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1
干道实行严管,对次干道实行严控,对小街小巷逐步规范。2.取缔管理乱点,进行集中整治。我们集中整治了水果批发市场、钢材批发市场,开展了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违章户外广告等的专项整治。3.机动与定点相结合,重点路段重点管理。重点路段实行定时、定人、定岗,一般路段以机动巡查为主。4.尝试城市管理走社会化道路,加强协管共建。启动“门前四包”,招聘城管协管员,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吸引全社会参与管理。
一、工作现状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整体功能的加强,以及市民文明素养的提高,对城管工作也不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过去我们在城市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总结和积累了许多的宝贵经验,但是,目前的城管工作仍时时有可能陷入困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大市民的城管意识淡漠,缺乏文明意识、公德意识,认识不到自己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责任。长期形成的随便摆摊设点、乱扔乱丢行为有着较大的普遍性和惯性,在我们纠章过程中,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犯好大的法,城管也不能把他怎么样,甚至有少数人不但不理解、不配合城管行为,而且有十分明显的抵触情绪,城管工作承受的压力很大。
2.由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城管工作得不到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的广泛支持和配合,仅靠我们城管部门的单枪匹马孤军作战。再加上我们城管法制不是很健全,在执法过程中让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权力太小,想管无力管,理直气不壮,管理起来难免缩手缩脚。
3.城管管理措施还不到位,长效机制还处在不断探索与研究中,一些困扰城市管理的“脏、乱、差”等老大难的问题,难以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对于违章行为,我们往往注重于突击整治,声势大,见效快,而日常管理环节相对薄弱,整治成果难以长期巩固,使管理工作陷入“一整就好,一停就乱”的恶性循环之中。
4.城市建设中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影响市民生活质量的配套设施没有及时跟上,给市容管理增加很大的难度。
5.城管队伍自身的综合素质还有等提高。在我们的队伍中,仍不排除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不竖城管形象,导致市民对城管队伍有看法,不支持城管工作。
二、工作心得
综上所述,尽管有许多不利因素,但是只要我们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执法能力,城管工作一定可以做得更好。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宣传力度,让城市管理家喻户晓,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开展城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城管知识,同时,通过各种广告栏、新闻媒体,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氛围,使城市管理深入人心,切实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2.协调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优化整合各方资源,共同推动工作。加强与工商、交警等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让彼此发挥所长,更好地促进城管工作的开展。
3.建立一套健全的长效的管理机制。城管工作面临许多难点、热点问题,仅靠一阵风式的突击整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难以摆脱“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而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实行长效管理是走出这一怪圈的有效途径。
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2
近年来,在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县人民的积极努力下,有效推进我县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今年11月,我县成功入选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的光荣称号,实现了追求多年的目标,但“夺牌不易,保牌更难”。按中央文明委规定,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一次进行重新评选,因此,对创城“回潮”问题不能忽视,文明城市的创建是一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路,对于城市管理工作来说,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日益增多。为巩固提升创城成果,全力推进我县城市品质、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质提升,下面谈个人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设施有待加强。一是市政设施不够完善,比如人流密集区道路狭窄、公共厕所、停车场不足,解放路西段、县医院西侧、建设路西侧、瓦子街二期的改造等问题。二是各类专业经营场所硬件设施不完善,一些维修店(汽车)、作业加工店(门窗)、服务洗车等不符合营业前置条件,如室内场地不足占道经营作业,洗车店不设沉淀池,污水泥沙直排放下水道,餐饮店油烟未经处理随意排放等问题。
(二)市容秩序有待提升。一是占道经营现象仍然严重,店外摊占道经营、占道修车、洗车、作业加工等现象。二是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不规范。机动车辆乱停乱靠,行人不遵守交规等现象。比如:金山商业城小区公园未划停车位,加之水果批发市场、建材市场、新发地市场都在周边,造成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三是广告牌随意悬挂,店铺门前占道摆放招牌,乱贴乱画、“牛皮癣”无法彻底根治等现象。
(三)环境卫生有待改善。一是建筑渣土和混凝土随意“滴洒漏”污染路面,影响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现象仍然存在。二是有些市民随意扔纸屑、烟头、果皮等不良行为,有的临街商户或饮食店门前乱堆放,乱排污水等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观念与城市发展存在不适和偏差。主要表现在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重抓违建,忽视了美化环境治理带来的社会效益,尤其是当前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政府愈来愈重视建设速度,而对城市科学管理的重要认识存在不足,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二)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面临难以调和的矛盾。由于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难以找到固定工作,大多以各种低层次的生产方式谋生,如流动摆摊、各种修理,开小餐店等,这些经营活动往往就是滋生违规违章现象的“温床”。这些弱势群体就是管理中的难点和焦点,作为我们有关部门既要以人为本,又要严格执法,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做好城市管理,使城市管理面临难以调和的矛盾,处于两难的境地。(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长效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因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建设、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民政等多个部门,长期以来由于权责不清,各自为政,出现重复管理或管理真空,难以形成管理合力,导致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无法解决。
(四)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市民的城市意识比较淡薄。要求市民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和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而市民在这些方面的意识很淡薄,比如乱丢、乱吐、乱停、乱放、乱占等现象出现。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是要强化调控职能,立足打基础、管长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与发展环境,实现城市管理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思维转变;二是要强化服务职能,一切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从“效益至上”向“服务至上”的思维转变;三是要强化监督职能,健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监督体系,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实现城市管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3
城市文明的最终落脚点。深入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探索“大城管”机制,延伸网格化执法触角,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深化我局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提高执法进社区的实效,按照局部署,大队首先在朝阳、玉山同心、枫景苑三个中队进行了试点,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三个中队均取得了一定的收效,现将试点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城管进社区背景
不含开发区)人口118万,城市背景:市城区面积118平方公里(玉山镇。下辖5个街道41个居委社区,年月城管执法大队首度在市老城区范围内开展网格化管理试点,市主要城区范围被划分成网格,每个网格根据管理难度分别部署了若干名执法队员为该网格的具体责任人,一时间网格化执法犹如一张巨网覆盖了市城区的主要区域,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街巷尽被囊括其中,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初步实现全覆盖。但是实施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我也发现社区管理需求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管理需求并未能得到满足,社区作为城市细胞,城市文明的最终落脚点,如果把城市比作一棵大树,市镇街道为枝干,而社区无疑是这个大树的根系,只有养护好根系才能确保这棵大树的枝繁叶茂,基于以上情况,大队及时在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导入“城管进社区”管理模式,并与同年完成了基层中队的辖区调整,将原有以数字序号命名基层中队的方式改为以辖区街道为命名标准,并按所属街道辖区来确定基层中队的辖区范围,使得基层中队的日常工作初步与所属街道实现“管辖区”平行接轨,08年4月6日,城管综合执法进镇进街道推进会在柏庐广场举行,并随之进行了授旗仪式,此次活动标志这我市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正式拉开了帷幕,09年初我大队下辖的朝阳、同心、枫景苑三个中队被确认为城管执法进街道“试点中队”此举旨在推进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工作,总结经验,加速推进,至此我市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已进入局部试点运行与总结推广阶段。
二、现状和做法
以服务群众为首要任务,各试点中队执法进社区联络点成立以来。努力在职权范围内解决社区实际困难,切实为居民排忧解难。通过召开社区干部、社区居民的座谈会,解他实际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社区管理结合更加紧密,而城管队员通过进街道(社区)也体会到社区管理工作的事无巨细和纷繁复杂,实实在地感受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调查走访我发现三个试点中队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均能依据辖区各自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不是一味生搬硬套,按图索骥,可以说三个试点中队在组织体系、运作方式、具体做法上均已摸索出一套针对辖区特点而设的应症之方”就运作方式而言可以总结为派驻联络型、联合执法型、资源强化型:
强化联络,1内外兼顾。统筹运行,力争双赢,这种模式即为朝阳中队开展城管执法进社区的管理模式,朝阳中队辖区共有9个社区,且这9个社区多为老居民小区组成,中队还担负着人民南路、朝阳路、合兴路等几条交通主干道及商厦商圈、上海铁路局站等几个重点场所周边的市容环境执法管理任务,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对于该中队而言一方面是拓展了工作领域,强化了执法力度为中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此项工作必然会加剧中队人员紧张执法力量不足等矛盾,基于此中队积极研究对策,将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工作模式定义为派驻联络,有事”联系机制,具体做法是结合网格化管理经验,将中队辖区内的各个社区划分为四个网格,每网格均划入1-2个社区,根据网格内相关社区管理难度的不同,指定1-2名分队长以上人员担任联络员,而社区方面也指定一名街道执法队员与一名社区卫生干事组成社区城管工作小组。这样一来朝阳中队共形成9个社区城管小组,这9个社区城管工作小组分别由5名城管队员带队,除了一个社区(小渔河岸社区)执法队员常驻社区以外,其他各点的队员均是做好路面执法工作的同时通过每周会商及定期巡视方式展开工作,每周会商制度即每个社区城管联络员(执法队员)每周定期到社区报道,并与社区城管工作小组研究本周工作计划,安排具体工作事项,约定落实本周的巡查整治工作,并将研究事项报中队,中队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组织安排相关工作,全力配合联络员的具体工作,除此之外社区城管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日常工作,一旦发生有需要配合支援的可立即与相关联络员直接取得联系,该联络员需即到现场处理,建立联络机制的同时,中队还要求每个联络员必须每周组织一次社区执法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整改。为确保社区城管小组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该中队与朝阳街道还专门设立了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街道主任担任组长,辖区中队中队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如此一来朝阳中队基本实现人员利用率的最佳化,同时也兼顾了日常管理与长远发展。
执法先行,2全时管理。一日三巡,长治久安,枫景苑街道是一个刚成立两年多的大型农民动迁住宅区(村改区)街道下属的四个社区均由原来玉山镇的行政村动迁小区组成,共计182幢住宅楼,常住人口近七千人,新人最高峰的时候超过四万人。街道所辖范围内道路只有柏庐路一条主干道和几条非主要道,路面管理压力相对较小,从实际情况来看,该中队对于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工作的需求是最为迫切的也是最贴近实际工作的基于此情况中队制定了以全面入驻管理,联合多方力量,协力改善环境的宗旨和方针,出于社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该中队成立以城管执法队员为主社区卫生干事、街道执法队员、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管理小组,同时为了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工作顺利进行,该中队于今年月日起联合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辖区公安派出所等多支执法管理力量进行了为期一星期的联合整治活动,此次整治活动对前期小区内超门窗经营、占道堆放、乱挂晒、车库出租开店、小区内外无证摊点等脏乱差现象频现的情况进行了有效地打击,取得良好的收效,也为中队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此项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做好了铺垫,联合整治后,中队又制定了一日三巡,一巡两整的日常工作机制,中队每日安排三次巡逻整治,组成人员为一名城管队员加2名街道执法队员加2名社区卫生干事,第一次为巡查整改(上午9点前后)对发现问题的立即着手实施整改,第二次为小规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第一次巡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如有拒不落实整改的则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整治,中队根据需要派出人员参与整治工作,第三次为全辖区联合巡逻整治(晚1830前)由中队联合辖区4个社区的联合执法小组人员共同对4个社区进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同时为了确保整治效果在巡查间隙由各社区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对重要路段、场点进行守点布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城市管理事件的发生,通过联合街道、物业等部门的人员开展集中整治及日常巡逻该中队辖区内社区面貌得到明显及迅速改善,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初步显效。
高调入驻,3强化资源。体系健全,重点突破,同心中队辖区目前共有3个社区(同心、新北、娄苑)而在这三个社区中新北社区因近几年周边大型外企进驻较多导致流动人口数量激增,市容环卫管理压力也随之加大,特别是对于出租户的管理更是难点之一,外来人员的涌入导致社区消费趋向发生了变化,流动摊点也随之激增,为此新北社区的管理一直是同心街道及城管同心中队的重中之重,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的开展为同心街道及城管同心中队做好社区管理工作提供了先机,为此同心街道及城管同心中队加大了人员及装备投入,街道社区抽出专项资金20多万元,招收协管员5名,并购置车辆、装备,划拨50平方左右的办公用房,城管同心中队则于年前向我局提出了组建新北分队的申请,申请得到批准后,城管同心中队抽调执法人员10名,新北社区派出3名管理人员,连同5名新招收的协管员组成了18人的城管同心中队新北社区分队,新北分队成立后,采取了早7点至晚11点的排班模式,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管理力度,与此同时,组织架构上,新北分队的日常管理由城管同心中队派出一名分队长以上队员及新北社区一名管理人员轮岗负责,除此以外同心街道与城管同心中队还建立了月度及周例会制度共同研究相关事务,并明确由新北社区主任负责部门协调等相关事宜,可以说在同心街道的大力支持下三个试点中队中同心中队的人员配备后勤保障及政策扶持上都是最优秀的也正因为如此,新北社区面貌也得到迅速有效地改善。
已初步形成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管理模式,通过以上三个中队目前的试点情况我看到各相关中队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各中队又取得了那些成绩呢?
三、取得效果(成效)
城管执法工作日渐深入人心,社区面貌发生较大改观。城管执法进街道在上述三个中队试点后我注意到一组数字:朝阳中队自3月份开始有在小区内查处的违章案件出现,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案件15处;枫景苑中队通过社区整治工作清理违章占道18家,占道面积最大的40多平方,最小3平方,有效地保障了社区内公共通道的畅通,方便了居民出行;同心中队在社区周边开展整治工作查处各类违章行为60多起…这些数据无一不体现了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后城管执法工作已经开始融入街道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了大力开展执法整治工作的同时各试点中队不断探究街道(社区)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切入点,以家访执法、温情执法、便民执法为主要方式来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收效。
那城管执法进街道(社区)还有更多“摸不着”成果,如果说以上成果都是一些“看得见”成效。这些成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居民更满意,1执法进社区。都知道因为种种原因,城管部门的工作一直难以为居民所理解,执法过程中各方阻力较大,通过进社区工作,执法队员的日常工作就发生在居民身边,管的又都是些“鸡毛蒜皮”却又是与居民日常生活居民“息息相关”事情,为民办事,居民看得到摸得着,潜移默化中居民自然对这支队伍,这批为民办实事的人产生亲近,从而推进执法工作。
街道更满意,2执法进社区。以往的工作中社区的管理对于街道社区而言都是难度较大的城管执法的进驻对于他而言无疑是一种强大的推动力,一支不可多得的生力军。
城管最终受益,3执法进社区。执法进社区工作,特别是此次三个试点中队的进驻,对于我市整个城管执法队伍而言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更多的为城市管理的明天描绘蓝图,今天,允许失败和不足,因为我实践,但是这些失败和不足对于明天都是宝贵的经验。
四、存在问题
局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开展以来,从调研情况看。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也存在着一些难点和需要改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工作开展难度大,1认识不到位。从本次试点的三个中队来看均存在认识不足或认识偏差问题,当让这里所说的认识不足或者偏差的存在并不是指单方面的某一部门的而是双方都存在认识问题,首先谈谈我城管中队存在问题,城管执法进社区,虽然是执法进社区,各中队也已经切实在社区范围内启动了执法工作,并取得一定受益,但是还应该看到执法进社区手段过于单一,原因就在于中队认识不足,认为执法进社区就是将队伍开到社区内开展执法工作,而作为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社区管理工作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致使城管进社区工作进展缓慢与街道社区的结合度不高,个别社区由于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与社区管理结合度不高导致社区对城管工作的配合力度不足,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直接导致工作开展难度高,甚至停滞不前。而作为街道社区,也可以看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认为城管工作可有可无始终无法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于是资源分配上、工作配合上处于“靠边站”或者“走形式”状态下,导致城管进社区工作开展艰难,从试点的情况来看除了同心中队,其他两个中队在资源配置、工作协调等方面基本还属于自给自足的阶段,表现出“剃头挑子一头热”状态。另一种情况,街道社区对于城管执法进街道工作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但是却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城管执法进社区是万能的一旦社区在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就找城管解决,不论问题是工商部门职能还是卫生部门职能,反正涉及执法项目的就要城管部门出面解决,导致相关中队应接不暇,处于两难境地,有的街道辖区甚至获知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开展后将街道原有的街道执法队人员进行了撤并减员。
覆盖面小,2.力量不足。工作绩效难以体现。一是日常执法工作与进社区工作在人员力量上的矛盾日渐突出。以朝阳中队为例,目前中队基本建制正式队员20多人,而中队已经正式入驻的社区有9个。要承担辖区日常管理任务与及时、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任务,人员分配上,基层中队普遍感觉捉襟见肘,虽然中队及时调整运作模式,尽量避免人员执法力量不足导致的问题但是毕竟此项工作加大了中队原本就紧张的执法力量调配难度,甚至影响到中队日常工作的开展,而从朝阳中队目前采取的派驻联络”方式而言也只是救济之策,并不能万全,从该中队唯一一个常驻执法点(小渔河岸社区)工作情况来看就明显好于走动联络的其他社区。
相关机制急需确立。对于制度的建立必须为城管执法进社区服务,3制度建设进度缓慢。此处就以考核机制为例,考核工作是双方的考核应涵括执法队员的日常考核也应涵括街道社区相关人员的考核,问题是谁来考核,考核的抓手又在哪里,而作为基层中队与街道社区协调机制问题明显收效不大。另外在去年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市局下发了深化“城管执法六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中队也对该项工作已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和意见中都明确了执法进社区的工作目标、职责,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单是粗线条的目标职责制度难以支撑执法进社区工作系统性的框架,实际工作中只有单纯的指导性意义,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各分局制定的一些工作制度、督察制度也各成一体,较为零散,不够系统化和相对统一;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也尚待建立。总的来讲,目前还缺乏一套保证实施执法进社区工作的相对系统和完善的制度。
此处所说的工作面是指城管执法进社区后执法队员可以操作的执法项目,4工作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日常工作开展。知道一旦进入社区就必须考虑执法依据,但是从我目前掌握的执法依据来看,可以在住宅小区内使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导致工作结合度不高,街道社区因此会产生热情减退,配合不力的情况。
工作被动。目前执法队员进社区工作内容多停留在处理小区乱搭建、擅自饲养家禽、清理楼道堆积物等,5.内容单一。内容相对单一。出于对社区工作和执法进社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以及社区工作内容相对琐碎、单一,目前在部分进社区联络员中存在工作被动的倾向。表现在工作上就是被动出击,社区有要求和投诉的情况下,才被动地去处理一下,不能做到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当好执法员、服务员、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的五大员”角色,尽心尽职地服务社区。
五、建议想法
也是城管执法部门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务实之举。因此,城管执法进社区是新形势下对城市管理体制和执法模式的创新和探索。要通过着力破解难点,要进一步深化执法进社区工作。认为,今后深化执法进社区工作要着力在明理念、健机制、深宣传、强服务、重互动”等五个方面入手。
求共赢明理念。
必须树立正确理念,进一步深化执法进社区工作。全面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正确的理念找到工作。认为在树立正确理念方面,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1.充分认识社区工作的重要性。所谓社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现代化的居住区、功能区等。社区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上直接受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委会的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府协助、民意表达六大方面职能外,实际工作中,社区实际承担的职能还包含了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社会救济等。正是因为社区是联系千家万户的基层组织,又担负着远大于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所以我应该清楚地看到社区工作关系着居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加强街道社区的日常联络,另一方面。积极应对社区工作,能联系的就联系,能解决的就解决,应宣传的就宣传,通过实际工作带动社区领导改变看法,使街道社区对这支城管执法力量“知用、可用、好用”从而加速此项工作的发展。
少隔阂深宣传。
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还不甚了解,局成立时间不长。有的甚至因为个别地区、个别人员的不良形象而对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抱有怀疑、抵触的情绪。因此,要有效推进这项工作,当前必须把执法宣传作为进社区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有效的宣传,辅以良好队伍的形象、扎实的工作作风、实实在为民服务来影响和感染广大居民,取得他理解和支持。
决定了开展宣传方式的多样性。社区执法宣传有其贴近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宣传工作的多角度。但也要注重多种方式方法的综合运用。下阶段的进社区工作执法宣传应该在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可通过在社区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执法进社区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可通过构筑社区普法体系,1.充分发掘利用社区宣传平台资源展开宣传。具体而言。如通过社区邀请司法、工商、税务、环保、环卫等部门和当地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人员共同组成社区法律宣传服务站,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居民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可通过风格多样的城管执法宣传栏,宣传执法进社区工作成果。前期各社区都已建立一块城管执法宣传栏的基础上,要求通过社区、物业管理在社区内每个小区都建立一块宣传栏,以进一步拓展执法宣传的覆盖面。宣传栏的内容,要求在市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定期的更新;可通过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执法宣传。目前大队开展城管志愿者基础上,就在社区继续招募扩大城管执法志愿者队伍,定期举行一些便民服务、义工活动,以队伍的群体宣传效应,持续扩大执法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
分阶段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有服从服务于特定阶段、特定目标的特点。因此,2.创新载体。进社区宣传应根据阶段性的创建活动以及社区工作的计划进行动态的主题设定。同时,宣传载体上要力求创新,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例如通过组织文艺演出组织社区夏天纳凉晚会,社区轮流放映电影,这样既可以丰富社区的文化生活,把城管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渗透到各种活动中,又拉近了群众和城管执法局之间的关系。
谋长远,建机制。如果我将执法进社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分析,那么我觉得至少应该建立和完善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工作流程制度、考核考评制度、协作联动制度等一系列主要构件来支撑它从制度机制上引导、规范、约束、激励、促进这项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和实效,从而将执法进社区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造福社区、居民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说,深化执法进社区工作,应着力抓好健全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机制:
但是对于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我更应该制定明确目标,1.目标责任制度抓落实。目前从局到大队到中队层层建立了目标责任制机制。告知相关责任人,而且将进社区的目标责任明确为:队员进社区、执法进社区、服务进社区、宣传进社区。
对执法进社区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最有发言权。由城管中队及社区街道对进驻人员进行双线考核,2建立社区对执法进社区工作的考核制度。社区是直接感受该项工作成果的体验者。即由中队考核执法人员在街道社区工作期间的执纪执规、仪容风貌,由街道社区考核该人员的工作业绩。并以每月回报形式报中队,中队结合执纪执规情况综合计分,列入该队员的月度考评,称此种考核模式为“双线”考核。
进社区联络员经常碰到居民投诉需多个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各部门(分局)之间协调互动,3.协调联动制度促互动。目前因为我局内部部门之间职能的分工。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制度是应对的重要方法。建议以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为枢纽,通过《执法进社区部门工作协调联系单》形式转至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以《执法进社区部门工作协调处置反馈单》形式反馈执法联络员,并最终反馈投诉人和社区。指局职能内部,如市政、环卫、路灯、河道等)
切实为民办事强化执法服务。
执法进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如何在进社区过程中践行“执法为民”思想,为社区和群众提供相对完善的服务和法律支撑。切实为民办事,认为应着重从两方面入手:
一切为了群众,1.听民声。城管执法进社区实际上是走群众路线。一切依靠群众。所以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必须做到一是要沉得下。只有真正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与群众亲密接触才能获得民情、民意的第一手资料。所以进社区执法联络员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在社区办公室办公,要利用一切时间和方法,小区中去、居民中去,多宣传、多巡查、多了解。必要时进社区执法联络员还可以参加社区、居民代表的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居民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要听得细。除了社区、物业、业主代表反馈的一些投诉、意见以及进社区意见征集箱搜集到一些信息以外,进社区执法联络员还应该通过社区干部向居民发放城管执法便民服务联系卡和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全面、仔细地了解群众困难和呼声。三是要记得详。对通过各种途径反馈过来的群众投诉、意见、建议一一做好记录,不能遗漏。
执法联络员掌握了大量的信息,2.解民难。情系社区、情系群众、服务社区和群众是做好进社区工作的关键。通过听民声。要加以认真的梳理,解社区和居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反映和最直接最迫切的需要的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社区和居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投诉、意见要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对涉及非我局职能内的投诉和意见,不能一推了事,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通过调查了解,向街道、社区提出建议,并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尽可能地帮助解决;此外,还可以适当开展一些爱心活动:如看望照顾孤老残疾人,为困难户提供合适的经营场所以解决其温饱问题,为社区添绿等,不间断地为社区和群众送温暖,献爱心。久而久之,社区居民就会把我城管队员当成自己人,理解和支持我城管执法工作,主动为我执法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见、建议,积极地参与到各项城管活动中来。这样就能使我城管进社区”工作始终充满着生机和活力。
互动合作双赢注重沟通协调。
有许多工作不是执法队员、甚至我局能办到执法队员要加强学习和锻炼,社区工作千头万绪。提高沟通协调努力,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要善于借助外力,为我所用,使社区工作实现互动合作双赢目的
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4
对于1997年5月23日天安门广场的那一幕,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季明仍然记忆犹新。“100多人身着统一制服,站在宽广的天安门广场上列队参加授旗仪式,庄严、隆重的环境下,心中油然升起了沉重的使命感。”
*市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首个试点单位,当时的叫法还是“综合执法试点”。之所以要在当时的情况下,推出这样一项突破已有行政体制框架、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的重大改革,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认为,完全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改革开放初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却很低。”青峰说,“在这种影响下,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也存在不少弊端,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权都要明确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就是一个典型表现。而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会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
据了解,有关方面曾经作过调查,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仅*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就有127支,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另外还有多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这些队伍各自为战,条条分割,结果每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执法扰民现象。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这种疑难杂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登上了历史舞台,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正式被确立为首家试点之后,宣武城管大队的前身“宣武区市容监察大队”对原有100多人进行了逐一的考试和面试,经过认真的筛选,刷掉了十多个不符合新制度要求的人员。随后,又通过从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选调以及社会招聘,将队伍壮大到了200人,1997年5月23日,这个全国第一支的城管执法队伍正式上岗。在宣武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张洪刚看来,宣武城管大队成立后,综合执法试点效果非常好,“效率高,问题解决得快。”
1998年12月1日,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宣武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城八区城管大队全部成立起来。而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不少城市政府也看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纷纷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要求开展这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开始如燎原之势在全国快速发展起来。
连续5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2004年“新时期、新面貌”,*年“学法规、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学、见行动、当先锋”,2007年“坚持内涵发展,构建和谐城管”,*年“严格履责、文明执法、和谐城管、平安奥运”。
城管队伍的建立迈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第一步,但是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和执法方法的简单粗暴却成为阻碍此项改革走向深入的软肋。
最初阶段,城管队员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冲突不断,乱罚款、以罚代管现象时有发生,以至有损城管形象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导致城管不可避免地在群众心目中留下了负面印象,很多人甚至尖锐地批评城管:“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要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顺利地推行下去,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就成为首先要做的事。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执法中强调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
近年来,*市城管执法局建起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制,形成了岗前培训、基础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一体化的培训体系。在人才的引进机制上,进一步健全了“高校招考、部门转录、社会聘用”相结合的人才引进体系,所有新录用人员,都必须经过*市城管执法局直接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审查和岗前培训考核。目前,*全市城管执法系统5256名干部中,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的占到了4588名,占干部总人数的近88%。
*城管执法队伍从2004年开始连续5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从2004年的“新时期、新面貌”、*年的“学法规、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的“学、见行动、当先锋”、2007年的“坚持内涵发展,构建和谐城管”到*年的“严格履责、文明执法、和谐城管、平安奥运”,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影响作风建设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城管队员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奉献精神,保证了环境保障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通过围绕一年一主题、坚持一年一教育、实现一年一变化的工作模式,*城管逐步打造出了一支作风顽强、坚强有力,执法为民的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在总结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成果和经验时,青峰认为,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是试点工作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因素。
推出“六单制”,即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访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过去城管执法“简单处罚”的强硬作风。
*年8月11日,在中关村销售烤肠的无照商贩崔英杰,因三轮车被城管队员没收,而将36岁的海淀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刺死。崔英杰事件一方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城管对于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方式的反思。“和谐执法”的理念开始出现在了*城管人的脑海中。
据*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副处长张旎介绍,以往城管执法确实存在着“重事轻人”的倾向,执法时过分地强调管理而对服务的职能重视不够。为了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城管开始提倡“亲和式”、人性化执法,并在2007年推出了“六单制”,即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访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过去城管执法“简单处罚”的强硬作风。
按照“六单制”的工作新理念,奥运会刚刚结束不久,*市城管执法局就联合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政管委渣土管理处与建工集团、城建集团等10家驻京大型施工企业,以及中铁六局、环卫集团等12家渣土运输企业坐到一起。城管执法部门当场表示,愿意为各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发展环境,也愿意与各大型驻京施工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及重大、突出问题建议等行政处罚执法手段之外的机制措施。城管部门的真诚态度换来的则是22家驻京大型施工、运输企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保施工”的郑重承诺。
对于*城管部门执法方式上的这一变化,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在行政处罚之前或者之中,执法机关要做哪些事,必须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告知相对人,告知的意思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告知相对人以后,如果要采取措施,还要跟其说明理由,并听取他的意见和申辩,最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做表面上看,好像是执法成本增加,但事实上避免了刚性执法造成的老百姓的不满,才是最大程度上节约了执法成本。
据了解,*城管执法部门通过不断的创新和探索,改变了过去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实现了执法活动的经常化,初步形成了长效执法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起了部门联动、市区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发挥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势。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在*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已经连续7年取得第一名。
*年1月1日,《*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范畴和具体管理机制,使之走上了规范化与长效发展的轨道。
如今的城管发展也已在国内形成燎原之势,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除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82个城市外,全国还有193个市级政府和806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虽然各地的具体执法措施不尽相同,但却都无一例外地认识到,注重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是巩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果的基础。
随着一步步的摸索总结,*全市范围内的城管执法管理亦在逐步的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年1月1日,《*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从根本上确立了*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范畴和具体管理机制,使城管走上了规范化与长效发展的轨道。
在办法立法的过程中,*市市政管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始终高度重视立法的质量,调研起草过程中曾广泛听取管理部门、区县政府、街道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立法专家的意见,并通过首都之窗、城管外网以及其它新闻媒介大范围征集社会各界对城管立法的意见。通过对这些意见的归纳、整理、吸收和对条文内容的反复修改,在借鉴上海、广州等城市城管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最后才形成了办法最后的立法内容。
城市管理如同一部复杂的机器,每个部门就像一个零件,必须咬合紧密,才能保证机器高效运转。为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建立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理的工作机制,城管、建委、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签订了《执法与管理协议书》,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会商、信息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城市管理中一些源头问题。*年,*市城管执法局先后出台了《城管执法协调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协调等8项工作机制,明确了查处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等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有效推动了城管执法系统执法协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则意在发挥公安和城管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中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有效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秩序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执法协调机制,为*城管规范执法协调行为,提高执法协调效能,立足长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城管部门率先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全市5256名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健全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同时,还实行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专家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了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建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和过错追究制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责任细化到各执法岗位,同时畅通了外部监督渠道,形成了特约监督员、城管热线、政风行风评议,社会调查机构测评四位一体的外部社会监督评价格局。
*城管特邀法学院校和法学专家为“法制专务”并“入住”基层队,为其管理决策和日常执法提供专业指导。2010年以前,*力争在全市每个城管大队都派驻一名“法制专务”。
在回顾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认识时,青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新问题。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奥运期间,*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给中外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奥运会后有效应对保障首都城市环境秩序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满足广大市民希望*“永远干净”的期待,*市城管执法局及时总结奥运期间环境保障的成功经验,重点通过加强重点地区的长效管控、多部门间的长效协作以及社会力量的长效发动、应急保障的长效发挥等措施,积极推进奥运遗产的常态化转变,建立首都城管执法长效机制。
将“公众城管”建设视作城管活力之源,打造“公众城管”是*城管发展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的另一项有益尝试。
奥运前夕,*中关村地区挤占社区街道的无照商贩非常集中,为了根治这一长时间困扰周围居民的“顽疾”,负责此地的海淀区城管分队选择了“群众路线”。海淀城管分队以聘请“奥运社区环境监督员”的形式,在每个社区居委会发动25到50人、辖区33个社区居委会,共发动上千名群众参与社区环境秩序的管理维护,自发的在自家门口志愿巡逻,社区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而且环境监督也成了监督员们的生活习惯。
海淀城管分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力量与城管执法共同协作管理中关村地区的管理模式,既节省了政府部门的执法成本,也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公众城管体系的建设改变了以往城管执法队伍单防、单管、单治,还往往得不到群众理解的被动局面,通过向多方参与的群防、群管、群治的转变,使城管队员由一线执法“运动员”逐步转型成为二线的“教练加裁判型”,做到了执法绩效和执法社会效益双促双收。
自*年提出建设“公众城管”以来,*市城管执法局从多个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与实践。自2007年5月开始市城管执法局联合首都文明办、团市委组织开展了“假日文明行动”,城管执法人员和志愿者共同组成了纠正不文明行为检查队,节假日期间在天安门、*站、西客站、王府井和西单等重点地区,对乱吐乱扔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纠正。机关干部、驻京部队、首都高校志愿者、河南在京务工人员环保队……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首都城市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中来。
公众城管的建设还进一步深入到决策层面。*年10月8日,3位来自法学院校和法律实践一线的法学专家“入住”*市3个基层城管大队,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他们将以“法制专务”的身份对基层城管执法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导、服务,并进行实地监督。据了解,“法制专务”享有列席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大队办公会,参与城管重大决策、案件审理,以及对城管执法机关贯彻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予以纠偏等9项权利。*城管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依靠法律专家为管理决策和日常执法提供专业指导,切实规范日常的管理工作,2010年以前,*将力争在全市每个大队都派驻一名“法制专务”。
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5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7、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
(二)违法建筑之种类
违法建筑之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标准可以对违法建筑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以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违法建筑分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类型的违法建筑和违反规划法类型的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类型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从此类违法建筑存在的物理结构来看,主要是指其平面上未经有权审批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范围的情形,应有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划法类型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从此类违法建筑存在的物理结构来看,主要是指其立体结构上未经有权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超出批准的范围的情形,应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此项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确定的,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西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精神,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此项职能应由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
当然,作这种分类并非绝对,事实上存在着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同时违反规划法的复合型违法建筑。从理论上讲,对于这种复合型违法建筑在查处时,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查处,既可以单独查处,也可以联合查处,但对于同一违法状态一般来讲应避免重复查处的情况发生。
2、以违法建筑存在的地域为标准,可以将违法建筑分为城市(区)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所谓城市(区)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这类违法建筑由于位于人口相对稠密的城区,往往表现出以下特点:以违法搭建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为主,主要影响城市市容(当然也就影响城市规划);发现比较容易,因为城区内人员流动相对比较频繁,城市管理队伍比较充足;但是,由于城管队伍的组建较迟(主要组建于上个世纪末,05年市三区就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综合整治工作,做到了还路于民),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所谓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违法建筑,这类违法建筑的特点是:以固定的违法建筑为主,主要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但违反规划法律的情形也已出现并呈增多趋势;由于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发现往往较迟,查处工作比较被动。当然,作这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可以明确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但实际上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正在大量地出现虽已列入城市规划区但实际上在发展程度上仍属于农村的地区,即城中村的问题,在这类地区违法建筑的存在仍呈现出乡村违法建筑的特点。
3、以违法建筑是否已实际建成为标准,可分为已建成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这里,对于“已实际建成”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违法建筑已完成结顶即为建成,并不要求完成违法建筑的装饰工程。作这种分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期间其意义重大,因为发现时违法建筑是否建成直接关系到处罚措施的选择。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的情形时,违法建筑已实际建成,则只能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而不能直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法律将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如的权力赋予法院。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的情形时,违法建筑尚未建成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当然自《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查处违法建筑时此类法律上的强制制约问题已经解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具有执法权的部门。
对违法建筑还可以其他标准作进一步的分类,如以违法建筑本身的物理结构为标准,可分为固定违法建筑和临时性违法建筑;以违法建筑的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活型违法建筑、生产型违法建筑、经营型违法建筑和其他类型违法建筑(如用于饲养信鸽的鸽棚);以违法建筑所有人即违法主体的户籍为标准,可分为当地居民所有的违法建筑和外地人所有的违法建筑;以事先是否经过审批为标准,可分未经审批之违法建筑、申而未准之违法建筑及超过审限之违法建筑,等等。但每一种分类可能都有一定的意义,都会对具体查处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违法建筑之违法构成
1、违法建筑之主体。一般来说,当指违法建筑之所有人。然而,社会生活之实际表明,违法建筑之所有人往往并非个体之自然人,而是以家庭为表现形式的特定之自然人集合即所有家庭成员。那么,是否所有的家庭成员均为违法建筑之违法主体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违法建筑之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来说只能是成年人(包括年满16周岁且已独立生活之人),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行政违法的主体,所以可以且应该排除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同时,根据一般家庭的实际情况,建筑主要应由户主决定并具体组织实施的,家庭中的户主相当于法人组织中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我们在查处此类违法建筑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户主列为违法主体。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在这方面加以注意。
只将户主列为违法主体本身并不意味着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就不是违法之主体,相应的行政处罚之法律后果应该由家庭成员共同来承担,如罚款应由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而不能由户主个人之财产来独立承担。同时,家庭成年成员(主要应该是共同生活的)中,如果有机关工作人员则即使其不是户主也应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或党纪处分。
2、违法建筑之主观方面。很显然,违法建筑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之情形,如非户主家庭成员之违法可能出现放任违法,但这种间接故意仍然应承担与直接故意相同的法律责任,也即并不能因某家庭成员系“放任”违法建筑而可以不共同承担责任。
在违法建筑之主观方面,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的乃违法之动机。动机虽然不影响违法建筑之构成,但应该成为在具体处罚时予以考虑的一个因素。有的违法建筑主体,系出于解决居住的实际困难而建筑;有的系出于解决谋生而建筑,如残疾人临时搭建为设摊;有的系出于个人爱好且带有一定公益性而搭建,如信鸽协会会员为饲养信鸽而搭建;有的是符合条件却受不了相关人员的拖沓甚至刁难而违法建筑;而有的则主要是因为从事或扩大经营而建筑,有的则主要是为了享受而建筑,等等。显然,前几种动机在一般人来看均属“情有可原”,而后二种情形则一般均属不符合条件,属违法故意比较明显且恶劣。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具体查处时,有必要区别不同的动机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比如对于“情有可愿”的应在法定范围内尽量选择较轻的处罚措施,给予适当更为合理的宽容期限,而对于违法动机纯属无理甚至恶劣的则应相对给予较重之处罚,采取的强制力度可以适当大一些,以体现执法之威严。
3、违法建筑所侵犯之客体。一般认为,违法建筑侵害的客体可分为三种,一是侵害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二是侵害了国家对城市或农村的规划管理制度,三是既侵害了土地管理制度同时又侵害了城市、农村的规划管理制度。当然,违法建筑可能还同时侵害了相邻关系,但这不是违法建筑所主要客体。
4、违法建筑之客观方面。简单地讲,违法建筑之客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之审批或超出范围故意实施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实际地使所建造之建筑物、构筑物处于违法状态。每一个违法建筑行为都会有各不相同的客观方面,这里对“违反规划”作一些适当的分析。
社会生活的实际决定,任何一份标准的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都不可能对规划范围内的每一幢(栋)建筑物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划说明,一般来说规划只能明确一些大的原则,如功能区之设置、公用设施之布置、道路之布局等等,而每一幢(栋)具体的建筑是否影响规划则不一定能在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中找出十分充足的理由。为此,实际部门有人提出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反规划”,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也一律视为“违反规划”。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但我认为首先,《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均没有“违反规划”之说法,《而城市规划法》只有“影响规划”和“严重影响规划”之说,《城乡规划法》对此进行重新表述,更加科学和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关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建筑之四个构成要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当某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时我们才可以说这个行为构成了违法建筑(行为)。
三、违法建筑查处中的问题分析
对于违法建筑的查处或者说违法建筑之整治,目前来看主要由政府部门中的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这项工作关系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化利用,关系到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也关系到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综合发展的水平,也关系到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对此予以充分地重视实有其内在的、迫切的现实需要。但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1、行政执法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个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对此是众所周知的,行政执法自然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贯彻到具体执法实践应该说主要是对同样的情况应给予同样的法律评价,不能区别对待。然而,在对于违法建筑的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经常出现执法中的不公平现象。比如,对于毗连的违法建筑群中,只查处其中的一处;在一个相对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同时出现的违法建筑,部分被查处而另一部分却被“视而不见”;同样的违法状况,有的被处以拆除甚至没收,而有的只是相对比较轻微的罚款;基本同样的情况,有的被批准了,有的被没有理由地长期搁置没有答复。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存在大量此类问题,如05年庐山区政府拆除浔南大道周边大量的违法建筑,但也仍存在大量的违法建筑,给以后拆迁工作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困难。开发区拆除九瑞大桥下两幢违章建筑,业主就投诉相关部门执法不公。
3、对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罚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处罚措施都有其相应的适用对象,对具体处罚措施的选择应该注意把握其可操作性。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对“拆除”措施的采用。客观地讲,“拆除”是一种在法律上恢复原状,使违法建筑恢复到原有的合法状态最为有效的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拆除”并非始终都是合适的。对于过去违法建筑所使用的材料相对比较简单的情形或者一般的违法搭建,拆除无疑是可行的,但对于目前经常出现的大量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违法建筑来讲,拆除就越来越显得不适宜了。比如,某份处罚决定要求对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别墅式建筑拆除其超高的1.2米顶部,如何执行?且不说这种“拆除”须有非常高的技术要求(否则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大的技术风险),而且作为一个整体的建筑物拆除其上部必然会对下部造成损害,那么,对于这种损害具体执行部门就有承担赔偿的风险。如姚家洼一家农房,违章加层,部分违章,市执法局配合街道拆除两次,但难度非常大。当事人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仍在反复投诉。对于拆除目前经常出现的建造得非常考究的建筑物之一部分,毕竟不是切菜,具体承担强制执行的相关部门并不具备应有的技术力量。其实,从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来看,要对其他部分不能损害地拆除部分违法建筑,其执行(即拆除)的成本明显过于庞大。所以,我们认为,对于那种拆除整体违法建筑中的紧密相连部分的处罚属于“执行不能”。作为建筑物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整体,一旦出现超审批范围,就可视其整体为违法建筑,如必须拆除则其范围应及于整体之全部,当然,作为执法部门来说,关键或者说应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及时监管之上,应避免在违法建筑整体完工之后才却查处,因为建筑物越考究其建设所需的时间也越长,给执法部门提供的查处时间也越长,应该有可能在其整体完工之前就着手查处,在未完工之前拆除显然更为合适且执法成本较低。
4、具体处罚欠缺合理性。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往往认为合理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具体中无法把握,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性其实也是为行政法律所明确要求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法院对于行政具体行为的审查标准中就明确包括合理性的要求,同理,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也应包括合理性之审查,对于确属不合理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相当一部分违法建筑之出现有其内在的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包括行政许可部门工作的过错或瑕疵,如当事人符合报批条件但审批部门工作不及时导致未批先建;历史原因,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对于客观存在的违法、违规建筑未予查处,以至类似情况得以蔓延;生活原因,有的违法建筑主体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搭建,且其搭建影响其生活关系至巨,对此类情形应先在设法帮助其适当解决生活之出路后再行拆除为妥,等等。总之,涉及合理性问题的情形,我们认为应尽量在执法中体现执法为民的观念,努力帮助相关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前提下再来的严肃性,也即执法必须同时考虑维护政府和党的形象。
四、违法建筑整治中应予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区别对待,将查处的重点放在新出现的违法建筑。从目前城市规划区内的实际情况来看,违法建筑存在的面仍然很广,大量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建筑一下子全面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社会稳定。所以,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并将查处之重点放在新出现的违法建筑,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公平性,但这是一种从实际情况出发的执法政策之选择,有其合理性。
2、把握合理性。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建筑由于执法的力量、成本,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整治,在这一过程中应努力把握好合理性。主要是指对于同样的情况应努力给予同样的法律评价,具体操作中对于同时发生并发现的违法建筑应基本同时地予以查处,在一个相对比较接近的小范围内(如物理结构上毗连,目力所及的范围)几处违法建筑应考虑同时查处。当然,在实际查处中确有理由的可以例外,但这种例外必须属少数甚至极少数且这种理由应为普通人所能普遍接受(06年开发区在组织对茅山头号垦殖场三分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时就出现此类总问题)。
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范文6
关键词:城镇化 农民工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的中心任务之一。所谓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城市的数量不断增加,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但是城市化并不是机械地把人们从农村赶到或拉到一个地方集中居住,而是要使他们的心安放在城市,情扎根于城市,还要使他们的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更好地发掘,否则城市就只会成为集中发生之地,文明被遭到不断破坏之地,而不是推动文明不断发展之地。2011年6月发生在我国广东的增城事件,以及2009年底2010年初发生在法国巴黎的骚乱,都与心难安放于居住之地,情难扎根于居住之地,即未能融入居住地所致。
目前我国有2亿5,278万农民工,他们是以“农民”的身份在城市(镇)就业的特殊群体,如果他们融入了城市(镇),成为名符其实的城市(镇)居民,那么我国的城市人口比例将提高20到30个百分点,因此,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镇)对我国加快城市化步伐具有重大作用。
一.影响农民212融入城市(镇)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查及历史经验,可以肯定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原因是很多的,其中主要的是:
1.收入低。按照老百姓的说法,生活在城市(镇)里,睁眼就得拿钱出去,因此,没有一定水平的收入,要想生活在城市(镇)里是不可能的。调查表明,在目前农民工中,月收入不足2,500元的占60.5%,而月收入等于或超过所打工的城市(镇)的平均住房单价的不到10%,而在不多的收入中,还得支出不菲的生活费、住宿费。在农民工中,每月生活费、住宿费合计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占50%以上,在不考虑其家人的开支情况下,他们要想在城市(镇)购置住房也非易事,而要想住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目前情况下,很多人也只有想像期待的份。居无定所心难安,不能将心安放于城市(镇),也就谈不上融入城市(镇)了。
2.职业发展不顺。职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以获得物质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并能满足自己精神要求的、在社会分工中具有专门技能的工作。城市化的过程是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在城市(镇)求得职业发展的过程,如果一个人来到城市(镇),职业发展不顺利,其在城市里生活起来就会步履维艰,对城市的看法将会越来越消极,长期生活于城市(镇)的意愿也会越来越淡薄,激发起内在动力的意愿的减弱,必然导致努力程度的降低。来到城市(镇)却不为融入城市(镇)做出努力,自然就难以融入城市(镇)。
3.难于享受到所打工的城市(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是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的存在,进入城市(镇)打工的农民工们却难于享受到所打工的城市(镇)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方面使他们觉得自己是所打工的城市(镇)里的二等公民,从而给他们融入城市(镇)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另一方面使得他们及其子女的能力难以得到不断提高,从而在竞争中越来越处于弱势,越来越难于立足于城市(镇),连立足都困难,融入自然就是奢望。
4.社会支持的缺失。从农村来到城市(镇),农民工们所面对的不只是生活空间的改变,而是包含着劳动生活方式的改变,物质资料的消费方式的改变,精神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闲暇生活方式的改变,这是他们的再社会化。
由于需要他们舍弃过去接受的一套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重新学习社会所要求的社会规范与行为方式,这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年龄较大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个艰难的转变过程,理应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与支持,然而现实却是除了带他们到城市(镇)的亲朋好友外,就没有别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他们支持,而先于他们到城市(镇)打工,并成为他们带路人的亲朋好友,大多也是带着一颗漂泊的心,因此,农民工们的再社会化都不是怎么顺利的,没有顺利的再社会化,注定难以顺利地融入城市(镇)。
5.社会保障缺失。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不同的户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因此,农民工尽管在城市(镇)里就业,城市(镇)里生活,但他们的农村户籍决定了他们享受不到与城市(镇)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面对这样的现实,农民工们一方面心存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是难择发展之路。仅以失业保险为例,因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农民工在失业后,只能靠自身的积蓄来维持生计,如果没有积蓄或积蓄用尽,要么回农村,要么就接受与自己的技能不相匹配或自己不感兴趣的工作。回农村是融入城市(镇)的彻底失败,接受与自己的技能不相匹配或不感兴趣的工作虽是在作融入城市(镇)的努力,但这种努力必然会影响到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融入城市(镇)的进程。
6.政治权利无保障。与城市(镇)的原住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是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主要条件,然而由于农民工们在进入城市(镇)后,因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影响到他们与当地居民的良好关系的建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我们的很多农民工连这两项权利都未能得到保障,因此他们成了打工所在的城市(镇)的二等公民,成为没有平等协商资格的、纯粹的被管理者!从而导致了农民工与城市(镇)居民间出现心理距离,甚至在两个群体之间形成积怨,暴发冲突。2011年6月发生在广东增城市的外来民工与当地居民的冲突事件,与外来民工的基本政治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有着很大的关系。
7.对土地的纠结情怀。农民工离开农村到城市(镇)打工,其原动力是在于他们所承包的那片农村土地不能使他们的梦想变为现实,但他们对土地的情怀并没有一走了之,而是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结。一方面他们感觉到不能把希望寄托于土地上,而另一方面他们又相信土地蕴藏着丰厚的会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得到兑现的利益。这一纠结情怀或明或暗地影响着农民工们融入城市(镇)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在按所在区(县)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得到补偿后,才会放弃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
二、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对策建议
1.加大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促进农民工的收入稳定增长。一方面通过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等措施,扭转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偏低、且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的局面,使劳动的价值真正得到体现,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农民工来到城市(镇)就业,除了劳动所得外,基本上没有别的收入,因此,工资的多少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镇)的生存状况、发展前景。从调查结果看,目前农民工的工资可以保证他们在城市(镇)的生存所需,但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却难以为他们在城市(镇)求得发展提供保障,而要使他们融入城市(镇),就得使他们对自己在城市(镇)的未来生活有一个良好的预期,感到自己在城市(镇)有一个光明的发展前景,这就需要使农民工们的收入不仅要比农村务农好一点,而且要能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城市(镇)正常生活的水准,这就需要农民工工资能够不断的得到提高。最低工资制是促进农民IT资得到提高的措施之一,但目前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以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为限,不仅一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达到40%这一水平,即使达到40%这一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也偏低,因为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仍为买方市场,因而由市场确定的劳动力价格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以市场价格作参考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必然会偏低。因此,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不能仅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参考,还应以劳动力的价值为依据,即要充分考虑“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和生活资料的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这样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才具有促进农民工工资真正得到稳步提高的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也有助于农民工工资的提高。由于劳动力市场仍属买方需求垄断市场,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在与经营者的权益博弈中,因文化水平低和法律意识薄弱,不仅个体处于弱势状态,而且因相互分散和缺乏有效组织,造成了农民工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劳动力的议价权,没有协议工资的资格,通过建立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农民工与雇主能够就工资进行平等协商,从而使农民工的工资逐步提高到能够反映劳动力的价值的水平上。
另一方面,要取消二次分配与户籍挂钩的制度。将二次分配与户籍挂钩的制度,是建立在限制城市(镇)化的指导思想上的,是阻止农民进入城市(镇)的制度,由于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民工不能在所就业的城市(镇)享受到当地居民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从而使他们不得不为为了获得这些服务而付费,如果将二次分配与户籍挂钩的制度取消,农民工们就可以节省这些支出,从而相对地增加收入。
2.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的自我发展能力。职业发展不顺利,难于稳定就业是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导致农民工职业发展不顺,难于稳定就业的主因则是技能水平低或缺乏。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结构性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总体上偏低,因而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很容易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成为失业者,这种失业又不是没有工作可做,而只是他们不能胜任现存的工作所致,因此,只要通过培训,使他们学习到相应的技能或使原有的技能得到提升,就可以从新走上工作岗位,从而保证他们在城市(镇)稳定地就业,顺利地发展,真正从农民转变成产业工人,逐步由村民转化为市民。
农民工技能培训涉及到为何培训、培训谁、为谁培训、谁负责培训、怎样培训、谁支付培训费用、如何保证培训效果等问题。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在为谁培训、谁负责培训、怎样培训等方面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因此。在此不对这些问题作讨论,而仅对其他几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为何培训农民工?目前我们对农民工的培训,主要是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为目的的,严格来说这是在对“准农民工”进行培训,而对于入职后的技能提升,即农民工的再培训问题则少有关注,而农民工的再培训对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镇)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能不能在城市(镇)站稳足跟,能不能求得发展的问题,在这里套用三峡移民工作者所总结的“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这句话来说,现在的培训所解决的仅仅是“迁得出”的问题,而只有再培训才能解决“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问题,因此,对农民工的培训应由目前的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为目的的培训,转变到以“转移培训”和以“注重发展为目的的再培训”并重的方向上来。
培训谁,似乎不应是农民工培训所涉及的问题,因为“农民工培训”之名就已标明了培训的对象,但因为不少培训项目是由财政支助的,这就涉及到培训项目的实施者兼支助者的地方政府,于是“培训谁”也成了农民工培训中的一个问题,目前的很多培训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才有资格参加,这就意味着跨地区打工的农民工是享受不到这些培训待遇的,对于那些希望获得再培训的农民工来说,他们不可能为了一次培训千里迢迢返回家乡,那样不仅费用没有节省,反而还会承担丢掉现有岗位的风险,为了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获得政府所支助的培训,应该取消户籍限制。
培训农民工,由谁来支付培训费用?对农民的转移培训,即“准农民工”的培训,目前的培训费用基本上是由财政全额承担,但对于农民工的再培训的费用,则基本上完全由农民工自己支付,这对于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负担,因而影响了农民工参加再培训的积极性,应该说农民工的再培训不完全是农民工自己的责任,我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该法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由此可见,政府、企业承担农民工再培训的费用是法定义务,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来说,政府也应该通过费用支助激发农民工再培训的积极性。没有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产业结构是难以进行调整的,支助农民工再培训可以加快人力资源素质提高的步伐,从而推动产业结构快速调整。作为农民工的雇用者,企业能直接受惠于农民工的素质提高,因为农民工的素质提高后,可以加速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从而提高竞争力,因此,企业支助农民工再培训,既是在承担义务,也是在开拓发展之路。
如何保证农民工培训的效果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假借培训之名套取培训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因一些培训机构是靠关系获得培训计划的,使培训变味,受训者不能通过参加培训真正实现提高技能的愿望,培训效果得不到保证,农民工再培训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应该积极采取有助于保证农民工再培训的效果的措施,比如建立开放的培训市场和公平公正的市场激励机制,实现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建立培训与考评分立的机制,从而强化对培训工作的监督,采用给有意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发放培训卷的方式,使农民工掌握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从而强化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
3.推动和谐劳资关系建议,使农民工易于建立步入城市(镇)的根据地。用工单位是农民工进入城市(镇)的根据地,如果民工不能在用工单位立足或不愿在用工单位立足,那么能不能融入城市(镇)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能不能在用工单位立足,主要涉及到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此问题已在前面作了讨论,愿不愿意在用工单位立足,主要取决于劳资关系是否和谐,这是本项所要讨论的话题。
调查表明,目前我们的劳资关系是不够和谐的,员工流动率远远高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是其中的一个表征,导致我国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一些投资者唯利是图,道德失范。投资是为了赚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有的投资者走上了唯利是图的极端道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他们可以不遵守道德操守,这方面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影响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是他们利用自己处于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地位,而求职者既处于弱势又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还处于分散状态,因此他们竭力压低员工工资,从而引发员工的被剥削感,造成劳资关系失和。第二,一些投资者漠视法规,行为失范。给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保证雇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等等,是投资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我们的一些投资者利用员工缺乏法律知识,劳动力供过于求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这样的情形,无视法规规定,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节假日也要求员工上班,不为员工配齐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等,从而使员工健康受损,甚至生命受到威胁,从而引发员工不满,导致劳资关系失和。第三,一些投资者自视优越,漠视雇员尊严。人际关系和谐,本质上是心理相融,由于我们的一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就业岗位的提供者,员工是由他们在养活,因此,在员工面前总是表现出高人一等的架势,总是把员工放在依附于自己的地位,因而不给员工以应有的尊重,从而与员工之间形成心理隔阂。第四,管理不规范,奖惩失公平。我们的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水平低,人治现象比较严重,赏罚行为常受拥有赏罚权的人的心情所左右,赏罚轻重常视关系亲疏而定,公平丧失,从而引发员工不满,造成劳资关系失和。第五,劳资双方缺乏沟通,认知扭曲。劳资关系是投资者与雇员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其实质是冲突与合作,因此,劳资关系和谐不是双方不存在冲突,而是双方找到了利益的平衡点。但是劳资关系不仅复杂,而且还受到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因此劳资关系会因构成要素及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劳资双方经常开展沟通,在新的条件下寻得新的利益平衡点,否则劳资关系就会失和。而现实情况则是劳资双方沟通不多,有效的沟通更少,从而导致双方的认知扭曲,使得双方关系失和。此外一些人的仇富心理也是导致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在一些人看来,投资者不劳而获,过得潇洒自在,却没有看到他们潇洒背后隐藏着的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肩上所担负的责任,因此,这些人总是寻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使投资者对雇员心怀戒备。
基于上述认识,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第一,加大对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法规的检查力度,促使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法规,确保员工利益不受侵害。目前劳资地位仍然极不对称,员工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对企业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规的行为,员工通常只有听之任之,自己吃点亏也只能忍气吞声,因此,要扭转这种局面,只有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通过加大检查力度,能起到促使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规的作用,从而使员工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第二,加大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损害员工利益。一些投资者之所以无视法规,公然侵害雇员利益,与我们的惩罚力度太小也有一定关系,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有助于减少投资者损害雇员利益的现象。第三,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员工获得比较公平的报酬,以减轻他们因待遇不公而产生怨恨心理,第四,大力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使他们树立起雇员是合作者的理念,同时也使他们掌握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以减少因理念不正确,方法不当所引起的劳资纠纷,第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减少因奖惩的随意性而引发的劳资矛盾。第六,在企业集中区经常开展劳动法规宣传咨询活动,使这些法规为劳资双方所熟知,为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营造法制氛围。第七,开展最佳雇主评选活动,通过社会舆论促进企业改善劳资关系。
4.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农民工在城市(镇)稳定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问题是随城市化而产生的,而城市化则是随工业化而伴生,因此,工业化是城市化之源,没有工业化的顺利推进,就不会有城市化的顺利前行,就不能使农民工顺利融入城市(镇)。由此可见,要使农民工融入城市(镇)就得继续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以保证农民工在非农产业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由于农民工大都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相对较低,这就决定了他们只能在实体经济领域就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实体经济的发展却是步履维艰,不少中小企业甚至退出实业,对此现象,不少专家学者作了深入的剖析,并为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虚拟经济泡沫。由于这几年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虚拟经济异常繁荣,具有逐利本性的资本纷纷转向虚拟经济领域,从而导致实体经济领域资金日趋枯竭,实业企业经营日益困难,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虚拟经济泡沫,使虚拟经济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第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我国实体经济整体发展不良,特别是占据主体地位的民营实体企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有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放开各种限制,使民营实体企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在整体上步入良好发展的局面。第三,降低税赋,使做实业有利可图。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哪里有利可图,资本便会流向哪里。据测算,目前我国实体企业的实际税赋已超30%,如此高的税赋使得做实业的赢利空间异常狭小,使得资本不愿进入实体经济领域,通过降低税赋,拓宽实体企业的赢利空间,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实体经济领域,使实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为更多的进城农民工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
5.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使农民工在城市(镇)有房可住。
住房问题是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主要因素,因此,帮助农民工解决居住问题,有助于他们对城镇的融入。
解决居住问题不外乎有四条途径。一是住企业的集体宿舍。很多企业都建有集体宿舍,但这只能暂时解决居住问题,没有多少人愿意长久居住在集体宿舍里,因为集体宿舍不仅空间狭小,配置不完备,而且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与家人共居更是不可能。二是自己租房居住。目前在农民工中,自己租房居住的比例很高,但是对于希望长期在城市(镇)生活的人来说,是不希望长期租住于别人的房屋里的,因为那样不仅居住费用高,而且总是受制于人,心里总有不稳定之感,住着不踏实。三是自己购买住房。由于受“居者有其屋”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广大民众都希望住在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住房里,到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也少有例外者。但就他们的低收入与高房价而言,要实现居住在自己的房屋里的愿望并非易事,如果仅凭工资收入,少有人能在15年内圆就购房梦。四是政府提供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虽然诞生不久,但因其可以长期居住,且租金又低于私人出租房,因而很受农民工欢迎,但是目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租赁房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大建设力度。
为了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步伐,除了政府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外。还应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比如可以采取如下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政府无偿供地,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政府修建,房屋由社会投资者出资修建,建成后住房租金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归社会投资人,超过这一期限后,租金由社会投资人与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分成,商业用房及设施,自出租之日起租金就由投资人与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分成。
6.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为农民工构筑城市(镇)精神家园。农民工来到城市(镇),除了衣、食、住要有保障外,还得为他们提供精神家园。心安之处才是家,所以要使农民工融入城市(镇)就要使他们把心留在城市(镇),这就需要建立起社会支持体系,为此需要从创新社会服务与管理入手。
第一,建立起将农民工作为城市社区的服务对象的制度,使农民工一进入城市(镇)便成为所工作生活的社区的一员。尽管我国的“农民工”已诞生三十年了,但是农民工却还未能成为他们所就业、生活的城市社区的服务对象,在有的地方,农民工甚至成为被监视的对象,被排折的对象。在2011年6月“增城事件”的发生地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有一个村民种植龙眼、香蕉的小岛,该村村委会在到那个小岛的渡口处立有这样一个公告牌“各村民外来人员,本渡是为村民方便过海耕作,非营业性,为防村民农作物被偷盗……经村决定,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过渡。”这样公然侮辱外来农民工人格的牌子,不只有这一块,在全国各地不知还有多少,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服务农民工的制度的缺失!
农民工来到城市(镇)就业,虽然在主观上他们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而来,但在客观上他们也是在为城市的发展作贡献,因此,城市(镇)社区理应把他们当成自家人,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但由于长期的城乡割据的“二元”社会制度的影响,使得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形成了农民工是外人的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又难以靠城市管理者的良心发现来消除,必须要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来拆除,这一新的制度就是:农民工生活在哪个社区,他(她)就是哪个社区的一员,同该社区的其他居民一样,可以获得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一旦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了,农民工就会在心理层面上更易融入城市(镇)。
第二,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特定目标,实现某种特定功能而有意识建立起来的,有正式结构的次级群体。它可以使人的社会需求得到全面满足,可以把分散的个体力量整合起来,可以提高人的社会活动效率,可以增强社会的整合程度,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承担和发挥社会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对于促进他们融入城市(镇)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他们情感有所依附,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减轻他们的应激反应,缩短他们的适应时间。任何一个人到新的环境后,都会产生心理压力,出现应激反应,而且环境的反差越大,心理压力也会越大,应激反应越强烈,现在我们的农村与城市(镇)在各方面的差异都是很大的,因此,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镇)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如果这种压力不能得到及时疏解,就会为其适应城市生活与工作带来困扰,很多农民工不断的变换就业单位,与此不无关系。当他们有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获得具有相似经历的人的帮助和指导,从而使心理压力得到及时释放。二是可以使农民工迅速熟悉当地的社会规范和生活习惯。先熟悉后融入,这是基本规律。生活在一个地方,如果不熟悉当地社会规范,不按当地的社会规范行事,不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就会受到挫折。有了自己的组织后,新来的农民工就可以在组织里方便地了解当地的基本情况,获得组织有系统的社会规范的培训,不必通过亲自观察,慢慢体验,从而大大减少了熟悉当地社会的时间。
为了使农民工组织在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镇)方面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可以考虑以地缘为纽带建立,因为来自同一个地方,受到相同地域文化的熏陶,有过相似的生活习性,因而相互之间交流就更容易些,引导更有效一些。
有人会担心,这样成立的组织会形成不同的帮派,影响社会稳定。这样的担心看似有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存在这种心态的人,实际上是不相信我们的群众的政治觉悟,之所以一些社会组织会走向危害社会的方向,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引导无方所致。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许许多多的以地名冠名的会馆,其实质就是以地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而如今各地建立的以地名冠名的商会,应该说也是以地缘为纽带建立起的社会组织,而这些组织都没有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相反还有力的推动了一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既然由财大气粗的老板组成的商会都不会影响社会稳定,还有什么理由担心以打工为生的农民工组成的社会组织呢?既然富人可以以地缘为纽带建立自己的组织,为什么不给予农民工以地缘为纽带建立自己的组织的权利呢?
第三,赋予农民工在就业地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让农民工参与所工作、生活的社区的公共事务,有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镇),因为通过参与,他们一方面可以与社区的居民们广泛的接触、合作,从而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理解,拉近相互之间的心理距离。另一方面,有助于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新的生活环境的社会规范与行为方式。前已述及,农民工融入城市(镇)的过程,是重新学习社会所要求的社会规范与行为方式的过程,当他们对新的社会规范与行为方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学习起来就会比较轻松,掌握也比较容易,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还能培养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增强他们融入城市(镇)的主观能动性。然而现实情况却令人极度的沮丧,在我们的被调查者中,不管是在企业作一线操作工,还是做技术工作,亦或是做管理工作,也不管是刚到所在社区生活、工作,还是已经在所在社区生活、工作了数年的,没有谁被社区邀请参加过什么活动,也没有谁主动去参加过社区开展的活动,这样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工对城市(镇)的融入。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虽然有多种,但是至关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农民工在所在社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使得社区在组织活动时,觉得没有必要邀请农民工们参加,而在农民工看来,社区的活动我没有资格参加,即使这些活动与选举无关,因此,赋予农民工在所生活、工作的社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将有助于促使社区对农民工的接纳,也有助于激发农民工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农民工与社区间的互动,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