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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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1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Ⅱ级事故标准,我市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和省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市农经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畜牧兽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网信办、市外办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台时,增加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由市卫生局(市食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市食安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并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卫生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并按规定做好事故处置信息的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市台办、市服务业委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卫生局(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7应急演练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生局(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报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发现或接到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外埠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市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按《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Ⅳ事故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级政府(管委会)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外埠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县级以上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2

一、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保健食品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建设等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安全可控。

1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摆位更加突出。省委、省政府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作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到了突出位置,列入了浙江省“十一五”发展规划。2004年以来,省政府年年出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文件:连续4年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省领导就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批示逐年增多,2006年达到90多次。2005、2006年,省政府将食品安全“千万工程”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今年,又将食品药品安全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许多市、县(市、区)。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中心工作一起筹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台州等48个市、县(市、区)还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杭州市投入1000万元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宁波市每年拿出60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目前,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有了坚强保证。

2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质量明显提高。近几年,我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本着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同步、近期与长远结合的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注意专项治理与联合整治、科学监管与严厉打击、行政监督与技术支撑相结合,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四个一律”、药品安全监管“四个不放过”,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06年,全省各地各部门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8.91万家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6.37万起,取缔无证无照企业24929家,吊销证照1639家:检查药品经营企业901l家、基层医疗机构17131家,完成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122家、经营企业GSP认证8895家,清理注销批准文号3400个,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251件,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去年,全省抽验8大类2640个食品样本,合格2133件,合格率80.8%;药品评价性抽验1167批,合格率97.5%,食品药品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3 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秩序日趋规范。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基本理顺,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信息体系建设快速推进,应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府与相关部门的责任机制、市场质量预警机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基本建立。药品强制性市场准入机制、日常监管机制、联合打假机制、多方监督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截止去年底。全省乡镇连锁超市覆盖面、行政村放心店覆盖面和放心店配送面分别达到92.3%、96.3%和19.9%:农村药品基本实现连锁供应或配送,98.8%的村卫生室初步达到药品规范化管理要求。

4 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总体下降。省里先后出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142人的省级应急专家库,并分别编制了操作手册,组织了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建立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月报告制度。目前,全省101个市、县(市、区)中,有99个出台了食品应急预案,57个出台了药品应急预案,8个地级市开展了食品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等应急处置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去年,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和中毒人数分别比上年度减少12.28%和5.64%,没有发生药品安全事件。

5 社会宣传广泛深入,公众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氛围更加浓厚。按照“五进”、“三贴近”的原则,深入开展3・15广场活动、食品药品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在广大农村、社区张贴食品药品宣传画,制作动漫宣传片在电影前放映,编印下发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读本,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好新闻评比,在农村中小学开设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课,与新闻媒体联合开设食品药品宣传专栏,召开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会、参加“厅长在线”访谈等,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基本常识和安全知识,社会各界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氛围更加浓厚。每年“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门话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逐年增加。2006年底问卷调查社会公众时,97.4%的受访者表示关注或比较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目前,省食品药品政务信息网每天访问量超过5万人次。

6 监管水平得到提高,公众安全满意度有所上升。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注重监管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和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行阳光政务,加大监管设施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行业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科学监管能力得到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去年,省里组织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时,随机抽样11个市7500人,87.6%的受访者表示当地食品质量基本安全,比2005年提高了8.3%。今年初,省统计局开展“社会公众对2006年度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项目’调查”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为64.7%,公众的安全满意度开始上升。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依法行政困难较多;责任落实尚未到位,食品药品安全受到影响: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职能作用难以发挥:日常监管挑战增多,监管难度明显增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公众消费信心有所下降:各种制约因素日趋增多,食品药品质量难以有效保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二、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 进一步强化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意识。当前要强化三个方面的责任意识。一是强化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意识。要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找准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督促检查,促进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参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的做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建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学校和村委会、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落实。二是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的各监管部门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同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实现无缝衔接、全程监管。要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发挥现行监管体制的最大效能。涉及药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在诸如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广告监管和联合打假行动等相关工作上,也都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三是强化食品药品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要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引导,大力推动食品药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生产组织化、加工集约化程度,提升我省食品医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我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出台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伪劣食品药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列入“红名单”。政府给予各种便利,促使企业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继续强化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和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继续深入实施全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保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实现。从浙江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搞好食品药品各环节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顿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坚决防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药害”事件的发生。认真开展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多员合一”试点,提升其在农村食品药品等公共安全中的功效和作用,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二是不断深化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我省首创、全国推广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要进一步巩固、提高、深化,突出重点,攻坚破难,提升水平,实现全覆盖,体现高质量。要大力推进连锁超市、放心店延伸工程建设,将超市、放心店开进社区、学校和厂矿单位。要把扩大连锁和配送作为提升“千万工程”质量的关键措施来抓,加强连锁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建设。推动连锁超市向欠发达地区、山区和海岛发展,年底争取多种形式的食品统一配送面达到70%。要着重探索、解决6000多个“无店村”食品安全保障问题。三是继续推进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要按照“两网一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药品监督网。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着力构建覆盖面广、便民惠民的药品供应网络,对直接配送基层涉药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发展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的药品经营企业,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助:利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在边远地区设立乙类非处方药药柜,解决少数边远地区群众购药难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巩固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成果。要将“两网一规范”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简称“新农合”)建设有机结合,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做法,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购药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发挥农村药品零售网点在“新农合”建设中的药品供应作用。

3 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地方立法。通过立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已成为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监管的一条重要经验。在短期内国家尚不能改变食品药品监管法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立足自我,着眼当前,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显得非常重要。从我省实际和监管需要看,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浙江省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取缔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保健品管理办法》、《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征用程序暨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全面提升安全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4 切实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目标和浙江走在前列的要求,一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市、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力量,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解决执法一线人员紧缺问题。加强省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队伍和装备建设,并尽早解决市级有独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问题,保证我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二要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达到100%、市级药品检验机构达到80%,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达到95%以上,药品监督抽验覆盖面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按此要求,我们应加快省药品检验所和医疗器械检验所迁扩建项目步伐,尽快落实医疗器械检验所4500万元国债配套资金,抓好省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实验室改造,更新检验检测设备,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要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抽检经费投入,争取提前实现国家抽检覆盖面要求。建议省级药品抽检经费由现在的每年300万元提高到600万元:从现在起到“十一五”末,省市级药品抽验经费每年递增10%~15%。要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分散在各部门的现有检验检测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有关部门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全社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发挥整体功能和优势。三要努力加快食品标准体

系建设。要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建立全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间、责任分工等,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得到推进。方案要明确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尤其要明确具有浙江特色的传统食品、食品包装和当前迫切需要控制的农药与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违禁化学品等方面的标准,提高企业食品标准,解决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水平不高、相互矛盾的问题,构建流通领域和加工行业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安全农产品认定认证、农产品检测监督三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3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全面开展安全排查,问题整改到位,制度遵守到位,规范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我镇成立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开展推进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协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朱俊华负责了解各村(社区)单位大检查大整治进展情况,负责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三、检查范围

对全镇所有食品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食品(含保健品)流通、餐饮消费和药品、化妆品经营等各个环节,重点检查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环节。

四、检查内容

(一)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自查、督查各单位各村(社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三化监管”、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看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清晰、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全覆盖、责任全落实,整改全到位,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情况: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是否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和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建筑、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各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特别是许可、规范的关键项目、法律严打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法添加、违法宣传;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值守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情况。

(三)人员密集、劳动密集场所安全:学校食堂、农村坝坝筵等集中聚餐餐饮单位类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单位,还要特别注意: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落实情况;2.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4.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公示、应急处置现场告知情况;5.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储存情况;6.重要安全设施及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7.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监控设备、安全出口运行情况。

(四)应急管理跟踪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演练情况;强化应急管理,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大检查大整治时间:2014年7月27日至8月1日。具体为:7月31日前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按照企业自查、分级检查、部门垂直督导进行;8月2日至8月5日为全面深入治理阶段,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全面整改和治理并上报销号。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停工整治的隐患必须实行措施、资金、责任、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内未能完成治理的要提出延期治理报告,继续治理直至整改完成销号;重点跟踪打击取缔、关闭、停业整顿、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大检查大整治方式:此次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不间断自查整改,镇全面检查整治,县局分行业专项检查、垂直督导,县局督查组跟踪督查的方式,从多个层面深入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各村(社区)要由支部书记负总责,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工作计划,把责任落实到位,并按照计划进度实施。对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自己难以解决的,上报镇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我镇将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深入现场,督促指导,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对存在的问题和个人敢于逗硬处理。

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4

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质量技术监督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面,我简要汇报一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目前,我市共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472家。从省质监局近年来组织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我市食品定期监督检查的结果来看,我市生产的食品质量总体合格率平稳增长,今年三季度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8.98%,比去年同期增加6个百分点,高于全省2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领导机关对食品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机关始终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建设“平安x”、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特别是在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市人大、市政协每年都会安排相关方面的督查调研,进行指导推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着力构建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力度。这些举措的推出和落实,在保障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各项职责全面落实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我局建成山东省食品通用实验室(x),夯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技术基础;专门设立食品生产监管科室,具体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食品和特种设备企业视频监管及指挥系统,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置三鹿奶粉安全事件,有效保障供奥运、供世博、供亚运和抗震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一步锤练了基层监管队伍。全市质监系统坚持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质监工作重中之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我市近几年未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发展得到推进。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各类帮促服务工作,努力推动食品企业健康发展。目前,全市有17个食品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78家食品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7家食品生产企业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7家食品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优质产品和优势企业的不断涌现,有力推动了我市食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食品工业已成为我市优势产业之一。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中,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关键环节。

(一)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发证三分离机制。市局专门设立生产许可科统一受理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抽调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进行审查,分级提报省质监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现场审查要求。我市培养49名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在全省率先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准则》,从核查工作质量、有关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等3个方面对审查员实施业绩评价、分类管理,确保我市有序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在省质监局组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质量突击抽查中,我市审查工作质量全部合格。三是认真做好证后监管。我们每年对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一次年度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必备条件,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够持续保持必备条件。

(二)大力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加强企业法人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生产。我们制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培训计划,召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场会,选择企业代表发出落实主体责任倡议书,全市8个县级局根据辖区集中产业,召开法人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组织400余名食品企业法人观摩学习落实主体责任典型、观看质量警示片,着重提高企业质量法制观念。二是抓好履责报告制度,强化企业主体意识。我们召开食品企业法人履责报告会,企业法人现场报告履责情况,所在辖区监管负责人点评不足、提出整改要求。今年,全市分9个辖区组织472家食品企业全部做出履责报告,9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到会监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意识。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归位。我们实行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公开承诺制度,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订承诺书,聘请200余名社会监督员和质量信息员,举办质量知识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监督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氛围。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今年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主动提交率达到96%,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

(三)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们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市食品产业特点,先后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重点

产品(桶装饮用水、白酒、小麦粉、肉制品等)专项检查、区域性产品专项整治等工作,突出“四查、四建、四落实”,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一是查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点产品,建立风险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点区域和行业,建立重点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是查自身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另外,我们还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统一建立食品企业监管档案,确定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确保科学、有效监管。(四)坚持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建设。一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我们投资25万元建立了应急指挥视频中心,配备2辆多功能应急指挥视频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是保持应急处置水平。我们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市、县两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能够保持最佳状态。三是拓宽社会举报渠道。我们建立市、县两级“12365质监热线”平台,并实行执法联动机制。今年以来,我市“12365质监热线”共受理食品类打假举报14起、质量申诉5起、业务咨询26起,较好地发挥了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作用。四是积极做好风险监控和舆情预警。我们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重点针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我们建立舆情搜集预警机制,每天定时搜集网络、电视等媒体反映出的食品安全信息,发现舆情后1小时内在全市质监系统进行预警,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快速应对、妥善处置。

(一)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至关重要。当前,企业的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还有一些在差距,仍有一些生产经营企业故意违法违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二)食品安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从生产层面来看,现代生产工艺对化工和人工合成材料越来越依赖,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食品添加剂和环境、水源、土壤污染等问题对食品安全不断产生新的影响。从标准层面来看,标准滞后于发展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新型食品层出不穷,对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基层食品监管队伍还需不断加强。目前全社会各个层面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而质监部门的基层监管力量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人力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缺乏相对的专业能力,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一是加强培训教育,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帮扶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三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监督抽查不合格实行加严检验;对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顿;对存在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故意制假行为的,依法予以严惩,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考核机制。一是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二是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指标考核,明确分管领导,严格奖励兑现。三是强化对乡镇级政府食品质量安全负责的考核机制。

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5

关键词:“毒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食品监管

近来,随着媒体对“毒奶粉”事件的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在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之后再度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危及消费者的健康,而且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已将维护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应量而建立起来的,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然面临着繁重的挑战。

一、“毒奶粉”事件回顾

2010年7月,河北“三鹿奶粉”阴云未散,“毒奶粉”事件又在青海、湖北、吉林等省“卷土重来”:据报道,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的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垣乳制品厂三份送检的奶粉样品中,检验出三聚氰胺含量分别为:215mg/kg、1397mg/kg、323mg/kg,分别超出限量值标准86%、559%、130%,而这些问题奶粉都存放在这个厂附近的村子里。北襄樊市远山乳制品厂,也检测出50件有毒乳酸玉米奶。检测结果表明:这批乳酸玉米奶每公斤含了4.8毫克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此外,在青海和湖北发现问题奶粉的前几天,吉林省也查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奶粉,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奶粉的原料均来自河北等地。为什么“毒奶粉”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复出,这需要我们对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深入地分析。

二、“毒奶粉”事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三鹿”之后,“毒奶粉”不但没有彻底“退出江湖”,反而以一连串案件的形式卷土重来,而且这一连串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奶粉都是以08年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也就是说,2008年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其实并没有被彻底地销毁。因此,全面审视整个三聚氰胺事件,可以发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尽管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在不断的调整、适应,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形成了“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局面,从而导致各执法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权夺利,互相推诿和制掣,管理出现盲区。二是现有体制缺乏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就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而言,是比较适合于对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但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优势逐步消失,而新的替代体制包括应急反应机制的建设相对滞后,致使在遇到奶粉中毒等事件时往往束手无策,损失惨重。三是行业参与不够: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培育,即使个别行业建立了协会组织,但其运行不规范,没有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制假售假,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四是消费者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大多数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喝了奶粉出现如腹泻、呕吐等一般症状时能忍则忍,不会追究供给商的责任,即使一部分消费者引起重视,但也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五是舆论监管的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新闻媒体透明度不够,社会公众缺乏知情权,从而导致很多问题和矛盾迟迟无法曝光。六是企业自我监管不够:由于我国缺乏消费者监管和成熟的市场机制,从而导致我国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没有将奶源的生产、收购等环节纳入企业的管理范围,导致毒奶粉事件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有漏洞

三聚氰胺为何如此顽强地死灰复燃,说明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有漏洞。首先,我国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法规的系统性较差,目前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了《食品卫生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之间的不协调。这样一来,对同一具体的奶粉制假售假行为,处理结果就会出入较大。其次,这些法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再之,由于这些法律出台时间早,处罚较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的需要。比如罚金标准太低,相对于其攫取的高额暴利来讲已微不足道。

(三)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落后

“毒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也反映了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落后,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与国际水平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食品标准体系不够完善,诸如三聚氰胺等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短缺,难以满足大批量产品检验的需要;二是奶粉等食品的标准水平偏低,加之食品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造成许多技术内容相对落后,测定结果准确性也非常差,有时甚至检测不出来三聚氰胺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含量超标;三是食品标准不配套,缺乏协调性,如卫生标准与质量标准混淆,造成了对一些重要食品安全指标的忽视;此外,一些标准的制定尚未完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许多标准中的指标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进而导致“毒奶粉”中超标的三聚氰胺无法检测出来。

(四)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制度性监管刚性不足,监管体制不顺、监管标准落后,是问题奶粉复出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的不完善也使得违法者很难消除一种侥幸心理。一方面,由于我国食品质量检验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检验检测的环节、对象和地域范围有限:对奶粉的检测不能全程化,而且监管的重点放在最终产品监督上,对过程控制还不够重视;监督检查的对象也大都是好企业,对一些像湖北襄樊市远山乳制品厂这样的小企业则常常是无人问津,导致了这些奸商便为图一己之利在这些无人监管的小企业里大量生产毒奶粉。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数量虽多,但多为小型和常规设备,自动化和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手段和技术都比较落后,造成对奶粉等食品进行检测时不得不放弃严格检验的程序。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对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人员没有资质要求,造成了食品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管理型、经营性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匮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的“毒奶粉”埋下了隐患。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对策

毒奶粉的泛滥,不仅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新的社会安全问题。要杜绝和减少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最终建立一个以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各负其责,政府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能够实现“从生产到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从目前来看,建立协调的能够实现“从生产到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能的合理调整、分工,也是实现长远改革目标的重要前提。具体做法包括两方面:一是就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就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好分工后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仅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等。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上的差距,应遵循“从生产到流通”、危险性分析、预防为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性原则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制定《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基本大法,对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关键问题作出规定。第二,制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第三,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进一步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专门具体的法律体系。

2.建立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复,一些重要标准短缺,总体水平偏低;另外,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因此我国必须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食品法典为重要的参照标准,对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同时,要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即食品在地区间流通时,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的功能。

3.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根据我国食品行业发展以及食品国际贸易的需要,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起一个协调统一、分工合理、职能明确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一是整合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针对目前检验检测的环节不能全程化,对象和地域范围有限的实际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各部门及各地方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各块结合的方式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二是加强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面对国外食品的冲击和我国食品检验方面经营性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匮乏的状况,我国应引进高科技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研究和掌握前沿技术、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三是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的自我检验检测体系,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

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是要按国际通行做法,食品安全评价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二是要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家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在监管体制和监管资源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用最小的行政成本获取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成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是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重要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为满足多方面的需求,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机制,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收集。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分析和预警预测系统,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就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形成一批有分量、有观点、有参考价值的较高质量信息产品,随时为政府和企业、消费者提供信息支持,在问题苗头或问题没有被发现之前,就作出预警。三是建立高效的信息体系。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大力组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上网,提高自身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率;另一方面,全国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在大型公益性数据库的建设上实行共建分享,发挥信息网站的整体优势。在利用网络进行安全信息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国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加大农村安全信息力度,最大限度地扩大信息覆盖面。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察机制

我国目前已实行了食品监管新体制,为发挥新体制的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监察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核心是建立食品安全特派员制度,即以各级食品监管局为载体,从中选拔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懂业务的公务员,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特派员制度。同时,食品安全特派员应授以特定职权,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监察,定期将督察情况向负责单位反馈,在特殊情况下,特派员可以直接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

食品安全意义重大,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保障体系来监控,监控不力的部门和官员应对其行为负责,及时追究其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完善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权限和责任;二是制定执政效能评定量化标准,提高问责制的可操作性;三是实行“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还要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倒查”追究制度。

(四)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付,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控制原因过于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十分必要。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应主要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由有关的法规或同级政府授权,在事件发生后,临时指挥系统立即组成;三是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是要制定应急预案;五是要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六是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到防患未然。

(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推动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广大消费者、媒体舆论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要发挥各类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有着对协会内的企业加以必要的约束,维护着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食品安全的作用。但从最近我国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可以发现,其推动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因此,政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促进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发挥约束、监管等作用。二是要发挥研究机构专业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研究特长,以此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深入和完善。三是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其信息传递及时、社会影响面广、发挥作用时间长、对企业信誉影响大等特点,鼓励社会各类媒体和消费者大力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包括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教育作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是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如成立由农民组织代表、中介组织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等共同组织的食品咨询委员会,通过沟通来加深理解,寻求共同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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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6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不足。从大陆居民赴港购奶到赴港购米的现象中可以发现: 民众对食品的安全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态度; 民众为了保障自身饮食安全采取了一种用脚投票的自力救济模式。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广的。本文采取了破而不立的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法治问题进行了梳理。作为一种重要的预警手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变危机应对为风险预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两大理论争点

( 一) 争议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 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 二) 表述争议: 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划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慎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风险警示) ,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费者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 三) 属性之争: 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 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之争的本质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当前,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此外,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双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单一,它取决于受众对象。有的风险警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生产经营者则可能是一种销售禁令或信息惩罚。当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就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关心的是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只调整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太关注主观意图。因而不能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法律属性的标准。例如,在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坏事的绝对免责事由。而且,如若仅以主观意图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可诉性,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可怕的后果: 行政机关以主观善意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行主观恶意的信息惩罚之实。因此,本文认为: 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复合属性,并非是一种性质单一的行政行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 一) 配套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强,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但检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出镜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问题的专门性立法亦尚未出台。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以及少数地方规章提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权限、启动条件、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进,因此,当前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体系,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一部专门性法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条例》,全面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办法的联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规章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内容尽量详尽、细化。另外,各地政府还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手段之间的联结性。

( 二)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公共利益、夜间、有毒有害、数额巨大等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畴。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语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词描述风险难以确定的状态,共有八条使用了一词,与该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七条使用了可能一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何为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阐明,从而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这种阐明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赋予监管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释权; 三是在立法中确立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释明模式,通过司法途径阐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内涵。

( 三) 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 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 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实施问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种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在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 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预期功能的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 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采用多元监督模式。虽然,《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但是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亦有根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义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还有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黑名单、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等孪生兄弟。且《食品安全法》第82 条还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由此,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上形成了一种央地共治的多元主体模式。这种多元风险警示模式可能会加强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实现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这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结局。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的权限,形成一物一权的品种专属管理模式,将风险警示权责条理化以避免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过程中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