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1

一、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蒙古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在新疆、青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局部地区以及内蒙古大部分地区聚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蒙古族产生了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舞蹈、传统体育、游艺、杂技、民间音乐、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技艺、民俗等多种形式。根据相应的评定标准,其中包括了1项世界级非遗,6项国家级非遗,29项自治区级非遗。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蒙古族谚语、祝赞词、萨吾尔登、赛马、博克、鹿棋、绰尔、呼麦、长短调民歌、蒙医、蒙古包等。

二、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可行性与特殊性

(一)可行性。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采取档案式保护的方法进行保护,具有良好的可行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特征和档案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其次,科技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现代技术手段,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保护中,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最后,在国家先后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档案式保护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而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特殊性。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当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档案信息资源,在获取当中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其次,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目前缺乏充足的人才保障。此外,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要求,需要对相应的文本、视频、实物等资料建立档案,需要应用到跨内容关系建立、统一存储与检索、电子档案库建立、格式转换、剪辑加工等操作。

三、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策略

(一)建立专门档案。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当中,首先应当对专门的档案进行建立,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10个大类当中,应当对蒙古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建立,然后分别对相应的文字档案、图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进行建立。最后,要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妥善的保护,根据各种不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点,对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并且专门划拨经费进行支持,建立专门的场地,更好地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

(二)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主要采取传承人化、清单化等方法。不过,在这些传统的保护方法上,并不能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提供更多的人才。在档案式保护的实施当中,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及技术人才做保障,才能够确保档案式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国家应当注重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大力培养,并不断宣传和普及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使更多的人愿意主动投身其中,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形成跨区域共享机制。由于蒙古族聚居地具有较大的跨越性,主要分布于新疆、青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地,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具有较大的跨越性。而在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主要是属地管理的方法,申报成功后,划归到某个行政区域进行管理,使其获得显著的社会及经济效益。针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分布的特点,为了对其进行更为有效的档案式管理,应当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在关注区域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之外,实现良好的跨区域共享机制,从而提高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效果。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2

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通常认为,档案馆具有四大社会职能,即:积累和管理国家档案财富的职能,传播档案信息为社会服务的职能,提供原始凭证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职能,承担宣传教育的职能。以上所述的几项社会职能,尤其是积累、管理档案,提供原始凭证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但这种肯定是间接的、相对的、不完全的。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系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档案馆的协助和配合,发挥档案馆的重要作用。例如确认的过程需要参考一些档案馆保存的有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传承悠久;立档的过程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更是与档案馆直接相关的环节;保存是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地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机构的配合;保护环节是指用各种具体的办法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等等,离不开档案馆的技术和场所支持,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为了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利用馆藏内容,整理出古老剧种、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以供利用,加大宣传力度,主要有弋阳腔剧目《还魂记》、青阳腔剧目《贵妃醉酒》、宜黄戏剧目《祭江》等,以及具有江西特色的民间歌曲、民间舞蹈和民间风俗以及傩文化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方面恰好与档案馆的第二项职能相吻合,档案馆通过对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和开发,使之更大范围地向社会各界传播,辅之以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保护意识。

由此可以看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离不开档案馆的支持和配合,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档案馆义不容辞的责任,与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相比,档案馆更具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义务。

档案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

目前,档案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一些成功的尝试和举措,但仍需要加以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力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将保护职责规范化。

1.提供馆藏档案为中遗和遗产鉴定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先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体现着我国几千年来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底蕴,保护这些珍贵的遗产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政府拿申遗作为生财的工具,以国际认可的“文化遗产”来带旺商机,带来政绩,为申遗披上了商业的外衣,在此过程中,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档案证据或资料支持,有的甚至利用虚假证明,这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财富,也正因为这一特点,它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所指的对象是具体、静止的,档案资料也相对完整和有针对性。因此,档案馆应当从多角度查找有关项目的档案材料,例如从民间生活的相关记录中查找对某一项民俗的记载,用丰富的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提供服务。

2.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存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和宣传等过程中,通常都会形成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档案馆是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保存与服务机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为后人研究历史提供凭据。因此档案馆应当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将相关的资料及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保护档案”集中起来,制定适宜的保存策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服务。此外,档案馆还应当广泛征集相关的历史档案及资料,只有拥有了大量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档案,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3.确保有关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促进利用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为确保各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弘扬和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是应采取的多种措施之一。利用的前提是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地各级档案馆有义务开展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将完整安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适当地提供利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口相传、记载不多或不适宜推广的民间技艺,要对症下药,用拍照、录音、录像和保存实物等方式将珍贵遗产记录下来,保留历史的原貌,让这笔文化财富沉淀,避免“人在艺在,艺随人走,人亡艺绝”的类似情况发生。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开放方案,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主动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展示与利用的服务,让后人了解我们祖先的生活状态。

4.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调查工作

研究与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以及进一步的传承与振兴等许多方面。尽管档案馆不属于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档案馆就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只要重视参与并采取得力措施,档案馆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档案馆从事研究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馆藏资源,系统地了解遗产项目。一些县市级档案馆,往往有一些对本地区民间文化比较熟悉的馆员,档案馆完全可以组织他们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立档、记录、整理,等等。这样做既可以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力量,还可以提高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各地档案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在全社会越来越关注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之际,各地各级档案馆也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在各类专项遗产申报、保护和宣传振兴方面积极参与,树立了很多成功的典范,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各界的影响,拓展了档案馆的职能范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例一: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在此项工程中率先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逐步建立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依据此档案库提供的信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计划性。

例二: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重点收集了“保护工程”申报项目文字资料61卷,包括照片311帧、光碟67张,以及江西国家级艺术之乡材料19份;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这是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的第一网;“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之《扛西卷》(7部)现正在收集基础资料;依托馆藏和收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江西省艺术档案馆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或画册及《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系列丛书,并将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

例三:辽宁省档案馆发出公告,面向全社会征集各类历史档案资料,在这次征集中,有关辽宁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都成为征集的内容,像东北大秧歌、踩高跷、皮影戏等这些民间艺术,它们将首次收录进辽宁省档案馆。因为这类历史遗产不能像物品那样进行实物收藏,档案馆工作人员计划前往海城拍摄收集当地民间艺人踩高跷的影音资料。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3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4日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全国各省市也纷纷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建立了相应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如组织实施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工作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机构和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遗产普查过程中能够收集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因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这一优势,使其必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2 全国各级档案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很多档案部门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档案,并将其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档案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方面具有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有了全方位的保障。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收集了大量江西特色艺术档案,同时,为了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该馆利用档案馆藏,整理出了大量“弋阳腔”、“青阳腔”等古老剧种和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等。

3 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既有档案的性质也具有文物的属性。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实践中,一些实物档案(也称为“文物”)实际上是保存在博物馆或艺术馆中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博物馆、艺术馆等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主体。博物馆在文物修复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很多受损严重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可以得到很好的修复和保存;艺术馆则肩负着搜集、整理民间艺术遗产以及进行艺术创作的职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搜集、整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杨家埠木版年画国家级传承人杨洛书先生曾向国家博物馆捐献的50余块明清年画画版,不但是反映杨家埠年画发展史的珍贵实物档案,也是重要的历史文物。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都来源于传承人的口头叙述或文字记载,传承人本人因传承技艺的需要也保存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实物。传承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体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传承人承担着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丰富的档案资料有助于传承人各种传承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比如,传统音乐的曲谱、传统美食的烹饪方法等,传承人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他们才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中去。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保护的状况及其档案的特性决定了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将不同于其他普通档案的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通常经过口传心授来传播,它具有叙事场景重现和传播个体的零散性、多样性、模糊性等特征。目前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其二是在它产生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它的活力。档案馆可以重点考虑运用第一种方式,通过摄像、录音和存档等方式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如庆典仪式、节日文化、手工工艺等很难用语言概括表述,然而将它们转化为光盘、磁带并且数字化,它就物化为档案文献了。

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重点放在科学收藏与专业保管方面,其具体内容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器物、文字记录资料、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记录电影资料的科学保管。这其中又有两个层次:

第一,对这些材料物理性能的原状永久性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尤其是某些实物档案、影像档案资料等生动地展示了文化活动的面貌与魅力,它们是人类文化记忆的财富,而且有些已经不可再生,一旦失去,将不可挽回。因此必须采取科学手段来保证它们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兼具文物性质的实物档案的收藏和保护尤其要慎之又慎,这一点,档案部门可能在经验和设施方面略有欠缺,因此可以向博物馆等专业的文物保护单位请教,或者通过协商,转交由博物馆来保护,档案部门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制件、复印件、照片、文字说明等备查。

第二,对以上资料的登记、保管与提供利用是档案部门的长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一定的民间文化专业知识,因此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应当注意参考有关的知识,科学保管。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书中提出对于记录下来的口头文化的保管,应该做到注册入库、分类、编号、制作搜集者、搜集品的登记册、复制、建立便捷的索引和目录体系以及出版以上各种资料。

二、利用特藏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档、珍档的特藏

1、档案特藏室

2001年全国档案局馆长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国家档案馆尤其是副省级市以上档案馆可以尝试建立档案馆特藏室,将特别珍贵、重要的档案集中保管,采用先进设施、设备,对重点档案实施特殊保管和提供利用。”自此,特藏室建设开始兴起,并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目前,部分省市如上海、天津、辽宁、安徽、湖北、山东等地已经对特藏室建设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档案特藏室可以为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珍贵档案提供特殊的场所和条件,进行特殊的保管和保护。利用档案特藏室对入藏的档案进行重点抢救、妥善保管、优化开发,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珍贵档案的寿命,又可以整合档案馆资源,明确工作重点,使珍贵档案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例如,美国国家档案馆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档案特藏室,一种是涉密档案特藏室,专门保管涉及国家重大秘密的档案;第二种是需要特殊保管条件的档案特藏室,如彩色胶片之类,需低温和稳定的相对湿度保管;第三种是特别珍贵或重要的档案特藏室,在保管条件、提供利用方面严加控制,以防水、火灾害。加拿大国家档案馆也于1997年建成了“加蒂内档案保护中心”主要保管具有全国意义的政府文件和私人文件,如条约、协议、地图、照片、缩微胶片、艺术及其他音像档案等。

目前我国对纳入特藏室进行特别保管的档案尚无统一的选择标准,但顾名思义,纳入特藏的档案都必须集中体现一个“特”字。或是载体式样独特、记录内容特殊的珍贵档案,或是物以稀为贵的孤本档案。或是年代久远易损的古老档案,或是内容尤其机密的重要档案。总之,不管是因“珍”而“特”。还是因“稀”而“特”、因“古”而“特”、因“密”而“特”,最终都逃不过一个“特”字。

2、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档、特档纳入特藏

首先,笔者认为,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完全符合纳入特藏的标准。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即属于特色档案,它反映了某个地区、某个民族或者某一群体的文化创造,是体现地方人文特色与文化特质的重要依据和历史见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性与文化独创性。这种特色性和独创性正是我们对其加以继承、发展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在,也是人类对其进行及时抢救和保护的深层动力。二是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属于珍贵档案,尤其是某些濒危或已经消亡文化项目的档案材料,更是弥足珍贵,它们是文化存在的凭证,其价值不可估量,应当将对它们的保管和保护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上,这是我们的文化使命。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5

世界文化遗产通常分为两大类: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公布的《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中提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这个概念,由于这一概念的定义本身有一定的缺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决定在《公约》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具体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按照这样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包括节庆、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工艺技能。作为无形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被誉为“民族文化活化石”。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的开幕式上,时任文化部部长的孙家正说:“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由此,我们可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做是“中华民族文明文化的情结”。

二、高校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高校作为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能够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能力、关注程度和保护意识,而高校档案馆也可在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档案馆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积累和管理国家档案财富的职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民族文化活化石”,也就是我国重要的档案资源。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保护、传承与振兴都离不开档案管理,这些都需要高级别的档案馆的人力支持,如:高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申遗档案的建立、申遗档案的妥善保存与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当地高校档案馆都可以为此做出技术和场地支持。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音乐类和美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民族民间音乐和民族民间美术的知识通常是经过口传心授来传承的,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之下,它们正在逐步消失,抢救、保护它们已经成为保护遗产的当务之急。

近几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承担,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众多的高校都设有艺术系科。通过高校档案馆推动艺术系科师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可以提高师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同时也壮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量。所以,高校档案馆应当勇于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让高校档案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中的重要成员。高校档案馆可以通过主动收集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对民族民间音乐和民族民间美术、传统手工工艺进行记录,建立声像档案,以此形成高校的特色馆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高校档案馆可以带领高校的艺术师生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对民族文化的形成环境、民族民间音乐的曲谱、民族民间工艺的制作方法进行传统的纸质档案记录和保存,同时可以采取数码相机对民族民间音乐表演、工艺制作等进行现场采集和记录,既便于备份、复制,又便于传播和利用。

三、高校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

高校档案馆是重要的原始资料保存机构,一定程度上它还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它所保存的原始资料能够为高校这一文化机构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作为高校档案馆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存作为自己的特色档案馆藏,将当地相关一些文化资料集中起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高校师生研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

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范文6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几对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的关系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藏独立”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