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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1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鼓励扩大出口
(一)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出口
1、进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从*年7月1日起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
2、有关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增加进口料件的外汇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
3、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
4、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
(二)规范加工贸易管理
1、尽快落实并逐步完善制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标准,鼓励企业争当a类企业,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2、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管理限制类商品目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由海关严格监管。
3、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4、进行设立规范、封闭式的出口加工区的试点,逐步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由海关监管。对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予以退税,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将销售不出去的商品运入区内仓储的现象;对区内运往区外的产品视同进口,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三)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减少收费。
1、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减少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清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和港口经营性收费,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制定新的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各海关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关速度;税务部门要加快退税进度。
三、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补充规定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的4倍,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二)鼓励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以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五)投资性公司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五、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全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四)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2
[关键词]国际竞争力,汽车制造企业群,企业类型,竞争优劣势
随着大众、宝马、福特、沃尔沃、奔驰、三菱、现代、本田、丰田、雷诺、通用、菲亚特等世界各国知名品牌汽车企业,以及美国德尔福、伟世通、德国博世、日本电装等著名汽车零部件厂商纷纷来到国内投资生产,国内外汽车企业的合作得到了更为充分和良好的发展,可以说中国是汽车制造业企业竞争发展的世界舞台。如何分析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水平和问题,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国际竞争力表现,成为中国汽车制造业企业未来发展需要了解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的全国汽车制造业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统计数据(2000—2005),从一种新视角入手,分企业类型,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水平为国际竞争力标杆,对比其他内资型企业,展开中国汽车制造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系统分析。
一、国际竞争发展态势
分析问题之前,有必要阐述企业分类的初衷,这不仅是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国际竞争力评价与分析的基础,也体现了一种新思想和认知。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企业类型划分比较复杂,此处结合研究目的及中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借鉴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以及企业组织形式并存的方式来划分企业,分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主要类型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多种形式合作的中外联合企业为主,拥有国际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制度与经验,体现了在中国区域市场内合作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主要反映不同竞争机制的汽车界民族企业的竞争水平。
在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处于超常增长的期间,不同类型企业的企业数量分布有较大的变动(见表1),企业分布集中在由2000年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上转变为200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上,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变动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数量和所占比例在逐年增加;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升幅度更大,尤其是私营企业,2005年这两类企业的企业数量和所占比例已稳居一、二名;国有企业与其形成对比,至2005年仅剩500多家企业,约为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60%;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数量虽有所增加,但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变化比较显得微不足道。种种迹象显示,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快了汽车制造业的国际合作,加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扩大了汽车供给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了企业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培植和发展等。
从汽车制造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分布情况来看(见表2),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保持较快较稳的增长,至2005年其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50%,显示出国内外汽车企业“强强联手”的特点,以及国际化型企业整体上对市场的特别关注和偏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发展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的条件下并没有拓展市场份额的增长;而私营企业的市场发展势头迅猛,挖掘的潜力和空间较大;国有企业则呈现快速下降趋势,2005年其市场占有率约占外商投资企业的1/5。
二、国际竞争力评价
据描述看,我国不同类型的汽车制造企业的竞争与发展特征各异,此处通过建立竞争力评价的全方位的信息平台,以便整个体系可以综合反映企业各个方面的竞争结构和信息水平,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竞争力评价体系设计
1.设计原则。
本文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以市场经济的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关系为基础,引进世界发达国家的竞争力评价理论和原则,结合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逐步发展、分阶段实施改进的原则展开设计。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采用了较多因素的对称性设计,构建了分层的竞争力指数体系,保证竞争力综合信息在动态结构和系统结构上的有效性。
2.指标体系。
现阶段中国汽车制造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分为7个竞争力要素:竞争力实力、成长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成本竞争力、创新竞争力、投资竞争力及管理竞争力,采用48个指标(各要素下的具体指标及计算方法见表3)。
竞争力实力包含增加值、利润、资本额等指标,反映企业的整体实力和获利能力;成长竞争力包含增加值增长率、利润增长率、资本额增长率等指标,反映企业的稳定成长速度和质量;市场竞争力包含市场占有率、出货值等指标,反映企业产品在国内国际不同层面上的销售状况和销售前景;成本竞争力包含企业各种费用、劳动力成本等比率和增长指标,反映企业生产成本结构与其变化趋势;创新竞争力包含研究开发费用与新产品等指标,反映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创新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投资竞争力从企业对自身生产过程的资本投入角度,研究不同资本投入量及其所带来的产出回报率,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管理竞争力主要考察企业的相关管理费用以及综合效益等指标,反映企业管理投入和管理绩效。
3.评价对象。
由于该行业的生产集中度相对较高,企业规模大小对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影响较大。本文考虑进行企业类型(前文所述的6类企业)与企业规模(5档企业)交叉分类,共划分30组的企业群作为评价对象。
4.评价方法。
此处主要采用IMD国际竞争力评价方法。先计算30组企业群的所有指标值,然后对所有指标通过标准化取得可比数据,再通过正态分布函数计算得到变化范围在0至100的竞争力标准得分,逆指标的得分通过100—标准化得分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各要素内指标等权平均得到要素竞争力标准得分,7个要素标准得分再等权平均得到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标准得分。由于指标在各个要素上基本是均衡的(创新竞争力除外),因此在每一级竞争力标准得分值汇总的过程中采取等权平均。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和要素评价两个层次。
(二)综合竞争力评价结果
图1显示的评价结果展现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群的汽车产业全面发展情况。基本上显示出规模愈大的类型企业优于规模愈小的同类型企业,整体上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水平主要分布在40—60区间。
就国际型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水平而言,前10%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竞争力水平遥遥领先,唯一得分值在70分以上的群体,在中国汽车制造业行业中属于最强势;而10%-25%的企业、25%-50%的企业及50%-75%的企业三个档次中,外商投资企业群的竞争力水平一般,得分值在50左右;75%以下的企业中的表现更差,实际上国际化型企业有综合竞争力水平的基本属于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
而国内本土的各类企业与之比较,前10%的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虽说综合竞争力水平较高,但与国际化企业群还差一截,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更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在其他档次中,综合水平能与之抗衡的非私营企业莫属,规模中等或偏大的私营企业的发展潜力不可低估,而其他的内资企业群可能还没入围,总体的竞争水平较弱。显然我国汽车制造业特大规模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最强势,今后的经济地位也许是难以逾越的;国内重点投资和发展特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鼓励和推动本土的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已显示出自身的闪亮之处。
(三)要素竞争力评价结果
下面主要以表格形式列出各企业群的要素竞争力排名,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描述各企业群前10名(竞争优势)、后10名(竞争劣势)的竞争力要素(见表4),以便了解汽车制造各企业群的国际竞争优劣势,看到各自发展的地方和不足之处。
由表4可知,整体上规模愈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群具有较多的优势要素竞争力,且各要素竞争力水平相对均衡,尤其是在前10%的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群的优势要素最为明显,处于最强势;在10%-25%和25%-50%的企业中私营企业群的优势要素要强于外商投资企业群。而规模愈小的各类型企业要素竞争力更多处于劣势,这中间也仅是外商投资及私营企业群的表现相对其他企业群稍强。
另外,不同类型企业的竞争结构和特征表现不一。显然我国汽车制造业前10%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总体水平处于最强势,其竞争力实力、市场、创新、投资及管理竞争力明显地领先于其他各企业群的竞争力水平,说明这类国际型企业有能力加强企业的基础实力及核心要素等多方位的发展;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群竞争力的优势要素结构特征与之较类似,但在成长和成本竞争力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有些顾此失彼;私营企业各要素竞争力水平相对均衡,基本处于中等或偏上,较为突出成本、投资及管理等优势要素;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表现更差,在竞争力实力和创新竞争力方面处于优势,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竞争较强。在规模较大的10%-25%和25%-50%的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群有部分的优势要素,其他类型的内资企业群几乎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在规模较小的50%-75%与75%以下的企业中,各类型企业要素竞争力多数处于劣势,何谈竞争力。
三、国际竞争力分析
显然,前10%的企业占据汽车行业的主要地位,且各企业群在不同要素竞争力上的表现有明显差别,因而进一步关注和分析反映各方面的重要指标变化趋势,对于了解和确定我国汽车工业定位和发展等问题有重要作用。此处主要选取市场占有率、利润额、出货值、资本额、新产品产值、单位研发经费、劳动生产率等关键性指标,体现企业在市场、经济实力、创新及生产效率方面的竞争态势及其变化的基本原因。
1.市场占有率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2005年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45%,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汽车制造业的中流砥柱,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其囊括了汽车行业的大部分骨干企业或者说龙头企业,体现了国内外企业“强强联手”的特点,大型国际国内企业加强紧密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国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在下降,且绝对额也不高;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整体上企业数量较多,但并没有较好的市场份额,仅与股份有限公司持平;而私营企业的增长速度相对较好,但市场占有率仅有3%之多。
2.利润额
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群的利润额整体上在加入WTO之后的两三年一直在升温,是汽车行业盈利空间较大的时期,然而这些利润基本属于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这一群体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生产市场,占领消费市场,实现较大的盈利水平;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群的利润额约是外商投资企业的1/6,其他类型的企业群的利润额更少。
3.出货值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体的出口价值尤其体现出优势,密切关注和迅速拓展国外市场;2003年之前其他类型企业群几乎在同一水平,普遍低下,这两年拉开了差距,股份有限公司增长较快,而内资的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群体表现一般,然而这些类型企业群无论表现好与一般,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差距愈来愈大。
4.资产额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近几年的投资快速增长,至2005年已超出其他类型企业群2000多亿元;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群保持缓慢增长,私营企业群几乎处于最低水平,但还是显示出上升的趋势;国有企业群基本保持2000年的水平。看来这种多元化筹集资金的企业组织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地扩大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5.新产品产值
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创新成果较好,愈来愈重视新产品的生产;而私营企业群几乎处于最低水平,只是近两年稍微有点起色;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群基本在同一水平,其目前的新产品产值及未来的走势要好于私营企业群,但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相提并论。
6.单位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投入是产生创新成果的前提,可以看出,特大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单位研发费用这几年有下降趋势,至2005年仅略高于私营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企业群近几年更为重视研发费用的投入;私营企业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国有企业这些年的波动较大,整体上是高于外商投资企业,但创新的多投入并没有带来新产品的多产出,这与前面提到创新的成果基本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群中形成了反差。
7.劳动生产率
特大规模的各企业群近几年的劳动生产率变化趋势近似,先升后降,2003年处于一个转折点,并且企业群之间的差距不太大,但整体上,外商投资企业群的劳动效率更高,这也是企业保持领头地位的基础;而属于内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群几乎处于最低水平,也说明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隔甚远的基础。
四、主要结论
通过分企业类型和规模大小对各类企业群进行国际竞争力评价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工业生产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前10%的企业群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他规模档次企业群的表现普遍非常低,而且各类企业群的差距不明显,同时规模愈大的企业群比规模愈小的企业群具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因此结论分析更侧重于汽车工业特大规模的企业群。
1.我国汽车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排名整体差距不大,但前10%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群的综合竞争力处于最强势,名列前茅,可以说特大规模的国际化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主流,甚至说是我国汽车工业经济的中流砥柱。这类国际型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加强积累自身的基础实力,极为看重市场份额,在中国区域市场内最终赢得独一无二的市场占有率;强化其管理和投资等核心要素的竞争力,取得无可比拟的投资回报;在创新方面并不急于大量地投入资金和人力,而是采取稳定发展与提升的策略;相对于其他要素竞争力而言,这类企业的成本居高不下,成长性表现一般。
而面临国内市场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这类企业更是进一步巩固自身的优势,表现出持续快速地加大投资来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加强科技投入转化为科技成果的应用及拓展国外市场,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等的良好发展态势。显然特大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以目前的实力及发展前景将成为进军全球汽车产业先进国际竞争水平的一条渠道,这是现阶段基础微薄的内资型企业群所不能及的,也是与其竞争能力差距甚远之处。而其他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力水平中等偏下,发展速度一般。
2.特大规模的内资型企业与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与世界汽车产业的先进国际竞争力更是相距甚远;但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竞争水平在内资企业中表现相对较好,这类内资企业群的要素竞争力结构现状与今后的走向趋势类似于外商投资企业,只是企业的成长和成本竞争力尤其处于劣势。但这类企业群在资产投入、新产品生产及扩大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发展势头迅猛,它们不断地积累企业的实力,抓住发展企业的核心因素稳步地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只是整体上现有的这种竞争机制企业群在汽车行业还相对较少,形成与发展的根基较弱,但它们前景较好,值得期待。同样其他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竞争力水平偏下。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3
山东省旅游业利用外资的现状
1.住宿餐饮业的引资
山东是旅游大省,在住宿餐饮方面发展迅速。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逐步进入我国的住宿餐饮业,山东省兴建的外资酒店和饭店业数量也逐步增多,这些投资以兴建高档星级酒店为主,并形成一定规模。截止2011年12月,旅游住宿酒店方面,山东省共有旅游住宿酒店657家,其澳台投资酒店23家,外商投资酒店14家;餐饮方面,全省2452家餐饮企业中,港澳台投资企业21家,外商投资企业31家。而且,2011年的山东省住宿和餐饮业合同外资金额也高达264391万美元。通过研究发现,山东省外资酒店和餐饮业发展速度比较快,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远远低于国内企业,与国内同等企业相比,服务价位也偏高,然而外商投资酒店和餐饮饭店的服务成熟档次高,高价位并没有失去消费者,反而以高于国内同等企业的入住率和入座率得到较大的效益。同时,我们也发现近年来外商投资虽然不断进驻山东省的住宿餐饮业,但投资项目个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外资金额都逐年下降,例如山东省酒店餐饮业合同外资金额在2010年下降30.7%,2011年下降44.1%。究其原因,山东省酒店餐饮业在前期发展迅猛,吸引外资数量较多,而近年来投资接近饱和,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例如,目前山东省星级酒店的数量是870家,居全国第二位,仅次于排名第一拥有954家星级酒店的广东省。对于如此饱和的市场,进一步投资山东旅游的住宿餐饮业,无论对国内投资者还是对外资企业,都是具有极大挑战性的。
2.外商投资的旅行社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目前山东省旅行社共有1856家,数量多,服务项目广。2008年以后,我国政府才允许一些外国旅行社在我国制定的旅游度假区开办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的旅行社甚至承包一些旅游项目,外商投资旅行社逐步进入我国旅游市场,并且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审批经营许可,截止2012年4月,国家旅游局许可的全国外资旅行社约为66家,其中山东省2家,并都在旅游城市青—53—岛。相信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会有更多的国外旅行社逐步进驻山东旅游市场。
优化山东省旅游业利用外商投资的策略分析
目前,山东省旅游业在利用外商投资方面存在行业和区位结构的不平衡,以及特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应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应策略,使外商投资进一步促进山东旅游业的发展。
1.充分利用区位资源特定优势和引资政策
山东省紧邻京津塘经济区,位于中国首都北京和中国最大的商业城市上海之间,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全省交通已形成空中、海上、公路、铁路相互连接的立体网络。山东省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拥有国家级资源235处:其中历史文化名城6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处;国家森林公园36处;国家地质公园6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8项。山东省所处的区位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相结合,使山东具有发展旅游业的特定优势,为引资创造了良好的自然条件。
山东省政府近年来一直支持外资进入旅游业,并结合国家政策出台一系列地方政策吸引外资,扩大外资投资力度。例如,201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加快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咨询服务、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步伐。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意见》支持大型外资旅游企业和各种新兴旅游业态进入“一蓝一黄”经济区。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外资进入山东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在吸引外商投资过程中,我们应把区位资源的特定优势和有力的政府政策应结合起来,作为有利的引资条件进行宣传,使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并愿意利用这些优势,不断加强在山东省旅游业的投资力度。
2.平衡外商投资行业结构和区位结构
通过分析山东省旅游产业引进外资的现状,我们发现目前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旅游酒店和餐饮方面,而旅游景点的基础建设以及旅行社方面的投资较少。同时,外商投资地区多在沿海且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而内陆地区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吸收外资较少。随着山东省旅游业的发展和成熟,这种行业投资和区位严重不平衡现象亟需加以优化。
首先,在旅游景点开发方面,山东省旅游业应优先选取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的旅游资源和未来丰厚的盈利空间吸引外资,兴建新开发大型旅游景点,吸引游客的同时发展当地经济,而对于成熟景点的修葺项目则应优先考虑国内投资者。另外,在景点开发上,应结合当地资源特征,通过优惠的招商条件,吸引更多国别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方案设计,在扩大投资项目数量和金额的同时,选取最优开发兴建方案,寻找最合适的外国投资者。其次,在住宿餐饮和旅行社建设方面,应更加侧重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发展。省政府应有计划的增加外资旅行社申报工作,争取通过国家旅游局审批,逐步增加外资旅行社数量。通过外资旅行社的引入国外竞争,起到规范和优化旅行社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时,应把外资旅行社更多得引入旅游资源尚待开发的内陆城市,作为有益补充。例如,外资在内陆城市新建景点的过程中,可以配套引入外资旅行社,加强当地旅游服务水平。
3.充分发挥旅游业中的外商投资溢出效应
外商投资旅游业的溢出效应主要表现在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两个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产业发展中应处于比较成熟的水平,硬件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都高于国内企业,为国内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借鉴,同时也增加了竞争的压力。首先,在旅游景点的基础建设中,外资企业通常是把当地旅游资源的特征和母国旅游文化结合,兴建设计理念新颖,独具特色的综合服务性旅游景点。这些旅游景点的建立为山东旅游业带来了新理念和新文化,也注入了新的活力。其次,住宿和餐饮业的投资企业以档次高、服务优为特征,高入住率迫使内资企业加强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同时改善经营管理,从而提高了整体旅游住宿餐饮方面的综合服务水平。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4
(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重视外商的引资成本
由于外商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把吸引外资落户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争相为外商投资提供优惠,甚至不计成本展开引资大战,盲目进行引资竞争,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就难以支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引资不但要注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更要注重对资源和生态的消耗和破坏作用。
2004年我国工业的废水排放达到了222亿吨,废气排放237696亿立方米,比1995年增长了121%;二氧化硫排放1891万吨,增长了35%;固体废物产生量120030万吨(未被综合利用的占43.52%),增长了86%。从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看前十个行业多集中在重化工业,而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更多集中在这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从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东、中、西部行业分布看出,中部地区排在第三位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第五位的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七位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第九位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都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西部地区排在第三位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第四位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第七位的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九位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十位的纺织业也都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环境污染程度呈上升趋势。因此,引进外资项目必须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评估和计算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对高排放行业实行准人限制。
(二)创新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不可能通过“以市场换技术”引进来
提高综合竞争力,必须注意引进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外资。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以市场换技术”是行不通的,新技术,尤其是核心竞争技术是引不进来的。总的看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技术含量不高,附加价值较低。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看,在我国投资的外商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市场占有型的企业,即以开拓和占领我国市场为主要目的;另一种是生产基地型的企业,即把我国作为加工基地,在华子公司往往是国外母公司全球战略分工中的一部分,很多是两头在外的三来一补企业。2004年外资企业在全部贸易额中已占57.07%,但一般贸易只有18.65%,78.66%是来料和进料加工装配贸易。因此,其生产的技术含量不高,附加价值较低。从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率对比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率最低,为25.2%,比全部企业的28.37%低3.17个百分点;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3.03%低7.83个百分点;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附加价值低,生产规模是数量扩张的结果。从行业结构看,外商投资工业企业集中度最高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增加值率比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低6个百分点,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低2.14个百分点,而这两个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应该是高附加值行业,更加说明其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都掌握在国外母公司手中,拿到我国来的只是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加工装配,加工深度低,生产链条短。相反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以及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引进的是全套生产线,其增加值率高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附加价值和生产效率是比较高的。
(三)第三产业开放度不够,外商投资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仍然偏低
2004年底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第三产业的企业数量占24.75%,比2001年上升了0.81个百分点;投资总额占31.07%,比2001年下降了3.2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加入WTO后,我国第三产业的比重并没有提高,反而略有降低。在第三产业内部,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而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金融、保险,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由于开放较晚,所占比重非常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以及对其监管不到位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企业间竞争,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率明显偏低,2004年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所得税为404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得税的19.23%,而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的份额达到了29.07%,工业总产值的份额为32.72%,显然外商投资企业对税收的贡献远不及对GDP的贡献。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壮大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大大提高了竞争力,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较低的另一个问题是避税,一方面生产快速增长,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利润和税收远不及生产的增长,很多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却不断扩大生产,这就反映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外商投资企业虚亏避税或避税。
利用2004年规模以上的数据分析看出,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27.98%,比全部工业企业高6.93个百分点,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涉足生产的36个行业大类中,有33个行业的亏损面高于全部工业企业,而从生产的成本投入和费用看,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只比全部工业企业高0.84个百分点,36个行业中,24个的成本费用率低于全部工业企业,特别是行业集中度高的5个行业的成本费用率均低于全部工业企业,说明其盈利能力并不低,亏损在一定程度上是账面亏损,虚亏实盈。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上交各项税金的比率均低于全部工业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为0.46%,分别低于全部工业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0.86个百分点和2.23个百分点;所得税率(所得税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为0.62%,分别低于全部工业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0.44个百分点和0.87个百分点;应交增值税率(应交增值税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为2.3%,分别低于全部工业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8个百分点和2.62个百分点。从行业大类
看,多数行业的这三种税率也低于全部工业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上交税收少不是行业结构的影响,而是普遍现象,是虚亏避税的结果。
外企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其手法一般是通过利润转移。利润转移的方式一种是高进低出,往往是两头在外的加工企业以高价进口原材料,低价出口产品,将利润转移到境外的关联企业。另一种是与关联企业的固定资产购销或租赁,将固定资产购销或租赁价格提高,虚增成本。据官方保守估计,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
二、我国利用外资战略进一步调整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减少地方政府之间的盲目竞争,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上要加强对利用外资的调控,建立国家一级的协调机构,在外商投资项目上进行分类管理和协调,对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建立一套资源、能源、水消耗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评估体系,对地方政府提供给外商的过度优惠条件,对高耗资、耗能、耗水、高污染的项目坚决予以制止,从整体和全局上保证清洁生产,杜绝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外资引进。
(二)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率,逐步建立成熟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监管体系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管理,减小其消极影响。其一,采取有利措施,避免外商投资企业的虚亏避税。反避税是外向型经济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近年来,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各国解决复杂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主要方式,我国要想较好地运用预约定价方式来避免转让定价中的税收损失,就要加强产品价格信息建设和共享,掌握国际产品价格和相关信息,否则很难在预约定价中占到优势。其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的统计调查、会计核算、审计监督。其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的检查和处罚,对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不但要求其补交税款,而且要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其四,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公布系统,对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公开曝光。其五,加强税收征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国内税法、税率,又懂主要贸易输出国税收制度和规定的专业税务人才,同时增加税务稽查人员的数量,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管理需要,保证涉外税收的真正到位。
(三)引导外商投资实现结构调整和优化
首先,要改变外资投向的结构调整,引导其由一般加工贸易向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转移,逐步扩大金融、保险,文教、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等领域对外资的开放度,加大第三产业的引资力度。其次,吸引外资研发机构的移人,将以“市场换技术”向“人才换技术”转变。再次,转变外商直接投资的单一模式,扩大并购方式在利用外资中的份额,盘活和带动国内存量资产。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5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逆向避税;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102-04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制与税率通常是不同的,利用这种税制税率差异通过转移定价实现避税目的是跨国公司惯用的手段。现实经营活动中,跨国公司在筹划转移定价避税时,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得税税率、关税税率、利润及利息汇出的预提税税率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等各种因素。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可通过将利润从高公司所得税率国转移至低公司所得税率国,也有通过转移定价将税前盈利从低税率管辖区转移至高税率管辖区,发生“逆向避税”的现象。逆向避税是跨国公司为谋求最大限度的集团整体利益,通过转移定价转移税前利润的行为,其运作模式与国际顺向避税是完全反向的。
2008年1月1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上一直按33%的合并税率征税,其中,国家名义所得税率30%,地方名义所得税率3%。但实际上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外资实行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率只有13%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将按照25%的法定名义所得税率缴税。事实上,25%的税率仍然低于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国家或地区28.6%的平均税率。而让人费解的是,无论是《新企业所得法》颁布前还是生效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仍然选择通过转移定价将在我国境内实现的利润“逆向”调至境外高税区的母国总公司或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这不仅损害我国的税收权益,更造成了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不良现象――“逆向避税”。细究其表现,可归结为下述八个方面。
一、规避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造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一个重要的间接原因。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最主要税种是所得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政府在向企业征收所得税时,按照企业的利润额来计算纳税额。因此,为了降低向公司所在各东道国缴纳的总税款,跨国公司通常会利用高转移定价增加高所得税率国家及地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成本,同时利用低转移定价减少低所得税率国家及地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成本,以此将尽可能多的公司税前利润留在或转移至低所得税率国家及地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我国的所得税率总体低于外国,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其母国或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时,已不具备利用“高进低出”转让价格策略将利润转出境外的条件,否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所归属的跨国公司避税额度为负,缴纳的所得税额增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反向的“低进高出”转移价格策略,则这不仅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所归属的跨国公司避税额度是正的,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少,也会导致跨国公司的税前利润转移到我国,使我国的税收收益增加。但实际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使我国每年损失300亿元的税收。细推缘由,是我国为维持国际收支的经常性平衡,对外汇依然实行部分程度的管制政策,人民币还不能完全自由兑换其他货币,很大程度上堵塞了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利润的主要渠道。
另外,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实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定程度上下挫了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势。如,韩国企业所得税率是两级累进制。企业年度收入不超过10万美元的,按1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度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则10万美元之内征收13%的所得税,10万美元之外征收25%的所得税。新加坡对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国台湾地区对事务性企业按2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这些国家及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本来就不高,如果再辅之以不同的优惠政策,使其实际企业税负比我国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但凡这些国家及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子公司或分公司,都会利用转移价格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境,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
二、独享合营共同利润
独享归属中外合营双方共同利润的企图是导致外商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重要动机之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的。但在实际经营中,外商投资方总是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宁愿在境外多缴所得税而多占或独吞企业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由合营的中外双方按规定分配税后利润。外商利用中方跨国经营经验的欠缺,通过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出境,在高税率的母国或境外其他高税区独吞利润,结果造成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低盈利、无盈利甚至亏损,而中方只有分享境内企业税后利润的权利,不能参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这样,跨国公司总部虽然总税负增加了,但在利润分配上由分享变为独享,或由少分变为多分,不仅损害我国的税收权益,还使中方合营者丢失应得的利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大都出于这种目的。
由于利用转移定价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尽可能多地攫取利润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主要动机之一,我们运用模型对此做更深入的分析。假设某国的母公司‘A在我国某地与当地合营者建立了一家中外合资子公司B,母公司A在我国合资子公司B中占有的股权率为γ0tA是母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率,tB是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率;Q是母公司A通过高转移价格向中外合资子公司B转移的产品数量;AP是转移价格偏离量,等于高转移价格与正常交易价格的差额;T是该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规避的所得税总额。在其他条件给定不变的情况下,母公司A通过转移价格转出的本属于我国合资子公司B的税前利润为Q×AP。若利润汇回不受限制,母公司增加的净利润为:转移定价前π1=Q×P×(1-tB)×λ,转移定价后π2=Q×P×(1-tA),则使用转移价格比正常交易情况下使母公司A增加的净利润π3=π2-π1=Q×P×[(1-tA)-(1-tB)λ]。若要π3>0,则必须[(1-tA)・(1-tB)・λ]>0,简化后得:(1-tA)/(1-tB)>入。这说明,只要满足本式的条件,跨国公司母公司就有机会利用高转
移定价策略从设在我国境内的合资子公司转移更多的税前利润。同样可以证明,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以转移低价出口产成品,也能增加跨国公司的净利润额。
由于上式中的(1-tB)>0,因此只要(1-tA)>λ,也就是λ+t0λ,亦即π3=π2-π1=Q×P×[(1-tA)一(1-tB)λ>0。也就是说,不管我国的税收是何等的优惠,即使我国的所得税率tB=0,在上述条件下也不能改变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从我国攫取额外利润,实施逆向避税的局面。
合资、合作企业一直以来是我国直接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其经营决策权通常也是由外方合资者控制,由此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自由实施转移定价的便利。如果利润留在国内,中方合资者就可以按股份分得正常的经营利润;如果外商投资者凭借经营控制权利用转移定价将利润转移到母国或其他子公司,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账面利润就会减少,乃至亏损,中方合资者应得利润就会被外商合资者部分或者全部无偿占有,甚至造成中方合资者原有资产的缩水。中方投资的股份比例越大,外方转移定价避税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动机也就越强烈。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转移定价不能实现税负最小化的情况下,就转而通过侵吞中方合资者的利益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平衡综合税负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目的,是要减少承担的总税负。而跨国经营不仅涉及所得税率,还有关税、预提所得税等其他税率,通常棘手的问题是要在减少所得税和减少关税之间权衡,因为两者是矛盾的。这些都要求外商综合考虑各种税率,制定出使公司整体综合税负最小化的转移价格。以关税为例,假定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所在国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0%,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5%,某种产品进口到我国适用的关税税率是10%。现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进口这种产品,价值100万美元,报关时作价200万美元,结果节省了5万美元的综合税负。因为,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向我国多交10了万美元关税,但可少交15万美元的公司所得税,两税合计后可节省5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仍会选择将利润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出境,汇回所得税率较高的母公司国家。
四、套取母国政策利益
如前所述,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虽然如此,很多发达国家都有鼓励本国跨国公司将利润输送回国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留存在公司的念头。如,美国2005年颁布实施的《本土投资法》的核心就是“将针对美国公司海外收益的所得税税率由35%下调至5.25%,期限为一年,条件是将这些收益投资于美国。”这一政策不仅能刺激美国的本土投资,减少其资本的外逃,更重要的是会增加我国境内美属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入其母公司账户的意愿。此外,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归属抵免制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逆向避税也是一种诱因。一些国家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允许私人股东用分配股息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部在这些国家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利用转移定价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其母公司,就可以用母公司多缴纳的税款抵免私人股东的部分个人所得税,而母公司的个人股东是不能用在华子公司所缴纳的税款抵免其国内个人所得税。这也导致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频繁利用转移定价间接回调大量税前利润的行为。
五、利用国别税制差异
国际所得税稽征制度的差异使得逆向避税不一定增加跨国公司税收负担。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在境外高税国,该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上使用抵免法,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不实行税收饶让,那么不论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境外的是税后利润,还是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到境外是税前利润,其所归属的跨国公司总税负是不变的,其在我国运用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行为不会造成整个跨国公司税负的增加,这实际上抵消了中国的税收优惠。在我国,外商独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大多出于调出利润的考虑,而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逆向避税,既可使外商独享或多占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又可及时将利润调出境外规避汇率风险。
六、规避汇率风险
一些外商担心人民币贬值而利用转移定价转移资金。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人民币汇率曾连续贬值。人民币贬值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汇率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的利润如果不能及时兑换成美元汇至本国账户,就可能遭受损失。为了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倾向于尽早将在我国的盈利以外币汇出。1993年后,虽然人民币汇率趋于平稳,但外商仍然心有余悸,任何不确定或负面因素,都会让外商投资企业在恐慌中设法转移利润出境。如,在1993~1997年间我国资本账户持续顺差,年均超过300亿美元,但在1998年却急转直下,逆差高达63.21亿美元,其主要是由1997年由泰铢贬值触发的亚洲金融危机让外商强烈预期人民币会贬值造成的。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将利润汇出境外的活动一直未加严格限制,并从1991年起不再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到了1996年12月1日,又在全国范围内对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因此,在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策略转移利润已无太大的意义。
七、规避政策性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外资,不仅国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而且很多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也竞相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甚至颁布一些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地方文件。这些做法在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也引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担心优惠政策的持续性,甚至担心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另外,我国广阔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原材料又让众多的外商投资者觉得是难得的盈利机会。在巨大的潜在利润与可能的风险之间权衡的结果,是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短期经营策略,借助转移定价逆向避税,随时将资本和利润转移出境,以规避可能的政策风险。
八、利用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漏洞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6
(一)投资规模普遍较大
由于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外资企业大都资金充足、实力雄厚,所以投资规模普遍较大。
1.从数量上看:迄今为止,国际上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2/3进入中国。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中国零售业白皮书》披露,到2001年底,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已发展到362家,其中110家法人单位,252家活动单位。港澳台投资零售企业有100家法人企业,134家活动单位。
2.从销售额上看:2001年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贸易业商品零售额占中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零售业总额的5.29%,占中国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总额的1.46%。在外商投资零售业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外资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该市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6%和8.9%。
3.从采购额上看: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纷纷将全球采购中心移至中国内地,中国已成为国际零售业的重要采购基地。如沃尔玛每年有100多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沃尔玛出售。2001年沃尔玛的直接采购额超过100亿美元,家乐福为35亿美元,麦德龙则达到50亿元人民币。采购额呈逐年稳定增长的趋势。
(二)投资区位选择
1.宏观的地域选择: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开放区域已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外商投资零售企业有巩固现有零售市场并逐步向中西部发展扩张的势头。
2.微观的店址选择:在国外零售业被称作是“选址的产业”,店址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销售额和利润。外资零售企业普遍重视选址,遵循着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多是经过严格的论证,利用GIS系统,对商圈周围的人口信息、消费水平进行集成。
(三)投资业态选择
目前外商在中国零售市场避开了已出现过度竞争的百货店和中国式的食品超市,所经营的零售业态形式主要为大型超市,仓储式商场和会员店。大型综合超市同时具备了食品超市和百货店的双重功能,能够为大众提供更多选择、更低价位、更优质量的商品。到2001年底,家乐福已在中国开设了27家店,沃尔玛已开设了19家店,麦德龙已开设了15家店,继OK店之后,7-11便利店也拿到中国第一张外资连锁便利店经营牌照。
(四)外资进入我国的策略
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主要采取合资、自行开设新店、给予特许权和并购四种策略。这些零售巨头在决定采用何种战略之前,通常会对这个市场存在的文化差异以及进入障碍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做出选择,而且这四种策略常常混合使用。
此外,外资为了避免中央政府繁琐的审批程序,部分选择了各种渠道。如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一些外商独资的零售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进行管理的企业。中外合资,实际上由外方公司进行管理,中外双方成立合资的商业咨询公司,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以及外资提供专用品牌等等。
二、问题及其成因
外国零售企业在管理资源、人力资源、资金资源诸多方面优势明显。它们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使管理成本大大降低;通过全球采购,得到供应商的折扣和返佣;通过高薪或其他手段挖走中国零售企业的优秀人才,抢占中国市场。
(一)外商投资我国零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态和地域过于集中,导致商业网点的地域性分布严重不合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内贸局最近对全国27个城市零售业所做的调查显示,目前,营业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卖场和超市中,外资企业零售额的比重已达到23%,在百货店中外资所占的比重为6%。外资零售企业绝大多数都避开了已过度竞争的百货商店,而选择位于高端的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型综合超市,并且近80%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在东部城市。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对其周围的大,中、小零售企业的销售额有不同程度的冲击。
2.地方越权审批严重,部分外商违规开店,经营。虽然中国自1992年零售业才有步骤地对外开放,但各外商投资企业已采用各种途径进入了中国市场。全国各地政府为吸引外资,致使全国有2/3的城市出现了违规审批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999年底,中央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只有21家,实际上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近300家。例如:2001年家乐福未获中国政府批准,独自在全国各地开设超市27家,这违反了我国有关外资企业的规定,家乐福被要求停业整顿。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的股权不得超过65%。而家乐福1家沈阳分店、2家大连分店却拥有100%的股权。2002年6月份,家乐福被勒令将其全资拥有的三家东北超市至少35%的股权出售给两家中国公司。
3.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对我国流通主渠道的控制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外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流通利润,更是为了能够任意销售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商品,进而能够销售其国外母公司生产的商品,能够销售国外其他公司生产的商品。大型综合超市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它往往占据有利地形,拥有巨大的人流,具备一个相对完善的物流系统和销售网络,对商品的成功展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对想依靠大型综合超市占领市场或走出国门的我国生产企业来说吸引力是巨大的。外资零售企业牢牢掌握淘汰供应商的大权,通过大量的采购,迫使我国的供应商提供“物美价廉”的超低价商品,使我国的生产企业靠极低的利润惨淡经营。而且一旦外商控制我国的分销领域,我国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会沦为外商的加工车间,只能赚取少量的加工利润,很难再大造民族自身品牌。
(二)问题的成因
1.投资国本国零售市场的过度饱和或过度竞争。零售业同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西方发达国家的零售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并且近年来随着国内并购活动的频繁,零售业的集中度也相对提高了,人工成本和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零售企业的增长停滞或较为缓慢。而所有这些都促使外国零售商主动开拓全球市场。我国零售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商零售企业纷纷进入我国零售市场提供了条件。
2.中国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我国是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足够的人口规模和良好的经济前景,促使外商零售企业纷纷进入我国零售市场。国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居民收入的增加和购买力的提高,使我国零售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又因为零售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劳动力成本低下,外商更愿意分享我国的制造业优势。
3.竞争优势明显。在经营规模方面,外资在中国的单店投资额达到3亿多美元,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在中国的单店平均建筑面积达9.455万平方米,大大地高于我国零售企业的水平;在商品零售价格上,外资零售企业多采用低价策略,这对收入不高的中国消费者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在品牌经营方面,许多外资零售企业经过长期发展,正经营管理,服务、企业定位和购物环境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特点,他们早已被世界各国的消费者认可,具有很强的品牌优势。家乐福集团是欧洲最大、全球第二的零售商,它们在世界31个国家拥有9200多家连锁店,去年的销售额达到780亿欧元。从1995年开始,家乐福相继在我国的16个城市开设了28家大型综合超市,并在上海、北京、武汉、广州,大连等11个城市建立了自己的全球采购基地。
三、规范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对策
(一)按照国际惯例,渐进开放零售市场
对中国零售市场规范和完善并不意味着国家力图保护民族零售业,限制对外开放。在日益开放的市场中,培育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集团,发展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是我国零售业的长期目标。
1.集中审批权。随着零售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有效监控的条件下逐步下放审批权。消除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渠道审批引进外资的混乱现象,保证中央政府对零售业的开放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促进全国零售市场的均衡发展。
2.加强对外资零售企业的管理。一方面提高引资标准,让那些具有资本、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零售企业进入我国零售市场。注重外资企业业态结构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做好外资零售企业可能并购我国上市商业零售企业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规则,并对违规进入的外资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查处。对提前违规进入的外资零售企业要停止其再开新店,直到其现有违规店数量达到原定批准数量后才能再开新店。
3.逐步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中国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短短的保护期内,努力加快创造均衡的竞争环境,这是中国流通企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国家应该在宏观政策层面,对开放服务贸易持理性态度,缩小内外资企业在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零售商业网点的市场准入制度,以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
1.根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法规。各地政府应把商业网点的建立纳入到城市规划中进行综合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听证会,根据周围已存在零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零售业态的结构,当地居民的人口和收入状况实际等情况,对零售企业(含外资零售企业)是否设立,新建建筑物的外观、面积、高度是否合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2.对于外资进入的新的流通领域,应扩大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促进零售业的规范发展。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办法必须加快研究制定。
3.利用外资,优化我国零售市场的总体布局。鼓励外资零售企业到我国中西部投资,尽量改善我国零售市场东西部差距巨大的布局结构。
「参考文献
[1]刘小燕。《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J].国际贸易问题,1999,(10)。
[2]麦克尔。利维,巴顿A.韦茨。零售管理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