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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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规

文物保护法规范文1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在文物保护的理念和制度的设计上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因此,梳理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现状

现有文物保护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宪法的规定为文物保护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三是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等;五是有权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理念相对落后。由于立法机关以及文物保护部门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导致文物保护法律所创建的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对文物施以保护,致使文物在社会发展中屡屡受到严重破坏。二是法律规定内容缺失。从实践运行看,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护措施有待细化。现有文物保护法律的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保护措施有待细化。四是执法力量亟待加强。

(三)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根据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应通过树立文物保护的先进理念、贯彻科学保护原则,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应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引入先进立法理念,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赋予执法机构更多权力。四是确立多种保护手段,发挥文物保护法律的综合治理功能。

二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文物立法虽然逐渐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绿色产业,旅游业已成为政府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发展旅游业,必将大量开发文物,利用其潜在价值。为此,协调好文物与旅游的关系对于文物的保护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文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文物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镇作为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 1957年选址,1958年建厂,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第一颗氢弹都在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国首次核试验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来的中华民族终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弹。为打破核垄断、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为西海镇。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确定为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这种军事文物丰富而独有的的特征,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文物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但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应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文物的社会效益可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及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文物保护法规范文2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文物保护法规范文3

关键词:城市发展;文物保护;分析

Abstract: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 heritage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urba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o a good job.Keywords: urban development;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城市建设单位应与有关文物保护部门有机结合,互相勾通,有较地保护及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两个行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以批租转让的形式间接地卖给了开发商的情况。 例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保护范围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某公司,租借期为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发展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 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 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早在 1982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 年 2 月 18 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发展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 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 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发展中,同步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带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因此确需相关建设单位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做到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再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是一对矛盾,不能只讲服从于经济建设,一切文物给其让路,也不能只强调文物重要,搬动不得。毁掉一个文物非常容易,但要重新修复,不但浪费财力、物力,而且也不是原来的风貌了。风格各异的古代建筑, 构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景观,体现了昔日的古朴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严加控制,加强管理,及时维修。 旧城改造,并不是非改旧如新,也不是保持旧貌,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旧城保护和新城开发有机结合。 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景观,又推进了城市发展步伐,形成一个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代风韵的现代化大格局,从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发展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都应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分别担当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我们要加倍珍惜祖辈留下的遗物, 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内涵,进行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整合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土特产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还可增设纪念标志,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3、结束语

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为经济建设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应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法规范文4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文物保护法规范文5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众多,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579处。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任务日益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避免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城乡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文物考古管理办法(试行)》、《太原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做如下通知:

一、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和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按程序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上述选址、规划、设计的项目,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需按程序报批。各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到县文物旅游局办理相应的文物保护手续。

二、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向县文物旅游局申请对工程范围内(包括采矿区和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或勘探。经考古调查或勘探,确认建设工程范围内无文物埋藏后,县文物旅游局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书,方可开工建设。

三、文物勘探工作由县文物旅游局统一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勘探报告。对于文物勘探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迹)或古墓葬等,报请市文物部门实施发掘。发掘清理工作结束后,方可批准工程开工建设。

四、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

五、建设、土地、规划和文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管理工作。土地、规划等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设单位的土地规划和征用计划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情况,以保证各类建设项目不违背《文物法》和文物调查勘探规定要求。

文物保护法规范文6

[关键词]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K8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92-02

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两个行业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建设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以来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批租转让给外商的这种事。北京圆明园管理处这个国保单位范围之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的一个公司,这个转让期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是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这种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建设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建设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年2月18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建设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建设中,同步协调发展。

其次,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确需它们与文物保护部门地配合协作。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重视整体保护,搞好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