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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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文1

近年来,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逐步实施,我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逐年提高,农民的饮水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为切实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行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辖区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卫生厅、局有关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乡镇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卧龙区辖区内全部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具体包括各乡镇辖区内各类单位自建的自备饮用井水、农村学校集中式供水和近几年已投入使用的分布在各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重点整治内容

1、是否取得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制、管水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3、是否具有饮用水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饮用水出厂前是否经过消毒;

4、水质是否定期检验,是否持有当年度的有效水质检验报告;

5、是否制定有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消毒制度和消毒程序;

6、蓄水设施和泵房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并加盖加锁;

三、职责分工

局监督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定期督导考评工作。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培训准备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区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全区乡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的培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并及时召开辖区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及时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和汇总表。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底数,建立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各项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表、整改情况、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审核发证阶段(6月1日-6月30日)。针对监督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对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单位要依法立案处罚,直至其达到条件。

(四)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7月20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总结,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附表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区卫生局监督科和区卫生监督所。局监督科于7月20日前对各乡镇卫生院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并纳入年底卫生监督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区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建立辖区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分析当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工作成绩与年底个人评优挂钩,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监管,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技术指导。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掌握单位底数,加强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切实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平。同时,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强化供水单位经营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其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感,促进供水单位加大对消毒设施和供水设施的投入,改善供水卫生条件。

(三)推行“六有一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六有”即:供水单位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负责人,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有水质日常检验报告和卫生部门抽样检测报告(或委托检验单位日常水质检测报告);有有效的供管水人员健康查体和培训合格证明;有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预案。“一规范”即:规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档案的管理。建立“标准档案盒”,其中存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培训证明复印件,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复印件,近年水质检测资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附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2: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经输水管网或容器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水予以贮存、加压后经管道或使用容器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客运船舶、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但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有机合成管道、管材和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铁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客运企业供给旅客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工作。

地矿、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源水卫生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和环境卫生状况,选择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显著的防护标志。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源水质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卫生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建设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水水质状况,采用合理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水消毒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生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生活居住设施;

(二)设置畜禽饲养场所;

(三)堆放垃圾、废物;

(四)修建渗水坑、粪便池和排污渠。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的机泵室与贮水箱(池)必须分开建立。贮水箱(池)的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相通。

第十五条供水管道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供水管道的盲端和消防水桩应定期放水,观察井和检测井应加盖,井内不得存积污水污物。

第十六条单位自备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禁止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同意,报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因生活饮用水污染而发生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性中毒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参加。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帮助供水单位对从事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进行工作技能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在我省销售省外生产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应将其有关产品资料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批准文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清洗消毒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网系统连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末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文3

区辖区面积1727.07平方公里,人口21万余人,有14个乡镇及1个街办,饮用水类型分为:市政供水(自来水)、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分散式供水。镇、前进镇、金江镇、五十一街办、总发乡政府及学校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应的自来水;生活饮用水采用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方式;除镇、五十一街办外,其他各乡镇偏远村社均存在分散式供水的情况。截止目前,全区共有乡镇集中供水单位10户、学校自备供水单位6户,合计供水人口近2万人。各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及分散供水水量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干旱的影响。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情况

区卫生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今年1-4月,我局多次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全区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46人次,车辆64台次,监督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72户次,监督频次达4次/户以上,对乡镇集中供水与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设施的完善及使用、水源保护饮水消毒净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针对各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供水单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了通达,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72份。

三、本区当前生活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本区除使用自来水的乡镇、街办、学校外,其它乡镇、学校因受地理位置、天气、地方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均存在如下卫生问题:

(一)水源地卫生防护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本区务本乡供水站、啊喇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站、大田镇集中供水工程、镇供水站、平地镇集中供水站、太平乡供水站、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及啊喇校区、大龙潭校区、中坝中心校、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镇中心校、务本中小学校集中式自备供水采用的水源水主要是山区岩层水、水库水,取水点的水源水周围为自然山地,无卫生防护带,也无任何警示标识,镇供水站还存在水源地(双河水库)周边有农田、农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饮水消毒处理不到位:国家《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但全区各供水点均无完善的净化、消毒处理设施,水质未经任何有效净化和消毒处理即提供饮用的单位有:务本乡政府供水点、布德镇供水站、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点、镇供水站、平地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校区自备供水、中坝中心校自备供水、区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自备供水、镇中心校自备供水、务本中小学校自备供水。

(三)人畜饮水工程:全区各乡镇村社饮水除分散式取水外,已开展人畜饮水工程,但各村社饮水工程点同样存在水源地无防护带、无警示标识,水质未经消毒处理。

(四)水质卫生检测情况令人担忧:监测工作处于被动态势,饮水监测往往是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监测要求后,相关单位才提出申请,缺乏主动性,造成水质监测率不高。同时,由于饮用水未经有效消毒处理,多数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不合格,主要是大肠菌群超标(见附件2)。

(五)饮用水卫生管理不到位: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条款之规定,饮用水的净化、消毒及管理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必须要时时做、天天做,若坚持不好,则会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出现饮水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的不稳定。但我区目前多数乡镇属偏远山区,市政供水无法覆盖,多数自备供水单位因受水源地选择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卫生及防护设施简陋、不完善,甚至没有,根本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此多数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且无专人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或管水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也未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水质处理等。

(六)饮水安全意识差:部分村民、学生有长期饮用生水的卫生习惯,卫生意识较低,缺乏安全饮水观念。在我区有的乡镇还出现村民投诉当地饮用水中投加消毒剂进行饮水消毒,影响饮水的“口感”等问题。另外,部分村民甚至乡镇干部由于长期(一代仍至几代人)饮用当地未经消毒处理的水,对饮水存在的卫生问题熟视无睹,对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更是不以为然,毫无饮水安全意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下步打算

(一)在现有的基础条件下,克服困难,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力度,逐一排查供水不安全隐患,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责令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信息。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三)积极向上争取专项经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工作建议

区除市政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外,其余乡镇、学校饮水主要以地下浅表水为饮用水水源,部分村民直接饮用水库水或山泉水,所有的水源均无有效防护措施,且饮用前都未经过完全处理就直接饮用,这部分饮用水实际上只能算是“方便水”,无安全可言。故建议:

(一)农村村民及部分学生缺乏饮水安全的健康意识,没有水源保护的意识,在目前农村饮水改造工程投入经费尚未到位,不能全面饮用经有效消毒、净化供用自来水的情况下,应注重乡镇、学校饮用水水源位置的选择和保护,大力开展饮水健康的宣传,在各乡镇和学校广泛持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饮水水源的卫生防护,防止水源受污染,尤其是粪便的污染,提高村民和学生自觉保护水源意识,提倡饮用开水的习惯,是当前改善农村饮水卫生的重要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饮水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提高饮水安全意识,建立并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办理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全面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三)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加大对本地居民、学校供水系统的资金投入,认真及时落实卫生监督整改意见,尽快完善相关卫生设施,最终达到从水源地到村民用户、学校管网末梢水全过程的卫生规范处理,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建议区政府责成各乡镇、学校投入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工程化治理,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五)各乡镇、学校在工程化治理未完成前,要提出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临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及时加以实施。

(六)建议区政府建立部门-乡镇协作机制。由区水务农机局牵头,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并协助各乡镇、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 微生物污染 调查

中图分类号:R1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2)2-367-01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也是病原微生物的主要载体。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好坏, 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如今饮用水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微生物学指标是评价饮用水生物性污染的重要指标, 是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的重要保证。为了掌握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状况, 了解生活饮用水微生物学指标在不同季节、不同类型水中的变化特点,为今后加强本地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我们于2008-2009年对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状况进行了监测和调查,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来源 以无菌手续采集水样共 650份, 其中市区水厂供水 240份,乡镇集中式供水 410份。

1.2 试剂 实验所用培养基试剂均购自青岛海博公司,由本实验室配制,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检测项目 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

1.4 检测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 )进行检验。

1.5 评价标准 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即市区水厂菌落总数≤100 CFU/mL,农村集中式供水菌落总数≤500 CFU/mL,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其中有 1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水样。

2 结果

2.1 2008-2009年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状况

2年共监测650份水样,合格 608份,总合格率为 93.5 %。其中菌落总数的合格率为 98.3 %, 总大肠菌群的合格率为 94.5 % ,耐热大肠菌群的合格率为 98.8%。 2009年合格率为 92 .0%, 2008年合格率为 97.0 %, 高于2009年。

2.2 不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状况

市区水厂供水总合格率为 100.0%,乡镇集中式供水总合格率则相对较低, 为89.8%, 两者合格率比较差异明显。表明县城供水水质好于乡镇。其中乡镇水厂的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都低于县城, 尤其是总大肠菌群, 差异更为显著。

2.3 不同季节的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状况 枯水期共监测410份水样,合格 401份, 合格率为 97.8%; 丰水期共监测水样240份,合格 207份,合格率为 86.3%。表明枯水期水质明显好于丰水期。

3 讨论

本次监测结果表明,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指标总合格率高于其他地区的报道[1], 但还有些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市区水厂供水的出厂水及末梢监测点2年共监测 240份水样,微生物 3项指标检测全部合格, 说明市区自来水水质良好, 消毒处理到位, 供水卫生状况较好。但平时仍应加强监督监测, 并做好管网维护等工作。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本地区高层建筑将逐渐增多, 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农村经过一系列改水工作以后,生活饮用水水质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乡镇集中式供水的合格率仍明显低于县城,主要是大肠菌群超标,特别是丰水期合格率明显较低。究其原因, 由于乡镇水厂多为私人企业, 管理制度不健全, 卫生及法制意识淡薄, 技术力量薄弱,操作随意性较大,且由于经济条件限制, 缺乏必要的消毒净化设备, 自身又缺乏检测手段, 客观上造成了合格率较低。我们经调查发现有些水源地周围存有污水沟、 鸡舍、 猪圈、 生活垃圾等杂物, 如不及时清除, 在夏秋季节经大量雨水冲刷及渗透到井水中造成污染, 导致丰水期合格率降低, 更易造成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饮用水的水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人为的水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有关饮用水污染的报道也日趋增多[2,3,4]。特别是发生在2009年盐城水污染事件[5]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将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作为控制肠道传染病的一项重要措施,将饮用水的微生物检测结果作为当地肠道传染病流行的重要预警指标。

首先,要加强本地区的水源防护, 尤其在夏秋季节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其次, 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 落实经费加强乡镇水厂的硬件配套设施,特别是消毒净化设备及管网的维护。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发挥基层网络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可实行并网供水、联村供水等供水方式。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设施要严格审查验收,消除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的隐患。最后, 要加强乡镇群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强化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饮食卫生安全意识, 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参考文献

[1] 钟金群, 冯贤惠. 清远市 2003-200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细菌学监测状况 [J].职业与健康,2008,24(6):567-568.

[2] 王淑梅. 一起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多人腹泻的事故调查 [J].职业与健康, 2008,24(14):1426- 1427.

[3] 周天荣.1起生活饮用水污染引起的痢疾暴发[J].预防医学论坛,2007,13 (11):1038- 103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文5

根据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现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基本摸清了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认真查找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指导供水单位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 经营活动,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检查时出现的问题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

1、我市现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x家,位置分别分布在x个乡镇,供水覆盖x个乡镇,安全巡查覆盖率100%。

2、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基本为地下水,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有沉淀、过滤设施但消毒措施实施不到位。x家集中供水单位均无水质检验室,水质情况得不到保证,虽然有管理人员,但缺乏相应的卫生制度,供水单位没有水质检测报告。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辖区农村集中式供水检查后,发现的问题基本一致:

1、消毒频次少,使用的管道、阀门未能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不能提供出厂水消毒记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范文6

省卫生计生委部分

根据省政府《甘肃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编制方案的文件精神和素材编写提纲的相关要求,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的工作职责和实践体会,提出以下部门意见: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和水质在线监测,健全水质安全预警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强从水源到居民用水的全过程监管,着重落实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的责任,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机制,合理整合各部门之间的监测资源来弥补监测能力的不足,科学设置水质监测点和监测频率,做到2016年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做到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镇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

2、依法公开水质卫生信息

省卫计委根据定期开展的水质监测数据,对地区水质合格率考核排名后3位的市州每年予以公布,对水质存在重大卫生隐患的城市,责令限期整改落实,连续三年整改仍不达标或期间发生重大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的,暂缓受理其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3、方案建议

(1)、鉴于水源水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兰州市连续两年水源水氨氮超标所引发的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就是典型),建议结合城市供水人口,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设立工作指标:100万人口以上水源地水质(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达到全年Ⅱ类水水质;50万-100万人口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必须达到半年以上Ⅱ类水水质、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必须达到全年Ⅱ类水水质;10万-50万人口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必须达到全年Ⅲ类水水质、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必须达到半年以上Ⅱ类水水质;10万人口以下水源地水质(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基本达到全年Ⅲ类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