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促进法制建设”[6]。之所以有人强调重在惩治,其原因在于“早期人们只注意对犯罪行为及其客观结果的关注,偏重于对其危害的惩治,而不着重于犯罪人本人及其生活其中的社会及其它外部环境对犯罪产生的影响,不注重对犯罪原因的探索,因此,其刑事政策选择上必然是着重对客观行为的制裁”[5]3。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特殊性,应当“从社会变革入手解决犯罪问题,摆脱单纯惩罚的刑事政策的误区,立足犯罪预防的需要,把良好的社会政策作为最好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思想变革的根本动因和基本方向”[5]3。

如上所述,老年人性犯罪是由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多种矛盾而造成的。如果我们的社会、政府和家庭能够对这些矛盾予以重视,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关爱这些老年人,让他们有精神寄托,有沟通、交流的场所,让他们感到自己的存在被重视。通过化解这些矛盾,消除或者转移他们的“畸形心理”,从而把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社会、政府和家庭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化解这些矛盾,从而预防和减少这种犯罪现象。

(一)政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关注和帮助农村老年人

1.政府应重视、关注农村老年人,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五个老有’。”这些规定在城镇能够得到保障,而在农村却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因为城镇是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政府当然要以发展城镇为中心。例如,在城镇我们随处可见一些公益设施,而在农村却没有,这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农村公益建设不够重视。因此,基层政府应切实关注农村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并采取一定措施,让农村老年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对此,

建议基层政府应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事务列入议事日程,并由专人负责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实施。同时,要利用节假日,多开展一些关爱老年人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将这种活动推广到山区农村。

2.政府普法应真正到位,杜绝普法走形式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文化娱乐业的管理。我们并不反对给这些地区的农村发普法材料,问题的关键是,不能一发完事,而应采取村民喜欢、容易接受的以案例说法的方式,让村民认识到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另外,应落实普法的单位,让他们经常到农村了解普法的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可采取普法包干到村的方式,让普法的单位和人员定期到这些地方给村民宣传法律知识。这样既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也能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针对那些宣扬、传播不健康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加强打击,鼓励地方电视台、广播站多宣传一些引导公民积极向上的节目。同时,基层政府应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3.政府、社会及村集体应加强合作,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一些文化沟通、交流的场所及设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在积极地追求精神生活,不但城镇居民如此,农民也是如此。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的文化娱乐、交流场所不可能像城镇那样健全。因此,虽然农民的物质生活有所提高,但是他们的精神生活却没有相应提高,特别是那些单身、独居的孤寡老人更是如此,他们更需要精神安慰,需要和他人沟通、交流,却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和重视,因为没有人、没有地方去沟通和交流。所以,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在这些地方建设一些文化娱乐、体育等公益设施,为老年人交流、沟通提供地点。同时,应充分利用农村的闲置资源,比如,调查中发现,农村现在实行学校合并,由以前的一村一校,合为数村一校,而被合并后的小学则被闲置。对于这些闲置的学校,可以由政府与村集体合作、出资购置一些文化娱乐设施,发动老年人在茶余饭后集中在一起沟通、交流,使他们身心愉悦,转移他们的心理空虚感。

4.政府应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成立老年婚介中心,鼓励老年人再婚。笔者认为,政府可在农村现有敬老院的基础上,成立老年婚介中心,由敬老院的负责人员对老年人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让老年人解放思想,抛弃陈旧观念,鼓励老年人再婚,并为老年人再婚搭桥引线,这样既可让老年人老有所伴,也能减轻农村敬老院的负担。

5.司法机关在防治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上应当发挥积极作用。调查中发现,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对这种案件发生和预防的态度是比较消极的。尽管他们接到群众报案后及时出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最终也将犯罪嫌疑人送上了法庭。但侦查机关很少思考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减少或杜绝这种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抓获犯罪分子,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因此,侦查机关只是重视打击,不重视预防,尽管发现老年人性犯罪现象在近几年十分突出,且呈上升趋势,但并没有想办法来预防,也没有向政府提出建议来控制这种犯罪。试想,司法机关处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如果够通过打击犯罪分子并鼓励他们现身说法,肯定会对预防犯罪起到积极效果。因此,建议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为了打击而打击,还应担负起预防犯罪的职责。

6. 建议增设老年罪犯改造场所和建立老年性犯罪者跟踪监控制度。调查发现,由于老年性犯罪者受身体、年龄等条件的制约,他们不可能被长期关押在监狱或看守所内,而且政府对他们的罪行也体现了宽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他们判处和实际执行的刑罚都不是太重,因此,这就可能出现老年人倚老卖老的现象。更可恶的是,

有的老年人因在监狱中交叉感染,出狱后又多次实施侵犯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和广大村民的感情,民愤极大,影响极坏。所以,对那些主观恶性大的老年性犯罪者,政府不能仅考虑人道主义,也应该考虑一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更有一些老年性犯罪者因为认为政府对他们没有办法而为所欲为。所以,政府有必要建设老年人犯罪改造场所,对他们关押、改造,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对那些改造出狱的老年人性犯罪者,政府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对此,有必要参照美国《梅根法案》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发生了一起女童被奸杀的案件,7岁的女孩梅根•坎卡(Megan Kanka)在屋外玩耍时,被邻居请去看宠物,从此再也没有回家,她被一个有过两次对幼童进行害记录的、刚刚假释出狱的邻居奸杀了。梅根案发生后,1996年8月,美国联邦政府对《维特莱林法案》(Wettlering Act)(要求各州为侵犯儿童的罪犯和高度危险的性犯罪者建立档案,并将假释犯分为4级,要求他们分别在社区或警察局定期登记,住址变动要及时报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要求各州公开性犯罪者的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数据、犯罪行为和住址等,这就是《梅根法案》(Megan’s Law)。《梅根法案》旨在增强社会和居民的防卫意识,警示犯罪者不要再犯,向警方和民众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降低破获此类案件的难度。(建平.日本性犯罪者搬家也要报告[N].青年参考,2005-04-21.)

的做法,建立老年罪犯监控体系,即使他们改造释放后不在原来的社区居住,也应详细记载他们的动向,增强社会和居民的防范意识,警示犯罪分子不再犯罪。

(二)家庭应加强对的监护、教育与管理,减少受侵害的可能性

1.家庭应加强对幼儿的照顾、教育和管理,让她们从小养成辨别是非的习惯与能力,减少发生此种犯罪的机会。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平时多教孩子一些常识,使其形成自觉辨别是非的习惯,不轻易地接受他人的物品。这一点可以和学校结合起来,让老师在日常教学中告诫幼儿要对自己周围的人提高警惕,树立一种良好的防侵害意识,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及不要有占小便宜的心理,从而减少“熟人侵害”。有人通过调查认为:“在熟人之间犯罪中,女性被害的比重大大高于陌生人的犯罪”,“而在针对熟人犯罪中,女性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可见,女性更应提防来自熟人的犯罪侵害”[6]。这也说明了家庭对儿童加强监护、教育和管理的重要性,应当时刻警惕来自熟人的侵害。另外,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家属应及时报案,并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以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减少和预防犯罪分子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有私了的心理。同时,建议在农忙季节时,幼儿的父母应回家帮助家里抢收、抢种,一方面能帮助家里减轻缺乏劳动力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让家里的老人专门照顾幼儿,这样能够防止和减少幼儿受侵害的可能性。

2.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避免孩子受到伤害。由于受经济条件、地理环境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不可能建设像城镇那样的幼儿园。但是,可以在农忙季节让孩子们留在学校,让学校的老师对幼儿进行集中管理,费用由集体承担。另外,也可由村集体临时成立由专人看管的幼儿园或其他方法,这样既照顾了孩子,又减少和降低了女童受侵害的机率。

(三)家庭应关爱、尊重老年人,老年人也应自尊自重

1. 倡导社会、家庭关爱和尊重老年人。如上所述,有些老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原因在于家庭、子女对他们不够关爱和尊重。对此,政府应加强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加强对我国传统美德的教育,让家庭、子女抛弃那些陈旧观念,应多孝敬长辈,不仅在物质生活上满足老人的需求,更应在精神生活上关心老年人,应支持、鼓励老年人再婚,这样既减轻了家庭负担,也减少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发扬、继承传统美德。

2.老年人自身应自尊自爱。如上所述,多数老年人尽管生理、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但他们宁可长期压抑,一般也不会去实施犯罪行为,大多是在生理、心理需求无法满足时,接受了不良因素的诱惑。例如,耳闻目睹了有人组织妇女到山区农村低价等,诱发了他们实施犯罪的念头,因此,政府应当对传播不良信息者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老年人尽管属于弱视群体和受关注的对象,但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能认为法律对老年人可以“开绿灯”。老年人应自尊自爱,洁身自好,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的诱惑,走出封闭的环境,发挥特长,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老年人性犯罪现象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实矛盾,这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从而诱发老年人实施其容易得手的犯罪行为,且将会导致这些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因此,我们呼吁政府、社会和家庭积极行动起来,关心、重视、关注老年人,保障、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措施来控制和预防这种犯罪行为。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充实其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1]78。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石芳.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4(4):76.

[2]周安平.性的公权控制[J].法学研究,2003(5):100.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665-666.

[4]张白鸽.四川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思考[J].四川社科界,2004(12):7.

[5]陈正云,许道敏.论预防与惩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4):6.

[6]丛梅.天津市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主体性别构成调查报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3):99.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into Sexual

Offence of the Senior Citizen in the Countryside of Guang’ an

LI Jian1, ZHANG Erjun2

(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RC, Beijing 100745;

2.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Zhengzhou 450002, China)

Abstract:

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文3

芬兰赫尔辛基简快治疗中心的创办人,国际著名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和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师。他创设了名为“儿童技能教养”的儿童问题解决法,开办的一系列课程在全球有巨大的影响。著有《我为你骄傲》《儿童技能教养法》《少年儿童技能教养法案例》等作品。

(微信公众平台:kidsskills 中文名字:芬兰儿童技能教养法)

名词解释

儿童技能教养法

儿童技能教养法是一种工具或者是方法,它帮助父母通过跟孩子合作的方式,一起找到帮助孩子克服问题的好玩又有趣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法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理念——孩子们克服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学习一个让问题消失的“技能”。

儿童技能教养法由15步构成,它不是一个你要跟孩子做的什么事,也不是一个育儿的方法。它实际上是在教你如何跟孩子们谈论他们的问题,从而激发孩子们产生自己解决问题的兴趣和动力。

儿童技能教养法的

个步骤

1 把问题变成孩子能够学习的技能。

2 跟孩子一起商定想学习的技能。

3 帮助孩子看到所学的技能给他和其他孩子带来的好处。

4 让孩子给技能起名字。

5 请孩子选一个可以帮助他学习技能的力量代表。

6 帮助孩子找到他的支持者。

7 让支持者告诉孩子为什么他们会对他充满信心。

8 如果他们掌握了这个技能,跟孩子一起设计如何庆祝。

9 让孩子演示一下,掌握了技能是怎样表现的。

10 帮助孩子告知其他关心他的人孩子将要学习的技能。

11 给孩子创造机会练习和表演他有多棒。

12 让孩子告诉你,万一忘记了他所练习的技能要怎么提醒他。

13 庆祝时,让孩子感谢所有的支持者。

14 给孩子创造机会,把所学技能传授给其他孩子。

15 探讨下一个技能。

一起谈谈儿童技能教养法

一起确定学习技能项目

宝宝特别胆小、存在感弱,带他出去做客,或是在幼儿园,都不愿主动跟别人交流。我认为他并不是缺少表现的能力,他能够很流畅地唱很多英文儿歌,但是他却因害羞不愿表现自己。请问父母应当引导他的哪一方面技能?

解析:了解孩子对害羞这件事有无困扰

有些孩子天生就比另外一些害羞,这并不是什么问题,它可以被看成是个性。父母应当了解孩子自己怎么看待害羞这件事。他自己想学习变得更勇敢吗?他想变得更善于跟别人讲话吗?如果答案是确定的,再来跟孩子探讨下一步。

应对:把害羞转化为培养跟别人谈话的勇气

孩子们不喜欢谈论问题,但是他们喜欢谈论学习技能。可以让他想一想, 能够学会“跟每个人讲话”能带给他哪些好处;搞清楚了勇敢以后的行为是什么样的,我们就能跟孩子一起“头脑风暴”看看该怎么练习。另外,还可以请孩子给这个技能起个名字,让他来决定谁来做他学习的支持者,以及他想让什么魔法宝贝来帮助他学习等等。

孩子们通常很善于给出练习的好办法。比如,可以先跟一个木偶练习讲话;然后一起做游戏,先演一下害羞小木偶怎么跟老师讲话,再演一下勇敢木偶怎么跟老师讲话,在不同的情境之中,孩子会体会到从害羞到勇敢的成就感。

和孩子探讨技能游戏

我的孩子几乎每天上幼儿园都会迟到,我们很头疼,想了各种办法,但是都无法避免他的行动拖拉,比如,刷牙三分钟就能完成的事,他可能需要十多分钟。我们能通过培养他某种技能来解决孩子身上所存在的问题吗?

解析:所有的问题都能够转化为学习技能

原则上,你可以用儿童技能教养法去帮助孩子克服任何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可以被转化为要学习的技能就可以。在这个案例中,孩子需要学习的技能是“早上的行动要快一点儿”。如果你试着逼迫孩子变得更快一点儿,就会发现,他可能会变得更慢。

应对:为孩子订制快速游戏

与孩子一起设计一个“快速游戏”,成功的概率也许会大一些。消防队员的动作都特别快,救火的笛声一响,他们就得马上穿好服装,顺着杆子滑下来(他们连跑楼梯的时间都没有),跑进已经启动的车子里。所以,在这里,技能的名字可以叫“消防队员技能”。支持者可以有孩子的祖父母、朋友,没准儿还可以有个真正的消防队员呢。爸爸可以做那个掐时间的人,妈妈就做那个拍摄消防队员如何练习技能的人。你们可以一起把练习技能做成一个好玩儿的游戏。最后,还可以一起庆祝一下,庆祝的内容可以包括带着孩子和他的朋友一起参观城市的消防队。

帮助孩子完成学习技能

我的孩子性格有些急躁,在跟小朋友的相处过程中,时有冲突发生,造成小朋友们都不愿意跟他玩。但是,孩子却希望能够跟小朋友们恢复友好关系,一起玩耍。但是让他控制情绪,向小朋友示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怎样去重新树立他的信心呢?

解析:与朋友一起玩是非常复杂的技能

“学习跟其他孩子一起好好地玩”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能,因为这个技能通常包括好几个小技能,比如“怎么跟其他孩子打招呼”,“怎么请求其他孩子跟你一起玩”,“如果别人不想跟你玩,你怎么回应?”等等。

应对:给孩子设定各种社交场景

当孩子不会跟其他孩子一起玩,要观察他到底缺乏的是什么技能。比如,如果他的问题是,当他善意地邀请别的孩子一起玩,遭到拒绝时不知道怎么处理?那么他要学习的技能就是,如何用适当的方式来应对这个拒绝——这是一个孩子可以学习的技能。

玩玩角色扮演吧。妈妈可以扮演另外的孩子,孩子演自己。孩子问:“你想跟我玩吗?”那个孩子(妈妈扮演)说:“不,我不想跟你玩。”现在,看看孩子该怎么回应。什么是好的回应方式呢?很多的孩子,其实不仅是孩子,也包括很多的成年人,都需要学习这个技能来接受“no”这样的回答。孩子需要学着说一些诸如“好吧,也许下一次”或者“好吧,我找别人去玩”这样的话,这可以让孩子的情绪更积极正面。

当孩子确定了需要学习某项技能时,我们要如何做,才能让他保持在这项技能上的兴趣,直到他运用成熟?

本·富尔曼:当孩子成功展示技能时,立刻用“竖起大拇指”这个手语给孩子正向反馈。有些孩子特别喜欢庆祝这个环节,他们会立刻被激励。比如,有一个4岁的女孩不肯在自己的房间入睡。妈妈告诉她,如果她能够连续一周睡在自己的床上,就可以请全家人来为她庆祝,女孩马上就决定去做了。

更棒的让孩子保持动力的法宝是把他的小朋友引入到这个过程中,孩子会更愿意向同龄孩子展示自己的技能。记得找一些其他的孩子,来做他的支持者。如果事情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进行,问问他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我们尽力去改善对他的教养技能培养方法,为什么孩子会表现得更糟糕了?

本·富尔曼:你在用儿童技能教养法“教育”你的孩子,而不是跟你的孩子“一起使用”儿童技能教养法。

跟孩子谈论技能的时候,首先要确保他明白你想让他学习的技能到底是什么;下一步,就要问问孩子是否愿意学习。通常,如果他们明白为什么学习这个技能是如此之重要,他们就会同意学习这个家长想让他学习的技能。这就是为什么儿童技能教养法其中的一步,就是要跟孩子谈论“为什么学习这个技能对他很重要”。如果你做了这样的铺垫,孩子还是说“我不想学习”,也许最好的回答应该是:“是不是有什么更重要的技能你想学习呢?”允许孩子做他们自己学习的主人。记住你只是一个帮助者。

尽管我知道孩子需要一项能够让他自信起来的技能,但是,什么技能会引发的兴趣,并且能够让他从这个技能中获得自信的力量?

本·富尔曼:自信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义。有的父母希望孩子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感到骄傲。这是一种更具体的方式谈论自信,也能够迅速地让我们了解孩子也许应该学习什么技能。让孩子学习用开心的方式回应来自家长的表扬不仅是一个很好的技能,也是一个有趣的技能。

当我教授“儿童技能教养法”的时候,会强调大技能和小技能的不同。比如,“加强自信心”,“能够跟其他小朋友友善地相处”,“提升专注力”,这些都是很大的技能。一定要避免学技能,永远从小技能的学习入手。那些技能要足够地小,要让你跟朋友和家人感觉“学起来容易,练起来好玩”才好。

怎样去稳固孩子已经掌握的技能?

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文4

关键词:部分国家;职教教学内容改革;新动向;新启示

作者简介:刘育锋,女,教育部职教中心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8)02-0061-04

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实现的载体,是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主要方面。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国家对职业教育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体现在德国的学习领域、澳大利亚的培训包、美国的课程整合、法国的职业探索课程以及日本“地域综合科学科”和“桥梁课程体系”等方面。这些国家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呈现了若干共同要素,呈现了职教课程改革的若干共同走向。以上部分国家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新动向对我国职教课程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一、澳大利亚:培训包

澳大利亚对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培训包的开发上。培训包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指导性材料,它主要由一套认识和评估人们关于某一行业或企业能力的,在内容上具有连贯与可信赖特点的,并且在全国得到认可的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资格组成。一个完整的培训包还包括由学习策略、评估材料和职业发展材料等组成的辅助材料。

能力标准中所谓的能力,是指承担达到工作场所行为标准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的能力。能力要求应用与有效参与行业、行业部门或企业活动相关的具体知识、技能和态度。能力标准由一系列能力单元组成。每一能力单元描述具体工作功能或职业的一个重要功能或角色。培训包中的每一单元与一个或几个澳大利亚资格框架(AQF)体系中的资格相关联。培训包的能力标准由行业决定,以满足行业技能要求。

评估指南的目的是帮助注册培训机构以公平、平等和一致的方式进行评估,使评估与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标准一致,从而使评估有效、可信、灵活和平等,它提供了一种保证所有评估满足行业需求和全国认可标准的内容框架。

培训包中的资格是指澳大利亚资格框架体系内的职业教育资格,它包括一级文凭、二级文凭、三文凭级、四级文凭、高级文凭、毕业证书和毕业文凭以及部分资格的陈述。一旦达到了培训包的相应要求,注册培训机构可以颁发全国认可的AQF资格。当只是达到一个AQF证书所要求的一个或几个能力单元时,RTO可以颁发部分资格陈述证书。AQF职业教育资格证书,是以执行任务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的广度、深度和复杂性为依据而进行分类的。

培训包是灵活的,它强调学习结果,而不强调学习过程。人们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与培训、工作经验、生活经验而获得培训包的能力。人们可以依据培训包中的能力标准而证明自己所具备的能力,甚至还可以获得资格,而不一定要接受正式的教育或培训。培训包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在一定范围内,注册培训机构可以将能力单元情景化,以反映当地所要求的结果。情景化能够对能力单元进行修订,以适应具体的传递方法、学习者、具体企业的设备需求,或满足地方需求。

培训包是由行业引领的。行业技能委员会或企业开发培训包,以满足具体行业或行业部门的确定的培训需求。为使培训包获得全国的承认,开发者必须提供行业领域或企业内的研究、咨询和支持的依据。

培训包的内容是动态的。行业技能委员会在与教育、科学和培训部的协议框架内,每三年对培训包内容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保证培训包的质量和适时性。对培训包的检查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评估培训包所认可的部分是否满足目前和未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的要求,判断影响全面执行培训包的障碍,提出一份具有建议的详细报告。第二阶段是以第一阶段评判的建议为基础,修改培训包的认可的部分。由来自企业、注册培训机构代表和教育科学培训部等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监督对培训包的检查工作。

作为一种教学内容开发的指导材料,澳大利亚的培训包将资格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教师依据资格中的能力单元开发具体的教学内容,并且可以依据地方需求和教学对象对培训包的有关内容进行灵活处理。行业技能委员会或企业每三年要依据行业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对培训包内容进行调整,等等。所有这些表明,培训包完全打破了传统的学科性教学体系,代之以任务导向的教学内容体系,它是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为导向的,是灵活而动态的,它能够适应地方及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能够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

二、德国:职业教育学习领域的课程方案

学习领域是由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于1996年5月9日在颁布新的《职业学校职业专业教育框架教学计划编制指南》中提出的课程方案。

基于学习领域方案的《框架教学计划》是适用于德国双元制职业学校的国家课程标准,其中第五部分为“学习领域”,列举了职业专业教育所有学习领域(即课程)的数量、名称、学时并对其中每个学习领域的目标、内容和学时分别加以描述。

学习领域是由职业学校实施的指向学习的行动领域,它包括实现该职业专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全部学习任务,并通过行动导向的学习情境而具体化。一个学习领域就是一个学习单元,其主体内容是职业任务设置与职业行动过程取向。

从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的总体结构(宏观结构)来看,每一职业专业教育的课程一般由10至20个学习领域(即10至20门课程)组成。具体数量根据各职业专业教育的需要决定。从学科结构考虑,组成课程的各学习领域之间在内容和形式上并无明显的直接联系,但在课程实施时却要采取跨学习领域的组合学习方式,即根据职业定向的案例性工作任务,采取如项目教学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来进行。从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的具体结构(微观结构)来看,每一学习领域一般都以该职业专业教育相对应的职业行动领域为依据。一个学习领域就是一个学习单元,其主体内容是职业任务设置与职业行动过程取向,即工作过程导向。但由于每一学习领域所涉及的内容既包括基础知识又包括系统知识,因此并不完全拒绝传统的学科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允许学科体系形式的学习领域存在。

学习领域的目标描述的任务是学生通过该学习领域的学习所应获得的结果,用职业行动能力来表述;而任务陈述具有细化课程教学内容的功能;总量给定的学习时间是基准学时,可据此加以灵活安排。一个学习领域的教学内容,可在各个年级按学年安排,也可在整个学制年限内实施,以利采取跨学科的、跨学年的教学组织形式,如普通文化课与职业专业课的整合教学组织形式。

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取代了沿用多年的以分科课程为基础的综合课程方案,在指导思想上有别于学习内容分割的模块化而追求学习与工作的一体化,在课程结构上摒弃了学科结构系统化的原则,提出了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思想。这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职业教育课程理论与开发的一个革命性的尝试。

三、美国:整合、衔接与群集课程

美国生涯与继续教育课程改革,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学术课程与职业课程的整合、围绕职业群开发生涯与技术课程,以及中等教育课程与中等后教育课程的衔接和注重实用的职业生涯指导课程等方面。

第一,学术课程与职业课程的整合。《帕金斯法案II》首先提出整合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建议,后来的《学校到工作多途径法案》以及《帕金斯法案III》也继续强调整合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重要性。在改革实践中,相关措施包括用与职业相关的主题来组织和改善学术课程。如所开发的“机械技术数学”课程,不是就数学而讲数学,而是讲数学内容与界些内容紧密结合起来。该课程讲分数小数的学习与机械零件(如厚薄规、轴、齿轮)的认识相结合,将分数小数的学习与计算轴罗纹的长度、计算齿轮的圆周齿距、齿厚相结合,并与机械工具(如游标尺、千分尺)的认识与使用相结合。

第二,围绕职业群开发生涯与技术课程。在“标准化运动”的推动下,生涯与技术教育课程标准开发围绕职业群进行。全国各州生涯技术教育负责人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Directors for Career Technical Education Consortium)围绕16个职业群(农业、食品与自然资源建筑,艺术、A/V技术、通讯,商务管理,教育与培训,金融,政府和公共管理,健康科学,旅游与服务,人员服务,信息技术,法律、公共安全,制造,营销、销售和服务,科学、技术过程和数学,交通、分配和后勤),在考虑雇主需求和中学后教育标准的基础上持续开发职业教育课程的标准。美国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公室(OVAE)于2002年秋天开始围绕5个很受欢迎的职业群来开发CTE课程,具体包括:信息技术;健康科学;科学、技术、能源和数学;教育与培训;法律、公共安全和保障。

第三,中等教育课程与中等后教育课程的衔接。上世纪70年代的“生涯教育”关注从幼儿园到成人的生涯发展。目前生涯与技术教育的重点在于高中教育与高中后教育的衔接。美国生涯与技术教育机构提供具有衔接关系的课程,以及在不同层级的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学分转换的课程,使学生能够通过学习不同的生涯与技术教育课程而使职业生涯得到发展。如明尼苏达州的Hennepin技术学院(HTC)提供了如下三个层级的生涯与技术教育课程:证书课程、文凭课程和副学士学位课程。HTC能够同时提供同一专业的三个层级课程。如在工程CAD技术、液压工程技术、机械工具技术等方面,HTC能够提供应用副学士学位、文凭和高级技术证书课程。有的专业能够同时提供文凭和副学士学位两个层级的课程,如自动机械系统的包装专业、塑料生产技术专业。这些课程在内容上具有相互衔接的关系,学完同一专业较低层次的课程,能够为继续更高层次课程的学习奠定一定基础。

1990年《帕金斯法案II》创设了一个全国性项目――技术准备计划(Tech Prep Program),旨在促进中等教育与中等后教育的衔接。这是一个四年的学习计划,其中前两年是高中的最后两年,后两年是高中后的教育与培训。这个四年的学习计划所涉及的课程在内容上是衔接的。

第四,注重实用的职业生涯指导课程。美国将职业视为一种生涯,关注学生职业生涯的选择与发展。为此,美国开设了对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的课程。有关职业生涯指导材料表明,美国职业生涯指导课程包括介绍工作世界的一般情况、具体职业的情况、职业选择及就业准备、推销自己的方法等内容。这些内容非常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强。

四、法国:职业初探课程的设定

法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主要体现在职业初探课程的设定方面。

2005年新学期,法国为初中四年级学生提供了每周3小时的职业初探选修课和每周6小时的职业初探单元。2009年开始,职业初探课程将成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职业初探课程能使学生更好地了解行业领域,为学生在毕业时做选择而奠定基础。

每周3小时的职业初探选修课,为四年级学生了解实际的专业世界、各种行业的信息以及所涉及的文凭证书而设置。这一课程的目标包括:1)了解飞行员、糕点师、网页制作者、护士等职业从业者的日常生活;2)了解一些机构,如大型或小型企业、管理机构和研究实验室等机构的组织工作;3)了解主要文凭证书(CAP、高中毕业文凭、BTS、大学研究文凭、工程师文凭等)、文凭准备的过程及地点(初始培训、学徒培训、继续培训)以及咨询机构(CIO、ONISEP等)的基本情况。法国提出了实施这一教学活动的具体建议:1)研究和分析资料,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并陈述有关报告;2)专业人员介绍工作经历,或中学生、大学生介绍学习经验;3)到企业、管理部门(公共机构、医疗机构等)、工厂、实验室进行参观、观察或实习,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行业的报告。

每周6小时的职业初探单元的大致内容和职业初探选修课程一样,只是时间更多在实地(企业、职业高中或学徒培训中心)学习,这个单元面向对今后的职业道路有初步想法的学生。

五、日本:“桥梁课程体系”和“地域综合科学科”

日本近年来也关注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这些改革表现在“桥梁课程体系”、“地域综合科学科设立”和职业生涯辅导课程等方面。

(一)“桥梁课程体系”

日本的研究生院近年开设了专门职业学位课程,以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人为对象,培养特定的高层次专门职业人才。其课程内容和研究方法与专业团体、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联合进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教育,称为“桥梁课程体系”。

高等专修学校修满3年及满足其它一定条件,可以与普通高中毕业者享有同样的大学入学资格。专门学校修满4年课程及满足其它一定条件,可与大学毕业生享有同样的报考研究生院资格。专门学校学生,通过普通高中毕业认定考试的,已经在专门学校修满2年课程,总学时达到1700小时以上的,可以直接编入大学就学。

(二)“地域综合科学科”的设立

地域综合科学科并不是一个单个学科的名称,与以往内容限定在特殊领域的学科不同,它是灵活对应地域的多样化需求而成立的新型学科总称。地域综合科学科将成为今后短期大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地域综合科学科不限定学科分野,由多种科目内容组成。目前,日本有很多短期大学都开设了综合科学科。如圣和园短期大学开设了职业开发综合学科,新岛学园短期大学开设了职业设计学科,东京经营短期大学开设了经营综合学科,等等。

(三)职业生涯辅导课程

日本在学校内由专门教师开设“职业生涯辅导”课程,为学生制订“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在对一个人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日本把指导这种规划的制定列为职业生涯教育的重要内容。

六、部分国家职教教学内容改革新动向分析及对我国职教教学改革的启示

以上国家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虽然从形式上看有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中有诸多相同的内涵。这些内涵反映了职业教育走向和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规律,对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也具有启示意义。

(一)部分国家职教教学内容改革新动向分析

分析德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日本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改革,可以发现以上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内容有如下值得我们关注的走势:

第一,以职业行动任务或职业能力单元为逻辑而开发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如上所述,澳大利亚培训包主要由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资格组成。培训包中的能力是指承担达到工作场所行为标准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的能力。能力标准由一系列能力单元组成。每一能力单元描述具体工作功能或职业的一个重要功能或角色。德国的学习领域是以该教育相对应的职业行动领域为依据,一个学习职业专业领域也是一个学习单元。以职业行动任务或职业能力单元为依据而开发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打破了传统的学科体系的课程,体现了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职业导向性;职业学习领域强调学习内容在职业活动中执行职业任务的功能,有助于学习者清楚学习的意义,从而有利于诱发学习者的学习动机。

第二,从学术课程内容与职业课程内容相对隔离走向整合,从一门课内容与另一门课程内容相对隔离走向综合,从一阶段课程内容与另一阶段课程内容相对隔离走向衔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走势反映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的趋势,体现了构建人才成长的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使学习者有更顺畅的发展前景,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上走势,分别体现在美国开展的学术课程与职教课程的整合、日本地域综合科学科的设立、澳大利亚不同层次的培训包的内容和日本的“桥梁课程体系”的设立等方面。

第三,重视职业指导相关课程的开设。职业指导帮助人们了解职业、了解自身的条件,帮助人们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并获取自己希望从事的职业。职业指导的功能越来越受到一些国家的重视。如,法国规定2009年起法国职业初探课程将成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日本在学校内由专门教师开设“职业生涯辅导”课程,并将为学生制订“职业生涯规划”列为职业生涯教育的重要内容。美国关注职业生涯指导课程的建设,使得美国职业生涯指导课程内容非常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强,等等。

(二)部分国家职教教学内容改革新动向对我国职教教学改革的启示

我国依据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思想,在对企业、职业学校学生和职教机构调查明确劳动力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对有关职业教育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但这种改革还有需要完善的方面。以上国家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深化改革具有如下启示。

首先,在高中教育前和高等教育前的阶段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职业指导具有指导人们选择不同种类教育和与不同种类职业相对应的专业教育的功能。学生在初中后如何比较合理地选择普通高中还是中职学校,高中后如何合理地选择学术性大学还是高等职业院校,选择何种专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生对不同种类学校以及不同种类专业的了解。我国在中职学校开设的德育课包括了职业指导内容,但在高中阶段教育前,还没有开设职业指导课程。

其次,将基础文化课程与职教专业课程进行整合,或依据不同专业的需求改革基础文化课程内容。由于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性质不同,同一层级普教机构与职教机构文化课的内容应该有所不同。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据职业学校专业的要求而对其文化课内容进行改革,使文化课内容更好地为专业课服务。

再次,开发相同专业的中高职的衔接课程。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世界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相互衔接的职教课程能够使职教体系内的学习者便利、顺畅地进入教育体系,并高效地学习。为此,建议我国中高职管理部门及中高职教学机构的有关专家、职教专家与行业专家共同工作,开发相互衔接的职教课程。

第四,以完成职业任务为依据,选择职教课程内容,以职业任务为逻辑依据,对职教课程内容进行排序。这种职教课程的改革,要求对职教专业对应的职业进行职业分析,明确职业的主要任务。以完成一个职业任务为课程的一个单元或模块,以完成一个职业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为这一单元的内容。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在结构上一般分为基本模块、选用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基本模块课程的内容不是以职业活动需要完成的任务为内容选择和排序的依据,学科化特征明显,这种状况不利于学生理解所学内容的原因和意义。而以上几国在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上按照职业任务来分析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按职业任务的活动顺序来对职业教育教学内容进行排序的做法为我国职教内容的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作为教学的主要要素之一,教学内容一直是教育改革的重点,职业教育也是如此。以上国家进行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还在持续,我们应该对此开展持续而深入的研究,以便更清晰其走势,从而有助于清晰我国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高瑛,刘育锋.美国生涯与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向及亮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年3月11日.

[2]刘育锋.从澳大利亚培训包看我国职教课程改革.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3年13期.

[3]姜大源,吴全全.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理论、实践与创新.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

[4]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raining, Australian Government,“Training Package Development Handbook”, October 2005.

[5]Steven R. Aragon et al. (2004), ANALYSIS OF THE INTEGRATION OF SKILL STANDARDS INTO COMMUNITY COLLEGE CURRICULUM, 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for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文5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建设,理顺体制,机构运转有序

一是队伍建设成效显著。队伍建设是一切事业取得成功的核心因素。近年来,我局重点以抓业务学习、抓目标管理、抓工作作风为主线,“三抓三促”加强物价队伍建设。抓末位淘汰,促业务学习。今年3月份,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集中学习,并进行了闭卷考试,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命题,采取全封闭式阅卷,并按照末位淘汰的方式,确定了考试成绩后十名者待岗学习6个月。10月份,我局再次组织10名待岗人员进行了补考,补考合格的全部安排了上岗。此外,还拿出了专项学习经费,选派了11名业务股室的同志,分4批参加了省局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同时,积极鼓励参加各项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凡经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单位给予全额报销学习费用。抓考勤通报,促作风转变。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对机关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逐月进行统计,并在月末将统计情况向全局通报。各股室的出勤情况,还将作为股室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予以了兑现。抓目标管理,促工作落实。制定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工作任务,细化了岗位责任,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年终,由局党组对各股室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直接挂钩。同时,还广泛开展了运动会、演讲比赛、知识抢答赛、登山比赛、走访调研等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生活,倡导高尚生活情趣,增强单位凝聚力。

二是健全完善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督察监督制》、《情况反馈制》、《案件主办制》、《集体审案制》、《个人承诺制》、以及《案卷管理规定》、《执法程序领导负责制》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以制度管人的局面,做到有章可循,逐步实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制定了岗位考核责任制,将工作职责层层分解,细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个人,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按照量化考核的要求,对每个岗位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津补贴和岗位调整直接挂钩,真正做到了奖勤罚懒。

三是学习实践扎实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我市今年的一项首要政治任务。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制定了详细的活动计划,成立了学习实践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精心组织下,各支部深入、扎实开展了政治理论学习、党员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大讨论、征求意见、边查边改、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活动,共撰写了各类文字材料90余篇,编发了科学发展观专刊30余期,被市学习实践办公室采纳信息12条。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局研究提出了整改措施,切实加以了整改,确保了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效性。

二、紧扣中心,固本强基,服务经济大局

(一)加强价格监测,服务决策强调控。规范了监测网点。在对14个省级监测点进行重新调整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增了4个省级预警监测网点和5个国家级农村价格监测网点;结合我市实情,对农调户的分布点进行了适当调整,重新确认了18户水稻、烤烟农调户作为监测点。加强了业务指导。加大了对监测点和农调户的走访和培训力度,主动送服务、送培训上门,并积极向省物价局争取支持,为6个农村价格监测点配备了电脑,建立了信息直报系统,有效规范了采报价行为,提高了价格监测质量。强化了价格监测。加强了民生价格监测。建立了重要商品价格时报、直报、日报、周报、月报、旬报、季报制度,重点加强了粮油、蛋奶、肉禽、液化气等民生价格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和上报,定期在网站进行公布主要商品价格走向,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深入开展专项调查。较好地完成了农户存粮、农资购买、农资市场、电煤市场等六项专项调查任务,特别是做好了全市煤炭销售价格的监测工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截至目前,共向省、市上报数据540次,编发《市价格监测》期刊58期,报送分析材料35篇,被《省价格信息》采用20余篇,我局价格监测中心正在申报“省级规范化价格监测中心”。

(二)加强价费管理,优化环境促发展。较为平稳地组织了自来水价格听证。根据市政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经过对自来水调价开展成本监审,按程序依法组织召开了全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较为平稳地完成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本次全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已被推荐作为全省依法行政典型案例。重新核定了道路客运票价。会同交通部门完成了对市内各营运线路客运票价的重新核定,对全市客运票价重新进行了调整,降低了今年5月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站以后的客运票价。调整了民爆器材价格。今年年初,根据市委领导指示,对民爆器材的生产和经营成本重新进行了核算,并经过大量的走访和多方协调,降低了我市民爆器材的销售价格,为煤炭经营企业降低了成本,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了短期培训收费。对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勤人员素质教育培训,国家公务员、大中专毕业生、过渡公务员教育培训,计算机应用教育培训,乡镇卫生监督员培训,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等短期培训班的办学成本及收费标准进行了严格审核和把关。更新了城镇基准地价。配合国土部门在全市开展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形成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今年8月,市政府下发了耒政发[2009]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式在全市公布执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取消和停止15个收费单位的18项收费项目;向企业发放了《企业负担明白卡》,由企业负责登记保管,对于乱收费行为,企业可凭卡进行投诉;开展了收费年度检审。重点对各收费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审,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有变更的,及时督促各单位对《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办理变更和换发,并督促落实取消或停止收费项目。目前,我局已对9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经营性收费单位进行了收费年检年审。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稳定物价安民生。一方面,大力开展了专项检查。围绕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价费问题,重点开展了春运道路运输和客运票价、义务教育收费、涉农收费、农资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民爆器材价格、成品油价格、节假日市场检查、取消工商“两费”落实情况、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等13项专项检查活动,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25件,实行经济制裁517.76万元。其中,责令退还消费者387.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0万元。另一方面,加大了价格违法举报。充分发挥“12358”举报、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信箱的监督举报作用,及时受理各类价格投诉和举报,并力争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今年来,我局共受理价格举报108件,已办结102件,实行经济制裁总额25.4万元,退还消费者24.01万元。案件办结率达94%。

(四)加强价格认证工作,优化服务强职能。以创建“国家级规范化建设认证中心”为契机,着力从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入手,牢固树立价格鉴证服务理念,涉案物价格认证、道路交通肇事车辆定损、民事案件价格评估等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认证中心共受理各类鉴定评估案件1127宗,鉴证总金额达6232万元。其中,涉案物价格鉴证530件,鉴证总金额900万元;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案件510件,鉴证总金额472万元;民事案件35起,涉案金额560万元。在巩固传统优势项目的基础上,我局今年还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应税(抵税)物计税价格鉴定工作。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在规范片税行为、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项工作从今年3月开征以来,共受理应税(抵税)物计税价格认证委托52宗,评估总金额4300万元,为财税增收70万元。目前,开展这项工作仍有较大阻力,困难很多。

(五)加强价调基金征管,调控市场保稳定。

今年来,根据耒办通[2009]5号文件精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7月1日前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价调办上半年的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自7月1日开征至今,共完成了价调基金征收158余万元。

(六)加强价格公共服务,完善网络促和谐。价格公共服务活动是今年全省十件价格实事之一。省物价局在全省开展了此项工作,并在衡阳市召开了价格公共服务现场会。从今年6月份起,我局启动了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通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六进”(即进农村、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为群众提供“六项服务”(即维权服务、自律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协调服务、综合服务),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构建起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服务机制。截至目前,我局已分别与教育、卫生、民政联合下文,启动了价格公共服务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工作;确立了价格公共服务试点和义务价格监督员,完成了试点单位创建的各项基础工作;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收费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予以了公示;对全市的收费公示牌及公示内容进行了更新,在沿国道乡镇集贸市场、城区居民社区、城乡中小学校等地设立了收费公示牌,在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设立了电子显示屏,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政策知情权,增强了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目前,我局在全市共设立了价格公示牌50余块,覆盖35个乡镇、办事处,公示覆盖率达100%。

三、健全体系,强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宣传是物价工作的延伸,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局着力从加强政策宣传、信息报送和网站建设入手,加大物价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物价部门的社会影响力,树立了部门的良好形象,营造了有利的价格舆论环境。

一是加强了价格政策宣传。以《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3.15”消费维权日为契机,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并采取悬挂横幅、印发传单、设立咨询台、组织游行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样的价格宣传活动。今年3月份,我局组织召开了价格宣传工作座谈会,邀请了宣传部、电视台、耒政网、新市报等新闻媒体部门的领导进行了座谈,认真听取了各部门领导对价格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做好新形势下价格宣传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是建立了信息报送机制。创办了《物价简报》信息月刊,及时将工作动态、经验做法、面临困难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报送;制定了信息报送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报送程序,并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了股室工作目标考核范畴,落实了信息报送责任;建立了信息通讯员制度,每个股室都选配了一名信息通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物价简报》月刊创办以来,共编发了《物价简报》6期,报送信息60余条,被省、市刊物采用15条,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注和好评。

三是完善了物价网站建设。一是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将机构设置、部门职能、领导分工、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在网站予以了公示,真正实现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坚持“网络评议员”制度。落实专人密切关注网络动态,积极解答网民提出的价格疑问和咨询,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今年来,我局共回复了各类网络信息56条。三是完善了网络行政审批。对涉及物价审批的项目进行了清理和确认,建立了网络行政“四级”审批制度,规范和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有效提高了机关行政效能。

年全市价格工作思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物价,服务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按照“稳物价、促民生、求和谐、谋发展”的十字方针,加强队伍建设,理顺价格工作机制;加强监测调控,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加强价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费行为;加快转变职能,深化价格公共服务;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具体来讲,要围绕“突出三个重点,抓好三个建设,争取二个突破”这一主线,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民生重点,加强价格和收费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价费秩序

(一)围绕农业农村发展,加强涉农价费检查。加强农资价格检查,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价行为;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擅立项目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罚代收等违规收费行为,督促农机补贴、家电补贴下乡等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开展农民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落实专项检查,减少农民创业和就业成本;加强农村客运票价检查;加强农村监管网络建设,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二)围绕群众直接利益,加强热点价费检查。加强教育收费检查,规范教育收费公示,重点查处义务教育“一边免费,一边收费”行为;加强督促幼儿园办证,大力整治幼儿园擅自提高标准收取保育费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收取借读费、转学费、择校费等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药品加价率、医疗服务收费、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医疗器械和医用设备收费、社区医药价格的检查,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大力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违规收费行为,重点加大对农民建房以罚代收行为的查处;做好市场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和环保收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积极推进资源环境改革。

(三)围绕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重点加强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客运票价、道路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票价、住宿餐饮、市场商品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继续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等工作,引导和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二、突出稳定重点,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保持市场价格整体稳定

一要突出监测重点。重点做好粮油、猪肉、蔬菜、天然气、煤炭等民生价格的监测,加强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参考;完善重要商品价格时报、直报、日报、周报、月报、旬报、季报制度,加强重要价格信息的上报,定期公布主要商品价格走势,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深入开展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农户存粮、农资购买、农资市场、电煤市场等调研任务,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二要强化成本监审。深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认真做好国家及省、市下达的水稻、烤烟、煤炭等调查任务,加强调查资料的分析和运用;实行监审公告制,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定调价监审,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拟定定调价格和收费标准方案,努力提高成本监审工作水平。

三要加强网点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合理调整监测点和农调户的分布,增强监测和调查的针对性;加强对18个省级监测点、5个国家级农村价格监测网点、18户农调户的走访和培训力度,主动送服务、送培训上门,提高价格监测点的工作水平;加强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监测网点的办公条件,健全和完善信息直报系统,规范监测点的采报价行为,提高价格监测的质量。

三、突出发展重点,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一)加强涉农收费清理,服务农业农村发展。强化执收单位的收费公示,所有向农民收取的费用,必须在执收窗口予以公示,继续对现行涉农收费加强清理,重点清理涉及农林土地流转和基础设施收费。督促落实国家及地方的惠农政策,对农林、水、电、路建设项目,凡国家补贴了资金的,各部门不得截留,勘测、设计费用要从低收取。

(二)深入治乱清费减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两证一卡一员”制度。结合价格公共服务进企业活动,在全市推行企业收费负担卡制度,突出抓好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制度,在全市企业建立价格联络员制度,积极开展价格联络员培训活动。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积极开展收费许可证年检年审,督促落实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和换发工作。

(三)加强民生价费管理,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做好医用特殊材料价格备案审核和公示,抓好医疗价费公示、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落实,建立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好药品价格公示和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加强对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和电信资费监管,重点抓好有线电视维护费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对服务不到位或政务信息、民生信息不能及时更新的,要降低收视费维护标准;加强涉及民生的证照类、考试类、鉴定类、管理类、培训类等收费监管,简化办理程序,减少收费环节,规范收费行为;继续加强对卫生、质监、建设等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着重抓好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保管服务费调研和规范工作;加强行业协会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把好物业服务收费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尽快出台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开征项目和标准。

四、加强举报平台建设,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打造12358举报品牌。健全和完善制度,严格办理时限、规范复查、复核程序,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热情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并及时予以回复,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调处高效、文明服务。

积极做好网络评议。落实专人密切关注网络动态,认真受理网络举报,耐心解答各类价格咨询和价格疑问,虚心听取网民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为政府和群众之间搭建一座沟通、交流的桥梁,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健全价格举报、受理答复、按时办结、12358电话值班、保密等工作制度,实行价格举报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应急领导指挥系统、各项应急制度、举报值班制度、价格信息报告制度、价格举报案件的快捷办理制度等各项应急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完善举报档案和举报统计报告制度,实行统一编号造册,统一归档管理。

五、加强物价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全面提升部门整体水平

抓竞争上岗,促业务水平提高。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继续完善和坚持考试上岗、末位淘汰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抓制度建设,促工作作风转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督察监督制》、《情况反馈制》、《集体审案制》、《个人承诺制》、《执法程序领导负责制》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局面,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抓目标管理,促工作任务落实。制定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工作任务,细化了岗位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岗位考核责任制,对每个岗位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直接挂钩。

六、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价费环境

一是构建全方位宣传体系。以重大宣传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领导对话等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使物价工作深入人心,为价格工作创设良好的舆论氛围;举办价格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争取支持和理解;加强《物价简报》、《监测简报》的刊发,努力提高信息编写的质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对接,及时做好宣传和推介。

二是深化价格公共服务。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六进”(即进农村、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为群众提供“六项服务”(即维权服务、自律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协调服务、综合服务),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构建起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服务机制,真正把价格公共服务活动打造成顺民心、合民意的民生工程。

三是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物价网站建设,做好机构设置、部门职能、领导分工、政策法规等相关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真正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网络行政审批,对涉及物价审批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确认,健全网络行政“四级”审批制度,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有效提高了机关行政效能。

七、拓宽服务领域,强化工作职能,价格认证工作争取新突破

一要规范价格认证程序。严格价格认证工作纪律,进一步完善集体审议、错案追究、办案监督、办案纪律、公文档案管理、印鉴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严明纪律,提高认证工作水平,做到依法、依规、依程序办案,确保价格认证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公平。

二要创新认证工作思路。积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广泛开展认证工作调研,及时发现认证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虚心听取公、检、法、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主动加强服务工作,努力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要拓宽价格认证领域。认真受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认证委托,依法、依规做好涉案物价格认证,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做好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和高速公路路政设施定损工作,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全面铺开抵税(应税物)涉税价格认证,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在巩固传统优势认证项目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努力扩大认证服务的外延,力求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突破。

八、强化工作措施,提高使用效果,价调基金征管争取新突破

(一)重宣传,优化征收环境。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载体,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价调基金知识的普及率,使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深入人心,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征收工作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幼儿园教育方法案例范文6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直接关涉未成年人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形成立法漏洞,亟需弥补。应在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有益经验,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智力障碍不能理解医疗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无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其他年满14周岁、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对风险较小的医疗行为可自行行使同意权,对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其本人的决定需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或监护人须按照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代行医疗同意权,否则相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提请法院审查和作出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医疗同意权的行使是现代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的重要体现,是自然人行使其生命及身体健康自决权的应有之义。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医疗实践中即使对正常成年患者也一直采取剥夺其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的做法,而是将其赋予患者的家属、单位甚至关系人,如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附录第6条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前一规定直接剥夺了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后一规定要求患者和其家属或关系人共同行使医疗同意权,且将签字同意权赋予患者的家属或关系人,这是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间接剥夺,如患者本人的意见与其家属或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患者的意愿将得不到实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从总体而言纠正了既往相关立法剥夺正常成年患者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的做法,肯定了国际通行的相关惯例,.即正常成年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应由自己行使。[1]然而,《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问题却无任何规定,形成立法漏洞,对未成年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十分不利,这种状况亟需改变。有鉴于此,笔者在剖析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通过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所涉基本问题的具体分析,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合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有所助益。[2]

二、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缺陷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任何民事基本法律或其他的基本法律涉及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问题,而仅有两个部门规章对此有所涉及,即卫生部2000年颁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以及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联合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11条规定:“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第1款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由于前者仅适用于新生儿且仅针对溶血病换血疗法的情况,而后者系针对所有未成年人(乃至有精神障碍者)以及所有病情适用,具有更普遍的效力,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构成了以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的基本的也是仅有的规则。深入分析该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我国既往立法关于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规定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一是不合理地认定所有未成年人均不具备任何医疗同意能力,损害了未成年人应有的医疗自决权。未成年人能否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应取决于其医疗同意能力,也即其对医疗活动的性质、作用和后果的认识与理解能力。由于未成年人个体之间的年龄、智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差异很大,其医疗同意能力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如刚出生的婴幼儿与正常智力水平的高中学生之间是无法等同的。但以往相关立法无视这样的客观现实,简单武断地规定所有未成年人均不具备任何医疗同意能力,均由其法定人代行医疗同意权,其后果是不合理地剥夺和损害了很多未成年人所应该享有的医疗自决权,从而侵犯了这些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自我决定权。

二是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和约束,使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的保护缺乏最起码的法律保障。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只有“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这样寥寥数语的规定,其中没有任何限制代行同意权的实体规范和程序约束,一旦法定人的决定损害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时,其将无任何可予救济的途径。由于这一严重立法缺陷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种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悲剧频频发生,如2005年发生在江苏南通的智障女孩子宫被切除事件,以及2010年发生在天津的无肛女婴被放弃治疗致死事件等。在前一事件中,为减少智障少女来月经时的护理麻烦,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于2005年4月辗转联系到该市城东医院为两名14岁的智障少女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该事件在网络和媒体上被披露后,当地警方随即立案对事件展开了调查。[3]由于我国立法对法定人代行医疗同意权的行为无任何限制性规定,相关医院和医生也对自己涉嫌构成犯罪感到难以理解,其认为自己是接受福利院的委托且与之签订了“免责协议”的,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其并未从中牟利,因此其实际所做的应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4]而根据业内专家的说法,对智障女孩切除子宫“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5]实际上,仅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在此之前就先后至少将7名智障少女送到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6]而在后一事件中,出生于2010年1月的天津女婴“小希望”由于患有先天无肛症,尽管医学上可以治愈,但女婴父亲仍瞒着其母亲将女婴送至临终关怀医院。虽然其行为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并有热心网友表示将捐资救治“小希望”,多家医院也表示将给予免费治疗,但女婴的父亲认为孩子可能终生都要随身携带个“粪袋子”,长大了她会觉得这种状况“生不如死”,所以执意放弃治疗,最终导致女婴不治而亡。[7]

以上案例反映出正是由于我国立法缺乏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限制性规定,以致悲剧频频发生。令人遗憾的是,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问题仍未作任何规定,形成不应有的立法漏洞,而卫生部于2010年1月新颁布的修订后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在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问题上并未对原规定做任何修改。[8]此种状况应予尽快改变。

三、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理论构建

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合理构建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三个:其一,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的确定;其二,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其三,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合理限制。

(一)关于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的确定

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的确定所要解决的是未成年人可否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的问题,这是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合理构建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医疗同意能力系指患者就医疗机构拟对其采取的医疗行为的性质、作用及其影响或后果的理解能力。[9]具有该能力的患者可以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而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该能力的患者则不能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就成年患者而言,所有正常成年患者[10]均具有医疗同意能力,故可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但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跨度很大,从呱呱坠地到18岁成年,[11]其智力水平以及对问题和事物的理解能力差别很大,故对医疗行为的性质、作用及其影响或后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所以其医疗同意能力不可能一样。因此,立法有必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理解与判断能力的不同,对其医疗同意能力予以区别对待,相应地,对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的问题也有必要做不同的立法设计。从世界范围来看,对此问题有一元化立法模式与多元化立法模式。

一元化立法模式也可称为一揽子否定模式。其特点是认为所有未成年人均无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需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其以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的立法例为代表。如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法”第63条第1、2款及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手术、侵入性检查或治疗等,由其法定人、亲属或关系人等签具同意书。[12]日本也是将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交由其父母或法定人等行使。[13]

多元化立法模式的特点是根据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其又可细分为二元化立法模式与三元化立法模式。其中,二元化立法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如在英国,16岁以下以及有精神或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被称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立法上认为其无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父母代为行使;16~18岁之间的正常未成年人被称为成熟的未成年人,立法认为其原则上具有医疗同意能力,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某项医疗措施,但如其拒绝接受医疗,其父母可以否决。换言之,后者在接受治疗时只要其本人同意即可,此时如果其父母反对则反对意见是无效的;而如果其本人拒绝接受某项治疗,但只要其父母同意,医院有权也有义务进行治疗;[14]但是如果本人和其父母都拒绝治疗,则医院或未成年人保护当局应向法院申请审查其父母的决定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如法院判定其父母拒绝治疗的决定是不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该拒绝治疗的决定无效。[15]与英国一样,美国采取的也是二元化立法模式,[16]不同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州都按照16岁的年龄标准对未成年人进行划分,如有些州是根据14岁的标准将未成年人分为两类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17]三元化立法模式为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所采取,其做法是将未成年人按年龄分为以下三类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18](1)很幼小的儿童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父母代为行使。属于该类别的儿童的具体年龄在各国规定得不完全一样,如有的规定为12岁以下,有的规定为14岁以下。(2)一般未成年人具有不完全的医疗同意能力,可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但该同意权的行使如要有效还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关于该类别的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各国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如有的国家规定为12~16岁,有的国家规定为14~18岁。(3)较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医疗同意能力,由自己行使医疗同意权。大多数国家均规定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该类别。[19]

在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的确定问题上,我国现行相关规定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元化立法模式一样,采取简单地一揽子认定所有未成年人均无任何医疗同意能力的做法,其既不利于未成年人医疗自决权的合理保护,也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和常理,如不满18周岁的高中生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在理解日常就医行为或风险较小的手术和检查、治疗等行为的性质、作用和后果等方面应该说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能力,其日常就医或接受风险较小的手术如门诊手术等治疗活动也并不需要其父母或监护人等随时陪同。为此,笔者建议在其医疗同意能力的确定问题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多元化模式,将我国未成年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曰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一类为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曰较成熟的未成年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以及因精神障碍或智力发育障碍而不能正确理解医疗行为的性质、作用与后果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等代为行使;其他未成年人也即年满14周岁的正常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对风险较小的医疗行为,如风险较小的门诊手术、检查或治疗等均可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对风险较大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的医疗行为,其本人的决定需得到父母、监护人的同意。之所以采取二元化立法模式即将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分为两大类而不是三大类,乃在于我国人口众多,这一分类方法在实践中较为便于操作和提高效率。而将其年龄划分标准设定为14周岁,乃是考虑到该年龄段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备相当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而这也是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年龄标准。

(二)关于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

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制度要解决的是依法被确定为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医疗同意权应由谁代为行使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中的婴幼儿及其他因年龄或智力障碍而不能正确理解拟对其采取的医疗行为的性质、作用或后果者是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的,这就意味着他们不能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须由法律所规定或允许的主体如父母、监护人等代其行使,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因为如果任由这些不具有起码或必要的理解与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其后果是或者根本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或者可能导致损害这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出现。所以,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由谁代为行使的问题也是未成年人医疗同意制度合理构建中的基本问题。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对此问题的回答也不尽相同。

根据英国的相关法律,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一般是由其父母代为行使的,在其父母因没有尽到法定职责而被剥夺或限制了“父母责任”的情况下,则由代行“父母责任”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当局代为行使。[20]在特殊情况下,临时监管照顾儿童的教师或其他人员也可代为行使。[21]在父母作为代行同意权人的情况下,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单独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在作出涉及子女的重大或具有长期影响的治疗措施的决定前,有义务与另一方充分协商。[22]如父母之间的意见不一致,应由法院裁决。[23]在美国,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系由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24]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法”第63条第1、2款、第64条的规定,可代未成年人行使医疗同意权的人为其法定人、亲属或关系人。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代为行使同意权的人主要是父母。该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行主体的范围要广于英国、美国,但却并未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当局有此权利。在日本,尽管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应由谁代为行使,但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民法上的法定制度,实践中也多是按此处理的,故在日本,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一般均是由其父母代为行使的。[25]

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亲属或关系人等代为行使医疗同意权的规定太过宽泛,不利于未成年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故我国相关立法应合理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规定可代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行使医疗同意权的第一顺序人选是父母,而在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或本身也没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情况下,则由其他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者也即监护人代为行使,如有权代未成年人行使医疗同意权者的意见不一致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由于无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经常处在脱离父母或监护人之直接监管之状态如人托、就学等,立法有必要规定,临时承担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者,对拟针对该未成年人采取的风险较小的医疗行为,可代行医疗同意权,但风险较大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仍需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等代行医疗同意权。

由于已满14周岁的正常未成年人系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的人,对风险较小的手术、检查与治疗行为等具有同意能力,可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但对风险较大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不具独立的医疗同意能力,在此情形下,与上述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行使规则相一致,该部分未成年人本人的医疗意见需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在没有父母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或本身也没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情况下,则需得到其他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者也即监护人的同意。

(三)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合理限制

由于代未成年人行使医疗同意权的后果直接关涉未成年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处分,如无严格而明确的立法限制,在代行医疗同意权者滥用权利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将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和损害,所以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合理限制问题构成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的合理构建中最为关键与重要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界早已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认为对代行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为予以合理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否则无异于肯定代行医疗同意权者拥有对未成年患者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既不符合保障未成年人基本人权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26]在究竟应该如何对代行医疗同意权者的行为予以限制的问题上,域外立法例则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英、美等国设置专门的制度和程序予以直接限制的做法,另一种是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所采取的通过民法上的亲权或监护人变更制度和程序予以间接限制的做法。

英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代行医疗同意权者所做的决定必须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否则法院有权剥夺其代行医疗同意权的资格,并颁发许可令或禁止令授权医院采取合理措施。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最常发生于父母基于某些原因拒绝对未成年人予以治疗的情形,如在S案[27]中,一名4岁的小男孩因严重受伤需要输血,但其父母基于其宗教信仰,认为血是不净之物,输入他人的血灵魂将无法升入天堂,故拒绝医院所提出的输血建议。医院立即将此情形报告给了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当局,后者立即向法院申请颁发允许输血的许可令。而与此同时,儿童的父母也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输血的禁止令。法院毫不犹豫地立即颁发了允许医院输血的许可令,因为法院认为,父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放弃有治疗可能的孩子,都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因为生命对任何人而言都是神圣的。[28]代行医疗同意权者如有权代为决定放弃治疗,无异于拥有了“杀害病人的权利”,这毫无疑问是法律所不允许的。[29]而且根据英国法律,父母如果基于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医生对子女的医疗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30]可见,英国立法从实体上明确规定代行医疗同意权者必须按照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行使医疗同意权。在程序上,如代行医疗同意权者拒绝治疗的,必须提请司法审查决定,这样就非常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患者的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美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与英国是一致的,即如果父母的决定不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法院将会颁布禁止令予以禁止,美国1990年的Curran v. Bonze案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该案中,一对三岁半的双胞胎的父亲向法院请求颁发许可令,要求对他的双胞胎孩子进行骨髓采集,以捐献给双胞胎的同父异母的已患白血病的兄弟,但遭到双胞胎母亲的反对。法院以骨髓采集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为由支持了母亲。[31]

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理论界均认为,未成年人处于成长期,需要他人的保护和养育,基于父母身份、血缘、道德及公共秩序,该责任自然落在作为亲权人的父母身上,但“亲权的行使,并非漫无限制,必以为子女之利益与幸福为原则……”[32]这与英、美等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其却并未如英、美等国那样有明确和专门的制度与程序,而是借由民法上的亲权或监护人变更制度和程序来间接实现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学界认为:“如亲权之行使损及子女利益,即属亲权之滥用,得声请法院宣告停止其亲权。”[33]法院这样做的依据是其“民法”第1090条的规定:“父母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时,其最近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得纠正之;纠正无效时,得请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如在日本,人们认为“阻止法定人不以子女或被监护人之最善利益行使同意权可透过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点如次:父母滥用亲权时,该孩子之其他亲属或检察官或儿童福利机关得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声请,请求法院宣告该亲权人丧失亲权(例如日本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条)。如果有紧急情况时,在提出上述声请的同时,得先请求法院选任职务代行人作为审判前的保全程序。医师在得到职务代行人之同意后,得进行该当医疗行为。”[34]

由于代行医疗同意权直接关涉未成年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故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界早已形成了必须对此予以严格限制的共识,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使我国未成年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失去最起码的法律保障,亟待予以改变。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笔者认为应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设置专门的制度和程序予以直接限制,因为从未成年人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保护的实际效果看,其比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通过民法上的亲权或监护人变更制度和程序予以间接限制的做法更加有效。如在前述英国S案中,尽管需输血儿童的父母是耶和华证人信徒,但其拒绝为儿子输血的要求被法院断然驳回,故孩子的生命得以拯救。但在日本,受伤儿童或少年因父母是耶和华证人信徒故而被父母拒绝输血而导致不幸死亡的案件却屡有发生,这与其间接限制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做法不无关系。如在1985年6月,一名10岁的男孩因交通事故骨折,其父母由于是耶和华证人信徒而拒绝给孩子输血,4小时后孩子死亡;1989年8月,一名高中二年级学生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父母也是耶和华证人信徒而拒绝医院给儿子输血,5小时后该少年死亡。[35]为此,笔者建议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父母、监护人等必须按照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代行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36]即其代行医疗同意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不是可以为所欲为,如果父母、监护人等的决定会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必须由法院审查决定。父母之任何一方、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友、医院、国家或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乃至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等均可向法院提起该审查之诉,[37]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设置相应的专门程序,法院得依该专门程序尽快做出决定。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介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破除封建家长制野蛮思想的残留。那种认为孩子得病该不该治、怎么治都是家庭内部的事,完全由家长、亲属或监护人做主的封建落后意识将不再有市场,而类似福利院擅自切除智障女童子宫、父母擅自放弃救治未成年残障子女的悲剧事件也将不会一再发生。

由于已满14周岁的正常未成年人系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的人,因此,对风险较小的手术、检查与治疗行为等可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但对风险较大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其本人意见需得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为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立法还应规定,在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未成年人希望采取某项治疗方式,而其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或者反之,未成年人希望放弃某项治疗而其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则应由法院审查决定。而在此情况下,未成年人本人、其父母或监护人等均有权提起该审查之诉。在该种诉讼中,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适格的诉讼人,该诉讼人可以是与未成年人意见一致的父母中的一方,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友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乃至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而即使已满14周岁的正常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意见一致,如果该意见系放弃治疗且会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也必须由法院审查决定。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均可提起该审查之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满14周岁以及因精神或智力障碍不能理解医疗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无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在没有父母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或本身也没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情况下,由其他有医疗同意能力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学校、幼儿园等临时承担该等未成年人之监管责任者,在其监管期间,对拟针对该等未成年人采取的风险较小的医疗行为可代行医疗同意权。父母之间或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父母、监护人、临时监管人等,必须按照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代行医疗同意权,如有违反,医院、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组织或个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审查之诉,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已满14周岁的正常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对风险较小的手术、检查或治疗等医疗行为可自行行使医疗同意权,但对风险较大的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等行为,其本人的决定需得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意见不一致的,需法院审查决定。未成年人本人、父母之一方或双方以及监护人等,均可提起该审查之诉。在该种诉讼中,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适格的诉讼人,如与其意见一致的父母之一方、其他亲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组织或个人。如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出的放弃治疗的决定会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必须由法院审查决定。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友、医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均可向法院提起该审查之诉。

注释:

[1]但其中有关“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带来了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如“不宜”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宜”的判断标准应由谁掌握?医院是否应承担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患者近亲属的具体人选如何确定?尤其是在“不宜”的情况下,由于医疗措施未经过患者自己的同意,如果患者本不想采取某项治疗措施但医院经其近亲属同意采取了该项治疗措施,或者反之,患者本想采取的治疗措施被其近亲属否决了,由此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仍为一些医院继续剥夺正常成年患者的医疗同意权留下了法律通道,故立法实有必要尽快予以明确和完善。

[2]本文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问题的探讨仅聚焦于未成年患者病情非属危急的情况也即一般情况。而在患者病情危急,不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将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危急救治规则。根据国际惯例,在此情况下,医院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合理救治措施。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侄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却与此背道而驰,对医院采取危急救治措施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和程序,给广大急危患者的保护造成严重隐患和威胁,亟需纠正。

[3]参见杨华云、简光洲等:《福利院切除少女子宫续:此前至少有七起先例》,《东方早报》2005年6月1日。

[4]参见汪震龙:《残疾人如猫狗?实施子宫切除“公益”难成挡箭牌》,《北京青年报》2005年5月8日。

[5]杨华云:《福利院切除智障女子宫续:专家称切子宫已成惯例》,《东方早报》2005年12月12日。

[6]同前注[3],杨华云、简光洲等文。

[7]参见《“成人”网友称愿领养天津无肛女婴,为了她天赋的生存权利!》, http: //Iaiba. tianya. cn/tribe/showArticle. jsp? groupld =116728&articleld = 272503967283460410336728,2011年5月24日访问;《希望不在,婴儿何往》, http: //blog. sina.com.cn/s/blog-573e68a701001ryw.ht,2011年5月24日访问。

[8]参见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

[9]参见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271页;赵西巨:《医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 ~84页。

[10]正常成年患者系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并未因疾病或事故陷入昏迷或严重意识不清状态者(如正常成年患者因疾病或事故陷入昏迷或严重意识不清状态,其医疗同意权的行使应按照有精神障碍者医疗同意权行使的规则处理,我国《侄权责任法》对此也无任何规定,形成立法漏洞,有待弥补)。

[11]大部分国家规定18岁为成年年龄。

[12]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受试验者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获得其法定人的同意。”

[13]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7页。

[14]See Michael Davies, Textbook on Medical Law,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8,pp.148-149.

[15]See Kennedy&Gmbb, Medical Law, Butterworths, 2000,pp.777-778.

[16]参见许晓娟、彭志刚、黄河:《论“知情同意”的若干法律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7]参见裴绪胜:《论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

[18]参见[德]克雷斯蒂安:《欧洲比较侄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3页。

[19]但如果“可以推定,该未成年人尚不能完全理解治疗对他产生的后果”的,则其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同上注。

[20]同前注[15], Kennedy、 Grubb书,第774~775页。

[21]英国《儿童法案》对此有规定,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几率很小。因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疾患属于危急情况,医生会按照紧急救治规则进行处理,即无需任何人同意即应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而如果不属于危急情况,教师与监管者必须在第一时间与其父母或代行父母责任的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协商,按其指示行事。当然,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保护机构可以委托教师或监管者代为行使同意权,则教师或监管者即成为代行同意权人(同前注[15], Kennedy、 Grubb书,第776页)。

[22]同前注[15], Kennedy、 Grubb书,第775页。

[23]同上注。

[24]同前注[17],裴绪胜文。

[25]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民法上的法定制度是针对财产管理而设置的,对医疗行为意思决定的涉及对患者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处分,适用财产上的法定制度显有不妥,故建议成立一个由家庭裁判所、医院方、患者三方面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予以判断和行使(同前注[13],夏芸书,第539~540页);另有学者则认为应设立一个由医生、法律专业人士、一般人等共同组成的中立机构,专门审议判断涉及患者有无同意能力、代无同意能力者行使医疗同意权等一切事宜(同前注[9],黄丁全书,第279页)。

[26]同前注[15], Kennedy、 Grubb书,第858页。

[27]1993]1 FLR 376.

[28]同前注[14],Michael Davies书,第152页。

[29]同前注[15], Kennedy、 Grubb书,第858页。

[30]同前注[9],黄丁全书,第278页。

[31]同前注[17],裴绪胜文。

[32]同前注[9],黄丁全书,第279页。

[33]同上注,第279~280页。

[34]同上注,第279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的规定和做法不如日本的周密,因前者并未规定法院停止父母的亲权后,由谁代为行使(同上注,第280页)。

[35]同前注[13],夏芸书,第5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