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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协议范文1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个人欠款协议书,欢迎阅读!
个人欠款协议书1甲方:
乙方:广州___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从_______年___ 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供货价值物品(洗衣液)人民币总金额(大写): ,现乙方公司需大量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协商归还乙方所欠全部款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 于___年10月31号本月底全部还清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分行 户名:__ 账号:6___
第二条: 如若无力履行第一条,可经双方协商,可进行分期打款到该指定账号。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各自的承诺及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后,当即生效。
并具受法律保护。
2、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财务凭证。
3、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备案及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欠款协议书2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元。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日,从 年 月起至 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
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欠款协议书3协议书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中国银行分(支)行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协议书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协议书,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所有条款。
本协议书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书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如果遇本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协议书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以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 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个月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书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如果遇本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协议书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据本协议书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八)根据协议书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书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协议书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协议书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协议书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六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八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
第二十条因发生本协议书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协议书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证期间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开始到本协议书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协议书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果保证人不按协议书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而且仅需通知,贷款人即可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的资金与担保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仅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条本协议书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议书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所在地;
2、协议书履行地;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书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协议书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协议书约定的债务并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本协议书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不依本协议书约定偿还本协议书项下债务,贷款人享有追索权。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协议书时,贷款人可以采用下述第
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一)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经司法机关裁决后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登记、公证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保证人(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协议书签订地:
协议书签署日期:年 月 日
协议书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姓名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座落
建筑面积(平方米)评估值或原值(元) 房屋产权证编号
备注
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协议书要求负责管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售、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有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出租、再抵押抵押物的,须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时间:年 月 日
个人欠款协议书4甲方:__市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事实经过)。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款共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甲方分期返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__,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一、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七、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八、甲方每期应还款必须于当月30日前主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__银行__支行户名:_____账号:_______.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__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甲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款项付清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和__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乙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甲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甲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向__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乙方出具文件说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__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乙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甲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甲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甲方仍未向__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乙方的债权,也未与乙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乙方将向__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乙方有权依据__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乙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__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甲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强制执行申请》;
(2)甲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甲方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甲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3)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4)乙方在__公证处的监督下向甲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5)其他材料;
(6)甲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__市__公司其法定资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与此项目有关的股东或项目负责人(___,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__,身份证号:_____)的法定财产。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__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甲方股东与管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甲方如每期按协议规定按时还款,乙方不得对甲方提起以本项欠款为标的的诉讼,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有权在__及__两地报刊及所有网络上刊登发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为债务人的追款通知书。
6、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__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于___市
个人欠款协议书5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协议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欠款协议范文2
事件发生时间:2016年8月12日
被投诉的企业或服务:珍爱网
本人此前多次接到珍爱网的骚扰短信称有条件合适的男性会员要求与我牵线,我因不堪骚扰将该号码拉黑。2016年8月12日,珍爱网工作人员又通过其他号码联系我,以补全网站个人资料为名打听我的私人信息,并不停游说,称8月1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鄂尔多斯国际大厦服务中心12楼将举办一场针对我这个年龄层的相亲会,无需门票,不涉及任何费用,只要带上身份证做一个线下VIP登记即可。一个小时的游说后我基于珍爱网是一个有知名度的大型相亲网站就勉强同意过去参与。
当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到达目的地后我被径直带入一个小房间,然后来了个所谓的红娘与我聊天,先是拿走了本人身份证表示需要登记,之后一直询问我的私人情况,期间不时抛出“你给自己买过最贵的东西多少钱?”和“你有没有信用卡?”这样的问题,一直聊到晚上9点左右。聊了3个多小时后,本人心力体力有些透支,此时红娘拿来刷卡机,并诱导我使用贷款方式支付12800元的服务费用,付完款后才拿来合同在我未g览的情况下指示我签字。回家后我浏览合同,发现全是霸王条款,并且红娘所说的服务详情并没有在合同上呈现。那时我才发觉不对劲,想追回款项但联系对方一直无回复。
实在无奈下,我向第三方维权平台“消费保”进行投诉,希望消费保可以帮我追回款项。在消费保投诉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下,珍爱网与我签订了退款协议,并表示9月10日前给我全额退款。但本人在9月18日依然没有收到退款,多次致电催款仍然无果。我只好再次求助消费保,最后在消费保的协调下,珍爱网才将费用全部退还给本人。在此,我非常感谢消费保,同时明白了个人力量太弱小,有时候维权真的需要第三方维权平台的协助。
【杨河律师点评】
欠款协议范文3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这里需要注意查看的是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的资格,而且保证人一定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过如果要保证的话,保证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因此在借款时需要注意是否是连带保证。从而使借款是可以找对人。
抵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即是固定资产类,且需要在特定的财产登记处登记时才有效,可以以将来的财产设立抵押。从而做到抵押借款。
质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也是属于物的担保。不过与抵押相比,质押包括动产权利的质押,质押物需要交给债权人占有,比方说对方家的字画,珠宝。而且质押还可以是权利的质押。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需要在登记时方能生效。
留置,也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该方式下的担保是因特定的合同产生的,留置不需要事先约定但属于合法占有。比方说对方欠你钱,但某天对方需要您进行转账,你将该部分钱先留下。该方式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欠款协议范文4
近日,湖南省宁乡县检察院破获一起特大贪污案,在接到报案后22个小时内将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敏缉拿归案。
现年40岁的张敏原系宁乡县烟草公司横市综合经营部客户经理。今年8月初,当地政府在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发现张敏与当地一女青年陈某有暧昧关系,并使陈某怀孕临产。张敏担心此事败露后影响其个人前程,但又无法割断其与陈某的关系,便决定铤而走险,于8月13日携带他截留未上交公司的45万余元烟草销售款外逃,打算潜逃外地安顿好后再来接陈某。
8月14日下午6时,宁乡县检察院接到报案,迅速安排反贪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侦查,并于当晚即作出了对张敏进行立案和刑事拘留的决定。8月15日下午3时,该院获悉张敏将从长沙潜回宁乡,便组织力量赶往张敏的必经路段设卡堵截。在交警部门的协助下,同日下午4时许,检察干警将乘坐一辆桑塔纳轿车潜回宁乡的张敏一举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中搜查出赃款41万余元。经审讯,张敏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欠款协议范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加强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关系
甲方确定乙方为其 (XX配件) 指定供应商,在甲方的 (XX配件)中除其客户指定使用其它品牌产品外,甲方所有相关机械的 (XX配件) 在协议期内均采用乙方提供的 (XX配件) ,不得使用其它同类品牌。
二、产品范围
乙方品牌的所有 (XX配件) 。
三、供货价格
1、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XX配件) 价格均按_____% 打折,打折后的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
2、甲乙双方将按年度(或季度)定价,并参照河南省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如因市场原因造成乙方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价格的情况,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则乙方按照其调整后正式生效的新全国统一列表价格按原折扣折让价给甲方供货。但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前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仍按购销合同约定价格执行。但是如果价格下降,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违约。
4、按照以上三条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后,价格在本协议中定为_____。
四、质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经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质保期为__________。质保期内实行质量三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或有其它质量问题,经证实后,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由于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 现金或汇款等方式_____ 。 甲乙双方要求的付款条件为__________先付一部分定金,定金为货款的_____%,验货后再付另一部分;或者这个月付上个月的货款。
协议生效执行中,乙方给予甲方每笔采购订单____%的货款欠款额度,但每月货款欠款额累计最高欠款额度为_____ 万元,超过最高欠款额度部分欠款,甲方应先付清超额部分欠款;甲方所欠的所有货款必须在年底一次性结清。
六、配送服务
甲方所需产品每批金额_____元以上时由乙方免费送至甲方所在地仓库,或承担物流等运输费用,其每批金额_____元以下时由甲方自行从乙方经销商 处提取或承担物流等运输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每月超过最高欠款额度部分的欠款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5.1计算。
2、甲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不准确,导致乙方发错产品的,由甲方承担所有的退货费用及因此引起的损失。同时,如果甲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准确,而乙方发错产品,则由乙方承担所有的退货费用及因此引起的损失。
3、乙方所品因设计、制造、质量等原因,引起生产上的所有损失或 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如因市场原因造成乙方降价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补偿三倍的差价。
八、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及具体购货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九、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后重新协商续约事宜及条款。
3、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中任何未尽适宜,双方将以友好方式解决。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欠款协议范文6
连带共同保证合同成立后,债权人与一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金额、期限等进行变更约定,但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另一连带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案情]
2003年3月13日,轻工业公司与仁宝公司签订一份进出口合同,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仁宝公司总欠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限于2003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金鸿公司及张开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担保时间以仁宝公司还清款项期间届满2年内。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轻工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起诉仁宝公司、金鸿公司、张开社,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后在诉讼过程中,轻工业公司与仁宝公司及张开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仁宝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在累计偿还欠款总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时,轻工业公司不再追讨剩余欠款,如果仁宝公司未按约定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三个月内没还款视为违约,轻工业公司有权按总欠款人民币2294721.19元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张开社在协议书上担保方一栏签名。仁宝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欠款3万元,轻工业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仁宝公司未再还款。轻工业公司遂于2007年2月7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仁宝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64721.19元,并自2007年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金鸿公司及张开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
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3月13日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轻工业公司与仁宝公司及张开社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该协议书未经保证人金鸿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该协议书虽约定仁宝公司自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3万元累计达到50万元时,轻工业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货款,但仁宝公司并未促成约定条件的成立,轻工业公司放弃其他货款的承诺无需履行,故仁宝公司关于其实际仅欠款47万元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仁宝公司已偿还轻工业公司3万元,应在货款中予以扣除,故仁宝公司实际尚欠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64721.19元。仁宝公司未依约偿还货款,已构成违约,轻工业公司要求其偿还货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金鸿公司及张开社对同一债务同时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鸿公司及张开社关于轻工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仁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64721.19元并自2007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金鸿公司、张开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仁宝公司、金鸿公司、张开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仁宝公司并未拖欠被上诉人款项,原审认定欠款数额错误。2、上诉人金鸿公司保证期限已超过,应免除其保证责任。3、上诉人张开社保证期限已超过,应免除其保证责任。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轻工业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仁宝公司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上诉人金鸿公司、张开社依法应对仁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保证期间并未超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进出口合同及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出口合同及和解协议书均确认上诉人仁宝公司总欠被上诉人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和解协议书约定轻工业公司放弃部分欠款追讨是附条件的,因仁宝公司违约只付3万元,所附条件未成就,轻工业公司诉请仁宝公司偿还欠款2264721.19元,有理有据,应予支持,原审对此的认定和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进出口合同约定,金鸿公司为仁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轻工业公司与债务人仁宝公司及另一保证人张开社签订和解协议书,对还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变更约定,应视为终止了原进出口合同,成立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和解协议书虽未经原保证人金鸿公司同意,但因和解协议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故金鸿公司对本案债务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轻工业公司诉请金鸿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对此的认定和判决亦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和解协议书约定,仁宝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轻工业公司部分欠款,三个月内没还款视为违约,因仁宝公司自2006年7月15日起已开始违约,被上诉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张开社主张权利,至2007年2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限,保证人张开社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原审认定和判决张开社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张开社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仁宝公司、金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7)芗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仁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64721.19元并自2007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7)芗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金鸿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轻工业公司对张开社的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仁宝公司、金鸿公司的上诉请求。
[评析]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指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的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积极效力。即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无故拒绝。2、消极效力。即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正确审理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或改为:主合同债务的数额问题)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1、仁宝公司尚欠轻工业公司款项数额。2、金鸿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张开社对本案债务的保证责任是否已免除。
一、关于仁宝公司尚欠轻工业公司货款数额问题。
仁宝公司、金鸿公司、张开社与轻工业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经仁宝公司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仁宝公司欠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仁宝公司、张开社与轻工业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约定“乙方(仁宝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甲方(轻工业公司)欠款人民币叁万元,在乙方累计偿还欠款总金额达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时,甲方不再追讨乙方剩余欠款”,该条款系附条件的约定,即仁宝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3万元,累计达到50万元时轻工业公司才放弃剩余欠款,因仁宝公司仅偿还3万元,该条款所附条件未成就,轻工业公司放弃其余欠款的承诺无需履行,故仁宝公司实际尚欠轻工业公司的欠款应为人民币2264721.19元。
二、关于金鸿公司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问题。
2003年3月13日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约定,仁宝公司欠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保证于2003年12月25日前全部归还,金鸿公司及张开社为仁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时间以仁宝公司还清款项期限届满2年内,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按照该约定,保证期间于2005年12月25日届满。债权人轻工业公司已于2005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因此,金鸿公司主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限向其主张权利,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轻工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后,于2006年3月16日撤诉,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因此,轻工业公司于2007年2月7日重新起诉要求金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合同的二年诉讼时效。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轻工业公司与债务人仁宝公司及保证人张开社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和解协议书,对还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变更约定,该变更虽未通知原保证人金鸿公司,未经金鸿公司同意,但因和解协议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和责任,而是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金鸿公司在原保证期间内对本案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积极效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