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的范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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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范畴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1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2

【关键词】中职校;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一、中职院校教育现状分析

1.对专业认识不准确学前教育专业的目标是培养幼儿园教师。对很多中职院校的师生来说,因为对幼儿教师的职业了解的不准确,进而也会忽视对学前教育的培养。如认为幼儿教师只是教唱歌跳舞,或是教儿童学习文化知识。由于对幼儿教师职业认识的不足,也导致中职校领导和教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错误定位。幼儿教师通过各领域的活动,引导幼儿的认知、情感等个性的发展,达到教育的目标。在幼儿教育中,既可以是学习唱歌跳舞,也可以是学习各种知识,当然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是很丰富多彩的教育群体。教师能把握和有效运用各种教育资源,丰富课程内容,实现教育的目标。首先,可以设计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主要课堂纪律,让学生有意识的自觉遵守法律;其次,可以进行实现活动,通过实际活动可以更好的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人和事,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缺乏守法的自觉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自觉守法是学前教育迅速发展的需求,学前教育法治化是构建完善教育法治体系最重要、最基础的一个部分。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对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认知,但还是很容易去触犯到法律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自身遵守法律没有自觉性。针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一是社会教育的缺失。中职生很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自觉的会模范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认为那是自我的个性,渐渐地会养成不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二是法律知识淡薄。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很多中职生对不守法行为习以为常,对法律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甚至抱着这种心理以身试法。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就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法制教育的机构不健全据了解,在多数中职校中还没有法制教育机构,专业课教师多数也缺乏法律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对法制教育的不重视。而且中职校在法制教育的经费投入上缺乏保障,特别是社会的实践活动没有经费的投入,很难有效的开展活动。对此,在完善相关的法制教育的机构的同时,也要重视专业的课程,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

二、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法律意识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除此之外,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法制为基础的发展需要。因此,要不断加强中职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对来说,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浅薄,很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对此,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勇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另外有的同学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打工拿不到钱等,面对这类情况,就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重视法律基础课和教育方法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而法律教育也是中职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中职校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适当的调整课程,课设专业课程,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同时也要重视法律教学的基础要求和教育方法,在授课时,可以更好的为学生构建法律知识体系,要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法律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贯穿法律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门必修课,对于中职生来说,更应该加强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江苏省赣榆中等专业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的法制普法大会和校园模拟法庭这两个活动对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非常大,它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世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还可以丰富学生步入社会前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适当的引入法律教育。在实际的操作中,学生可以通过校内广播、宣传板报等,潜移默化的接触到法律,深受其影响,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的意识。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3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吗?你觉得中、高考还应该增加哪些内容?

@锍骐_Mn7:赞同这种做法,不过要避免出现一些和政治课相差无几或是过于宏观的常识性的内容,而应该让中学生学习真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蓝冰雨歆:我们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学生应该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这不仅对自己负责,也能让身边的人受益。比如和我们日常紧密相关的《交通法》,当我们了解了相关知识之后,不仅能时时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可以在爸爸妈妈开车的时候提醒他们安全驾驶。

@坏孩纸:学生有了法律意识,就不会再冲动去做傻事。譬如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的学生正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伤害了别人,也令自己走上了歧途。让中学生尽早掌握法律知识,也可能会让他们中的一些人喜欢上法律,长大后说不定就成了法律工作者。我觉得中、高考还应增加社会实践课程。现在的学生过着学校和家两点一线的生活,根本不知道社会的复杂程度。让学生到社会上边实践边学习,这对他们的成长会有所帮助。

@徐微:好!一个法治国家,应该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即使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也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92万余人。中、高考增加法治知识内容的目的就是让青少年学法懂法,提高法治素养,将罪恶的萌芽扼杀在摇篮里。这无论是保障青少年个人的成长,还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都是十分重要的。

@Mr石文昌:建议适当增加网络空间安全知识教育。现在的学生经常上网,关于网络造谣、网络侵犯隐私权等法律内容都应该列入学习考查范围。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4

一、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农民是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意识培育在于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蕴含了其对法律的了解、理解、评价、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笔者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概括为:失地农民对现行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对现行法律现象中法律主体权力和义务的评价,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于一体。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商丘市周边的农村进行了抽样调研,并区分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收回206份,其中有效问卷050份。统计结果如下:

通过表、表2的统计数据可知,失地农民是在被动的接受法律知识,他们对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农民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方案,564%的人选择忍气吞声,762%的人最终可能会因对法律的不信任选择妥协进行私了,2548%的人会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绪过激者会选择轻生。虽然样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农民法律认知度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轻视法律的现象,法律认同出现危机,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国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负面影响。“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传统美德,“无讼”“厌讼”一直被人们所推崇,“礼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迹已经在人们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礼、贵和的社会观念渗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长的时期内不会淡化。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约和束缚,在“人治”思想中无限放大了权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权力的附属品。虽然在农村传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农民的思想范畴里明显被边缘化,人们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则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因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往往更多地倾向于以忍让、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纠纷,诉讼途径被忽视。传统文化的轻法理念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2法律文化在农村传播存在制度。首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是阻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瓶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的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简单质朴生活方式,他们满足于现状,缺少利益驱动,法律需求欲有限。“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的影响,城乡法律文化在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上凸显出巨大反差。而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显受创使他们更是无暇顾及了解与学习法律。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与失地农民的现实生活距离遥远,法律传播受阻。农村法律文化现状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的严重脱节,使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拓展受到限制与约束。

[JP2]其次,农村的普法教育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滞后导致了教育的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明显增长,但总体看来,普法工作的力度还存在不足,普法人员严重短缺,没有专业的普法队伍,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对失地农民的法律维权教育涉及较少,再加上普法对象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十分有限,这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国传统思想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偏重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忽视了法律正义程序的宣讲,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没有途径去获知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维权。失地农民征地问题涉及更多的恰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而失地农民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知识几近空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农村的普法教育还不完善,还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对于总的教育资源还很薄弱,农民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传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传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传与农民的法律知识需求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矛盾,影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持续发展。[JP] 再次,漫长法律诉讼过程及高额的诉讼费用加大了农民选择走法律程序的风险。尽管我国

司法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严谨严肃,在制度上主观上也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但“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诉讼时间长,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精神负担,诉讼费用高让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据不堪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万一诉讼失败还有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的风险。久而久之,失地农民不愿再选择法律维权。 3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法律体系不健全,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阻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拓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农民的现状之间存有较大距离,农村立法不完善,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失地农民当前的需要。虽然我国多次颁布惠农政策,但涉及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还较为薄弱,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失地农民的更是严重不足,并且存在责任模糊现象,使失地农民无法适从。

二、提高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举措

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突破传统轻法观念奠定物质基础。中国人经过五千多年来的文化洗礼,形成了充满亲情的伦理型社会,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的道德规范使敦厚的失地农民缺失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轻法、畏法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失地农民的集体认同是义务意识应该凌驾于权利意识之上,义务本位思想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对法律介入有一种潜在的消极意识。突破传统文化的禁锢,改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必须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从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看出,影响人们思想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制约,要想改变这一状态必须改变当下失地农民的经济状态。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是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建立起来的,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地位,如此,才能为培养失地法律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特殊群体,既具有农民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有农民失地的特殊性。针对失地农民身份的二重性,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就农民的一般属性而言,农村教育发展可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丰富文化基础,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5]中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教育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总量问题,也就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与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为了培育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方面抓起,为农民吸收新知识及贯彻民主和法治扫除制度。只有农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农民文化素质才>,!

其次,就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上极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在威胁,提升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当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应优化以下法律服务: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普法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让法律知识进入失地农民头脑,使他们从传统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要根据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农民实际的普法计划,特别是通过大学生村官自身的领悟把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从抽象转换成农民能够理解的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就与失地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进行搜集整理,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小组或团队,用通俗易通的语言形象地描述出来,并结合当地新出现的一些实际案例,整理归纳,编写出专门的教材,有步骤、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其理性思维。第二,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讲堂和咨询服务。要结合实际案例定期做专门的法律讲堂,用农民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要针对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行为中如何判断利益损失,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如对合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运用行政补偿进行维权;而对违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则需要选择程序法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以最大可能挽回损失。要对当事人维权方式加以引导,避免极端维权,要选择理性维权走法律途径。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站,以方便及时地解决失地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的问询,化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第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司法资源均等化发展。针对诉讼费用较高,诉讼时间较长这一问题,应加大对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只有诉讼成本越来越低,失地农民才会更主动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强失地农民的诉讼意识,政府可以设立专门部门对农村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整合,对当地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需求进行统计,并制定出经费预算,给予适度财政拨款,以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

3加快完善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法律文化发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权责不分,规定模糊的语言,使失地农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证,坚决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避免滋生腐败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执法必严”是关键,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平、公正。“违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和集体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树立法律权威。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农村法律体系制定出适合失地农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规,让失地农民看到希望,使他们的诉求理性的有步骤、有程序地表达出来。

三、小结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5

1.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对于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预防大学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帮助。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将法律教育纳入到常规教育范畴中,可以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能够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能够利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另外,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目标是对法治精神进行宣传,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倡导人性的独立、尊严等。落实到大学生群体而言,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可以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有效地提升。

2.高校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将法律当成一种行为准则以及约束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经济社会现状等诸多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最终对法治化社会缺乏相应的信心。第二,当前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否够高的依据和标准。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接受系统化的法律教育,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程度也不够,因此导致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很多大学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整体上表现出法律知识水平低下。第三,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各种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制观念。除了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应对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大学生自身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的现状。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对策

1.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对教育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对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完善,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接受更加全面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学习,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理解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也能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另外,还可以不断地扩充课时,在对各种理论知识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增加一些新的方法,比如“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等,使法律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可以不断提升。

2.利用电视法制传播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环境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的形成十分重要,尤其是当代的大学生很多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过程中,要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一种比较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比如可以加强法制类节目内容的创新与拓展,让大学生多了解一些违法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处理方式,从中学习相关的法律常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法治管理的局面,使得大学生面对同样问题的时候可以知道要如何进行权益保护。当然,电视媒体也可以多开展一些相关的活动,比如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和顾问为大学生讲述相关的法律常识,法律专家利用实际的案件在高校开展讲座,大学生的兴趣往往能大大提升。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层次与思想道德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传统的文化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孝道、礼义等,传统文化可以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从而能够以身作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进而能够遵纪守法,并且能够给周围的人做好榜样,引导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都不断提升。在现代化的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融入,以传统文化作为教育的载体,加强柔性教育,引导学生能够对传统文化中的精髓进行理解。文化的传播可以加强对各种传媒载体的利用,比如电视传媒、网络传媒、自媒体平台等,加强传统文化利用过程中各种媒介的融合,可以将一些传统文化转变成为有趣的教学形式,比如利用网络技术制作与优秀文化、法律常识相关的各种视频、教学软件等,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对传统的思想品德、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了解。还可以在教育过程中利用一些网络资源,将优秀传统文化、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转变成为表演素材,帮助学生在表演过程中进行互动学习,对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

4.充分利用新媒体引导大学生开展网络平台自我教育

在法律教育过程中,高校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大学生才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大学生在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应该要学会进行自我教育,在任何时候都要以一定的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践行法律精神。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引导其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和能够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意识到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危害,从而能够在自己的生活以及学习过程中尽量对这些危害进行规避,采用法律手段提高警惕,对自己进行保护。在自我教育的过程中,新媒体平台是一种重要的工具。新媒体具有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通过新媒体的方式来融合多种教学的元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效果要比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好。比如当前大学生一般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来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这就为大学生开展法律自我教育提供了一个可以及时交互和信息传播的平台,教师也可以开通相应的媒体账号,与大学生相互关注,大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想法,教师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到大学生对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与大学生单独谈话,从而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律常识。

三、结语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6

在诸多的媒体侵犯病人权力的报道中,大部分是媒体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2)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3)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个人的疾病包括在个人的隐私范围之中,而且疾病属于法定的隐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此外,在1988年的《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也规定,医生要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这些规范都说明一个人的疾病或者说个人身体的信息是属于隐私的范畴的,而且是法定的隐私。遗憾的是,不少新闻从业人员都忽视了这个重要的细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不同人的身体信息、疾病信息等隐私在媒体上披露。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身体信息、疾病信息更经常成为媒体炒作的对象,甚至有些新闻记者的报道行为滑稽之至。例如,前几年,我国著名演员李雪健身患癌症,但是就在他积极治疗身体已经康复的情况下,有些媒体却不负责任,大肆恶炒,说他情况不妙,甚至爆出他已经去世的消息,让他气愤异常。他的朋友说,这些乱登的消息和报道,让人没死也会气死,希望媒体别把人往“死”里“炒”。

一般来说生病属于个人隐私,是否要公布于众应该尊重本人和家人的意见,否则就是侵犯个人隐私。另外,明星、名人生病也需要安静的环境治病、养病,人为的干扰有害无益。像如今许多媒体的“娱记”们无视报道对象的感受,对其病情细节津津乐道,在病人治病期间,围堵在医院,不断向医生护士打问探听,令患者不胜其扰,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听信传言,捕风捉影,连篇累牍地“爆炒”,甚至无中生有,将活人“炒死”,则不仅是“缺德”,而且是违法。

这让笔者不禁想到有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收视率是万恶之源”。这些记者不顾他人的感受,不管患者的病情,去猎取那些他们眼里“极具新闻价值的报道”,其背后的最大动力和目的无非就是提高收视率。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让更多商家投入巨额的广告资金,一些新闻媒体不惜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频频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发起进攻,不依不饶地进行“全面”报道。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可能是因为有些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淡漠,从而导致侵害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