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培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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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培训

农业保险培训范文1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77―03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一、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保险缺乏财政的大力支持。因此,要想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稳健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可持续经营,我国政府必须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能,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扶持农业保险。

(一)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它以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为经营目标,不以纯粹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来加以推动。其次,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不仅可以调动农民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而且能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再次,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对农业的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致使农业保险业务出现萎缩。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最后,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给予了强大的资金支持,也正是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的积极性才能够提高,农业保险业才能够顺利展开。

可以说,政府补贴是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保障。随着我国财政对“三农”的重视不断提高和国家财政实力的日益增强,在一些试点地区财政已经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数量补贴的基础上,国家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须遵循的原则

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除需符合国家、地方农业产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基本保障原则。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需要确定一个对农民能基本保障、农业保险能负担得起、国家又有能力补贴的保障水平。

第二,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农业大国,地域广、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先试点、后推广。

第三,差异性原则。多样化的农业地区特点决定了我国必须依据区域农业发展选择不同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第四,双向补贴原则。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为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是直接补贴农民的一种较好的方式,不仅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也变向提高了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补贴则主要体现在业务费用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上。这种对农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双向补贴原则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第五,两级财政补贴原则。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应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于中央和地方各自负担的具体比例要与我国的财税体系相适应,也需要两级政府、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协调与配合。

二、制定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施财政补贴的同时,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是我国应予以重视的。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仅限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的外延不断扩大,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所以应该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参照国际经营和我国现行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并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退税优惠。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

(二)应免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根据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

(四)鼓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将经营盈利结余的一部分转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以便于保险公司积累基金,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公司偿付能力,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进而为发展农业保险营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服务农村的实力。

三、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与管理。从全国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农业保险监管经验和监管人才都比较缺乏,监管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国内其他类型保险的监管。

因此,面对国内农业保险新的发展机遇,如何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适时组建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管部门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逐步开展和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对农业保险的专门监管显得日益重要。因此,建议政府在保监会内部专设一个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农业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一,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监管机构有责任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蓝图,将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计划采取的措施等重大问题用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有了发展规划,有关该行业发展的阶段性重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努力方向以及监管等问题就有了一个具体参照,相关行业人员就会清楚地知道监管机构在什么时候鼓励发展什么、不鼓励发展什么,并会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引导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服务质量。监管机构所有成员都要正确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树立全局意识和良好的责任心,踏踏实实做好监管的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服务质量。可以说,这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为使监管机构的员工具备并更新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上下工夫。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保险、农业保险、会计、精算、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培训方

式则要灵活、多样,比如定期学习、组织并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聘请农业保险专家学者演讲、选派优秀员工到国外学习等。

第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科技含量。努力建立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相配套的农业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系统的市场分析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依照一般农业保险监管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农业保险监管制度。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健全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准备金监管、适时干预、破产救济等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阶段特征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研究制定符合农业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加强股东资质审查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健全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健全现场检查后续监管和分析评估制度,不断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出台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是农业保险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制定《农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要另行制定农业保险法,而我国目前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扶持和管理。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第二,出台配套管理条例。不管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还是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都应该对费率厘定、赔款计算、经营许可证制度、资金运用、强制与自愿保险制度、封闭化运作制度等细则做出详细规定,便于日常规范化管理。

四、重视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众所周知,农业保险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民,农民是农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主体。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农村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造成我国大多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远远不够,对农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比较淡薄。广大农民薄弱的农业保险意识是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新世纪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该在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上下工夫,在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农业保险的学习和宣传。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和保险行业应该做大量的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有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一)通过电视媒体,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电视已经成为农民群众与外面世界沟通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很多知识都来自于电视的宣传和报道。电视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可以有几种形式。首先,制作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的科普类节目,宣传农业保险常识、介绍农业保险产品;其次,安排一定的农业保险类广告,向农民传播保险观念和农业保险信息,以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再次,专门制作一些电视节目,介绍国内外开展农业保险成功的案例,让农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其投保农业保险的信心。

(二)通过互联网和报刊,宣传农业保险,扩大影响面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互联网已渐渐地深入到农民家中。在互联网上,农民可以找到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也可以获得最新、最快的农业保险资讯,大大提高了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同时,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报刊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播媒介,这类报刊应既注重专业性,又要兼顾通俗化。

(三)通过社会调查,加深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社会调查可以有几种形式,如社会咨询、问卷调查和走进村户。首先,各农业保险相关的组织和经营主体应该定期做农业保险的社会咨询活动,比如每个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或是每半年一次,咨询活动要尽可能深入到农村地区,对农民提出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帮助农民群众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其次,在日常农业生产经营及使用农业保险过程中,针对农民遇到的普遍或个别问题,各农业保险相关的组织和经营主体要经常性地做一些问卷调查,有组织地发放问卷、收回问卷、分析问卷,并对问卷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再次,农业保险相关组织及经营主体每年进行几次的“走进村户”活动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与农民群众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不仅可以加深与农民的感情,而且还能够更透彻掌握农民心理、了解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

(四)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农业保险产品

通过电视媒体、社会调查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有了相应提高。那么,是不是说投保意识的增强会使农民直接产生购买农业保险的行为呢?当然不会。农民在有了投保意识之后,却发现农业保险市场上没有适合自己的产品,农民也不会产生购买农业保险产品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宣传,更需要提供市场上农民真正需要而又能够支付的险种,在机构、服务上让农民感到方便快捷。

(五)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首先应该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为组建一批良好的农业保险营销队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以经常开展形式各样的培训活动,诸如聘请业内专家做学术报告、学员相互交流与学习、选拔优秀员工参加国内外的相关研讨会或进修学习等等,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接收到最新的信息,紧跟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激励员工都能为本企业服务,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服务。

(六)宣传教育工作要持续、耐心地开展下去

农业保险培训范文2

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在河南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促进农业发展的根本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革开放30年来,由于信息化技术的融入,我省农业产业结构在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盘活农村经济,信息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10月1日,《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正式施行,河南省应以信息化为契机,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全面腾飞。

本文在对河南省农业产业结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信息化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具体应用。研究中发现我省存在农业生产效益下降,农业科技水平低、农民文化素质低、农产品市场需求拉动效应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相应建议: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农村市场化服务体系,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重要保证;信息化与保险功能结合,完善风险规避机制,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驾护航;政府加强管理,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信息化,加快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关键词:信息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现状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农业的发展,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虽得到优化,但农业产业结构仍存在不合理性,我省种植业比重偏高,林业、牧业、渔业比重偏低,而服务业的比重更低,这使得我们农业发展虽快,但农产品的附加值过低,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没有形成高效的有利于信息传播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我省处于中原腹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传统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愈行愈远。现阶段亟需建立起市场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新体系。如今,网络技术日益普及,通过信息化来建立农村的市场化服务体系,不仅能够节约成本,而且让农民从市场化服务体系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二,没有健全的风险规避机制。

当前各个行业早已和保险业实现了合作,而农业的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却被保险业忽视。目前,我省农业生产还无保险业涉足。通过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起规避农业生产风险的商业保险机制,使保险与农业相结合,让农业生产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导致的损失得到一定补偿。

第三,信息传播受阻,无法得到有效共享。

目前,我省信息化建设已经得到较大发展,但是积重难返,我省科技水平不发达,农民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严重阻碍了我省信息化的发展,产业结构不能有效的调整。

2、信息化为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机遇

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技术,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体制转型。信息化对突破农村落后经济模式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10月1日,《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应该以信息化为契机,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盘活中原的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生产发展。

3、信息化建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用

(1)引入市场机制,依靠信息化来建立市场化服务体系

将农业结构与市场需求挂钩,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依靠信息化来建立市场化服务体系,利用市场配置资源,将农业生产与农业消费联系起来,发挥市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强政府监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明确政府及相关服务部门的职能定位,从根本上转变对农业的管理方式,完善组织体系,增强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扩大服务职能和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壮大农村集经济组织实力,建立村干部考核与培训制度,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加强对各类合作社组织的培育,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利用现代物流的体系建施,加强对农业管理,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2)信息化与保险功能结合,完善风险规避机制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河南省农业发展的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将整个农业保险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为河南省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利用信息化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规范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公开招标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不仅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需要配备专业并且经验丰富的人才,农业风险管理基金会和农业保险合作社也需配备这样的人才。

(3)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提高信息化利用水平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普遍增加,对农产品的粗加工产品需求减少,但是对其深加工产品和高品质的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种都面临新的市场需求,农民只有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并应用新技术来应对变化的市场需求,才能实现农业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其次,大量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人文素质得以提高,他们才能真正的满足城镇的就业需求,与此同时,留守在农村的劳动力就需要以更少的人数来养活相对更多的人,这也对农民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农民素质提高能信息得到充分利用,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动脉,从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我省农业的发展。加快农村农业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信息化的融合。建立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以点带面,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提高信息利用率。重视对农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民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文化知识素质。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改善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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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培训范文3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联办共保、投保自愿、市场运作”原则,完善政策机制,规范承保理赔,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主要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油菜)品种全覆盖、农业保险覆盖面达60%、绩效评价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1.巩固运营模式。继续以辖市区为单位,政府和保险机构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经或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约定权利义务和费用支付。各地政府在“联办共保”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当制定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并报省市审核备案。

2.完善补贴政策。各地要根据镇农险办(2015)4号、镇财金(2015)1号文件要求,确定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和补贴比例,并及时公开。市财政对区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同时,继续对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情况和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建设进行奖补、对农业产业引导基金范围内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年化费率2个百分点的补贴。各地财政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按规定提取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其编制支出计划,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支出并向基层倾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3.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提高承保理赔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规范要求,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深化服务创新,提升信息、政策解读、公开公示、关切回应、应急应对、舆论引导、服务农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各级农险办、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户加入省“农乐宝”微信服务平台,为参保农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4.加强防灾减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大灾预防和理赔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农业、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其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户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5.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宣传推动,逐步提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创建活动,重点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农机综合保险、订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主要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参保金额,促进愿保尽保,加大保障力度。稳步推进涉农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医疗补充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农村保险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委、财政局、金融办、物价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分行、人保财险分公司、紫金保险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推进、管理等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动及时调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保险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农业保险培训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农业保险培训范文5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政策支持;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5-0049-05

一、引言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受农业保险市场自身的约束,也对制度和政策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当前我省农业保险无论在保费规模方面,还是在深度、密度方面,以及保障范围方面都与先进省份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既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政策支持方式单一等原因,也存在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主体不足、组织形式单一、市场竞争度低和供求矛盾严重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框架、政策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就山东省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促进山东省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山东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二、构建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框架

(一)明确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

农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风险分散与经济补偿,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目标不尽相同,并且随着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总的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与地区,越倾向于把农业保险作为提高农户福利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工具;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并且农业产值比重越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实现其稳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的基本目标。综合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生产的地位,现阶段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应属于后者,因此本文把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作如下界定:一是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使受灾农户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国家和山东省的农业生产安全;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整合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山东省农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三是通过对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发挥其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促进山东省优势产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四是通过对农户实施保费补贴,间接稳定和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以工补农政策落实的重要途径。

(二)以《农业保险条例》为基础,加快相关法制机制的制定与实施

1. 探索建立风险调节基金机制。应继续遵循“保本微盈”的原则发展农业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设农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损益。结合山东历年实际赔付状况,研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机制。择机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基金专项用于防灾减损,最大限度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

2. 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对现有条款费率特别是主要种植业条款费率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对历年赔付较少的险种,相关保险机构要加强精算工作,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变化情况,扩展保险责任,提高农业保险合理保障水平;根据历年农险已决赔案险因分析,适当降低起赔标准;根据实际经验数据,结合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适当降低保险费率;贴近农业保险工作实际,贴近参保农户需要,运用平实、易懂的语言,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切实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3. 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农业风险特征和农业保险的管理流程,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督工作。对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服务不佳,甚至损害农民权益的经办机构,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三)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是影响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解决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后顾之忧,增强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为逐步推动农业保险的市场化、商业化运行提供条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分散应充分利用风险市场,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充分分散风险。山东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可选途径有:

1. 扩大承保面,增加农业风险单位。通过加大宣传,提供保费补贴和适度强制投保增加农户的参保率,增加农业风险单位在地区之间均衡发展,使之逐步满足大数定律,使农业巨灾风险在更多的投保户和更大的空间内得以分散。这种分散方式简单、易操作,但风险分散范围仍局限在投保农户内部,分散能力有限。

2.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当农业巨灾风险发生时给予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是国外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普遍做法。山东省应尽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资金来源可以包括: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或盈余的一定比例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可以按照上年度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比例提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用于灾害救济的一定比例转移到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等。

3. 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一是保险公司内部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实施再保险,如人保财险,使风险在不同区域和时间上得到分散。二是建立同业分保或共保制度。通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同业间相互分保、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增强偿付能力,平衡风险责任。三是借助于中国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由于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出现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同时鼓励各保险主体积极寻求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分散。

三、完善山东省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方式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最主要的方式。通过与其他省份的比较发现,山东省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略有欠缺,支持方式单一,制约着山东省农业保险的发展。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相对于政府灾害救助来说具有财政支出放大效应,且有利于培育农户风险管理意识,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此外,要改变目前山东省财政补贴农户保费的单一支持方式,根据财政实力和政策目标,在财政补贴总额稳定增长的前提下,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方式,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着眼点,尝试“政府搭台、保险唱戏”的合作模式创新,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支出的绩效。

(二)加快农业保险技术进步

由于农业风险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对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依赖性较高,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控制保险经营风险、增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技术进步不是保险公司能独立承担的,政府应协调科研院所、保险公司、气象部门等多部门合作,通过科技联合攻关,促进农业保险技术进步,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目前急需的农业保险技术包括:一是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技术、通信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灾害及其相关要素的观测和预警系统,健全防灾减损体系。二是依据山东省土壤、地形地貌和农作物的种类等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高度差异化的费率体系,不仅可以有效防止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农民积极防灾防损。三是提高理赔技术,简化理赔程序。设计简易程序快捷赔付,切实缩短理赔周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大面积灾害事故,帮助灾民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三)注重农业保险人才培养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对农业保险人才的需求明显增加。这类人才既要熟悉保险业务的内容、条款和服务,还要了解农业生产特征、农村的现状和农民的心理。而农业保险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流失严重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山东省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一是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待遇,尤其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一线人员。二是各高校应在相关专业设置农业保险课程,或成立农业保险专业,鼓励学生未来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三是农险企业应加强与高校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或合作办学,成立保险职业学院或者进行岗前培训或在职培训。同时注重培养和引进保险精算等相关技术人才。四是以人的方式,从农村选拔一批热爱保险工作、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有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了解农民的心理且善于与农户沟通的人才,对其进行保险业务方面的培训,并负责长期在农村基层开展保费收取、定损理赔与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充实扩大农业保险人才队伍。

(四)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直接决定了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目前山东省农业保险的宣传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大喇叭广播”的方式,宣传主体单一,方式简单,内容不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因此导致很多农户根本没听说过农业保险或对农业保险存在严重误解,制约着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是明确农业保险宣传主体。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政府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对农业保险具有宣传的责任。政府主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惠农性质和作用进行宣传,保险公司主要对农业保险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二是丰富农业保险的宣传方式。除了村委会的宣传,还应借助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尤其是农业和农民频道或栏目,宣传农业保险政策,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各地农业局、财政局和保险公司联合,组织农业保险相关专家或工作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印发宣传资料;保险公司以保费补贴等财政扶持政策为切入点,通过典型理赔案例,引导农民自愿投保,稳步扩大参保面,努力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三是合理确定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应包括: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分配、基金的管理监督、灾后补偿程序、再保险利润盈余时的利益分配等具体内容,使农民充分了解参保后自己的权益,明白保险理赔兑付的方法与程序,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积极利用典型案例和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保险赔付事件,宣传保险的功能,逐步增强农民对保险的客观认识,自愿参加保险,以提高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同时,要加强对农民诚信意识的教育,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道德风险损失,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山东省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一)通过规模化经营创新农业保险需求载体

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大面积的种植业、密集的养殖业以及高附加值农业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日趋壮大,分散的小农户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完善,成为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的共同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新的载体。保险公司应针对规模化主体的需求特征,将保险服务从分散的生产领域扩大到集中性的生产领域以及流通领域,从农户扩大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农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现代化的保险服务。如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农业产业化全流程风险控制项目,即是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流通、贸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开发可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自主选择的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转移和分散,提高其抗风险能力。通过建立信贷与保险的互动机制,发挥保险的风险阻隔和风险补偿功能,将违约风险转移出信贷供求链,降低银行的管理和交易成本,从而能以相对较低的条件提供信贷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银行将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评级的要素之一,来相应评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从而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贷款难的问题,形成“农企买保险――风险有保障――银行愿放贷――农企更愿买保险”的良性互动局面。

(二)以需求为导向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

改变以往供给驱动机制,以农户需求为导向,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民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开发新的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保费补贴险种范围,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并在保险人可以承受的前提下,降低免赔率,提高赔偿标准。同时,结合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特色,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设计。

1. 要明确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中的合理定位。保险公司是政府执行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载体,是农业保险供给的主体。保险公司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决定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作用效果,决定着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因此,明确商业性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定位,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是要从更高的层次认识到开展农业保险的意义。农业保险是新时期保险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对于实现整个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于落实“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把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看作一种社会责任,勇于创新,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确保国家的财政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对政府和农民负责。二是要以更长远的目光看待农业保险业务。城市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作为农业大省的山东省农村还有巨大的市场等待去开发。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农业保险的开展是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市场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农业保险业务,可以树立保险公司良好、权威的形象,了解农民各种保险的需求,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从而扩展保险公司农村市场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三是要不断创新服务和技术。要注意与政府和科研部门联合,不断进行技术和服务创新,逐步减少和克服农业保险自身的风险和弊端。

2. 不断改进现有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一是扩大农业保险的灾害范围。农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符合农民转嫁风险的需求,如果保障范围太窄,将无法满足农户需求,从而制约农业保险发展。因此,应适当扩大农业保险的灾害范围,结合山东省自然灾害类型,把农作物和养殖业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进来,使农户确实得到实惠。二是适当提高风险的保障程度。山东省在目前农业保险发展阶段,保险金额以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确定;保险期间为一个农作物生长期。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每头)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75元/亩、350元/亩、500元/亩、1000元/头。调研发现,对于农户来说,随着生产成本的提高,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以弥补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直接成本支出,更谈不上间接成本的补偿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逐步由低费率水平和低保障程度向中费率水平和中保障程度过渡,以有效提高保障水平,并根据不同地区的风险状况、农户收入水平,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和偏好的农户需求。

3. 积极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一是发展特色农业保险。特色农业保险是根据地区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因此特色农业保险的开展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较强,发展农业保险要与地方政府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山东省南北跨度较大,地形复杂多样,光照充足,是明显的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多种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培育出了许多远近闻名的土特产品及农业品牌,如平阴玫瑰、金乡大蒜、烟台苹果、潍坊蔬菜大棚、菏泽西瓜、莱芜“三辣一麻”等,也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特色农业。地方政府应利用农业保险的市场化手段,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特色农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联合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性研究,通过产品与技术创新,弱化并逐步解决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中的“顽疾”。

(三)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机构组织形式

1. 以商业化经营为基础,探索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从全国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组织形式来看,主要有股份制综合性财险公司、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各种农业保险机构组织形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是现阶段发展山东省农业保险的有效途径。山东省应积极改变农险经营机构组织形式单一的现状,依据山东省保险资源与组织基础,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降低农业保险经营的准入门槛,以商业化经营为基础探索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

2. 以产业化为依托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而成立的一种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目前我国农民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并没有合法的主体地位,因此应当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互助保险的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对互助保险组织进行规范,使之成为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对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保险培训和辅导,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发展保险互助,农户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分保,有效分散经营风险。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应通过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产业化模式,依托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地方政府、有关农技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力量,发展农村互助保险形式。

3. 以政府支持为基础发展农业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中介和市场是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农业保险市场的完善程度。充分利用保险中介市场,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转变经营模式,迅速扩大农业保险市场规模,提高农业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而山东省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严重不足,主要是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因此,目前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支持,着手筹建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业生产者之外的农业保险机构,包括农业保险行业协会、核保人协会、人协会、精算师协会,以及从事农业保险人才培训的机构;建立信息质量优良、运转通畅的信用评估体系,为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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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培训范文6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营销渠道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摊和转移农业风险、保护和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这些目标的公益性、救和安全性可能与保险业的盈利性相冲突。没有或者牺牲保险的盈利性,政府还要鼓励开办农业保险,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属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的经济活动。

一、种养业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