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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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管理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1

一、建设工程风险影响的因素分析

对于具体城市的轨道交通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的阶段,建设工程的分享主要是工程自身安全的风险和环境的安全风险。当中工程自身的风险是因为结构的平衡状态破坏,对结构受力产生影响是风险因素。在结构安全的范围里面,工程结构能够用自身稳定的状态来恢复到平衡的状态,也可以通过外部条件的改变将平衡的条件满足。可是在特点的情况下面,超过结构安全的范围,工程结构局部破坏会使得结构发生连锁的反应,指导整个结构坍塌。工程环境的安全风险主要是因为在工程实施的过程里面对于环境产生很大影响,一旦影响超过环境自身承受之后,会带给环境很大影响。整个工程建设对于环境影响主要是表现在很多方面,直观影响为地面沉降变形和建筑物变形等。在整个城市的中心区域里面进行轨道交通的建设,一定会对环境有影响,特别是运营、房屋轨道交通的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的工程,并且环境制约会受到社会上面公众广泛的关注。从整体上面来看,在边界的条件稳定前提之下,工程的事故与风险两者之间有统计学的规律,其表现是特定的条件下面工程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是多少。并且只要是对工程受力的平衡条件有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时,都会使得统计的结果不适合。并且中国建设的轨道交通各个地方地质条件都会有很大的差异,不是一个工程建设的方案就能够适应中国所有地方的工程建设,只是依靠概率控制工程的风险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城市轨道的交通建设工程风险,从整个风险来源上面来看可分为工程的本体特征、水文地质的条件、环境的制约条件以及施工工艺的工法限制条件,其中涵盖工程的建设、、规划和运营全生命的周期。在整个工程勘察设计的阶段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非常重要。

二、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展望

现在我们国家城市建设轨道交通有了迅速的发展,在国家各个地区安全的管理工作里面去的一定成就,可是和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们国家还是在起步的阶段,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在安全风险的管理上面还是有一定的缺陷。就目前安全管理的形式与轨道交通的建设特点来看,之后城市的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的管理能够在下面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提升。

(一)建设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在全市共享和统一标准基电子地图的基础之上,建立出对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与应急指挥的决策支持地理的信息系统,同时更新动态,不断建立与完善整个风险的评估与应急指挥的数据库。将各种事故的隐患与风险工程的监控数据、应急决策的专家库和应急的预案库建立好,对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保证数据质量,确保可以事先对于突发的事件应急的处理可视化的定位和分析决策的支持。消防、安全和卫生等相关的部门需要配合轨道的交通风险来建立动态的数据库,对相应机构与部门资源的分布有一定的了解,将城市轨道的交通风险处理能力与紧急处置的能力全方面提高。将状态判定的方法、基础的数据与专家的系统和案例库结合在一起安全风险的管理系统也是切实、可行、科学的管理方法,整个城市轨道的风险管理系统需要给予政府相关的部门留有一个接口,及时处理与地方部门和政府相关风险与应急的时间处理的界面,将其整体归纳为城市风险的管理和应急的事件处理和统一指挥里面的一个部分,让其变为有机组合的模块。

(二)诞生多学科交叉新兴学科安全的风险管理是非常复杂的管理科学,同时是一个需要经济、管理、分析、行为组织与工程技术安全等多种方面知识的新兴学科,只要是灵活、综合运用并且创造性的运用在轨道交通的工程风险的管理中,才可以了将其控制于规避风险作用发挥出来。例如,可以用拓展性的思维与模糊数学的理论相结合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

(三)建立一体化风险的管理体系为了能够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点,需要用体系管理的思路与方法对风险进行安全的管理,按照相关管理的原则与要求,与城市轨道的交通工程特点结合起来,将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管理与大质量观相融合,用大质量观的协调功能对能够导致损失的点进行控制,将国际上面的标准和我们国家相关的建筑行业生产管理的要求整合成整体,最终形成的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体化管理的系统,能够覆盖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各个环节和领域。实际上,在具体轨道交通的项目过程里面,会是多种的风险结合,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识别和规避防范,将切实可行方案确定好,将参与整个工程建设的人员风险的意识提高,是将城市的轨道交通做好重要的因素。

三、结束语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工程质量

管理与科学技术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两大车轮。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管理也取得了一些进步,有其成功的一面。但也必须正视我们存在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的一面,在不断采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管理活动定量化、程序化、标准化、系统化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作协调中,常听到抱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常给人无所适从。施工单位抱怨的问题反映的也就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具体条款要求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才能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

1、规范设计招投标操作

为相关建设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逐步向市场规则靠拢。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但管理还是很不完善,主要还局限在施工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等不少建设环节都还处在一种较为封闭的市场范围,还没能真正打破行业垄断,实现招标的全面市场化,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距。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就应全面规范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只有招投标工作真正走向市场,才能使招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商,真正使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为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建设过程中方能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投资控制。可行性研究是建设立项决策重要依据,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它们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完成。但目前轨道交通设计仍处在行业垄断的状态,没有完全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设计人员压力小,有创新高质量的设计少,照搬照套的多,缺乏进取创新,现有设计标准落后,设计内在质量低,设计中的差、漏、错现象较突出,导致设计变更量大,工程质量与投资难以控制等问题。因此完全有必要对工程设计进行招标,坚决打破区域的划分给设计单位带来的保障感,有力的推动设计单位进入市场竞争。同时在工程设计招标中也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对于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经济上、行政上以及法律上给予相应处罚,以提高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这样促使设计文件是经过设计人员认真设计、精心比选,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施工与监理的招投标,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要让干不好的企业砸饭碗,让设计、施工与监理企业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2、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方法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提出建立一套全过程动态成本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后,再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成本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2.1建立成本责任中心

成本责任中心是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责、权、利相统一,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加以控制,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企业内部单位。公司应以各二级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为成本责任中心的责任人,按照不同的成本要求将目标成本进行细分,纵向分解到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班组,横向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工程负责人,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成本管理格局,并把个人利益与成本指标密切挂钩,严格考核,奖罚兑现。项目经理部依据细化和分解的责任成本,与各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2.2加强对成本责任中心业绩的考核

各成本责任中心只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因素负责。在考核时,应尽可能排除成本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成本因素。可控成本应具备以下条件:成本责任中心能够了解并将要发生的成本;成本责任中心能够对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成本责任中心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成本加以调节和控制。其中当期发生的各项可控成本就是它的责任成本。考核指标为成本额和降低额。对成本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可以通过财会部门按月编制责任成本报表来完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成本责任中心的负责人应认真分析成本差异是否突破责任成本,找出存在问题和成本节超原因,以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公司对项目经理部按完成责任目标成本降低额比例计提项目部奖金,或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2.3确定责任目标成本

责任目标成本是企业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详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制定降低成本对策和管理措施提出的要求。工程中标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施工条件、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标价分离原则,以直接费为依据,推算出项目责任目标成本,下达给项目经理部。

3、强化项目后评价管理

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实效性,根据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ISO 9000的基本指导思想,管理要形成一个闭环才能实现管理的可持续改进。项目的后评价就是对一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通过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和运营情况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研究,分析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预测的差异,确定有关项目的预测和决策是否正确并分析其原因,进而为以后的决策提供经验和教训。后评价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现闭环管理与可持续改进的必要一环,它是一种科学的评价方法,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决策与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综合效益。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4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造价管理 造价控制 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北京开始建设地铁起,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已经有了近五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近五十年的发展历程之中,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发展速度更是得到了加快,成为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支柱。但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较于国际行业情况来看,普遍存在造价过高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可持续发展,降低了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际上,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而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巨大投资复杂等方面的原因,其造价管理更是难上加难,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研究城市转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策略,对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本文就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一番浅要的分析。

2 造价管理缺乏主动控制能力

将工程造价控制更多集中于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控制,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上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这一缺陷也被带到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之中,使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从管理缺乏主动控制能力,对前期阶段如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重视程度不够,无法形成主动积极的造价控制机制。例如,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大多是静态滞后的造价确定方法,先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再套用定额确定工程直接成本,最后根据相关系数计算间接成本,最后累加出工程造价。采用这种方法,其套用定额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往往是在延用几年前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定额,既便是用调整系数进行弥补,也会造成预算值与实际值的巨大差异。同时,各地方工程量的计算标准也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工程,按照不同地方的定额所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也并不相同。

实际上,长期以来很多人总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活动,理解为是将目标值同实际值进行比较,在当目标值与实际值存在差异时采取对策进宪调整。这种造价控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而言,只能够发现其差异而不能消除其差异,更不用说预防差异的发生,当这种差异发生时,工程造价已经进入破坏阶段产生损失。因此,被动的造价控制方法必然会造成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相分离的严重现象。

3 造价管理缺乏全面控制能力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影响因素极为复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经常会将其分解为单项工程,确定造价管理的重点和要点,这种划分方法极容易造成片面控制,产生遗漏现象。如忽视投资决策阶段造价管理、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力度不大、竣工结算造价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实际上,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管理,是整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源头,虽然这一阶段所消耗的投资只占整个工程总造价的1%左右,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能力却达到70%以上,这一阶段的技术经济决策、建设标准决策、线路用地决策、机电设备选型决策等,直接关系着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因此必须将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管理作为源头,从投资决策入手进行优化配置以获取最佳的投资与功能之间的匹配。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但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之中,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设计工作主要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设计院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是倾向于工程的使用功能,而对经济因素的考虑相对较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度通常只占到10%左右,但设计阶段的影响度却远高于这个比例,设计人员重视功能轻视经济性即是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注意设计阶段的经济合理性,加强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阶段,多是分析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以作为项目管理和投资效果的评测依据。竣工结算能够直接反映出整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造价,因此必须做好竣工结算工作。在进行竣工结算时,需要收集、整理出竣工结算资料,如竣工图、变更通知、现场签证、竣工鉴订材料等等。尤其是一些重要材料的收集和取证,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鉴理签证等,是竣工结算时的重要凭证,必须保证其准确可靠性。实际上,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的竣工结算书往往为多算,而发包方则会尽量削减,最后产生扯皮现象影响工程项目的使用和造价的确认,因此应当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避免这种纠纷出现。

4 造价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造价管理人员素质不足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所存在的另一常见问题,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中,本科毕业生不到三分之一,绝大多数都是大专、电大、函授毕业生,甚至还有很多高中学历人员存在。而就从业人员的专业来看,真正从高等院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毕业的学生不到1%,大多数是工程经济、投资经济、工程管理、概预算等相近专业毕业的学生,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很多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时,多停留在概预算管理上,而无法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5 结束语

从目前来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不论是从管理方式还是从管理人员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需要,远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急需借鉴国外先进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动态管理方式,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造价失控,造价过高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 韩敬英,王克忠.工程造价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9(20)

[2] 刘懿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见总是及解决措施[J].建材发展导向,2012(02)

[3] 唐菠,高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9)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5

【关键词】能力本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

1以能力为本为目标

在能力本位高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职业能力的分析,可将该专业课程的目标定位于:面向城际轨道交通、地铁、轻轨等部门的基层单位,在生产第一线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乘务、车站客运组织与站务管理、调度员等工作。主要培养掌握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场站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创新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2.1专业能力分析课程的基

从职业能力分析入手,在组合相同或相似的知识的基础上,地铁运营管理专业开设相关课程。根据对地铁运营管理专业能力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职业的核心竞争力,行业的通用能力,岗位的特定能力三个模块提供相关的课程。

2.2成立综合实践课程,增加实践课程比例

(1)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将几个单一技能组合进行综合实践教学,整个目的是使学生对专业综合能力达到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在此基础上,地铁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与职业特点相似的实践课程,如《客运员岗位演练》、《行车调度员岗位演练》等课程,有利于提高学生坚实的基础综合职业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2)在课程体系中,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比例和学分比例应根据岗位主要能力分配,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应占用60%-70%的比例,突出实用技能培训。

3加强课程的实践教学比例

3.1专业标准的制定,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

目前,高职院校都在积极推行“双证制”教育,“双证书”即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学生能获取知识水平,也能获得从事职业具备的技能和素质。“双证制”的实施,很大程度的拉近了学校与企业的距离,使学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也可使高校教育制度依据岗位特定需求和特定知识培养人才。因此,我们要大力实施“双证书”制度,并尝试推动课程改革。

3.2加强内部和外部培训基地建设

高质量的培训基地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集成度和整体素质,是构建实践教学的前提。各院校应根据专业特点,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建设独特的内部和外部培训基地,使学生不再只是局限于“纸上谈兵”,而是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有助于学生更快的适应工作岗位。

4以能力考核为核心,设置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以能力为本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评价不再局限于“知识考核”和“结果性评价”,而是转向“能力考核”,形成以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的评价体系。第一,评价的内容是多元化的。课程评价标准不再是单单的职业知识水平,而是依据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评价的内容既要有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评价,也要有对学生团队合作精神、职业素质、心理身体素质以及创新能力的评价;第二,评价的方式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比如静动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等,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某种评价方式的弊端,也可以有效的将多种方式融合到一体,使结果更加客观和科学。目前,可供采用的评价方式除了各种实训阶段性测试以外,还可多增设一些技能大赛和职业资格考试,从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有助于职业能力的提升;第三,评价的主体是多元化的。评价主体除了传统的院校教师外,还应包括学生本身和行内企业。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但同样也是评价的主体,学生内部通过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有利于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在校企合作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应积极参与到评价体系中,这样,我们才会更加有针对性的对高职院校的教学体制进行改革,使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的人才需求完美的结合在一起。

5完善课程体系的保障机制

5.1教材优化设计教材以能力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5.2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在能力本位课程体系的实施过程中,教师的素质是形成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能力的基础,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力量。5.3深化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是增强高职院校办学活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以能力为本位的高职课程体系改革的有效保障。

6结论

以能力为本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工作在现阶段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高职教育朝着与市场“零距离”结合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洁.能力本位当代教师专业标准建设的基石[J].教育研究,2014(10).

[2]卢洁莹.能力本位职教课程研究综述[J].现代教育科学,2006(05).

[3]闫宁.高等职业教育能力本位的重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2(05).

[4]刘创.能力本位内涵不断拓展的现代教育理念[J].广西社会科学,2004(02).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施工管理技术;地铁建设;交通项目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U239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08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4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高风险有许多特点,其中最主要的特性是:施工环境复杂、周围建筑、地下建设及建筑变形高需要加强控制;地质复杂具有不确定因素;施工结构多样,难度加大;工期压力较大。为确保安全与质量,在项目的风险和安全管理系统的建设必须完成的任务的数量已完成。作为列车的运行基础,轨道的施工是地铁工程的重要施工阶段。

1 地铁轨道铺设的施工

1.1 工艺原理

通常来说,地铁轨道需要在整个道床上来铺设钢轨,钢轨要求较长是为了达到质量很高的无缝型线路,这是为打好地铁的列车作业时的线路基础。地铁道床有着许多优点,如速度快、使用年限长、稳固且稳定等,对施工的精确度具有高标准,这就增加了施工难度。

1.2 工艺流程

1.2.1 施工测量,包括测设基标进行查找、保护并加密,测量水平贯通、轨道的线路中线,对隧道结构的净空限界进行检测,调整误差。

1.2.2 轨排的组装。需要在铺设轨道的基地设立一个组装台位,然后通过组装卡具组装。实际操作顺序有:按组装的示意图把卡具放在马凳上;卡具槽内放进钢轨,维持在1435mm,假设轨底的坡度为30∶1,锁定卡具;以钢轨的中心向两端安放扣件完成尺寸线安装,然后锁定扣件;组装短枕,控制扭矩;结束后检查,安全后入库等待运输。

1.2.3 轨排的铺设。由轨排吊车将轨排放在指定的位置,调整水平精确度,再横向调直且固定轨排。把一端顶在轨排的组装卡具一头,另一端需要顶住墙壁。

1.2.4 给道床浇筑C30商混。因为工程情况一般不同,所以按照工程设计需要及施工工艺以及自然因素把C30混凝土进行商混。在支立模板后开始C30混凝土的浇灌。要对C30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送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如果浇灌过程中断,需垂直挡板,再次灌注在24小时以后,且接连2次捣鼓的时间不能大于混凝土初凝的时间。

2 地铁轨道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城市轨道建设中涉及许多专业,是一种综合性建设工程,要做好协调各个专业间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工程,要保证所有程序环节不出现问题,否则将造成极大的安全事故,并且由于长期建设工程,在此期间出现某些监督不严的情况,都会导致危险,最重要的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位置集中在建筑密集区域,四周的交通情况复杂,各种地下管线复杂,建设设备机械笨重,在地表下作业,地质条件十分复杂,情况很容易发生变化,所以施工过程的风险系数极大,此情况下对风险进行评估,应该成为建设过程的重点管理方向,加强管理,提升技术,运用有效的方法规避风险,方可以确保工程顺利完工,才可以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得到保护,所以,城市轨道施工需要注意解决所有的细节问题。

第一,整体道床的施工工作中含有清洁道床的基地、凿毛、小龙门吊铺设行轨、轨排调整以及浇筑砂浆等工作,要使每个工序之间没有一定间隔导致施工干扰与窝工,保证施工全过程达到流水化的作业标准,以确保施工过程能够顺利。除此之外,小龙门吊设备要充分满足施工的需求,因为它是吊运钢筋、轨排等材料所不可或缺的设备。

第二,交叉渡线,因为整体道床及道岔需要很长的工期,并且最具难度,应在施工中加以重视。因为道岔的部件多、连接部位不能与其他位置一样牢靠,所以施工过程必须用钢轨支撑架和轨距拉杆连接道岔的各个部件以确保连接牢固,保证精确以后方可进行C30混凝土的浇筑工作。

第三,浇筑C30混凝土前应依据图纸对埋设项目进行核对,相互符合后方可开始C30混凝土的浇筑,以防二次的开挖。C30混凝土的浇筑需要拉开与道床的早期养护之间距离,因为有自然的增长距离,质量上可能会出现道床压溃或者开裂等问题。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措施

3.1 大力宣传轨道交通施工疏解

轨道交通施工期间,人民生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尤其是交通出行方面的问题,将成为市民生活被影响的重要表现。因此大力宣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意义及交通疏解方案的具体内容,不仅能够使市民理解、支持轨道交通的建设,更能够在实际行动中缓解施工对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

3.2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制

轨道交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等,只有各部门担负职责,方能够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合格、安全的竣工,既有公益性也有营利性作为轨道交通的特性,所以这就要求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而现在我国轨道交通工程的要求标准还不能与民用建筑一样具体与明确,因此需要政府建立健全施工规范的法律法规,为轨道交通的建设提高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全面做好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协调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安排和建设规模符合的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交通安全。各阶段勘察提出方案需要保证基础资料全面,符合建设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的要求,同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3.3 落实建设施工主体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工序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主要包括土建施工部分、电气施工部分、设备安装部分。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成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然后按照项目经理部的职责,组建整个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类似工程管理经验,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并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3.4 完善监理检查机制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环节多,整体工程非常复杂,项目投资巨大,而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较严峻,因此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的管理检查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此部门要安排满足工程项目要求及技术程度的技术监理人员,制定安全质量监控责任制,监理人员要担负安全质量监理的职责。施工时,要增加现场巡视审查,一旦出现可能导致质量安全的问题,要命令施工单位立即修正。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监测单位是第三方,它需要按照相关资料制定第三方监测方案措施,同时准时向与工程相关的各部门出示监测报告。

4 城市轨道施工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中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围绕施工过程的关键问题,如果轨道施工存在安全问题,就会加大风险,所以进行施工时需要注重每一个环节,以保证轨道施工过程的安全与按期竣工。此工程不单单作为一个平常的施工工程,它还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所以施工人员在施工时需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的同时保证施工质量。开始施工后,施工人员需要具有严格的秩序,遵守工程要求与特别注意事项来施工,不可以不遵守规定。在我国的铁路建设中发生类似的事故,主要是施工人员忽视了安全防护,不重视员工的保护,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形成。所以严格遵守程序及注意事项是对施工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还要注意保护人员,避免重大伤亡。

5 结语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了解地铁建设的过程,深层次了解施工工艺。为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及运行速度,增加轨道安全性能,需要制定控制与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艺,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展开施工。科学技术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将更加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向昌平.盾构法施工技术在地铁建设运用中的技术问题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