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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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1

关键词:税收;互联网金融;国家政策

1引言

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网络覆盖率的增加,各种与金融机构相联系的终端软件出现,方便了人们日常交易,同时也使各种金融形式出现,如“众筹”等,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筹集资金并获得利益。这种收入多数人认为属于“个人收入”,也应当交税。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前几年里,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被纳入税收范围,这样一方面使国家税收减少,另一方面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国家的支持,发展受限。笔者认为,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系,有助于国家税收的提升,也能使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化,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税收与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2.1税收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手段,通常情况下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按照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行无偿性征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而非其他“互联网科技”,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在时代变化的基础上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但是互联网金融却又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还包括新型业务的创新等。

2.2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至今,从重大税制改革到增值税转型、消费税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包括十二五规划对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强调、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2013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报告的提出等,我国立足于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加强重视、深化改革,满足社会发展要求,推进政府的分配公正。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逐渐转型,同时也给金融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互联网金融却没有纳入税收体系,互联网金融面临风险加剧。故而,互联网金融纳入税收体系是极其必要的,不但可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能提高国家税收,可谓一举多得。

3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3.1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看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有成本低、覆盖广等优点,也有管理弱、风险大等缺点。从这些方面出发,联系我国税收情况,可以得出税收面对互联网金融有较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早以及最好的模式为“众筹”模式,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经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算作个人收益,故而从个人收益的角度出发来举例。个人所得税作为身兼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项重任的税种,对一个国家的意义重大。它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对象进行征收,征收范围覆盖最广,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故而在传统的税收中,国家可以很好地进行调控,以减少贫富不均。但是互联网金融下,极低的成本以及具有虚拟性,所以在互联网上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会面临居民所得瞒报的情况,而且还不容易查出来。

3.2从税制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挑战

我国国家征税是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使得不同收入阶层的人们通过缴纳与自身经济水平相适应高的个人所得税使得纳税人所负纳税负担尽量处于同一水平线,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但是从税制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中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要税制,社会保障税占比较小,这与其他国家相差较大,整体的税制结构略不合理;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增值税较高,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税负高;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人所得税分类,税率档次也很多,但目前的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金项目,其他项目的收入是非常小的,且收税时不考虑其他因素。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税制中不管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注重的是“流转”,但是在互联网中,各种资金的来源去向并不能用原有的税制去分析,从而导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极弱,且暂时并没有合适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税制。

4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构想

4.1进行税制结构改革

税制结构的优化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内资、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上是由多个私人或者企业平台链接在一起的金融体,要想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首先要调整税制结构,使之成为一个更完整的链收集,使固有的增值税控制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加税收透明度,以税收的形式征税,以掩盖消费税转移的性质负担,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金融虚拟导致的偷税漏税现象。只有实在的税制结构进行改革,才能对虚拟的互联网金融税收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4.2完善税制改革配套措施

累进税率结构设计与税制改革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征管模式改革,包括网络化系统、人员激励机制、税务征管准则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例如网络系统更加全面,对税收人员进行激励,积极推进征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和灵活性,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等现代化征税方式。针对存在的偷税、漏税和逃税现象,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等手段,实行更为科学有效的的征收管理办法。另外可以将“众筹”“P2P”等平台的不同获益方式写入税务征管准则中,从而保障税收。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税收体系中,方能使税收增加,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支持,使二者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雁翎,骆建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税收对策[J].税务研究,2016(2).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互联网 ;比较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概念上的不同

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进行金融方面上的业务事项,而金融互联网是指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的功能来进行相关业务上的工作事项。我国大部分的相关专家人士对于马云提出的这一说法,都持赞同的态度,而也有些相关方面的人士不赞同其一说法,他们指出,凡是利用互联网功能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事项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指搜素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等刚崛起的金融项目范畴。

在后者的这个观点当中,其实是含糊了金融服务的主体,简略地把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功能与技术来完成有关金融方面的业务事项的行为一概称为互联网金融。但其实,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各方面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点,特别是在其二者的概念定义方面: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行业等非金融组织通过搜素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等功能来进行有关金融方面上的业务及服务事项,是通过高新的信息技术来对金融业务及服务进行革新和改进,是互联网进行发展的同时对金融业务及服务进行加强的产物。其实际上就是通过现代高科技,将传统的金融行业的支付及结算性能融合在一次,从而产生一项全新的金融运作形式,而且,在现代高科技以及高新信息技术的促进下,互联网行业一直在融进金融行业范畴中,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而产生与发展。针对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发展形势来说,其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保险服务、大数据金融、P2P贷款、虚拟货币以及众筹融资等方式。

而金融互联网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功能及技术对原先的金融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从而把其本身所经营的业务、服务等项目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的方法主要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线上理财等方式。金融互联网是金融行业将互联网功能及技术作为载体,将传统金融行业的有关业务进行电子化方面的改革,但没有将其变更为实际性的商业形式。金融互联网的不断改革和创新,能够让个人或金融行业直接在网上银行开通有关证券或存款登记业务,还以直接在网上支付和转移有关现金呢、存款及证券,使得电子化的支付及结算方式给用户们带来极大的便利。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内容上的不同

(一)背景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取得了非凡的进步,人们可以共享这集多种优点于一身的互联网,这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带来极大程度上的便捷,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然而,金融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其更有象征意义的发展背景是基于同行业间强烈的竞争所引发的负担和压力。

(二)理念不同

互联网的经营里面是利用共享性质的互联网平台,使得用户们可以通过其来实现线上的跨行支付以及理财等有关金融方面的的业务和服务功能;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金融互联网的经营理念是将互联网技术作为经营渠道,把传统金融行业的传统金融业务或服务进行网络电子化的改革,例如网上银行的开设,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产品的上新以及线上商务处理等功能。

(三)资源配置不同

互联网金融的配置特性是利用电脑把用户所需的资金的供给以及需求转移到线上去,以保证双方都不需利用银行来完成有关业务及服务事项只需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功能就可以在线上轻松寻找到所需的信息资料,例如,信息筛选以确保信息的一致及可靠性等等;金融互联网的配置与互联网金融大相径庭,它大多仍充当一个货币信用事项中介者的角色,主要是在用户和金融业务之间进行一些业务的处理来满足双方的需求。

(四)创新内容不同

社会和科技的急剧发展和进步,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其有关的业务及服务等的监管、产品的上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我国的经济状况受到许多因素的约束,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各方面的创新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相比之下,金融互联网作为中国的重点发展对象,在各方面的创新上具有极大程度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相关的金融产品方面,具有很大的创造机遇。

(五)监管要求不同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得到急剧的发展,使其成为大势所趋,最主要的因素是互联网金融接触到的监管部门数量众多,其在相关标准及监管方面上的要求也比较高,而且,其创新速度也相对较快,但也正因为这过速的发展与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其没有根据相关的金融行业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的经营;金融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是亲密无间的,因此,其在行业监管方面一直都非常的严谨,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和机构来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及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竞争优势上的不同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开放的资源

互联网金融在资源、参与主体等方面都是开放式、可以进行共享的,这样不仅便捷了人们的生活,还满足了用户们的相关需求,并且,还能够有效地减少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大多的中小型客户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被实体金融机构所无视,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永远都不会发生此类的情况,凡是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人们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学习及推广等。

2.海量数据和信息

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征询的方法,寻求客户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业务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客户所遇到及反馈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行业数据及信息,此外,互联网金融能够齐全地储存顾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将顾客的交易记录下来,根据这些交易、信息以及资料将顾客灵活地分为不同的领域,以此来给这些不同领域的顾客提供相应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使得这些不同领域的顾客的要求得到相应的满足。

3.服务便捷、高效

互联网金融大多是通过网络查找等方法,来设立和完善网络上的信息平台,进而来使借贷方得带尽可能的便捷,这样不但能够有效降低借贷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还能够将有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公开透明。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真正实现便捷的操作方法、快速简便的支付方式、高效的资金配置以及其产品和模式的持续创新和发展等众多优势。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强大的资金实力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必然要伴随着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及消耗,许多的互联网公司竞相占据行业的主导地位,却也大大提高了其资金链断裂的几率,进而使其破产率增加。而金融互联网的参与主体是类似各大银行等的传统金融机构,因此,其开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线上理财以及电子商务等业务,都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基础,而金融互联网正是拥有着雄厚的财力,才使得其有关项目的开设一直保持着稳态。

2.良好的信用

传统金融机构成立于金融互联网之前,因此,与传统金融机构密不可分的金融互联网因为长期的经营,取得更广大人民的信赖,这为其积聚了很好的信用品牌,成为广大客户在进行金融业务的首选。而且,互联网金融频发携款逃跑事件,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有关金融的企业及机构的信用度,从而使得具有良好信用品牌的金融互联网拥有更大数量的客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同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融合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互联网,在其概念、内容、优势等多个方面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互联网金融属于私营企业,金融互联网属于国有企业,它们二者在金融业务方面都不可能做到最好,因此,应该明确其二者各自间的差异和优势,使其能够发挥最好的金融特性,以服务于广大客户。

参考文献:

[1]王达.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 国际金融研究,2014(12).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3

一、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本质、作用及其蕴藏的风险是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与基础。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金融业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较注重风险管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正向效应多、风险事件少,因此目前舆论争论和关心的其实集中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

第二,应当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符合现展潮流,天然具有普惠金融基因,可以较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需求,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从业机构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好地满足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服务不了、服务不好的“长尾”客户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不能简单地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全部“嫁祸”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实质是披着P2P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是伪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集资诈骗”其本质是集资诈骗,不能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互联网+真正的金融服务”才是互联网金融。因此,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风险案件就简单地否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伪互联网金融进行打击和专项整治,将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属性,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一些特殊风险。具体来说,一是存在“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人群,而“长尾”人群的金融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往往相对薄弱。二是网络经济具有“强者恒强、赢家通吃”的特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前期“一哄而上”,后期大批企业因竞争失败而退出市场的情况。三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跨界”的特性,各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能够随意组合,出现产品“混业”、平台“混业”乃至集团“混业”,这也容易产生隐蔽性更强、传染性更高的金融风险。四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基因”不同,传统银行机构一般风险意识较强,讲究“稳健经营”,而互联网企业创新意识较强,追求“客户体验”,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相对较弱,若放松监管容易产生风险隐患等。

二、如发展互联网金融

为了趋利避害,使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客户的真实、合理需求为动力,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优势、社交网络优势、规模经济优势、成本优势等,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实现实体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反之,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脱实向虚”,演变成为拉长融资链条的“金融掮客”和民间高利贷的“网络升级版”,不仅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健康发展,甚至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

第二,要加强外部监管。在立法制规层面,要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出台相关法规,尽快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状况,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管协调方面,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混业的特性,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合力,避免出现“三不管”地带;另一方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种类繁多,具有较强的区域特色,还应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在监管手段方面,各监管部门不能停留在用“土的”、传统监管手段上,也要与时俱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和管理。

第三,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应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如果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得好,行业发展有序规范,监管就会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反之,则会迫使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因此,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并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己于2016年3月25日正式成立。要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的契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并推动形成统一的产品标准、行业服务标准以及数据统计标准等,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影响;路径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的重点,在互联网的推动下,金融行业的业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在核心功能和契约交易的精神内涵没有发生变化,而交易成本却大大的降低,其能够实现普惠的金融理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在当前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其他软件产品的融合使得其更加的多元化、软件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宏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活力,但是其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值得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给经济增长带来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业态,其带来的最大的影响就是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从而给传统金融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冲击。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可以更快的实现企业融资,也直接的降低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生产效率,这样的效率提升将直接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一)互联网借贷方式

传统的借贷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双方不能直接完成交易,需要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实现信息的交互,而以银行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则在专业优势的支持下对不同的风险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不同的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由于资金拥有者和资金的需求者双方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的直接交互,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资金的供求双方在借贷的时限等内容上及时沟通、更新,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其较低的资金门槛要求获得了很多的市场客户,大量的小额资金可以毫无障碍的进入市场,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服务也非常的到位,完全能够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交易链条中的所有需求。

(二)互联网理财方式

传统的货币资金进行理财起点要求很高,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能够满足有大量资金的客户,但是对于大量的小额闲散资金拥有者来说,这就不能满足他们的投资需求。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理财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线上的资金聚集过程在互联网的帮助下变得容易,而这些资金在聚集之后又与线下的资金需求相联系,这种高效率的模式对传统的金融机构带来了绝大的冲击。这种理财模式有着巨大的优势,首先是这种理财模式能够将中小投资者的低成本资金进行汇集,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非常适用的理财产品;其次在另一方面,这种理财方式能够为大量的企业带来丰富的融资渠道。二者的结合就是互联网理财公司运用了网络平台的低成本和人群聚集的优势,不仅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满足了市场资金需求者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资金就被有效的利用起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可用资金,直接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同时与纯粹的互联网企业相比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的监督还处在不确定的情境中。这些因素就直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目前仍然有着非常大的风险。

(一)违约风险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虚拟的,因此会产生很多风险。在这个虚拟的借贷场所,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息都没有经过严格的核实或者说存在作假的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资金的风险很大,因为对于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没有办法进行实地的考察,因此如果出现资金的违规使用也不能得到监督;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交易的资金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存在风险。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在运营出现障碍之后,直接使用平台内的资金,那么将带来巨大的危害。

(二)银子银行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主体比较的单一,银行当仁不让成为了主要的垄断方,在银行主导市场的前提下,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因为无法达到银行的融资要求而被迫转向银子银行金融资金的筹融。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这种银行银行有了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市场中充分充当着民间资金借贷的中介角色,同时由于业务范围很广,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承担着理财中介的角色,这样互联网金融企业就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银子银行。而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放贷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能对资金的流向就行核实和监督,只能按时的将资金进行回收,因此这种监督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实现资金的管控,因此给金融市场带来了风险,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体量不断增加的当下。

(三)市场压力迫使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资金项目

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高效率不断的吸收了市场中的闲散资金,同时由于互联网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资金,而资金的拥有者为了从金融市场中获得较高的收益也会选择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去,因此会有很多的市场主体选择将资金从商业银行转入到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去。

三、互联网金融效用增强的策略

从当前的市场发展状况看,互联网金融对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有着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着非常显著的效果,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把双刃剑,会给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当前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效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首先是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必须加强对于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治理能力,有必要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统一监管范畴。

其次是要完善立法,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理财的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要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打消群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迷信和误解。

再次是要支持对不具有金融中介功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促进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志.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来自中国的经验分析[J].金融研究,2010 (5):58-68

[2] 黎欢,龚六堂.金融发展、创新研发与经济增长[J].世界经济文汇,2014(2):1-16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兴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就其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它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扩宽,为更多地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渠道,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也暴露出了些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这样的

个背景下,探讨其监管核心原则,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在货币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百度支付等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手段。在货币融通领域,当前备受追捧的人人贷和拍拍贷等P2P网贷以及许多众筹融资也是当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为许多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了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除此以外,还有互联网货币以及像阿里巴巴集团那样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网络贷款类型,这五种类型的金融业务构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金融诈骗、网贷公司卷款跑路等问题也随之而增加,给大众以及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系列的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个尤为迫切的任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风险管控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也是最显著的一个问题便是风险隐患,也可以说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加强监管的

个直接目的。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互联网企业保障资金风险等。首先,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技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遭到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侵害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人群面广泛,如果安全技术风险控制不到位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必然会影响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其次,由于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得到完善,致使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毫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便展开相关业务,擅自将客户担保金挪为它用,一旦发生坏账等情况,公司无法偿付客户的资金,不是跑路便是倒闭,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加强监管是尤为必要的。

(二)经济发展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创新,其发展打破了以往的金融垄断格局,促进了资本融通的渠道,尤其是在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上更是发挥出了传统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优势,为市场增加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使得资源得到进步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能够进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所暴露的问题,一些投资者遭受欺诈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以及声誉,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便以其开放、共享以及平等的特点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短板,促进了我国整体金融水平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至今的过程里,各方虽然已意识到加强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却莫衷是,也没有形成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属性以及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整体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为一切经济活动来服务的,这是其产生的基本目的,同时也是在监管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其次,互联网金融从其功能属性上来看,其自身本身就存在金融的些属性,属于金融体系中的

部分,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符合国家金融调控和市场稳定的要求;第三,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涉众面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对其进行监管应该切实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原则;第四,市场竞争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平,金融作为服务经济的主要内容,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线下金融,也都要遵守我国的金融法规,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发挥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行业自律,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业标准,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上述几项内容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这点也在中央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金融市场的评估内容中得以体现。同时这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指导原则,对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范文6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据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1.2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1995年以来,银行业就开始涉足互联网,大力拓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余额宝带动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到当前的人人贷P2P的发展壮大,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包括保险和基金销售在内的各类传统金融业务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

(2)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化。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的网上银行功能外,还有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网络保险产品销售、网络证券买卖、第三方电子支付和网络小额信贷等。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及互联网金融受众的无边界性,使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各类产品品种丰富,花样繁多。

(3)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在互联网金融环境状态下,我们逐步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网络生活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来很难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各类信息都会被详细记录和保存,通过沉淀和积累形成信用记录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为网上信用体系和生态环境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4)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发。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在既无行业规范标准,又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乱象。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积累。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倒闭、跑路的P2P平台逾70家,涉及金额12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扩张,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面临考验:一方面,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违法违规的现象凸显。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进行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与传统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网上金融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的诚信,投资者往往只是凭表面上的收益率进行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经验

2.1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管理

(1)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

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 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2)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立法层面。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这也从法律上确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即金融类企业。

二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

2.2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1)美国: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2)英国: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

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 8月5 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 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消费者信贷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2.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 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JOBS 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JOBS 法案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筹资者,法案明确了四点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2.4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

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2.5对比特币的管理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已高度关注。2013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u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其跻身准银行之列,但同时也受到了相应的政府监管。2013年3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作为获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和交易员,或者是作为转移虚拟货币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在FinCEN监管之内,对于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记账,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 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比如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启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对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且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2)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益显现的趋势,应及时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一行三会、工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际会商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应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信用中介、互联网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的监管应加紧调研,及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的重点也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为主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强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国际间沟通协调。

(3)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有利于各种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同时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积极整合各种资源,采用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业务流程的监控。在软硬件方面,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切实在关键技术诸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有所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4)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量虽然相对较少,但参与面相当广,很多消费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很多也没有权益保护和风险意识。因此要强化对此类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提供方要通过技术安全、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措施,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诉渠道畅通。要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5)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组建了75家机构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一方面加强行业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机制,引导成员单位加强内控建设,重点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防范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