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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范文1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展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开发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美化城市夜景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文物、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城市广场、绿化、雕塑、喷泉、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
(三)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
(五)主要大街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
(六)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城市繁华商业区、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设置;其他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场所,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四)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从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规划、建设事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并查验建设单位与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同步建设夜景照明设施责任书。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对建设项目的夜景照明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将夜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的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初审后,报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重大夜景照明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夜景照明工程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建设、规划、财政、电力等部门,协调解决夜景照明工程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夜景照明控制系统,并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联网。
第十八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九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夜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城市夜景照明的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设施运行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 维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执行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整洁美观,图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挖坑取土;
(二)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建(构)筑物,堵塞、覆盖维修通道或者设施设备;
(三)擅自停用、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四)擅自接用城市夜景照明电源;
(五)擅自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盗窃、损毁、非法占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工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城建计划。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
(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未按规定修复、维护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夜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盗窃、损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9日起施行。
城市夜景照明1. 一般概念:泛指地域或城市的自然景观和人文 景观。
2. 特定区域概念:专指自然地理区划中的区域景观。
3. 类型概念:指相互隔离地段,按其外部特征的相似性,归为同一类型的景观,如建筑景观、园林景观、草原景观、江河景观和森林景观等。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
只受到人类间接、轻微或偶尔影响,自然面貌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天然景观,如高山、极地、热带雨林及某些自然保护区等。
人文景观
又称文化景观culrure landscape
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景,是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主人物和服饰等构成的人文现象的复合体。
夜间景观
城市照明管理范文2
【关键词】路灯;措施;效益
一、目前的路灯管理现状
(一)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的路灯照明光源一般采用高压钠灯、高压汞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常用功率为100W、150W、250W、400W。根据这些路灯的使用情况调查,大部分路灯未考虑节能效果,或者有所考虑,但节能效果不甚理想。有些城市迫于财政紧张的压力,支付不起沉重的照明电费开支,不得不关掉近一半的灯,结果近年新装的部分路灯形同摆设,造成浪费。
(二)灯线路能否正常运行直接决定了路灯的亮灯率,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形象,目前我县路灯线路全部是地下直埋,影响路灯地下线路正常安全运行的主要是电力、市政道路、通讯、绿化等,还有其它单位的门口开挖硬化审批,一是规划部门审批过程没有路灯线路这一部分的设计,造成施工者在施工过程挖坏线路才知有路灯线路经过。二是不经审批,自己乱施工,导致线路无法正常运行。由于管理不统一,职能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其他单位的施工影响了路灯地下线路设施的安全运行,既损害路灯部门的利益,也损害了城市形象。
(三)在路灯维护经费方面:一是城市照明设施增长快,特别是风貌建设后,维护费用增幅大,而财政审定的路灯维护经费增幅很小。从2009年到现在,路灯照明设施每年都在增加,而县财政拔给的路灯维护经费没有提高过;二是路灯维护难度加大,维修成本提高。目前城区人行道路面大部分改由大理石铺道,增加了电缆维修破道及恢复的成本。再加之,城区道路新建、改造以及路道开挖等基建项目开工,施工单位与我所沟通不够,造成路灯电缆时常被挖断,维护费用增大;再就是人为因素破坏,路灯线缆被盗现象严重。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我县城区路灯管理维护难度加大,维护经费严重不足。
二、路灯管理措施
(一)必须以人为本,重视道路照明的功能性。
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诱导性、光色等参数对城市夜晚景观的影响不言而喻,特别是市民的舒适度、安全感涉及行为心里的范畴。其次,更重视路灯的艺术性,它的造型、高度、色彩、布置方式,对城市白天景观影响很大。同时,加快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使路灯建设有规可循;制定城市照明设计指引,设定量化标准,使照明设计有据可依。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路灯科学管理。
科学发展,规划先行。要进一步完善路灯建设管理工作规划配套,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聘请高资质规划单位,科学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为实施城市照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供指导和依据。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我所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路灯管理水平和路灯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管理单位的职能,建立起路灯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了路灯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科学规划、及时维检、安教培训、巡查看护、按章办事机制。对城区路灯维护实行分片管理,每次维修路灯情况记录在案。专门组建夜间督查小组,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进行监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报修,全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意识和维护质量,以一流的路灯维护技能来管理城区的每一盏路灯,从各方面营造出城区路灯长效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改进路灯节能亮化,推广城市绿色照明。深夜,人车稀少,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的降低路面照度,并不会影响人员活动及交通安全。路面照度的适当降低,为降低照明功率密度提供了先决条件,使路灯节能成为可能。目前,深夜适当降低照明功率密度是路灯节能中最为通用且有效的途径,其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律性的间隔关闭部分路灯。适当降低路灯的供电电压,从而降低光源的输出功率。路灯采用双光源灯头,深夜熄灭一个光源。路灯采用变功率镇流器,从而降低光源的输出功率。路灯节能方法主要包括:按照需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灯具自身采取节能措施;采用自发电路灯;对路灯采取合理的控制方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四)加强维护、提高效益。采用城市照明自动化监控系统以后,全市范围的全夜灯、半夜灯和景观灯的开/关均可实现自动控制。同时,由于照明自动化监控系统具有自动报警和巡测、选测功能,调度人员可以在故障发生后的数秒钟内及时了解故障的地点和状态,为及时进行修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路灯管理所在路灯防盗方面应采取的措施。照明设施点多面广,遍布各城市。由于管理难度大,照明设备又大多可以拆下拿走变卖,如铜芯电缆、铁制井盖、灯杆铁门等,盗窃造成每年的直接损失很大。同时,还有一些缺乏公德心的人和发泄情绪的人的有意破坏,如砸碎、踢碎灯罩等,增加了照明设施的破坏程度。路灯管理所成立巡逻小组,巡逻人员在夜间对市辖区的路灯设施进行巡查,对偷盗易发路段、城郊结合部、偏僻或中心地段重点巡查。还应积极从改变施工方式入手,加大电缆和镇流器的防盗力度。将以前地下管道式的走线方式改为采用水泥混凝土封埋或电焊封闭式进行,同时把现有路灯及新建、改造路灯工程不使用杆下安装镇流器的方式,以减少偷盗造成的损失。
三、结语
城市路灯管理与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是政府为提高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而进行的一项重要行政行为,是建设美丽城市不可缺少的要素。从根本上讲,城市路灯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所以,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调整、制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城市路灯管理与建设策略,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力求有效解决城市路灯管理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城市路灯管理与建设工作走向新的高度,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城市照明管理范文3
一、加强我国城市照明设施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在现阶段对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没有突出的管理方式,在档案管理方面还只是依靠传统的笔记本记账的模式进行管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照明设施档案管理的发展态势。由于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意识缺乏,也就会导致对档案材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旦发生照明设施的维修或是换新等档案发生变动的时候,就没有很好的依据进行最基本的底层技术支撑工作。对城市的照明设施建立档案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性,这不仅能够满足管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物资的储备工作有一个基础的数字观念上的认识,知道哪些设施已经在现阶段的城市化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照明设施种类很多,每一种设施都有自己独特的用处,这就使得设施的档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一个数字化的管理策略,就能够及时知道哪些设施需要检修,哪些设施还要进一步加强购置等,这样对于施工人员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便利。
二、数字化管理档案的特点
目前,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推荐开展数字化方式进行档案管理,其中城市照明设施档案已经全面开展数字化管理,纸质等载体存储的传统方式已经逐渐被取代。下面将简要分析数字化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数字化收集档案
与传统的纸质收集档案不同,数字化收集是通过计算机系统与网络二者结合完成收集工作。收集档案的工作人员仅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将本部门的档案汇集成电子文件,然后利用网络将电子文件存储于档案室内。利用数字化方法收集档案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正确性,同时更加的完整和真实。
(二)数字化保管档案
利用计算机系统与网络对档案进行收集以后,档案资料的保管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传统的保管是将纸质的档案资料存储于柜子之中。数字化保管是利用光碟、磁盘以及数字存储器等,由此可见保存资料的空间发生了巨大转变。不但节约了翻阅时间,同时也控制了纸张浪费的情况。
(三)数字化档案管理的利用
在使用数字化管理的档案时,不会受到地域与时间的限制,查看档案的人员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快速地查阅到所需资料,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三、我国城市照明设施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阶段已经意识到对于城市照明设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但是,在现阶段的管理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制约着我国城市照明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尽早发现照明设施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一)缺乏原始性
在城市照明设施档案过程中缺乏原始性。档案的收集管理者普遍认为只有在照明设施遇到了问题时才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记录,并且在档案收集的过程中,还没有真切地将档案管理工作认定为是促进城市照明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这就会导致在照明设施管理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制。
(二)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
对于城市照明设施由于其具有相当专业的专业性导致城市照明设施不能简单地进行数字上的标记,而是要认真地对照明设施进行相应的分类。通过准确的分类才能更加精准地知道哪些设施需要定期维护,哪些设施由于使用年限的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换代等,这些都是要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精确的管理,而不是只依靠几位专业程度不高的人员草草了事,就算进行管理了。
(三)管理形式太落后
对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现在还没有形成专业的管理体制,只是依靠人工进行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照明设施的未来发展。此外,由于管理形式太落后,没有现代的管理手段介入,从而导致管理过程太趋于形式化而没有真正了解建立管理体制的内涵。
四、增强城市照明设施档案数字化管理的举措
对于城市照明设施通过建立数字化管理体系,能够精确地知道哪些路段的哪些照明设施需要进行更新,同时还能十分便捷地知道哪里的照明设施备受市民喜爱,受到良好的好评,可以给其他省市提供参考意见。因此,通过对我国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数字化管理就能在很多方面解决以前在城市化照明设施档案管理中的弊端。
(一)从源头抓起
通过建立照明设施从生产场地出厂后就能够及时跟踪照明设施的去向,同时知道照明设施在哪些地区哪条街道进行使用。这样就能从一个源头知道照明设施的未来动向,就可以从一个完整的角度分析照明设施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动态,这样就能很好地确认照明设施是否已经被淘汰,是否需要加强管理,以促进其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专人专管
通过培训专业人员对城市照明设施建立专业的档案管理机制,就可以确保在整个管理周期内照明设施的去向是明确的。同时,由于有专业的人员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专业的管理,一旦遇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可以保证检修人员能够及时到达故障发生的地点进行专业的施工检修工作。这就能够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已有的优势。
(三)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可以使得整个管理过程更加高效可控,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实时掌握全程的照明设施的工作动态,不管是正在工作的还是已经停止工作需要检修的都能够在一个系统中及时发现,并且通过应急预案的发出,就可以知道在最近的检修队是哪支,通过及时调度就可以对需要检修的设备进行检修,这样就能保证全程的照明设施都能在既定的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工作能力,更好地为城市服务。城市照明设施的档案管理俨然已经开始转向数字化管理的大趋势,不再仅仅依靠人力,由于人力管理十分耗费时间,同时对于设备的更换、维修等等方面对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采用数字化管理后就能保证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更加便捷,不会受到周围外界因素的影响,在未来的发展上也能更加重视数字化管理,对于人们的生活也是极大的便利,应该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极大重视,提高管理质量,促进城市照明管理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作者:牟晓峰 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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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范文4
关键字:夜景照明 照明规划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夜景照明是一个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展现城市夜间框架格局的重要手段。若没有科学合理的夜景灯光,不仅无法体现城市夜间美景,更可能影响城市夜间交通、社会治安及居民日常作息。
目前,很多城市缺乏科学的专项的照明规划,而且往往重建设轻管理,从而导致夜景照明各自为政,单纯追求高亮度高照度,光污染现象严重等情况,而且由于轻管理,很多损坏灯具也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影响夜间美观,甚至会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城市照明规划及管理方案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从上述照明规划及管理模式出发,谈一些看法。
科学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是指导
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并加以深化。做任何一件具体事情,必须要有计划为前提,要有科学的理性的规划,而该规划必须是切实可行,经得起实践检验。
1)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重视区域性,突出重要节点。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的定位和格局,而照明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适应为前提,重视区域性,将住宅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休闲区、工业区等加以区分,利用不同的照度亮度光色照明方式体现区域特征。而对区域中的重要节点需要重点设计,着力打造一批精品。
2)要符合的照明设计标准及节能指标,打造绿色照明。
无论是功能照明还是景观照明,均要有合理的亮度和照度,合适的均匀度为前提。道路照明要符合相关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平均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环境比均应符合标准值,避免出现眩光等现象。景观照明应考虑居民日常作息,照度亮度指标因考虑建筑物饰面材质和反射比。
另外,规划要有节能环保的理念,目前很多城市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都大大超过标准值,建筑物照度亮度超过最大允许值,不仅影响居民日常作息,而且浪费大量能源。另一方面,要合理利用高效光源及灯具,提高功率因数,采用一系列高科技的节能措施。
3)以高科技为载体,实行城市照明统一监控,进行节能控制。
以高科技为载体,实行城市照明统一监控,将各条道路、各个大楼、各个建筑节点的灯光都安装统一监控装置,设置城区照明监控中心,由专业的照明管理单位管理,实现全城灯光统一控制,避免各个区域各个节点各自为政,实现百花齐放,凸显城市夜间整体格局。
规划中应当有计划的进行半夜灯、全夜灯以及假日模式、平日模式等尝试,利用高科技手段有效控制灯光,分级控制,节约能源。
设立专业的照明管理机构是关键
由于很多地方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使得不少受损灯具不能及时得到修复,轻则影响美观,重则会造成一定交通安全问题。而且有关灯光设施的验收、移交、相关电费的结算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的运作都需要一支专业的机构进行。为此,很多地方都设立了路灯管理所、照明办等机构,这些专业机构的确在照明管理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了机构后如何理顺所有环节,在不破坏市场正常运作的前提下,使灯光既符合科学规划又能进行有序管理则,这就对我们的管理部门提出了考验。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就十分必要了。下面我想就如何管理照明设施提些自己的看法。
1)从规划入手,专业管理部门牵头。
从规划入手,专业管理部门牵头。现在很多地方仍然把照明规划与其他规划混为一体,认为照明只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一个很小部分而不重视,这其实是种狭隘的观念。
照明专项规划必须由专业管理部门牵头,由于管理部门对地区更加熟悉对灯具的维护更加专业,就能及时将管理维护因素加入整个规划之中,使得将来的管理维护能够更加顺畅。
2)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有效管理夜景灯光。
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开关灯制度,包括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开关适合按标准照度进行控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半夜灯和全夜灯的尝试,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节约能源。
景观照明可以尝试使用分级控制,采用平日假日等模式,也可划分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区域控制,利用高科技平台,更加切实有效的控制灯光。
3)管理部门对灯光设计审图及验收等环节把关。
由于夜景照明都是各个单位自己建设,极容易造成不顾大局、各行其道的情况。因此该设计能否符合该地区照明专项规划,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就需要专业机构把关,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相关图纸会审,从源头控制,使灯光设施更加规范有序。
另一方面,所有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由专业部门把关,照明工程往往在整个单位工程中属于附属工程,这就容易造成建设单位的马虎大意,而且建设单位也往往缺乏专业的照明经验,无法有效监控照明工程质量,对将来的维护造成不确定因素。而有了专业照明管理部门把关,就能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也为将来的维护工作打下有利的基础。
4)景观照明的维护宜由施工单位进行。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照明及大型公共休闲场所的照明设施可由管理部门养护也可进行市场化操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而由各个单位自己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则有不少难度,由于这些灯具五花八门,特别是现在流行的LED灯具则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运行电压、功率、光束角等都没有统一规范,造成各种灯具都不能兼容,一旦过了保修期,这些灯具的维护就成了难题。若由其他单位进行养护,一来产品配件很难全部配齐,二来不熟悉现场安装布线等情况,三来很多工程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会给维护造成困难。
而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则能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施工单位对产品及工程情况往往更加熟悉,另外由于养护都由施工单位负责,就能反过来制约其工程质量,促使其规范施工,形成工程终身负责制。而管理部门则需定期对其进行考核,按考核情况核拨养护费用,实行养管分离。对那些不重视养护的施工单位,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本地区其他照明工程的投标资格。真正理顺城市照明施工养护管理之间的关系。
5)执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偷盗及破坏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市道路;照明;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1.130
1影响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的因素
1.1成本的支出与原材料的消耗
在企业规划管理中,各企业对成本的支出以及原材料的消耗无疑是最为关心的。同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消耗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同时材料的采购也规划到成本的支出方面。施工项目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等,能够良性的规划这些费用之间的分配对于整个照明施工项目管理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减少施工项目的成本支出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关键。
1.2施工人员的管理配置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人才资源是必不可少的,人才资源的配置是否得当也是体现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在施工项目的每个部门中,都应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只有合理的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才能产生更为有价值的社会劳动力,以至于能够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使施工项目合理地进行和发展。一个有才能的领导者对于人才资源的调配起着决定性作用,要使施工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达到最佳的比例,使得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施工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
1.3照明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可以对正在进行的一个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在进行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的管理无疑对整个照明工程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规定,包括在施工前的工程检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规定、竣工阶段的验收。路灯施工管理作为照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施工人员对市政道路现场的地形、土壤、天气等环境进行勘探和研究。同时也更要求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以及竣工阶段对路灯质量检测。照明工程的质量是后期建设人员对照明工程施工项目最关注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整个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起推动作用。
2加强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方法
2.1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和加强成本预算
任何施工的前提就是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成本的支出,已达到最想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减少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节约原材料的消耗、提高材料利用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实际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中,材料的使用是施工的源头,若想从根本上减少整个施工的成本,就必须做到减少原材料的消耗。从材料的原始采购、中间运输、最终利用每个步骤都进行使用管理检测,确保材料的利用率,避免中间材料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成本支出。对施工全过程成本的预算能够避免资金的滥用,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
2.2合理配置人才以至做到人尽其才
人才是一切社会行动的实现者,掌握着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每一个细小的环节,是优化施工质量品质的关键。拥有一批高素质、高才能的施工技术人员,对于整个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进行有高效的推动作用。作为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必须深度了解每个施工技术人员的长短,能够根据每个人的工作特点将最合适的人才安排到最合适的地方,尽最大可能的将每个人才的才能理由到其所在的工作岗位上。分配到擅长岗位的人才也能够更加积极有效的完成施工任务,确保了照明项目施工的稳定进行。
2.3完备技术和质量监督系统
正常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包括施工前、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几个方面的管理。完备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技术和质量监督系统有助于确保施工项目安全的进行。监督人员应对施工项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仔细的质量监督,确保建设的照明设备具备安全使用的要求,其中包括对路灯材料是否合格的检验、施工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等诸如此类的质量监督。最终,监督人员将检验出的问题的实际情况报告给施工管理人员,再有管理人督使施工技术人员对其产生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和维护。通过如此一系列的技术和质量监督系统使施工技术人员在照明工程的现场施工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能够对施工过程做出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使施工项目质量得到保障。坚持对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规划,各岗位的检察人员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严格进行监督检测。
3结语
加强对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提高市政道路的照明环境是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阶段。因而在对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上,政府以及施工人员都应做到积极建设、规划管理,以便提升施工的效果,保证施工的质量。作为市政道路建设重点工程之一的照明工程有助于道路建设的良性发展,对此施工项目的管理也就成为了市政道路建设的重中之重。综上所述,实现市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合理管理的关键在于对成本和的控制、人才的配置以及技术与质量的监督。
城市照明管理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承担楼体亮化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并网等各环节工作。
规划、财政、房产、园林、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道及其两侧堤岸或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资纳入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自然环境特点,体现出不同的主题,突出风格,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
第十四条纳入并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费用由财政列支。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
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经济效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交付使用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聘请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定期检修,排除起火、触电等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管护规范,自然生长的花、草、树木等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施工作业及带电物体应当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保持不小于1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因特殊需要须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并及时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纳入并网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以集中控制为主、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未纳入并网管理的,由维护管理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
前款规定在不可抗力或电力资源缺乏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二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危害交通和消防安全、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造成光污染。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三)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和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六)其他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实施方案,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景观照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改造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三)擅自调整、拆改集中控制系统监控设备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辖县景观照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