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治国的利和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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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治国的利和弊

儒家思想治国的利和弊范文1

关键词 法律信仰 缺失 法律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信仰的释意

法律信仰是守护一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至关重要。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教授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括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的理由和意义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类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我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法治社会,就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情感的培养,从而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需要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正如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依法治国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

三、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从传统文化方面看,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法律信仰的生长条件。

1、封建儒家思想严重破坏世人对法律应有的价值观。古代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与法律信仰精神相排斥,导致法律信仰的精神基础严重匮乏。“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善良的,要注重道德的感化,排斥法律的限制作用。这种封建教条淡化了法律的教化作用,主导了中国两千多年的主流文化。

2、在封建法制的层面上,法律是专门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法律只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御用工具。在法由君主定的背景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国法实乃君主一家之法。所以古代更多的是“人治”,而“法治”只是个空架子而已。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社会,“严刑峻法”、“重典治世”等思想长期笼罩在民众的思想里,封建制度下的老百姓逐渐形成一种对法律畏惧的心理,这种畏惧心理不是真正的从内心臣服,而是被逼无奈不得不臣服于君主统治下的律法。

3.我国的功利主义较强,缺乏法律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国的宗教大体可以分为佛教、道教、儒教三种。中国的的多元化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属于“弥散性”的信仰模式,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中国人进寺庙和道观,总是带着功利的目的,很少会为自己的过错而诚心忏悔。

(二)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司法制度以及腐败风气等因素破坏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

1、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备,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影响民众对法的信心。我国是立法主导型国家,属成文法国家,我国法制现代化源于19世纪中后期,起步晚、前后发展时间短,法制现代化进程缓慢。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备,影响了法的稳定性,加上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

2、司法腐败和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下、滥用权力等致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原有的信心。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法官禁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等空子大搞私下权钱交易、、违法判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目前我国如何培养法律信仰

(一)努力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法律至高无上的法治理念。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只有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治理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要依宪治国也要依法治国,才能让法律的普遍强制力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敬仰。

(二)完善我国立法,健全法律体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体制混乱的国情,应该加强立法监督,努力完善不健全的法律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更加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让民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强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英国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的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司法工作人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执行者。

儒家思想治国的利和弊范文2

关键词: 《论语》 孔子 君子 人格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人格是君子,他常教导弟子:“要做君子,不要做小人。”君子是《论语》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论语》对君子的形象有诸多描绘,对君子的价值取向有多方面的阐述,并且把君子与小人比照,这是孔子乃至整个儒家论述君子观的一个重要特点。

君子的概念在孔子以前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例如《诗经》中有“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这里的君子指贵族,即社会地位高的人。又如“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里的君子指青年男子,而小人则指的是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通人。到了孔子时期,君子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君子和小人的区分不再以社会地位为标准,转而以道德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孔子的一大贡献就是把君子与小人的区分由宗法血缘关系转向道德标准,道德高尚者为君子,道德低下者为小人。君子成为儒家追求和崇尚的理想人格,小人成为儒家摒弃和否定的低下人格。《论语》对君子的价值做了多角度的阐发与论述,君子应是知识主体、道德主体、政治主体和社会批判主体。

一、君子是知识主体

孔子非常重视学习,认为好学、有知识、有修养是君子的重要德性。

1.君子要好学乐学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篇》)(以下引用只注篇名)

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学也。”(《公冶长篇》)

子曰:“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卫灵公篇》)

孔子还依据人们对学习的态度区分了人的高下,他说:“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季氏篇》)

当然,生而知之者是没有的,孔子不认为自己是生而知之者,他说自己是学而知之者。遇到困境,有了麻烦才想到学习,是又次一等;有了问题还不知学习,就是最下等。

子曰:“由也,女闻六言六弊矣乎?”对曰:“未也。”“居,吾语女。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阳货篇》)

孔子认为,不学,一切美德都成弊病。只知道仁爱,不辨是非善恶,容易受骗,被人利用;只爱好智慧,不好学习,会流于浮华;只重视诚信而不好学习,容易受到伤害;只直率而不注意学习,容易尖刻而伤害人;只爱好勇敢而不好学习,会导致作乱;只刚强而不注意学习,则会狂妄而刚愎自用。孔子认为,仁、智、信、勇、刚、直这六个方面的美德只有经过学习、修养,才会趋于圆融,否则就会流于弊病、走向极端。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述而篇》)

在孔子看来,所有人身上都有可以学习的地方,君子应随时随地向一切人学习。

2.君子能改过自省

君子不但好学、有知识,而且能知错即改,不断反省自己。

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里仁篇》)

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子张篇》)

子夏曰:“小人之过也必文。”(《子张篇》)

这是说,君子犯的错误就像日食和月食一样。他犯错误的时候,大家都能看见;他改正了错误,大家都仰慕他。人人都会犯错误,但对待错误,君子和小人的态度却不同,君子勇于改正,而小人却文过饰非、想方设法地掩盖自己的错误。

子曰:“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季氏篇》)

孔子这段话是说,君子在言行上要避免犯三种过失,不到应该说话的时候就说话,则有急躁的过失;到了应该说话的时候而不说,有隐匿的过失;不看别人的脸色乱说话则像瞎了眼一样。

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季氏篇》)

孔子告诫,君子有三件事要戒除:年轻的时候,血气未定,要戒除的是迷恋女色;壮年的时候,血气方刚,要戒除的是好斗;等到老年,血气已经衰弱了,要戒除的是贪得无厌。这表明性情修养的重要性。

子曰:“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季氏篇》)

意思是说,君子有九种要考虑的事:看的时候,要考虑是不是看明白了;听的时候,要考虑是不是听清楚了;自己的脸色,要考虑是不是温和;容貌态度,要考虑是不是谦恭;言语说话,要考虑是不是忠诚;办事要考虑是不是谨慎严肃;遇到问题,要考虑是否向人家请教;愤怒时,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患;看见财利有所得时,要考虑是否合于义的要求。

这表明,君子既要善学,又要善思。冷静思考的能力是一切智慧的开端,是一切善良的源泉。正如巴尔扎克所言:“一个能思想的人,才真正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

3.君子要有任职的本领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里仁篇》)

“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宪问篇》)

“君子病无能焉,不病人之不己知也。”(《卫灵公篇》)

孔子主张积极入世、勇于担当。君子要有所作为,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抱负,不仅要有担当的意识,而且要有担当的能力。所以君子不怕没有职位,怕的是有了职位自己不能担当,没有任职的本领;君子不担心别人不了解自己,而担心自己没有被别人知道的才能。君子的能力一方面指真才实学,另一方面指高尚的道德修养。

二、君子是道德主体

1.君子要仁智双彰

孔子主张仁智双彰。君子不但要有知识、有智慧,而且要有仁德,是“尊德性”与“道问学”的统一。

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学而篇》)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篇》)

子曰:“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学而篇》)

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雍也篇》)

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雍也篇》)

孔子认为,君子应是内在品质与外在文采的统一,既要广泛地学习,又要修养自己的德行;既要有仁德,又要按照礼的要求去做,从而落实仁。

有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仕之本与!”(《学而篇》)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尧曰篇》)

子谓子夏曰:“女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雍也篇》)

孔子告诫弟子要做君子儒,不要做小人儒,所谓小人儒就是有知识而没有仁德的读书人,而君子儒既有广博的知识又有高尚的道德,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德才兼备的人。

2.君子要“义以为上”

子曰:“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阳货篇》)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篇》)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里仁篇》)

君子和小人的区别在于君子把对道义的追求放在第一位,小人则把对自己利益的追求放在第一位。有道的君子在获取利益时要有一个标准,这就是以义制利、义以为上,决不能见利忘义。所以,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先义后利、以义制利是儒家的重要的道德原则,也是区分君子和小人的一个重要标尺。“见利思义、以义制利这个思想,应是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任何一个社会对个人利益的获得,都不能没有一种道德的或者某种其他规范的限制。”[1]

3.君子要知行统一

子贡问君子。子曰:“先行其言而后从之。”(《为政篇》)

子曰:“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里仁篇》)

子曰:“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宪问篇》)

子曰:“古者言之不出,耻恭之不逮也。”(《里仁篇》)

孔子非常重视言行一致、表里一致。他认为,君子以说得多做得少为耻,要求先做后说,做不到的,就不要说。君子因为怕说了做不到,所以说话非常谨慎,但行动敏捷。所以,君子以夸夸其谈、言过其实为耻。

4.君子和而不同

和、中和是孔子及后世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和追求目标,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论语》中的“和而不同”既是一种处事方法,又是一种价值目标,能否达到“和”,是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学而篇》)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子路篇》)

儒家讲修齐治平,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和谐、有序。所谓和,就是不同成分、不同因素和谐共处,和是万事万物存在的基础。所谓和而不同,就是对上不盲目附和,对下能容纳和听取不同意见,承认不同成分、不同意见的存在,在差别中求和谐,而不是否认差别,强求同一。君子能够尊重别人的个性和意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而小人只会逢迎拍马,从来不提不同意见,也不能容纳别人的不同意见,只搞“一言堂”,这就是同而不和。

和的最高境界是中庸。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雍也篇》)朱熹在《四书集注》中对中庸的解释是“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中庸就是中和,就是无偏颇、无偏袒、不过头,但不是达不到。中庸既是君子情感表达和为人处世的原则和方法,又是一种道德境界。所以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

三、君子是社会政治主体

在孔子的思想里,为政和教育是紧密相连的,他认为教育不是单纯传授知识的活动,而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让他们担当教化百姓、治国安邦的重任,使天下由“无道”变为“有道”。

1.修己以安百姓

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宪问篇》)

君子修养自身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提高和完善自己,更重要的是安人安百姓。君子志于道就是要以弘扬仁道为己任,这不只是个人修养问题,还是使仁道在社会上推行,建立起理想的社会,达到安人安百姓的目的。正如孔子提出的“安民”三部曲,即“庶之”、“富之”、“教之”,这是一种很高的社会理想,是儒家仁爱思想的扩展和落脚点。

2.正人先正己

治国平天下是孔子思想的出发点,如何使天下恢复正常秩序,从而实现“治”呢?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国家的治理者欲正人,先正己。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篇》)

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路篇》)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篇》)

孔子特别强调统治者、在位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教育是重要的,身教重于言教,在位者不能以身作则,对百姓的教育就不会有效。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篇》)

孔子说,在位君子的道德就像风,老百姓的道德就像草,风吹到草上,草就随风倒伏。在孔子看来,民风之正与否全在于君子之风。君子之风正,民风就正;君子之风不正,民风就衰。“政者正也”是孔子的治国理念,为政的根本在于正人,正人的根本在于正己。

3.君子以天下为己任

孔子认为,真正的君子应该有超越的人生追求,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关系上,他主张“以义制利”,在个人和群体、国家的关系上,他主张超越个人的范围,以群体、国家、天下利益为重。这样的理想追求,就是“以天下为己任”。

“夫子怃然曰: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天下有道,丘不与易也。”(《微子篇》)

有一次孔子和他的学生子路外出,遇到两个隐者长沮和桀溺,他们讥笑孔子说:“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谁以易之。”在两位隐者看来,天下无道,不合理的事情就像滔滔之水,到处都是,你与谁去改变它呢?既然如此,最好遁世隐居。孔子认为,人不能与鸟兽同群,与人同群,就要尽自己的责任。

子路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篇》)

孔子主张积极入世、勇于担当。他认为出仕是“行其义也”,是尽自己的责任,是不能废弃的。他批评隐者“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即为了保持自己的清白而丢弃了责任。在隐者看来,孔子是“知其不可而为之”,在孔子自己看来则是“仁以为己任”。

君子的社会担当表现为忧国忧民、上下探索,追求人生理想的过程任重而道远,甚至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子曰:“君子忧道不忧贫。”(《卫灵公篇》)

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卫灵公篇》)

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泰伯篇》)

君子所担忧的不是贫穷,而是道之不行。志士仁人,没有因贪生怕死而损害仁德的,却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成全仁德的。士不能没有弘大而刚强的毅力,“弘道”的责任重大,路程遥远,甚至要为此奋斗终生、死而后已。

孔子关于君子“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为历代志士仁人所尊崇,成为他们安身立命的家园,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基础。“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铮铮铁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国忧民情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忠肝义胆都是君子政治人格的绝妙写照。

四、君子是社会批判主体

“学而优则仕”,君子出仕的目的是治国安民、实现大道,使社会和国家处于文明有序的状态。因此,君子为官要坚持原则,敢于批评当政者,直言劝谏。

1.事君以义

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里仁篇》)

意思是说,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情,没有一定可以做的,也没有一定不可以做的,只要按照义去做。君子既不同流合污,又不拒绝出来做事,关键是要符合义。

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公冶长篇》)

孔子非常尊崇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子产,说他在四个方面具有君子的特点:自己的言行举止庄重有礼,侍奉君主恭敬谨慎,教养人民多给予恩惠,使用民力恰当合理。

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泰伯篇》)

君子和小人的不同在于,面临困境,君子仍能坚守道德原则。所以君子要坚信大道、守死善道,邦有道时,自己却不积极辅佐国君,治国安民,反倒贫且贱,君子以之为耻;邦无道时,却富且贵,这是不义的行为,君子以之为耻。正如孟子所说:“君子之事君也,务引其君以当道,志于仁而已。”

2.君子要直言进谏

君子“事君以义”,必然要坚守正道,所以必然会直言劝谏,批评朝政。

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宪问篇》)

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季氏篇》)

孔子认为,侍奉君主不要欺瞒君主,要直言进谏,可以当面指出君主的过错,提出自己的意见。天下有道时,老百姓不会议论朝政。也就是说,劝谏、进言、议政都是为人臣子的职责。

子曰:“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卫灵公篇》)

“史鱼是卫国大夫,曾多次劝谏卫灵公进用遽伯玉,贬退弥子瑕,未被采纳。史鱼因此感到没有尽到责任,临终前告诉儿子不要在正堂上为自己治丧。死后,儿子遵嘱治丧,卫灵公得知此事后便起用了遽伯玉,贬黜了弥子瑕。史鱼生以身谏,死以尸谏。”[2]孔子非常赞赏史鱼的正直品德,他说:“史鱼是多么正直啊!国家有道时,他像箭一样正直;国家无道时,也像箭一样正直。”

直言劝谏、进言议政、批判现实是君子的职责,也是君子特有的人格。孔子这一思想深深影响了后世儒家,并对知识分子阶层追求独立自由的精神和敢于针砭时弊的批判精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由孔子确立并由后世儒家发展而丰满的君子人格形象成为历代知识分子追求的理想人格,同时对中国知识分子阶层的人格形成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如何保有人的德性、去掉过多的物性,既是全球性的话题,又是我国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面临的新课题。孔子对君子的形象描绘,对君子在社会中的价值的阐释,对于每一个现实的人的道德修养,尤其是对于当前繁华浮躁的社会中如何树立知识分子应有的人格形象无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对于当今的知识分子而言,无论从政还是经商,无论做官还是做学问,既不能忘记知识分子应承担的“道义”,更不能丧失知识分子应有的“良知”。

参考文献

儒家思想治国的利和弊范文3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 , 作为刑事审判活动两个基本环节之一的刑罚裁量 , 日益受到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近些年来 , 刑法学界以价值为视角研究刑法问题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 , 这对于拓展刑法理论视野和服务刑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刑罚问题也不外乎是一种价值问题。[2]关于刑罚价值问题的研究 , 理论界由着重研析一般意义上的刑罚价值转向关注刑罚适用的价值取向 , 体现出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一种呼应关系。从人民法院的量刑实践看 , 刑罚适用价值观念的偏差与误区仍不容忽视。本文拟从刑事法官的角度 , 就刑罚裁量的慎刑、公正、人道三大价值观念做一探讨。

一、慎刑观念

慎刑观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首要价值观。它要求刑事法官谨慎量刑 , 依法裁量 , 严禁恣意用刑和滥用刑罚。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 其本质是对犯罪的适当惩罚性 , 亦即使犯罪人遭受与其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痛苦。[3]作为和平时期国家使用强制力最严厉的方式 , 刑罚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名誉甚至生命权利。刑事法官的量刑工作 , 事关生杀予夺 , 关乎国家安危 , 容不得丝毫任意和马虎。陈兴良先生曾言 ,“ 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 , 个人 与社会两受其益 ; 用之不当 , 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 , 对于 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 , 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 , 此乃用刑之道也。 ” [4]此说用于刑罚裁量 , 至为妥当。

中国古代慎刑思想源于西周时期 , 周公提出的 “ 明德慎罚 ” 中就有慎刑的含义。他吸取了夏商两朝灭亡的教训 , 要求统治者勤政修德 , 慎重用刑 , 避免社会矛盾激化 , 其典型说法是:“ 兹式有慎 , 以列用中罚。 ” 汉朝董仲舒独尊儒术的主张为统治者接受后 , 儒家的慎刑思想开始受到重视。唐朝统治者大力弘扬儒家思想 , 竭力主张礼法并用治国 , 慎刑思想也发展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如唐太宗就高度重视死刑犯的审核 , 多次要求集议审定。贞观元年 , 他说:“ 自今以后 , 大辟罪 , 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 , 庶免冤滥。 ” 唐初的慎刑思想为后世所接 受、效仿。明代丘潘著有《慎刑宪》一部 , 系统地阐发了古代慎刑、恤刑的思想 , 其目有 “ 申冤狱之情 ” 、 “ 慎青灾之赦 ” 、 “ 存钦恤 之心 ” 、 “ 戒滥纵之失 ” 等。考察漫长的封建刑罚史 , 虽然慎刑思想始终停留在理论上 , 未能实现法律化和制度化 , 但值得借鉴的是 , 大凡开明之世、昌盛朝代 , 如汉、唐都是慎刑思想得到重视的时期 , 凡是战乱频频、 “ 礼乐崩坏 ” 的朝代 , 如春秋末期至秦 朝、魏晋南北朝都是一昧用刑忽视慎刑的时期。时代变迁 , 传统的慎刑思想是当代刑事法官应予汲取和继承的刑罚观念。

贯彻慎刑观念 , 必须树立刑罚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手段的观念。犯罪是一种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只有在道德控制、 行政控制等非刑罚手段不足以预防和惩治的情况下 , 才不得己动用。因此 , 在司法实践中 , 必须认真、全面分析每一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分则关于每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 , 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刑罚轻重。 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以犯罪论处 ; 对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免予刑事处罚 ; 对于那些不关押也不致于危害社会的轻罪 , 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 真正做 到重罪重判 , 轻罪轻判 , 无罪不判。

贯彻慎刑观念 , 关键是彻底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正确定罪是准确量刑的基础和前提 , 重视定罪是对的 , 但定性准确不等于量刑恰当。特别是我国刑法对犯罪大多规定了较大幅度的法定刑 , 一些犯罪的量刑幅度从 3 年有期徒刑到死刑 , 你能说定罪准确就裁判公正了 ? 答案应当是不言自明的。但是 ,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 , 司法实践中往往注重定罪问题 , 而量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 , 没有把量刑适当提到与定罪准确同样重要的地位。目前对刑事审判的评判有这样一种观点 , 认为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 , 量刑轻一点、重一点没有关系 , 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最普遍的一个问题。[5]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涉案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关注量刑可能甚于定性 , 权利的剥夺和限制才是刑事审判的最直观的后果。我国 1997 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 量刑轻重失衡 , 都是对这项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刑事法官要养成严谨、科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 依法审慎准确量刑 , 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 使刑罚发挥最大的效益。

贯彻慎刑观念 , 一个突出问题便是死刑的适用。死刑问题 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 , 人命关天 , 必须慎之又慎。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 , 不废除死刑 , 但严格依法控制死刑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死刑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 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可以判处死缓,办理死刑案件一定要有 “ 铁案 ” 意识 , 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公众评说和历史检验。有些论罪该杀 , 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 原则上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对于婚姻、家庭、民间纠纷以及被害人一方严重过错引发的 严重犯罪案件 , 适用死刑要从严把握 , 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对于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案件 , 一定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 , 适用死刑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慎重考虑。对于经济犯罪 , 不能将犯罪数额作为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 , 应当从这类犯罪的特点出发 , 在查明犯罪的事实、性质的基础上 , 充分考虑犯罪动机、手段、退脏和追赃情况、实际损失等情节 , 裁量决定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对于犯贪污罪 , 如果赃款已经全部退赔或者追缴 , 即使数额特别巨大 , 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受贿罪 ,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大小、有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节 , 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公正观念

公正观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根本价值观。它要求刑事法官公平裁判 , 罚当其罪 , 防止感情用事和量刑失衡。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只有量刑公正 , 才能使罪犯认罪伏法 , 接受改造并回归社会 ; 才能真正警告潜在犯罪人放弃犯罪恶念 ; 才能真正得到百姓拥护 , 强化人们的公正观念和法制意识 , 收到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量刑公正的基本含义 , 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 人裁量、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刑罪相称、公平裁判、不偏不倚。它具有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程序公正、实体 公正与公平裁判。[6]贯彻公正观念 , 首先应予以强调的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 观念肇始于英国 , 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 , 英美法所秉持的程序公正的精神实质 , 即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 结果正当与否 , 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序过程本身以保证判决 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接受[7].虽然程序公正并不能代替实体公正 , 但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是刑罚裁量的必然选择。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 , 包括以下方面:( 被告人 ) 获得听审机会、 法官公正、提供判决理由和形式正义。[8]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量刑权 , 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 , 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刑事法官首先要中立 , 不存个人利益与偏见 , 约束自己的情感与冲 动 , 避免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 ; 其次要独立 , 不受裁判者以外的人或组织的控制以及不在审判过程中兼行不相容的职能 ; 第三 要 “ 讲理 ”, 对所判处被告人的刑罚应在裁判文书中阐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量刑问题 , 表面上是一种实体判断 , 实际上与定罪一样 , 离不开程序支持。 “ 重实体轻程序 ” 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一种不良倾向 , 由此导致的定罪量刑错误不在少数。近年几例由于侦察机关违法取证、屈打成招 , 审判机关程 序意识不强、偏信检察机关而错判的案件 , 虽然上级法院感觉到证据方面尚存疑点留有余地判处被告人死缓 , 但其恶劣影响 及严重后果值得警醒。

贯彻公正观念 , 实体公正的要求就是做到罪刑均衡。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 , 虽然罪刑均衡并非都能得到贯彻 , 但却也是一个主要的追求目标 , 其理论基础是儒家思想 , 儒家的 “ 中庸 ”说教表达了 “ 均衡 ” 与 “ 和谐 ” 的观点。如思想家苟子就把爵贵和贤德、刑罚和罪过视为一种对等的报偿关系 , 不能随意轻重 , 而应该贵必当功 , 刑必称罪。他说:“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 , 皆极 也 , 以此类从者也 , 一物失称 , 乱其端也。德不称位 , 能不称宫 ,赏不称功 , 罚不当罚 , 不祥莫大矣。 ”“ 刑当罪则威 , 不当罪则 侮 ” .意指因为罪刑失衡 , 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 , 人们对犯罪的 痛恨转变为对法律的仇视 , 法律不仅不得其威 , 反招其侮。在大 陆法系 , 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实证学派 , 关于罪刑均衡的观 念旨趣迥异。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均衡是一种客观标准 , 以刑 罚一般化为前提 , 强调刑罚与犯罪的客观因素 ( 行为及其结果 , 即社会危害性 ) 相适应。刑事实证学派的罪刑均衡是一种主观标准 , 以刑罚个别化为特征 , 主张刑罚应当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从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标准到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观标准 , 包含着刑罚价值观的重大变化。客观标准 , 强调罪刑均衡的客观性 , 有利于限制法官的权力 ,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因而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而主观标准 , 虽然没有完全否认客观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 但更为注意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 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 以有效地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 因而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9]

刑事法官在裁量刑罚中 , 如何贯彻罪刑均衡 ? 对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主张予以折衷,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同结论。只有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从而也就是将刑罚一般化与刑罚个别化统一起来 , 才能将罪刑均衡建立在更为可靠的逻辑基础之上。只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实际上是单纯从报应角度解读刑罚 , 立足点在已然之罪 ; 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量刑基础 , 实际上是从功利角度出发适用刑罚 , 关注的是预防未然之罪。刑罚理论上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长期对垒的结果 , 便是当代兼顾报应与功利的刑罚一体化理论的崛起。由于一体化理论主张刑罚裁量既要回顾和报应己然犯罪 , 也要前瞻和预防未然犯罪 , 契合我国中庸之道的历史传统 , 亦应为我国量刑实践所接受。因此 , 刑事法官量刑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 与犯罪的客观危害相适应 , 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10]当然 , 罪刑关系中 , 报应与功利是在报应限制功利基础上的统一 ,

因此 , 量刑时应首先考虑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 然后才考虑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量刑结果应以客观危害为基础 , 兼顾主观恶性。具体说 , 刑事法官裁量刑罚 , 一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的量刑原则、制度 , 在相关条文所规定的刑种幅度内决定应处的刑罚 , 不允许任何形式的 “ 法外量刑”;二是要以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为尺度尽量做到均衡、统一 , 体现罪刑关系的整体相称性 ; 三是要准确把握个案判决的特殊性 , 实现刑罚个别化 , 以利于有效矫正犯罪人的再犯倾向 , 从而获得特殊预防的最佳效果。

罪刑均衡是刑法法制的一种理想状态 , 是人主观设定的一种标准。在现实生活中 , 十全十美的罪刑均衡状态是不存在的 , 司法活动只能接近这一目标 , 因而罪刑均衡具有相对性。应当看到 , 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 , 总会产生量刑偏差。应 该说 , 量刑偏差是世界各国带有普遍性的现象。[11]为此 ,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 , 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本国 量刑偏差的情况进行规模不等的调查 , 揭示类似案件刑罚不一致的原因 , 建立司法解决委员会、量刑委员会等协调量刑的组织 , 为量刑的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行使制定一些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12]从我国的审判实践看 , 量刑偏差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 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 一些相似的案件 , 在不同的地区量刑结果可能会有所差异 , 这是正常也是可以理解的 , 但也应该看到 , 我国目前的量刑标准和规则体系尚不完备 , 尤其是 1997年刑法修订后增加的许多新罪名 , 在量刑标准问题上还缺乏实践 , 同时法官的量刑实践经验也缺乏科学总结。改革我国传统的经验型量刑方法 , 加强量刑规则建设 , 提高刑案法官运用刑罚的整体水平 , 以便在刑事审 判工作中掌握好量刑规格 , 更加准确地量刑 , 是亟待刑事司法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共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人道观念

人道观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人本价值观。它要求刑事法官注重保障人权 , 讲究宽容和道义 , 裁量刑罚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 , 人道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法人道性的价值蕴含体现在三个 方面 , 即刑法的宽容性、刑法的轻缓性和刑法的道义性。[13]人道 主义是刑罚价值目标中集中反映人类文明进步和最具现念的重要内容 , 刑法的人道性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刑罚裁量来实 现 , 因此刑案法官必须顺应历史发展方向和时代进步潮流 , 以人为本 , 把犯罪的人首先作为人来对待 , 尊重和保障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 在裁量刑罚中摒弃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 ,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和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 过分迷信和人为夸大刑罚的威慑作用、片面追求刑罚功利目的的重刑主义思想非常严重。春秋时期的法家 , 主张 “ 以刑去刑 ” .韩非子云:“ 明主之治国……重其刑罚 , 以禁奸邪…… ”, “ 重罚者民之所畏也 , 重罚者民之所患也 , 故圣人节其所畏以禁 其衰 ; 设其所恶以防其奸 , 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 , 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 商鞍认为 ,“ 行刑 , 重其重者 , 轻其轻者 , 轻者不止 , 则重者无从止矣 ”,“ 故禁奸止过 , 莫如重刑 , 刑重必得 , 则民不敢试 , 故国无刑民 , 故曰明刑不 戮。 ”“ 以杀去杀 , 虽杀可也 ”,“ 以刑去刑 , 虽重刑可也 ” .法家的这种严刑峻罚、轻罪重刑思想影响了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刑罚适用 , 拷问、体罚成为封建刑罚的突出特点 , 刑种繁多而行刑残 酷成为封建刑罚的重要特征。西方刑罚也经历了与中国封建刑 罚类似的残酷、血腥的复仇时代和威吓时代。回顾中西方刑罚 的发展历史 , 共同之处表现为: 刑罚体系由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 ; 刑罚由繁到简 ; 刑罚由严酷到缓和 ; 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14]刑罚发展的历史 , 就是人性日渐得到张扬 , 人道价值逐步彰显的过程。

正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刑事审判部门中不少法官尚存在 “ 刑罚泛化 ” 和重刑主义的思想 , 而且片面理解 “ 刑罚世轻世重 ” 的思想 , 在 “ 严打 ” 整治斗争中 , 普遍 “ 水涨船高 ”, 裁量刑罚出现畸重现象。重刑化之利 , 在于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 , 使恶性犯罪得以及时遏制 , 迎合嫉恶如 仇的传统民族文化心理。但从长远角度看 , 其弊远大于利 , 危害是多方面的: 第一 , 违背了罪刑相造应的基本原则 ; 第二 , 有损于司法公正和公平 ; 第三 , 不利于罪犯改造和归顺人心 ; 第四 , 造就了极少数死心塌地与人民和社会为敌的死硬分子 ; 第五 , 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 第六 , 不利于实现长治久安 ; 第七 , 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 , 等等。[15]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好转 , 离不开刑罚的保障 , 但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依靠法律的、行政 的、经济的、道德的等多种措施形成合力来解决。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和刑罚威慑的有限性 , 决定了单纯的重刑主义并不能够解 决社会治安和国家稳定的根本问题 , 刑罚虽然必不可少 , 但毕竟是治标措施 , 不是治本之道。 “ 刑罚的完善总是一一不言而 喻 , 这是指在同样有效的情况下一一随着刑罚的宽大程度一起并进。因为不仅各种宽大的刑罚本身是较少的弊端 , 它们也以 最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引导着人离开犯罪行为。因为它们在身 体上引起的痛苦愈少 , 愈少一些恐怖 , 它们就愈是符合道德 ; 与 此相反 , 巨大的身体苦难在受难者本人身上减少耻辱感 , 在旁 观者身上则减少厌恶感。 ” [16]因此 , 刑事法官必须认识到 , 刑罚与 其严厉不如缓和 , 否定重刑优于轻刑的观念 , 树立刑罚轻缓化的指导思想。

贯彻人道观念 , 在刑罚裁量中就是要实现刑罚谦抑 , 用刑 轻缓化。首先 , 要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 充分发挥判处死缓刑的作用。死刑是人道主义的焦点话题。废除死刑在我国尚缺乏社会现实条件和民众观念基础 , 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量刑制度 , 是贯彻我国 “ 少杀 ” 、 “ 慎杀 ” 政策 , 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面。司法实践中 , 可以从 “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 、 “ 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案中有无过错 ” 、 “ 犯罪人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重要作用 ” 、 “ 犯罪人有无自首或者悔改和立功表 现 ” 、 “ 是否疑罪 ” 、 “ 是否有利于国家影响 ” 、 “ 是否属于应该留下的活证据 ” 、 “ 是否属于土地、山林、草场、水源等边界纠纷或民 族、宗教、宗派斗争导致的犯罪 ” 、 “ 是否属于少数民族、宗教人 士、华侨、归侨中的犯罪分子 ” 等方面考虑 , 是否适用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17]其次 , 要注重非监禁刑的用 , 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治犯罪。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非监禁刑给予了充分重视 , 扩大了管制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非监禁刑 , 可以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实现对犯罪分子的 教育和改造。人民法院要适应这种刑罚观念的转变 , 通过适用缓刑、管制刑和单处罚金刑 , 避免短期监禁刑的诸种弊端。对那些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以及那些经过公安、检 察、审判环节教育后确已悔罪 , 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可以依法造用非监禁刑 , 以分化瓦解罪犯 , 增强其接 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 , 并缓解监押场所以及监管工作的负担 , 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会 , 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效果。

“慎刑 ” 、 “ 公正 ” 和 “ 人道 ”, 三者相互联系 , 相辅相成。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21世纪 , 法官职业化背景下的刑事法官 如何实践上述三种刑罚裁量价值观念 , 促进刑事法治的真正确 立和繁荣 ,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的一番话正可作为良好的注 解:“ 将来刑法是否可获成效 , 取决于将来的刑事法官是否将 德在‘马哈德 , 大地之王 ’(Mdadoh,dem Hem der Ede) 中所说的话铭刻心上 , 即:他应惩罚 , 他应宽容;他必须以人性度人。 ” [18]

参考文献:

[1]「法勒内·达维桂: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 漆竹生译 ,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年版 , 第 63 页 .

[2]参见谢望原著: 《刑罚价值论》 ,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9 年 4 月版 , 第 2 页。

[3]参见高铭睦、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版 , 第 396 甲 397 页。

[4]参见陈兴良著: 《刑法的价值构造》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0 月版 , 第 17 页。

[5]参见刘家琛:“ 对当前我国刑罚适用的几点思考 ”, 载《人民司法》 2002 年第 7 期 , 第 30 页。

[6]参见沈德咏:“ 论量刑公正 ”, 载《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2 月版 , 第 2 页。

[7]参见樊崇义主编: 《诉讼原理》 ,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版 , 第 166 页。

[8]参见宋英辉主编: 《刑事诉讼原理》 ,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版 , 第 42 页。

儒家思想治国的利和弊范文4

关键词: 韩国在华公司职员 对外汉语教学 一对一个别教学

汉语是全球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汉语对外教学的历史也源远流长,最早的教学形式可能就是一对一的个别教学。早在隋唐时期,大批的遣隋使和遣唐使远渡重洋来到中国学习汉语和汉文化,使得汉语教学成为当时国际交流的第一需要。

一、个别教学模式的产生

个别教学历史久远,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的孔子。孔子首倡“因材施教”,《论语》“子路、曾析、冉有、公西华侍坐”章,就反映出典型的个别教学模式:四大弟子陈述各自的治国方略,每讲一个,孔子就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扬其所长,避其所短,还不时进行沟通交流,从而获得“教学相长”。[1]

目前所谓的“个别教学”是从教学形式上定义的,具体可分成两种情况:“个别辅导”和“个别授课”。前者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形式,通常无需为学生制定专门的教学计划,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学生的掌握程度,针对难点答疑解惑或依据情景进行操练。后者是有计划有组织地给单个学生授课,它是游离于课堂教学形式之外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个别授课”是最小形式的课堂教学。因此所谓的“个别教学”主要是指“个别授课”。

时下,世界各国纷纷掀起“汉语热”,作为第二语言的汉语的教学事业如火如荼地发展。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众多海外企业进入中国,大批海外商务人员也涌入中国。这些人大多有学习汉语的需要,而且迫切希望尽快掌握以适应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但是由于受到时间地点限制,以及个体学习背景和能力的差异,他们不可能进入课堂进行常规的汉语学习,大多会选择一对一的个别教学。因为以上种种问题在普通课堂教学中无法兼顾,而个别教学恰恰可以随机应变,所以课堂之外的一对一个别教学,在整个汉语教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韩国在华公司职员

韩国是中国的近邻,从古至今两国都有很深的因缘关系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古时的遣唐使对韩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汉文化圈的成员,两个国家存在很多的共性,儒家思想在韩国广泛传播,科举、行政制度效仿中国建立。时至今日,中韩两国的交流和合作广泛开展,众多韩国企业长期与中国合作,进行形式多样的贸易投资。每年韩国都会派出大批的本国职员来中国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工作。生活和工作的需求,使得汉语成为他们迫切需要掌握的语言。

韩国在华公司职员学习汉语有其特殊性。[2]

1.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前知识结构完备。

韩国是一个十分重视文化教育的民族,能够被派到中国工作的员工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公司骨干。来华前,他们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接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强,学习自觉性高,并且已经掌握了一两门外语,因此在学习汉语时他们善于总结,能运用有效和理性的学习方法掌握汉语,进行交际。

2.韩国公司派驻到中国的职员一般都是中年人,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

在这样的年龄群体中,“语言习得关键期”[3]早已结束,自然习得汉语已经不可能;丰富的人生经历和对事物的成熟认知,使他们极易受母语负迁移的影响,形成汉语学习的障碍。但是由于同属汉语文化圈,中韩文化的众多共同点,使文化差异减小,对他们学习汉语有一定的帮助。

3.学习时间零散,精力有限。

韩国公司职员绝大多数不脱产学习,他们利用工作之余进修汉语,学习的时间和精力都受限制。临时性的出差和旅行会使教学被迫中断,教学的系统性难以保障。

4.出于工作或生活的需要,韩国公司职员学习汉语的压力普遍比较小,一般都具有针对性。

他们不需要参加各种汉语水平考试,由自己决定学习内容,以及想要达到的水平。经过学习,他们能在华顺利开展业务,与中国客户或者员工有效沟通。如果达到这样一个水平,他们就满足了。

三、个别教学在韩国在华公司职员汉语教学中的应用

对以班级为单位的规范化的学校教育来说,汉语外语教学,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指导,由听、说、读、写四个方面分课程设置课堂教学。使汉语语言要素在教学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输入给学生。而上述韩国在华公司职员学习汉语特点的特殊性,决定了汉语教学对他们来说无论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还是具体的操作都要比普通留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所使用的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这就对对外汉语教师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了要求和挑战,也使教学工作更具创新性和开拓性。

1.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

一对一的个别教学不同于集体的课堂教学,因此师生之间要尽快相互适应,建立合理的“学习-交流”模式。

教师在个别教学过程中是“主持人”,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习。韩国在华公司职员会说的汉语不多,但是他们的生活阅历、智力水平、思想认识与单纯的留学生不一样,他们不习惯于小学生式的“看图识字”,以及做简单重复的课后练习题,他们希望更理性地依据一定的规则学习汉语,更乐于了解不同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更希望知道中国人的想法,也更愿意介绍、阐述自己的观点。这些需求使得交流成为无法避免的教学因素,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切不可取,互动式教学法在个别教学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4]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提出话题诱导学生运用汉语进行交流。

对外汉语教师在个别教学中不同于一般的教学者,教学前要对学生的大体心理特征有所把握,对学生所在的公司背景要有一定的了解。韩国在华公司职员都不是单纯的学生,他们在学习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完成工作,汉语教师首先应考虑学生的身份、地位与从事的工作,把握其心理特点因材施教。其次,教师对学生所在公司背景知识的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教师知道得越多,亲和力越强,学生的共同感也越强,在教学时,师生才能更好地沟通,学习气氛才会更加活跃。

2.教材的选用。

作为汉语个别教学对象的韩国在华公司职员,他们学习汉语的目的和动机都不同于在规范化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因而对学习内容的要求会表现出一些特异性。他们学习汉语主要是为了和中国人打交道,对学习的内容偏重于管理、洽谈、应酬等,希望用汉语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因此他们更愿意接触经贸汉语。

属于汉语文化圈的韩国人对汉字非常熟悉,韩国在华公司职员大多接触过简单的汉字,在教学过程中,他们对汉字的需求明显小于听、说,因此教学中突出交际功能尤为重要。由于他们在中国工作,因此迫切希望学到的汉语能够即学即用,但是作为一个有很强自尊心的民族,韩国在华公司职员在学会一句汉语以后,常常担心自己说得不好、不对,担心周围的中国人听不懂。所以他们希望能与老师进行直接对话、交流,检验自己学习的成果,而不是死板地听老师授课。能将所学内容付诸实践是他们最终的学习目的。

上述需求需要汉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择交际功能性强的汉语教材,或者以原教材为基础,通过调整次序,根据学生的目的和要求对现行教材增补、删换、拼合,将凌乱的语言知识整合成系统,设计出灵活多样、切合实际、贴近生活和工作的教学内容。同时抓住交际功能创造情境,让学生富有变化地使用多种句式和表达方式。在教授语言知识的过程中,自觉地将交际功能性融入到教学中。

四、结语

一对一的个别教学是一种典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林伯英先生曾总结了此种教学模式的五大优点:[5]1.弥补学生之间的个别差异;2.满足学生之学习意愿与需求;3.课程设计富有弹性;4.容易掌握学生之学习情况;5.教学成效直接而显著。当然,凡事有利必有弊,个别教学模式并非十全十美,与课堂教学相比,它也有明显的缺陷:1.单位时间内教授的内容一定,信息量弱;2.难以营造活泼、竞争的气氛;3.教学手段单调,容易产生教学双方的疲劳感;4.教学内容和教学量难以控制。在面对个别教学模式优缺点的同时,对外汉语教师要更多地关注教学对象。

综上所述,在教授韩国在华公司职员汉语时,教师应深入研究韩国在华公司职员的学习特点,抓住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一对一个别教学模式的优点,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吴仁甫.对外汉语一对一个别教授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魏英丽.韩国在华公司职员汉语教学特点分析[J].现代语文,2006,11.

[3]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