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插花的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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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插花的知识

关于插花的知识范文1

关键词: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差异解决方案

一、中职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结合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立自己的职业目标,制定相应的计划,按照生涯发展的阶段实施具体行动以达成目标的过程。中职学校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有利于学生专业课、文化课主体积极性的调动,而且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职业需求。中职生能尽早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对今后的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现实差异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笔者了解了部分中职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及其就业后的现实境况,发现学生的职业规划在自我认识、目标定位、具体行动计划等方面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造成原来的规划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目标定位过高,职业发展期望值不现实

笔者在对我校2005~2010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中发现,几乎80%的学生自我评价都很高,职业发展目标几乎都是“店长”、“老板”等,很少有“营业员”、“推销员”之类普通岗位。比如:有的同学表示两年之内要做药店店长,年薪5万元以上;五年之内自己要开一家药店,年收入100万元以上。而我们的学生毕业后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学生基本都是普通的员工,收入也基本维持生计。这表明我们的同学虽然考虑了职业生涯规划,但目标不科学,不现实,一句话,就是好高骛远,太理想化。

(二)规划目标不确定,盲目从众

由于我校中职学生年龄大都在15~16岁之间,年龄偏小,社会阅历少,多数学生职业生涯理念模糊,实际上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很难确定自己人生的目标,出现自我价值迷失现象。部分学生只能确定自己的择业范围,多数同学对自己的定位还在观望之中。甚至有部分学生照搬他人的职业生涯规划,并将此定为自己人生发展的轨迹。这样的规划肯定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

(三)学生自我分析存在偏差,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认知

古话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笔者在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指导中发现,学生在自我分析环节存在偏差:有的学生没有对自己进行优劣势分析,大多数学生只是进行优势分析,而没有劣势分析,不能准确把握自己的劣势,因而也就无法给自己做出准确定位,往往毕业后找到的工作是自己最不擅长的或与性格不适应的。同时,我们的学生又是象牙塔里的学子,加上年龄偏小,很少真正接触过社会,缺乏对行业、职位现状及发展趋势的详细了解,体验不到真实的职业环境。这种既不够“知己”又不“知彼”的规划肯定与现实存在很大偏差。

(四)规划的具体行动计划脱离实际,欲速则不达

好的计划是成功的开始,职业规划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就是落实具体行动计划了。然而笔者在对部分中职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指导中发现:部分学生规划的具体措施过于简单化、理想化,比如:有些学生想一味追求速成,一年级就想学好各门专业课程,二年级就想考取各种资格证,甚至有些学生规划毕业后3年就要考取“高级药剂师证”,这种脱离实际的计划是很难实现的,往往是欲速则不达。

三、解决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现实差异的对策

中职学校如何让自己培养出来的人才更好的适应社会,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帮助学生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一)正确认识自我,认准职业期望值

中职生要在社会上寻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首先就要正确认识自我。正确认识自我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认识自己的个性特征: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首要任务

职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性格要求。美国职业指导专家霍兰德所创的职业性向测试,把个性类型分为现实型、研究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和传统型六种类型。通过类似的职业性向测试,学生能够更好的实现个性与职业之间的匹配。

2、认识自己的职业兴趣:我们在选择职业时必须先了解自己的兴趣

当一个人对某种事物产生兴趣时,就能调动整个人的积极性,增强克服困难的意志,反之则不会取得好效果。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常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求职者的兴趣爱好”。其目的就是明确求职者是否具有与所求职位相匹配的兴趣,在他们看来兴趣是持续完成工作的动力之一。

3、认识自己的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反应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用处不大,那么校方和学生怎样尽可能缩短专业知识与职业知识之间的差距呢?具体做法有:学生可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的需求;校方可以提供各种咨询、讲座,或者邀请已工作了的学生来和在校学生互动,讲清所学专业知识在实践当中如何发挥、知识转化能力如何培养等。

人类的能力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一个人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占优势,而在另一方面则是劣势。因此,学生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确定不同的职业类型后,还应根据自己所能达到或可能达到的能力水平确定相吻合的职业层次,只有这样才能使能力与职业的吻合具体化。

(二)明确职业定位,确定符合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

在正确认识自我的基础上,下一步就要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职业生涯目标在职业生涯规划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目标不确定,经常忽左忽右摇摆不定的话,则必然导致职业生涯之路不规则,出现的断裂或失败。比如:我校有些中职学生职业定位不明确,只笼统定位为“一线员工”,没有确定是什么具体岗位,结果出现规划目标混乱,工作后典型的表现就是频繁更换工作,而各种工作之间缺乏紧密联系,使职业生涯始终在低层次徘徊。因此,我们必须确定一个可行的、可信的、可控的、可界定的符合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

确定了职业生涯目标后,行动是关键,应辅以各项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那么如何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行动计划呢?

第一步:确定什么时间要达到什么标准目标。比如:有些中职学生在确定药剂专业后第一步就明确一年级的目标就是学好药剂基础知识,各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这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会使职业生涯规划陷于空谈而导致失败。

第二步:确定达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策略。比如:你想通过认真听课、多做练习、课后强化复习等途径来提高学习成绩,或者采取参加学校各种社团组织、竞选班团干、企业联谊等策略来构建你的人际关系网。

第三步:制定具体客观的、可行的、针对性强的措施。各项措施可以按近细远粗的思路安排。近期措施是要马上落实、立即执行的,必须是可操作性、有指标、易量化的。在选择近期目标措施时,应以自身条件与近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为依据,体现出极强的针对性。

四、结束语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学生行之有效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可行的步骤与措施,缩短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能不断增强职业竞争力,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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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支票电子化;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付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92-05

为适应现代社会对支付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票据处理效率,人民银行于2006年便着力推进票据电子化,促使票据支付突破时空限制,降低支付成本,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支付安全性,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支付和流通。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于2007年在全国上线推广,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票据电子化阶段。当前,电子支付工具层出不穷,传统票据业务遇到前所未有的竞争。实现技术与支付的有机结合,是传统支付工具适应当今支付格局变动的重要途径。从2007年起,支票电子化在我国已走过9年历程,梳理分析其中种种现象,对正确预判我国支票电子化发展趋势很有裨益。

一、支票电子化发展基本情况

(一)CIS基本情况

2007年6月25日,CIS在全国推广上线,开启了我国票据电子化的进程。CIS运用影像技术,借助信息网络,使支票突破时空限制,有效提高了支票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了支付成本。CIS业务处理主要包括四个阶段:首先,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纸质支票,将纸质票据截留,形成电子影像;其次,收款人开户行通过CIS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给出票人开户行审核付款;第三,出票人开户行审核支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业务确认信息;第四,付款给收款人开户行,完成资金清算。

CIS的建成运行,使支票支付的区域由同一城市扩大到了全国,提高了支票的通用性;让支付流程由全手工处理改为电子化处理,提高了支付效率;节省了支票办理人往返银行的时间、精力,降低了支付交易成本;影像系统采用电子验印、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加上较完善的管理体系,避免了支票风险的发生。

(二)CIS业务发展情况

CIS实现了纸质支票支付流程的部分电子化处理,提高了支票支付优势。2009-2012年,是CIS业务从零起点开始、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CIS业务从2009年的694.57万笔增长到2012年的1167.71万笔。从之后的2013年开始,支票业务较大幅度下降,CIS业务增长乏力,业务笔数随之下降(见图1)。经统计,2013年通过CIS办理的支票业务为1151.01万笔、金额5661.14亿元,到2015年下降到了895.93万笔、金额4476.97亿元,分别下降22.16%和20.92%。2016年第一季度,CIS处理业务177.11万笔,金额979.4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3.46%和12.35%。CIS业务不断下降,系统闲置率较高。

二、支票电子化业务的对比分析

(一)票据及支票的业务发展情况

1.票据业务发展情况。2010-2015年,票据业务笔数从8.97亿笔下降到4.17亿笔,下降幅度为53.51%;金额从284.52万亿元下降到238.23万亿元,下降幅度为16.27%。票据业务笔数从2010年起、金额从2011年起,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见表1),所占非现金支付方式比重亦呈现下降趋势。

2.支票业务发展情况。CIS业务量的增长及其速度,与整个支票业务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据统计,2009-2015年,支票业务笔数从8.54亿笔下降到3.91亿笔,降幅为54.22%;金额从248.62万亿元下降到211.53万亿元,降幅为14.92%(见表2)。2016年第一季度,CIS处理业务177.11万笔,金额979.4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3.46%和12.35%。从趋势上看,2009-2015年,全支票业务总体呈逐年下降的轨迹。

(二)CIS业务的对比分析

1.支票对票据业务的占比分析。由上可知,票据业务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仅有支付功能的支票业务尽管所占支票业务量比重较大,却呈相同下降趋势。票据业务中,支票业务笔数占比从2009年的97.49%下降到2015年的93.76%,业务金额占比从2009年的92.07%下降到2015年的88.79%(见表2)。可以得出,支票业务发展缺乏后续强劲动力,在支付市场中的重要性不断削弱。

2.CIS业务对支票业务的占比分析。2015年,业务笔数仅占2.29%,金额占0.02%。CIS业务量占整个支票业务总量的比重还不是很大。绝大部分支票业务并未通过CIS办理。从发展趋势和绝对意义上看,尽管CIS业务与支票业务在绝对意义上同时呈逐年递减趋势,但CIS业务下降速度慢于同期支票业务下降速度,CIS业务占整个支票业务的笔数呈持续微涨态势(见图2)。

三、CIS业务发展滞后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新型支付工具挤压了支票的市场空间

在电子支付工具出现之前,支票支付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一是支付安全优势。CIS业务处理中,支票信息的传输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业务的处理采用电子验印、支付密码等技术核验确认付款,确保了支票影像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提高了业务办理成功率。此外,出于安全起见,规定了支票支付上限不得超过50万元。二是效率优势。通过CIS系统办理支票业务,消除了距离、交通、气候等外部影响,提高了支票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金清算效率。根据收、付款银行的处理方式不同,最快可在2~3小时之内收到款项,一般最长在T+2(即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收到异地跨行支票款项。三是便捷性优势。CIS上线运行打破了支票仅限同一区域使用的桎梏,实现了全国通用。四是成本优势。选择支票工具支付,无论签发的支票有多大金额,银行只根据签发笔数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和工本费。

随着支付清算市场创新速度加快,新的支付工具不断涌现,尤其是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方式的出现、发展,对传统支票支付优势形成了极大挑战。表现在:在安全上,电子支付通过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证书认证、电子支付协议等措施,加强了支付的安全性;在效率上,电子支付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可实现实时到账;在便捷性上,电子支付不受时空限制,用户自主性强,可随时随地完成支付;在成本优势上,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电子支付减少了用户的交易成本,很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免费。电子支付的兴起,使得支票的支付优势正不断消失,其市场空间被严重压缩,导致CIS系统资源得不到充分应用,系统闲置率较高。仅2015年,我国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笔数共计1873.79亿笔,金额2555.71万亿元,而支票业务笔数仅有3.91亿笔,金额211.53万亿元。

(二)CIS系统业务功能不健全

提高票据的电子化程度,是缩小票据与电子支付工具在支付的效率、便捷性方面差距的重要途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电子支票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建成了NetCheque、NetBill、E-check等电子支票系统,通过专用网络就可实现电子支票的签发、信息传输、资金清算等环节。目前,CIS主要实现了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处理,票据的签发仍为纸质签发,支票支付流程尚未完全电子化。二是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票据信息需提出行生成支票影像,经票据交换所向城市处理中心发起,再向提入行所在地的票据交换所发起并生成影像后,提交付款行完成验印,确认后由小额支付系统发起业务回执,完成资金清算。支票电子化程度较低,业务处理环节过多,导致资金到账速度相对较慢,支付时效性差。

(三)银行机构CIS相关配套措施支持不到位

在CIS业务处理中,票据提入行对接收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通过印鉴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进行核验处理,支票核验通过后,才能确认付款。电子验印系统对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并使用验印系统核验票据上的印鉴,以确认支票影像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完善的电子印章库,对提高支票支付效率,降低CIS退票率具有重要意义。电子验印系统需要将出票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含账户账号、户名、地址、联系人、财务章、法人及人章)录入验印系统,建立印鉴数据库。在需要核对印鉴时,只需输入账号并扫描待检票据影像,即可自动核对给出结果。银行机构在电子印鉴库建设中存在印鉴不清晰、印鉴不能及时入库,甚至印鉴缺失的情况,严重影响了CIS业务处理。通过支付密码器核验方式的客户,因为要承担支付密码器自行购买费用,且对支付密码器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通过CIS办理支票业务的意愿不强。

(四)CIS业务处理不当导致用户体验下降

通过CIS办理业务,理应让用户体验到支票支付的安全、快捷优势。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却存在较多的不当行为,导致支票退票率较高,降低了良好的用户体验。一是出票人规范意识不强。表现在:未填写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错误;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出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一致;账号、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书写不规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面等。二是银行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处理不当。表现在: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发送回执,造成报文超期直至逾期退票;缺乏票据业务能力,迫于内部考核追责压力,业务人员为回避责任,普遍采取退回做法。业务处理不当,增加了支票支付成本,影响了良好的用户体验,导致客户不愿使用支票支付。

(五)业务宣传和推广还有待加强

业务知识了解少,客户接受程度低。与传统纸票相比,支票电子化处理时没有实物券,所有票据信息均存储于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需登录系统查询才能获知,使得习惯了纸质支票的支票持有人缺少纸票的“踏实感”,一些对CIS业务了解少、电子网络知识欠缺的客户不愿办理CIS业务,而银行因业务繁忙,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做宣传讲解工作,对支票电子化的推V应用产生了抑制作用。

四、支票电子化未来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发展电子支票,提高支票电子化水平

面对电子支付工具的严峻挑战,支票要继续发展,一要适当延长现有的最长10天的支付期限,充分发挥支票在短期内的背书转让功能,使支票成为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转让的重要工具,为其提供更大空间,增强支票支付优势。二要实现支票电子化签发,推动支票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处理,缩短与电子支付工具在支付效率、便捷性方面的差距。

(二)简化处理流程,促进支付效率提高

支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须满足“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需求。目前,CIS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基本解决了纸质支票在银行间的电子化处理。鉴于支票业务量逐年递减趋势,CIS资源利用率较低,系统闲置率较高,业务处理流转环节过多,支付效率优势的事实,可考虑:一要针对CIS系统闲置率过高的现实,可考虑停止CIS运行,将其业务并入小额支付系统,通过支票影像截留处理,实现支票影像业务在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二是在支票业务处理上,可按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的方式,金融机构总行一点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其分支机构作为间接参与者办理支票业务。通过这些安排,可以减少业务环节,提高支付效率,节约系统资源,减少运维成本。

(三)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支票业务高效处理

一是加快完善银行电子印鉴库,推动业务的高效处理。认真核对预留印鉴的清晰度和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录入无效或错误印鉴;确保印鉴的及时入库,防止印鉴缺失,实现电子验印系统信息与客户的一一对应,始终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在客户相关信息及印鉴改变后,及时在系统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做好支付密钥核验优势的介绍,让客户认识到支付密码核验的安全性和低风险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客户购置支付密码器的意愿。

(四)加强业务管理,改善支票的客户体验

着眼支票支付“高效、便捷、简单、低成本”的用户体验,从两个方面加强业务管理:一是加强对y行人员的业务管理。通过制定支票退票统一标准,规范业务人员的退票行为,减少不合规退票行为对客户的不良影响;开展支票系统业务处理流程、票据真实性审核、信息录入要素准确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支票系统业务处理能力,推动支票影像业务处理效率的提高。二是加强对客户支票行为的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客户办理支票业务的合规性意识;将支票违约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杜绝出现“空头支票”等非诚信行为;督导客户提高支票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保持一致,提高支票支付的用户体验。

(五)强化业务宣传,扩大电子支票普及面

加大支票电子化业务的宣传推广,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国票据电子化发展。第一,要加大对支票电子化处理所带来的良好支付及低交易成本优势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巩固使用电子票据系统完成票据支付的行为倾向。第二,要开展票据电子化业务知识、业务处理流程、安全性和成本优势、客户端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客户对支票电子化的认识,强化其线上业务操作技能。第三,要通过现场模拟和亲自操作,提高小微型企业对支票影像处理的熟悉度和安全感,增加业务使用者数量。最后,银行机构要认识到办理支票电子化在降低交易成本及防范风险上的优势,激发银行机构办理CIS业务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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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2013。

[2]嵇成柱.票据市场“2.0版”制度体系构建之思考[J].中国银行业.2016,(5):78-81。

[3]姜风旭.国外票据交换体系的变革及对我们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4):80-82。

[4]欧阳卫民.现代支付论[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

[5]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创新与自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6]周学东,戚宇涛,赵颖.从江苏票据市场看修改《票据法》的迫切性[J].金融纵横.2015,(10):4-10。

关于插花的知识范文3

摘 要: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生存照顾 普遍服务

* 本文系2010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亦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完善”(12JJD820016)的资助。

** 作者简介: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民营化改革后,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一个“公机构”还是一个“私企业”?从水电公司、供暖企业、邮政通讯集团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大量这样“亦公亦私”的主体,改革中它们剥掉了行政的外壳“企业化”了,但是它们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却具有公共属性。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厘清,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制约,并在法院审查中成为难题。

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在多数案例中,企业都以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属于私企业为由,①或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为由,②不予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更典型的例子,当公民因电、水、气、暖等服务的供应与公用事业企业发生纠纷时,是成立一个民事合同上的私法争议,还是行政职能履行上的公法争议?或者,更准确的表述是,哪些类型的纠纷属于供应合同履行上的私法争议,哪些属于法定职能行使中的公法争议,并非泾渭自分。例如,供电企业的查电权,来源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章授权。当公民与供电企业因用电检查、窃电认定和处理等行为产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成为法院审查的首要问题。两种意见的分歧,可以预见两种不同的判决。③

类似实务中的困惑很多,民营化改革了,那么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公用事业企业是否还具有以及还能在多大权限内行使服务供应的管理职能?④争论也同样蔓延至立法,如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赋予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的修剪职责,就曾引发很大的争议。⑤反对意见认为,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他人的植物进行修剪的行为属“私力救济”,企业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

无论是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服务供应纠纷的类型判断还是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授权,上述争议的案例和争论的问题实际均指向同一个命题,即民营化以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究竟属于“公”还是“私”的职能定性。以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服务供应纠纷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争议为例,定性为前者,企业构成一个公法上的“公共机构”,因而受制于一个管制密度更为严格的公法规范的约束。而定性为后者,企业属于一个私经济主体,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费我中止供应就变得理所当然,双方以合同条款为行为准则。如何定性以回应民营化与公共服务普遍供应之间的价值平衡,选择性难题的症结之处,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为供应企业的公共职能与私经济活动的区分划出一条界线。

作为一股世界潮流,民营化给公共服务的供应体制所带来的变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存在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但不同国家在改革中面临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的困惑却可能是相通的。循着前述问题,本文将视野转向域外,通过“类似案例中所呈现的相似问题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决的”这一功能主义的比较,试图为本文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论。

二、英国法上的观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为例

在没有公私法划分传统的英国,⑥如何看待承担公共服务之私人组织的性质问题,答案虽然至今仍然隐藏在个案之中,⑦但可观察得出显见的一般规则是,当供应企业履行其普遍供应义务时,或者说私人企业的行为可能损害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时,法院通常会得出“这是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并应受制于司法审查”的结论。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协议,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为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居民用户对于此类合同并没有定约参与权也没有选择自由,因而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严格受制于法定条款的约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进一步强调,供水是一种公共职能,水务公司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这一公共职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针对供应企业提起的司法审查申请,而且认为电力供应是一个公共职能,且这一职能的属性不因供应主体产权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这是民营化改革在英国国内引发了诸多公私法交融问题的讨论中,颇受瞩目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引发纠纷而中断供应的争议,焦点直指民营化改革后的电网企业,当其履行供电义务时,是否仍然构成一个“公”性质的机构?这与本文的问题呈现十分契合,下面的讨论就将围绕此案例展开。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996 年,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对Sherlock 和Morris 两位公民诉北爱尔兰电力公司案进行了合并审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别是两位独立的司法审查申请人。两个申请人的供电商—北爱尔兰电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简称NIE)?中断了对他们的供电,原因在于公司有证据证明他们在电表上动了手脚,造成了用电额度的错误计算,因此要求申请人补交未缴纳的电费,并且赔偿电表的维修费用。两位申请人都否认曾经私自改动过电表,并且他们都是从家庭其他成员手中接管该房屋,而在接管之前,电力公司都未曾查看过他们的电表,即使电表出现人为异常,也无法直接证明改动电表的行为属他们所为。另外,两位申请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经济比较困难,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还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脏疾病。但是,在究竟应当支付多少未缴纳的电费和电表维修安装费未达成一致前,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恢复供电。

申请人认为,NIE 作出停止供电的决定构成了行政法上的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令其恢复供电。首先,NIE 停止供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1989 年英国《电力法》第6 节第4 条和第7 节第11 条,供电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户存在篡改电表的行为。其次,NIE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将恢复供电的条件“直至事项已经得到解决”(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释为申请人同意支付公司所声称的欠费,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电表已维修或更换。第三,NIE 无权停止供电,因为事实上申请人是否篡改了电表还存有争议,此时应该走欠费用户处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断供应权时,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谨慎对待支付困难用户的有关政策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构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断供应明显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申请人并没有被告知中断供应的事由,且也没有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另外,申请人也提出NIE 没有制定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屋主时,应当重新查看电表和登记用户信息方面的操作规程,属于裁量权行使不当;而要求必须在申请人支付所有费用的情况下才恢复供电,等于强制申请人同意他们存在违法行为,这也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第6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

被告则认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业企业,不属于公共机构,电力供应服务完全是一个私法上的事项,应根据供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因此,中断供应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公法上的行为而受制于司法审查。并且,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来裁决,而不应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认了中断行为存在违法和不合理,认为企业的财产权利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决

本案最为重要的先决问题是,民营化以后的北爱尔兰电力股份公司,是一个其决定受司法审查约束的公共机构,还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Kerr 法官认为,将一个公共供电企业行使法定权力的行为排除在“普通法对公共职能的控制”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没有私有化,那么电力供应是否属于公共职能的论争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来,那么这一活动的性质是否因民营化就改变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关键的判断基准在于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决定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决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应当受制于司法审查。这一观点与上议院的Woolf 勋爵在法院之外的观点“某一机构不再是公共机关而成为私营企业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先前受公法调整的活动,不再受公法调整”是一致的。?为了证明这一主张,Kerr 法官进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该案旗帜鲜明地将供水服务界定为国家公共职能。“况且从职能上看, NIE 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受制于欧盟指令的约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赋予的供应中断权,我们却将其看成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受司法审查豁免,这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因此,法院认为,NIE 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中断供应权时,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制于司法审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上,法院却有裁量权。?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已经就该争议同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了投诉这一事实,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济方式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但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并不影响职能混合性的企业从事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司法审查约束这一原则。

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的供应中断行为违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则,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应意见。Kerr 法官认为,电力企业行使中断供应权,是一个可能对公民产生实质性权益影响的行为。因此,根据普通法的精神,应当考虑合理相关的因素,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电力供应关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应商行使中断供应权应当事先向利害关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只有同时以愿意听取并考量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才有价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应中断的决定前,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上构成不当。并且,在行使恢复供电权时,供应商也应当审慎考虑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个人的具体情况,即使双方就支付欠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有关协议条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绝对地构成不能恢复供电的决定性理由。

从上述法官的意见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期待法院会作出撤销NIE 中断供应决定的判决,但是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NIE 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通过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使申请人恢复供电。第二,申请人已同时将争议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并且监管机构已就其中一个申请人—Morris 女士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第三,在审理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与NIE 就如何处理篡改电表行为形成了一套操作规程,其中,包含了用户对于中断供应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同时规定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中断供应权,一般应当以先努力与用户达成欠费支付协议为要件,该规程将适用于NIE 将来对篡改电表行为的处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决,有没有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公职能”与“私活动”划分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对该案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将某些从事公法任务的私人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责任通过产权转移转变为私法责任,从而逃避司法审查或议会问责制的约束,但是如果不对企业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行为范围同时予以界定,那么同样也可能侵害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该案的判决并没有为此提供一个明晰的答案。其次,尽管国家控股已经不占支配地位,但从其市场地位来看,NIE 仍是一个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但是,民营化改革还催生了许多自由竞争的市场,如苏格兰供配电两端的自由竞争性企业,这一判决的原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它们?答案也是不明确的,遗憾的是,在后者的领域,至今仍然没有出现对供电企业提出司法审查的案例,因此,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三、德国法上的启示:以汉堡电力公司案为例

私人组织的公法性质问题,必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看到在英国,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处理规则,相反,以逐案方式来解决(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与“私法”之间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虽然实用,却造成法的一般规则隐匿于个案背后难以辨析,同时案例法上的摇摆也造成了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在这一方面,兴许德国联邦对职能混合型企业之基本权利资格的判决,更有借鉴意义。虽然它与英国法背后的理念事实是相通的,但是相较而言,线索更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国联邦于1989 年判决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与联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决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对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承担公共任务的私人企业在宪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即是否可以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法上基本权利的立宪宗旨,在于为个人自由与权利构建抵御国家权力的堡垒,因而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同时德国基本法第19 条第3 项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该条虽然也赋予了法人以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但随着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兴起,法人性质依何判断,也引发了公法人、承担公共任务的私法人、公私合营性质的混合企业等是否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争论。?而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判断,意味着法院需要为其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所请求的法益作“公”与“私”的定性,若定性为公权力活动,即不能获得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反之亦然,这就为本文的问题提供了观察的路径。

(二)事实与判决

1989 年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户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纠纷而引发中断供应的争议。该案中的汉堡电力股份公司,为全市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经过民营化转制为股份公司后,该公司约72% 的股份由汉堡市政府独资设立的汉堡市参与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约28% 股份由2 万8千名私人股东分别持有。同样也是因为与用户之间的费用争议,用户拒绝缴纳复核后应补缴的电费,公司遂对其实施中断供电,用户不服后诉至法院。

一审汉堡高等法院认为,中断供应行为受《电力法》严格规制,本案仅因费用核缴争议而中断供电的行为违法。汉堡电力公司不服判决,遂向联邦提起宪法诉愿,主张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动自由权、平等权、地方自治权以及法院听审权受到侵害。

该案中,联邦需要判断的首要问题,便是汉堡电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国法上关于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一贯标准—“渗透理论”,即从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出发,向外渗透至法人的基本权利保护。21“渗透理论”强调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断法人是否与自然人一样为基本权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组成性质,为公主体还是私主体。从本案来看,汉堡电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着其有私人产权属性而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呢?法院随后指出,“渗透理论”仅是一个形式标准,不能单纯地从组织形态和产权性质来判定法人属性,还是应该回溯至基本权利所要保护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辅之以判定的实体标准—即法人从事活动的性质和任务功能,是否可实质上归属于“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从而构成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抑或是属于“公法任务”的履行,从而落入基本权利应当防御的领域。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法院认为,一方面,水电等能源供应属于德国地方自治团体典型的一种生存照顾义务。所谓“生存照顾”义务,是一种国家责任,来源于因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人对公共服务的紧密依赖性,因而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务供应,以满足其生存所需。23当法院将电力供应义务视为是公任务时,即使该任务的完成是由汉堡市政府借助诉愿人—汉堡电力公司的协助来实现,仍然不改变该任务的本质属性仍属于“公”的范畴。法院认为,股权主要掌握在谁手中,并不是关键,它只能说明该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分配状态,而非具体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1935 年《能源经济法》以及1979 年《关于费率用户电力供应一般条款办法之规定》,汉堡电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顾义务与服务供应上,受到实定法条款如此严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兴趣之宪法诉愿人的私法自主性关联上,几乎完全不存在。……无论如何,宪法诉愿人在此处所从事的电力供应服务范围内,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张受基本权之保护”。24

1989 年5 月16 日,联邦以宪法诉愿部分不合法显无胜诉之望为由,裁定驳回具有公私合营性质的汉堡电力公司所提起之宪法诉愿。这是德国联邦首度直接针对公私合营公司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法上将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公”还是“私”,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任务的功能,而非企业背后的持股比例,换言之,不在于产权性质。当汉堡电力公司的中断供应行为涉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水电气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权”时,此时后者的权益已经构成“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而前者中断行为便成为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因而具有“公”属性。

(三)案件之后

汉堡电力公司案将“生存照顾”义务的履行作为私法人承担公任务的判定标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后,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民营化政策的进一步推行,联邦行政法院也审理了多个涉及公私合营型公用事业企业之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案例。但与联邦的结论不同,联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个案例中均肯定了民营化后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权利的主体,享有基本法第12 条所保障的营业自由和第14 条所保障的财产权。25例如,在德国电信公司不服主管机关一项网络互联处分的裁判中,法院认为,企业的股权性质,虽仍然是联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这一事实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网络互联事项属于原告的经营自由,因而是单纯从事私经济活动的范畴,不属于公法事项,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詹镇荣教授在对上述两类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生存照顾”与“私经济活动”似成为德国司法实务认定此类公私合营公司任务光谱之两个对立端点。当“汉堡电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顾之公任务,而否定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时,“德国电信公司案”则正好因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为单纯之私经济活动,而赋予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26这一提炼十分契合本文问题,尽管对于哪些活动属于“生存照顾义务”之履行,哪些活动属于私经济活动,仍欠缺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事实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争议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但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成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路径。

四、观察性意见

在对本文问题的回应上,无论是英国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还是德国法上的汉堡电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国电信公司案,尽管裁判发生的法域,甚至类型和思路都不尽相同,但其所呈现的社会背景、问题表象和理论诘难却具有相似性。

第一,显然,民营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性质。案件中法官们都注意到,如果没有民营化改革(包括在位国企改制、民营企业新准入及各种类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设立),问题似乎并不成为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说是私人资本的加入引起了主体性质的变化,毋宁说是市场方式的引入改变了服务供应法律关系的结构。从国家直接生产供应变为国家监管、企业生产供应以后,企业作为被监管的经营者、合同中的供应商,其从事私法活动或以私法方式从事活动越来越多,同时市场化方式对传统供应的渗透也带来了服务产品、方式、费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业产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业这类服务供应原本的公共属性。

第二,民营化并不改变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性。在坚持企业对居民用户、家庭用户的普遍供应义务上,两大法域实际是殊途同归。尽管英国法并没有发展出像德国法那样相对明晰的标准,而是由法官通过逐案加以把握,但无论如何,从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供应企业向居民用户履行供电、供气和供水的义务,至今没有出现一例否定其公共属性的案例。27而企业本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构成,并不构成影响的事实因素。28无论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从“电力供应属于生活必需”出发得出供电属于公共职能的结论,还是汉堡电力公司案中,联邦法官为电力供应扣上“属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的帽子,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从职能属性出发,当公用事业企业行使一个法定的供应权,且该权力可能危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方面的权利时,该行为便属于“公任务”的范畴,此时,虽然义务的履行主体为私人企业,或公私混合企业,但在性质上,其属于公共机构,受制于司法审查,也因而受到一个更高密度的法律规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职能争论的背后,是公民获得一个普遍服务的权利、企业财产权和国家供应保障责任的三方平衡。为什么多数案件,企业均从其产权性质出发提出抗辩或提出宪法诉愿?实质是民营化后带来的法律上对民营资本这部分财产权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的诉求。中断供应是企业催缴欠费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工具。此时,从“生存照顾”到“私经济活动”的两端,公用事业企业呈现出两重属性间的冲突。一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它需要追求利润;另一端,作为执行公共任务的辅助者,它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中间的界限划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定义务规范的严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顾义务的覆盖范围,而这两者的背后,均指向一个高于供应企业之财产权利益的法益。否则,对供应企业的中断供应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否定一个私企业的宪法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两者的正当性便无从谈起。这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汉堡电力公司案的逻辑,必须回到“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本身。由于水电气暖对于今天现代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意义,它构成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对象,也即公民应当被保障一个获得持续的、基本的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权利。29这一权利高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受制于严格的公法规范,如恣意的切断是不被允许的,从Sherlock & Morris 案到汉堡电力公司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观照至我国,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和事例。首先要纠正民营化等于私法化的误区,将供应企业纯粹作为私法主体来看待,忽视了其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谓“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 民营化陷阱”。对企业承担公共职能范围的厘清,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行政监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回归,因而意义重大。一方面,这关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仍处于向竞争性市场过渡的进程中,根据任务的性质对企业承担行政职能进行立法授权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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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痛风;关节炎;中医药疗法;除湿化瘀汤

痛风(Gout)是一种嘌呤代谢障碍性疾病,并与泌尿系结石、代谢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及心血管疾病等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饮食结构的改变,痛风的发病率逐年增多,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高尿酸血症是痛风的前提与生化基础,因此降低血尿酸水平是治疗痛风性关节炎的重要措施。我们以自拟除湿化瘀汤治疗痛风性关节炎及高尿酸血症,取得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1.1.1 诊断标准:西医诊断标准:参照美国风湿病协会制定的痛风关节炎诊断标准(1977)。中医诊断标准:湿热夹瘀证症型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1.1.2 病例纳入标准:符合上述诊断标准者。

1.1.3 病例排除标准:继发性痛风者,伴有严重肝、肾功能障碍者,合并肝心肾脑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精神病者;晚期关节炎重度畸形、残废丧失劳动力者;本次发病后2周内已使用其他治疗痛风及高尿酸血症的中西药物;未按规定用药或资料不全无法判断疗效者;过敏体质及对本药敏者;中医辨证不符合湿热夹瘀者。

共治疗符合上述标准的门诊或住院患者60例,均为男性患者,按随机原则分为治疗组30例,对照组30例,两组年龄、性别、病程、并发症等方面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均低嘌呤低脂饮食;伴高血压、糖尿病等并发症者维持原方案治疗(停用阿司匹林、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影响尿酸代谢的药物);饮水量>2000ml/日等基础治疗。

1.2.1 治疗组:自拟除湿化瘀方(由土茯苓15g、萆20g、薏苡仁10g、丹参10g、益母草15g、金钱草15g、黄芪10g等组成)。服法:水煎服,每日一剂,分两次服,早晚各1次,连用2周。

1.2.2 对照组:采用西医常规疗法:口服秋水仙碱,每天口服0.5mg,出现腹泻和呕吐者,给予对症治疗,反应严重者停服;关节疼痛缓解后,改为每隔1天口服0.5 - 1mg,连用1周口服别嘌呤醇片,3次/日,0.1g/次,连用2周。

1.3 疗效标准

依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拟定。显效:主要症状消失,关节功能基本恢复,血尿酸(

1.4 统计方法

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2.2 两组治疗前后血尿酸、血沉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治疗前后血尿酸、血沉比较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p>0.05.

与治疗前相比:p

2.3 两组不良反应

治疗组中4例出现消化道不适,1例转氨酶升高(停药后消失);对照组中有1例出现轻度皮疹,2例出现转氨酶增高(停药后消失),1例出现血肌酐升高,3例出现消化道不适症状,其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治疗组(p

3 讨论

近年来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饮食结构的改变,痛风性关节炎及高尿酸血症的发病率逐年增高,目前西医治疗高尿酸血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尿酸排泄的药物,如丙磺舒,苯磺唑酮,苯溴马龙等;二是抑制尿酸生成的药物,如别嘌呤醇片。但上述药物的长期应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副作用,如:过敏性皮疹,药物热,肝肾功能损害,胃肠不适,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等。因此研究、开发既具有降尿酸作用,并且副作用小的中成药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自拟方除湿化瘀汤中,土茯苓解毒除湿、通利关节,《本草纲目》:“健脾胃,强筋骨,去风湿,利关节,止泄泻,治拘挛骨痛…”;萆利湿去浊,祛风除湿,《本经》:“主腰背痛,强骨节,风寒湿周痹,恶疮不廖,热气”;薏苡仁利水渗湿,健脾,除痹,《本草纲目》:“薏苡仁,阳明药也,能健脾益胃…筋骨之病,以治阳明为本,故拘挛筋急、风痹者用之…。”《本经》:“主筋急拘挛,不可屈伸,风湿痹,下气”;金钱草利水通淋,除湿;丹参活血祛瘀;黄芪补气升阳,利水消肿。以上诸药合用,共奏健脾化湿,清热化瘀之功。土茯苓及落新妇苷的抗炎、利尿和镇痛作用,落新妇苷还具有明显的抗痛风性关节炎作用[1]。萆的有效活性成分萆总皂苷具有明显的降低血清尿酸水平及抗炎作用[2];土萆中甾体类化合物在本植物中含量也较高,这可能与其抗炎抗风湿作用有一定关联[3];金钱草含有大量酚性物质如黄酮类化合物,具有黄嘌呤氧化酶抑制作用。丹参中的部分水溶性成分丹酚类(如丹酚酸A、丹酚酸B等)主要作用为抗凝和抗血小板聚集;清除中性粒细胞释放的氧自由基,羟自由基清除活性;通过抑制动脉粥样硬化时炎症递质的表达,达到防治动脉粥样硬化的目的[4]。有实验表明,薏苡仁其活性成分薏苡素也称薏苡酰胺有温和的镇痛抗炎作用。黄芪[5];活性成分之一的黄芪多糖可降低空腹血糖、空腹胰岛素水平、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及甘油三酯,显著改善胰岛素抵抗、提高高密度脂蛋白及胰岛素敏感指数等作用。

临床观察表明,除湿化瘀汤治疗急性痛风关节炎和高尿酸血症,疗效肯定,既能改善症状,又能降低血尿酸、血沉,与西药比较无显著差异,而且毒副作用相对小,便于长时间治疗,患者容易接受,值得进一步推广研究。

参考文献

[1] 张白嘉. 土茯苓及落新妇苷抗炎、利尿、镇痛作用研究[J]. 中药药理与临床, 2004, 20(1): 11-12.

[2] 陈光亮, 徐叔云, 等. 萆总皂苷合用牛膝总皂苷降血尿酸和抗炎作用的组方合理性研究[J]. 中国药理学通报, 2007, 23(11): 1467-1471.

[3] 王涛, 李书渊, 郭晓玲. 土萆的化学成分研究[J]. 中药材, 2007, 30(9): 1091-1094.

[4] 聂桂丽, 郭茂娟, 李燕平, 等. 丹参单体对肿瘤坏死因子损伤的血管平滑肌细胞炎症介质IL-1β表达的影响[J].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07, 27(9): 8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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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简称辽化)是以俄罗斯原油炼制加工为主的特大型石油化工化纤联合企业,是中国北方最大的化纤原料生产基地。近年来,辽化主导产品之一的聚酯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已形成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综合考虑辽化聚酯产品市场营销面临的机会与威胁,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确定辽化聚酯产品在各目标市场的基本竞争战略为差别化战略。用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开发品种,发展差别化聚酯系列产品,实现高附加值;同时通过特色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开拓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牢牢把握竞争的主动权。应从市场营销理念创新、体制创新、营销策略和服务创新、人才创新以及激励机制创新等方面保证措施入手,为市场营销战略的实现提供保证。

1 理念创新

1.1 要建立亲情营销理念 亲情营销理念的核心是精确化服务,企业通过建立、拓展、保持、强化对用户的服务,实现有关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亲情营销观念强调把用户当“朋友”或“亲人”,而不是“上帝”,通过建立一种新型的亲情关系,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地缩短,通过与用户做“朋友”,而使用户成为企业的永远“朋友”。

1.3 要建立合作竞争营销理念 合作竞争营销理念强调拥有不同优势的企业在竞争的同时也注重彼此之间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来实现“双赢”或“群赢”。企业不仅采取合作的态度改善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同时企业也开始重视产、供、销的整个价值让渡系统的良好协作以共同创造更多的价值,追求的是整个价值让渡系统的群赢结果,以提高整个价值让渡系统的整体竞争力。

1.4 要建立知识营销理念 知识营销理念是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新营销理念,它高度重视知识、信息和智力,凭知识和智力而不是凭经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以科技革命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对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以及对企业管理、企业营销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企业的营销理念也应相应转变,即树立知识营销理念。

2 体制创新

2.1 调整生产布局结构 进行产品主导型的专业化重组,在辽化内部将炼油、化工、化纤产品生产经营分开,上游部分侧重炼油、化工产品以及聚酯原料PX、EG、PTA的生产销售,下游部分专门从事聚酯的生产销售。根据产业链上不同产品竞争情况进行产品生产销售优化,当下游产品市场销售利润率较高,要保证下游装置满负荷生产商品,占领市场,扩大份额;当下游产品竞争过于激烈,销量减少库存增加,但上游原料市场还较好时,在不减少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可停掉聚酯装置,直接生产PX、PTA。

2.2 完善现行销售体制 组建聚酯产品营销中心,统一负责聚酯营销业务。营销中心下设市场部,负责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市场信息管理、产品销售促进、市场开发等业务;销售部,负责产品推销、销售管理、产品售后技术服务、关系管理等业务。营销中心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市场信息系统,应由信息管理子系统、定货管理子系统、客户管理子系统、库存管理子系统、竞争对手管理子系统、财务结算管理子系统、销售分析子系统、系统维护子系统等构成。

2.3 调整科研开发体制 组建产品开发中心,建立新产品开发组织体系,将分散在聚酯生产厂和研究院的化纤产品技术开发人员集中,进入产品开发中心。一方面生产、销售、研究紧密结合,并且联合国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科研开发;另一方面,将科研开发向下道工序延伸,选择一些技术开发能力强、织造整理设备完善、有竞争实力的下游配套用户,强强联合,建立“一条龙”科研合作开发体系,形成上下利益共同体。

2.4 改善内部资源管理 建立企业资源规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和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系统,形成一个共同的平台,以整合企业内部资源。通过内部资源管理,使企业能够记录营销对财务造成的影响、实体投入的内部流程以及通过适应的仓储和运输的实体产出流程。应该能够提供总账、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订单登记、记账系统、营销、物资、采购、产品质量管理以及制造方面的活动[2]。

3 策略创新

3.1 适时把握商机,突出差别化效益 要利用生产销售相结合的优势,组织生产和销售人员深入市场,与客户零距离密切接触,保持着对市场高度的敏感性、洞察力,不断了解产品需求信息,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开发题目,提高开发的成功率。要把差别化产品的效益贡献率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在开发差别化产品的同时,产品开发中心要紧密配合公司营销中心大力培育市场、开拓市场,跟踪市场,贴近客户,逐年扩大产销量。

3.2 及时调整营销策略,进行营销策略的创新 在产品策略上,要通过产品创新来引导用户需求,不仅要满足未被满足的现实需求和尚未实现的潜在需求,更要通过营销努力开发出新产品去创造新的需求。在价格策略上,定价时要加大透明度,实现定价因素和定价方式创新,将知识因素、创新成本纳入价格。要进行销售渠道结构创新,推行扁平化,减少中间商的批发环节,可在各目标市场中心城市设立配送中心,通过委托制直接面向用户提品和服务。

3.3 加大差别化产品市场推介力度,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特色服务 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做到定期发货;对一些测试手段不齐全的企业,不仅提品的测试指标,而且还要帮助他们做一些他们无法完成的测试指标。在一些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初期,由于用户对质量性能不太了解,在使用时遇到了困难,技术人员主动跟踪在现场,帮助用户对工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与用户合作交流的过程中,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实施产品的质量改进计划。

3.4 搞好客户关系管理,调整优化用户群 吸引新顾客比保持现有顾客常常要花更多的成本。著名的“80/20”规则认为:在顶部的20%顾客创造了公司80%的利润。也有人把它修改为80/20/30,其含义是:在顶部的20%顾客创造了公司80%的利润,然而,其中的一半被在底部的30%非盈利顾客丧失掉了[3]。因此要把占领高端客户、高附加值产品领域作为营销工作的首要目标,以此避开普通产品价格竞争风险。

4 人才和激励创新

①全公司上下都要提高对营销人员素质要求的认识,调整和完善营销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力培养通才型销售队伍。

②要选拔一批年轻人到高等院校深造学习现代营销知识,提高水平;定期请专家、技术人员围绕新产品、新客户的主题进行授课,让销售人员及时了解新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主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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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性化护理;手术室护理;作用效果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手术治疗在临床治疗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然而部分患者在手术前后会出现焦虑、恐惧、紧张等不良情绪,以致于影响手术治疗及术后恢复[1]。对此,医疗护理人员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要给予患者人性化护理服务,从而缓解患者的心理压力,加速患者术后恢复,提高手术效果[2]。对此,探讨人性化护理服务在手术室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方面的效果,本文结合我院工作实例进行了对比研究。具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文章选取2014年3月~2014年9月我院收治的120例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为研究对象,将其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各60例。100例患者中,男性60例,女性60例,年龄在18~8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8.2±2.3岁。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手术类型、既往手术史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3]。

1.2方法 本研究中,我们给予对照组常规手术室护理;给予观察组患者人性化护理服务;具体方法如下:

1.2.1术前护理方法

1.2.1.1制定护理方案 手术前,护理人员需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一次调查,调查统计患者的日常生活习惯、兴趣爱好、脾气秉性等,并统计患者术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为患者制定针对性的护理康复计划。

1.2.1.2健康知识宣讲 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有关疾病的知识以及手术方法、禁忌等,从而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的认知,消除患者及其家属心中疑惑,确保手术治疗的顺利进行。另外,护理人员还要向患者介绍主治医生、麻醉医师等相关医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并结合以上成功手术案例给予患者鼓励,从而消除患者对手术的恐惧心理,提高其对手术治疗的依从性。

1.2.1.3进行必要心理疏导 护士要密切关注患者的心理及情绪变化,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多倾听患者的内心感受,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同时,针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患者,护士要给予其必要的心理辅导或转介专业心理医生对其进行辅导,缓解患者的心理压力,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另外,护士需要对患者家属进行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要求家属多与患者进行交流,从而为患者建立稳定的社会支撑体系。

1.2.1.4术前检查 术前,护理人员要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患者病情、病因等进行观察评估,从而为医生制定手术方案提供参考。

1.2.2术中护理方法 手术时,护理人员要调整好手术室内温度、湿度等,给患者创造最舒适的手术环境。同时,护理人员配合患者取得最舒适的以便于手术的开展。另外,若患者在术中感受到痛苦,护理人员在配合医师进行麻醉的同时,还要通过抚慰、交谈等方式转移患者注意力,以减轻其痛苦体验。

1.2.3术后护理方法 手术结束后,护理人员帮助患者回病房休息,确保病房的安静、清洁以及温湿度适宜,从而为患者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同时,在术后恢复过程中,护理人员要指导患者按照医嘱服药、进食以及活动,以确保手术创口的快速愈合。另外,护理人员定期检查,询问观察并记录患者出现的并发症与不良反应,并指导患者掌握一定的应对措施。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标准差和平均数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表示,进行χ2检验;p<0.05说明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护理结果分析比较 观察组患者心率正常率(86.7%)、血压正常率(96.7%)均大于对照组患者;而观察组患者的伤口感染率(3.3%)、疼痛率(1.7%)等均小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护理结果分析(n,%)

注:*与观察组比较,P<0.05

2.2两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比较 经分析发现,观察组对护理工作的总满意度为96.7%,对照组对护理工作的总满意度为86.7%;观察组明显大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2。

表2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n,%)

注:*与观察组比较,P<0.05

3讨论

手术治疗时目前最常用的一种临床治疗方式,并且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手术治疗的要求也会逐渐提高。一般来说,手术治疗效果受到患者心理状态、手术室环境、术后生活习惯以及手术护理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因此近年因手术治疗护理失误而造成的医疗纠纷频繁发生[4],致使患者对医院工作的满意度降低,影响了医院的长远发展。人性化护理是一种以患者为中心,给予患者全方位帮助的综合护理方法[5]。该方法注重患者心理需求的满足,所以能够极大的增强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在术后干预护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6]。因此,为提高临床手术治疗的效果,医护人员在手术室治疗过程中,需要给予患者优质的人性化护理服务。

本文通过对100例接受手术的患者对比研究发现,接受人性化护理的观察组患者的心率正常率(86.7%)、血压正常率(96.7%)均大于对照组患者;并且,观察组患者的伤口感染率(3.3%)、疼痛率(1.7%)等均小于对照组。同时,观察组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总满意度(96.7%)明显大于对照组。结果表明:优质人性化护理服务能够可以有效改善患者的术后症状,加快患者恢复,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从而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提升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总之,临床手术过程中,给予患者优质的人性化护理干预对患者生活质量以及医院长远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杜淑媛.人性化护理模式对手术室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的影响[J].齐鲁护理杂志,2012,13(14):46-47.

[2]许娟.人性化护理在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及效果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2,3(27):308-309.

[3]唐湘伟.人性化护理对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产业,2012,27(23):31.

[4]马莉莉.人性化护理在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效果评价[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17(24):26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