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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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方案

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环保、园林、旅游、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本市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年代等事项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自该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保护措施应当包括维护、修缮、安全、利用、环境整治等内容。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上设置广告;

(四)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内吸烟或者用火;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禁止在古文化遗址内倾倒腐蚀性物品、种植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或者进行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挖掘、取土、打桩、顶进、钻探、采石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报经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要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其他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措施,不得危及文物本体的安全。危及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及时采取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认可的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给文物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发现或者出土过文物的区域或者在发现有埋藏文物表征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书。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需要考古发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考古发掘手续后进行。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调查、勘探发现文物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有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其中作为住宅使用的,产权管理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产权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文物保护单位产权所有人或者产权管理人不明确或者无使用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和修缮;

(二)负责文物安全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三)不改变与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文物的完整;

(四)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报告;

(六)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责任。

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前,应当将修缮方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在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应当经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同意;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不受损害或者污染。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要,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合理安置或者补偿等方式安排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

第十九条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收藏的文物进行科学分类,妥善保管,建立藏品档案,并分别报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备案。收藏的文物应当设立专库保管,其中一级文物还应当单独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保管。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利用本馆收藏文物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将其举办的文物陈列展览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尚未构成治安处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古文化遗址内实施本规定禁止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内未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发现文物未采取保护措施而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采取保护措施;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采取保护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或者不按照保护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收缴违法录制品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3

一、摸清全区文物家底,落实文物“四有”要求

目前,__区作为保山的一个典型文物大区,境内已公布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6项(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5项,市级7项,区级32项)。本着“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和研究工作,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我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结合工作实际,文管部门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依法保护,20__年依法树立起了7项市级2项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说明碑。其次,及时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在市区两级文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__年光尊寺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__年,我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保山玉皇阁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此,我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有汉庄城址和太保山玉皇阁两个重大项目,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都进行了依法保护。

二、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全区文物安全

__区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古代建筑的安全保卫、消防达标工作非常重视。20__年以来文物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每年于冬春两季分别进行一次文物安全、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开展了对辖区内文保单位的日常监测,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强化责任意识,多年来,文物系统内未发生过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文管所的安全保卫人员张荣光同志曾获得保山市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奖。

三、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全区文物维修项目工程顺利开展

我区在文物维修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文物修缮办法》,根据文物修缮资质要求和施工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芒宽双虹桥维修项目,总投资30万元,设计规划和施工方案经省厅批准后,于20__年9月已顺利维修完工;对板桥光尊寺的斗姆阁及河图镇水月寺进行了屋顶大面积检漏工作,检漏面积约600余平方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实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板桥光尊寺维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现已完成设计规划和施工方案,于20__年8月开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庄城址的保护开发,总投资1500万元,现已完成勘探设计任务和保护规划的制定。上述项目,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和《文物修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文物的级别和管理权限依法逐级报批,各项手续齐全。同时还积极投入到龙王塘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林产改革及板桥青龙街改造、廖官屯古代民居调查、太保山部队营区搬迁中的古建筑调查保护工作中,一部分准备修缮项目的论证和报批做到了处理及时、把关严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__区文体局认真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法履行各项部门职能职责。20__年来,局、所分别派工作人员参加了云南省文物局在德宏组织的“全省文物安全执法培训班”学习,提高了我区文物队伍的文物执法能力和素质。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此次文物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管理。

1、因客观条件限制,一部分古代建筑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及消防隐患。针对这部分建筑,我们打算在今后的一两年内,争取文物保护经费,购置一部分安防器材,尽早尽快排除隐患。

2、个别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因历史原因存在违法违章建筑。针对这种个别情况,我们将按照文物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与文物的使用单位和违章建筑物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多方协调,进行清理。

3、部分群众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文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4

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其具有着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价值,人们通过文物可以了解历史文明的魅力,而博物馆对于文物而言,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博物馆能够有效保护与管理文物,使得文物的存在价值得到不断地增长,并且有效延长了文物的存在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博物馆对文物保护与管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博物馆在保护文物与管理文物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现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现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相关法律以及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博物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对其文物保护与管理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等,从而为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而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实践生活中,博物馆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保护、管理文物的必要性以及意义,以至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来执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致使博物馆中的文物屡次遭到了破坏。

(二)博物馆文物遭到破坏且未按相关文件标准来对其进行维修

根据目前博物馆文物现存情况来看,有不少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以至于文物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致使整个博物馆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然环境的侵蚀,以至于有关文物会遭到破坏而逐渐失去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逐渐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建设,但是博物馆的建设水平以及其力度较西方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博物馆难以发挥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甚至在对博物馆建设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致使地方相关政府渐渐忽视博物馆的建设。

二、探讨改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由于博物馆对文物起到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则需要不断地提高其保护、管理水平,从而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本文以下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有效建议以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价值。

(一)科学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方案

博物馆保护与管理文物的前提工作,是需要搜集文物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根据文物自身特点而制定相关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而充分发挥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搜集文物相关信息资料对博物馆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相关信息资料的采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并且对其信息资料的搜寻力求做到全面与具体,例如:文物的照片、其价值评估、历史信息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以了解文物的材质、工艺以及其病害机制等信息,从而为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而提供有力依据。

(二)重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文物遭到破坏除了人为因素以外,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影响,由于文物在博物馆存放的时间较长,其会受到灯光、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腐蚀性破坏现状,因此,博物馆部门需要对其做好相关防护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文物能够有效避免遭到环境病害机制的侵害,进而有效保障文物的自身价值。

(三)进一步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程序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较繁琐、系统性较强的过程,为了使得博物馆保护文物、管理文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则需要不断地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实现规划化与科学化,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以及提高其自身价值。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文物自有的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反复试验,从而以得到文物材质的性质以及性能,进而为后期修复文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继而有效提高文物修复水平。

三、探讨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近几年各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均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逐渐趋向规范化与科学化:首先,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开展逐渐呈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其次,加强对民众宣传文物保护教育工作,使得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呈现全民化趋势;第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应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来实时监控文物,从而保障文物的安全性。

四、结论

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5

一、基本情况

在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74个村落的保护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主要有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和川硐办事处板粟园村、石阡县国荣乡楼上村、松桃自治县寨英镇寨英村、德江县枫香镇枫香溪村。共实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24个,其中文物修缮工程14个,文物安防工程4个,白蚁、病虫害防治工程1个,博物馆建设及改陈布展工程4个,传统民居环境整治工程1个,累计投入资金10633万元。

二、工作进展

“十三五”期间,得益于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全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群策群力、主动作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较丰硕的成果并有序推进。

(一)碧江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涉及瓦屋乡克兰寨村刘氏宗祠修缮项目、生态博物馆建设项目、刘元晃宅和刘开镇宅等民居修缮及川硐办事处板栗园村万世炯旧居修缮项目。

1.克兰寨刘氏宗祠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刘氏宋祠修缮项目于2017年2月开工,同年8月底完工。2018年1月底开展了市级初步验收,9月开展了省级验收,目前待省文物局批复。

2.克兰寨生态博物馆建设项目为省文物局帮扶项目,旨在以生态博物馆为阵地,以克兰寨民俗文化为内涵,以瓦屋土司制度及其他民风民俗为展示内容,依托良好的交通条件、文化内涵、自然环境等优势,提供高水平、高层次的学术接待、学术交流、民俗体验,是克兰寨一栋文化地标,对该村落保护利用、发展乡村旅游等具有较好的助推作用。项目占地1600平米,建筑面积1500平米,包括展厅、餐厅、专家工作站、学术交流厅等建筑。于2017年11月开工,目前,整个建筑区的主体建筑混凝土已经完全施工完毕,隔墙细节正在完善,屋面金属瓦及地平施工正在进行,待展陈方案确定后可全面对外开放。

3.刘开镇宅、刘元晃宅、忠顺第宅等14处民居修缮工程。目前工程设计方案正向省文物局报批。

4.川硐办事处板栗园万世炯旧居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世炯旧居修缮项目于2017年2月开工,同年8月底完工,目前已通过市级初步验收。

(二)松桃自治县寨英镇寨英村文物保护工程建设。2016年至2018年,共申报争取松桃自治县寨英镇寨英村文物保护工程项目10个,累计资金5134万元。一是何家坝六处民居修缮工程,投入资金620万元,于2016年5月开工,同年11月完工,目前已通过省级批复验收合格。二是万寿宫修缮工程,投入资金409万元,于2017年开工,现已完工并通过省级批复验收合格。三是吴祥泰商号、何和顺商号、曹易和商号和印染作坊4处修缮工程,共投入资金1082万元,目前正在实施。四是寨英古建筑群消防安全(百项)工程,投入资金1645万元,预计今年底完工。五是寨英村古建筑群防雷工程和古城墙修缮工程,分别投入资金354万元和294万元,目前已完成工程招标工作。六是寨英村古建筑群白蚁病害防治工程,投入资金730万元,目前正在筹备招标事宜。

(三)石阡县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情况。楼上村是第一批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之一,是第二批实施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与利用的传统村落之一。楼上传统村落中梓潼宫、周氏宗祠、天福古井、古墓群、代表性传统民居(5户)等文物构成了楼上村古建筑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保护楼上村古建筑群,推进楼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与利用,从2014年起,我市通过争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文化传媒资金及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对楼上村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实施了68户传统民居修缮和环境整治,基本实现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

一是梓潼宫(含戏楼)修缮、梓潼宫周边环境整治—养正书院门楼、厢房、寨门修缮和30户传统民居修缮3处工程。于2016年开工,目前已完工并通过工程验收。

二是传统民居院落环境整治。于2017年9月开工,2018年4月完工,目前已通过初步验收。

三是戏楼周边民居立面改造。于2017年8月开工,同年9月完工,现已完成验收。

四是周氏宗祠修缮。于2017年8月开工,同年10月竣工,现已完成工程验收。

五是楼上村古建筑群防雷工程。于2017年11月开工,同年12月竣工,目前进行了检测和初步验收,未正式验收。

六是2017年编制了《楼上村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通过省级评审,已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复。现未批复。

七是2017年启动楼上村乡愁馆建设,利用周氏宗祠陈列展示,目前已完成建设。

八是2018年启动了楼上村生态博物馆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完成资料信息中心、文化解说中心、村史馆策划、建筑设计、展览设计等工作,启动村史馆陈列布展工作,计划今年11月完工。其他两项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选址及征地工作,预计今年12月启动建设,2019年6月全面完工。

(四)德江县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情况。“十三五”以来,通过向上争取和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共投入1843万元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其中,争取中央和省补资金1350万元,县级匹配资金493万元,在朝阳、枫香溪、棋坝山、稳子溪、梨子水、焕河、付家、上坝、大寨9个传统村落,实施项目79个,涉及文物保护工程主要在枫香溪村枫香溪会议会址陈列布展、红三军医院修缮和布展工程,目前会址陈列布展和红三军医院修缮工程已完成,红三军医院布展工程正在策划中。

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6

(一)积极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

今年,还与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四在农家”、“数字2012”建设等资源进行整合,传播“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立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专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工作。从年初开始,我局组织力量对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初步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普查、评定,初步拟定在今年七月公布首批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积极申报全国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做好充分准备。

(三)积极开展各种纪念演出

(四)积极打造舞台精品剧目《红色2012》

为了抓好国家发展红色旅游的机遇,促进旅游与文化的结合,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积极组织打造舞台精品剧目《红色2012》,3月,完成了采风工作和确定了剧本结构及编撰工作,并于五月一日正式开始排练,现节目编排已进入尾声。

(五)积极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六)积极推进图书馆工作

(七)积极开展电影放映工作

(八)积极做好文华奖第五届全国青少年杂技大赛的筹备工作。

我局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年初,我局就拟就了杂技大赛的实施方案,并积极与文化部、省文化厅就有关事宜进行衔接。

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上半年,我局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共受理举报90件,立案调查65件,办结案件65件。

(一)严厉打击文化娱乐场所违规违法活动

今年上半年,我市各地文化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了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理活动,严厉打击赌博、、吸毒等违规违法行为,检查人数达到4038人次,收缴电子游戏机28台。还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等重点地区进行了严密检查,对带有赌博性质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绝不手软。

[NextPage] (二)加强对“网吧”的监管,确保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三)“扫黄”“打非”工作常抓不懈

(四)出版印刷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为更好地做好印刷业规范管理工作,我局上半年分别举办了全市新闻出版统计人员和全市印刷业统计人员培训班,开展了全市印刷业年检工作并对企业法人、负责人等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稳步推进出版印刷管理工作。

(五)开展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

上半年,我局积极推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并将此工作向县级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进,并已拟订了工作方案。

三、文物保护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在文博队伍中,认真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全市文博干部的文物执法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二)文物保护维修工作

对《海龙屯文物保护规划》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同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陕西省古建设研究所,供他们作进一步的修改。

制定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绥阳卧龙山寺、道真万天宫的保护修缮方案。配合湘江污水截流工程,制定了汇川区文物保护点汇川桥保护加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完成了黎庶昌故居前厅、过厅及右厢的保护修缮工程;启动了汇川桥保护加固工程和湄潭石莲双阁保护维修工程。

另外,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上述正在进行中的文物保护工程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了省文物局。

(三)博物馆工作进一步加强

按照文博工作“三贴近”原则,进一步坚强了博物馆工作。各博物馆均把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作为己任,尽力推出陈列,抓好陈列,服务社会。在“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酒文化博物馆举办了“书画藏品征集成果展”,湄潭县文体广局推出了“中国工农一方面军九军团专题陈列”。

市博物馆筹备工作稳步推进。制定了市博物馆筹备工作方案,成立了遵义市博物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了市博物馆职能设置方案,制订了文物调查、征集方案,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市博物馆工程于5月已经动工。

(四)文博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为加强我市文博队伍建设,更好地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今年4月,我们组织我市部分文博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重庆、荆州、武汉、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等地考察学习,参观考察了这些地区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认真了解和学习了他们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得到了很大收获,开阔了视野,锻炼了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