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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1
关键词:小额贷款;制约因素;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136-02
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 三农的重要力量。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在破解三农问题的进程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大都认为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资源对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种小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各金融机构围绕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得到不断拓展。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扶持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小额信贷机构,直接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2006年银监会出台政策,鼓励在农村新设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原有制度框架之外,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谱系。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相关政策指引下,各地方政府主导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2010年末,全国各地已有2 451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比上年末增加1 280家;贷款余额1 975.05亿元,比年初增加1 201.82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导民营资本开展涉农业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本文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几种典型模式,着重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路径进行了探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典型模式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填补了大型商业银行不愿插手的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不少典型的成功模式。
(一)政府担保模式
该模式中,担保公司由政府出资成立,企业入股成为担保公司股东,具有政府扶持和企业互助的双重性质。担保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注资和企业入股。公司股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申请成为公司股东,需要缴纳一定量的资本金。申请贷款需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基金由担保公司统一存入贷款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区域或行业设置,分设若干联保小组,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企业资信状况,分别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骨干企业模式
在浙江省温州市,骨干企业合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比较常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当地信誉较好、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高于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0%。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小客户,其中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占用了资本金的70%。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之前都会进行详尽的经营能力和资信调查,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骨干企业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初步实现了成立时的的预期目标。
(三)组内担保模式
该担保模式的主要形式为成立贷款联保小组,每个小组由三到五名农民组成。在申请贷款时,小组内成员能够互相担保,并且不需要提供实物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00万。该模式有效破解了农民贷款难题,具有自愿联保、一次核定、随用随借、周转使用的特点,并以其零抵押、低利率、高额度、零门槛、方便快捷等优点受到了农民欢迎[1]。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政府近年来推出的创新项目,解决了农民迫切的贷款需求与大型金融机构业务空缺之间的矛盾,其优势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是定位明确。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服务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满足三农需求;其次,在获得客户信息方面具有渠道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水平比较了解,能够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再次,服务灵活便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身处基层,能够根据低收入群体的特点提供金融服务,减少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对快捷资金的需求。由此可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比较明显,可以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足之处。
其一,资金来源渠道窄。受各种相关规定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相对狭窄,资金来源基本只有自有资金,极少数能够获得政府注资,而且无法吸引存款,一般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面对旺盛的贷款需求,在自有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各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口都相当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受到限制。
其二,经营成本较高且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客户往往经营规模较小,缺乏必要的风险抵押和财务数据,确定贷款对象的成本高、难度大,常规的贷款分析技术难以得到理想的审查结果,小额贷款公司也相应承担了较高的审核成本。目前,国家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同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使得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其三,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常见的小组联保、公司互保机制中,共同利益个体集合到一起,彼此间承担担保义务,并履行相互监督的责任,在同伴发生损失的同时,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承担部分损失和责任。这种风险扩散机制可能产生大面积违约的连锁反应。此外,目前以土地流转权等资产作为抵押品在法律上还存在障碍,抵押物的限制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其四,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剧。当前中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2012年7月CPI同比上涨1.8%,创30个月新低,经济运行始终在低位徘徊,中小企业企业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受到严峻考验。虽然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逐渐放宽,存准率和利率不断下调,但由于经营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导致很多企业和农户无法按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改进和创新
(一)实施小额贷款利率自由化
由于贷款管理和运营成本较高,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应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目前,中央银行仍对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进行管制,最高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水平的2.3倍。但由于利率水平和小额信贷渗透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利率水平的管制会使得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受到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使小额信贷的覆盖率和渗透率较低。而利率水平提高可能促使机构增加对中低收入农户的贷款。因此为了使农村多层次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管理当局应在贷款监管方式上作出调整,最大限度地放开对机构的利率管制,实施贷款利率的自由化。
(二)引入保险公司解决抵押担保不足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中经常出现的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可以积极尝试引入保险公司参与抵押担保,银行与保险机构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需与保险机构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当借款人欠息达三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偿还本金,并且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后需及时向银行答复并进行理赔。
(三)积极推进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创新
针对国内较为完善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及大型金融机构发达的业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灵活、快捷的特点另辟蹊径,充分挖掘有别于大型金融机构的目标客户群体,多渠道地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小额融资的难题。
第一,扩大小额贷款的服务群体范围。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在支持从事种植、养殖业农户的基础之上,将服务对象扩大至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有关三农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第二,拓宽小额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资金既要满足农民的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业产品运输、交易等多个环节的资金需求,能够为在外务工农民回乡自主创业提供必要的初始资金来源,还要照顾到农民医疗、适龄儿童上学等各种生活需求,充分地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全面服务。
第三,逐步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对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信用记录好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当地小额贷款额度,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和企业主致富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吴占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研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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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3.
[4] 常戈.论破解三农问题的正规商业金融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1.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2
关键词:小额信贷保险 实践 创新路径
一、导言
长期以来,农业发展资金匮乏都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瓶颈。实践表明,金融资源对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具有毋庸置疑的作用。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较为薄弱,大量的农村小额贷款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解决。因此农村不仅需要信贷服务,还需要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农村对非正式农村金融依赖程度都很高,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微型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而小额信贷就是微型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金融服务方式,旨在通过小型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就业和发展的机会。小额信贷服务自产生之初就一直保持着迅速的发展,服务对象持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创新,在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8月,银监会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此外,在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以及手续方面,也出台了更为优惠的政策。然而,关于信贷抵押品的法律规定仍然是目前制约我国农村信贷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土地和住房均不能充当信贷抵押物,因此,农民如果希望获得贷款,只能依靠个人信用,这大大影响了农民发展相关产业的速度和信心,客观上也增加了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此外,从目前已经出现在各地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的实践来看,也存在着其他一些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信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资本金较少,风险化解能力和偿还能力较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担保公司承担的违约风险较大;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较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信贷担保覆盖率不高等。这些制约因素的存在势必使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市场定位偏离服务三农的目标。有鉴于此,小额贷款机构在对已有担保方式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同时,还应寻求其他替代方法,一种可行的方案是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探索创新相关的贷款信用保险产品来转嫁风险,并建立起“保险+信贷”的新型银保合作互动机制。本文在发掘小额信贷保险优势的基础之上,详细介绍了山东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模式和试点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加以改进,给出了小额信贷保险的创新路径选择。
二、农村发展小额信贷保险的优势
小额信贷保险是融资性保险产品的一种,是保险公司在银行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户提供的保险,一般涵盖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用以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按期还贷的风险。一旦债务人因故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将由保险人向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在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上,小额信贷保险有着大型金融机构的服务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
(一)有利于信贷机构有效转移贷款风险
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巨大风险,很多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农户欠款无法按期偿还,使得农民的贷款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不但降低了农户获得贷款的概率,也会造成小额信贷机构的资产损失。如果贷款农户持有信贷保险,那么一旦发生意外导致农户无法按期偿还欠款,保险公司便会替农户归还贷款,从而有效转嫁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增强了贷款机构贷款给农户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农村保险市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农村的小额信贷市场潜力巨大,开发农村信贷市场可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我国农村阶层收入较低,处于整个金字塔的底部,广大农户希望通过获取贷款来改善生活的愿望非常强烈,加之人口众多,从而导致农村市场对于小额信贷的需求非常旺盛。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为保险公司和低收入农户的长远合作提供了空间,只要保险公司能够按照低收入农户的需求特点来设计产品,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农民的支付能力便会不断得到增强,潜在需求会持续转化为有效需求,从而使这一群体在将来成长为重要的保险需求主体。
(三)有利于支持农村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农民借款的担保方式以担保人、联保、抵押和信用贷款最为常见。由于进行小额贷款的人群主要是农村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充足的资本为小额信贷机构担保,也难以提供完整可靠的信贷记录和资信报告,抵押及担保的缺失使农民贷款难上加难。通过引入小额信贷保险机制,使得在出现风险的时候能够以保险给付的方式保证小额贷款的足额偿还,还可以有效减少小额信贷其他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
三、山东小额信贷保险的典型模式和实践试点
(一)典型模式——人身保险+小额信贷
山东位于我国东部沿海,2011年人均GDP 46976元,属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较为迅速。从2003年开始,山东省内的保险公司争相与农村信用社开办个人贷款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为保险公司销售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按期还款,则由保险公司偿还相应贷款;如果贷款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则由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关赔偿金。农村信用社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成功化解了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贷款损失风险,农民通过农信社贷款的成功率明显提高。
(二)实践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为了改善农村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金融办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于2008年向山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申请在区内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4月,天元小额贷款公司在辖区内正式成立。其贷款方式灵活、快捷,从申请到受理、考察、放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从而为民间资金与中小企业和普通农户之间建立了桥梁,破除了正规金融机构控制信贷市场的格局,不仅实现了资本投资的快速增值,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对解决东昌府区中小企业融资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于如何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聊城市也给出了破题的办法。聊城将临清市作为试点城市,引入保险来解决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难题。2012年6月,临清市澳润德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和齐鲁银行临清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签订了保证保险贷款协议,获得贷款100万元,这标志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临清迈出了第一步。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要获得贷款,需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与保险机构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其中,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最终的保证保险责任。临清市的小额信贷保险试点服务对象有三类——城乡创业者,农业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创业期小企业,并且规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不得用于消费和其他用途。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此外,根据借款人面临的实际风险、资产结构、诚信记录等,经办机构可考虑实行差别利率,对表现较好的企业或者个人给予利率优惠。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还款。当借款人欠息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仍未偿还本金,并且银行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向银行进行理赔。
山东临清的小额信贷保险试点为该项业务的开展和普及提供了借鉴经验。在总结临清经验的基础之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广泛推进,通过贷款保证保险的形式破解农村及中小企业资金瓶颈,同时引导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创新路径选择
小额信贷保险在山东省内乃至全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山东保监局在2011年9月正式的《山东省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山东省将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强保险功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使保险体系能更好地为三农发展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满足农业贷款对保险的需求,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和创新:
(一)将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
目前,山东省内的小额信贷保险多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相结合,可以适当考虑拓宽信贷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可以借鉴广东佛山的相关做法,扩大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将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对农作物造成的伤害纳入其中,并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贷款实行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5%的利率优惠,以逐步推进的方式开展多种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尝试引入代位追偿机制规避保险机构的风险
借款方与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保险合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保险机构在贷款方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在赔偿信贷机构的损失之后,取得了相应的代位追偿权,即向借款人催缴还款的权利由信贷机构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有权追回贷款,弥补之前偿贷的损失。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保障了保险公司的相应权利,降低了保险机构的资金运营风险,可以增强保险公司发展小额信贷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持续合作经营。
(三)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强化政府补贴
政府是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已有的小额信贷保险体系中,政府更多地是以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对利农行为的直接支持程度较低。在对农户的走访调查中,当问及当前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原因时,一半以上的农户都认为是政府补助太少。在当前金融形势下,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使保险公司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农户只需缴纳较少保费,即可获得贷款并获得相应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为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补贴的方式刺激保险需求,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农户的贷款成本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减轻农户的贷款负担,并且增强保险机构和农户双方参与信贷保险的积极性。
(四)加强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推广
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借款人不了解信贷保险的相关情况。在对聊城市的小额信贷保险普及程度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超过80%的农民对小额信贷保险知之甚少,甚至从未听说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保险网点严重缺乏,农民办理相关保险业务极为不便,且农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服务不能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理,从而阻碍了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多由信贷机构销售,而信贷机构缺乏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对产品的宣传和介绍出现缺失或扭曲,无法强化客户的风险意识,从而影响了信贷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保险机构人员可以依托信贷机构的经营场所,利用信贷员与当地的人脉关系,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荐;政府也可利用自身的优势,联合保险公司,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小额信贷保险的功能和优势,增强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认识,提高农民参与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参考文献:
[1]边文龙. 论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在农村市场的结合[J].上海:上海保险,2010(5)
[2]常戈. 论破解“三农”问题的正规商业金融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1)
[3]刘玲玲,杨思群,姜朋. 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完结篇(2006—2010)[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6)
[4]吴占权.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研究[M]. 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03)
[5]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2011(3)
[6]聊城探索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模式,临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EB/OL].(2012—08—10)
[7]聊城小额贷款破解企业融资难[EB/OL]. (2009—06—11)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3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户收入;非农产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8-0020-04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data of 128 peasant households in 2006 are used as a sample, and loan amount, usage of loan and non-agricultural industry labor force quantity are investigated through empirical study. The conclusion shows that the income level of peasant household can be remarkably increased by microfinance and by investment through credit fund and labor resource to non- agri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 Microfinance; Peasant Household Income; Non-agricultural Industry
一、引 言
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致力于解决的重要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内需增长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且关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增加农民收入已经被政府列入长期规划,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我国多数农村地区都是处于资本稀缺状态,农民要增加产出、增加收入,就必须增加投入,而其自身又缺少资本,因此十分需要金融支持。那么,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能否有力地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信贷资金投到哪些领域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最大?这将是本文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国内关于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王虎、范从来(2006)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但是金融发展也显著拉大了中国城乡收入的差距。温涛、冉光和、熊德平(2005)在对中国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进行制度和结构分析的基础上,运用1952―2003年的实际数据,对中国整体金融发展、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郑小华(2004)分析了农村金融体制对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提出通过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思路。瞿商、洪均安、洪艳(2005) 认为农业信贷资金不足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制约因素, 探讨了建立农民增收和农业信贷资金支持的互动机制的途径。朱林峰(2005)的研究表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许崇正、高希武(2005)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使用逐步回归法分析了农村信贷资金投入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认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信贷未能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张凯、李磊宁(2007)在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的基础上, 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和预测方差分解的方法对我国1981―2004 年农村信贷投入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农村信贷投入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着正向的互动作用,增加农村信贷投入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途径。孙若梅(2006)认为,小额贷款是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制度性金融的重要补充;具有改善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中低收入家庭的信贷来源和收入水平的潜力;信贷要素的收入影响与其他要素相互依赖。
国外也有许多文献研究小额农贷对农户收入影响,大多数结论为小额农贷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户收入。例如,Remenyi(2000)的研究结论就是得到信贷的家庭收入比没有得到信贷的家庭收入明显提高。Heidhues,F.和Schirder,G.(1999)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具有为穷人的收入创造做出有效贡献的潜力。Hossain(1988)的研究发现,孟加拉乡村银行(GB)通过就业、创收项目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并且一直在支持农村的穷人,特别是妇女。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乡村信贷部(BRI-UNIT)与哈佛大学通过对1426户样本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带来了强有力的积极作用。① 世界银行在研究报告(1995)中列举了泰国农业与农业合作银行(BAAC),认为其农户贷款显著改善了本国农户的福利水平。
以上已有文献的研究大多数是运用时间序列的宏观数据,研究农村金融发展和信贷投放是如何影响农民收入的,但这些研究仅是从总体上研究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变化的关系,缺少相应的微观基础。本文则是针对这一不足,利用从安徽亳州谯城区农村信用社调查得到的微观农户数据和资料,运用实证方法分析农村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二、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假设前提
已有学者研究了农民收入的影响因素,根据理论分析并参考有关文献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以下几个假设:
假设一:农户收入受能否获得小额贷款因素影响,且农户获得小额贷款数量越多,收入增长越快。按照经济学原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入资金越多则产出越多。②农户获得的小额贷款数额越多,可以投入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的资金则越多,因此收入增长更快。
假设二:农户就业结构变化是影响农户收入的重要因素。在非农生产方面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越多,收入增长越快。按照刘易斯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理论,发展中国家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在我国农村地区,把资金和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部门可能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农户收入。所以,农户就业结构变化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非农部门就业的劳动力人数越多,收入增长越快;农户获取的信贷资金运用于非农产业投资,更加有利于收入增长。这一假设与已有的相关研究一致(陈劲松,2001 ;罗发友,2001) 。事实也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户收入的增长更多地依赖于从非农产业获得收入。农户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产生的就业结构变化,是农户收入来源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
假设三:农户投入的劳动力数量越多,收入越高。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劳动作为生产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投入的数量越多,越有利于增加产出。虽然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劳动力过剩,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下降等因素,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另一个重要生产要素――土地是与人口数量挂钩的,农户占有土地的多少是与人口数量成正比例,因此,可以认为一个农户的人口越多,劳动力越多,占有的土地越多,收入越多。因此,农户劳动力数量是影响其收入的重要因素。
假设四:农民受教育程度是影响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且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农户增加收入。根据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可以认为,教育能提高农民的人力资本,进而增强农民的生产能力,增加农户收入水平。
假设五:农户税费负担是影响农户收入的因素,税费负担越多,农户获得的纯收入越少。在我国农村地区,有关税费大多是直接向农户收取,因此,税费负担多少是影响农民纯收入的重要因素之一。2003年,我国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大幅度降低了农户税费负担,这项政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二)模型设定
以上对影响农户收入的有关因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贷款数额、贷款用途、劳动力数量、非农产业的劳动力数量、税费负担和户主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户收入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检验这些因素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大小,我们设定截面数据回归模型进行检验。根据以上假设,回归模型设定为:
Y=α+β1DAIKE+β2YONG+β3FEILAO+β4SHUIF+β5LAODt+β6JIAOY+ε(1)
公式(1)左侧Y代表农户的纯收入,单位为人民币千元,右侧是影响农户收入的各项因素,α为截距项,ε为随机扰动项。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三)数据说明
有关数据来源于2007年8月份对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情况的调研。亳州市谯城区农村信用联社是2005年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正式批准,安徽省首批统一法人试点单位,是亳州市首家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亳州市谯城区联社是以区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面向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和小型商户。
我们从亳州市谯城区信用社面向农户的贷款资料中随机抽取了128家农户2006年度小额贷款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对农户的贷款额、贷款用途、农户的纯收入、劳动力数量、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数量、税费负担以及户主受教育程度进行了调研,得到了相关数据。变量描述统计如表2所示,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如表3所示。
三、实证检验及分析
我们使用截面回归模型进行回归检验,回归结果见表4。表4报告了贷款额、贷款用途、农户纯收入、劳动力数量、非农产业劳动力数量、税费负担以及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从中可以发现,贷款额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在1%水平下是显著的,即使在添加了变量之后,这种影响的显著性并没有改变,而且符号为正,因此说明小额贷款对农户收入水平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农户获得的贷款越多,可以投入到生产领域的资金越多,收入增加越快,这说明本文前面的假设一是成立的。贷款用途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在10%水平下是显著的,即农户将贷款投资到非农产业,则更加有利于增加收入。非农产业劳动力数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在5%水平下显著,即将劳动力投入到非农产业,更有利于收入增长,这说明非农产业的生产率显著地高于农业的生产率,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更有利于收入增长,此结论支持本文假设二成立。
括号中为t统计值。***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0%的水平下显著。
税费负担在5%水平下显著地影响农户收入,即税费负担越多的农户,其收入水平也越高。在正常情况下税费负担越少农户的收入应该越多,二者应该是反向变化,但是回归结果显示税费负担变化对农户收入具有正面影响,这可能因为有些税费是按照劳动力人数和收入来征收的,对一些农户来说,收入越高,税费负担越重。因此本文的假设五不成立。
劳动力数量对农户收入不存在显著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多,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下降,因此,本文假设三不成立。户主教育程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不显著,这与我们的预期相反,本文假设四不成立。这可能是因为我们取样的农户中有很多是大家庭,即年轻夫妇与父母被划分在一个家庭中,我们只是统计了户主的教育程度,并没有统计所有的劳动成员的教育程度,因此会存在偏差。另外,样本中很多农户从事的养殖业和药材生产,一个农户能否进入这些行业大多是与家庭传统,即上一代是否有从事这些行业的长辈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上一代人从事过这些行业,则年轻一代就可以非常容易获得相关的技术和经验,进入这些行业,获取较高的收入,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此影响可能是次要的。
四、结论及启示
本文利用128个农户2006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运用截面回归模型研究了贷款数额、贷款用途、劳动力数量、非农产业劳动力数量、税费负担以及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结论总结在表5中。
小额信贷可以显著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从本文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小额信贷数额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在5%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农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对农户直接发放小额信贷可以显著提高农户收入水平。这一结论与吴福臣、冯建辉(2002)、李锐(2004)和张凯、李磊宁(2007)的研究结论相似。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增加对农户的小额信贷,由此可以增加农户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如果农户将贷款投入到非农产业,即药材加工业、养殖业和运输业等,会显著提高农户收入;农户投入到非农产业的劳动力数量越多,收入增长越快,这两点可以说明非农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显著地高于农业的生产率,农户要提高收入水平,就应该逐渐将资金和劳动转移到非农产业。总而言之,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小额信贷有利于提高农户收入,增加对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可以显著增加农户收入。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积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对农户的信贷投入;鼓励农村劳动力和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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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4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困境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主要由农户、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以及政府组成。有金融需求的农户构成小额信贷市场的需求群体,而农信社和民间金融是农户可以选择的小额信贷的供给方。政府是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是协调供需双方的中间人。
(一)需求方面
1.正规金融市场农户参与度低
农户是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重要主体,也是小额信贷“扶贫”的主要对象。没有农户的积极参与,小额信贷市场就没有需求,小额信贷业务也无从发展。然而从实际看来,农户参与小额信贷市场的积极性比较低,尤其是正规金融市场(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农户的参与度较低。据湖南省农调队和江西省农调队的资料显示,样本中两省2003年从银行和农信社得到贷款的农户分别为218户和120户,分别占被调查农户的5.9%和4.9%(转引自李命志,2004);调查数据显示,农户对目前信用社所提供的贷款产品的需求较低,只有35.7%的样本农户存在正规信贷需求[3]。农户对小额信贷市场的参与低,并非农户对小额信贷没有需求,而是当前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产品的设计不切合农户的实际借贷需求,比如说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等等。另外,正规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产品贷款对象的设计更倾向于贷款给固定资产和非农经营收入比重较高的农户,同样有贷款需求的中低收入者很难具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格,这也是导致中低收入的农户在正规金融市场参与度低的重要原因。
2.农户贷款违约度高
农村小额信贷完全基于农户信用而采用无抵押和担保的方式向农户提供额度较小的贷款支持,农户的个人信用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期如数偿还。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农户的信用意识淡薄以及缺乏合理的制度约束,尤其是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小额贷款的违约率较高。例如,据对江西省新余市6个乡(镇)农村信用社2005年的调查,农户主动还本付息的占比为20%~30%;有45%左右的农户不愿意按时还本付息,只是在信贷员上门催收时,才会付息转贷;有15%左右的农户改变贷款用途;有5%左右的农户恶意欺诈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农户贷款违约度高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农业“靠天吃饭”的弱质性和高风险型,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因素导致贷款农户确实无力偿还贷款。二是信用贷款的无抵押担保的模式,由于农民缺乏信用约束,导致个别农户故意逃欠贷款。
3.农村小额信贷的瞄准目标偏离
农村小额信贷正是基于赋于穷人信贷权利的思想,希望通过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帮助中低收入者摆脱贫困。可见,作为重要扶贫方式的小额信贷理应专注于服务穷人、帮助穷人的目标和责任。然而根据学者的实际调查研究,农村小额信贷实际目标已经偏离,能够得到小额信贷服务的是农村中较富裕的农户,而更需要这种权利和服务的中低收入的贫困人口却被排除在信贷服务之外,而且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刘西川等基于“中国农村微观金融研究课题组”2005年组织的三省(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目区农户调查的数据发现,小额信贷项目的实际瞄准目标已从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上移到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收入户,甚至高收入户(刘西川,2007)。其中原因,一方面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市场设计把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户排除在外,造成这种“垒大户”的现象。另一方面是中低收入的贫困农户没有形成对小额信贷的有效需求。
(二)供给方面
1.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和垄断的低效率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中,能够提供小额信贷产品的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尽管近些年也有一些NGO(非政府组织)进入小额信贷市场,如邮政储蓄、小额信贷公司等,但这些机构才刚刚起步,市场份额非常有限,结果就形成农村信用社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资料显示,1997—2003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从近54%升至84%[3]。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围绕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展开,但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并未使之回归“信用”之实,反而使之日益趋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特征以及其在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农信社体制改革倾向于商业化、追求利润,使资金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非农部门,而对于管理难度大、经济效益差的小额信贷业务农信社更加缺乏服务动力,使小额信贷的瞄准目标越来越偏离“扶贫”对象。另一方面,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导致经济效率、服务效率的低下和创新能力下降,同时也限制了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已有的研究表明市场准入管制和垄断降低了农信社的信贷产品创新和有效率投入的积极性。
2.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差
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差,表现在小额信贷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据统计,在中国运行最好的小额信贷机构职能获得7%—9%的资产回报率,而政府小额信贷的资产回报率只有2%[4]。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放贷成本高,导致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的收益偏低,甚至亏损。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小、笔数多,且农户居住地偏远、分散,农信社承担着绝大部分农贷业务,人力物力有限,对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困难,调查成本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质量。对贷后跟踪管理和收贷也较为困难,信贷员经常爬山涉水,又找不到农户,对信用差的农户,成本费用高,往往得不偿失(课题组,2008)。另一方面,小额信贷放贷风险大、收贷困难,造成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增加。小额信贷针对的客户群体是贫困农户,他们往往是没有抵押的,再加上农民都是靠天吃饭,自然灾害和市场的风险使得了农户贷款的违约率和拖欠率较高,进而农信社就承担着较高的贷款风险,严重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制约了小额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民间金融的替代明显
前面分析到,农户对于以农信社为主的正规小额信贷市场的实际参与度较低,而农户对于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是很大的。对于无法从农信社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得到满足的农户就主要依靠民间金融的方式解决。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迎合了农民需要,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与金融交易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中国的小额信贷市场中占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和盈利空间。如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3年对安徽18个村的271个农户问卷调查显示,524笔借款中16%来自信用社,79%来自民间借贷。2005年四川社科院对省内243户调查也表明,通过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方式借款的比例为33.5%和66.5%,民间借贷成为农户融资的重要来源。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5]。2005年中央银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6]。可见,民间金融在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蓬勃发展对正规金融具有较明显的替代效应。
(三)政府方面
政府在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政府是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政府的双重角色以及由此引发的双重标准成为制约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1.政府金融管制的负面效应
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小额信贷实质上属于政府干预下的金融活动。2005年10月,央行宣布贷款利率上限放开,被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重大措施,但对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基准利率的2.3倍。政府对信用社的利率管制给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一是对于农信社来说,行政性的低贷款利率难以覆盖其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使得农信社更加不愿为中低收入农民提供服务。二是实际中,针对利率上限的管制大多数农信社都采取“一浮到顶”的对策,政府的试点政策成为农信社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的工具。三是行政干预下的低利率机制不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市场挤出”现象发生,阻碍了小额信贷机构多元化发展。
2.二元结构下的歧视政策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二元结构的特征,一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二是农村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政府对于唯一主要的正规金融组织农信社给予了多方面的政策优惠和直接的财政补贴。政府对商业性农村金融的经营损失有多种形式的补贴,一种是经营损失造成后的补贴——事后补贴,最新的例子是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人民银行以发行1650亿央行票据形式兑付农村信用社50%的历史包袱;另外一种形式的补贴是事前补贴,即在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补贴——例如支农再贷款(周振海,2007)。相反,蓬勃发展的民间金融不仅不能得到政府给予信用社的各种补贴和扶持,反而遭遇法律空白。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盈利空间远远超过农信社,其必将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力量。但当前的民间金融从法律角度来看仍处于无政府监管下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具有合法的金融服务资质和地位。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对策
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需要农户、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三方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因此要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农户、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三个层面同时入手,三管齐下,共同努力。
(一)需求方面
一要积极宣传,激励和增强农户的金融意识、创业意识,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金融制度的功能。二是建立农村个人信用档案,增强农户的现代信用理念,降低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三是要加强对农户的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帮助和投资指导。国际小额信贷成功经验表明,对农户借贷者的培训和指导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所在。农户获得较好的技能培训和投资指导,能够提高信贷投资项目的成功率,进而提高农户的偿还能力,降低小额贷款的风险。四是制定特别扶贫救济项目,扶助较贫困和最贫困农户。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小额信贷的最贫困农户,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
(二)供给方面
一方面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主要围绕制度和产权方面的改革,这当中忽视一个主要问题,无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如何,目的都是为了向农村、农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关键还是人才和管理的改革,农信社必须加快引进更多优秀的农业经济、管理、金融方面的人才,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使之适应农村新形势,为农户提供更好的、专业的、贴心的金融服务。同时,农信社应针对农户信贷需求的现实特点,积极改进原有或开发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最大可能地释放农户对正规信贷的潜在和隐藏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民间金融的发展,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合理竞争。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补充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空白,而且有利于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
(三)政府方面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5
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业中以银行理财、信托计划、民间金融等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自2009年也迎来了发展。受此影响,新增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快速从2009年的75.7%下降到2012年的57.9%。一时间引起国内外同业及媒体对中国影子银行快速膨胀的激烈讨论,国外众多金融机构甚至以此为由唱衰中国。然而,中国的金融创新业务是否就一定等同于国外金融机构所指的影子银行呢?这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有的放矢地探究其背后的影响、机遇和挑战。
影子银行的界定及特点
何谓影子银行
由于各国金融发展阶段、市场结构、监管环境等的不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未统一。国际上比较权威的是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研究报告《影子银行:范围界定》中的解释。该报告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广义的定义,即游离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具有信用中介职能的金融实体和活动。另一个是狭义定义,在广义定义的基础上,狭义影子银行体系还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通过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等方式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进行监管套利,损害金融监管有效性。
影子银行的特点
综合来看,影子银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一是不受监管或仅受弱监管,与传统银行业受到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限制不同,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套利规避或减小监管成本。二是杠杆率高,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以少量的资金撬动大额的资金。三是期限错配,大多通过短期融资获取资金,投资于证券化、期限较长的资产或项目。四是不透明性,产品设计一般较为复杂,隐含的信用担保链条较长,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难以披露、难以监管等问题。
影子银行与中国式金融创新
根据业务特征和所受监管强度的不同,本文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公司、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当前市场上热议的主要非传统银行业务划分为地下金融、中国式影子银行和创新型银行业务三个层面(见表1)。我们将这三个层面非传统银行业务统称为“中国式金融创新”。
在“中国式金融创新”的三个层面中,以民间借贷等为代表的地下层面和第二层面中的担保公司、网络借贷等部分经营实体或业务确实存在监管不足、透明度低、期限错配和杠杆率较高等问题,具备较明显的影子银行特征。而以理财为代表的第三层面则不应划入影子银行。一是因为这些业务或受到严格监管,或受到一定程度监管;二是因为它们中大部分的资金投向并未溢出国家金融统计和监管范围;三是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主要品种较少使用杠杆操作,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第一和第二层面是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领域,而第三个层面明显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中国式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
中国式金融创新发展的宏观背景是近几年中国货币信用供应的相对收缩,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速,是金融机构应对监管强化、竞争加剧的战略选择。2009年以来,中国式金融创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虽然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会滋生出新的风险,但不可否认它们的存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金融深化。
基于前述三个层次的中国式金融创新类别划分,我们估测了截至2012年底三个层次金融创新的主要业务类别的体量,并剔除主要的重复计算项目后,加总求得中国式金融创新的大体规模约为24.67万亿元,其中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规模大约为6.63万亿元。
地下层面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为6.1万亿元。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2011年和2012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同比增长51%,假设民间融资总量的增速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期贷款增速基本一致,则2012年末上述两个层面的资产规模大约为6.1万亿元(不包括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VC和PE)已投资存量约5300亿元人民币。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01~2012年中国VC和PE的投资交易额累计达1438亿美元。目前中国VC/PE的平均投资年限大约为3年,以此估算,2012年末国内VC/PE的存量投资规模大约为5300亿元。截至2012年底,中国的VC/PE市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到7511家,披露可投资总额共计8073.36亿美元。
非保本类银行理财规模大致为4.7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两大类,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属银行自营业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此处不予考虑,而只计算占理财产品总量约70%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截至2012年末,银行存续理财产品3.1万只, 资金余额6.7万亿元。照此估算,2012年末我国非保本类银行理财资金规模约为4.7万亿元。
委托贷款余额约为5.75万亿元。2002~2012年新增委托贷款的总额共计为5.75万亿元。由于无法获得委托贷款的直接存量数据,本文借助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与委托贷款较为接近的外币贷款数据来大致估算委托贷款的存量情况。2012年年末,金融机构外币贷款余额为6836亿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2968亿元。而2002~2012年累计新增外币贷款总额为42077亿元。也就是说,当前外币贷款余额与过去十年新增总量基本一致。所以,我们认为2012年末的委托贷款余额也应与其过去十年的新增总量基本一致,即大约为5.75万亿元。
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总量约为1万亿元。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一年,所以2012年以前的银行承兑汇票都已到期。即使考虑到2012年仍存在一定规模的影子票据,社会融资总量中所覆盖的当年新增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也基本可以反映银行承兑汇票所创造的信贷规模,即截至2012年末,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大致为1万亿元。
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约为7.47万亿元,扣除掉与银行理财重复计算部分大约为6.02万亿元。2012年底,信托行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和实现利润分别为7.47万亿元和441.4亿元,分别比2011年底增加了55.30%和47.84%。由于信托计划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投向之一,在计算金融创新总体规模时需要剔除掉银行理财与信托计划重合的部分。根据央行数据,2012年6月底,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中信托计划所占比例约为29%,假设该占比在此后6个月保持不变,那么2012年底时二者重合的资产规模约为1.45万亿元,则剔除重合后的资产管理规模约为6.02万亿元。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共计1.89万亿元,扣除掉与银行理财的重叠部分后,余额约为567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末,证券公司全行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本金总额达到1.89万亿元,较2011年同比增长67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可分为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三类,其中以银证合作形式的定向资产管理约占证券公司资管总规模的七成左右。这部分也会在银行理财产品统计中有所体现,扣除掉此类重复计算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余额大致为5670亿元。
截至2012年底,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总体规模大约为24.67万亿元。上述业务类别虽然没有涵盖中国式金融创新的全部内容,但应该占据了绝对主体地位,加之计算中我们仅剔除了最主要的重复计算部分,其他一些难以辨识的重复计算并未予考虑。因此,我们认为24.67万亿元应该是目前中国式金融创新的上限存量规模,其中具有一定影子银行特征的第一和第二层面的规模大约为6.63万亿元(见表2)。
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监管现状
由于中国目前实施的仍然是分业监管模式,除了地下钱庄等非法存在以外,前述三个层次业务根据所受监管不同,大致可划分为五类:其一,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务,如银行理财、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二,受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比如信托、财务公司等;其三,受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的创新业务,比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其四,缺乏统一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如VC/PE、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五,基本没有监管的网络金融、民间融资和集资行为等。
银行理财监管。从2005年银行理财业务开展以来,监管部门一直陆续出台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性文件。2005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构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监管框架。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文”),目标直指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全面规范了理财资金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过去八年中,针对理财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围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审查、投资管理等,以及存款监管套利、信贷监管套利、资产池模式等核心风险点,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近30项监管文件,已形成一套严格而动态发展的监管体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除传统商业银行之外,银监会还承担对其他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这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对这些机构普遍采取了类银行的监管方式。以信托公司为例,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和2007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构成了信托行业的监管基础。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信托公司资本监管。此外,对于其他五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通过颁布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建立起一整套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系。
有关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监管真空应引起高度重视。影子银行引起国际金融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这些机构在缺乏监管下的风险不可控。具体到中国式金融创新,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点埋藏于那些监管真空下的创新业务。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真空的存在为不同类别金融创新借助市场割裂从事监管套利提供了沃土,推动了风险隐藏和积累。这里所说的监管真空主要指两方面,一是基本没有监管的创新业务,二是缺乏统一监管的创新业务。前者的典型代表是顺应互联网时代而疯狂发展的网络金融和民间金融,而后者的典型代表是VC/PE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式金融创新的潜在风险
中国式金融创新是迎合市场需求的产物,有其存在乃至快速发展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其中部分类别的创新项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属于违法操作),或是业务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导致出现监管真空或是干扰了正常的调控政策效果,从而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地下层面创新存在引发局部地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地下钱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天生的高风险性。一是处在灰色地带,部分业务还未合法化,交易主体难以受到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二是民间集资等业务信用链和担保链较为复杂、资金投向不透明;三是服务对象大多为被银行“拒之门外”的小企业或个人,这些客户的资金和信用基础较为薄弱,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若因经济环境波动而大面积出现无法还款甚至“跑路”现象,则易导致局部地区的系统性风险。
监管真空类创新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快速积累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快速发展,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部分业务的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等原因,这类业务也蕴含相当的风险。首先,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其资金来源和投向均在暗箱之中,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风险暴露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违规行为缺少惩戒,易引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其次,互联网金融对计算机、信息存储、数据分析等技术的依赖性很高,且大部分机构不具有灾备能力,技术风险较高;再次,这类机构资本实力较弱,且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相关经验,难以抵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波动。
监管套利削弱监管效力。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系统之间及在系统内的各行业之间的监管套利成为许多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利润来源。在目前缺乏协调综合监管的条件下,监管套利行为对监管效力的削弱作用不可小觑。一是金融创新业务一般较传统业务更为复杂,加之部分创新业务的运营机制、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等仍不够透明,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二是套利资金在各系统之间的流动易导致监管目标模糊化、监管政策传导不通畅等问题,削弱监管效力。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央行掌握信息资源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一是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加剧了“金融脱媒”,会导致货币信用规模控制等数量型货币工具的效力削弱;二是不受存款准备金政策约束,难以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官方很难获取实际利率,从而加大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意图传导的难度;四是其创造的信用与资产泡沫的形成有密切关系,而这些资产泡沫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
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未来的发展机遇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监管政策的放松与完善并举,各个层次的中国式金融创新将迎来广阔的发展机遇。
地下层面创新业务:有望逐步迎来阳光化。目前,监管部门已着手对地下层面创新业务予以阳光化,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 2012年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一旦这些金融组织从游击队变为正规军,在更为完善的制度法律环境下,地下层面金融创新将走出灰色地带,并有望纳入到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中,从而增进我国整个融资体系的透明度。
监管真空类创新业务:完善监管制度将有助于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智能手机、移动电脑终端的进一步普及,人们对小额民间借贷、网络金融服务等的需求持续高涨,它们将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然而,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相关监管制度不够细化,上述业务恐将经历野蛮式生长,各类网络支付公司、网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未来,监管体系的尽快完善是推动行业及早走向合规、健康发展之路的关键。一是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电子支付、小额贷款等新兴事物的监管主体和范围;二是跟进市场发展速度,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建设,弥补监管真空;三是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系统风险的管控,在资本金、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管理、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制定规范、加强约束;四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创新型业务的发展。
小额贷款行业研究报告范文6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57-02
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农信社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
农信社经历多次变革,积累了许多不良贷款,处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情况稍好一点,中西部地区的有些农信社往往还行使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导致农信社贷款不良率过高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政策的,社会经济环境、管理体制的原因。
在政策方面:由于农信社经历了多次变革,在计划经济时代,其以基层财政和政策金融机构双重职能为主,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有较大的干预能力,形成了拨改贷和一些指令性的贷款。
在社会经济环境方面: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脆弱,金融信用缺失,在农村地区表现更为突出,许多人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出现了大量的“赖账户”。
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农信社长期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有权人,造成产权约束缺位,经营管理缺少来自于财产所有者的监督,经营者能否维护农信社的利益取决于其个人是否忠诚、廉洁、敬业。
2.信贷内控制的不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农信社面向的借款大多数是相对分散的农民,借款额较小,在给谁贷款、贷多贷少的问题具有较大的主题随意性,缺乏完备的信贷内控制度,具体表现在:
(1)对贷款人审查不严,尤其是借款主题资格、贷款用途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的审查。出现了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人又在同一农信社第二次甚至第三贷款或提供担保。对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范围及期限审查不严,导致无效担保。
(2)贷款决策虽有集体审批,但贷款责任不清。现行农信社的贷款审批委员会基本由联社正、副主任和信贷、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此中模式的贷审会存在一定的弊端;信贷部门的负责人既参与贷款调查又参与贷款决策,难以做到真正意义的审贷分离;审贷委员的决策一定程度上受到联社主任主观意愿的影响,主任说了算等问题仍然存在。
(3)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预警风险,建立有效的贷后退出机制。
3.信贷品种比较单一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对贷款营销品种也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纷纷进行了信贷产品开发,相继推广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一系列信贷品种。而农信社信贷服务满足于传统方式,一方面贷款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难以满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还紧限于“柜台服务”和送货到田间地头,没有品牌,缺乏创新,没有把金融服务系统化。
二、加强农信社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
近年来,农信社在信贷业务发展方面进行多项改革尝试,取得不错的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对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方面的改革还有很大的差距,针对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来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其对策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盘活不良贷款
农信社在盘活不良贷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不良贷款比例仍居高不下,而且余下的这些不良贷款大部分都是难啃的骨头。这时根据各地实际的情况,可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建立资产处置公司实行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对于问题贷款严重,亏损面较大的农信社,可采取集中处理模式,由省政府出资建立或由省联社直接成立一个单独经营机构,来统一处理农信社存在的不良贷款,这便于把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显得更加专业化,也可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更好地把实施依法收贷不良资产,法院强制执行和集中拍卖,这也有利于借助政府的财政资源来帮助农信社核销不良贷款充实资本金。
2.加强贷款营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贷款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农信社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利用浮动贷款利率在农信社试点的机遇,加强贷款营销,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观念,强化贷款营销意识
当前,在不少农信社干部职工存在一种认识,即:农信社资金十分紧缺,供不应求,在农村贷款业务方面基本没有竞争对手,因而加强贷款工作没有多大意义。这是对贷款营销的片面理解,应该改变观念,放弃贷款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偏见,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业务阵地。
(2)深入调查研究,确定目标任务
农信社分布在全国各地,其目标市场,总的来说是农业或农村经济领域,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因此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3)根据目标任务,选择营销策略
首先考虑市场进入策略,除柜台贷款业务外,通过横向联合,纵向深入,在农村时常形成一个庞大的营销网络;其次实行差异化市场营销策略,由于农信社的营销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要向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贷款品种,提供个性化服务;最后采取市场竞争策略,面对同业竞争,要想抢占更多市场份额,利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推出高质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和贷款效益上狠下工夫。
3.积极推出新的信贷产品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以农户自然人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农信社的一种创新产品。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是针对农户放款且额度较小,本身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2)农村农户联保贷款
农信社从2004年6月开始试点农户联保贷款,有效解决了长期困绕农民的贷款担保难问题。信用社根据当地村委的推荐,指派包片信贷员逐户上门走访、座谈、了解农户经营项目、发展计划、自有资金、尚缺资金数额以及个人社会信誉记录、经济状况、经营能力和和偿债能力等。通过审核,确定每个农户贷款额度。
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是签订联保贷款协议,所有参与联保小组的成员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都要负连带责任,并接受其他组员和信用社的监督检查。
其次是每户签订借款合同,确立借款金额、期限、整个贷款一次核定,分次发放。
贷款发放后,划片包干落实到人,并明确责任,通过信息反馈来达到相互交流情况的目的,信贷员要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上户查看农户生产记录。
(3)个体经济户等级授信贷款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合理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城区个体经济户贷款,湖南某县城区信用社在深入调查论证、多放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出个体经济户贷款信用等级授信管理新业务。
贷款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是:一是客户申报。由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反映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呈报审批表,向信用社提供呈报信用等级所必须的资料。二是信贷员(客户经理)调查。根据客户申报,信贷员按授信标准逐项调查,并承担该客户授信贷款额内的第一责任。三是信用社评审定级。四是联社复查评审。五是建档发证。
4.改进和加强农信社信贷管理
(1)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信贷内控机制是农信社防范道德风险、实行稳健经营的根本保证。农信社信贷管理必须确立内控先行的意识,农信社每办理一笔业务、每办理一件事情均要有内部制约,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全过程均要完整、真实的记录,资料档案齐全,做到有案可查。
(2)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责任及追究制度。原则上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信贷审批机制。逐步建立审贷分离、专业审贷、独立决策的贷款审批委员会。对贷款审批委员通过贷款决议,联社主任可一票否决,但贷款审批委员会不同意发放的贷款,联社主任不能同意发放。联社、信用社信贷人员不得既参与贷款调查又参与贷款审批决策,要严格执行审贷分离。
(4)强化贷后管理,对信贷客户全面实施动态监测、动态预警及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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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oan Business ofRural Credit Union
ZHOU Yong
(Economy & Management Faculty, 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Changde 415000,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