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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作方案范文1
为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放心的就医环境,根据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药械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确保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与时间
(一)目标:全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时间:20xx年4月7日-5月
三、检点
(一)“两票制“的监管。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是否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是否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是否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二)强化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1)对麻醉、精神类药品从购进、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退货、报损、丢失、配备保险柜等设施及值班有关记录和制度是否完善;
(2)麻醉药品是否实行“五专”管理,精神类药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管。
(1)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
(4)是否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
(5)是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6)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7)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的器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等。
(四)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的监管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开展,对纳入试点扩围的25种药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及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是一项集管理、专业、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各医疗机构是否确定专人负责,以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召开了医疗机构药械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州局文件精神,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所室全体成员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这次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认真部署。各监管所要按照检查方案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集中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建立真实完整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2
通过开展专项整顿工作,全面清查各类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加强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整顿和规范个体、民营等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逐步建立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巡查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
三、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2.整顿和规范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厂矿企业医务室、民营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以群众投诉及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打击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卫生局对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关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诊疗机构和非法医的基本情况,明确整顿内容。4月份召开个体、民营等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的相关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城区)或执业助理医师(乡镇),以及没有按法律法规执行产生的相应后果。要求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诊所基本标准》等医疗机构设置规定,对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人数、房屋场所面积、设备等逐项自行填报(具体见自查表)。
2.排查阶段:2014年5月1日—5月31日,卫生局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和个体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登记造册。
3.整改阶段:2014年6月1日—11月31日。根据各类医疗机构自查及医政股监督的情况,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4.验收阶段:2014年12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停年检校验处理。对延后半年还未能达到整改要求将注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辖区内所查处的无证行医名单将通过卫生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四、工作要求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3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了使医疗安全工作更加深入有效扎实的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
二、工作任务:按照统一安排部署,从2月20日开始开展医疗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以抓质量、抓服务、上水平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搞好医院的评价和监管,紧紧围绕“基础质量达标”活动(即医疗规范执业达标、临床合理用药达标,全员基础技能培训达标,病历书写质量达标、临床检验质量达标),促进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以推进医院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落实各项医疗安全工作任务。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落实好加强医疗安全工作。要按照《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十条意见》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和改善对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促进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一是要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工作负责原则,对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医疗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是要严格卫生院技术、人员、设备准入管理;
三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设置、适度控制医疗机构规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是要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医疗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层层落实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七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强化业务管理和医疗核心制度落实;
八是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管理,提高全员感染控制意识和技能;
九是要切实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逐步建立起主动、合作型医患关系;
十是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责任管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防范、自我防护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4
(一)试点目标
20*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20*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在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次月20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5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以方便缴费人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大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便捷高效。全面推行网上、自助等便捷缴费方式,方便缴费人,保障资金安全。
二、覆盖范围
(一)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镇户籍但在本县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中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三、筹资标准
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280元/人/年。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分类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
养的儿童,以下简称“孤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户结扎的农村(2015年7月1日前为农业户口)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2015年底未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动态调整新识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为250元/人/年,个人自付标准为30元/人/年。
四、缴费期限
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5日。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
五、征收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化便民、利民,在2019年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皖事通、微信等手机APP线上缴费方式,减少线下聚集、排队缴费。全额缴纳保费的要全部实现线上缴费,定额资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费及时交到镇财政专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宣传单、标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参合氛围。各村、组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设立宣传橱窗,分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参合积极性。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6
一、执行标准
1.卫生部2012版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附件1);
2.省爱国卫生条例;
3.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进行下载)。
二、时间部署
(一)4月,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5月,根据省规范的要求,统一规范制作和张贴吸烟警语和标识,各单位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
(三)5~12月,组织明查暗访,接受媒体及群众监督。
(四)12月,结合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结通报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无烟环境布置,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并注意台账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一)明确禁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布置无烟环境
1.统一制作张贴禁烟警语和标识
根据《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的具体要求统一制作和张贴。张贴的标志必须距离地面150~180cm。
(1)机构或建筑物入口处和行人必经通道必须张贴或摆放醒目的禁烟标志,指明室外吸烟区位置。
(2)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面积30m2及以下的至少张贴1张,30m2以上100m2以下的至少张贴2~3张,100m2及以上200m2以下的至少张贴4~6张,200m2及以上的至少张贴6~8张。
(3)室外吸烟区必须有明显的“吸烟区”标志,并配以警示图形或海报。
2.规范设置吸烟区
各医疗卫生机构需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具体设置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设置醒目的标志;
(5)配置烟灰缸(盒);
(6)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三)落实长效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控烟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并将其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控烟考评奖惩制度、监督巡查制度、劝阻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