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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管理范文1
一、建设工程风险影响的因素分析
对于具体城市的轨道交通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的阶段,建设工程的分享主要是工程自身安全的风险和环境的安全风险。当中工程自身的风险是因为结构的平衡状态破坏,对结构受力产生影响是风险因素。在结构安全的范围里面,工程结构能够用自身稳定的状态来恢复到平衡的状态,也可以通过外部条件的改变将平衡的条件满足。可是在特点的情况下面,超过结构安全的范围,工程结构局部破坏会使得结构发生连锁的反应,指导整个结构坍塌。工程环境的安全风险主要是因为在工程实施的过程里面对于环境产生很大影响,一旦影响超过环境自身承受之后,会带给环境很大影响。整个工程建设对于环境影响主要是表现在很多方面,直观影响为地面沉降变形和建筑物变形等。在整个城市的中心区域里面进行轨道交通的建设,一定会对环境有影响,特别是运营、房屋轨道交通的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的工程,并且环境制约会受到社会上面公众广泛的关注。从整体上面来看,在边界的条件稳定前提之下,工程的事故与风险两者之间有统计学的规律,其表现是特定的条件下面工程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是多少。并且只要是对工程受力的平衡条件有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时,都会使得统计的结果不适合。并且中国建设的轨道交通各个地方地质条件都会有很大的差异,不是一个工程建设的方案就能够适应中国所有地方的工程建设,只是依靠概率控制工程的风险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城市轨道的交通建设工程风险,从整个风险来源上面来看可分为工程的本体特征、水文地质的条件、环境的制约条件以及施工工艺的工法限制条件,其中涵盖工程的建设、、规划和运营全生命的周期。在整个工程勘察设计的阶段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非常重要。
二、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展望
现在我们国家城市建设轨道交通有了迅速的发展,在国家各个地区安全的管理工作里面去的一定成就,可是和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们国家还是在起步的阶段,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在安全风险的管理上面还是有一定的缺陷。就目前安全管理的形式与轨道交通的建设特点来看,之后城市的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的管理能够在下面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提升。
(一)建设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在全市共享和统一标准基电子地图的基础之上,建立出对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与应急指挥的决策支持地理的信息系统,同时更新动态,不断建立与完善整个风险的评估与应急指挥的数据库。将各种事故的隐患与风险工程的监控数据、应急决策的专家库和应急的预案库建立好,对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保证数据质量,确保可以事先对于突发的事件应急的处理可视化的定位和分析决策的支持。消防、安全和卫生等相关的部门需要配合轨道的交通风险来建立动态的数据库,对相应机构与部门资源的分布有一定的了解,将城市轨道的交通风险处理能力与紧急处置的能力全方面提高。将状态判定的方法、基础的数据与专家的系统和案例库结合在一起安全风险的管理系统也是切实、可行、科学的管理方法,整个城市轨道的风险管理系统需要给予政府相关的部门留有一个接口,及时处理与地方部门和政府相关风险与应急的时间处理的界面,将其整体归纳为城市风险的管理和应急的事件处理和统一指挥里面的一个部分,让其变为有机组合的模块。
(二)诞生多学科交叉新兴学科安全的风险管理是非常复杂的管理科学,同时是一个需要经济、管理、分析、行为组织与工程技术安全等多种方面知识的新兴学科,只要是灵活、综合运用并且创造性的运用在轨道交通的工程风险的管理中,才可以了将其控制于规避风险作用发挥出来。例如,可以用拓展性的思维与模糊数学的理论相结合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
(三)建立一体化风险的管理体系为了能够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点,需要用体系管理的思路与方法对风险进行安全的管理,按照相关管理的原则与要求,与城市轨道的交通工程特点结合起来,将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管理与大质量观相融合,用大质量观的协调功能对能够导致损失的点进行控制,将国际上面的标准和我们国家相关的建筑行业生产管理的要求整合成整体,最终形成的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体化管理的系统,能够覆盖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营各个环节和领域。实际上,在具体轨道交通的项目过程里面,会是多种的风险结合,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识别和规避防范,将切实可行方案确定好,将参与整个工程建设的人员风险的意识提高,是将城市的轨道交通做好重要的因素。
三、结束语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工程质量
管理与科学技术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两大车轮。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管理也取得了一些进步,有其成功的一面。但也必须正视我们存在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的一面,在不断采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管理活动定量化、程序化、标准化、系统化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作协调中,常听到抱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常给人无所适从。施工单位抱怨的问题反映的也就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具体条款要求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才能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
1、规范设计招投标操作
为相关建设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逐步向市场规则靠拢。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但管理还是很不完善,主要还局限在施工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等不少建设环节都还处在一种较为封闭的市场范围,还没能真正打破行业垄断,实现招标的全面市场化,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距。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就应全面规范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只有招投标工作真正走向市场,才能使招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商,真正使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为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建设过程中方能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投资控制。可行性研究是建设立项决策重要依据,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它们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完成。但目前轨道交通设计仍处在行业垄断的状态,没有完全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设计人员压力小,有创新高质量的设计少,照搬照套的多,缺乏进取创新,现有设计标准落后,设计内在质量低,设计中的差、漏、错现象较突出,导致设计变更量大,工程质量与投资难以控制等问题。因此完全有必要对工程设计进行招标,坚决打破区域的划分给设计单位带来的保障感,有力的推动设计单位进入市场竞争。同时在工程设计招标中也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对于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经济上、行政上以及法律上给予相应处罚,以提高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这样促使设计文件是经过设计人员认真设计、精心比选,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施工与监理的招投标,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要让干不好的企业砸饭碗,让设计、施工与监理企业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2、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方法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提出建立一套全过程动态成本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后,再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成本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2.1建立成本责任中心
成本责任中心是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责、权、利相统一,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加以控制,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企业内部单位。公司应以各二级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为成本责任中心的责任人,按照不同的成本要求将目标成本进行细分,纵向分解到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班组,横向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工程负责人,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成本管理格局,并把个人利益与成本指标密切挂钩,严格考核,奖罚兑现。项目经理部依据细化和分解的责任成本,与各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2.2加强对成本责任中心业绩的考核
各成本责任中心只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因素负责。在考核时,应尽可能排除成本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成本因素。可控成本应具备以下条件:成本责任中心能够了解并将要发生的成本;成本责任中心能够对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成本责任中心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成本加以调节和控制。其中当期发生的各项可控成本就是它的责任成本。考核指标为成本额和降低额。对成本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可以通过财会部门按月编制责任成本报表来完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成本责任中心的负责人应认真分析成本差异是否突破责任成本,找出存在问题和成本节超原因,以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公司对项目经理部按完成责任目标成本降低额比例计提项目部奖金,或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2.3确定责任目标成本
责任目标成本是企业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详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制定降低成本对策和管理措施提出的要求。工程中标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施工条件、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标价分离原则,以直接费为依据,推算出项目责任目标成本,下达给项目经理部。
3、强化项目后评价管理
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实效性,根据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ISO 9000的基本指导思想,管理要形成一个闭环才能实现管理的可持续改进。项目的后评价就是对一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通过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和运营情况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研究,分析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预测的差异,确定有关项目的预测和决策是否正确并分析其原因,进而为以后的决策提供经验和教训。后评价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现闭环管理与可持续改进的必要一环,它是一种科学的评价方法,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决策与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综合效益。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4
关键词:轨道工程;成本管理;影响因素;措施
中图分类号:P135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铁路工程建设发展速度很快,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有效的成本管理成为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铁路工程施工中影响施工成本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谋求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影响轨道工程施工成本的因素
1.施工要素对成本的影响
(1)人工费的控制
在铁路轨道工程施工中,人工费一般在轨道工程项目成本中占到10%-15%,且和当地的工资水平与劳务市场行情密切相关,所以工程项目采用的人工费单价,应根据项目工期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投入的施工人员数量分析和确定,否则将导致人工费亏损。
(2)材料费的控制
在轨道工程建设中,材料费一般要占到工程项目总成本的55%-65%左右,因而对材料费的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材料费预算太少,会出现因材料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而对施工企业进一步的影响就是会恶化企业的信誉和影响企业的项目利润;另一方面,如果材料预算过多,则可能会出现工程完工后大量工程物资的结余,这不仅会影响工程过程中的成本预算计划,而且会增加企业的储存成本,造成浪费和闲置。如果企业将来未能承接到类似的工程,则更严重的后果便是材料物资的浪费,这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因而对材料的数量的精确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材料的购买价也会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和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能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质量合格的材料,这无疑可以为企业节约不少的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实际利润;如果材料的购买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太多则会加重企业的成本,给企业带来损失,所以,在采购材料物资时,一定要对比多家厂家材料物资的价格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测试把关,决不能出现为了减少材料成本而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企业工程项目不合格而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额外的损失。
(3)机械使用费
在轨道工程中,机械使用费占施工总成本的6%-10%,项目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施工组织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型号、数量,是采用当地定额中的施工方案计算出来的,项目开工后实际使用的机械设备型号和所需的数量及施工方案与定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工作效率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项目成本。如果发生所需施工机械数量增加,费用大量超支,而又无特殊原因时,应考虑改变原施工方案,避免亏损。
2.施工工期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在目前的铁路轨道工程建设中,部分企业采用先招标、后征地拆迁的管理模式。项目开工后,因企业负责的征地拆迁进展缓慢,造成项目施工不能正常开展,人员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工期拖延,赔付不到位,绝大部分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工期拖的较长,亏损的风险就更大。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新增项目,有的企业坚持采用签订承包合同时的单价,低于市场价,如果工期较短,工程量不大,这一问题虽影响项目成本,但问题不算突出;如果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再加上其他可变因素,将严重影响项目成本。如果再发生新增项目款滞后支付,不但影响施工进度,还会造成亏损。
3.其他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如果管理不到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不但影响工程进度,而且增加材料消耗和人工费,造成经济损失。如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伤亡事故,更加大项目成本支出。
二、施工阶段控制施工成本的措施
中标后,施工企业要针对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项目策划,内容包括:编制项目成本预算,确定责任成本,编制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概预算章节计算出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制定单项目标成本。施工过程中每季度进行技术经济活动分析,将实际发生的成本与预算成本、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如产生差异,分析原因并及时纠偏。
1.施工要素的成本控制
(1)人工费的控制措施
人工费的控制采用“量价分离”的原则,将作业用工及零星用工按定额工日的一定比例综合确定用工数量与单价。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全面推行全额计件的劳动管理办法和单项工程集体承包的经济管理办法,以不突破预算人工费指标为控制目标。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作业队的组织管理水平,根据施工进度和技术要求,合理搭配各工种人员数量,合理调整各工序人员,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和人员闲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到技术工不做普通工的工作,高级工不做低级工的工作,避免技术水平上的浪费,节约人工费用。各类参建人员按工程进度要求进行弹性管理,打破工种界限,做到一专多能,提高效率。
(2)材料费的控制措施
1)材料用量的控制
对有消耗定额的材料,以消耗定额为依据,坚持限额领料,推广使用能降低材料消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持余料回收。对没有消耗定额的材料,实行计划管理和按指标控制的办法。针对项目内容和要求,制定领用材料指标,控制发料。对部分小型及零星材料,根据项目工程量计算出所需材料量,将其折算成费用,由作业者包干使用。
2)材料价格的控制
材料价格主要由材料采购部门控制,通过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就近择优购料。选用合理而经济的运输方式,降低运输成本。另外,购料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减少资金占用和降低材料的库存时间。
(3)机械使用费的控制措施
根据现场情况、施工方案和特点,选择施工机械类型,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和内部机械设备的调配。按工程项目进度制定机械台班使用计划和定额产量,合理安排,保证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和工序间的衔接,提高机械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加强对使用机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提高机械设备完好率,降低经常性修理和大修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严格控制油料消耗,做到消耗有定额、修理有记录,统计有报表,损耗有分析,尽量减少费用支出。
(4)影响施工工期的控制措施
企业尽量采用先征地拆迁后招标的管理模式,以免造成项目施工因拆迁纠纷,而不能正常开展,导致人员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工期拖延,增加成本,增大施工风险。或者在开工前选择资源强度小、费用低的工作作为新的计划实施,使人工、机械等不闲置,而且原计划工期不受影响。
(5)其他因素的控制措施
正确对待和处理质量成本中预算成本、质量损失、预防费用和检验费用间的相互关系,采用科学合理、先进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工程质量成本。
三、结束语
总之,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都要事先预测,认真核算,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同时,进行科学的成本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铁路轨道建设成本,也只有通过科学的成本控制,企业才能实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建群城市轨交通工程造价控制措施[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1(4).
[2]习刘锐,刘勇浅谈轨道工程成本控制,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年4月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5
【关键词】能力本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
1以能力为本为目标
在能力本位高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职业能力的分析,可将该专业课程的目标定位于:面向城际轨道交通、地铁、轻轨等部门的基层单位,在生产第一线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乘务、车站客运组织与站务管理、调度员等工作。主要培养掌握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场站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创新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2.1专业能力分析课程的基
从职业能力分析入手,在组合相同或相似的知识的基础上,地铁运营管理专业开设相关课程。根据对地铁运营管理专业能力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职业的核心竞争力,行业的通用能力,岗位的特定能力三个模块提供相关的课程。
2.2成立综合实践课程,增加实践课程比例
(1)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将几个单一技能组合进行综合实践教学,整个目的是使学生对专业综合能力达到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在此基础上,地铁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与职业特点相似的实践课程,如《客运员岗位演练》、《行车调度员岗位演练》等课程,有利于提高学生坚实的基础综合职业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2)在课程体系中,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比例和学分比例应根据岗位主要能力分配,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应占用60%-70%的比例,突出实用技能培训。
3加强课程的实践教学比例
3.1专业标准的制定,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
目前,高职院校都在积极推行“双证制”教育,“双证书”即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学生能获取知识水平,也能获得从事职业具备的技能和素质。“双证制”的实施,很大程度的拉近了学校与企业的距离,使学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也可使高校教育制度依据岗位特定需求和特定知识培养人才。因此,我们要大力实施“双证书”制度,并尝试推动课程改革。
3.2加强内部和外部培训基地建设
高质量的培训基地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集成度和整体素质,是构建实践教学的前提。各院校应根据专业特点,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建设独特的内部和外部培训基地,使学生不再只是局限于“纸上谈兵”,而是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有助于学生更快的适应工作岗位。
4以能力考核为核心,设置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以能力为本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评价不再局限于“知识考核”和“结果性评价”,而是转向“能力考核”,形成以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的评价体系。第一,评价的内容是多元化的。课程评价标准不再是单单的职业知识水平,而是依据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评价的内容既要有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评价,也要有对学生团队合作精神、职业素质、心理身体素质以及创新能力的评价;第二,评价的方式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比如静动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等,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某种评价方式的弊端,也可以有效的将多种方式融合到一体,使结果更加客观和科学。目前,可供采用的评价方式除了各种实训阶段性测试以外,还可多增设一些技能大赛和职业资格考试,从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有助于职业能力的提升;第三,评价的主体是多元化的。评价主体除了传统的院校教师外,还应包括学生本身和行内企业。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但同样也是评价的主体,学生内部通过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有利于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在校企合作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应积极参与到评价体系中,这样,我们才会更加有针对性的对高职院校的教学体制进行改革,使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的人才需求完美的结合在一起。
5完善课程体系的保障机制
5.1教材优化设计教材以能力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5.2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在能力本位课程体系的实施过程中,教师的素质是形成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能力的基础,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力量。5.3深化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是增强高职院校办学活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以能力为本位的高职课程体系改革的有效保障。
6结论
以能力为本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工作在现阶段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高职教育朝着与市场“零距离”结合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洁.能力本位当代教师专业标准建设的基石[J].教育研究,2014(10).
[2]卢洁莹.能力本位职教课程研究综述[J].现代教育科学,2006(05).
[3]闫宁.高等职业教育能力本位的重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2(05).
[4]刘创.能力本位内涵不断拓展的现代教育理念[J].广西社会科学,2004(02).
城市轨道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管理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ceaseles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of China, there is a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rail transportation. The design management a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manage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aliz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rail traffic. In this paper, the management modes of urban rail transit design are analyzed.
Key words: urban rail traffic; design; management mode
中图分类号:U412.37文献标识码:A
设计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前期工作的复杂子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短时间设计周期中,得到质量高及投资省的设计成果,对建设项目成功起着关键作用,而选择不同的设计管理模式则对设计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工作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工作对整个工程项目成功起着关键的指导作用,其设计工作的特点能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一是工作界面比较复杂,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中,会涉及到在建与已建项目间、城市规划与建设间、各工点设计间、各系统设计间以及系统与工点间的接口处理和技术问题;二是专业系统多又复杂,接口问题也很多,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会涉及很多专业系统工程,每个专业都各自独立,可同时又有很多接口关系存在,这些都要在设计中进行协调及处理;三是协调部门多,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不仅要和市政、供电、规划、交通、消防及通讯等部门协调,还要跟业主、设计咨询单位或者设计监理部门和各设计单位间进行协调;四是设计的服务时间长,有较多不确定因素,如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设计边界条件的变化、设计缺陷及不可抵抗等主客观因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及现场服务。这些设计工作特点进一步说明了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难度,设计管理模式的选择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设计来说,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尽相同的。其设计管理模式可概括为设计总承包、设计总体及设计总体总包管理模式三种。
二、三种设计管理模式
1.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下,业主把工程设计全部委托给相关的总承包设计单位,并且由总承包的设计单位进行分包发包,总承包单位要对业主负总责,通过设计总承包公司,把参与工程设计各分包单位进行有机结合,形成自上而下、严密纵向的合同管理体系。这种设计管理模式特点是能够以总包方身份对整个工程设计工作进行负责,包括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阶段、安装调试及验收等阶段,并承担主要的设计任务,且对分包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其设计的技术及设计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技术要求、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设计变更控制、限额设计及文档信息的管理等,对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实施全方位的调控与管理,能够最大程度确保设计成果的高效、优质、合理及经济。
2.设计总体总包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同时委托设计总体总包的管理单位及设计分项单位,并签订合同关系,这样设计总体总包的管理单位能够对分项单位实施管理协调及技术统筹,在管理上为业主授权设计总包管理及分项设计关系,而在技术上为总体与系统、总体与工点的关系。设计总体总包的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设计负有总体技术及设计管理的责任,除了对自身所承担设计负责外,还要对分项设计单位给予管理及考核,并对分项单位交付成果进行审定,其设计工作业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中,对工程设计质量、技术要求、进度及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参与,以保证建设工程能够达到优质、经济、合理及高效的设计目标。
3.设计总体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指业主把设计总体及总体管理工作托付给设计总体单位,同时选择若干分项单位进行分项设计,并签订分项合同,其设计总体单位及分项单位都受到业主委托,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设计总体单位和分项单位间,仅存在着技术总体与系统及总体与工点关系。业主能够对工程设计单位各项设计工作及设计合同给予全面调控,并且设计总体单位能够对分项单位进行技术管理及总包管理,总包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是计划、质量、合同及信息等方面的管理,业主能够依据拥有自身管理能力,对工程设计进行灵活控制。而设计总体单位主要服务范围为对总体设计和有关的总体技术工作进行负责,做好设计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像技术接口的协调工作、有关的文档信息管理及质量考核等。
三、三种设计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这三种设计管理模式在我国主要城市均有使用,它们有着自身特点及适用条件,现在通过业主的管理工作量及控制力、总体单位的要求及积极性、管理接口及流程和国内的应用程度等方面对三种设计管理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的管理模式比较如表1所示。
表1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的管理模式比较分析
设计总承包的管理模式 设计总体总包的管理模式 设计总体的管理模式
业主管理的工作量及控制力 业主管理的工作量小,其控制力也比较弱 业主管理的工作量比较大,其控制力也比较强 业主管理的工作量大,其控制力也很强
设计总体单位要求及积极性 对设计总体单位的综合能力要求高,积极性也比较高 对设计总体单位的综合能力要求高,积极性也高 对设计单位的技术综合力要求高,积极性一般
管理接口及流程 管理的接口少,流程与职责清晰 管理的接口比较少,流程与职责比较清晰 管理的接口较多,流程与职责交叉多
国内的应用程度 应用程度较少 应用程度普遍 应用程度较少
四、设计管理模式选择方面的几点建议
这三种设计管理模式均有着自身特点,它们在实际工程项目里的应用程度很多时候取决于业主认识、资源状况及建设规模等情况。现在我国各城市轨道交通设计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像角色和职能的错配、总体和分项的错配以及任务和费用的错配等,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在选择管理模式时,要明确角色和职能间的关系,分清业主设计和设计总体间的管理界面,清楚知道业主应该承担向政府部门报批及协调等设计的管理职能,设计总体的主要职能为系统及工点方案和接口的协调工作,同时还应该将引入的审图及设计咨询单位的职责进行匹配。在任务和费用匹配上,无论采用何种设计管理模式,业主的监督管理职责都是存在的,并且应该参与到城市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明确各费用间存在的关系,像设计取费基数所指的是工程建安费,其设计内容并包括交通疏解及管线改迁等市政配套及前期工程,招标设计与招标配合服务并不是同一个阶段。关于设计总体及分项匹配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像一些城市业主要求设计总体及分项要完全的分开,这些设计总体单位所承担分项设计内容是很少的,有的甚至没有分项设计,这样就会使得设计总体费用和设计总体在全过程里的工作内容并不相符;还有些总体单位将难度大、系统性、总体性及先开工设计任务转移给了分项单位,这跟总体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不匹配的。因此,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好设计管理模式后,业主、设计总体单位及设计分项单位,应该明确自身责任,并使得角色和职能、总体和分项以及任务和费用间相互匹配,仅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符合优质、经济、合理及高效的目标。
结束语:
近些年,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并在设计及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形成了总体能力比较强的设计单位及人才队伍,在设计管理模式上,并没有好坏之分,它们各自都有着自身优点,这需要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阶段、建设规模、资源状况及自身经验等情况来适当选择,适合城市轨道交通情况的就是最好的交通模式,其选用关键在界面清晰、定位准确及权责匹配等。
参考文献:
[1]胡章喜.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管理模式的探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09)
[2]刘雅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运作模式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