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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有关知识范文1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数字经济有关知识范文2
(一)档案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档案信息不可避免的将会以数字形式存储或展现在信息网络中,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得网络用户能够充分发掘和自由利用社会共有信息资源,并且信息化手段的发展和丰富,也使得数字档案信息被利用的模式多元化,这必然要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高校档案信息作为档案作者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现实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现有档案在信息化建设中未经作者同意进行加工,或者作者过于滥用保护权利,都会造成档案信息资源的浪费,这就需要对现有档案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此外,档案信息的数字化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始档案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二是档案加工或管理工作者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三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平台或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
(二)档案形成者、工作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高校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中,档案权力者往往设计到两个方面,一是档案的创造者,而是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者,二者对档案信息具有智力劳动成果,并且以现在的档案利用形式而言,数字化与信息化是档案利用产生价值的重要手段。档案的最初作者为档案创建了价值,使高校档案具有了价值,而这个价值的实现,以及价值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转化则需要档案管理者、开发者、信息化建设者来完成,这就使得档案的作者与管理者之间存在了利益关系,因此档案原始作者与档案信息化建设者二者利益的法律确定将影响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得高校档案利用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当操作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不当传播、复制、引用等。
(三)高新技术应用类档案的知识产权问题。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及信息化管理模式下,档案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而产生的二次效益不易被认定,容易引发复制品、复制行为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数字信息数据库保护问题上,数据库开发者与档案建设者之间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认定,另外一个数据库中设计多个档案信息或者存在档案信息的交叉融合现象,这种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后,有关网络传播、网络出版、网络编辑等形式的档案信息缺乏准确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
二、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应以我国宪法为根本依据,确保档案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并针对网络特点制定包含网络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借鉴《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体系,以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相关法规、决定、命令、指示、章程等为法律参照,完善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保护高校档案的知识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确立法制化建设的目标,鼓励知识创造,突出体现社会化利用与提高科技水平的目的,明确基本法律的强制性与社会公德的引导性;第二,明确高校档案创作者、所有者、数字化建设者、管理者、利用者等知识产权相关者的具体权利义务;第三,通过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赋予高校档案管理机构行政权利。
(二)经济制度的协调机制与维护。高校档案管理及利用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可针对这一特征建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实现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服务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市场需求特性,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充分体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性,体现互联网共享的特征,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性。此外,针对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涉及到的相关权利人,即原创作者、信息化建设者、档案管理者、档案经营者等,要建立规范各方利益关系的经济制度。此外,结合市场经济特性,建立经济平衡机制,协调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中的利益问题。
数字经济有关知识范文3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是美国数字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解决凯恩斯主义所遗留的滞胀问题,新自由主义思潮逐渐抬头并呈现占主导地位的趋势。美国传播学者丹席勒(DanSchiller)指出,以“应该让市场自己遵循其自然的逻辑”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新被奉为美国国内的正统理论。80年代的里根时代和90年代的克林顿时代都很大程度上遵循新自由主义思潮的理念。
最近几年,新自由主义思潮成为美国数字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之一。
首先,作为数字经济重要技术推动力的因特网本身就是自由思想创新的产物。一方面,因特网的设计思想避免了垄断集中,体现分散自由;另一方面,因特网为数字化的信息提供了自由流动的空间。因此,因特网不仅是流通领域数字化的重要技术支持,更是新自由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新自由主义思潮在美国的发展提供了因特网生长的土壤,孕育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自由主义思潮的自由市场观点和理念渗透到了美国的经济发展政策中,特别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电信和传媒业发展的政策中,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过一系列程序对电子计算机业、电脑业和电信业的界限一再进行重新划定,将蓬勃发展的网络业中越来越多的部分划到放松控制的电脑业一边,促进电脑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主张把政府的控制管理降到最低程度、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原理的作用的思想,在美国电信和传媒业决策中逐渐占据优势,更使有关决策出现放松管制的特点。1980年,在《有关计算机的第二次调查》中,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决定,作为美国电讯基础设施的核心部分,受政府管理的电讯公司也可以成立分公司,不受制于现有管制措施。这一措施使得被赋予特别市场自由权的专业化网络行业向整个电信市场扩展。1996年,美国通过了《1996年电讯法》,消除电信行业的垄断,开放所有的电信市场,放松了对不同种类的电信和媒体公司相互进入业务领域的限制,允许不同的媒体市场相互渗透,促使美国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互联网服务、广播电视等各个领域展开新的竞争和重组,从而推动高速“宽带”网络的建设。由此可见,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广泛渗透,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市场环境。
二、美国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数字经济健康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政府不仅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发,而且还通过政策支持保障数字经济健康高速发展。首先,美国政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提高消费者对网络的信任度。美国政府通过《关于信息系统保护的国家计划》构建联邦政府的信息安全模式,推动公众与民营之间的自愿合作,以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美国商务部企业服务局与产业界、消费者代表和政府部门共同合作,开发一种新的电子商务密码系统,专用于网上消费者的保护。另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采用网上冲浪的方法,对网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对于网上的欺诈行为,司法机构按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其次,美国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域名权保护法案》,规定域名与商标保护统一,不得冒用、非法注册或使用与他人域名十分相似的域名进行网上商业活动。在域名的管理上,将过去的政府负责注册登记改为由因特网域名定名公司(ICANN)和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代表政府负责域名的注册登记,大大降低了域名的注册管理费。最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1996年底,克林顿亲自倡导成立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负责制定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实施。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并具体提出五项原则:(1)私营部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3)政府必须参与,并致力于支持和创造一种可预测的、受影响最小的、持续简单的法律环境;(4)政府必须认清因特网的特性;(5)应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使在线合同或在线交易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方便企业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三、官—产—学—公众创新模式是美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源泉
数字经济之所以在美国兴起和繁荣,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特网演化处在官、产、学、公众各类主体组成的创新网络之中。正是这一网络机制促成因特网的迅速普及发展,带动整个美国经济向数字经济的转变。
美国数字经济是数字化技术在经济领域创新以及渗透的结果。创新包括了技术、制度和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单单市场需求的存在或者技术机会的存在都不能促成技术革新,单独看来,这两者都是技术发生革新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他们同时成立的时候,技术革新才成为可能。也就是说,脱离了产品服务创新的市场需求,单纯技术创新不会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美国苹果电脑为例,就可以清楚地认识这一点。苹果在PC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过去十年,苹果获得了1300项专利,相当于微软的一半,几乎相当于戴尔的1.5倍。但是,创新能力并没有使苹果公司置身于食物链的顶层。1981年,该公司营业利润率高达20%,而目前仅有0.4%,远低于行业平均的2%。目前,该公司在全球PC市场的份额仅有2%,无法与戴尔和IBM相匹敌。苹果公司充分说明业务模式创新比技术创新更为重要。戴尔、亚马逊、eBay等公司都是以更低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服务模式,迎合更多的消费者。因此,美国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是由技术创新需求和产品服务创新的市场需求相互推动。
事实上,传统的“官—产—学”三线螺旋体创新体系仅仅提供美国数字经济技术创新的需求。美国科研体系的特点是政府、企业和大学单独或联合资助进行研发活动,促成了美国产生大量创新成果,并得以产业化与商业化发展。因特网正是在这种政府、企业和大学创新体系中由国家投入基础技术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企业积极支持和参与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这种建设新的创新环境的过程中,机构和国家的界限被打破。相反,原来互不联系的三类机构,即公共(官)、私人(产)、学术(学)三方面逐步适应共同工作,相互交织作用,进一步在创新进程的各个阶段建立了相互联系,形成了“三线螺旋体”。
但是,“官—产—学”三线螺旋体创新体系忽略了产品服务创新的市场需求,还不能够完全成为数字经济的创新源泉。结合苹果电脑失败的教训可以看出产品、服务等业务方面的创新同技术创新同样重要,而且这些归根结底取决于对公众偏好的满足。公众的偏好需求驱动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创新方向,引导政府政策与制度的制定。在进一步满足公众偏好的基础上,公众积极广泛地参与在线购物、虚拟社区、数字学习、数字娱乐等都构成推动美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坚实动力。而且,当前美国的部分研究机构在统计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时,都对公众的上网比率、上网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兰德公司在加强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议中同样认识到设法让民众了解创新活动的重要性以及民众通过什么方式来支持创新。这些都说明公众是推动美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公众与“官—产—学”三线螺旋体创新体系相互作用,形成“官—产—学—公众”创新模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所必需的技术创新、产品服务的业务创新,成为美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源泉。
四、风险资本是美国数字经济转型的“革新力量”
美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技术企业与创业资本或风险资本的互动式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所谓风险资本是由职业金融家(即风险投资家)连同管理一道投资到年轻的、快速增长的、并且有潜力发展成经济重要贡献者的公司中的资本,风险资本是初创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美国风险资本市场制度是一种增进和分享创新收益为目标的有效率的融资制度安排。风险资本投资的运行特点包括三方面:一是投资面向新兴产业(主要是信息产业)中的初创企业;二是风险资本还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三是风险资本具有良好的退出机制。正是这三个特点使得风险资本能够通过独特的创新试错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把资本、技术和知识联系起来,赋予美国经济支持技术型初创公司发展的优越环境。20世纪90年代,风险资本投资在美国发展迅猛,相继培育出DEC(数字设备公司)、Intel(英特尔公司)、Microsoft(微软公司)、Compaq(康柏电脑公司)、Apple(苹果电脑公司)等著名的高科技企业。这些高科技公司为美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示范效应。
数字经济有关知识范文4
关键词:网络版权、网络复制权、数字化、网络传播权
随着电子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也与日俱增。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版权面临的挑战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例如,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
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会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因此,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各国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二、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速度也更加迅捷。对于网上作品的版权是否应该保护,该如何保护的问题人们争执不休。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上虽然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是批准加入的国家还很少,因此,目前网上版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还是很欠缺,许多问题仍在探讨和研究当中。
(一)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传送,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形式。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其目的并不是要创作另一种形式的作品,数字化属于间接复制行为。
(二)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经济权的影响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介”。与此同时,大量的版权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相应的问题也因此产生了,那就是将数字作品搭载到计算机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从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从印刷术到无线电广播、电视,无不伴随着版权制度的沿革,因此也有理由将版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
1.网络传输与传播权。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签订了两个新条约,这两个条约分别为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规定了一项新权利即公共传播权,分别授权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时间和地点的方式)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这两个条约使得网络传输有法可依,使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空间。而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对“播放”的解释,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对“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解释,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这两种规定过于具体,无法把网络传输包括在内。
2.网络传输与复制权。1995年9月通过的美国白皮书认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复制权相当广泛,绝大多数计算机之间的传播都涉及复制。根据美国法律,版权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1996年12月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将“暂时复制”包含在复制权内。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未包括网络传输复制。
3.网络传输与发行权。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均承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中“发行”指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暂时复制”,这里的“复制件”仅指有形物体形式的复制件,因此发行权不适用于网络传输。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我国在这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虽然我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法律来处理类似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依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立法相对滞后却为社会上那些善于捕捉法律漏洞的人创造了机会。因为他们往往会以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其结果只能是浪费人力、物力。法院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来规范类似的问题,造成裁决不及时、不统一,而网络传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时间内,版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4.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文化传播与文明的发展。合理使用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其作用也就在于合理地调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与文化进步。
(三)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难度加大
1.数字化复制的便捷使得版权保护难度加大。传统的版权法限制大范围使用以获得经济收益的违法商业行为,而忽视小范围的复制行为。因为传统的版权法假定复制技术是有限的,且成本高昂,同时商业利益的非法复制行为易于观察。
这种假设在传统的出版和传播技术下基本可行,但网络技术出现后,要将数字化的作品进行复制并大范围传播,变得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廉,网上版权的保护不能再像传统的做法那样可忽略个人的小规模复制和传播,因为这种行为在互联网时代的影响要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候。版权人要想在网络环境下充分履行其版权,也变得十分困难。
2.保护费用高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加。从理论上讲,只要版权人掌握了最先进的网络跟踪技术,倾尽全力来搜索网上的非法复制和使用行为,就可以掌握到大量的违法事实,从而起诉并得到赔偿,但这样做要花费无数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版权人由此付出的费用很可能会大于所获得的收益。
三、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方案
(一)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应当比网下版权的合理使用宽松
提出这一论点有不言而喻的五项依据:第一,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看,任何阶段的文明均与文化、知识、技术的传播有密切的联系,传播促进人类文明,人类文明孕育新的传播形式,也孵育一代代的版权人与技术垄断者。但是没有对版权与技术垄断的限制,就没有人类文明的迅速发展;没有对版权与专有技术的合理使用,就没有新的作品与新的技术的诞生。第二,从人类传播的历史看,网络传播是比语言传播、文字传播、报刊传播更高阶段的传播形式,历史上任何更高阶段的传播,均比低一阶段的传播形式更少一些受到人为的限制,这是由网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而传播形式的少受限制,即意味着合理使用的范围的扩大。第三,从世界各国文化的交流与交融看,人们希望突破文 字传播、报刊传播、电视电台传播等单一传播的局限,最大限度接受多媒体作品的呼声与趋势日益强烈。而网络版权使用的过分限制(如比网下传播限制更多),无疑不能满足各国人民对文化交流渴望的需要。第四,从网络环境的技术与特性看,任何新技术的使用都意味着冲破传统版权束缚的努力,尽管每一次努力都带来对其束缚的加强;但每一次努力也都撕破了传统版权所构筑的某些藩篱。第五,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看,设立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其对专有权的专用;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人类与社会谋求更大的经济福利。
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当顺应时代,顺应民意;任何限制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甚至缩小网络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比较网下版权合理使用而言)的任何行为,都是既有碍于中国网络事业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又有损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纠正2002年解释所造成的偏颇及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3年12月23日第130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 00年解释的决定。该决定对第3条的修改,除了将原第3条“上载该作品”改为“报社、期刊社”及删去“网络”(转载)两字外,没有其他有关网络转载、摘编作品的性质上、程序上或支付报酬上的任何实质意义的改变。因此,可以认为,这一修改,实际上仅仅是对2000年解释第3条的一种确认,令其成为有效的一个法律条文,继续对网络转载、 摘编行为起规范作用。
(二)网络版权的复制权例外要有明确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9条“复制权”第1款“原则”规定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该作品的专有权之后,在第2款即规定了复制权的例外: “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该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理权益。”(注:参见刘波林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这一规定,显然是授予成员国一种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削弱专有复制权,即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作品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与该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理利益”为前提。如何理解这种专有复制权的限制及其适度的例外,特别是这种限制在网络上的例外,学术界迄今并没有明确达成共识。笔者以为,网络上的复制权例外,目前起码在非营利性质的远程教育、教师教学、教育性音乐、 教育广播材料、录像、数字图书馆版权保存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
1.远程教育方面。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为合理使用,但强调“不得出版发行”。这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指南”精神的。这里,当我们将远程教育视为扩大的“学校课堂”时,这种合理使用当适用于“远程教育”;然而,它发生了一个重大冲突,即“学校课堂”规定的是“少量复制”,远程教育一经上网,就不是“少量复制”所能控制的了,起码,全世界各地计算机生成的临时链接,就须以成千上万计。笔者以为,对远程教育的“复制”限制,为资源共享与知识传播的目的,恐怕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允许读者阅读,但控制其下载而已。至于整部作品打印所发生的问题,如果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这种下载打印恐怕比到新华书店购买一部作品的成本要昂贵许多。
2.教学、教育性音乐方面。网下宾馆大厅的“场景”音乐实行收费之前,教学、教育性音乐方面的合理使用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场景”音乐收费之后,这个问题将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目前尚未有人对此提起疑问,但这种质疑是早晚的事情。因为,宾馆大厅的场景音乐就其大厅服务本身而言是非经营性的,它不会因为你进入大厅听了某一 段乐曲而向你收取音乐版权费;但是,当大厅的场景音乐以宾馆客房收费及营利联系起来实施版权收费的时候,任何学校的课堂教学、教育即都可以与这座学校的所有有关的各项收费联系起来,而对有关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收取费用。网站也是如此,从学 校课堂到网站,仅场景不同而已。在音乐版权保护日益提高的今天,专门制订网上教学、教育音乐的合理使用规定,既很有必要,也刻不容缓。
3.教育、广播材料方面。非营利性的教育广播材料也由于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作品案( 注:参见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24页。)的影响(注:笔者并非认为此案判决有误。这里“影响”的含意,仅限于指它引起人们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教育广播材料的关注。)而呈现某种程度的版权保护“竞高”趋势。随着网络的发展,更多新型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网络非营利性教育广播材料的运用将会更加广泛而有效。陈佩斯、朱时茂参加春节联欢晚会的表演作品为中央电视台属下文化公司制作成光盘出售,当以复制侵权的数量计算赔偿金额,而文化教育或戏剧欣赏网站非营利性教学如复制陈佩斯、朱时茂的作品是否侵权?如属侵权,当如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如不属侵权,又当如何保护版权人的权益。这其中当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与限制网站使用的措施?特别是,当收费网站的不收费网页进行非营利性的教育广播,如何区别其经营性质?按近年网络信息传播案例的判决及舆论,某些不收费的网络行为往往被追究其“为提高网站的点击率”而强行与“经济效益”挂勾,如此,则不可能有纯粹的无任何经济联系的“非营利性教育广播材料”可言。
(三)重视信息网络展示权及其合理使用的研究与界定
leslie kelly案提醒人们注重网络展示权利及其合理使用。(注:我国学术界目前尚将“展示权”与“展览权”视为不同国家用词不同的同一权利。)尽管该案涉及的是图片,传统的版权法的展览权主要指的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享有的经济权利。在传统的版权时代,展览权的经济利益并不明显,一方面由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展览范围与 数量,比较文字作品的传播既小且少;另方面由于真正涉及侵犯展览权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并不太多。因此,并非所有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了此项权利。但是,在网络时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更由于链接及“取景”技术的采用,网络上传播的文字作品,也发生了如同网下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展览般的展示权利的问题。刘京胜案、叶延滨案的判决之所以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就是法官忽视了他们的作品在链接环境下遭受“展示”的权利。例如叶延滨案,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对原告叶延滨案前的通知书置之不理,诉讼中又可以“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也就无从停止”为由,理直气壮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之所以能够默认被告辩称的原告“ 著作权侵权通知书因其自身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判决连刘京胜案都不如,(注:在刘京胜案判决中,法官尚念及原告发出侵权通知书后被告置之不理,没有断开链接,因而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叶延滨案判决书则否定原告发出的侵权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判被告全胜,连诉讼费也由原告自己承担。)就是因为他们都是只将眼光盯住复制(直接上载)侵权,而忽视了通过链接的“展示”侵权。在今天的互联网络,只要通过线内链接技术与“取景”程序,在布满自己网站的文字、广告、标语的网页中展示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他人的展示权及侵犯他人的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诚然,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8款规定的展览权仅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连个“等”字也没有,无法含括文字作品,更不包括信息网络上的文字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虽然也曾出现“展出”的词语,但尚未对展出权利作出规定。因此,要承认网络作品的展示权,要么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含括网络展示权 ,要么在展览权中含括网络作品;同时,对信息网络展示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作出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8款规定的展览权已“为我国将来处理类似的案件留下了制度空间”的说法,(注:参见谢惠加:《网络版权复制权展览权合理使用规则初探》,《知识产权》,2004年第1期。)一方面是没有看到该款规定并不含括“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之外的任何作品,是“列尽”,不是列举;另方面是尚未看到网络链接对作品的展示,不仅仅局限于图片,而是应当包括文字。而且笔者以为,从民众 的接受和社会理解程度看,展示与展览这两个词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数字经济有关知识范文5
关键词 知识管理 融合 伞式媒介结构 整合式人才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数字传播时代,传媒最本质的变化就是数字化,技术逻辑的推进引发了媒介内涵的拓展,我们所称谓的媒介不再是狭义的大众媒介,而是指广义的电子通讯科技,即各种借助于数字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介如网络媒介、手机媒介、移动视频媒介等。媒介经营管理学科教育的发展是伴随着传媒市场产业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数字传播时代,媒介形态的变迁必然导致我们为之进行人才贮备的媒介经营管理学教育经历从内涵演进到市场定位再到融合式人才培育等各个层面的全面颠覆。因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媒介经营管理教育学科进行“无理由”论证,研究其本质,对其价值前提再审视,从而探寻大媒介教育观下融合式人才培育模式与实现路径。
一、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元理由”论证及其价值前提
一门教育课程之所以能够作为独立的学科立世,其逻辑起点和现实前提就是它必须拥有明确的学科内涵、丰富的学科内容、独特的学科规律与准确的研究对象。
1.反思: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本源探悉
作为逻辑和现实起点,媒介经营管理学的概念界定与学科归属仍然是国内学界最大的难题。“媒介管理”、“媒介经营管理”、“传媒经济”、“媒体经济”,纷至沓来的学科概念和缺乏定论的学科范式研究充斥着传媒学界,这种现实与目益勃兴的传媒市场、传媒变革极不相称。从世界媒介经营管理学的发展百年历史来看,表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逐步为新闻界主导,因为它是直接为新闻传媒服务的,同时新闻传媒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令经济学家望而却步。二是坚持以经济学理论为支撑,研究经济问题必须在经济学的范式内展开。2004年到2006年,中国大陆掀起关于学科理论研究的两次,并先后出现了“经济学派”和“新闻传播学派”。
针对“经济学派”和“新闻传播学派”两种观点的不相上下,学者们把有关媒介经营管理学的研究归为四种取向:
(1)经济学取向。经济学派认为传媒经济学是经济学下属的应用学科,代表者与观点是赵曙光、史宇鹏的《媒介经济学――一个急速变革行业的原理和实践》。
(2)管理学取向。管理学派把传媒经济学列入管理学的范畴,主张从宏观战略层面上探讨传媒经济现象和传媒运作。如喻国明、张小争的《传媒竞争力――产业价值链与模式》,邵培仁、陈兵的《媒介战略管理》等。
(3)传播学取向。主张以传播学为主导,认为只有从应用传播学的角度去分析传媒现象,才能保证传媒经济的科学性,才能科学回答或解决媒介活动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
(4)交叉取向。不少学者主张把媒介经营管理学科视为一种交叉学科,如赵化勇在《电视媒介经济学》中提到:电视媒介经济学是属于新闻传播学与经济学交叉的产物。
四种取向代表着传媒经济研究的不同思维与学科定位,虽然。我们认同一门学科教育从雏形到成熟必然要经历众多学者的千锤百炼,观点的意见市场越丰富昭示着学科愈加强劲的生命力与研究价值。但是我们也坚信一门课程能成为独立的学科存在,就是基于其独特的研究视角,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在高校中开设媒介经营管理教育课程正是为培养适合传媒营运的各类人才服务,如果一个学科缺乏核心的学术概念,没有严谨的研究对象,明确的研究范式与进路,人才培养如何定位?课程设置如何安排?学界的研究必须符合业界的现实需求才是我们探讨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最大价值点。正如陈中原所说“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面临一个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网络带动媒体冲破了时空限制,传统意义上的区域市场不存在,所有媒介基本上都面向同一个市场――全球市场,而且提供多媒体产品,在传媒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传媒经济学即将爆放理论革命”
2.回归知识管理:为媒介经营管理教育正名的研究
对一门学科本源的探究,终极目的是为探讨这门学科对社会贡献的意义和价值,长期以来有关媒介经营管理学的经济学取向,管理学取向、传播学取向三足鼎立,难以形成众望所归,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人们对媒介经营管理教育是不是一个独立学科的质疑。当我们无法对一门学科教育的进路和范式基础形成主流倾向时,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思考路径:从媒介经营管理学教育的另一端――为社会培养的人才需求模式上,通过考量学科的定位、课程设置,学生的价值实现等方面推导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本质属性。
本着这样的思维路径,我们以为在数字传播时代,媒介经营管理教育应该选择“知识管理”作为自己定位与深入研究的进路,媒介经营管理的本源应该是知识管理教育。媒介是生产并传播知识的机构和一种产业,知识管理的实质就是将知识作为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将知识管理作为其本源取向,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从学科培养的人才取向来看,媒介经营管理教育培养的是懂经营、擅策划,能够娴熟掌握传媒运作流程的管理型人才。这样的培养取向要求我们应该将学科教育的进路归在“管理学”门下。而有关传媒产业运作、商品定价、促销等经济学的分析能力又要求在管理学科的范畴内开设经济学相关课程,这就解决了传媒经济学中经济学与管理学如何占位的问题。
其二,从媒介经营管理学研究的对象来看,其研究的主体是传媒组织的效率选择,而知识管理的核心是如何培养学习型的组织,提高组织生产的有效性,学科培养的取向与学科本源定位的有机契合,要求我们在管理学科的归属下,具体从知识管理的进路研究媒介经营管理学。
我们认定知识管理取向是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进路,还因为在数字传播时代,它能够满足三大价值前提:
一是大媒介教育观。 数字传播时代,媒介的内涵空前扩展,传统的大众传媒不仅可以借助新媒体,延伸出新的媒介形态,如手机报、数字电视、网络视频等。同时大众传媒还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与电信业、信息业之间的产业融合。正如美国学者凯文・曼尼的《大媒体潮》所描述“传媒业不分领哦全面竞争的现象,一切传统大众传媒业、电信业、信息(网络业)都将统合到一种新产业之下,这个新产业就是大媒体业。”。由大媒介到大媒介教育观,建立大媒介教育理念是时展的必然,大媒介教育观的核心就是以各种媒介形态包括传统的四大媒体、新兴媒体、数字媒体等媒介组织作为自己的研究范畴,摆脱目前学界关于媒介经营管理教育视野仅限在四大传统媒体的片面,培养懂数字技术,懂市场运作,又具有商业敏锐的经营管理人才。在数字传播时代,对人才能
力的要求更高,复合性、交叉性的人才素质是必备,同时又有一定的技术能力。所以,为满足多媒体运营下的传媒经营,人才贮备必须提升到知识管理的语境下。
二是融媒经济。媒介融合时代,传媒最大的改变是将不同介质的媒介交融形成新的传播载体,媒介市场从多元走向一体化――数字化媒介大平台;媒介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从单一走向多元,传媒组织的收益无法依凭单一媒介效益衡量,适合新型媒介市场的“融合媒介”应运而生。知识管理作为管理学的延伸学科,诞生于技术拓进的背景下,组织的管理与运营能够在技术平台上实现统一的资源调配,通过信息共享,从而达到运营成本的最优化。这些学科特点正好能满足在融媒经济时代,传媒的产品生产到运营的有效实现。所以,融媒经济要求媒介经营管理教育必须借助知识管理的理论学说。
三是大规模共享。媒介融合的终极形态是建立在数字平台上的多媒体运营,在数字技术催生下,大规模的内容生产成为可能,同时出现了规模化的内容消费需求,在专业化分工条件下可以带来更大规模效益的作用机制,而这一切实现的前提就是技术。而知识管理学研究的就是如何将技术作为一种可控资本进行管理,营造人人都可以平等和普遍地获取知识的公共平台,从而实现大规模的知识共享,多媒体运营要求与知识管理学科的内在特质是不谋而合的。
所以,我们认定在数字时代,媒介经营管理学教育的“元理由”应该是知识资本管理,而且学科的层级设定应该本科教育起步,拓深至研究生和博士生。
二、“伞式”媒介形态对人才教育的新需求
1.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现实景观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传媒业者中谙熟媒介经营管理的人才不到1%。目前全国主要新闻院系多数开设有媒介经营管理方面的课程,同时一些著名院校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人民大学传媒经济研究所,清华大学媒介经营与管理中心、复旦大学媒体管理中心、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虽然媒介经营管理专业现在在中国大陆已经开设了博士点,并成为新闻传播学下属的二级学科,但是长期以来其学科设置的大部分是基于新闻传播。我们选取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几个有代表性院校的学科建设情况,以考证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现实景况。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事业管理”已经作为新闻学本科必修课纳入教育部大纲,媒介经营管理教育主要开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传媒经济学、媒介经营管理、媒体研究学科的名称没有统一,而且从培养方案来看主要偏重于四大传统媒体,这样的学科设置肯定无法满足在融媒时代传媒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与供给。
2.“伞式”媒介形态对管理人才的新需求
融媒时代。数字技术的标准化打破了各类媒介内容生产之间的壁垒,内容生产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产业链上的上游集群,通过各类渠道分配到各类终端,打破了“竖条式”的媒介结构,弥合出一个统一、集成的数字内容平台,形成新的“伞式”媒介产业链结构。这种新的“伞式”结构链对内容生产带来的直接变革是团队作业取代了单一媒介新闻记者所进行的信息生产与加工传输,团队成果不为某一个载体所独有,载体的使用完全以新闻传播的整体效果最优为月标。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这是一套复杂的网状组织结构的管理,每一套新闻产品都对应所有的媒介,每一个媒介都能在成套的新闻产品中获得最适合自己的那一部分。
因此,媒介的组织结构发生如此变化,为传媒组织培养、输送人才,进行人才储备和教育的媒介经营管理学,必定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地从教学理念到人才培养模式的系列化调整。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蔡雯教授所说:“融媒时代。媒介需要两种新型人才:一是能够在多媒体集团中进行整合传播策划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二是能够运用多种技术工具的全能型记者、编辑。第一类管理人才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管理者,他们必须是精通各类媒介的专家,知道技术发展为新闻传播所提供的可能性,知道如何运用这些技术使新闻内容得到更好的表现”。因此,懂新闻传播流程、懂技术、懂管理而且擅长策划是这种人才的必备素质。这种”整合式“管理人才的培养一方面来源于实践工作,在实际中磨练而成,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媒介经营管理学科教育转化教育理念、调整课程设置,为学生适应实际传媒市场作好必备的知识储备。
(1)整合式人才培养模式与实现路径
整合式人才不同与以往媒介经营管理教育重在培养复合式人才的教育理念,后者是要求多项技能的叠加,而前者要求是能力的整合。它要求从事“伞式”媒介形态运作与管理的各类人才,首先必须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对多媒体数字传媒平台上的信息生产、储存、传输、知识共享的流程与经营拥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因此,以知识管理为核心的媒介经营管理教育必须在新的市场需求下,顺应时代要求,重新规划自己的教育模式。
(2)以知识管理为核心的课程设置
经济学和传播学的相关原理依然是媒介经营管理学教育中课程设置的基础,我们应该在大一大二学年开设传播学概论、新闻学概论、产业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制度经济学等基础学科,作为媒介经营管理专业的知识塔基。
而融媒时代,直线式的、单向的媒介形态已经为伞式结构所取代,在多媒体平台上对信息内容的生产与管理的整合能力成为传媒产业链的核心,而这一切需要知识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做支持。因此,为适应融媒时代媒介产业发展的新变化,我们必定要增设知识管理课程为新时代媒介经营管理教育的核心课程。知识管理可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两个方面,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接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以赢得竞争优势。在大三,大四的学习中,我们应该开设数据库原理、数据库结构、网页设计与网站建设、智能、知识挖掘等技术性课程。
而建立在知识管理基础上的媒介经营管理最终是为传媒企业管理服务的,所以在核心课程的设置中还必须开设管理学概论、组织战略与行为学、企业战略管理、项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等必修课程。
同时还必须要求未来的管理人员熟悉国情与政策理论,这样便形成以传播学、经济学为基础的、以知识管理与企业管理为核心的、以政治、文学为边缘的知识结构应运而生。
媒介经营管理教育人才培养大致有两种:一类是具有市场开拓意识,懂传媒运作流程,知晓多媒体实务操作的应用型人才。这类人才可以由本科生或研究生来承担。传媒需要的另一种人才是有一定媒介运营经验的,懂多媒体战略决策的高层次管理人员,也就是在传媒细分市场有专长、或者懂得整体运营设计的高级管理者,或是擅长资本运作的专业人才,对于他们的培养应该是理论加实践的综合成果。一方面我们开设媒介经济学、媒体管理这样的深层次、专业化的博士、乃至博士后教育,培养学生的深层次思考与科研能力,如文广传媒已经开设博士后方向,为自己进行人才储备;另一方面,走向社会,与媒介实体联合开办传媒职业经理人培训教育,培养cKO(知识管理总监)。因此,只有建立多层级的人才培养模式才能满足媒介多元化时代的市场需求。具体的实现路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思考:
学科交叉培养:即鼓励第二学位教育,让经济管理学专业的学生进入媒介领域,让新闻学专业的学者选修经济学与管理学实现学科融合。在本科阶段创办“2+2”模式,既在本科教育前两年进行经济学和管理学的通识化教育,让新闻传播学、经济学、管理学的学子互相选课,后两年再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选择进入各自的学科领域。
在职培养模式:媒介经营管理教育是一门实务操作性很强的学科,单一的课堂式教育无法满足数字传播时代,多元化人才的需求,所以,应该在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增加在职培养,通过在职教育,为媒介机构的各类人员提供再培育,再提升的机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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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职能;核算职能;监督职能
一、会计核算职能
1.会计核算职能的概念
社会生产中客观的经济活动,具有质量和数量的性质和特点,会计的核算职能,就是要对经济活动进行数字表述,对其价值数量进行明确的确定,为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日常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会计核算是对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进行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记录,进行数量的计算和数据的报告。会计核算的显著特征就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从数量关系上反映和体现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这种反映和体现,应该是准确的、真实的、完整的,是对经济活动清晰的数字表述。
2.会计核算的原则
(1)真实。真实性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要求。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数字反映必须资料可靠、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只有会计核算中所记录和表述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是一致的,真实的,记账、算账、报账才是真实的,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才是可靠的有用的,会计核算才是有意义的。
(2)准确。所谓准确,就是在会计核算中,有关数字的计算是正确的,对会计事项的处理是正确的,是合理的,是合法的。
(3)完整。在会计核算中,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要有全面的记录、计算和报告。这样,才能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才能体现经济活动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会计资料会计信息才会是正确的。也只有这样,上级领导、有关单位、广大群众才能了解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领导作出经营决策,有关单位制定政策计划,社会和群众监督才有可靠有效的依据。
(4)及时。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是动态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要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发生和发展的情况,就要及时记录、计算、报告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以便领导决策的及时调整,各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及时调控,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
二、会计监督职能
1.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就是指在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通过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财政状况、财务收支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的智能,是我国法律所赋予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权。目前,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有法律规定,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屡屡发生,会计报表造假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都说明会计监督这一会计人员的职能在不同程度地缺失。
2.会计监督的特点
(1)以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为内容,结合日常会计核算进行,具有连续性和时效性;
(2)以法规、制度、计划、预算、定额为准绳,对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制约,具有一定强制性;
(3)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监督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权衡利弊得失,努力争取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会计监督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对财产、资金的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完整无缺和合理使用;对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督,以保证完成国家预算;对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对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国家财经政策的贯彻和严肃财经纪律。在实行会计监督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1)正视会计的地位,积极改善会计履行职能的环境
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这首先就要保证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负有法律责任,要保证会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积极改善会计履行职能的社会环境。为了使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取得实效,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也要切实到位。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民间中介机构、司法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也缺一不可。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形成监督的合力。
(2)加强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也要求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监管,以保证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就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使他们切实担当起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的会计从业人员和单位领导,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要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履职能力的监督检查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他们正确履行职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监督检查,首先是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使他们具有履行会计职能的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恪守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活动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从而实现对经济活动有力有效的监督。鉴于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及时实现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