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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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文1

【关键词】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

Thinking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Zhao Hui

(TianJin Land Reclamation&Expropriation Affairs Centre TianJin 30022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ignificant effects have been obtain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high-standardbasic farmland. However, many problems were initiate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ianjin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ork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main method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work.

Key words: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land consolidation

1引言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中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2012年3月29日,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到2020年力争建成8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我国重要的战略举措,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保障粮食安全、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2 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概况

《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分配天津市“十二五”期间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规模224万亩,国土资源部下达天津市2012年60万亩、2013年48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整治任务,全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度天津市共完成59个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面积约67万亩,圆满完成年度任务。2013年度设立了53个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面积约52万亩,均完成项目设计工作,项目实施稳步推进。

3 主要做法

3.1 完善制度建设

为适应土地整治工作形势需要,在国家以及天津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及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基础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关于规范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办法文件,进一步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工作方案、基础调查技术标准、实施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和验收环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政策制度依据。

3.2 加强组织保障

为切实保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天津市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各区县分别设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区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水务、项目辖区内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着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3.3 强化公众参与

一是在项目申报阶段,充分征求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的土地整治项目征求意见书为项目立项的要件之一。二是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意见,确保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三是在项目实施阶段,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农民自行开发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单项工程可由项目所在地村民承担。四是项目建设全程,由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实行多方监督,村民意见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五是项目建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作为管护承担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进行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3.4 严格制度执行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规范运行,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要求,执行项目“五制”,即法人责任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林网等单项工程,凡是需要招投标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过程中,一是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工程造价有预算,材料进场有检验,关键部位有鉴证,工程进展有日志,确保建设工程各个环节规范运行。

4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思考

4.1 资金缺乏动力不足

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普遍缺乏资金,只有少数项目可以争取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其余项目均为自筹资金项目。由于缺乏资金支持造成各区县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积极性不高,推动工作阻力较大。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拨付程序繁琐,拨付进度与工程进度不匹配,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4.2 从业队伍素质有待加强

近几年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的发展,天津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设立了土地整治专门机构,但人员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在岗培训,对土地整治行业了解不精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土地整治专门机构承担着全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竣工预验收等技术性工作,对人员土地整治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从业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

4.3 参建单位水平参差不齐

从目前工作上看,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涉及的招投标机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监管,仅对于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具备天津土地学会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证书,其他各类参建单位均未进行准入管理,对其完成的质量成果更是缺乏有效评价,从而影响了项目建设的成果质量。

5.有关建议

5.1 理顺资金渠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对新增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渠道不畅通,从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比较困难。建议国家出台具体新增费使用程序规定,明确新增费由各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安排项目和管理,增加地方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扩大新增费的支出使用范围,使用新增费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也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5.2 进一步健全文件标准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需求,国家先后出台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以及《规划设计编制规范》等一系列文件标准,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土地整治行业的工程招投标、监理方面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标准,规范和指导土地整治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5.3 加强土地整治专业队伍建设

结合不断出台的标准、规范,建议广泛开展针对土地整治基层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与部土地整治中心、高校以及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的沟通交流,学习好做法、新观念,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团队合作意识强的服务队伍,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5.4开展对参建单位的考核评价

建议一方面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经验,建立土地整治行业资质管理体系,出台对招投标机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考核评价办法,形成参见单位准入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借鉴其他省市做法,成立专门的土地整治协会,负责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优化土地整治行业队伍,确保土地整治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2012.3.27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2012.4.6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1033-2012)2012.6.20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文2

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区政府负责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审批。区规划土地局是本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年度整治计划,负责我区北部五镇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和确认的报批、复垦补贴资金的初审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业务指导、竣工验收和资料整理以及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协调沟通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安排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补贴资金及复垦经费的资金管理,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区农委负责整理复垦项目的土地培肥和土壤肥力监测,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指导各镇做好复垦耕地管护利用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整理复垦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的质量监管,以及根据水系规划调整对坑塘、河道等的填埋确认,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并结合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是区农村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指导和验收,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政府是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土地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复垦地块情况的调查摸底、方案编制、申报立项、组织实施。

基本条件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计划,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原则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一般农地保护区域。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必须进行确权登记,其地类现状清晰无误。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计划编制

区规划土地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年度整治计划,编制北部五镇的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予以下发。

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确认

立项申报和审核。镇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依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向区规划土地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并经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按本市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镇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义务,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镇政府应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标确定后,镇政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总责。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区规划土地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规划土地局应及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并会同区财政、农委、水务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区规划土地局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补贴标准

区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按区政府统筹面积,经费标准按下列不同项目进行核准,经区规划土地局初审后报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相关镇。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项目,每亩补贴原则上高于市要素市场指标调剂价格,该标准每年按区政府核定的价格为准(暂定40万/亩,每年末重新拟定价格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节余土地指标,每亩补贴120万元。

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贴使用范围:1.复垦成本支出;2.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三专”制度,即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项管理。各镇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区审计局对土地开发管理复垦项目资金结合实际进行审计。

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应建立完整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动态反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使用等情况。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内的,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超出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由区统筹使用,按标准上浮20%下拨复垦补贴。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各镇通过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的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项目开发。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对直接用于各镇、园区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核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单》。

新增耕地管理

区规划土地局应做好新增耕地的地籍变更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后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的用途不得违反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与项目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县级“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用款计划编报用款申请,持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报告,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拨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广政办发〔〕57号)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关设施、林木移交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文4

一、项目范围

项目区位于区洲乡、十美堂镇,东至区芦苇场,西抵十美堂民东、高粱村及洲乡杨家台、洲村,南抵洲乡洲村,北至澧水。所选项目区内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排灌水系较为完善,且有少量滩涂和荒地。

二、配套工程与资金保障

区将整合血防资金100万元,水利建设资金250万元,农业交通建设资金370万元,农业部门资金18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75万元,财政专项资金500万元,作为项目区内县级配套建设资金。

配套工程包括:渠道硬化,建沉螺池、拦螺网,滩涂改造,田间整理,道路硬化,桥梁修缮,改进排灌设施等。

三、建设工期

该项目规划实施期限为一年。为确保2011年春耕生产顺利开展,各项工程尽可能同步实施。项目工程拟分为80个标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工程于2010年8月开工,用6个月时间完成该项目。

四、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完善区内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质量,推动项目区内耕地的生产力逐步提高,实现农田高产、稳产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促进当地经济进一步发展。项目完成实施后,新增耕地213公顷,耕地率7.6%。

五、项目组织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项目区内洲乡和十美堂镇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属调查登记、权属纠纷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调整、项目施工的宣传发动、项目综合整治后的土地经营权发包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国土资源局联合组成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全程进行监督,全程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负责项目文件、资格审查等工作。

六、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及要求:土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组织机构运行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财务资金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情况。项目必须如期全面完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检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竣工自查——填写验收申请报告——区级自检自查——报市、省最终验收。

验收步骤: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意见;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4、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七、工程招投标和监理

施工单位确定:委托招投标机构采取分标段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独立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确定: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优先在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熟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采取邀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八、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管理机构: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和使用,若遇特殊情况和原因需调整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1.资金支付。支付项目资金时,应划清各项费用的开支界限,严格遵守费用的开支范围。工程款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区国土资源局项目负责人按职责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能支付。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和完整。

2.财务监督检查:由审计部门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区环洞庭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文5

(1.宣恩县国土资源局,湖北 宣恩 445500;2.武汉蓝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3.武汉蓝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摘 要:现行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往往忽视了农民群众作为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众参与缺乏有效地机制,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与体现。加快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立法,组织建立农村民间组织全程参与农村土地整治,积极探讨土地整治新模式,是对公众参与机制有效执行的深入探索,也是推动土地整治工作积极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农村土地整治;公众参与;农村民间组织;权利表达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243-02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其目的在于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其受益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但现行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往往忽略了农民群众作为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农民群众参与度不高,缺乏有效地参与机制,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与体现。

一、土地整治公众参与度的现状

1.规划设计阶段

项目选址不知情、规划意愿表达呈现被动式、小范围。现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是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为主,项目计划下达受规模限制,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因此,选址阶段,基本忽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参与,更多地是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项目选址一经确定下来,规划设计单位一般采用召集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座谈的方式,征求农民意见,由于受召集范围的局限性、规划设计标准的限制性,农民群众的意愿只可以得到部分落实。

2.工程实施阶段

农民参与施工、监督程度低,信息反映渠道不畅。农民作为第三方使用权人,参与、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程度比较低,并且没有话语权,不容易引起重视,且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逐级上报耗时耗精力。

3.后期管护阶段

依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后期管护主体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县、乡、村三级政府组织或者农民集体组织。限于现实情况,农民组织承担后期管护的少之又少,加上各级政府资金短缺,后期管护基本处于管理缺位状态。

二、公众参与度不足带来的问题

1.整治项目实施阻力大,变更频繁

目前,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存在一定阻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存在经济补偿不到位矛盾,农民得不到满意答复,持续阻工时有发生;二是规划阶段的参与度低,导致项目施工放线时阻力重重,不得不多次协商变更规划路线;三是施工单位引导村集体主张变更,多做赚钱的工程,少做不赚钱工程,导致规划变更频繁。

2.工程质量得不到切实保证,责任隐患大

由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涉及面积大、范围广,施工部位比较零散,加上公众监督的缺位,监理和业主管理人员的不足,导致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得不到切实保证,安全责任存在隐患。

3.后期管护主体缺位,工程利用效率低下

广大农村只管用不管养的现状普遍存在,例如泥结石路面的田间道经超重超限的车辆碾压,路面和路肩墙很容易被挤压变形;田地里的石头杂草直接丢在灌排沟中,随处堵水开口等,导致土地整治工程利用效率低下。

三、加强公众参与度的建议

1.加快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立法

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目前没有专门的土地整治法或者土地整治条例,仅有的法律规定仅见于现行《土地管理法》,笼统地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合法性、组织机构、参与形式和程序等。

国内众多专家建议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土地整治”专章,将农民参与作为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列入,初步建立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法律地位。在即将研究制定的《土地整治条例》中设立“公众参与”章节,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以农民为主体的公众参与的渠道、方式、内容和程序,确立农民参与的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等,以及明确组织设置和激励措施等。

2.加快组织建立农村民间组织

农村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力量主导并整合农民参与的非常设机构,也可以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成立土地整治农民团体,并将之培育为农民参与的重要阵地。加快组织建立民间组织,能有效地促进农民自主管理、自主监督,能够为农民群体提供与政府公平和谐对话的渠道,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起到较好地推进作用。

农村民间组织是村庄内部联系的纽带,是乡村民主生活的平台,也是乡村民主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民间组织是连接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桥梁,既可以把政府的政策及时地传达给农民,又可以把农民的利益需求反馈给政府。

3.加大土地整治宣传与培训力度,增强公众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加大农民参与的培训力度,除专业技能培训,还要强化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培训。针对农民参与程度不深、参与范围不广的现状,要加快建立农民参与激励机制,不仅将农民参与情况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而且要对参与的农民代表给予适当补贴,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农民给予适当奖励,还可以通过鼓励当地民众承包土地整治部分工程项目来提高农民关注度和参与度。此外,要丰富农民参与方式,如发放问卷、座谈讨论、村民会议等,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实现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转变;通过引导农民参与项目区位选址、土地权属调整以及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阶段,鼓励相关农民介入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真正实现广泛性和实质性参与。

4.鼓励农业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自发开展整治工作

对有强烈意愿且有投资实力的农业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允许对符合规划的拟整治区域进行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县级国土、财政、农业等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同意实施的意见在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组织实施,工程完工经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

参考文献:

[1]毛志红.从践行群众路线视角看土地整治公众参与[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10-30.

[2]《土地整治公众参与机制研究》课题组.如何完善土地整治公众参与机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7-22.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划范文6

关键词:土地整治 实施管理 问题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57-02

十几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中央和地方集中投入大量涉农资金支持农村建设,以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其中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决策部署。2012年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这预示着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业迈出快速发展的步伐。但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自身具有涉及面广、工程建设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项目难度大等特点,若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充分发挥惠农工程的效益,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规划设计不能满足施工和群众需求

在施工阶段逐渐暴露出前期规划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达不到群众的期望要求等诸多问题。

1.1 测量标准偏低,工程计量出入较大

农村综合土地整治项目区很大,几千亩到几万亩,地形复杂多样,沟渠林路居民点俱全。目前的测量比例尺标准较低:平原为 1:5000,丘陵为 1:2000。这造成了在规划设计时,建设内容量化偏差较大。建设内容工程量不准,而投资额度已定,在后期的施工就会出现上述问题。

1.2 规划设计时现场踏勘、走访调研不够细致深入

在前期的规划设计时,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应成立专班,对项目区的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涉及到的田、路、沟、渠、桥等都应做详尽的测量、踏勘,并征求当地村组群众、有关部门代表意见。但由于项目涉及的面广,许多规划设计单位考虑时间、成本因素,在这方面都做的不够好。

1.3 部分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够

在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业才开展十几年。许多的行业标准规范还不健全,部分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够也造成了前期规划成果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和群众需求。

1.4 规划设计成果专家评审有局限性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书进行专家评审前,大多数专家由于精力和时间有限,在项目区现场踏勘时难以面面俱到。在评审时,侧重于对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规划设计标准等问题提出专业性建议。

2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围标串标现象在各个领域的招投标中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施工单位的准入门槛低、工程质量后期责任难以认证追究,又因其建设资金为财政拨款有保障,使得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围标串标现象尤为严重,且呈现以下特点:

2.1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标单位报名家数较多

一个项目多则300家单位报名,不避免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现象,这就增加了招标成本,延长了招标时间。

2.2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中挂靠单位、假借资质问题严重

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许多单位或个人不惜采用挂靠单位、假借资质等各种方式进行虚假投标,这给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择优带来了很大困难和负面影响。

2.3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标参与者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技术含量不高,要求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较低。在招标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往往被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大致金额四五百万,这又造成了实力雄厚的、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往往不愿涉猎该类项目。长此以往,使得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标参与者的素质不高。

3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管不力、协调难度大

(1)由于土地整治项目涉及面大,范围广,而监理人员有限,造成了施工监管力度不够。这很容易给施工方有了减少工序、偷工减料的机会,从而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数量。

(2)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如果施工不力、组织不当,还会影响农时,耽误农村的播种收割。在施工时还经常会有清障、青苗补偿、拆迁补偿等工作,当地的群众或单位为了得到高价补偿或担心影响自家的收成,经常使用各种方式阻碍施工,其协调难度十分大,既增加施工成本,又影响施工进度。

(3)由于前期工作成果不够深入,再加上施工人员的素质不高,施工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主观上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4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优化的几点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技术含量不高,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大,但想把该类项目实施好、管理好确非易事。

4.1 强化从业单位的技术培训,灌输科学理念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难以实施管理。但从主观上来说,人为因素、主观因素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从业人员都应接收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通过教育培训,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环境生态化的设计理念,而不仅仅只限于沟、路、渠、林的设计布局,还应有超前意识,应使其设计成果更符合现代农村、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4.2 推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商业信誉制度,健全制度措施

推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商业信誉制度,就是参照交通、房建等成熟行业,通过对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中介单位的注册资金、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类似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进行等级划分,颁发土地整治专业的资质证书,并记录其从业行为,进行商业信誉评估并公示。以此,来规范监督中介单位的从业行为、增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4.3 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采用高新技术,进行信息化管理

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高新技术被应用到了各个领域。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升级使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可以在计划与预算下达、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建立了信息备案通报制度,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扣减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约束机制。这为信息化管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奠定了基础。

随着“一张图”工程的应用和完善,可以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前后情况、施工前后情况进行数据化、信息化的量化,进行直观的对比,便于对规划设计成果、竣工验收成果的专家评审、监督管理。

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随着各地方电子招投标的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也将尝到电子信息化带来的红利,进一步降低招投标成本、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提高招投标的效率。

4.4 广泛宣传,发挥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是惠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争取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也要发挥当地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无论是在规划设计阶段、还是施工阶段、验收阶段都可以组织经验丰富的当地群众参与、监督。这样既做到了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又保证了项目工程质量。

相信通过制度政策的不断完善,高新技术的逐渐应用,我国农村土地整治事业会发展得又快又好,农村土地整治也会在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城乡和谐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S].2012,3.

[2]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S].

[3]余星涤.未来十年我国土地利用与土地整治大趋势.20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