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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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补充保险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文1

第二条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等工作。

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和宣传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财政两方共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有本县常住户籍且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按国家、省、市、本县相关规定已按月享受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以外的城镇和农村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以上的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重点对象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居民。

第五条养老保障费的征缴与筹集

(一)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见附件)。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参保人员须按缴费基数的12%累计缴纳15年。

2.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缴费基数100%、200%、300%倍数的8%累计缴纳15年。

(三)缴费办法

1.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人员参保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基本养老保障金。选择分期预缴的,首次预缴不得低于参保当年缴费总额的50%,以后每年按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预缴,到达享受年龄时,累计缴费储存额与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时缴费标准相比对,多退少补。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时应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金和选择缴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障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基本养老金及个人补充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缴纳,财政每年按上年待遇支付总额的30%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基本养老金补贴、待遇调整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支付未来6个月时,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追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方案,所需追加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调整预算。

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和有条件的经济组织(村、企业)等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六条养老保障待遇享受

(一)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凡办理一次性足额缴费并经核准的,自缴费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200元/月;个人补充养老金待遇标准为个人缴费本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出(见附件)。

(三)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补充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终生享受。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严格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每年8月-10月为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定期。享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认定,对不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障金,待其办

理认定手续后恢复发放。

第八条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号码分别建立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县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结息一次,并定期向参保人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基本养老保障金从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中按享受待遇额的70%分别支付,其余部分及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负担。个人补充养老金从个人补充养老金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负担。

(三)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本县的,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的人员允许继续享受,也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不含统筹补助金,下同);未享受人员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四)按月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30日内持当事人火化证明和退保申请到县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九条参加本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一般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经初审、预缴、汇总后,交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核对审查,并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负责将参保人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网络,开设个人缴费账户,核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手册》。

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经办机构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与其他养老保险(障)的衔接

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好本养老保障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新增参保和续保缴费的各项业务。

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本保障的,应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计入本办法缴费额,多退少补,终止老农保关系。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愿意改选享受本办法的,按规定将老农保待遇平移,缴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折算,多退少补,终止老农保关系。不愿改选参加本办法的老农保人员,允许继续保留老农保关系,仍按老农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以下统称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以根据当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成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补充养老金缴费总额全额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参加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后符合条件且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先退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对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障金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追回,对拒不退还的,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文2

关键词:河南省 养老保障 隐性债务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的生育水平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家庭规模在不断缩小,抚养系数在逐步增大。人口老龄化加上家庭养老作用相对弱化,迫使城乡居民更多地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保障老年生活。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老年人福利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多年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从单一责任主体到多方分担风险,从单位封闭运行到社会化运作的变革,较好地化解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巨大社会风险,惠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退休人员,但在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福利携带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河南是全国农业大省、劳动力输出大省。相较于国内其他省份,拥有较多人口特别是农业人口的河南省面临的养老保障问题更为突出。

一、河南省养老保障整体运行情况

近几年,河南省的养老保障水平呈逐年递增趋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由2006年的76. 72%增加到目前的接近100%。2009年,河南省建立了新农保制度,养老保险从城镇延伸到农村;2011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河南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体系。2012年6月27日,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第四批试点养老金首发仪式在焦作市举行,标志着河南省159个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面向农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龄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适龄非从业居民。河南省16-59岁之间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数有5100多万人。至2012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719万人,参保率9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年满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1100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领取养老金人数在全国均居第1位。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河南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最高10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每人每月55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每人每月最低5元,最高45元。

二、河南省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体系过度分割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总体上处于过度分割、无序发展的状态。从河南的实践来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出明显的职业性特点,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农村养老制度则碎片化严重,制度边界也不清晰,相互重叠。在农村,除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之外,还存在着政府部门针对农村特殊群体出台的具有身份特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如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养老保障政策,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针对农村村级组织干部的社会保障政策等不同主管部门、不同层级、不同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待遇水平差别较大

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在待遇水平方面过多地考虑了财政压力和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在给付金设计上,城保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满足既定工资替代率的关联方式,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采取固定额度方式,因此即使二者同时按照相同的物价指数调整,城保得益于工资增长,其平均待遇水平的上升速度会快于新农保,从而使二者差距越拉越大。在城镇养老保障系统中,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也远高于城职保。目前,河南省公职人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其退休后养老金总体替代率在70%左右,而职工基本养老金总体替代率仅在50%左右。

(三)私人年金与个人养老储蓄发展缓慢,难以形成有效补充

私人年金与个人养老储蓄是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在减轻国家养老保险负担方面应发挥重要的作用。2008年,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省国资委也出台配套政策,河南企业年金制度开始实行。河南省的企业年金主要由行业企业年金和地方企业年金两大部分构成。行业企业年金参加者是大型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年金参加者是中小企业。从总体上来看,行业发展快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快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而商业养老保险由于优惠性政策的缺失、公众参保意识不强以及保险业自身约束等因素,进展缓慢。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受制于居民收入增长和理财观念等因素,发展也并不顺利。这也就意味着养老保障的二、三层次并未充分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四)保障资金存在缺口,可持续发展存在障碍

2012年1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 2010年有17个统筹单位收不抵支,缺口达679亿元;2011年收不抵支的省份虽然减少到14个,但收支缺口却高于2010年,达到767亿元。个人账户空账额继2007年突破万亿大关后,再次突破2万亿。河南省养老金缺口为44.81亿元,在收不抵支的省份中排名第6。城职保资金缺口主要是由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造成的。我国城职保建立较晚,很多以前退休的人员并没有缴费参保,因此被迫将后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挪用发放当期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的长期空账运行。存在资金压力,难以可持续发展的还有新农保。虽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总体来看,中央财政补贴占主导地位,但对于河南、湖南、安徽等新农保参保人数较多的省份来说,省级财政的负担远远高于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份,也高于北京、上海等农村人口较少的地区。以2010年为例,省际财政补贴超过10亿元的省和直辖市共有8个,河南就位列其中。这种地方财政补贴责任和筹资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会影响到新农保资金的筹集和养老保障子系统的可持续运转。

三、提高河南省养老保障水平的现实路径

(一)积极探索解决养老保障资金缺口的方案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强,各国为了实现维护老年权益和减轻财政负担的双重目标,纷纷延迟了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缩短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存在较大的资金存量缺口。考虑到我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占其收入比例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待遇水平却只能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在多缴纳、少支付和延长退休年龄这三种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冲击的方案中,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倾向于选择延长退休年龄。除此之外,对于隐形债务的偿还方式,学者们还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划拨部分国有资产;二,减持国有股分。前者受到了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后者在国家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水时,遭到了市场的强烈抵制。尽管如此,借支社会统筹或发行特种国债来解决资金缺口的讨论从没停止过。

(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

2011年初,佛山曾经出现过工人退保潮,这是对养老保障质疑的一次集中爆发。养老保障基金的低收益率,再加上通货膨胀对养老基金的稀释,不禁令人担心缴费与收益的合理性。在2012年3月2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2012春季座谈会”上,社保基金会投资部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包括完善产品链、建立资产配置优化机制、加强管理团队建设等提高养老金收益率的应对之策,但却回避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问题。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养老保险的管理,首先阻碍了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插手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实务,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将管理、运营、监督职能集于一身,将无法准确核算基金的管理成本,客观上为管理成本吞噬基金回报埋下了隐患。因此,比寻找具有更大盈利产品和项目更迫切的是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彻底将养老保障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开。

(三)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出台了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其后,很多省市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地方实施办法,重庆将免税标准提高到6%,天津、山西等地甚至提高到8%。为了恢复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可以参考其他省份的做法,提高企业年金的免税标准,同时使企业年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和原企业脱钩,选择更有运营能力的机构进行市场化投资和管理,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出台养老福利可携带的地方细则

城乡养老保障的衔接目前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分段折算思路,将参保者在城乡制度之间分别单独计算其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第二种是年限折算思路,将缴费年数作为衔接点,把在欲转出的制度间的缴费总额折算入另一种制度中。无论是哪种解决方法,都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和困难,而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十分频繁。目前比较实际的做法是出台养老福利可携带的地方细则。构建城乡协调的养老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规定和城保一致的农民缴费日期,并以养老保险卡或其他形式将缴费农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和支付信息记录下来,既为短期内城乡养老福利的可携带创造条件,也为未来建立城乡统筹协调的养老保障制度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杜芳芳,李正龙,李琳琳,李超志.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现状的实证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2(4).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文3

4.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是解脱上海郊区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效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是农村土地对农民重要的功效之一。土地对农民有提供就业的功效、经济收益功效、社会保障功效、土地增值收益功效等。我们研究表明,发达地区,土地对农民的功效主要是社会保障功效、土地增值收益功效、就业功效等。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效表现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通过拥有对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取得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是和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属地管理。农民只有取得当地集团成员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相对应),才能在需要社会保障时得到一定保障。第二个层面,即土地提供农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功效,即当农民没有机会从其他途径取得收益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经营农业,可以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粮食、蔬菜和柴禾。这是其他社会保障机制残缺情况下土地提供给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城镇化过程中,要使农村过剩劳动力从经营土地上转移出来,就要使农民从土地对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中解脱出来,就要寻找相应的社会保障的替代机制。完善的类似于城镇社会保障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个好的选择。

二、上海市农村(郊区)社会保障现状

1.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对比分析

上海市是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但城乡社会保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自愿补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面比较看出,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差异较大,如表1所示。

2.上海市农村(郊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存在以下的问题: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比较低

根据笔者收集到的不完全资料统计,目前正在执行的、由上海市制定的直接关系居民社会保障的文件有28个,只涉及城镇居民的14,只涉及农村居民的2个(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既涉及城镇居民又涉及农村居民的个保险水平有差别或资金来源有差别的7个,涉及到城乡社会保障管理没有明显差别的5个。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极少有属于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初步建立了养老和社会救助的基本框架,但远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备。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机制脆弱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要的合法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都不健全。这就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使农村社会保障处于落后地位。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

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除对在企事业单位有较稳定职业的职工要求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等则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局限在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项目上。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投入与城镇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尽合理,未能体现全社会的责任

目前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

第五,农村社会保障,陷入了“就农村谈农村社会保障的陷阱”

目前,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仍然未能突破城市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两个独立的小圈子,这是上海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大误区——由农村自己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事实上,上海市农村不可能解决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因为:(1)大部分农业生产者不能依靠农业致富,甚至在耕地减少的情况下连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维持,2000年第产业产值仅占GDP的1.8%(见表2)。(2)农村劳动者的素质低,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结果是耕地减少的同时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了。1990-2000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从11.1%上升到11.9%,第二产业从业人员由59.3%下降到42.1%,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由29.6%上升到46%。(3)非农产业出现徘徊,农民从非农就业中所得不能有大幅度提高。(4)城乡收入差距大。上海郊区农民2000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596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7000元左右,因此,靠农村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不可能达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附图

三、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本思路和模式

1.基本思路

我们的思路是(1)先把制度建立起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2)建立独立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之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管理信息化、服务社会化、筹资渠道稳定可靠、资金安全平衡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鼓励开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4)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体系,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5)各项社会保险金实行社会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上海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一体化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建立与城镇类似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以基本保险法定化、补充保险市场化、救助保险社会化为主要机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步是逐渐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筹资的机制,加大征缴力度,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保、镇保、农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转换、相衔接的机制,达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彻底接轨。

2.基本模式——“三维社会保障制度”

由“基本保障”、“补充保险”、“附加保险”这三个层次组成。其核心内容可以简述如下:

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虽然基本保障层次低但范围广。凡上海市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的是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主要是公民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城乡预防和基本卫生保健(比如城乡妇幼保健和防疫接种疫苗等等),不同地区间保障水平可以有适当差别。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组成。基本保障采用受益基准制,资金来源以财政支出为主,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

建立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险。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是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国有、集体、混营、合资、乡镇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农民。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障。保障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采用所在企业交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项目主要是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在养老和健康基本保障之上的养老、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障采用混合制,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

农村集体为其成员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障金。如果集体成员在某单位工作,单位可为其缴纳有关规定社会保障比例部分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选择由单位缴纳和集体缴纳,如果选择由单位缴纳的,集体给予一定的额外补充。集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过程所得和非农产业所得。在征地、土地流转过程中,除了按国家有关征地政策缴纳个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外,还要充分考虑本集体其他成员社会保障的问题,应该在所得中以强制形式缴纳集体农民的补充社会保险金。

建立以商业性保险为主的附加保险。该层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属自愿性质。保费完全自负或由个人愿意支付保费的职工与雇主协商共同支付保费,但国家可给予某些税收优惠。

四、结论

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过程的必然选择。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全国范围内做得比较好),但距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文4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作用,城镇化的发展情况可以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有效的分析,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实现全覆盖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考核标准则是由宏观问题转向微观问题的重要标志,那么现阶段提升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以及真正的实现全覆盖则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简析

现代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组成,这一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在企业中进行试推,在一九九七年我国又对其进行了更新和修改,随后又颁布了《关于建议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法规是面向企业的职工而推行的。而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由民政部牵头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零零九年在农村居民实施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又在二零一一年将城镇居民归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直至今日,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形成了全覆盖的趋势,并且依旧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1]。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推行接近一致,所以我国在基于实践发展形式的情况下,在二零一二年对其逐渐的进行合并,而后在二零一四年我国又颁布了相关条例《P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由于二者在衔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通过这一条例的推行使得二者的衔接矛盾得以充分的解决。现阶段对于我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真正全覆盖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可以使得养老保险的制度运行资金大大的降低,也会对养老金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的增强,但是当前我国将二者合并后的“城乡居保”的形式仍旧存在养老金替代率、缴费形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金额方面的切实问题,以至于我国整体的保障水准仍旧处于较低的层面。由此可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2]。

二、城镇化对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影响

(一)可提升人们对于养老保险优势认识间接实现全覆盖

现阶段在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众依旧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优势,从而直接的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落实到实践发展过程中,而城镇化的发展脚步可以使得这一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城乡居民人员在流动,政府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夯实基础数据,为全覆盖奠定基础,也可通过政府的力量对养老保险的优势进行积极的宣传,通过切实的宣传手段提升政府的信誉并塑造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通过这样的途径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负面情绪,从而可逐渐的提升公众对于养老保险优势的认识,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参保政策进行充分的、透明的、有效的解读,这样就会使得公众对养老保险认识误区实现良好的消除,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最终实现“一箭双雕”“其乐融融”的大好形势[3]。

(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切实的城镇化的建设,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可以为“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真正的实现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而且可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仍旧会存在诸多的发展水平的限制,比如农业现代化水平、政策导向、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格局等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在相互牵制、相互影响。所以城镇化可以对这一问题实现良好的解决,可以通过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优势对当地的产业结构格局实现调整,并且将旧式的“放养式”的经济结构转化为各个因素配合式的精细化调控方式,通过对各个因素的调控和引导使得区域间的经济差距缩小,最终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可加快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

实现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可以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优势――政府财政的优势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可靠性,从而对养老基金的集中调配、集中运营,促进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实现,另外,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不断地实现衔接,所以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作用,避免养老保险金的风险因素,逐渐地消除公众对于养老保险的顾虑,从而使得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实现统一的构筑。

三、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落实,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逐步的实现全覆盖,而现阶段的更为重要的目标就是把“全覆盖”真正的落实到实践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就要重视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地加速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并通过政府的途径对养老保险进行切实的宣传,也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从而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提供充足的保障,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丽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借鉴[D].河北经贸大学,2013.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文5

1、“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市、区两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及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的开展着各项工作,顺利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1)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近年来克拉玛依区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优势,加大了投入力度,扩大就业和培训宣传深度和广度。建立了高效的促进就业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的经费预算方案,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宣传各项优惠政策,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项补贴金额逐年增多。(补贴40.52万、补贴87.35万、补贴86.39万、补贴870.8万、年截止目前补贴348.47万)

(2)培训促就业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技能,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以培训促就业。“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拓宽培训思路,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确定了失业人员培训工作思路和计划,建立健全各类培训台帐,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合格率达到了90%以上,有80%的学员实现了就业,真正的起到了培训促就业的良好实效。(培训321人、培训1038人、培训733人、培训1268人、年截止目前培训1019人)

(3)就业困难群体得到了有效的帮扶。

近年来,随着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扩大,就业困难人员也逐年增多,为了更好地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克拉玛依区加大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推进困难群体就业,建立了长效帮扶机制。由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每月利用不同形式共同对困难人员入户进行帮扶。及时将每月收集的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就业政策送到困难人员手中,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了入户调查、推荐岗位、跟踪回访“一条龙”的优质服务。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缓解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矛盾。

(4)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做为日常重点工作来抓,每季度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创建的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了全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社区均能按照“充分就业社区”的7项标准开展工作。末已有34个社区创建成“充分就业社区”,提前并超额完成了“十一五”期末要将60%的社区创建成“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任务。

(5)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平台。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建立并完善了覆盖区、乡、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按照“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建设要求,对照“六个到位”标准,实现了各工作平台办公设施高标准、规范化。同时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用工信息、就业再就业统计等工作下移到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目前,我区已基本形成了劳动保障工作重心下移、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2、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

截至9月底,克拉玛依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人员1133人,完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下达就业目标任务的113%;结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77人;辖区共85家用工单位提供岗位1393个,完成提供有效岗位目标任务的116%;开发公益性岗位93个,完成开发公益性岗位目标任务的155%。

(二)社会保险工作

1、社会保险扩面完成情况

(1)养老保险扩面征缴84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282%;失业保险扩面征缴58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94人的248%,医疗保险扩面征缴77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500人的155%,生育保险扩面征缴650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00人的325%,工伤保险缴费扩面征缴900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00人的900%。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26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60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35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780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67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23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57.2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6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1.6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1.6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177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4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6万元。

(2)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093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312%;失业保险扩面征缴81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20人的682%,医疗保险扩面征缴99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332%,生育保险扩面征缴884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67人的1319%,工伤保险缴费扩面征缴1039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550人的189%。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22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822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3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1088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88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41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00.5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106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4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3.5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27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4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5万元。

(3)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863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532%;失业保险扩面征缴1462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20人的1218%,医疗保险扩面征缴897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299%,生育保险扩面征缴1491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426%,工伤保险缴费扩面征缴149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427%。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75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541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259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2653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129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68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收入93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收入16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46.8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139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15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4.8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461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12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4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7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支出4万元。

(4),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849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30人的560%;失业保险扩面征缴157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50人的1052%;医疗保险扩面征缴1007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60人的387%;生育保险扩面征缴156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80人的559%;工伤保险扩面征缴169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566%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81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330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339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1762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161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94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收入110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收入15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41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199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28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55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527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5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16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6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支出5万元。

(5)年月,,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71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100人的156%;失业保险扩面征缴139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900人的155%;医疗保险扩面征缴969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700人的139%;生育保险扩面征缴1442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900人的160%;工伤保险扩面征缴1383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100人的126%。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08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缴费300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4000万元的75%;失业保险缴费307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370万元的83%;医疗保险缴费156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1950万元的80%;生育保险缴费136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170万元的80%;工伤保险缴费81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95万元的85%,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75%以上。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16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转移支出0.2万元,养老保险其他支出2.8元,失业保险救济金支出5万元,困难企业补助5万元(失业),医疗保险支出349万元,生育保险支出142万元,工伤保险支出12万元,按月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8号),克拉玛依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于月开始,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下移,参保人员可在就近的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销,方便居民。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31号),区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范文6

1.部分中小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缺少法律保障手段,社会保障部门无法可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法落后,养老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法律不健全、缺少严格的基金管理机制。社会保险费收缴困难,导致养老金安全存在隐患,被挤占、挪用和冒领现象严重。

2.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共分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障;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处于辅地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际上还未真正建立起来,辅助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3.部分中小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隐性债务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关系到中小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成败,关系到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是否产生基金缺口、基金平衡困难等诸多问题。

4.部分中小城市养老保险存在统筹层次不同。只有企业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是县级统筹,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的地方建立了,有的地方尚未建立。

5.部分中小城市养老保险存在个人账户“空账”,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责任不明。目前社会统筹的资金远远不足够支付现实退休的人养老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不得不向个人账户透支,由此造成个人账户基金弥补养老金支付的资金缺口,使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变大,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已经使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6.基金征收与管理脱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手段单一。部分中小城市由于企业申报缴费环节增多,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顺畅,如何运营保险基金并使其保值增值是困扰社保部门的难题,社会保障部门面临很大的未来支付的风险。

7.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养老金替代率差距显著。企业与事业和机关单位在养老金替代率和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上差距很大。在老年人群体中存在着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老年人的贫富差距过大。如果养老金替代率一直保持着如此大的差距,就会使老年人对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质疑,不相信养老金会给自己增进福利,会扩大养老差距。

8.部分中小城市把提前退休作为减员增负、人员分流的重要渠道。提前退休使是养老保险制度导向和管理粗放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结果是经济效率下降,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减收增支,养老金支付缺口不断增大,其结果必然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

9.中小城市存在社会老龄化程度较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年轻人和国家的养老负担加重。随着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公众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使得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快。中小城市退休人员增长比例大大高于在职职工增长比例,一些城市为了解决就业压力,放宽退休条件的限制,造成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加剧了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负担。

二、完善中小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解决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把中小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督查,纳入考核。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的专业基金经营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基金经营机构的资质认定,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及相关财务状况的监控,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等等。

2.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建立一套适合中小城市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任务、职责权限及养老基金的来源、用途、管理等方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认,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3.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并纳入全省统筹范围,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根据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建立适合中小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会逐步转化为社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由政府部门制定严格的养老金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由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5.开辟基金运营增值新渠道,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科学规范、简明方便、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统一基金征收和管理环节,真正做实个人帐户。要不断拓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投资渠道,通过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间接入市,委托实力雄厚、规模大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运营管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社保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选择前景好、收益高且比较稳定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进行投资。

6.调整退休政策,扼制提前退休国家应及时调整退休政策,重新界定法定退休年龄,严格退休审批制度,限制提前退休,从政策上防止将失业压力转嫁到养老负担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